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12/46)-汉-郑玄
(本文为《仪礼注疏》第 12/46 部分)
○释曰:云“乡大夫致仕者也”者,此即《乡饮酒》注云“先生,谓老人教学者”。云“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大德行,谓六德、六行,可贡而不仕者。此即居士缟带,亦曰处士。
羞唯所有。(用时见物。)
[疏]“羞唯所有”。
○注“用时见物”。
○释曰:谓昨日所有之馀见物。
乡乐唯欲。(不歌《雅》、《颂》,取《周》、《召》之《诗》,在所好。)
[疏]“乡乐唯欲”。
○注“不歌”至“所好”。
○释曰:此即与上无乐同,而云不歌《雅》、《颂》者,以其上饮酒主於射,略於乐,不用《小雅》。此非乡射,而亦不歌《雅》、《颂》者,亦不可过于正饮酒礼,故云“《周》、《召》之诗在所好”也。
记。大夫与,则公士为宾。(不敢使乡人加尊於大夫也。公士,在官之士。乡宾主用处士。)
[疏]“记大”至“为宾”。
○注“不敢”至“处士”。
○释曰:据此乡射使处士无爵命者为宾,故有大夫来,不以乡人加尊於大夫,故易去之,使公士为宾。若然,《乡饮酒》贡士法: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有大夫来,不易去之,以其宾拟贡故也。云“乡宾主用处士”,即君子者也。
使能,不宿戒。(能者敏於事,不待宿戒而习之。)
[疏]“使能不宿戒”。
○注“能者”至“习之”。
○释曰:解上宾用处士。云“能者敏於事”者,《孝经》云:“参不敏。”郑云:“敏犹达也。”则此通达於事。
其牲,狗也。(狗取择人。)
[疏]“其牲狗也”。
○注“狗取择人”。
○释曰:《乡饮酒》、《乡射》义取择贤士为宾,天子已下,燕亦用狗,亦取择人可与燕者。
亨于堂东北。(《乡饮酒义》曰:“俎阳气之所发也。”)
[疏]“亨于堂东北”。
○注“乡饮”至“发也”。
○释曰:阳气起於东北而盛於南方,亨狗于东北,饮酒是阳,故法之。
尊,幂。宾至,彻之。(以为幂,取其坚。)
[疏]“尊幂宾至彻之”。
○注“以”至“坚”。
○释曰:凡幂者皆为尘埃加,故设之。但用幂不用幂不同者,凡用醴,皆不见用幂,质故也。即《士冠》礼子,《昏礼》礼宾赞礼妇,《聘礼》礼宾,此等用醴皆无幂是也。醮无酒,亦用幂者,从礼子,质也。或以尊厌卑,亦无幂。《燕礼》君尊,有幂,方圜壶则无幂。《昏礼》尊於室内有幂,尊於房户外为媵御贱,故无幂。《乡饮酒》、《乡射》有幂者,无所厌故也。若祭祀之幂,《幂人》云:“以疏布幂八尊。”郑云:“天地之神尚质。”“以画布幂六彝。”郑云:“宗庙可以文。”“凡王巾皆黼。”注云:“周尚武,其用文德则黻可。”诸侯无文,或与王同。其丧中之幂皆用疏布。《士丧礼》小敛用功布,大敛亦同。《士虞》用幂,与吉同,大夫亦当然也。云“宾至,彻之”者,巾幂必布,执幂,宾未至,恐尘加,宾至,彻去不复用,以其《乡射》、《饮酒》不见更用之文故也。《燕礼》君命彻幂,则未命之前重用之者。君尊,久设恐尘,故重覆之。
蒲筵,缁布纯。(筵,席也。纯,缘。)
[疏]“蒲筵缁布纯”。
○注“筵席也纯缘”。
○释曰:乡大夫、州长与乡人习礼,虽有公卿之尊,无加席,唯一种,故记人记之云筵席者,郑注《周礼序官》云:“铺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但在地者为筵,取铺陈之义,在上曰席,取相承藉之义耳。
西序之席,北上。(众宾统於宾。)
[疏]“西序之席北上”。
○注“众宾统於宾”。
○释曰:众宾之席继宾,己西南面东上,今云“西序之席北上”者,谓众宾有东面者则北上,此东面非常,故记之也。若然,此乡射上设席,虽不言众宾之数,上文云“三拜众宾”,郑云:“三拜,示遍也。”则众宾亦三人矣。而复有东面者,若公卿大夫多,尊东不受则於尊西,宾近於西,则三宾东面北上,统於宾也。
献用爵,其他用觯。(爵尊,不可亵也。)以爵拜者,不徒作。(以爵拜,谓拜既爵。徒犹空也。作,起也。不空起,言起必酢主人。)
荐,脯用笾,五只,祭半只,横于上。醢以豆,出自东房。只长尺二寸。(脯用笾,笾宜乾物也。醢以豆,豆宜濡物也。只犹廷也,为记者异耳。祭横于上,殊之也。於人为缩。只广狭未闻也。古文只为,今文或作植。)
[疏]“荐脯”至“二寸”。
○注“脯用”至“作植”。
○释曰:云“豆,宜濡物也”者,案《王制》云:“一为乾豆。”郑云:“谓腊之以为祭祀,豆实。”与此违者,以其豆实则醢也。郑注《周礼醢人》云:“作醢及赞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後细之,杂以梁麴及盐渍,以美酒涂置<垂瓦>中,百日则成矣。”是乾以为豆实,醢是也。云“只犹廷也,为记者异耳”者,《乡饮酒》记云:“脯五廷。”此云五只,只与廷不同,非训之,是记者异,名不同,非别有义,故郑云只犹廷也。云“於人为缩”者,脯法於人为缩者,《乡饮酒》记引《曲礼》云:“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郑注《曲礼》云:“屈中曰朐。”取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故。於人为缩。横,祭半只横上,於脯为横,於人则为纵也。
俎由东壁,自西阶升。(狗既亨,载于东方。)
[疏]“俎由”至“阶升”。
○注“狗既”至“东方”。
○释曰:云“狗既亨,载于东方”者,上云“亨于堂东北”,今云“俎由东壁”者,亨在东北,实俎曰载,载则於东方,东方则东壁,故云俎由东壁也。云“自西阶升”者,既由东壁,恐如祭馔由东阶升,故记人明之。若祭馔则东阶升,《特牲》、《少牢》是也。尊神,故由阼阶升。
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肺皆离。皆右体也。进腠。(以骨名肉,贵骨也。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离犹扌奎也。腠,肤理也。进理,谓前其本。右体,周所贵也。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
[疏]“宾俎”至“进腠”。
○注“以骨”至“体也”。
