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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15/46)-汉-郑玄

(本文为《仪礼注疏》第 15/46 部分)

○释曰:经直云请执幂与羞膳,不辨其人,故记人言之。云“尊君也,膳宰卑於士”者,言膳宰,别小膳宰也,以其下云“羞卿者小膳宰”,明於君者,士也,士尊於小膳宰也。若然,士则膳宰之长者,故下注“小膳宰”云“膳宰之佐也”。
羞卿者,小膳宰也。(膳宰之佐也。)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乐阕。(《肆夏》,乐章也,今亡。以锺钅薄播之,鼓磬应之,所谓金奏也。记曰“入门而县兴”,“示易以敬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
[疏]“若以”至“乐阕”。
○注“肆夏”至“乐焉”。
○释曰:自此尽“若舞则勺”,论臣子有王事之劳与之燕之事。云“若”者,不定之辞,以其常燕已臣子无乐,王事之劳,或有或无,故言若也。云“《肆夏》,乐章也,今亡”者,郑注《锺师》云:“《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也。”云“以锺钅薄播之,鼓磬应之”者,《锺师》云“掌金奏”,郑注云:“击金以为奏乐之节。金谓锺及。”又云:“凡乐事以锺鼓奏《九夏》。”郑注云:“先击锺,次击鼓。”是奏《肆夏》时有锺、钅薄、鼓、磬。彼经注虽不言磬,但县内有此四者,故郑兼言磬也。言“所谓金奏也”者,所谓《锺师》掌金奏也。云“记曰”者,此郑引二记之文。何者?云“入门而县兴”,是《仲尼》之文。《仲尼燕居》云:“两君相见,揖让而入门,入门而县兴,揖让而升堂,升堂而乐阕。”《郊特牲》云:“宾入大门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必引二记文者,以燕在寝,宾及庭、及寝庭,与《仲尼燕居》入门而县兴事相类,故引之,证宾及庭乐作之义也。此《肆夏》以金奏之,故引《郊特牲》示易以敬,证用《肆夏》之义也。不取宾入大门者,大门非寝门故也。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知者,以发首陈君与臣子常燕,及聘使之臣燕,次论四方宾燕,今此言宾及庭奏《肆夏》,则非寻常大夫为宾。与宰夫为主人相对者,谓若宾为苟敬四方宾之类,特奏《肆夏》,其事既重,若非有王事之劳,何以致此。故知是臣有王事之劳者,乃奏此乐也。
升歌《鹿鸣》,下管《新宫》,笙入三成。(《新宫》,《小雅》逸篇也。管之入三成,谓三终也。)
[疏]“升歌”至“三成”。
○注“新宫”至“终也”。
○释曰:《鹿鸣》不言工,歌《新宫》不言笙,奏而言升歌、下管者,欲明笙奏异於常燕,常燕即上所陈四节是也。今工歌《鹿鸣》三终,与笙奏全别,故特言。下管《新宫》,乃始笙入三成者,止谓笙奏《新宫》三终,申说“下管”之义。云“《新宫》,《小雅》逸篇也”,知在《小雅》者,以配《鹿鸣》,而言《鹿鸣》是《小雅》,明《新宫》,《小雅》可知。
遂合乡乐。(乡乐,《周南》、《召南》六篇。言遂者,不也。)
若舞,则《勺》。(《勺》,《颂》篇,告成《大武》之乐歌也。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又曰:“实维尔公允师。”既合乡乐,万武而奏之,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
[疏]“若舞则勺”。
○注“勺颂”至“功也”。
○释曰:言“若”者,或为之舞,或不为之舞,在於君意,故以不定而言。云“舞则《勺》”者,谓为之舞,则歌《勺》诗以为曲。云“《勺》、《颂》篇,告成《大舞》之乐歌也”者,《勺》诗序文。云“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者,铄,美也,言於呼美武王之师;遵,循也,循养晦昧之,纣三分天下犹服事於殷。又曰“实维尔公允师”者,公事允信也,言武王伐纣,实维汝武王之事,信得用师之道。云“既合乡乐”者,以文承合乡乐之下,故知既合乡乐也。云“万舞而奏之”者,释经舞时,作周万舞之舞,而奏《勺》诗。宣八年《公羊传》云:“壬午,犹绎,万八去。”《传》曰:“万者何?干舞也。”谓秉干舞以奏《勺》诗也。云“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者,天子诸侯作之,是美王侯,亦所以劝有功也。
唯公与宾有俎。(主於燕,其馀可以无俎。)
[疏]“唯公与宾有俎”。
○注“主於”至“无俎”。
○释曰:主於燕其馀可以无俎者,对《大射》辨尊卑,公卿皆有俎,其牲用狗则同。
献公,曰:“臣敢奏爵以听命。”(授公释此辞,不敢必受之。)
[疏]“献公”至“听命”。
○注“授公”至“受之”。
○释曰:谓若主人献公,宾媵觯於公,虽非献,亦释此辞也。
凡公所辞,皆栗阶。(栗,蹙也,谓越等急趋君命也。)
凡栗阶,不过二等。(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
[疏]“凡栗阶不过二等”。
○注“其始”至“升堂”。
○释曰:凡堂及阶,尊者高而多,卑者庳而少。案《礼器》云:“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士冠礼》“降三等受爵弁”,郑注云:“降三等,下至地。”则士三等阶。以此推之,则一尺为一阶,大夫五尺,五等阶;诸侯七尺,七等阶;天子九尺,九等阶可知。今云“凡栗阶不过二等”,言“凡”,则天子九等已下,至士三等皆有栗阶之法。栗阶不过二等,据上等而言。故郑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一也。故《曲礼》云:“涉级聚足,连步以上。”郑注云:“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後足从之并。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此即聚足,一也。天子已下,皆留上等为栗阶,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其下无问多少,皆连步。《杂记》云:“主人之升降散等。”郑注云:“散等,栗阶。”则栗阶亦名散等。凡升阶之法有四等:连步,一也;栗阶,二也;历阶,三也,历阶谓从下至上皆越等,无连步,若《礼记檀弓》云“杜蒉入寝,历阶而升”是也;越阶,四也。越阶谓左右足越三等,若《公羊传》云“赵盾避灵公,躇阶而走”是也。
