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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4/5)-宋-苏东坡

(本文为《东坡易传》第 4/5 部分)

三于四为“负”,于二为“乘”。乘而不负,若负而不乘,犹可以免于寇。寇之所伐者,负且乘也。夫三苟与四而不与二,则四不伐;与二而不与四,则二不攻。所以致寇者,由兼与也。二与四皆非其配,虽贞于一犹吝也,而况兼与乎?丑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当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三来附己①,解而不取,则二信之。“未当位”者,明势不可以争也。
【校注】
①附己:《苏氏易传》作“附已”,误。
六五: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而近于四,六三欲附于二与四,故疑而疾之。夫以六五之中直,岂与六三争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维有解,吉”。“维有解”者,无所不解之谓也。近则解四,远则解二,是以六三释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阳之间也;“悖”者,争也。二阳之所以争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孰能去之?将使二与四乎?二与四固欲得之,将使初与五乎?则初与五,二阳之配,三之所疑也。夫欲弊所争而解交斗,惟不涉其党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为能射而获也。隼获争解,二与四无不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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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卦(第四十一)
艮上
兑下
“损”:有孚,元吉,无咎。可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彖》曰:“损”,损下益上,其道上行。
自阳为阴,谓之“损”;自阴为阳,谓之“益”。“兑”本“乾”也,受“坤”之施而为“兑”,则损下也。“艮”本“坤”也,受乾之施而为“艮”,则益上也。惟“益”亦然,则“损”未尝不“益”,“益”未尝不“损”,然其为名,则取一而已。何也?曰:君子务知远者大者,损下以自益,君子以为自损。自损以益下,君子以为自益也。
“损”而有孚,“元吉,无咎”。
损下而下信之,必有道矣。孟子曰:“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使民知所以损我者,凡以益我也,则信之矣。损者,下之所患也,然且不顾而为之,则其利必有以轻其所患者矣。利不足以轻其所患,益不足以偿其所损,则损且有咎;是故可以无咎者,惟“元吉”也。上之所以损我者,岂徒然哉,盖“吉”之“元”者也,如此而后“无咎”。
可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二簋应有时,损刚益柔有时,损益盈虚,与时偕行。
“有孚,元吉无咎”,为上卦言也;“可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为下卦言也。损下益上,其道上行,然而下不可以无贞也,以损之道为上行,而举不可贞则过矣。故“损”有“可贞”之道,九二是也;皆贞而不往则无上,皆往而不贞则无下,故“可贞,利有攸往”。有“往者”,有“贞者”,故曰“曷之用”。“曷之”者,择之也;“二簋”,“兑”之二阳也。“兑”本“乾”也,而六三以身徇上,故自阳而变为阴。初九、九二,意则向之,而身不徇,故自如而不变也。祭祀之设簋也,亦以其意而已,我岂予之?神岂取之哉!君子之益人也,盖亦有无以予之,而人不胜其益者也。然此二阳,皆有应于上者也:初九“遄往”,而九二“征凶”,故曰“二簋应有时”,言虽应,而往有时也。
《象》曰:山下有泽,“损”,君子以惩忿窒欲。
初九:已事遄往,无咎,酌损之。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
《彖》曰:“损益盈虚,与时偕行。”则损、益视盈、虚以为节者也。初九阳之未损,则方盈也;六四阴之未益,则犹虚也。下方盈而上犹虚,则其往也不可后矣,故我虽有事,当且已之而遄往也。其往也自我,则损之多少我得酌之。若盘桓不进,迫于上之势而后往,则虽欲酌之,不可得矣,其损必多。故势不可以不损者,惟“遄往”,可以“无咎”。
九二:利贞,征凶。弗损,益之。
《象》曰:“九二利贞”,中以为志也。
初九已损矣,六四已益矣,则九二之于六五,不可复往,故“利贞,征凶”。其迹不往,其心往也,故“弗损,益之”。言九二以无损于己者益六五也。“兑”之三爻,未有不以益上为志者,初九迹与心合,故曰“尚合志也”;九二则其心向之而已,故曰“中以为志也”。夫以损己者益人,则其益止于所损,以无损于己者益人,则其益无方。故“损”之六三,益之六四,皆以损己者益人;而“损”之九二,益之九五,皆以无损于己者益之①。以其无损于己,故受其益者,皆获“十朋之龟”也。
【校注】
①益之:《苏氏易传》作“益人”,亦通。
六三: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
《象》曰:“一人行”,三则疑也。
“兑”之三爻皆以益上为志,故曰“三人行”;卒之损己以益上者,六三而已;故曰“损一人”、且曰“一人行”也。“友”,九二也。六三以身徇上,使九二得以不征,此九二之所深德也,故曰“一人行,则得其友”。以心言之,则三人皆行;以迹言之,则一人而已。君子之事上也,心同而迹异,故上不疑;苟三人皆行,则上且以我为有求而来,进退之义轻矣。
