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30/46)-汉-郑玄
(本文为《仪礼注疏》第 30/46 部分)
○注“言从”至“也”。
○释曰: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没其庶子则得伸,如国人也。云“昆弟,庶昆弟也”者,若,则在父之所不降之中,故知庶昆弟也。云“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者,言旧读,谓郑君以前马融之等,以“昆弟”二字抽之在传下,今皆易之在上。郑检经义,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为者,父以尊降庶子,则庶子亦厌而为昆弟大功。是知宜蒙此传,则昆弟二字当在传上,与母妻宜蒙此传,同为厌降之文,不得如旧读也。云“父所不降谓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谓者,欲见中非一,谓父为妻、子之等皆是也。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子为之,亦如之。)
[疏]注“皆者”至“如之”。
○释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为此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亲,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言“皆”者,郑云“互相为服”者,以彼此相为同,是从父昆弟相为著服,故云皆,互相见之义故也。云“其为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云“子为之亦如之”者,虽不降,同故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人者。(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
[疏]注“妇人”至“恩疏”。
○释曰: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云“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亲也,妇者事人之称,是见疏也。今不言女与母,而言夫之昆弟与妇人子者,是因出,见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疏]注“下传”至“亦期”。
○释曰:妾为君之庶子,轻於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者,彼传为此经而作,故云指为此。在下者,郑彼云文烂在下尔故也。云“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者,妾从女君服,得与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又云“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是异於女君也。云“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谓亦得与女君期者,亦是与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
[疏]注“旧读”至“服也”。
○释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疏]释曰: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郑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总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旧读者自安,是谁置之也?今以义,必是郑君置之。郑君欲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後以注破之。云“此不辞”者,谓此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也。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名之”者,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皆言其以明妾为私亲。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一人逆降,一人合降,不得合云二人,是二人为此七人等逆降者。又引《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者,彼二人为曾祖是正尊,虽出嫁,亦不降。此则为旁亲,虽未嫁,亦逆降。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云“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者,此传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而发,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简札韦编烂断,後人错置於下,是以旧读将为本在於此,是以遂误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者,此郑依经正解之,以其嫁者降旁亲是其常,而云未嫁者,成人未嫁,亦降旁亲者,谓女子子十五已後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云“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後年二月,冠于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後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於二月得及时而嫁,是以云明当及时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
[疏]释曰:此等姑姊已下,应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谓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云“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国君绝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後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後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
[疏]“传曰”至“不敢服也”。