凡公所酬,既拜,请旅侍臣。(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也,请行酒于群臣。必请者,不专惠也。)
[疏]“凡公”至“侍臣”。
○注“既拜”至“惠也”。
○释曰:云“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者,此即上宾得君酬酒饮讫,自酌降拜,升时请旅侍臣。云“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者,此约《大射》而知也。
凡荐与羞者,小膳宰也。(谓於卿大夫以下也。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
[疏]“凡荐”至“宰也”。
○注“谓於”至“亦士”。
○释曰:云“谓於卿大夫以下”者,以其执幂与羞膳,於君是士,则知此“凡”者,於卿大夫也。云“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者,郑意於此言凡,总卿大夫,於文足矣。上文君下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见直言君,不须言宾,以其宾之荐俎与君同,明羞膳亦与君同,不使小膳宰,故云欲绝於宾,为羞宾者亦士也。
有内羞。(谓羞豆之实,酏食糁食,羞笾之实,糗饵粉。)
[疏]“有内羞”。
○注“谓羞”至“粉”。
○释曰:云“谓羞豆之实,酏食糁食”者,《天官醢人》云:“羞豆之实,酏食糁食。”郑注云:“酏,<食衍>也。”《内则》曰:“取稻米,举蚤溲之,小切狼蜀膏,以与稻米为<食衍>。”又曰:“糁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与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煎之。”是也。云“羞笾之实,糗饵粉”者,《笾人职》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郑注云:“此二物者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糗者,捣粉熬大豆为之,为饵,之,黏著以粉之耳。饵言糗,言粉,互相足。”是也。糗熬之,亦粉之,其粉捣之,亦糗之,是互相足也。
君与射,则为下射,袒朱襦,乐作而后就物。(君尊。)小臣以巾授矢,稍属。(君尊,不矢。)不以乐志。(辟不敏也。)既发,则小臣受弓以授弓人。(俟复发也。不使大射正,燕射轻。)上射退于物一,既发,则答君而俟。(答,对。)
若饮君,燕,则夹爵。(谓君在不媵之党,宾饮之如燕媵觚,则又夹爵。)
[疏]“若饮君燕则夹爵”。
○释曰:“夹爵”者,将饮君,先自饮,及君饮讫,又自饮,为夹爵。
君在,大夫射,则肉袒。(不襦,厌於君。)
[疏]注“不襦厌於君”。
○释曰:《乡射》记大夫对士射,袒襦,此对君,肉袒,故云“厌於君”也。
若与四方之宾燕,媵爵,曰:“臣受赐矣,臣请赞执爵者。”(受赐,谓公卿者酬之,至燕,主人事宾之礼杀,宾降洗,升媵觯于公,答恩惠也。)
[疏]“若与”至“爵者”。
○注“受赐”至“惠也”。
○释曰:谓公取二大夫所媵觯上者以酬宾是也。云“宾降洗,升媵觯于公”者,谓上献士讫,宾媵觯于公,是答恩惠也。
相者对曰:“吾子无自辱焉。”(辞之也。对,答也。亦告公,以公命答之也。)
有房中之乐。(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也。谓之房中者,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
[疏]“有房中之乐”。
○注“弦歌”至“君子”。
○释曰:云“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者,此文承四方之宾,燕下而云“有”,明四方之宾而有之。知“不用锺磬”者,以其此《二南》本后夫人侍御于君子,用乐师,是本无锺磬。今若改之而用锺磬,当云有房中之奏乐,今直云“有房中之乐”,明依本无锺磬也。若然,案《磬师》云:“教缦乐,燕乐之锺磬。”注云:“燕乐,房中之乐,所谓阴声也。二乐皆教其锺磬。”房中乐得有锺磬者,彼据教房中乐,待祭祀而用之,故有锺磬也。房中及燕,则无锺磬也。
●卷十六大射第七
[疏]《大射》第七。
○郑《目录》云:“名曰大射者,诸侯将有祭祀之事,与其群臣射以观其礼。数中者,得与於祭;不数中者,不得与於祭。射义於五礼属嘉礼。《大戴》此第十三,《小戴》及《别录》皆第七。”
○释曰:云诸侯将有祭祀之事以下,交出於《射义》。
大射之仪。君有命戒射。(将有祭祀之事,当射,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
[疏]“大射”至“戒射”。
○注“将有”至“尊者”。
○释曰:自此尽“西”,论射前预戒诸官,及张侯设乐悬之事。不言“礼”、言“仪”者,以射礼盛,威仪多,故以仪言之。是以《射义》云:“孔子曰:射者何以射?何以听?循声而发,发不失正鹄者,其唯贤者乎!若夫不肖之人,则彼将安能以中。”是其射容难,故称仪也。云“将有祭祀之事,当射”者,按《射义》云:“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於泽。泽者,所以择士也。已射於泽,而后射於射宫。射中者得与於祭,不中者不得与於祭。”是其将祭必射也。云“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者,郑意不云宰戒百官者,宰先告君,君之使戒,乃戒,即云戒百官是也。云“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其经云“戒射”,此戒亦政教之类,故以政教言之也。