六四:损其疾,使遄有喜,无咎。
《象》曰:“损其疾”,亦可喜也。
“遄”者,初九也。下之所损者有限,而上之求益者无已,此下之所病也。我去是病,则夫“遄者”喜我矣。自初言之,“已事遄往”,则四之求我也寡,故“酌损之”;自四言之,“损其疾”,则初之从我也易,故“遄有喜”。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元吉。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六五者,受益之主,而非受益之地也。以受益之主而不居受益之地,不求益者也。不求益而物自益之,故曰“或”。“或”者,我不知其所从来之辞也。“十朋之龟”,则九二弗损之益也;龟之益人也,岂有以予人,而人亦岂有所取之?我亦效其智而已。六五之于九二,无求也,“自上祐之”。而二自效其智,虽欲避之而不可,以其不可避,知其非求也,故“元吉”。
上九:弗损,益之,无咎,贞吉,利有攸往。得臣,无家。
《象》曰:“弗损益之”,大得志也。
上九者,受益之地,不可以有损。而六三之德不可以无报也,故以无损于己者益之,则大得其志矣。六三忘家而徇我,我受其莫大之益,苟安居而无所往,则是以其益厚己而已。故“利有攸往”,然后有以受之而无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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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卦(第四十二)
巽上
震下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彖》曰:“益”,损上益下,民说无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庆。“利涉大川”木道乃行。
六四自损以益下,“巽”之致用,未有如“益”者也,故曰“木道乃行”。涉川者,用木之道也。
“益”,动而“巽”,日进无疆。天施地生,其益无方。
“天施”,“乾”为“巽”也;“地生”,“坤”为“震”也。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
君子之视民,与己一也。“益”者要有所损尔,故“时”然后行。
《象》曰:风雷,“益”。君子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
“惩忿窒欲”,则上之为损也少;改过迁善,则下之蒙益也多矣。
初九:利用为大作,元吉,无咎。
《象》曰:“元吉无咎”,下不厚事也。
“益”之下、“损”之上也,故知“损”,则知“益”矣。逆而观之,“益”之初九,则“损”之上九也,自初己上,无不然者。惟其上下、内外不同,故其迹不能无少异。若所以尽初之情、处事之宜,则“损”、“益”一也。“损”之上九,“益”之初九,皆正受益者也,彼之所以自损而专以益我者,岂以利我哉?将以厚责我也。我必有以塞之,故上九“利有攸往”,而初九“利用为大作”。上之有为也,其势易有功,则其利倍;有罪则其责薄,故“损”之上九仅能“无咎”而已,正且吉矣。下之有为也,其势难有功,则利归于上,有罪则先受其责,故“益”之初九至于“元吉”,然后“无咎”。何则?其所居者,非厚事之地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永贞吉。王用享于帝,吉。
《象》曰:“或益之”,自外来也。
“益”之六二,则“损”之六五也。六五所获之“龟”,则九二“弗损”之“益”也;六二所获之“龟”,则九五“惠心”之“益”也。是受益者臣也,则以“永贞”于五为“吉”;王也,则以“享”帝为“吉”,皆受益而不忘报者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益”之六三,则“损”之六四也。“或益之”者,人益我也;“益之”者,我益人也。六四之于初九,“损其疾”以益之;六三之于上九,“用凶事”以益之,其实一也。君子之遇凶也,恶衣粝食、致觳以自贬,上九虽吾应,然使其自损以益我,彼所不乐也。故六三致觳以自贬,然后能“固”而“有之”。彼以我为得其益而不以自厚也,则信我而来矣,故曰“有孚中行”。“益”以六二为王①,则初与三皆得为公,告者有以语之:“益之”也。《礼》之用圭也,卒事则反之,故圭非所以为贿,所以致信也。上九之益六三,以信而已,非有以予之;而六三亦享其信而无所取也,则上九乐益之矣。
【校注】
①六二为王:《苏氏易传》作“六二为主”,误。
六四:中行,告公从,利用为依迁国。
《象》曰:“告公从”,以益志也。
“益”之六四,则“损”之六三也,皆以身为“益”者也。六四“中行”而益初九,岂特如上九用圭而已哉!非徒告之,乃以身从之。夫能损身以徇人者,此以“益”为志也。初九本阴也,六四本阳也,而相易也;故初九为“迁国”也,六四自损而初受其益,初九之迁,六四资之,故初九“利用”,依我而迁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问元吉。有孚,惠我德。
“益”之九五,则“损”之九二也。“惠”之以“心”,则惠而不费,九二益之以“弗损”之“益”,而九五惠之以不费之“惠”,其实一也。夫不费之惠,其有择哉?故“勿问元吉”。我惟信二也,故二信我;我惟德二也,故二德我。“有孚,惠我德”,“永贞”之报也。
《象》曰:“有孚惠心”,勿问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大得”六二之“志”也。
上九: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
《象》曰:“莫益之”,偏辞也;“或击之”,自外来也。