○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诸侯绝旁服,则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发问也。答曰云“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者,大夫与诸侯所以亦为服者,各自以为尊同,故服之也。若然,大夫之下则云命妇、大夫之子,国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国君,不降可知。云“诸侯之子称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广说尊不同之义也。但诸侯之子,相承象贤,而旁支庶已下,并为诸侯,所绝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案《檀弓》注云:“庶子言公,卑远之。”是以子与孙皆言公,见疏远之义故也。云“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者,谓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是自卑别於尊者也。云“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谓若《周礼典命》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是公之子孙,或为天子臣,出封为五等诸侯,是公子有封为国君之事。云“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者,谓後世将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谓不复祀别子也。云“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为君,诸父是祖之一体,又是父之一体,其昆弟既是父之一体,又是己之一体,故不臣此二者,仍为之著服也。云“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诸父尊,故未得臣,仍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为之服,亦既不臣,当服本服期。其不臣者,为君所服当服斩,以其与诸侯为兄弟者,虽在外国,犹为君斩,不敢以轻服服至尊。明诸父昆弟虽不臣,亦不得以轻服服君,为之斩衰可知。云“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者,继世至孙,渐为贵重,故尽臣之。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绝宗之人,亲疏皆有臣道,故虽未臣,子孙终是为臣,故以臣言之。云“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释臣与不臣,君之子与君同之义。云“君之所为服”者,谓君之所不臣者,君为之服者,子亦服之,故云“子亦不敢不服也”。云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谓君所臣之者,君不为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从父升降故也。
○注“不得”至“义云”。
○释曰:云“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者,郑恐人以传云不得祢不得祖,令卑别之,不得将为祢祖,故云不得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名为不得也。以其庙已在,子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并立庙,故云不得也。云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郑言此者,欲见公子、公孙若立为卿大夫,得立三庙;若作上士,得立二庙;若作中士,得立一庙,并得祭其祖祢。既不祖祢先君,当立别子已下,以其公子、公孙并是别子,若鲁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後为君庆父,叔牙、季友等谓之公子,公子并为别子,不得祢先君桓公之庙,庆父等虽为卿大夫,未有庙。至子孙已後,乃得立别子为大祖,不毁庙。已下二庙,祖祢之外,次第则迁之也,故云“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祢”也。虽得祭祖祢,但不得祢祖先君也。云“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此谓郑叠传文也。云“後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者,此郑解义语,以其後世为君,祖此受封君,解世世祖是人,不得祀别子。解不祖公子者也,以其别子卑,始封君尊,是为自尊别於卑者也。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庙,五庙者,大祖与高祖巳下四庙。今始封君,後世乃不毁其庙,为大祖於此。始封君未有大祖庙,唯有高祖以下四庙,则公子为别子者,得入四庙之限,故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如其亲,谓自祢已上,至高祖以次立四庙。云“後世迁之,乃毁其庙尔”者,谓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为祢庙,前高祖者为高祖之父,当迁之,又至四世之後,始封君为高祖,父当迁之时,转为大祖,通四庙为五庙,定制也。故云後世迁之,乃毁其庙也。云“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者,自诸臣之子已下,既非经语,而传说降与公子之义,故云终说也。
む衰裳、牡麻,既葬除之者。
[疏]释曰:此む衰是诸侯之臣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带屦者,以其传云“小功之む也”,则带屦亦同小功可知。
传曰:む衰者何?以小功之む也。(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尊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む,今南阳有邓む。)
[疏]注“治其”至“邓む”。
○释曰:传问者,正问缕之粗细,不问升数多少,故答云“小功之む”也。若然,小功む知据缕粗细,非升数者,下记人记出升数,而“む衰四升有半”,郑彼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故云注亦云“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也”。云“细其缕者以恩轻也”者,以其诸侯大夫是诸侯,臣於天子为陪臣,唯有聘问接见天子,天子礼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轻也。云“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者,诸侯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缕加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云“凡布细而疏者谓之む”者,此丧服谓之む,由む而疏,若非丧服,细而疏亦谓之む,故云“凡”以总之。云“今南阳有邓む”者,谓汉时南阳郡邓氏造布,有名む,言此者,证凡布细而疏,即是む之义。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疏]释曰:此经直云“大夫”,则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云:诸侯之孤,以皮帛继子男。故知大夫中兼孤卿。