宰戒百官有事於射者。(宰,於天子冢宰,治官卿也。作大事,则掌以君命,戒於百官。)
[疏]“宰戒”至“射者”。
○注“宰於”至“百官”。
○释曰:按《周礼大宰职》云:“掌百官之誓戒。”此言宰戒百官,其事同,故郑以天子冢宰言之也。其实诸侯兼官,无冢宰,立地官司徒以兼之,故《聘礼》云“宰命司马”,注云:“宰,上卿贰,君事者也。诸侯谓司徒为宰。”是诸侯立司徒兼冢宰之事也。言“大事,则掌以君命,戒於百官”者,《周礼大宰职》云:“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是郑之所引,以证宰戒之事也。
射人戒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与赞者。(射人掌以射法治射仪,司士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命,皆司马之属也。殊戒公卿大夫与士,辨贵贱也。赞,佐也,谓士佐执事不射者。)
[疏]“射人”至“赞者”。
○注“射人”至“射者”。
○释曰:上文宰官尊,总戒。此射人司士,色别重戒之。谓若《天官冢宰》戒百官宗伯、大司寇之等,重戒也。云“射人掌以射法治射仪”者,《夏官射人》文。云“司士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令”者,此《司士职》文。云“国中之士”,彼士总公卿大夫士而言,此射人巳戒公卿大夫,则司士戒士赞者,唯有士不兼,大夫已上不同者,断章取义,故与本职不同也。云“皆司马之属也”者,射人、司士皆属司马,故云司马属也。此上下文所云戒者,皆谓祭前旬有一日,知者,《祭统》云:“先期旬有一日,宫宰宿夫人,夫人亦散斋七日,致斋三日。”若然,卜及戒皆在旬有一日,是《大宰》云:“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注云:“前期,前所诹之日也。十日,容散斋七日,致斋三日。”其天子又有天地及山川、社稷、宗庙,诸侯直有境内山川、社稷、宗庙,卜日及戒皆同也。按《郊特牲》云:“卜郊,受命于祖庙,作龟于祢宫。”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又云:“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大庙之命,戒百姓也。”注云:“王自泽宫而还,以誓命重相申敕也。”王自此还斋路寝之室。若然,卜日在泽宫,又至射宫,皆同在旬有一日,空十日,故後日乃斋也。
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射人宿视涤。(宰夫,冢宰之属,掌百官之徵令者。司马,於天子政官之卿,凡大射则合其六耦。涤,谓溉器,埽除射宫。)
[疏]“前射”至“视涤”。
○注“宰夫”至“射宫”。
○释曰:此宰夫戒是再戒之宿,不云“宿”者,辟下宿视涤。何者?宰夫戒是申戒,下宿是夕宿,是以《宗伯》云:“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帅执事而卜日宿,视涤濯。”注云:“宿,申戒也。”此前有射人戒,是七日前期。此宰夫戒是申戒,又知宿是夕宿者,以戒宿同文。明不同日,以其上云前射三日戒,明此非三日,是前一日矣。云“宰夫,冢宰之属”者,按《大宰》云:“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属冢宰,故云冢宰之属。云“掌百官之徵令”者,《宰夫职》文。云“司马,於天子政官之卿”者,《小宰职》云“四曰司马,其属六十,掌邦政”是也。云“凡大射则合其六耦”者,《大司马职》云:“若大射,合诸侯之六耦。”是将祭而射,故使诸侯为耦。若其馀射,则卿大夫以下为耦也。云“涤,谓溉器,埽除”者,以其诸侯射,先行燕礼,不视涤器,明涤器是射器,及埽除射宫也。
司马命量人量侯道与所设乏以步:大侯九十,参七十,干五十。设乏,各去其侯西十、北十。(量人,司马之属,掌量道巷涂数者。侯,谓所射布也。尊者射之以威,不宁侯,卑者射之以求为侯。量侯道,谓去堂远近也。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之御矢。之伺物,每举足者,止视远近,为发必中也。是以量侯道取象焉。《乡射》记曰:“侯道五十弓。”《考工记》曰“弓之下制六尺”,则此步六尺明矣。大侯,熊侯,谓之大者,与天子熊侯同。参读为糁,糁,杂也,杂侯者,豹鹄而麋饰,下天子大夫也。干,读为犴,犴侯者,犴鹄犴饰也。大夫将祭,於己射麋侯,士无臣,祭不射。)
[疏]“司马”至“北十”。
○注“量人”至“不射”。
○释曰:云“量人,司马之属,掌量道巷涂数者”,《量人职》文。量人属司马,故云司马之属也。云“侯,谓所射布也”者,以其三侯皆以布,以皮为鹄,旁又饰以皮也。云“尊者射之以威,不宁侯”者,即《梓人》云“毋或若汝不宁侯,不属于王所,故抗而射汝”是也。云“卑者射之以求为诸侯”者,《射义》云“故天子之大射,谓之射侯。射侯者,射为诸侯也。射中则得为诸侯,射不中则不得为诸侯”是也。“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之御矢者,此云“乏”,《周礼射人》云“容”,所以为获者之御矢,解容乏之义。以其容身,故得御矢。言乏,矢於此乏匮不去也。云“则此步六尺明矣”,郑云此者,阴破先郑,故先郑注《射人》步谓一举足为步,於今为半步,故郑注彼亦引弓之下制六尺以非之也。云“大侯,熊侯,谓之大者,与天子熊侯同”者,《司裘职》云:“王大射则共虎侯、熊侯、豹侯,设其鹄。诸侯则共熊侯、豹侯。”彼畿内诸侯二侯,以熊侯为首,此畿外诸侯三侯,与天子同。不得与天子同其大射时所用物,宜与畿内诸侯同用熊,又与天子熊侯同,故云大侯也。云“参读为糁,糁,杂也,杂侯者,豹鹄而麋饰,下天子大夫也”者,《司裘》云:“卿大夫则共麋侯。”此则以豹皮为鹄,以麋饰其侧,不用纯麋,是下天子大夫也。必知以豹为鹄,以麋为饰者,天子卿大夫用麋侯,诸侯卿大夫亦用麋侯,并据己家用之。若助祭,亦射君之第二侯,明君之第二侯用麋饰其侧,侯以饰得名。又畿内诸侯第二侯用豹为鹄,故知畿外诸侯亦以豹皮为鹄可知。云“干,读为犴,犴侯者,犴鹄犴饰也”者,亦取捷黠意。“大夫将祭,於己射麋侯”者,《司裘》云:“卿大夫共麋侯。”是天子卿大夫。以《孝经》云:“大夫有争臣三人。”以有臣,故将祭得大射择士。郑言此者,以己射用麋侯,又见助君祭,亦射君之麋侯。云“士无臣,祭不射”者,《孝经》云“士有争友”,不言臣,以仆隶为友。《司裘》卿大夫下不言士,故祭不言士大射。若然,士有宾射、燕射,不得大射,虽不得大射,得与君宾射,故《射人》注不言士者,此与诸侯之宾射,士不与也。若然,诸侯之士亦然也。