○释曰:云“以骨名肉”者,骨为本,有名,肉为末,无名。所食即肉,故以骨名肉,必知骨有肉者,《特牲》“乃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是有肉也。云“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者,此据前三体而言,以其体有肩、臂、。《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为其显,故宾用肩,尊宾也。云“离犹扌奎也”者,案《礼记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云:“提犹绝也。扌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中央少者,即是心也。此将食,举肺也。云“进理,谓前其本”者,此与《公食》同,生人食法。《少牢》进下者,是鬼神食法。云“右体,周所贵也”者,对左,殷所贵。云“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者,前有三,肩、臂、,以次用之。宾、主、已用肩臂,有一大夫则用,二大夫则取後体用专,若有三大夫巳上则用胳,其脊、胁与宾、主同,故下文云“获者之俎折脊胁肺”,注云“,若专胳觳折之,以为大夫之馀体”是也。
凡举爵,三作而不徒爵。(谓献宾、献大夫、献工,皆有荐。)
[疏]注“谓献”至“有荐”。
○释曰:知此三人者,以其言三作,故知唯此三人而已。
凡奠者於左,(不饮,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
○释曰:谓若酬宾奠於右,宾奠之於左。
将举者於右。(便其举也。)
[疏]“将举者於右”。
○释曰:谓若酬一人二人,举奠之,於荐右後举之者也。
众宾之长,一人辞洗,如宾礼。(尊之於其党。)
[疏]“众宾”至“宾礼”。
○注“尊之於其党”。
○释曰:此献三宾之时,主人唯为长者一人洗爵,如经文恐已後更洗,故记人明之也。
若有诸公,则如宾礼,大夫如介礼。无诸公,则大夫如宾礼。(尊卑之差。诸公,大国之孤也。)乐作,大夫不入。(後乐贤也。)乐正与立者齿。(谓其饮之次也。尊乐正同於宾党。《乡饮酒》记曰:“与立者皆荐以齿。”)
三笙一和而成声。(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也。《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
[疏]“三笙”至“成声”。
○注“三人”至“之和”。
○释曰:云“《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者,案《尔雅释乐》云:“大笙谓之巢。”孙氏注云:“巢高大。”又云:“小者谓之和。”注云:“和,小笙是也。”
献工与笙,取爵于上篚。既献,奠于下篚。其笙,则献诸西阶上。(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今文无与笙。)
[疏]“献工”至“阶上”。
○注“奠爵”至“与笙”。
○释曰:云“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者,谓堂上不复用,无妨堂下更入用之。知者,献获及释获者皆取而献之是也。《大射》献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彼君礼,与此异也。
立者,东面北上。(宾党。)
[疏]“立者东面北上”。
○注“宾党”。
○释曰:此谓一命及不命来观礼者,与堂下众宾齿,东面北上而立。
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荐於觯南。)
[疏]“司正”至“其位”。
○注“荐於觯南”。
○释曰:知荐於觯南不荐於觯北者,以司正觯南北面立,若荐觯北,与觯相隔,非位前,故知觯南位北也。
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弟子,宾党之少者也。前戒,谓先射请戒之。)
[疏]“三耦”至“戒之”。
○注“弟子”至“戒之”。
○释曰:云“使弟子,司射前戒之”者,谓请射之前戒之,以其经云“三耦俟於堂西”,故郑云“前戒谓先射请戒之”也。
司射之弓矢与扑,倚于西阶之西。(便其事也。)
[疏]“司射”至“之西”。
○注“便其事也”。
○释曰:此矢谓挟一个者,初,司射堂西袒、决、遂,取弓矢于阶西,兼挟一矢,则诱射之,弓矢亦在阶西矣。若然,诱射讫,堂西改取一个挟之,遂阶西取扑,此一个实在堂西,至视之时,於西阶西释弓矢,去扑,献释获者,此亦在西阶西,故郑云“便其事也”。
司射既袒、决、遂而升,司马阶前命张侯,遂命倚旌。(著并行也。古文曰:遂命获者倚旌。)
[疏]“司射”至“倚旌”。
○注“著并”至“倚旌”。
○释曰:云“著并行”者,谓司射与司马有不并行事时,案上文将射,堂西,袒决遂,取弓矢於西阶上,北面告宾曰:“弓矢既具,有司请射。”其时司马即阶前令倚旌,此皆同时,故郑云著并行事。如上经纳射器及比三耦以前,司射独行事後及司正为司马,与司射并行事,故记人记之也。
凡侯,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此所谓兽侯也,燕射则张之。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而张此侯,由是云焉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其地不采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象於正鹄之处耳。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其画之皆毛物之。)
[疏]“凡侯”至“鹿豕”。
○注“此所”至“物之”。