传曰:何以む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疏]
○注“接犹”至“可知”。
○释曰:传问者,怪其重,此既陪臣,何意服四升半布,七月乃除。答云“以时接见乎天子”者,为有恩,故服之。云“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者,案《周礼大宗伯》有“时见曰会”,彼诸侯聘时见曰会,无常期曰时会。此郑云以时会见者,直据诸侯大夫,时复会其问┹天子礼,此即《周礼大宗伯》云:“时聘曰问,殷┹曰视。”郑注云:“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竟外之臣,既非朝岁,不敢渎为小礼。”是天子有事乃遣大夫来聘。彼又注云:“殷┹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此时唯有侯服一服朝,故馀五服并使卿来见天子。此并是以时会见天子。天子待之以礼,皆有委积、飧饔、飨食燕与时赐,加恩既深,故诸侯大夫报而服之也。云“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者,上文云“庶人为国君”,注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即知畿外之民不服可知。今又言之者,以畿外内民庶,於天子有服无服,无明文,今因畿外诸侯大夫接见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无服。明民庶不为天子服可知,故重明之。若然,诸侯之士约大夫,不接见天子则无服,明士不接见亦无服可知。其有士与卿大夫聘时作介者,虽亦得礼,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见亦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五月者。(澡者,治去莩垢,不绝其本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其本,屈而反以报之。”)
[疏]“小功”至“月者”。
○释曰:此《殇小功章》在此者,本齐衰大功之亲,为殇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者也。自上以来,皆带在下,今此带在上者,以大功已上,、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与大功同,故进带於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见一包二,此别言带者,亦欲见带不绝本,与不同,故两见之也。又殇大功直言无受,不言月数,此直言月,不言无受者,圣人作经,欲互见为义。大功言无受,此亦无受,此言五月,彼则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见,无受之义也。又不言布带与冠,文略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纟句也。
○注“澡者”至“报之”。
○释曰:云“澡者,治去莩垢”者,谓以麻,又治去莩垢,使之滑净,以其入轻竟故也。引《小记》者,欲见下殇小功中有本,是齐衰之丧,故特言下殇。若大功下殇,则入缌麻,是以特据下殇。云“屈而反以报之”者,谓先以一股麻不绝本者为一条,展之为绳。报,合也。以一头屈而反,乡上合之,乃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见其重故也。引之者,证此带亦不绝本,屈而反以报之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未知带得与斩衰下殇小功同,不绝本不。案《服问》云“小功无变也”,又云“麻之有木者,变三年之葛”,彼云小功无变,据成人小功无变,三年之葛有本,得变之,则知大功殇长中在小功者,轻带无本也。以此而言,经注专据齐斩下殇小功重者而言,其中无有大功之殇在小功带麻绝本者,似若《斩衰章》兼有义服,传直言衰三升,冠六升,不言义服衰三升半者也。若然,姑、姊妹出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带与大功之殇同,亦无本也。
叔父之下殇,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疏]释曰:此经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殇”八人,皆是成人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以此下殇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後。云“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之长殇,从父昆弟之长殇”,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长殇、中殇小功,故在此章。从父昆弟情本轻,故在出降昆弟後也。
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疏]注“问者”至“求之也”。
○释曰:不直云“何以”而云“问者曰”者,以其传总问大功、小功,所问非一,故云问者曰,与常例不同。郑云“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者,以其《缌麻章》见从父昆弟之下殇,此章见从父昆弟之长殇,唯中殇不见,故致问,是以据从父昆弟也。云“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缌麻章》传云:“齐衰之长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据此二传言之,礼无殇在齐衰,则下齐衰之殇与大功之殇据成人,明此大功与小功之殇据服其成人可知也。若然,此经大功之殇唯有为人後者,为昆弟及从父昆弟二者,长殇、中殇在此小功,共成人小功之殇中从下,自在缌麻,於此言之者,欲使小功与大功相对,故兼言之也。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者,以此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而言,则大功重者中从上,齐衰重於大功,明从上可知,故谓举轻以明重也。又云“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者,郑以此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缌麻章》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两文相反,故郑以彼谓妇人为夫之族类,此谓丈夫为殇者服也。郑必知义然者,以其此传发在从父昆弟丈夫下,下文发传在妇人为夫之亲下,故知义然也。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者,周公作经,不可具出,略举以明义,故云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