遂命量人、巾车张三侯,大侯之崇,见鹄於参,参见鹄於干干,不及地武。不系左下纲。设乏,西十、北十。凡乏用革。(巾车,於天子、宗伯之属,掌装衣车者,亦使张侯。侯,巾类。崇,高也。高必见鹄。鹄,所射之主。《射义》曰:“为人君者以为君鹄,为人臣者以为臣鹄,为人父者以为父鹄,为人子者以为子鹄。”言射中此乃能任己位也。鹄之言较,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或曰:鹄,鸟名,射之难中,中之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淮南子》曰:“干鹄知来。”然则所云正者正也,亦鸟名。齐、鲁之,名题肩为正。正、鹄皆鸟之捷黠者。《考工记》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则大侯之鹄方六尺,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及,至也。武,迹也。中人之足,长尺二寸,以犴侯计之,糁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凡侯北面,西方谓之左。前射三日,张侯设乏,欲使有事者豫志焉。)
[疏]“遂命”至“用革”。
○注“巾车”至“志焉”。
○释曰:上文直命量人量侯道,及乏远近之处,此经论张侯高下之法也。云“设乏西十北十”者,《乡射》云:“乏参侯道,居侯党之一,西五步。”注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云西十北十,则西与北皆六丈,不得为三分居侯党之一者,以其三侯入堂深故也。若然,此三侯之下总云西十北十,则三侯之乏皆西十北十矣。西亦六丈者,以三侯恐矢扬伤人,与一侯亦异也。云“巾车,於天子、宗伯之属”者,《周礼》巾车属宗伯,故云宗伯之属也。云“掌装衣车”者,天子五路:木路无革鞔,革路有革无异饰,玉路、金路、象路有革鞔,又有玉金象为饰。孤乘夏篆,卿乘夏缦,皆以物为饰,故云装衣车者也。云“侯,巾类”者,侯亦有饰,故《乡射》记云“凡画者丹质”,及正鹄之饰,故云巾类也。引《射义》者,欲证射以鹄为主也。云“鹄之言较,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并下注云“然则所云正者正也”,此取《射义》解之,故《射义》云射者“内志正,外体直,然後持弓矢审固”,注云“内正外直,正鹄之名出自此”是也。云“或曰:鹄,鸟名,射之难中,中之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并下云“正,亦鸟名。齐、鲁之名题肩为正。正、鹄皆鸟之捷黠者”,郑以正鹄之名有此二义,故两解之也。云“《考工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者,三等皆高广等,引之者,郑欲解经见鹄之义,故先知侯鹄广狭尺寸也。云“则大侯之鹄方六尺”者,以侯道九十弓,弓取二寸,二九十八,侯中丈八尺,三分其侯而鹄居一,故知鹄方六尺也。云“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者,以侯道七十弓,弓取二寸,则侯中丈四尺,三分其侯,鹄居其一,丈四取丈二,三分得四尺,又於二尺之内取尺八寸又得六寸,又二寸,一寸为三分,总六分,取二分,二分於三分为三分寸之二,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故云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云“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者,犴侯侯道五十弓,弓取二寸,则侯中方一丈,三分其侯,鹄居一焉,一丈且取九尺得三尺,一尺取九寸得三寸,一寸分为三分得一分,则是三分寸之一,三分寸之一则是少半寸,故云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也。云“中人之足,长尺二寸”者,无正文,以目验而知。云“以犴侯计之”者,以大侯、糁侯高下无文,犴侯云下纲不及地武,则犴侯下纲去地尺二寸,以是从犴侯计之也。犴侯侯中一丈,上下躬及上下舌各二尺,合八尺,是丈八尺矣。又下不及地尺二寸,则犴侯上纲去地丈九尺二寸也。糁侯侯中丈四尺,中上、中下各四尺,得八尺,并之二丈二尺也。鹄居侯中三分之一,则鹄下亦有四尺六寸大半寸,通躬身四尺为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矣。张法,糁鹄下畔与犴侯之上纲齐,所谓见鹄於犴。自馀糁侯鹄下畔八尺六寸大半寸,在掩犴侯亦如之。犴侯上犴本去地丈九尺二寸,直掩八尺,上有一丈一尺二寸在,复掩六寸,上有一丈六寸在,复掩三分寸二,唯有一丈五寸三分寸一在。少半寸者,即三分寸一也。言大半寸者,即三分寸二也。故知“糁侯下纲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也。大侯中丈八尺,中之上下各四尺,即八尺矣。中方丈八尺,更加八尺,二丈六尺也。“糁侯去地丈五寸少半寸”,本上纲下纲相去二丈二尺,其举也上纲去地三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大侯鹄下畔与糁侯上纲齐,所谓见鹄於糁也。侯中丈八尺,三分之则鹄下亦有六尺,下躬身四尺,一丈矣,则大侯自鹄以下掩糁侯一丈也。自一丈以下犹有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在,是大侯下纲去地亦然,故注於此数也。云“前射三日,张侯设乏”,知“三日”者,前文云前射三日,下云“乐人宿县”,下云“厥明”,自前射三日以後,论事不著异日,故知张侯与设乏同是射前三日矣。