○释曰:云“此所谓兽侯也”者,《周礼梓人》云“张兽侯以息燕”,注云“息者,休农息老物也。燕谓劳使臣,若与群臣饮酒而射”是也。云“燕射则张之”者,《燕礼》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是诸侯燕用乡射之礼,故云燕射则张之也。天子虽无文,据记天子燕射记,明天子燕射亦用乡射之法也。云“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者,案《周礼》射人掌宾射,大夫、士同二正,是宾射二正。乡射无文,知亦采侯二正者,《周礼》宾射与宾客为射,此乡射虽与乡人习礼,亦如宾主行射礼,又非私相燕劳,故约与宾射同也。言采侯者,《梓人》云:“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是宾射之侯,故云采侯也。云“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者,以天子自用乡射之礼,诸侯自用乡射之礼,大夫士亦各随其君用乡射之礼也。用乡射之礼,谓张侯道五十步及三耦,一与乡射同。云“张此侯”,则经兽侯是也。云“由是云焉”者,谓由是用乡射法,故云兽侯,於此乡记也。云“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者,案《周礼掌蜃》云:“共白盛之蜃。”则此以蜃灰涂之,使白为地。赤质者亦以赤涂之,使赤为地。云“不采者,白布也”者,谓大夫士直云布侯者也。云“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者,知皆画首者,以其言首者,射不来者之首,明此兽侯等亦正面画其头也。云“象於正鹄之处耳”者,案《梓人》云“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据《大射》之侯。若宾射之侯,则三分其侯正居一焉。若燕射之侯,则兽居一焉,故云象其正鹄之处耳。云“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者,《礼记郊特牲》云:“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是君阳臣阴,又天一生水,地二生火,是一二阴阳之数,故云君一臣二,阳奇阴偶之数也。云“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者,三者皆猛兽,不苟相下,若君臣之道,亦献可者替,否者不苟相从,辄当犯颜而谏,似兽等,故用之。云“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者,案《内则》云麋鹿豕皆有轩,并是可食之物,故云相养也。云“其画之皆毛物之”者,此无正文,但画五三三正之侯,各以其色,明画兽侯亦以毛物画之可知也。
凡画者,丹质。(宾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必先以丹采其地,丹浅於赤。)
[疏]“凡画者质丹”。
○注“宾射”至“於赤”。
○释曰:云“宾射之侯,燕射之侯”者,此乡射以采侯二正,是宾射之侯也,此兽侯也,又是燕射之侯,故郑并言之云“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者,郑解经凡言“画”者,皆画云气,故以云气解之也。盖象云色,若宾射之侯,天子九十步侯,朱、白、苍、黄、玄五正者,还画此五色云气於其侧;七十步侯,朱、白、苍三正者,还画此三色云气於其侧;五十步侯,朱、绿二正者,还画此二色云气於其侧,以为饰也。云“必先以丹采其地”者,欲画此五色、三色云气时,必先用丹采此地,乃於其上画云气也。天子侯九十步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畿内诸侯七十步侯内,更有五十步侯。畿外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其画之采皆如其数也。以侯数非一,尊卑又不同,故云“凡”以广之,言凡画云气,以丹为质地者也。云“丹浅於赤”者,案《月令》云:“乘朱路,驾赤,载赤,衣朱衣。”朱与赤互言之,即为一物。又案《冬官锺氏》云:“以朱湛丹秫。”四入为朱,色深而湛丹秫,故知丹浅於赤。郑言此者,欲见以丹为地,丹上得见赤色云之义,故言此也。
射自楹,物长如,其容弓,距随长武。(自楹者,谓射於庠也。楹,中央东西之节也。物,谓射时所立处也。谓之物者,物犹事也,君子所有事也。长如者,谓从画之长短也。,矢也,长三尺,与跬相应,射者进退之节也。容弓者,上下射相去六尺也。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後足来合而南面为随。武,迹也,尺二寸。)
[疏]“射自”至“长武”。
○注“自楹”至“二寸”。
○释曰:云“自楹者,谓射於庠”也,知者,以其言楹则是庠,则物当楣,故知非射於序者也。云“楹,中央东西节也”者,以其楹北面无限,东楹西楹相当,故知东西之节也。云“长如者,谓从画之长短也”者,其下有距随为横,此言物长,又是从迹之称,故知南北之长短也。云“,矢也,长三尺”者,以《矢人职》得知也。云“与跬相应”者,《礼记祭义》云:“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一举足谓之跬,再举足谓之步。步射者,履物不过一跬,故知以三尺为限也。云“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後足来合而南面为随”者,谓上射下射并足处皆然。言长武,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谓横尺二寸也。
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是制五架之屋也。正中曰栋,次曰楣,前曰。)
[疏]“序则”至“当楣”。
○注“是制”至“曰”。
○释曰:云“是制五架之屋也”者,庠序皆然,但有室、无室为异。
命负侯者,由其位。(於贱者,礼略。)
[疏]“命负”至“其位”。
○释曰:“其位”者,正据司马自在己位,遥命之。遥命者,由负侯者贱,略之故也。对司射比耦,则就其位,经无司马命负侯之位,故记之也。
凡堂西,皆出入于司马之南。唯宾与大夫降阶,遂西取弓矢。(尊者宜逸,由便也。)