[疏]注“不见”至“下也”。
○释曰:夫之叔父义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长殇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者,下《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下”,主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故知中从下,在缌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疏]释曰: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者,此皆成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故下殇在此小功也。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者,谓姑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小功。不言中殇,中从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之义。庶孙者,祖为之大功,长殇、中殇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
[疏]释曰:云“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者,谓此三人为此六种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长殇小功中亦从上。此一经亦尊卑为次序也。
○注“大夫”至“大夫”。
○释曰: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者,凡为昆弟,成人期,长殇在大功,今大夫为昆弟长殇小功,明大夫为昆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长殇,中殇在小功,若昆弟亦为大夫同等,则不降,今言降在小功,明是昆弟为士,若不仕者也。云“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者,已为大夫,则冠矣,丈夫冠而不为殇,是以知大夫无殇服矣。若然,大夫身用士礼,已二十而冠,而有兄姊殇者,已与兄姊同十九,而兄姊於年终死,已至明年初二十,因丧而冠,是已冠成人而有兄姊殇也。且五十乃爵命,今未二十已得为大夫者,五十乃爵命,自是礼之常法,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谓若甘罗十二相秦之等,未必要至五十,是以得有幼为大夫者也。若然,《曲礼》云”四十强而仕“,则四十然後为士。今云殇死者为士,若不仕则为士而殇死,亦是未二十得为士者。谓若《士冠礼》郑《目录》云:“士之子任士职,居士位,二十而冠。”则亦是有德未二十为士,至二十乃冠。故郑引《管子》书四民之业,士亦世焉是也。云“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者,经云公之昆弟,多兼言庶,此特不云公之庶昆弟,直云公之昆弟者,若为母则兼云庶,以其母庶之子,皆同服。妾子为母,见厌不申,今此经不为母服,为昆弟已下,并同长殇,故不言庶也。云“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子亦服此殇也”者,若言大夫庶子为昆弟,谓言子不服之,若不言庶子,则兼庶,是以郑云不言庶子者关子,关,通也,通子亦服此服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者,旧疑大夫与公之昆弟尊卑异,今案此经云公之昆弟与大夫同降,昆弟已下成人大功,长殇同小功,则知此二人尊卑同,故云犹大夫也。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君之庶子。)
[疏]注“君之庶子”。
○释曰:妾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见上章。今长殇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长,则成人随女君三年,长殇在大功,与此异,故言君之庶子以别之也。
●卷三十三丧服第十一
小功布衰裳、牡麻、即葛五月者。(即,就也。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带,而五月也。《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纟句也。)
[疏]注“即就”至“纟句也”。
○释曰:此是《小功成人章》,轻於殇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义。其衰裳之制,澡等与前同,故略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缛,故有变麻从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为足,故不变衰也,不列冠屦,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轻,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缛,故具言也。云“即就也”者,谓去麻就葛也。引《传》,欲见小功有变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变同之也。引旧说云“小功以下吉屦无纟句也”者,以小功轻,非直丧服不见屦,诸经亦不见其屦,以轻略之,是以引旧说为证纟句者。案《周礼屦人职》屦舄皆有纟句、纟意、纯。纯者,於屦口缘。纟意者,牙底接处缝中有条。纟句者,屦鼻头有饰,为行戒,吉时有行戒,故有纟句。丧中无行戒,故无纟句。以其小功轻,故从吉屦为其大饰,故无纟句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祖父之昆弟之亲。)
[疏]注“祖父”至“之亲”。
○释曰:此亦从尊向卑,故先言从祖祖父母,已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从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故次之。是以郑言祖父之昆弟之亲者,云从祖父母者,是从祖祖父之子,是父之从父昆弟之亲,故郑并言祖父之昆弟之亲。云“报”者,恩轻,欲见两相为服,故云报也。
从祖昆弟。(父之从父昆弟之子。)
[疏]注“父之”至“之子”。
○释曰:此是从祖父之子,故郑云“父之从父昆弟之子”,已之再从兄弟。以上三者为三小功也。
从父姊妹、(父之昆弟之女。)
[疏]注“父之昆弟之女”。
○释曰:此谓从父姊妹在家大功,出小功。不言出,与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报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孙人者。(孙者,子之子,女孙在室,亦大功也。)
[疏]注“孙者”至“功也”。