乐人宿县于阼阶东,笙磬西面,其南笙锺,其南钅薄,皆南陈。(笙犹生也。东为阳中,万物以生。《春秋传》曰:“大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沽洗所以百物,考神纳宾。”是以东方锺磬谓之笙,皆编而县之。《周礼》曰:“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有锺有磬为全。钅薄如锺而大,奏乐以鼓钅薄为节。)
[疏]“乐人”至“南陈”。
○注“笙犹”至“为节”。
○释曰:云“东为阳中,万物以生”者,阳气起於子,盛於午,故东方为阳中也。万物以生,以其正月三阳生,大蔟用事,故万物生焉。云“《春秋传》”者,是《外传》伶州鸠对周景王辞。引之者,证锺磬为笙之事。“大蔟”者,寅上候气之管,度律均锺,金即锺也,故奏之所以赞阳出滞。云“姑洗所以百物,考神纳宾”者,亦据度律均锺,姑洗在辰,三月百物而出,考神纳宾,谓祭祀而有助祭之宾客。但东方阳管唯有此二律,故据此二律言之,是以名东方锺磬为笙也。云“皆编而县之”者,言皆者,欲解磬非应律之物,与锺同言之者,以其钅薄与鼓虽同西面,与锺同,不编之。而磬与锺同十六枚而在一ね,与锺同编又同宫,故兼言磬。是以《磬师职》云:“掌教击磬,击编锺。”注云:“磬亦编於锺。言之者,锺有不编,不编者,锺师击之。”是其磬与锺编之。此东方云笙而西方言颂者,以其夷则、无射主西方,成功收藏,故称颂。颂者,美盛德之形容,故云颂也。但天有十二次,地有十二辰,按《书传》云:“天子出撞黄锺之锺,右五锺皆应,入刚撞蕤宾之锺,左五锺皆应。”左右云五,则除黄锺、蕤宾并为阳,而应锺、林锺已西为右五也,大吕、中吕已东为左五也。云“《周礼》曰:‘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者,《周礼小胥职》文。鼓钅薄亦县,而直言锺磬者,据编县者为文。鼓钅薄笋ね之上,各县一而已,不编之。郑彼注云“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县,东西各有锺磬,是全之为肆。诸侯卿大夫虽同判县,半天子卿大夫,取一相锺磬分为两相,西县锺,东县磬。而天子之士特县,直东有锺磬,且是全之为肆。诸侯之士直特县,半天子之士,县磬而已,或於阶,或於东方。又天子宫县,四面皆有,诸侯轩县,阙南面,面皆有锺磬钅薄,及鼓具有也。卿大夫士皆无钅薄者,若有钅薄,则诸侯臣半天子臣,不得具,是以阙之。云“钅薄如锺而大”者,《特牲》注亦云:“钅薄如锺而大。”并据《国语》而注之。以言钅薄形如锺而复大,以大,故特一县,不编之也。云“奏乐以鼓钅薄为节”者,按《周礼钅薄师》云:“掌金奏之鼓。”注云:“谓主击晋鼓,以奏其锺钅薄也。”以此言之,则先击鼓,後击锺钅薄,皆是与乐为节,故郑注以鼓钅薄为节,不言锺磬,已注解,故不言也。
建鼓在阼阶西,南鼓。应鼙在其东,南鼓。(建犹树也。以木贯而载之,树之跗也。南鼓,谓所伐面也。应鼙,应朔鼙也。先击朔鼙,应之。鼙,小鼓也。在东,便其先击小後击大也。鼓不在东县南,为君也。)
[疏]“建鼓”至“南鼓”。
○注“建犹”至“君也”。
○释曰:下西面、北面建鼓,皆言一。此建鼓不言一者,彼在本方,故须言一。见无他鼓,此鼓本东方以为君,故移来在北方,故异其文,不言一也。云“建犹树也。以木贯而载之,树之跗也”者,按《明堂位》云:“殷楹鼓,周县鼓。”注云:“楹为之柱贯中上出也。县,县之於иね也。”此云以木贯而载之,则为之柱贯中上出,一也。周人县鼓,今言建鼓,则殷法也,若醮用酒之类。主於射,略於乐,故用先代鼓。云“鼓不在东县南,为君”者,决下“一建鼓在其南,东鼓”者,为宾复不在东县北者,取顺君面故也。
西阶之西,颂磬东面,其南锺,其南钅薄,皆南陈。一建鼓在其南,东鼓。朔鼙在其北。(言成功曰颂。西为阴中,万物之所成。《春秋传》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则,平民无忒。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义。”是以西方锺磬谓之颂。朔,始也。奏乐先击西鼙,乐为宾所由来也。锺不言颂,鼙不言东鼓,义同,省文也。古文颂为庸。)
[疏]“西阶”至“其北”。
○注“言成”至“为庸”。
○释曰:言《春秋传》者,亦是《外传》文。云“咏歌九则”者,谓六府三事,九功之德是也。以此九则平民,使无差慝。云“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者,哲人,谓后稷,后稷以稼穑之功成於季秋,先王之业,以农为本,故云示民轨义,谓轨法义理也。云“先击西鼙,乐为宾所由来也”者,解先击朔鼙之意,宾向外来,位在西,其乐主为乐宾,故先击朔鼙、应鼙应之也。云“锺不言颂,鼙不言东鼓,义同,省文也”者,决上东方言笙锺,应鼙言南鼓,此当言颂锺东鼓,义与上文同,亦合有,而不言者,省文也。云“古文颂为庸”者,此虽叠古文不从,亦通义,是《尚书》云:“笙庸以。”笙东方,锺磬西方。是庸亦功也,亦有成功之义也。
一建鼓在西阶之东,南面。(言面者,国君於其群臣,备三面尔。无锺磬,有鼓而已。其为诸侯则轩县。)
[疏]“一建”至“南面”。
○注“言面”至“轩县”。
○释曰:云“言面者,国君於其群臣,备三面尔”者,言国君合有三面,为辟射位,又与群臣射,阙北面。无锺磬,直有一建鼓而已,故不言“南鼓”而言“南面”也。云“其为诸侯则轩县”者,若与诸侯飨燕之类,则依诸侯轩县,三面皆有鼓与锺磬。
在建鼓之。(,竹也,谓笙箫之属,倚於堂。)
[疏]“荡在建鼓之”。
○注“竹”至“於堂”。
○释曰:按《禹贡》云:“筱既敷。”注云:“,竹。”故知此亦竹也。其器则管也,是以下云:“乃管《新宫》”,注云:“管,谓吹。”故知竹管也。按《小师职》注云:“管如笛而小,并两而吹之,今大予乐官有焉。”《尔雅》云:“大笙谓之巢,小者谓之和。”箫大者二十三管,长尺四寸,小者十六管,长尺二寸。大笙十九簧,小者十三簧。若然,笙、箫与管器异,以其皆用竹,故云笙箫之属也。云“倚於堂”者,管拟吹之,不倚在两建鼓者,以不得倚於鼓,故知倚於堂也。
鼗倚于颂磬西。(鼗如鼓而小,有柄。宾至,摇之以奏乐也。,编磬绳也,设鼗於磬西,倚于也。《王制》曰:“天子赐诸侯乐,则以祝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