“益”之上九,则“损”之初九也。二者皆不乐为益者也,故“损其疾”、“用凶事”而后能致之。初九在下,势不得已,故“已事遄往”;而上九则益不益在我者也,且损上益下,君子之所乐,而小人之所戚也,故至于上九,特以“莫益”、“勿恒”之“凶”戒之。“莫益之”者,非无以益,我固曰“莫益之”;“勿恒”者,非不可恒,我固曰“勿恒”。“莫”与“勿”者,我之偏见不广之辞也,众莫不益下所谓“恒”也,我特立是心,而“勿恒”之“凶”其宜矣。上者独高之位,下之所疾也,而莫吾敢击者,畏吾与也;莫益则无与矣。孔子曰:“无交而求,则民不与。莫之与,则伤之者至矣。”故“或击之”。上九之致“击”,如六二之致“益”,徒有是心,而物自有以应之,故皆曰“或”。“或”者,物自外来而吾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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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卷之五
夬卦(第四十三)
兑上
乾下
“夬”:扬于王庭,孚号有厉;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
《彖》曰:“夬”,决也,刚决柔也。健而说,决而和。“扬于王庭”,柔乘五刚也;“孚号有厉”,其危乃光也。
五阳而一阴,阴至寡弱而皆乘于决者,以其得所附也。上六之所乘者,九五之刚,所谓“王”也。欲决上六,必暴扬之于王之庭,此其势有不便者,故五阳虽相信而不忘警,以为有危道焉。“号”者,所以警也。在强而知危,所以“光”也。
“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穷也。
“邑”者,民之所在也。与小人处,必先附其民;彼无民,将无与立。“戎”,上六也。五阳之强,足以即之有余,然而不即也,此所以不穷也。自以为不足,虽弱有余;自以为足,虽强有所止矣。故其“所尚”,乃所以“穷”也。
“利有攸往”,刚长乃终也。
阳盈则忧溢,溢则忧覆,故“利有攸往”。往则有所施用,所以求不盈也。
《象》曰:泽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禄及下,居德则忌。
君子之于禄、利,欲其在人;德、业,欲其在己。孔子曰:“脩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泽上于天”,其势不居,故君子以“施禄”,不以“居德”。
初九:壮于前趾,往不胜,为咎。
《象》曰:“不胜”而“往”,咎也。
“大壮”之长,则为“夬”,故“夬”之初九,与《大壮》之初九无异也。“大壮”之初九曰:“壮于趾。”而“夬”之初九曰:“壮于前趾。”二者皆有羊之象,见于其所施壮之爻,是以知其无异也。曰:前者通“大壮”之辞也,必通“大壮”而为辞者,明其所“壮”同而所遇异也。“大壮”之初九施“壮”于“震”,“震”吾朋也,触而遇其朋,是以决藩而遂之,因以为用。“夬”之初九施“壮”于“兑”,“兑”非吾朋也,苟不能胜,则往见牵矣,岂复决藩而遂我哉!君子之动,见胜而后往,故胜在往前;不能必胜而往,宜其“为咎”也。
九二:惕号,莫夜;有戎,勿恤。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戎”,上六也。“惕号,莫夜”,警也。“有戎,勿恤”,静也。能静而不忘警,能警而不用,“得中道”矣。与“大壮”九二“贞吉”同,故皆称其“得中”。
九三:壮于九页,有凶;君子夬夬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
《象》曰:“君子夬夬”,终无咎也。
初九为趾①,故九三为九页。与小人处而“壮”见于面颜,有凶之道矣。《易》凡称其尤者,申言之,“乾乾”、“谦谦”、“蹇蹇”之类是也。九三之所以见“壮”于面颜者,避私其配之嫌也。故告之以不然,曰:九三之君子,以阳居阳,“夬”之尤者也,何嫌于私其配也哉!苟舍其朋而独行以答其配,使上六之阴和洽而为雨,以至于“濡”,虽有不知我心而“愠”者,然终必无咎。
【校注】
①初九为趾:《苏氏易传》作“上六为臀”,误。
九四:臀无肤,其行次且;牵羊悔亡,闻言不信。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当也;“闻言不信”,无不明也。
上六,九四之所谓臀也①。“困”之六三“据于蒺藜”,故初六之“臀困于株木”。“夬”之上六见“夬”,故九四之“臀无肤”,皆谓其同体之末者为“臀”也。与众阳处而同体者见“夬”,故“其行次且”而不安也。“羊”者,初九也;初九之触,则我之悔也;而能牵之,故“悔亡”。虽能悔亡而聪不明矣,孰与“大壮”?九四既悔亡而得壮輹哉!夫君子惟能释怨而收士,故为之聪、明者众,“大壮”之九四是也;今初九触我,我牵而縻之莫肯释,则惧者众矣。虽其左右前后将无不可疑,故“闻言”不信。
【校注】
①上六,九四之所谓臀也:原作“九四,上六之所臀”也,据《苏氏易传》改。
九五:苋陆夬夬,中行无咎。
《象》曰:“中行无咎”,中未光也。
上六之不足“夬”,如“苋陆”也①。九五以阳居阳,“夬”之尤者也,于所不足“夬”,用“夬”之尤,虽中而未光,故“中行无咎”。“中行”者,反与四阳处而释上六也。此与上六为同体者,与九四均尔;然不至于“次且”者,以其刚之全也。刚之全者,则不戚其同体之伤矣,故九四之《象》以为“位不当也”。
【校注】
①如苋陆:《苏氏易传》作“苋如陆”,误。
上六:无号,终有凶。
《象》曰:“无号”之“凶”,终不可长也。
“无号”者,不警也。阳不吾警,则吾或有以乘之矣,然终亦必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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姤卦(第四十四)
乾上
巽下
“姤”,女壮,勿用取女。
《彖》曰:“姤”,遇也,柔遇刚也。“勿用取女”,不可与长也。
“姤”者,所遇而合,无适意之谓也。故其女“不可与长”。
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也。
“姤”者,“乾”之末,“坤”之始也,故曰“天地相遇”。以四时言之,则建午之月,“品物咸章”之际也。《易》曰:“万物相见乎‘离’。”
刚遇中正,天下大行也。姤之时义大矣哉!