旌,各以其物。旌,总名也。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言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
[疏]“旌各以其物”。
○注“旌总”至“於谢”。
○释曰:云“旌,总名也”者,以《周礼司常》云九旗,对文“通帛为旃,杂帛为物,全羽为┸,析羽为旌”各别。今名物为旌者,散文通,故云旌总名也。云“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者,《司常》文。通帛者,通体并是绛帛,周所尚赤也。杂帛者,中绛,缘边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郑彼注云言“先王正道佐职”也。云“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者,诸侯乡大夫是大夫,询众庶,射於庠;射於谢、於序,是诸侯、州长。是士春秋习射于谢。大夫、士同建物而云各者,虽同建物,仞则大夫五仞、士三仞,不同,故云各也。
无物,则以白羽与朱羽糅,杠长三仞,以鸿ㄕ韬上,二寻。(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其乡大夫一命,其州长士不命,不命者无物。此旌也,亦所以进退众者。糅,杂也。杠,ㄅ也。七尺曰仞。鸿,鸟之长ㄕ者也。八尺曰寻。今文糅为缩,韬为。)
[疏]“无物”至“二寻”。
○注“无物”至“为”。
○释曰:云“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者,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大夫一命,得建物。士不命,则无物,是以不得与上“各以其物”同,别为此旌。云“此旌也”者,据下文“士鹿中旌”也。下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旌获。”此不命士与国君同者,士卑不嫌,命士以上,尊卑自异也。云“亦所以进退众”者,此非直用之於获,案《丧大记》君葬时,执居前诏倾亏,亦所以进退众人也。云“七尺曰仞”者,无正文,郑案《书传》云:雉长三丈高一丈,则墙高一丈。《礼记祭义》云:“筑宫仞有三尺。”墙高一丈,云仞有三尺,除三尺之外只有七尺,故知七尺曰仞也。王肃则依《小尔雅》四尺曰仞,孔君则八尺曰仞,所见不同也。云“鸿,鸟之长ㄕ者”也者,ㄕ则项也。云“八尺曰寻”者,亦无正文,《冬官》云“车有六等之数”,云“殳长寻有四尺”,长丈二而云寻有四尺,除四尺则寻长八尺矣。
凡挟矢,於二指之横之。(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此以食指、将指挟之。)
[疏]“凡挟”至“横之”。
○注“二指”至“挟之”。
○释曰:云“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知左右手皆挟之者,以云“二指之横之”,则知左右手也。云“此以食指、将指挟之”者,以左擘指拓弓,右擘指钩弦,故知挟矢以第二、第三指。第二指为食指,《左传》云“子公之食指动”是也。第三指为将指,《左传》云“吴王阖闾伤於将指”是也。故云食指将指之挟之。知不在无名指者,以无名指短,与将指不相应,故知不是也。
司射在司马之北。
[疏]“司射在司马之北”。
○释曰:经不明言司射与司马南北相当,故明之也。
司马无事不执弓。(以不主射,故也。)
始射,获而未释获;复,释获;复,用乐行之。(君子取人以渐。)
[疏]“始射”至“行之”。
○释曰:始射,获而未释获,据三耦射时。云“复释获”者,据第二番射时。复用乐行之,据第三番射时。
上射於右。(於右物射。)
,长如,博三寸,厚寸有半,龙首,其中蛇交,韦当。(博,广也。两端为龙首,中央为蛇身相交也。蛇龙,君子之类也。交者,象君子取矢於上也。直心背之衣曰当,以丹韦为之。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
[疏]“长”至“韦当”。
○注“博广”至“於当”。
○释曰:云“蛇龙,君子之类也”者,《易》云:“龙战于野,其血玄黄。”郑注云:“圣人喻龙,君子喻蛇。”是蛇龙总为君子之类也。云“直心背之衣曰当”者,直通身之言,其两头为龙首,於背上通身著当。言当心中央也。知“丹韦为之”者,周尚赤,上云“凡画者丹质”,又《周礼》九旗之帛皆用绛,故知此当亦以丹韦为之。云“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者,若未分时,总在於当,今则四四在一边,不谓分讫,乃至於两当也。
,,横而拳之,南面坐而奠之,南北当洗。(,赤黑漆也。)
[疏]“”至“当洗”。
○注“赤黑漆也”。
○释曰:云“南面坐而奠之”者,取向弟子持矢北面,故南面奠之。云“南北当洗”者,恐南北不知远近,故记言南北当洗,南北节也。
射者有过,则挞之。(过,谓矢扬中人。凡射时矢中人,当刑之。今乡会众贤以礼乐劝民,而射者中人,本意在侯,去伤害之心远,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书》曰:“扑作教刑。”)
[疏]“射者”至“挞之”。
○注“过谓”至“教刑”。
○释曰:云“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引《书》者,谓《尚书尧典》之文,彼据教学,故彼注云:“不勤道业则挞之。”引之者,於射时司射扑,亦是教射法,故引证挞犯礼之过者,是以《尚书》亦云“侯以明之,挞以记之”是也。
众宾不与射者不降。(不以无事乱有事。古文与为豫。)
[疏]“众宾”至“不降”。
○注“不以”至“为豫”。
○释曰:乡射不得与射者,虽誓,仅有存焉。三宾已上,容其有文无武者,许其不射,故记者言之也。
取诱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后兼诱射之乘矢而取之。(谓反位巳礼成,乃更进取之,不相因也。)
[疏]“取诱”至“取之”。
○注“谓反”至“因也”。
○释曰:云“不相因”者,既自拾取已之乘矢,反位,东西望讫,上射乃更向前,兼取诱射之矢。礼以变为敬,故不相因。