[疏]“鼗倚”至“西”。
○注“鼗如”至“将之”。
○释曰:知“鼗如鼓而小”者,按《那》诗云:“猗与那与,置我鼗鼓。”《传》云:“猗,叹辞。那,多也。郑读置为植。植鼗鼓者,为楹贯而树之,美汤受命伐桀定天下,而作护乐,故叹之多。其改夏之制,乃始植我殷家之乐,鼗与鼓也。鼗虽不植,贯而摇之,亦植之类。”以其殷人植鼓,以木贯之,而下有拊,鼗亦以木为柄而贯之,但手执而不植为异,故云亦植之类。鼗与鼓同文,是鼗如鼓而小也。知“有柄。宾至,摇之以奏乐”者,按《氐职》云:“掌凡乐事播鼗,击颂磬、笙磬。”磬言击,鼗言播,播为摇之可知。鼗所以节乐,宾至乃乐作,故至宾至,摇之以奏乐也。云“,编磬绳也”者,若天子诸侯冕而朱用组之类。磬又编县之,用,故知编磬绳也。知“设鼗於磬西,倚於”者,以其锺磬皆面向东,人居其前西面,故知鼗在磬西,倚之於也。引《王制》者,证鼗为节乐之器,状如漆筒,中有椎,所以节乐,鼗亦节乐,大於鼗,故赐公侯乐则以将命,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命,自馀乐器陈於外也。
厥明,司宫尊于东楹之西,两方壶,膳尊两С在南,有丰。幂用锡若,缀诸箭。盖幂,如勺,又反之。皆玄尊。酒在北。(膳尊,君尊也。後陈之,尊之也。丰以承尊也。说者以为若井鹿卢,其为字从豆,[C116]声,近似豆,大而卑矣。幂,覆尊巾也。锡,细布也。,细葛也。箭,筱也。为幂,盖卷辟,缀於筱,横之也。又反之,为覆勺也。皆玄尊,二者皆有玄酒之尊,重本也。酒在北,尊统於君,南为上也。唯君面尊,言专惠也。今文锡或作纟易,或作,古文箭作晋。)
[疏]“厥明”至“在北”。
○注“膳尊”至“作晋”。
○释曰:自此尽“羹定”,论豫设尊洗具馔之事。案《礼记燕义》,诸侯射先行燕礼,此以下至东陈,皆陈设器物,与《燕礼》同,但文有详略耳。云“说者以为若井鹿卢”者,鹿卢之形,即葬下棺,碑间重鹿卢之辈,今见井上竖柱夹之,以索绕而挽之是也。云其为字从豆[C116]声者,此谓上声下形之字,年和豆多有,故从豆为形也。“丰”者,承尊之器,象形也。是以丰年之字,[C116]下著豆,今诸经皆以承尊爵之[C116],不用本字之[C116],而用丰年之丰,故郑还旅丰字解之,故云其为字从豆为形,以[C116]为声也。云“近似豆,大而卑矣”者,既用豆为形,还近似笾豆之豆,举汉法而知。但豆口径尺,柄亦长尺,口径小而又高。此承尊之物,口足径各宜差宽,中央亦大,共高尺,比常豆而下,故云近似豆而卑。但斫一大木为之,取其安稳,此丰若在宗庙,或两君燕亦谓之坫,致爵在於上,故《论语》云“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郑注云“反坫,反爵之坫”是也。必用丰年之丰为坫者,以其时和年丰,万物成孰,粢盛丰备,以共郊庙,神歆其祀,祝嘏其福,至《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或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家富民足,人情优暇,旨酒嘉肴,盈尊满俎,於以讲道论政,既献酬侑酢,至无爵,行礼交乐,和上下相欢,劝饮为乐故也。云“锡,细布也”者,《丧服记》曰:“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故知锡是细布也。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云“唯君面尊”者,《玉藻》文,注云:“面,向也。”彼谓人君燕臣子,专其恩惠,此《大射》亦谓人君燕臣下,与彼是同专惠之道,故皆尊鼻向君。云“言专惠”者,决《乡饮酒》尊于房户之,宾主夹之,不得专惠故也。
尊士旅食于西钅薄之南,北面,两圜壶。(旅,众也。士众食未得正禄,谓庶人在官者。圜壶,变於方也。贱无玄酒。)
[疏]“尊士”至“圜壶”。
○注“旅众”至“玄酒”。
○释曰:前设县时,钅薄南更有一建鼓。今设尊不应在鼓北,而云钅薄南者,其实在鼓南门西,北面,与《燕礼》同。而云钅薄南者,遥继钅薄而言,必继钅薄者,乐以县为主故也。
又尊于大侯之乏东北,两壶献酒。(为隶仆人、巾车、糁侯犴侯之获者。献读为沙,沙酒浊,特之,必摩沙者也。两壶皆沙酒。《郊特牲》曰:“汁献氵兑于酒。”服不之尊,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皆东面。)
[疏]“又尊”至“献酒”。
○注“为隶”至“东面”。
○释曰:知“为隶仆人、巾车、糁侯犴侯之获”者,以其此人皆有功,又下文以此尊献之,故知也。知“沙酒浊”者,以五齐从下向上差之,醍沈清於泛醴,鬯郁又在五齐之上,故知沙酒浊也。云“特之,必摩沙者也”者,此解名沙酒之意。云“《郊特牲》曰:汁献氵兑于酒”者,此以五齐中取酒,盎齐郁鬯之事。献,沙也,郁鬯之时,和盎齐以手摩沙,出其香汁,氵兑清也,之使清也。此为隶仆以下卑贱之人而献郁鬯者,此所得献,皆因祭侯,谓侯之神,故用郁鬯也。云“服不之尊,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皆东面”,知此不为大侯服不设者,案下文云“服不之尊东面南上”,故郑云:“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皆东面也。
设洗于阼阶东南,水在东,篚在洗西,南陈。设膳篚在其北,西面。(或言南陈,或言西面,异其文也。)
[疏]“设洗”至“西面”。
○注“或言”至“文也”。
○释曰:云“异其文也”者,洗篚言南陈,亦西面,膳篚言西面,亦南陈,其实所从言异,尊君故也。
又设洗于获者之尊西北,水在洗北,篚在南,东陈。(亦统於侯也。无爵,因服不也。有篚,为奠虚爵也。服不之洗,亦俟时而陈於其南。)
[疏]“又设”至“东陈”。
○注“亦统”至“其南”。
○释曰:云“亦统於侯也”者,前设尊两献酒,亦云“服不之尊”,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今此设篚在南,後设服不之洗在南,亦统於侯。