“刚”者,二也;“中正”者,五也。阴之长,自九二之亡而后为“遯”,始无臣也;自九五之亡而后为“剥”,始无君也。“姤”之世,上有君、下有臣,君子之欲有为,无所不可。故曰:“刚遇中正,天下大行也。”
象曰: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命诰四方。
初六:系于金柅,贞吉;有攸往,见凶。羸豕孚蹢躅。
《象》曰:“系于金柅”,柔道牵也。
刚而能止物者,谓之“金柅”,九二是也。初六之势,足以兼获五阳,然其始遇而合者,九二也。既合于二,若舍而之他①,则终身无所容矣,故以系二而贞为吉。有所往见为凶,初六者,“羸豕”也。虽“羸”而不可信者,以权在焉,以其“羸”而信之,则“蹢躅”而不可制矣。
【校注】
①既合于二,若舍而之他:《苏氏易传》作“既合不贞,又舍而之他”,误。
九二:包有鱼,无咎;不利宾。
《象》曰:“包有鱼”,义不及宾也。
“鱼”者,初六也;“包”者,鱼之所不能脱也;“宾”者,九四也。“姤”者,主求民之时,非民求主之时也,故近而先者得之,远而后者不得也。不论其应与否也,嫌其若有咎,故曰“无咎”。
九三:臀无肤,其行次且,厉;无大咎。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牵也。
以“姤”之初六为“夬”之上六,则“姤”之九三,“夬”之九四也,故其《象》同。九三之所谓臀者,初六;初六剥阳而进者也,处众阳之间而同体者,有剥阳之阴,宜其“次且”而不安也。“夬”之九四下牵初九之羊,故有“聪不明”之咎。而九三无是也,故虽危无孔大咎,而《象》曰“行未牵也”。
九四:包无鱼,起凶。
《象》曰:“无鱼”之“凶”,远民也。
既已失民,起而争之则“凶”。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陨自天。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陨自天”,志不舍命也。
“金柅”也,“包”也,“杞”也,皆九二也;“豕”也,“鱼”也,“瓜”也,皆初六也。“杞”,枸杞也,木之至痺者也。“包瓜”者,笼而有之也。瓜之为物,得所附而后止;不得所附,则攀援而求,无所不至。幸而遇乔木,则虽欲抑之不可得矣,故授之以杞,则杞能笼而有之。杞之所至,瓜之所及也。九五者,“姤”之主也;知初六之势将至于剥尽而后止,故授之以九二。九二之所至,初六之所及也。“姤”者,阴长之卦;而九五以至阳而胜之,故曰“含章”。凡阴中之阳为“章”,阴长而消阳,天之命也;有以胜之,人之志也。君子不以命废志,故九五之志坚,则必有自天而陨者,言人之至者,天不能胜也。
上九:姤其角,吝;无咎。
《象》曰:“姤其角”,上穷吝也。
刚之上穷者,“角”也。“姤其角”,以是为“姤”也。以角为“姤”,物之所不乐遇也;小人虽不能合,而君子亦无自入焉。故“吝,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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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卦(第四十五)
兑上
坤下
“萃”:亨。王假有庙,利见大人,亨,利贞。用大牲,吉。利有攸往。
《彖》曰:“萃”,聚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也。“王假有庙”,致孝享也。“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
《易》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有“聚”,必有党;有党,必有争。故“萃”者,争之大也。盍取其爻而观之,五能“萃”二,四能“萃”初,近四而无应,则四能“萃”三;近五而无应,则五能“萃”上。此岂非其交争之际也哉!且天下亦未有“萃”于一者也,大人者,惟能因其所“萃”而即以付之,故物有不“萃”于我,而天下之能“萃”物者,非我莫能容之,其为“萃”也大矣。“顺以说,刚中而应”者,二与五而已;而足以为“萃”乎?曰:足矣,有余矣!从我者纳之,不从者付之其所欲从,此大人也!故“萃”有二“亨”,“萃”未有不亨者,而其未见大人也,则亨而不正;不正者,争非其有之谓也。故曰:“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大人者,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王”至于有“庙”,而尽其“孝享”,非安且暇不能。物见其安且暇,安得不聚而归之?此“聚之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顺天命也。
《易》之言荐、盥、禴、享,非正言也,皆有寄焉。“用大牲”者,犹曰用大利禄云尔。《易》曰:“何以聚人?曰财。”所聚者大,则所用者不可小矣。天之命我为是物主①,非以厚我也,坐而享之则过矣。故“利有攸往,顺天命也”。
【校注】
①天之命我:《苏氏易传》作“天之命者”,误。
观其所聚,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不期而聚者,必其至情也。
《象》曰:泽上于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王弼曰:“聚而无防,则众生心。”
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
《象》曰:“乃乱乃萃”,其志乱也。
初六之所应者,九四也;九四有信之者而“不终”,六三是也。始以无应而“萃”于四,终以四之有应,咨嗟而去之,故其《象》曰:“萃如,嗟如。”此志乱而苟聚者也。“若号,一握为笑”者,“号”且“笑”也,“一握”者,其声也,“号”、“笑”杂也。君子之于祸、福审矣,故笑则不号,号则不笑;先否而后通,则先号而后笑,未有号笑杂者也。此其志已乱焉,能为我寇哉!故“勿恤,往无咎”。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无咎”,中未变也。
阴之从阳,以难进为吉。六二得位而安其中,不急于变,志以从上者也,故九五引之而后从。引之而后从,则其聚也固;是以吉而无复有咎。“禴”者,礼之薄者也,故用于既信之后。上以利禄聚之下,岂以利禄报之哉!故上“用大牲”而下用“禴”,以为有重于此者矣。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