宾、主人射,则司射摈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摈宾主人升降者,皆尊之也。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
[疏]“宾主”至“卒事”。
○注“摈宾”至“於射”。
○释曰:云“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决之者,以司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
鹿中,{髟木},前足跪,凿背,容八。释获者奉之,先首。(前足跪者,象教扰之兽受负也。)
[疏]注“前足”至“负也”。
○释曰:服不氏教扰猛兽,猛兽不堪受负。其有合负物者,教扰则屈前足以受负,若今受负则四足俱屈之类也。
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
[疏]“大夫”至“俟射”。
○注“尊大”至“射位”。
○释曰:谓主人、大夫降时,宾、主先射,大夫则立于堂西,其耦在司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与士射,袒薰襦。(不肉袒,殊於耦。)耦少退于物。(下大夫也,既发则然。)
司射,释弓矢视。与献释获者释弓矢。(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释弓矢耳。然则摈升降不释。)
[疏]“司射”至“弓矢”。
○注“唯此”至“不释”。
○释曰:此二者经文自具记之者,以唯此二事释,欲显出宾、主升降时不释,故言之。是以郑云“然则摈升降不释”也。
礼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胜者又射,不胜者降。(礼射,谓以礼乐射也。大射、宾射、燕射是矣。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不待中为备也。言不胜者降,则不复升射也。主皮者无侯,张兽皮而射之,主於获也。《尚书传》曰:战斗不可不习,故於狩以闲之也。闲之者,贯之也。贯之者,习之也。凡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後卿大夫相与射也。中者,虽不中也取;不中者,虽中也不取。何以然?所以贵揖让之取也,而贱勇力之取。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泽宫,揖让之取也。泽,习礼之处,非所於行礼,其射又主中,此主皮之射与?天子大射,张皮侯;宾射,张五采之侯;燕射,张兽侯。)
[疏]“礼射”至“者降”。
○注“礼射”至“兽侯”。
○释曰:云“礼射,谓以礼乐射也”者,射时有礼,兼作乐,故连乐言之。不言乡射者,乡射用采侯,宾射中兼之,故不言也。云“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者,此即九节、七节、五节,应於乐节是也。云“言不胜者降,不复升射也”者,据主皮射者也。礼射二番不胜,仍待三番,复升射也。《尚书传》者,济南伏生为《尚书》作传。云“已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後卿大夫相与射也”者,此则《周礼》山虞田讫,虞人植旗於中,属禽焉。每禽择取三十馀,将向国以祭,谓若《大司马》云:仲春祭社,仲夏享礻勺,仲秋祀方,仲冬享。已祭,乃以馀获陈於泽。宫中卿大夫、士,共以主皮之礼射取之。云“虽不中虽中”者,据内田时也。云“非所於礼”者,云揖让取即是行礼,而云非所於行礼者,揖让虽是礼,对大射之等,其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为非所行礼也。云“此主皮之射与”者,《书传》不言主皮,以义约同,故云“与”以疑之也。云“天子大射”已下者,案《梓人》云“张皮侯而栖以鹄,则春以功”,即此郑云“天子大射张皮侯”,一也。《梓人》又云:“张五采之侯远国属”,即此郑云“宾射张五采之侯”也。《梓人》又云“张兽侯以息燕”,即此郑云“燕射张兽侯”也。郑言此者,证此是礼射,与主皮异也。若然,天子有泽宫,又有射宫,二处皆行射礼者,泽宫之内有班馀获射,又有试弓习武之射,若西郊学中射者,行大射之礼,张皮侯者是也。泽宫中射,将欲向射宫,先向泽宫中试弓,习武之射,此习武之射无侯,直射甲革椹质,故《司弓矢职》云:“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而注引《圉人职》曰“射则充椹质”是也。
主人亦饮于西阶上。(就射爵而饮也,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
[疏]“主人”至“阶上”。
○注“就射”至“辞罚”。
○释曰:此谓主人在不胜之党受罚爵之时也。云“就射爵而饮也”者,谓西楹西丰上射爵也。云“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以主人尊,恐不受罚爵,故言此也。
获者之俎,折脊、胁、肺、。(,若专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馀体。)
[疏]“获者”至“肺”。
○注“若”至“馀体”。
○释曰:上宾主人已用肩、臂,唯有及专、胳、觳,若脊胁骨多,尊卑皆有,自已下,各得其一。今郑具言之,欲见科取其一不定,以其若无大夫,获者得,即经所云者,故在肺下,欲见无大夫已合得。若大夫一人,大夫得,获者得专。若大夫二人,获者即得胳。若大夫三人,获者即得觳。若大夫公卿更多,则折之不得整体,或更取馀体也。故郑又云“折以大夫之馀体”也。
东方谓之右个。(侯,以乡堂为面也。)
[疏]“东方谓之右不”。
○注“侯以乡堂为面也”。
○释曰:以其经直云左右个,不辨东西,故记人明之也。
释获者之俎,折脊、胁、肺。皆有祭。(皆,皆获者也。祭,祭肺也。以言肺,谓寸刂肺不离,嫌无祭肺。)
[疏]“释获”至“有祭”。
○注“皆皆”至“祭肺”。