○释曰:以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大功,故出小功也。
为人後者,为其姊妹人者。(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
[疏]注“不言”至“可知”。
○释曰:云“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案《诗》云:“问我诸姑,遂及伯姊。”注云:“先姑後姊,尊姑也。”是姑尊而不亲,姊妹亲而不尊,故云不言姑,举姊妹亲者也。
为外祖父母。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疏]释曰:发问者,是传之不得决此,以云外亲之服不过缌,今乃小功,故发问。云“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为。犹若众子恩爱,与长子同退入期,故特言为众子也。
从母,丈夫妇人,报。(从母,母之姊妹。)
[疏]注“从母母之姊妹”。
○释曰:母之姊妹与母一体,从於己母而有此名,故曰从母。言“丈夫妇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两相为服,故曰报。云丈夫妇人者,马氏云:从母报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若然,是皆成人长大为号。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丈夫妇人,姊妹之子,男女同。)
[疏]注“外亲”至“女同”。
○释曰:云“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云“外亲之服皆缌也”者,以其异姓,故云外亲,以本非骨肉,情疏,故圣人制礼无过缌也。言此者,见有亲与母名,即加服之意耳。注云“外亲异姓”者,从母与姊妹,子舅与外祖父母皆异姓,故总言外亲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略从降。)
[疏]注“大夫”至“从降”。
○释曰:夫之姑姊妹,夫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从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释,恐谓未当报,然文不为娣姒设,以其娣姒妇两见,更相为服自明,何言报也?既报字不为娣姒,其报於娣姒上者,以其於夫之兄弟使之远别,故无名,使不相为服。要娣姒妇相为服,亦因夫而有姑娣姒妇,下云报,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传曰: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
[疏]注“娣姒”至“姒妇”。
○释曰:传云娣姒妇者弟长也者,此二字皆以女为形,以弟为声,则据二妇立称,谓年小者为娣,故云娣,弟是其年幼也;年大者为姒,故云姒。长是其年长,假令弟妻年大,称之曰姒,兄妻年小,谓之曰娣,是以《左氏传》穆姜是宣公夫人,大妇也。声伯之母是宣公弟叔之妻,小妇也。声伯之母不聘,穆姜云:“吾不以妾为姒。”是据二妇年大小为娣姒,不据夫年为小大之事也。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士者。(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
[疏]注“从父”至“士者”。
○释曰:从父昆弟、庶孙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郑云“为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以经女子子下总云“士”,郑恐人疑,故郑别言之,以其从父昆弟及庶孙已见於《大功章》,今在此,故三等人降亲一等,故知此文亦谓为士者也。
大夫之妾为庶子人者。(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亦大功。)
[疏]注“君之”至“大功”。
○释曰:此云“人”者,谓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郑云“嫁於大夫亦大功”者,直有出降,无尊降故也。
庶妇。(夫将不受重者。)
[疏]注“夫将不受重者”。
○释曰:经云於支庶舅姑为其妇小功。郑云“夫将不受重”,则若《丧服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君母之父母从母。(君母,父之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
[疏]注“君母”至“姊妹”。
○释曰:此亦谓妾子为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知妻子为之同也。
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如子。)
[疏]注“不敢”至“子”。
○释曰:何以发问者,以既不生己母,又非骨肉,怪为小功,故发问也。答云“不敢不从服”者,言无情,实但畏敬,故云不敢不从服也。云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故直云不在,容有数事不在也。郑云“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者,以解不敢意也。云“如子”者,则如妻之子,非正长,而据君母在,而云如,若君母不在,则不如。若然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母母或亦兼服之。若马氏义,君母不在,乃可申矣。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
[疏]注“君子”至“妻子”。
○释曰:郑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者,礼之通例。云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焉。又国君之子为慈母无服,士又不得称君子,亦复自养子无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妻子者,妾子贱,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父没,则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缌也。《内则》曰:“异为孺子室於宫中,择於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其可者贱於诸母,谓傅姆之属也。其不慈己,则缌可矣。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於公宫,则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
[疏]注“云君”至“其子”。