小臣设公席于阼阶上,西乡。司宫设宾席于户西,南面,有加席。卿席宾东,东上。小卿宾西,东上。大夫继而东上。若有东面者,则北上。席工于西阶之东,东上。诸公阼阶西,北面,东上。(唯宾及公席布之也,其馀树之於位後耳。小卿,命於其君者也。席於宾西,射礼辨贵贱也。诸公,大国有孤卿一人,与君论道,亦不典职如公矣。)
[疏]“小臣”至“东上”。
○注“唯宾”至“公矣”。
○释曰:知“宾及公席布之,其馀树之於位後”者,下文更有孤卿大夫席文,故知也。此实未布而言布之者,欲辨尊卑,故先言也。孤尊而後言之者,言“若”,是有无不定,故後言也。云“小卿,命於其君者也”者,按《王制》云:“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国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若言小卿,据次国已下有之。云“射礼辨贵贱也”者,决《燕礼》大、小卿皆在尊东,西无小卿位,彼主於燕,不辨贵贱故也。云“与君论道,亦不典职如公矣”者,成王《周官》云:“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是三公论道无职,比大国立孤一人,论道与公同,亦无职,故云不典职如公也。纵郑不见《周官》,於《周礼》三公亦无职,《考工记》云“或坐而论道”,亦通及三公矣。
官馔。(百官各馔其所当共之物。)
[疏]“官馔”。
○释曰:《燕礼》宰馔,此不言宰而言官者,欲见非独宰,故郑云“百官各馔”。
羹定。(亨肉孰也。《射义》曰:“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燕礼牲用狗。)
射人告具于公。公升即位于席,西乡。小臣师纳诸公卿大夫,诸公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东上。士西方,东面,北上。大史在干侯之东北,北面,东上。士旅食者在士南,北面东上。小臣师、从者在东堂下,南面,西上。(大史在干侯东北,士旅食者在士南,为有侯,入庭深也。小臣师,正之佐也。正相君,出入君之大命。)
[疏]“射人”至“西上”。
○注“大史”至“大命”。
○释曰:自此尽“少进”,论群臣立位之事。云“大史在干侯东北,士旅食者在士南,为有侯,入庭深也”者,决《燕礼》,士旅食者立于门西东上。此不继门而在士南继士者,为有侯,故入庭深也。云“小臣师,正之佐也”者,下有小臣正,正,长也,故以师为佐。云“正相君,出入君之大命”者,小臣正,小臣中尊如天子大仆,故引《大仆职》解之也。
公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乡。小臣师诏揖诸公卿大夫,诸公卿大夫西面,北上,揖大夫,大夫皆少进。(诏,告也。变尔言揖,亦以其入庭深也。上言大夫,误衍耳。)
[疏]注“诏告”至“衍耳”。
○释曰:《燕礼》言“尔”,以其近门去君远而言尔。尔,近也,移也,揖之使移近。此入庭深,故不言尔而言揖,揖之而已,不须移近之也。云“上言大夫,误衍”者,以其大夫与公卿面有异,故下别言大夫少进,明上有大夫,误衍“大夫大夫”四字也。
大射正摈。(大射正,射人之长。)
[疏]“大射正摈”。
○注“大射正射人之长”。
○释曰:自此尽“门外北面”,论请立宾之事。大射正对射人为长,若小臣正对小臣师亦为长。
摈者请宾。公曰:“命某为宾。”(某,大夫名。)摈者命宾,宾少进,礼辞。(命宾者,东面南顾。辞,辞以不敏。)反命,(以宾之辞告於君。)又命之。宾再拜稽首,受命。(又,复。)
摈者反命。宾出,立于门外,北面。公揖卿大夫,升就席。小臣自阼阶下北面,请执幂者与羞膳者。(请士可使执君两С之幂,及羞脯醢庶羞於君者。方圜壶献无幂。)
[疏]“公揖”至“膳者”。
○注“请士”至“无幂”。
○释曰:自此尽“公卿者”,论卿大夫定位及请执幂之事。云“请士可使”者,郑知请士者,据《燕礼》而知。云“方圜壶献无幂”者,方圜壶,臣尊献获者,尊皆无幂。
乃命执幂者。执幂者升自西阶,立于尊南,北面,东上。(命者於西阶前以公命命之,东上,执玄尊之幂为上。羞膳者从而东,由堂东升自北阶,立于房中,西面南上。不言命者,不升堂,略之。)
[疏]“乃命”至“东上”。
○注“命者”至“略之”。
○释曰:知“命之在西阶前”者,以其小臣位在东堂下,於阼阶请公命,乃就西阶请执幂者,以其执幂者士位在西故也。云“羞膳者从而东”者,已於《燕礼》释讫。云“不升堂”者,但不由南方升,略之。升自北堂,是亦升堂矣。
膳宰请羞于诸公卿者。(膳宰请者,异於君也。)
[疏]“膳宰”至“卿者”。
○释曰:不言命者,对君言命於臣,略之。
摈者纳宾,宾及庭,公降一等揖宾,宾辟。(及,至也。辟,逡遁,不敢当盛。)
[疏]“摈者”至“宾辟”。
○注“及至”至“当盛”。
○释曰:自此尽“宾答再拜”,论主人迎宾拜至及献宾之事。云“公降一等揖宾”,不言请宾至位就席者,亦是以宾与主人为礼,礼不参,故不请也。此言“宾辟”,《燕礼》不言,文略也。
公升,即席。(以宾将与主人为礼,不参之。)
奏《肆夏》。(《肆夏》,乐章名,今亡。吕叔玉云:《肆夏》,《时迈》也。《时迈》者,大平巡守,祭山川之乐歌。其《诗》曰:“明昭有周,式序在位。”又曰:“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奏此以延宾,其著宣王德,劝贤与?《周礼》曰:“宾出入,奏《肆夏》。”)
[疏]“奏肆夏”。
○注“肆夏”至“肆夏”。
○释曰:云“《肆夏》乐章名,今亡”者,案《周礼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杜子春引吕叔王以为“《肆夏》,《时迈》也;《繁遏》、《执亻竟》也;《渠》,《思文》也”。後郑云:“以《文王》、《鹿鸣》言之,则《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郑彼注破吕叔玉。此注亦云“《肆夏》,乐章名,今亡”,与彼注亦同。今此又引“吕叔玉”於下者,以无正文,叔玉或为一义,故郑於此两解之也。云“祭山川之乐歌”者,以其《时迈》序云:“巡守告祭柴望也。”谓巡守祭当方山用,则《王制》及《尚书》云“望秩於山川”是也。云“明昭有周”者,美武王有明,明於周。云“式序在位”者,式,用也,任贤用能,序之使在官位。云“我求懿德”者,懿,美也,我求取美德之人也。云“肆于《时夏》”,肆,遂也,夏,大也,能如此遂於王道之大。