○释曰:云“以言肺,谓寸刂肺不离”者,即经中脊、胁、肺,是切肺与祭肺同也。云“嫌无祭肺”者,此明记人之意,见上已有寸刂肺不离者,即经中脊、胁、肺,是寸刂肺与祭肺同,嫌更不别有祭肺,故言皆有祭肺。言“皆,皆获者”,欲见释获者与主获者二者皆别有祭肺,故云“皆”也。若然,上肺即举肺,案《公食大夫》有切肺与祭肺者,优宾,使宾祭。此二者亦以举肺为祭肺者,略贱者之义,是以《有司彻》侑俎,羊切肺一,侑豕,俎亦切肺一。郑云:“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则是略贱之类也。
大夫说矢束,坐说之。(明不自尊别也。)
歌《驺虞》若《采》,皆五终。射无。(谓众宾继射者,众宾无数也。每一耦射,歌五终也。)
[疏]“歌驺”至“无”。
○注“谓众”至“终也”。
○释曰:上用《驺虞》以化民,下用《采》,大夫之乐节,亦可皆五终者,大夫、士皆五节,一节一终,故云“五终”也。郑言“众宾无数”者,谓堂下众宾继射者,故无数。若堂上众宾,则三人也。
古者於旅也语。(礼成乐备,乃可以言语,先王礼乐之道也。疾今人慢於礼乐之盛,言语无节,故追道古也。)凡旅,不洗。(敬杀。)不洗者不祭。(不盛。)
既旅,士不入。(後正礼也。既旅,则将燕矣。士入,齿於乡人。)
[疏]注“士入齿於乡人”。
○释曰:以其士立于下,故齿於乡人也。
大夫後出。(下乡人,不干其宾主之礼。)
[疏]“大夫後出”。
○注“不干其宾主之礼”。
○释曰:宾主及众宾出後乃出,故云“不干其宾主之礼”。
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大夫,尊之也。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拜之。)
[疏]“主人”至“再拜”。
○注“拜送”至“拜之”。
○释曰:上文大夫後出,是大夫意不干宾主之礼。此经主人意,故郑云“拜送大夫尊之也”。知“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拜之”者,以其上经云宾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此记又云:“大夫後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故知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再拜之也。
乡侯,上个五寻。(上个,谓最上幅也。八尺曰寻,上幅用布四丈。)
[疏]“乡侯上个五寻”。
○注“上个”至“四丈”。
○释曰:以五寻,寻八尺,五八四十,故四丈也。
中十尺。(方者也,用布五丈。今官市幅广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考工记》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谓中也。)
[疏]“中十尺”。
○注“方者”至“中也”。
○释曰:云“方者也”者,谓侯中正方十尺。云“用布五丈。今官布幅广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者,郑意此言十尺,用布五幅,幅广二尺二寸,两畔各削一寸为缝,幅各二尺在,故五幅为一丈也。汉法,幅二尺二寸,亦古制存焉,故举以为况。若然,《周礼》、《郑志》纯三只,只八寸,二尺四寸者,据缯幅也。《士丧礼》云:“亡则以缁长半幅。”注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亦谓缯而幅二尺者。幅有二种,丧礼略,用其狭者,故《周礼》郑云“凡为神之衣物,必沽而小”是也。引《梓人》者,彼总据三侯,侯中皆广与崇方,引之证经十尺是方也。
侯道五十弓,弓二寸以为侯中。(言侯中所取数也。量侯道以步,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数,宜於躬器也。正二寸,中之博也。今文改弓为肱也。)
[疏]“侯道”至“侯中”。
○注“言侯”至“肱也”。
○释曰:云“言侯中所取数也”者,谓侯中大小取数于侯道。云“量侯道以步”者,《大射》文,故彼云以步张三侯,是用步耳。而云弓者六尺为步,弓之下制六尺,与步相应。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数,宜於射器也,故此经云弓也。云“正二寸者,中之博也”者,案《周礼弓人》云:“解中有变焉。”谓弓付把中侧骨之处博二寸,故於此处取数焉。
倍中以为躬,(躬,身也。谓中之上下幅也,用布各二丈。)
[疏]“倍中以为躬”。
○注“躬身”至“二丈”。
○释曰:身谓中,上、中、下各横接一幅布者,故郑云“中之上下幅,用布各二丈”也。
倍躬以为左右舌。(谓上个也。居两旁谓之个,左右出谓之舌。)
[疏]“倍躬以为左右舌”。
○注“谓上”至“之舌”。
○释曰:言“谓上个”者,对下个不得倍躬,故谓上个也。云“两旁谓之个”,在躬之两傍则谓之个。云“左右出谓之舌”,谓躬外两相各出一丈,若人舒舌,故下云“下舌半上舌”,据出者而言也。
下舌半上舌。(半者,半其出於射者也,用布三丈。所以半上舌者,侯,人之形类也,上个象臂,下个象足。中人张臂八尺,张足六尺,五八四十,五六三十,以此为衰也。凡乡侯用布十六丈,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
[疏]注“半者”至“六丈”。