○释曰:云“为庶母何以小功也”,发问者,以诸侯与士之子皆无此服,唯此贵人大夫与公子之子犹有此服,故发问也。答云“慈己加也”,故以缌麻上加至小功也。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者,以其言子继於父,故云父在。且大夫公子不继世,身死则无馀尊之厌,如凡人,则无三母慈己之义,故知父在也。云“父没则不服之矣”者,以其无馀尊,虽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缌麻也,如士礼,故郑又云“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以士礼为庶母缌也”,是其本为庶母缌麻也。“《内则》”已下,至“非慈母也”,皆《内则》文。彼文承国君与大夫士之子生之下,郑彼注云:“为君养子之礼。”今此郑所引,证大夫公子养子之法,以其大夫公子妻亦得立三母故也。云“异为孺子室於宫中”者,郑注云:“特埽一处以处之,更不别室。”还於侧室生子之处也。云“择於诸母与可者”,诸母谓父之妾,即此经庶母者也。云“可”者,彼注云:“可者,傅御之属也。”谓母之外别有傅母御妾之等有德行者,可以充三母也。云“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宽谓宽弘,裕谓容裕,慈谓恩慈,惠谓惠爱,温谓温润,良谓良善,恭谓恭恪,敬谓敬肃,慎谓能谨慎,寡言谓审词语,有此十行者,得为子师,始终与子为模范,故取德行高者为之也。故彼注云:“子师,教示以善道者。”云“其次为慈母”,彼注云:“慈母知其嗜欲者,德行稍劣者为慈母。”即此经慈母是也。又云“其次为保母者”,德行又劣前者为保母,彼注云:“保母,安其居处者。”云“皆居子室”者,以皆是子母,是以居子之室也。云“他人无事不往”者,彼注云:“为儿精气微弱,将惊动也。”又云“大夫之子有食母”者,彼注云:“选於傅御之中。《丧服》所谓乳母也。”案下章云乳母,注云:“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者。”若然,大夫三母之内,慈母有他故,使贱者代慈母养子,谓之乳母。死则服之三月,与慈母服异。引之者,证三母中又有此母也。君与士皆无此事。云“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者,谓此经庶母慈己,则《内则》所云之谓也。云“其可者贱於诸母,谓傅姆之属也”者,傅姆谓女师,郑注《昏礼》云:“姆妇人年五十无子,出而不复嫁,能以妇道教人者。若今时乳母矣。”郑注《内则》云:“可者,傅御之属。”与此注不同者,无正文,故注有异,相兼乃具。云“其不慈己,则缌可矣”者,覆解子为三母之服,谓诸母也。传云“以慈己加”,若不慈己,则不加,明本当缌也。云“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者,周公作经,举中以见上下,故知皆服之矣。云“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於公宫,则劬非慈母”者,引此者,彼既总据国君与卿大夫士养子法,向来所引,唯据大夫与公子养子法,故更见国君养子之礼。但国君子之三母具,如前说三母之外,别有食子者,二者之中,先取士妻无堪者,乃取大夫妾,不并取之。案彼注谓先有子者,以其须乳故也。劬劳三年,子大出见公宫,则劳之以束帛,此经慈母以其无服故也。知国君子於三母无服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以此而言,则知天子诸侯之子,於三母皆无服也。云“士之妻自养其子”者,此亦《内则》文。取之者,以其君大夫养子已具,故因论士之养子法。彼注云:“贱不敢使人也。”
缌麻三月者。(缌麻,布衰裳而麻带也。不言衰,略轻服,省文。)
[疏]注“缌麻”至“省文”。
○释曰:此章五服之内,轻之极者,故以缌如丝者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为带,故曰“缌麻”也。“三月”者,凡丧服变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轻者,法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故三月也。云“缌麻布衰裳”者,缌则丝也,但古之缌麻字通用,故作缌字。直云“而麻带”也,案上《殇小功章》云“澡麻带”,况缌服轻,明亦澡麻可知。云“不言衰,略轻服,省文”者,据上殇小功言带,故成人小功与此缌麻有带可知,故云略轻服省文也。
传曰:缌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或曰有丝,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抽犹去也。《杂记》曰:“缌冠纟缨。”)
[疏]注“谓之”至“纟缨”。
○释曰:云“缌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八十缕为升,十五升千二百缕,抽其半六百缕,缕粗细如朝服,数则半之,可谓缌而疏,服最轻故也。云“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者,案下记云“大夫吊於命妇锡衰,传曰: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郑注云:“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不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若然,则二衰皆同升数,但锡衰重,故治布不治缕,哀在内故也。此缌麻衰,治缕不治布,哀在外故也。云“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者,以其粗细与朝服十五升同,故细如丝也。云“或曰有丝”者,有人解有用丝为之,故云缌。又曰“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者,此郑以义破,或解朝服,谓诸侯朝服缁布衣,及天子朝服皮弁服白布衣,皆用布,至於丧衰,何得反丝乎,故不可也。引《杂记》“缌冠纟缨”者,以其斩衰缨,缨重於冠,齐衰已下缨,缨与冠等。上传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则此云缌冠者,冠与衰同用缌布,但纟缨者,以灰纟治布为缨,与冠别,以其冠与衰皆不治布缨,则纟治以其轻,故特异於上也。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
[疏]注“族曾”至“明矣”。
○释曰: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亲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从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已之父从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已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云“祖父之从父昆弟之亲”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与族祖父相与为从昆弟,族祖父与已之祖俱是高祖之孙,此四缌麻又与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於高祖有服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见《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为无服,故郑从下乡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郑彼注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举一以见二也。然则又云族祖父者,郑意以族祖父者,上连祖父之从父昆弟为义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孙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孙,族祖父,高祖之旁孙也。