六三之“萃”于四,四与我、与初皆不利也,去而之上,上亦无应;“巽”而纳我者也,故虽“小吝”而“无咎”。
九四:大吉,无咎。
《象》曰:“大吉无咎”,位不当也。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权,五之所忌也;非“大吉”,则有咎矣。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九五“萃”之主也,“萃”有四阴,而九四分其二;以位为心者,未有能容此者也,故曰:“萃有位,无咎。”挟位以忌四为无咎①,而己志不光矣;惟大人为能忘位以任四。夫能忘位以任四,则四且为吾用,而二阴者独何往哉!“匪孚”者,非其所孚也;“元”者,始也;“元永贞”者,始既以从之,则终身为之贞也。自六二之外,皆非我之所孚也;非我之所孚,则我不求聚,使各得永贞于其始之所从,“悔亡”之道也。
【校注】
①挟位:《苏氏易传》作“存位”,误。
上六:赍咨涕氵夷,无咎。
《象》曰:“赍咨涕氵夷”,未安上也。
“未安上者”,不乐在五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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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卦(第四十六)
坤上
巽下
“升”:元亨。用见大人,勿恤;南征吉。
《象》曰:柔以时,“升”,“巽”而顺,刚中而应,是以大亨。“用见大人,勿恤”,有庆也。
“巽”之为物,非能破坚达强者也。幸而遇“坤”,故能“升”。其升也有时,故曰“柔以时,升”。“坤”既顺之,五又应之,是以“大亨”。大人之于物也,危者安之,易者惧之,下“巽”而上顺,质柔而遇易,志得而轻进,以此见大人所畏者也,故不曰“利”。虽不利,不可不见也。见而知畏,其为利也大矣。利之远者曰“庆”,以其“有庆”,故虽有畏,“勿恤”也。
“南征吉”,志行也。
《彖》曰:“‘巽’而顺,刚中而应,是以大亨。”而六五为“升阶”,由此观之,非独“巽”之上即“坤”,亦“坤”之下援“巽”也。“巽”之求“坤”,“坤”之求“巽”,皆会于“南”,“南征吉”,二者相求之谓也。
《象》曰:地中生木,“升”;君子以顺德,积小以高大。
初六:允升,大吉。
《象》曰:“允升大吉”,上合志也。
所以为“升”者,“巽”也;所以为“巽”者,初也。“升”之制在初,故初六虽阴柔,而其于升也盖诚能之,故曰“允升”。阴升而遇阳,若阳升而遇阴,皆得其所升者也。初六以诚能之资而遇九二,宜其为吉之大者矣。
九二:孚,乃利用禴,无咎。
《象》曰:九二之“孚”,有喜也。
九二升而遇九三,盖升而穷者也。虽穷于三,而配于五,穷而之五,五亦无所升;而纳之,故薄礼可以相縻而“无咎”也。
九三:升虚邑。
《象》曰:“升虚邑”,无所疑也。
九三以阳用阳,其升也果矣;六四以阴居阴,其避之也审矣;故曰:“升虚邑,无所疑也。”不言“吉”者,以至强克至弱,其为祸福未可知也,存乎其人而已。
六四:王用亨于岐山,吉,无咎。
《象》曰:“王用亨于岐山”,顺事也。
上有所适,下升而避之,失于此而偿于彼,虽不争可也,人或能之①。今六四下为三之所升,而上不为五之所纳,此人情必争之际也。然且不争而“虚邑”以待之,非仁人其孰能为此?太王避狄于豳②,而亨于岐;方其去豳也,岂知百姓之相从而不去哉!亦以顺物之势而已,以此获吉,夫何咎之有?
【校注】
①人或能之:《四库》本无此四字,据《苏氏易传》补。
②太王:《苏氏易传》作“大王”,亦通。
六五:贞吉,升阶。
《象》曰:“贞吉升阶”,大得志也。
“贞”者,贞于九二也。“巽”之所以能升者,以六五之应也;曰:此升之阶也。“阶”者,有可升之道焉,我惟为阶,故人升之;我不为阶,而人何自升哉!木之生也,克土而后能升;而土以生木为功,未有木生而土不愿者也。故阶而升“巽①”;则六五为“得志”矣。
【校注】
①巽:《苏氏易传》无此“巽”字,亦通。
上六:冥升,利于不息之贞。
《象》曰:“冥升”在上,消不富也。
“冥”者,君子之所息也;“升”至上六,宜息也。然而不息,则消之道也。施于不息之正者则可。孟子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求在我者,此“不息”之正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求在外者,此“不息”之不正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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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卦(第四十七)
兑上
坎下
“困”:亨,贞大人吉,无咎;有言不信。
《彖》曰:“困”,刚揜也。
九二为初六、六三之所揜,九四、九五为六三、上六之所揜,故“困”。“困”者坐而见制,无能为之辞也。阴之害阳者多矣,然皆有以侵之;夫惟侵之,是以阳不能堪而至于战。战者有危道也,而无所谓“困”。“困”之世,惟不见侵,而见揜。阴有以消阳,而阳无所致其怒,其为害也深矣。
险以说,困而不失其所亨,其唯君子乎?“贞大人吉”,以刚中也。
刚中者,二也;二之谓大人。“贞”于“大人”而后“吉”者,五也。
“有言不信”,尚口乃穷也。
《象》曰:泽无水,“困”;君子以致命遂志。
“水”,润下者也。在“泽”上则居,在“泽”下则逝矣。故“水”在“泽”下,为“泽无水”,命与志不相谋者也,故各致其极,而任其所至也。
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觌。
《象》曰:“入于幽谷”,幽不明也。
初六,揜九二者也。揜者非一人之所能,故初六之揜九二,必将有待于六三。六三固以初为“臀”也①,“臀”得其所据而后其身能有所为。今六三之所据者,“蒺藜”也,则臀已困于株木,身且废矣。“株木”也,“蒺藜”也,皆非臀之所据者也。夫以柔助刚,则其幽可明;以柔揜刚,其谁明之?“入谷”者也,有配在四而不善二,是以“三岁”不得见也。
【校注】
①六三固以初为臀也:《苏氏易传》作“六三则其所谓臀也”,误。
九二:困于酒食,朱绂方来,利用享祀;征凶,无咎。
《象》曰:“困于酒食”,中有庆也。