○释曰:“半者,半其出於躬者也”者,以其言“舌”,故知半其出者也。云“用布三丈”者,上舌两相各一丈,今下舌两相各五尺,通躬二丈,故云用布三丈也。云“侯,人之形类也”者,人形上广下狭故也。云“五八四十”,据上个四丈;五六三十,据下个三丈;以此上下为衰差也。云“凡乡侯用布十六丈,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者,用布十六丈者,中五幅,幅一丈,用布五丈;上下躬各二丈,总四丈;上个四丈,下个三丈,是总十六丈也。云“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者,道七十弓,弓取二寸,二七十四,侯中丈四尺。七幅,幅有丈四尺,中用布九丈八尺;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上下总用布五丈六尺;上个倍躬,为五丈六尺;下舌半上舌,上舌出者,两相各出丈四尺;下舌半之,两相各出七尺,下舌用布一丈四尺,通躬二丈八尺,总计用布四丈二尺也,通计用布二十五丈二尺。云“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者,弓取二寸,九十弓,侯中丈八尺。侯中用布九幅,幅别丈八尺;中用布十六丈二尺;倍中以为躬,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上下总七丈二尺;倍躬以为左右舌,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下舌亦半上舌,上舌出者丈八尺,下舌半之,则下舌总用布五丈四尺,以此计之,总用布三十六丈也。
箭筹八十。(箭,筱也。筹,也。八十者,略以十耦为正,贵全数。其时众寡从宾。)
[疏]“箭筹八十”。
○注“箭筱”至“从宾”。
○释曰:云“箭,筱也”者,谓以箭为筹射之耦,随宾多少。今言八十,举成数,以十耦为文。但一者数之始,十者数之终,以十耦为成数也。
长尺有握,握素。(握,本所持处也。素,谓刊之也。刊本一肤。)
[疏]“长尺有握握素”。
○注“握本”至“一肤”。
○释曰:云“长尺”,复云有握,则握在一尺之外,则此筹尺四寸矣。云“刊本一肤”者,《公羊传》僖三十一年云:“触石而出,肤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唯泰山尔。”何休云:“侧手为肤。”又《投壶》云:“室中五扶。”注云:“铺四指曰扶。一指案寸。”皆谓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则四寸。引之者,证握肤为一,谓刊四寸也。
楚扑长如。刊本尺。(刊其可持处。)君射,则为下射。上射退于物一,既发,则答君而俟。(答,对也。此以下杂记也。今文君射则为下。)君乐作而后就物。君,袒朱襦以射。(君尊。)小臣以巾执矢以授。(君尊,不矢,不挟矢,授之稍属。)若饮君,如燕则夹爵。(谓君在不胜之党也。宾饮君如燕,宾媵觚于公之礼则夹爵。夹爵者,君既卒爵,复自酌。)
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旌获,白羽与朱羽糅;(国中,城中也。谓燕射也。皮树,兽名。以旌获,尚文德也。今文皮树繁竖,糅为纟舀。古文无以。)
[疏]“以旌获”。
○注“国中”至“无以”。
○释曰:知城中是燕射者,以其下有宾射、大射,不在国,故国中是燕射,以其燕在寝故也。云“以旌获,尚文德也”者,以其燕主欢心,故旌从不命之士,亦取尚文德之义。必知取尚文德者,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羽舞也,以武德者舞武舞,干舞也。此既用羽,知取尚文德也。
於郊,则闾中,以旌获;(於郊,谓大射也,大射於大学。《王制》曰:“小学在公宫之左,大学在郊。”闾,兽名,如驴一角;或曰如驴歧蹄。《周书》曰:北唐以闾。析羽为旌。)
[疏]“於郊”至“旌获”。
○注“於郊”至“为旌”。
○释曰:知“於郊,谓大射也”者,案《大射》云:“公入《骜》。”从外来入,此既言於郊,故知大射在郊也。云“大射於大学”者,据诸侯而言也。天子大射在虞庠小学,以其天子大学在国中,小学在郊。诸侯不得立大学在国,立大学在郊,故郑引《王制》“小学在公宫之左,大学在郊”,是殷法,诸侯用焉,故引为证。必知诸侯立大学在郊者,见《诗鲁颂》有泮宫。《礼记》云:“故鲁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宫。”郑云:“泮宫,郊之学也。”则《诗》泮宫,此郊学是也。云“闾,兽名,如驴一角,或曰如驴歧蹄。《周书》曰:北唐以闾”者,歧蹄已上,《山海经》文,《周书》见於《国语》也。
於竟,则虎中龙旃。(於竟,谓与邻国君射也。画龙於旃,尚文章也。通帛为旃。)
[疏]“於竟则虎中龙旃”。
○注“於竟”至“为旃”。
○释曰:与邻国君射,则宾射也。以其君有送宾之事,因送则射。云“尚文章也”者,亦若旌也。云“通帛为旃”,《司常》文,郑注云:“凡九旗之帛皆用绛。”则通帛者,正幅为绛,长寻曰,系曰旆,通体皆用绛帛为之名旃。
大夫,兕中,各以其物获。(兕,兽名,似牛一角。)
[疏]“大夫”至“物获”。
○注“兕,兽名,似牛一角”。
○释曰:下有士,则此专据大夫为文。而云“各以其物”者,公、侯、伯大夫再命,子男之大夫一命,为卿大夫,刃数虽同,旒依命数不同,故云各。又下云士“旌以获”,唯小国之州长不命者,则公侯之州长一命,有旌,亦入物中,则各内兼之矣,故云各。兕似牛一角,案《尔雅》及《山海经》知之。
士,鹿中,旌以获。(谓小国之州长也。用为旌以获,无物也。古文无以获。)
唯君有射于国中,其馀否。(臣不习武事於君侧也。古文“有”作“又”,今文无“其馀否”。)
[疏]“唯君”至“馀否”。
○注“臣不”至“馀否”。
○释曰:天子、诸侯皆燕射在国。又天子宾射在朝,亦在国。大夫、士燕射、宾射不在国。大夫又得行大射,虽无郊学,亦不得在国。是以孔子为乡射,射於矍相之圃,是其一隅。若然,此乡射亦不在国,射亦宜在国外,故记人於此见之也。
君在,大夫射则肉袒。(不袒薰襦,厌於君也。今文无射。)
[疏]“君在”至“肉袒”。
○注“不袒”至“於君”。
○释曰:上云大夫与士射袒襦,今与君射为厌,与士同,故肉袒也。
●卷十四燕礼第六
[疏]《燕礼》第六。
○郑《目录》云:“诸侯无事,若卿大夫有勤劳之功,与群臣燕饮以乐之。燕礼於五礼属嘉。《大戴》第十二,《小戴》及《别录》皆第六。”