庶孙之妇,庶孙之中殇。(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
[疏]注“庶孙”至“下也”。
○释曰:庶孙之妇缌者,以其子之妇大功,庶子之妇小功,孙之妇小功,庶孙之妇缌,是其差也。云“庶孙之中殇”,注云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者,则长、中殇皆入《小功章》中,故云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者,谓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缌麻之殇,中从下。谓殇之内无单言中殇者,此经单言中殇,故知误,宜为下也。
从祖姑姊妹人者,报。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不见中殇者,中从下。)
[疏]注“不见”至“从下”。
○释曰:此一经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经或出,或长殇,降一等皆缌麻。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者,以其小功之殇,中从下故也。其云从祖父长殇,谓叔父者也。
外孙。(女子子之子。)
[疏]注“女子子之子”。
○释曰:云外孙者,以女出外而生,故云外孙。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言中殇者,明中从下。)
[疏]注“言中”至“从下”。
○释曰:从父昆弟,成人大功,长、中殇在小功,故下殇在此章也。侄者为姑之出,降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在此也。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故中下殇在此。以下《传》言之,妇人为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从下,故郑据而言之也。
从母之长殇,报。
[疏]释曰:从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长殇在此。中、下之殇则无服,故不言。云报者,以其疏亦两相为服也。案《小功章》已见从母报服,此殇又云报者,以前章见两,俱成人以小功相报。此章见从母与姊妹子,亦俱在殇死,相为报服,故二章并言报也。
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
[疏]释曰:此为无冢,唯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後,为其母缌也。
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也。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
[疏]“传曰”至“缌也”。
○释曰:传发问者,怪其亲重而服轻,故问。引旧传者,子夏见有成文,引以为证。云“与尊者为一体”者,父子一体,如有首足者也。云“不敢服其私亲也”者,妾母不得体君,不得为正亲,故言私亲也。云“然则何以服缌也”,又发此问者,前答既云不敢服其私亲,即应全不服,而又服缌,何也?答曰“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者,云有死宫中者,纵是臣仆死於宫中,亦三月不举祭,故此庶子因是为母服缌也。有死即废祭者,不欲闻凶人故也。
○注“君卒”至“众人”。
○释曰:云“君卒,庶子为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记所云是也。先君卒,则是今君,庶昆弟为其母大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今庶子承重,故缌。云“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也”者,以其母在大功,父卒无馀尊所厌,故伸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者,士卑无厌故也。郑并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见不承後者,如此服若承後,则皆缌,故并言之也。向来经传所云者,据大夫士之庶子承後法。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後,为其母所服云何?案《曾子问》云:“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云“谓庶子王为其母”无服。案《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注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後,为其母缌。言唯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据彼二文而言。《曾子问》所云据小君在,则练冠五服外。《服问》所云,据小君没後,其庶子为得申,故郑云申君,是以引《春秋》之义。母以子贵。若然,天子诸侯礼同,与大夫士礼有异也。
士为庶母。
[疏]释曰:上下体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则显其名位。传云“大夫已上为庶母无服”,则为庶母是士可知。而经云“士”者,当云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无庶母,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诡例言士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
[疏]释曰:发问者,除士以外,皆无服庶母服。独士有服,故发问。答云“以名服也”,以有母名,故有服。云“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其降,故无服,此传解特称士之意也。
贵臣、贵妾。
[疏]“贵臣贵妾”。
○释曰:此贵臣、贵妾谓公士大夫为之服缌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其贵也。(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
[疏]释曰:发问者,以臣妾言不应服,故发问之也。答云“以其贵也”,以非南面,故简贵者服之也。
○注“此谓”至“则已”。