云“奏此以延宾,其著宣王德,劝贤与”者,今国君歌此诗,延宾入者,其欲著明诸侯,宣布王之德,以劝贤人,使有德言与者?郑以义解之,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云“《周礼》曰:宾出入,奏《肆夏》”者,按《大司乐》云:“王出入则令奏《王夏》,尸出入则令奏《肆夏》,牲出入则令奏《昭夏》。”下云:“大飨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郑注云:“大飨,飨宾客也。”彼宾客谓诸侯来朝者也。“不入牲,牲不入,亦不奏《昭夏》也。其他谓王出入,宾客出入,亦奏《王夏》、《肆夏》。”以此言之,王用《肆夏》以飨诸侯来朝。今引之者,证燕时纳宾,亦奏之。按《燕礼》记云:“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郑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此亦同彼注也。若臣无王事之劳,则如常燕,无以乐,纳宾法也。又此纳宾乐,故诸侯亦得用,若升歌则不可。若宾醉而出,奏《陔夏》,与此异也。
宾升自西阶,主人从之。宾右北面至再拜,宾答再拜。(主人,宰夫也,又掌宾客之献饮食。君於臣虽为宾,不亲献,以其莫敢亢礼。)
主人降洗,洗南,西北面。(宾将从降,乡之,不於洗北,辟正主。)
[疏]“主人”至“北面”。
○注“宾将”至“正主”。
○释曰:自此至“虚爵降”,论主人献宾之事也。云“不於洗北,辟正主”者,按《乡饮酒》、《乡射》主人降洗,洗北南面是正主,此宰夫代君为主,故不於洗北南面也。
宾降阶西,东面。主人辞降,宾对。(对,答。)主人北面盥,坐取觚,洗。宾少进,辞洗。主人坐奠觚于篚,兴对。宾反位。(宾少进者,所辞异,宜违其位也。献不用爵,辟正主。)主人卒洗。宾揖,升。(宾每先升,尊也。)主人升,宾拜洗。主人宾右奠觚答拜,降盥。宾降,主人辞降,宾对。卒盥。宾揖升。主人升,坐取觚。(取觚,将就瓦С酌膳。)执幂者举幂,主人酌膳,执幂者盖幂。酌者加勺,又反之。(反之,覆勺。)
筵前献宾。宾西阶上拜,受爵于筵前,反位。主人宾右拜送爵。(宾既拜,於筵前受爵,退复位。)
[疏]注“宾既”至“复位”。
○释曰:云“宾既拜,於筵前受爵”者,郑恐读者以拜下读为句。
宰胥荐脯醢。(宰胥,宰官之吏也,不使膳宰荐,不主於饮酒,变於燕。)
[疏]注“宰胥”至“於燕”。
○释曰:云“不使膳宰荐者,不主饮酒,变於燕”者,决《燕礼》使膳宰荐,主於饮酒故也。
宾升筵。庶子设折俎。(庶子,司马之属,掌正六牲之体者也。《乡射》记曰:“宾俎,脊、胁、肩、肺。”不使膳宰设俎,为射变於燕。)宾坐,左执觚,右祭脯醢,奠爵于荐右,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执爵,遂祭酒,兴,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执爵兴。主人答拜。(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乐阕。(阕,止也。乐止者,尊宾之礼盛於上也。)
[疏]“乐阕”。
○注“阕止”至“上也”。
○释曰:此上经云“奠爵拜告旨”,下经云“宾卒爵”,则此经者是宾啐酒节即乐阕。《燕礼》记亦云:“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亦据啐酒时。按《郊特牲》“宾入大门而奏《肆夏》”,又曰“卒爵而乐阕”,与此啐酒乐阕不同者,彼注谓朝聘者,故卒爵而乐阕,此燕己臣子法,故啐酒而乐阕也。云“尊宾之礼盛於上也”者,宾及庭,奏《肆夏》,乃至升堂饮酒,乃乐止,是尊宾之礼盛於堂上者也。
宾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主人答拜。
●卷十七大射第七
宾以虚爵降。(既卒爵,将酢也。)
[疏]“宾以虚爵降”。
○释曰:自此尽“西序东面”,论宾酢主人之事。
主人降。宾洗南西北面坐奠觚,少进,辞降。主人西阶西、东面,少进,对。宾坐取觚,奠于篚下,盥洗。(篚下,篚南。)
主人辞洗。宾坐奠觚于篚,兴对,卒洗,及阶,揖升。主人升,拜洗如宾礼。宾降盥,主人降。宾辞降,卒盥,揖升。酌膳,执幂如初,以酢主人于西阶上。主人北面拜受爵。宾主人之左拜送爵。(宾南面授爵,乃於左拜。凡授爵,乡所受者。)
[疏]注“宾南”至“受者”。
○释曰:知者,以经云“主人北面”,明凡授爵乡所受者,《乡饮酒》、《乡射》献酬酢皆然,故云“凡”,谓南面授与所受者也。
主人坐祭,不啐酒,(辟正主也。未荐者,臣也。)不拜酒。(主人之义。《燕礼》曰:“不拜酒,不告旨。”)遂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宾答拜。主人不崇酒,以虚爵降,奠于篚。(不崇酒,辟正主也。崇,充也,谓谢酒恶相充实。)
宾降,立于西阶西,东面。(既受献矣,不敢安盛。)
[疏]“实降”至“东面”。
○注“既受”至“安盛”。
○释曰:以堂上为盛,故降下。下文於酬宾“降筵西,东南面立”,注云:“不立於序内,位弥尊。”《燕礼》注云:“位弥尊,礼弥卑。”是未酬已前礼盛者也。
摈者以命升宾。宾升,立于西序,东面。(命,公命也。东西墙谓之序。)
[疏]注“命公”至“之序”。
○释曰:知“公命”者,命由尊者出,故也。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
主人盥,洗象觚,升酌膳,东北面献于公。(象觚,觚有象骨饰者也。取象觚东面,不言实之,变於《燕》。)
[疏]“主人”至“于公”。
○注“象觚”至“于燕”。
○释曰:自此尽“于篚”,论主人献公之事。云“取象觚东面”者,乡公为敬故也。云“不言实之,变於《燕》”者,《燕礼》云实之主於饮酒,此云酌,不云实之,主於射,略於饮酒故也。
公拜受爵,乃奏《肆夏》。(言乃者,其节异於宾。)
[疏]“公拜”至“肆夏”。
○注“言乃”至“於宾”。
○释曰:言“异”者,宾及庭奏,此君受爵乃奏,是其节异故也。云“乃”者,缓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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