○释曰:案上下经注,燕有四等。《目录》云诸侯无事而燕,一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劳,二也;卿大夫又有聘而来,还与之燕,三也;四方聘客与之燕,四也。若然,《目录》云卿大夫有勤劳之功,聘使之劳兼王事之劳二也者,知臣子┹聘还与之燕者,《四牡》劳使臣是也。知有王事之劳燕者,下记云“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郑注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是也。知君臣无事有燕者,案《鲁颂》云:“夙夜在公,在公明明。振振鹭,鹭于下。鼓咽咽,醉言舞。于胥乐兮。”郑笺云:“君臣无事则相与,明义明德而已。白之士,群集於君之朝,君以礼乐与之饮酒。”燕乐以尽其欢,是其无事而燕也。又知宾及庭奏《肆夏》,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劳者,案《郊特牲》云“宾入大门而奏《肆夏》”,郑注云:“宾朝聘者。”是异国聘宾入大门奏《肆夏》,故知。记云“宾及庭奏《肆夏》”者,是己之臣子也。又知异国聘宾有燕者,《聘礼》所云燕与时赐者是也。
燕礼。小臣戒与者。(小臣相君燕饮之法。与者,谓留群臣也。君以燕礼劳使臣,若臣有功,故与群臣乐之。小臣则警戒告语焉,饮酒以合会为欢也。)
[疏]“燕礼小臣戒与者”。
○释曰:自此已下尽“射人告具”,论告戒群臣及陈馔之事。必使小臣戒与者,以其燕为聘使者为主,兼与旧在者欢乐之,故今戒可与之人使依期而至。
○注“小臣”至“欢也”。
○释曰:云“小臣相君燕饮之法”者,案《周礼大仆职》云“王燕饮则相其法”,又案《小臣职》云“凡大事佐大仆”,则王燕饮,大仆相,小臣佐之。此诸侯礼降於天子,故宜使小臣相,是以下云“小臣师一人在东堂下”,注云:“师,长也。小臣之长一人,犹天子大仆,正君之服位者也。”是诸侯小臣当大仆之事。云“与者,谓留群臣也”者,谓群臣留在国不行者也。云“君以燕礼劳使臣,若臣有功”者,此即《目录》卿大夫有勤劳之功,劳使臣即《四牡》劳使臣也。若臣有功,即王事之劳也,故郑总云“卿大夫勤劳之功”。若然,郑不言与群臣无事燕者,以其经云“戒与者”,功劳之外与及之为有事之臣燕,不得云无事燕者,故不言之。案《大射》云“君有命戒射”者,以其大射辨尊卑,故云君有命,明政教由尊者出。燕礼主欢心,不辨尊卑,故不言君有命。
膳宰具官馔于寝东。(膳宰,天子曰膳夫,掌君饮食膳羞者也。具官馔,具其官之所馔,谓酒也、牲也、脯醢也。寝,露寝。)
[疏]“膳宰”至“寝东”。
○注“膳宰”至“路寝”。
○释曰:以其燕在寝,故膳宰具官馔于寝东,拟燕时设之。云“膳宰,天子曰膳夫,掌君饮食膳羞者也”者,以其天子有宰夫,兼有膳夫,掌君饮食。诸侯亦有宰夫,复有膳宰,掌君饮食,与天子膳夫同,故引天子膳夫并之。云“具官馔,具官之所馔”者,谓卿大夫、士之馔总馔之。大射亦用燕礼,直云官馔,不言膳宰,与此同不言者,文不具。云“谓酒也、牲也、脯醢也”,知者,案下所设亦有此三者,牲即其牲狗也。云“寝,路寝”者,以其飨在庙,服朝服。下记云“燕朝服於寝”,正处在路寝,不在燕寝可知,故云路寝也。案《公食大夫》云“凡宰夫之具馔于东房”,不使膳宰者,彼食异国之大夫,敬之,故使宰夫具馔。此燕己臣子,故使膳宰,卑者具馔。必知膳宰卑於宰夫者,案天子宰夫下大夫,膳夫上士。天子膳夫卑於宰夫,则知诸侯膳宰亦卑於宰夫者也。
乐人县。(县,锺磬也。国君无故不彻县。言县者,为燕新之。)
[疏]“乐人县”。
○注“县锺”至“新之”。
○释曰:案《大射》乐人宿县在射前一日,又具辨乐县之位者,以其大射在学宫。学宫不常县乐,射乃设之,故射前一日县之。又辨乐县之位,此燕在路寝,有常县之乐。今言“乐人县”者,为燕新之而已,故不在燕前一日,又不辨乐县之处。又直云“乐人”,未知乐人意是何官?案《周礼春官大司乐》云“凡乐事宿县”,又案《乐师》云“凡乐成则告备”,是天子有大司乐,并有乐师之官。案《序官》:“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以此知天子有大司乐、乐师,诸侯无大司乐,直有大乐正、小乐正,以其诸侯兼官,此二者皆当天子乐师大夫及士。则诸侯乐师不用大夫,大乐正当上士,小乐正当下士为之,故郑下注云“乐正于天子乐师也”,《大射》注亦云“小乐正於天子乐师”,若然,县乐之法,案《周礼眠了职》云“掌大师之县”,郑注云:“大师当县则为之。”案下仆人相大师,则诸侯无眠了,则使仆人县乐,大师以声展之,乐师又监之。云“县,锺磬也”者,案《小胥》“天子宫县,诸侯轩县”,面皆锺、磬、各一ね,“大夫判县,士特县”,不得有,故云锺磬。案下唯有磬而无锺,而云锺磬者,郑泛解乐县法,故兼言锺,其实诸侯之士特县磬而已。云“国君无故不彻县”者,案《曲礼》唯有“大夫无故不彻县,士无故不去琴瑟”,不言国君。但大夫无故不彻县,则国君无故亦不彻县可知。郑以《燕礼》为国君法,故以义约之也。云“言县者,为燕新之”者,更整理乐县之法,为新之也。
设洗篚于阼阶东南,当东ニ。水在东,篚在洗西,南肆。设膳篚在其北,西面。(设此不言其官,贱也。当东ニ者,人君为殿屋也。亦南北以堂深。肆,陈也。膳篚者,君象觚所馔也,亦南陈。言西面,尊之,异其文。)
[疏]“设洗”至“西面”。
○注“设此”至“其文”。
○释曰:云“设此不言其官,贱也”者,决膳宰具官馔,乐人县,司宫设尊,皆言其官,独此不言官,故知贱也。案《少牢》司宫设水,大夫兼官。此国君礼,或可别人为之,但无文,故郑不细辨。云“当东ニ者,人君为殿屋也”者,汉持殿屋四向流水,故举汉以况周。言东ニ,明亦有西ニ。对大夫士言东荣,两下屋故也。云“亦南北以堂深”者,亦《士冠礼》、《乡饮酒》等也。云“膳篚者,君象觚所馔也”者,案下文“洗象觚,升实之,东北面献于公”是也。但尊君,不可与臣同篚,故别释之也。云“亦南陈”者,亦陈之南肆者也。言“西面,尊之,异其文”者,欲见膳篚西面,南肆者亦西面,此不可言南肆而言西面,是尊君之篚,故异其文也。
司宫尊于东楹之西,两方壶,左玄酒,南上。公尊瓦大两,有丰,幂用若锡,在尊南,南上。尊士旅食于门西,两圜壶。(司宫,天子曰小宰,听酒人之成要者也。尊方壶,为卿大夫士也。臣道直方,於东楹之西,予君专此酒也。《玉藻》曰:“唯君面尊。”玄酒在南,顺君之面也。瓦大,有虞氏之尊也。《礼器》曰:“君尊瓦С。”丰形似豆,卑而大。幂用若锡,冬夏异也。在尊南,在方壶之南也。尊士旅食者用圜壶,变於卿大夫也。旅,众也。士众食,谓未得正禄,所谓庶人在官者也。今文锡为纟易。)
[疏]“司宫”至“圜壶”。
○注“司宫”至“为纟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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