“困”之世,利以柔用刚。二与五皆刚者也,二以柔用之,而五以刚用之。天下之易怀者,惟小人也;方其见揜也,争之以力,虽刀锯有不足;而将怀之也,则酒食有馀矣,故九二“困于酒食”,所以怀小人也。九五则不然:揜我下者,我劓之;揜我上者,我刖之;轻用其威,威穷而物不服,乃大困也。既困而无助①,则虽欲不求二不可得矣。“赤绂”者,所以爵命二也,故曰困于“赤绂”。五以赤绂为困,而二以是为方来,言此五之所困,而二之所不求而至也。困而求二,乃徐有说,以其用说为已晚矣。说于未困,则其所以为说者小,故九二之所困者,酒食而已;说于已困,则其所以为说者重,故九五之所困者,爵命也。祭祀者,人之求神而神无求也。祭之者,人也;享之者,神也。五求二,故祭之;二不求五,故享之而已。享之者固不征,而征以求之,故“凶”。虽然,其义则不可咎,以其所从者君也。
【校注】
①困而无助:《苏氏易传》作“困则无助”,误。
六三: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
《象》曰:“据于蒺藜”,乘刚也;“入于其宫,不见其妻”,不祥也。
六三,上揜四、下揜二者也。坚而不可胜者,石也;四之谓“石”。伤而不可据者,“蒺藜”也,二之谓“蒺藜”。六三阴也,而居于阳,自以为阳,而求配于上六,“不祥”也。三之应在上,而上六非其应也,“宫”则是矣,而非其“妻”。故曰:“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小人易合而难久,故“困”之三阴,其始相与缔交而揜刚,其终初六之“臀”困,六三之“妻”亡。
九四:来徐徐,困于金车,吝;有终。
《象》曰:“来徐徐”,志在下也;虽不当位,有与也。
初六我之配,二之所恶也。二刚而在下,载己者也,故为“金车”。欲下从初六而困于二,故其来“徐徐”,不急于配。配之所怨,刚之所与也,故虽“吝”而“有终”。
九五:劓、刖,困于赤绂,乃徐有说,利用祭祀。
其曰“赤绂”,正也;“朱绂”,严之也;下受上之辞也。
《象》曰:“劓、刖”,志未得也;“乃徐有说”,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也。
“用”,九二也。
上六:困于葛蘲,于臬危兀危;曰:动悔,有悔;征吉。
柔而牵己者,葛蘲也;三之谓“葛蘲”。刚而难乘者,臬危兀危也;五之谓“臬危兀危”。上六困于此二者而不能去,则谋全之过也。曰:不可动,动且有悔,而不知其不动乃所以有悔也。上无揜我者,则吉莫如征也,而不征,何哉!以柔用刚,则乘之者至以为“蒺藜”;以刚用刚,则乘之者以为“臬危兀危”而已。
《象》曰:“困于葛蘲”,未当也。
上六足以为配,而六三未足以当也。
“动悔有悔”,吉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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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卦(第四十八)
兑上
坎下
“井”: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汔至亦未繘井,羸其瓶,凶。
《彖》曰:巽乎水而上水,“井”,井养而不穷也。“改邑不改井”,乃以刚中也;“汔至亦未繘井”,未有功也。“羸其瓶”,是以凶也。
食者,往也;不食者,来也。食不食,存乎人。所以为“井”者,存乎己。存乎人者,二;存乎己者,一。故曰“往来井井”。“汔”,燥也。至井而未及水,曰“汔”。至得水而来出井,曰“未繘井”。井未尝有得丧,“繘井”之为功,“羸瓶”之为凶,在汲者尔。
《象》曰:木上有水,“井”;君子以劳民劝相。
人之于井,未有锢之者也;故君子推是道“以劳民劝相”。
初六:井泥不食,旧井无禽。
《象》曰:“井泥不食”下也;“旧井无禽”,时舍也。
《易》以所居为邪、正,然不可必也;惟“井”为可必。井未有在洁而不清,处秽而不浊者也,故即其所居,而邪、正决矣。孔子曰:“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者归焉。”初六,恶之所钟也;君子所受于天者无几,养之则日新,不养则日亡,择居所以养也。《彖》曰“井养而不穷”,所以养“井”者,岂有他哉!得其所居则洁,洁则食,食则日新,日新故不穷。“井泥”者,“无禽”之渐也,“泥”而“不食”,则废矣。“旧井”,废井也;其始无人,其终无禽。无人犹可治也,无禽不可治也。所以为井者亡矣,故时皆舍之。
九二:井谷射鲋,瓮敝漏。
《象》曰:“井谷射鲋”,无与也。
九二居非其正,故无应于上则趋下而已。下趋者,谷之道也;失井之道而为谷,故曰“井谷”。九二之所趋者,初六也;初六之谓“鲋”。井而有“鲋”,则人恶之矣,然犹得志于瓮,何也?彼有利器,而肯以我汙之歟?此必敝漏之瓮,非是瓮,不汲是井也。
九三:井渫不食,为我心恻;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
《象》曰:“井渫不食”,行恻也;求“王明”,受福也。
“渫”,洁也。九三居得其正,井洁者也。井洁而不食,何哉?不中也。不中者,非邑居之所会也,故“不食”。井未有以不食为戚者也,凡为我恻者,皆行道之人尔,故曰“行恻”。“行恻”者,明人之恻我,而非我之自恻也,是井则非敝漏之瓮所能容矣,故择其所用汲者。曰:孰可用者哉?其惟器之洁者乎?器之洁,则王之明者也;器洁王明,则受福者非独在我而已。
六四:井甃,无咎。
《象》曰:“井甃无咎”,修井也。
“修”,洁也。阳为动、为实,阴为静、为虚。泉者所以为井也,动也实也;井者泉之所寄也,静也、虚也。故三阳为泉,三阴为井。初六最下,故曰“泥”;上六最上,故曰“收”;六四居其间而不失正,故曰“甃”。“甃”之于井,所以御恶而洁井也,井待是而洁,故“无咎”。
九五:井洌寒泉,食。
《象》曰:“寒泉”之“食”,中正也。
此其“正”,与九三一也,所以食者,“中”也。
上九:井收,勿幕;有孚,元吉。
《象》曰:“元吉”在上,大成也。
“收”者,甃之上,穷也。“收”非所以为井,而井之权在“收”。夫苟幕之,则下虽有寒泉而不达,上虽有汲者而不获,故“勿幕”,则“有孚,元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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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卦(第四十九)
兑上
离下