○释曰:云“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者,若士则无臣,又不得简妾贵贱,天子诸侯又以此二者无服,则知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也。云“贵臣,室老士也”者,上《斩章》郑已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云“贵妾,侄娣也”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士昏》云“虽无娣,媵先”,是上侄娣不具,卿大夫有侄娣为长妾可知,故以贵妾侄娣也。云“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者,以其绝期已下故也。云“士卑无臣”者,《孝经》以诸侯天子大夫皆云“争臣”,“士有争友”,是士无臣也。云“妾又贱,不足殊”者,以大夫已上身贵,妾亦有贵,士身贱,妾亦随之贱者,故云妾又贱不足殊也。云“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者,《丧服小记》文。
乳母。(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
[疏]注“谓养”至“慈己”。
○释曰:案《内则》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丧服》所谓乳母”。以天子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为之服,士又自养其子。若然,自外皆无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为乳母,其子为之缌也。云“为养子者有他故”者,谓三母之内,慈母有疾病或死,则使此贱者代之养子,故云乳母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怪其馀人之子皆无此乳母,独大夫之子有之,故发问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为之服缌也。
从祖昆弟之子。(族父母为之服。)
[疏]注“族父母为之服”。
○释曰:云“从祖昆弟之子”者,据己於彼为再从兄弟之子。云“族父母为之服”者,据彼来呼己为族父母,为之服缌也。
曾孙。(孙之子。)
[疏]注“孙之子”。
○释曰:据曾祖为之缌,不言玄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孙、玄孙为曾、高同,曾、高亦为曾孙、玄孙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玄孙也。
父之姑。(归孙为祖父之姊妹。)
[疏]注“归孙”至“姊妹”。
○释曰:案《尔雅》云:“女子谓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是以郑据而言焉。
从母昆弟。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传问者,怪外亲轻而有服者。答云“以名服”者,因从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亲之号,是以上《小功章》云为从母小功,云“以名加也”;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从母之名,而服其子为义。
甥。(姊妹之子。)
[疏]注“姊妹之子”。
○释曰:云甥者,舅为姊妹之子。
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者,五服未有此名,故问之。答云“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复谓之世叔,故名为舅。舅既得别名,故谓姊妹之子为甥,亦为别称也。云“何以缌也,报之也”者,此怪其外亲而有服,故发问也。答曰报之者,甥既服舅以缌,舅亦为甥以缌也。
婿。(女子子之夫也。)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之者,怪女之父母为外亲女夫服。答云“报之”者,婿既从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报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发问,此不疑婿而发问者,侄甥本亲而疑异称,故发问。而婿本是疏人,宜有异称,故不疑而问之也。
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缌?从服也。(从於妻而服之。)
[疏]注“从於妻而服之”。
○释曰:传发问者,亦怪外亲而有服。答云“从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不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亲,不相报,故在後别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从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外兄弟也。)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疏]释曰:云“外兄弟”者,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传发问者,亦疑外亲而服之,故问也。答云“报之”者,姑之子既为舅之子服,舅之子复为姑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之也。
舅。(母之昆弟。)传曰:何以缌?从服也。(从於母而服之。)
[疏]注“从於母而服之”。
○释曰:传发问者,亦疑於外亲而有服。答“从服”者,从於母而服之。不言报者,既是母之怀抱之亲,不得言报也。
舅之子。(内兄弟也。)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疏]释曰:云“内兄弟”者,对姑之子。云“舅之子”,本在内不出,故得内名也。传发问者,亦以外亲服之,故问也。答云“从服”者,亦是从於母而服之。不言报者,为舅既言从服,其子相於亦不得言报也。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夫之诸祖父母,报。(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
[疏]注“诸祖”至“服缌”。
○释曰:夫之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也。云“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者,妻降一等,故缌麻者。以其本疏,两相为服,则生报名。云“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为之小功者也。云“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报”者,两相为服。曾祖为曾孙之妇无服,何得云报乎?郑破或解也。云“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者,此郑既破或解,更为或人而言。若今本不为曾祖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缌服。今既齐衰三月,明为曾孙妻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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