“革”:巳日乃孚,元亨利贞,悔亡。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巳曰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说,大亨以正;革而当,其悔乃亡。
水、火,则有男女之象然后能相生,此非水、火也。“二女同居”而已。“二女同居”则“睽”,所以不“睽”者,“兑”欲下而遇“离”,“离”欲上而遇“兑”,虽欲相违而不能也。既不相得,又不相违,则不能无相攻;攻而不已,必有一胜;胜者斯“革”之矣。火能革金,“离”革“兑”者也,故曰“革”。火者金之所畏也,而金非火则无以就器用,器成而后知火之利也。故夫“革”,不信于“革”之日,而信于已“革”之日,以其始之不信,是以知悔者“革”之所不能免也,特有以亡之尔。
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
《象》曰:泽中有火,“革”;君子以治历明时。
“历”者天事也;“时”者,人事也。
初九:巩用黄牛之革。
《象》曰:“巩用黄牛”,不可以有为也。
以卦言之,则“离”革“兑”者也;以爻言之,则阳革阴者也。六爻皆以阳革阴,故初九、九三、九四、九五四者所以革人;而六二、上六者人革之。初九、九三所以为革者,火也;而六二者火之所附,初九、九三之所欲革者也。火以有所附为利,而所附者以得火为灾,故初九、九三常愿六二之留而不去也。夫六二苟留而不去,其见革也无日矣。六二之欲去,如“遯”之九三之欲遯也,故初九当用“遯”之六二,所以执九三者,固而留之。六二之所以去者,以我有革之之意也;故“不可以有为”,有为则革之之意见矣。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
《象》曰:“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初九之所以固我,非爱我也,畏我去之;故未见其革尔。徒见其今之固我而不我革,以为可信而与之处,则及矣。君子见几而作,彼今日不革,巳日必革之,故“征吉”。为初九计,则宜留;自为计,则宜征。六二之所谓“嘉”者,五也;五之所以为“革”者,与初异矣。舍初从五,其吉也,岂复有咎哉!
九三:征凶,贞厉。革言三就,有孚。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九三有应于上,故其意常欲征也。六二之所以不得去者,以我乘之也;舍之而征,则二去矣。二苟去之,则我与初九无所施其革,二阳相灼而丧其所附,则穷之道也。故“征凶,贞厉”。贞者,不征之谓也;不征则与六二处而不相得以相革者也,故危。虽危而不凶,言者以也。“革言三就”,犹曰革以三成。三者相持而成革,明二之不可去也。二存则初与三相信,二去则初与三相疑,此必然之势也。故曰:“革言三就,有孚。”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
下之二阳,以火为革者也;故见革者惟欲去之,此德不足者也。德不足而革,则所革者亡,革者亦凶。故初九、九三,皆以六二之留为吉也。上之二阳则不然,其革也以说。革而人莫不说,非有德者,其孰能之?九四,未当位者也;未当位而革,故悔革而说,故“悔亡,有孚”也。改命者始受命也,虽未当位,而志自信矣。
九五:大人虎变,未占有孚。
《象》曰:“大人虎变”,其文炳也。
《易》曰:“云从龙,风从虎。”虎有文而能神者也,豹有文而不能神者也。故大人为虎,君子为豹。非大人而革者,皆毁人以自成,废人以自兴,故人之从之也,必占其可从而后信。若大人之革也,则在我而已炳然日新,天下之所谓文者自废矣,此岂待占而后信者哉!
上六:君子豹变,小人革面,征凶,居贞吉。
《象》曰:“君子豹变”,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顺以从君也。
上六,见革于大人者也。此见革者君子也,则其向之未革,乃其避世之遇尔。豹生而有文,岂其无素而能为之哉!若小人也,则革面而已。朝为寇雠,莫为腹心,无足怪者。下之二阳,德不足者也,故六二以征为吉;上之二阳,大人也;故上六以征为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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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卦(第五十)
离上
巽下
“鼎”:元吉,亨。
《彖》曰:“鼎”,象也。
“象”者,可见之谓也。天之生物不可见,既生而刚强之者可见也。圣人之创业,其所以创之者不可见,其成就熟好,使之坚凝而不坏者可见也。故《象》曰:“君子以正位凝命。”“革”所以改命,而“鼎”所以凝之也;知“革”而不知“鼎”,则上下之分不明而位不正,虽其所受于天者,流泛而不可知矣。
以木“巽”火,亨饪也。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
大器非器也,大亨非亨也。取“鼎”之用而施之天下,谓之“大亨”。“鼎”之用,极于亨帝而已,以其道养圣贤,则亨之大者也。国有圣贤,则君位定而天命固矣。
“巽”而耳目聪明,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
“元亨”,所谓“元吉,亨”也。柔进而上行者,五也;五得中而应乎刚,则所以为耳目者,“巽”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利出否”,以从贵也。
六爻皆“鼎”也。当其处者有其象,故以初为“趾”,二与三四为“腹”而实在焉;五与上为“耳”。初六上应九四,颠趾之象也;夫“鼎”,圣人将“以正位凝命”,亨而熟之至于可食而后已;苟有不善者在焉,则善与不善皆亨而并熟,而善者弃矣。鼎于是,未有实也;故及其未有实而颠之,以同其不善。如待其有实,则夫不善已污之矣,实非吾之所欲弃也。于是焉而颠之以其所欲弃,出其所不欲弃,则天下之乱或自是起矣。故曰:“鼎颠趾,未悖也。”“颠趾”而“出否”,尽去之道也;尽去之,则患鼎无实。圣人之于人也,责其身不问其所从,论其今不考其素,苟骍且角,犁牛之子可也。鼎虽以“出否”为利,而择之太详、求之太备,天下无完人。故曰:“得妾以其子,无咎。”从其子之为贵,则其出于妾者可忘也。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九二始有“实”者,“仇”者六五也。所谓“耳”也,九二之实,六五之所举也。故其《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仇有疾”而不能即我,畏九四也。“鼎”以耳行,故耳能即之则食,不能即之,则不食之道也。始有实者以不食为吉,恶其未足而轻用之也。故曰:“鼎有实,慎所之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
“耳”,上九也。九三之实,上九之所举也。熟物之谓革,鼎之熟物,以腹不以耳;而上九“离”之极,火之所炎,以耳革者也。耳之受炎也,足以废塞其行而不足以革,故曰:“鼎耳革,失其义也。”九三,实之将盈者也,于是可食矣,而其行废,故虽有“雉膏”而不食也。耳以两举者也,六五之耳可“铉”,而上九之耳不可铉,则六五虽欲独举得乎?阴欲行而阳欲留,其为悔也大矣,故至于雨然后悔,亏而终吉。雨者,阴阳之和,“玉铉”之功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鼎之量,极于四,其上则耳矣。受实必有馀量,以为溢地也。故九三以不食为忧,明不可复加也;至于九四,溢则覆矣。故孔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少而任重,鲜不及矣。”方其未及也,必有告之者而不信,及其已信,则无如之何矣。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六五、上九,皆所谓“耳”也。上九之耳,见于九三,故不复出也;在炎而不灼者,玉也;金则废矣。六五之为耳也,中而不亢,柔而有容,故曰“黄耳”,则其所以为“铉”者,以金足矣。上九之为耳也,炎而灼,不可以迫,故曰“耳革”,则其所以为铉者,玉而后可。金铉可以及五而不可以及上,玉铉则可以两及矣。可以两及,则上九之刚、六五之柔,我为之节也。九二之实,利在于不食,故六五之耳,利在于贞而不行;九三之实,以不食为忧,故上九之耳,得玉铉则“大吉,无不利”。无不利者,上与五、与三之所利也。以鼎熟物,人皆能之;至于鼎盈而忧溢、耳炎而不可举,非玉铉不能。此“鼎”之所以“养圣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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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卦(第五十一)
震上
震下
“震”:亨。震来虩虩,笑言哑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
《彖》曰:“震”,亨。“震来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哑哑”,后有则也。“震惊百里”,惊远而惧迩也。
“震”者,阳德之先,震阴而达阳者也,故“亨”。“震惊百里”,言其及远也;“不丧七鬯”,言其和也;若震而不和,则必有僵仆陨坠者矣。“七鬯”,祭器也;必取祭器者,以见震长子也。若威而不猛,则可以为祭主矣。“出”之为言,见也。
《象》曰:“氵存雷,震;君子以恐惧修省。
初九:震来虩虩,后笑言哑哑,吉。
二阳,震物者也;四阴,见震者也。“震”之为道,以威达德者也,故可试而不可遂。试则养而无穷,遂则玩而不终。初九,试而不遂者也,以虩虩之震,而继之以哑哑之笑,明其不常用也。惟其不常用,故二阴莫敢犯其锋,皆以逃避而后免也。
《象》曰:“震来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哑哑”,后有则也。
以其威之不常用,故知其所以震物者,非以害之,欲其恐而致福也。“有则”者,言其不遂也。
六二:震来,厉;亿丧贝,跻于九陵,勿逐,七日得。
《象》曰:“震来,厉”,乘刚也。
初九之威不可犯也,来则危,往则安。故虽“丧贝”而“勿逐”,“跻于九陵”以避之。以初九之不遂其震,而继之以笑言也。故七日可以得所丧也。“丧贝”以明初九之威,“七日得”以明初九之不以威穷物也。
六三:震苏苏,震行无眚。
《象》曰:“震苏苏”,位不当也。
六三不邻于震矣,而犹苏苏然,惧也。行而避之,然后无眚,以明初九之威能及远也。
九四:震遂泥。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震于已震之后,遂而不知止者也,故“泥”。“泥”者,以言其不能及远也,故二阴皆以处而不避为吉。
六五:震往来,厉;亿无丧,有事。
《象》曰:“震往来,厉”,危行也;其事在中,大无丧也。
九四以其“遂泥”之威加于六五,非六五之所当畏,其衰可坐而待也。夫九四虽未可乘,然往而避之则过矣,故曰:“往来,厉。”往来皆危,则以处为安矣。九四之威既已泥矣,岂复能如初九一震而丧六二之贞哉!以六五居中,处而待之,非独无丧,亿将有功。故曰:“亿无丧,有事。”
510-
上六:震索索,视矍矍,征凶。震不于其躬,于其邻,无咎;婚媾有言。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虽凶无咎,畏邻戒也。
九四至此,其实不能为,徒袭其馀威以加上六。上六未得其已衰之情,故犹“索索”、“矍矍”而畏之。苟畏之不已,而征以避之,则四张而不可止矣,故凶。圣人知其不足避也,故告之曰:“震不于其躬,于其邻”,言九四之威仅可以及五,而不及上;可以戒而无咎,无庸征也。九四始欲以威加物,及其泥而物莫之畏也,则其及于上六者,有言而已,衰之甚也。六爻皆无应,故九四兼有二阴,得称“婚媾”也。六二“丧贝”而五无丧,六三“震行无眚”,而上六“征凶”,九四之不及初也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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艮卦(第五十二)
艮上
艮下
“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
《彖》曰:“艮”,止也;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其道光明。“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敌应,不相与也;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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