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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37/46)-汉-郑玄

(本文为《仪礼注疏》第 37/46 部分)

[疏]“加折”至“抗木”。
○注“宜次也”。
○释曰: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乡上,今用即美面乡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则先陈後用,席则後陈先用,是其次也。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谢其勤劳。)
[疏]“实土”至“乡人”。
○注“谢其勤劳”。
○释曰:案《杂记》云:“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乡人则少长皆反。”以此而言,於时主人未反哭,乡人并在,故今至实土三遍,主人拜谢之,谢其勤劳。勤劳者,谓在道助执绋,在广助下棺,及实土也。
即位,踊,袭,如初。(哀亲之在斯。)
[疏]“即位踊袭如初”。
○注“哀亲之在斯”。
○释曰:谓既拜乡人,乃於羡道东即位,踊无,如初也。云“哀亲之在斯”者,以亲之在斯,故哀号甚,踊无。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庙,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
[疏]“乃反”至“北上”。
○注“西阶”至“神位”。
○释曰: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反哭者,拜乡人讫,反还家哭,於庙入升西阶东面哭。云“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注云“亲所行礼之处”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庙”者,谓下士祖祢共庙,故下经宾出,主人送于门外,遂于殡宫。士二庙者,自殡宫先朝祢,後朝祖。今反哭,则先於祖,後干祢,遂殡宫也。案《春秋》僖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殡於庙”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与礼合也。云“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阶,今不於阼阶,故决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殡又在西阶,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妇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阶。(辟主人也。)
[疏]“妇人”至“阼阶”。
○注“辟主人也”。
○释曰: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後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妇人不升西阶者,由主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疏]“主妇”至“踊三”。
○注“入于”至“更也”。
○释曰:案《檀弓》云:“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郑注云:“亲所馈食之处。”但主人既在西阶亲所行礼之处,以妇人无外事,故於馈食之处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敛奉尸夷于堂已後,主妇等位皆在阼阶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阶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妇人踊,宾乃踊,故云更也。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宾吊者,众宾之长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於位,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无曰。)
[疏]“宾吊”至“稽颡”。
○注“宾吊”至“无曰”。
○释曰:知宾吊是“众宾之长”者,以其吊宾皆在堂下,今升堂释词,故知宾中为首者,宾之长也。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证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经云“宾吊者升自西阶”,即云曰“如之何”,不见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阶上东面位,知者,以其上经主人升自西阶东面,故知仍东面位也。云“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於宾东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宾,主人皆拜送于西阶东面,故於东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疏]“宾降”至“稽颡”。
○释曰:此於《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遂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启位,妇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遂”至“踊三”。
○注“启位”至“即位”。
○释曰:案上《丧礼》朝夕哭位,云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启殡时,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则此主启位,妇人亦即位于堂东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东序西面。直东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
[疏]“兄弟”至“拜送”。
○注“兄弟”至“以归”。
○释曰: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既讫,兄弟入门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亦各归其家,至虞卒祭,还来预焉,故《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云“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阖门。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次,倚庐也。)
[疏]“众主”至“就次”。
○注“次倚庐也”。
○释曰:云“众主人出门”者,则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门外。云“阖门”者,鬼神尚幽ウ。云“次,倚庐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东壁下,倚木为庐,齐衰居垩室,大功张帏。《丧服传》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庐,据主人斩衰者而言。
犹朝夕哭,不奠。(是日也,以虞易奠。)
[疏]“犹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至“易奠”。
○释曰:自启殡已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虞,丧祭名。虞,安也。骨肉归於土,精气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
[疏]“三虞”。
○注“虞丧”至“日离”。
○释曰: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丧祭则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於嬴博之,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见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卒哭,三虞之後祭名。始朝夕之,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疏]“卒哭”。
○注“卒哭”至“而已”。
○释曰: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後虞改用刚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刚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也。云“始朝夕之,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绝声;小敛之後,以亲代哭,亦不绝声;至殡後,主人在庐,庐中思忆则哭,又有朝夕於阼阶下哭;至此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杀也。然则丧有三无时哭者,始死至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卒哭祭後,唯有朝夕哭,为有时,至练祭之後,又止朝夕哭,唯有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为三无时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是据练後哭无时也。
明日,以其班。(班,次也。,卒哭之明日祭名。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今文班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班次”至“为胖”。
○释曰:云“班,次也”者,谓昭穆之次第。云“,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於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记。
[疏]“记”。
○释曰: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士处寝,寝东首于北墉下。(将有疾,乃寝於室。今文处为居,于为於。)
[疏]“士处”至“墉下”。
○注“将有”至“为於”。
○释曰:云“将有疾,乃寝於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室”,此记云寝者,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於北,生气之始故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齐。(正情性也。寝者,不齐不居其室。)
[疏]“有疾疾者齐”。
○注“正情”至“其室”。
○释曰: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於内,散齐於外”,皆在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齐居寝也。
养者皆齐。(忧也。)
[疏]“养者皆齐”。
○注“忧也”。
○释曰: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彻琴瑟。(去乐。)
[疏]“彻琴瑟”。
○注“去乐”。
○释曰: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案《丧大记》云:“疾病,内外皆扫,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注云:“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谓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内皆扫。(为有宾客来问也。疾甚曰病。)
[疏]“疾病外内皆扫”。
○注“为有”至“曰病”。
○释曰:云“疾甚曰病”者,则外内皆扫,为宾客来问疾,自清也。
彻亵衣,加新衣。(故衣垢,为来人秽恶之。)
[疏]“彻亵衣加新衣”。
○注“故衣”至“恶之”。
○释曰: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玄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丧大记》亦云:“彻亵衣,加新衣。”郑注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互者,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则亵衣是故,玄端言亵,朝服是,不亵矣。各举一边而言,明皆有兼也。必知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齐戒服玄端,则疾者与养疾者皆齐,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临死所著新衣,则朝服也,故郑云终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为不能自转侧。御者,今时侍从之人。)
[疏]“御者”至“持体”。
○注“为不”至“之人”。
○释曰: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於其手也。
属纟广,以俟绝气。(有其气微难节也。纟广,新絮。)
[疏]“属纟广以俟绝气”。
○注“有其”至“新絮”。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纟广,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纟广,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纟广,明纟广新绵也。
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备亵。)
[疏]“男子”至“之手”。
○注“备亵”。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服注云:“小寝,夫人寝也。”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乃行祷于五祀。(尽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
[疏]“乃行祷于五祀”。
○注“尽孝”至“曰行”。
○释曰: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乃行祷五祀,望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乃卒。(卒,终也。)
[疏]“乃卒”。
○注“卒终也”。
○释曰: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於南牖之事。《曲礼》与《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主人啼,兄弟哭。(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笄纟丽,服深衣。《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疏]“主人啼兄弟哭”。
○注“哀有”至“易之”。
○释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无声,如血出。”则啼是哀之甚,发声则气竭,而息之声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对齐衰以下,直哭无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笄纟丽,服深衣”者,《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扌及上衽。”注云:“鸡斯,当为笄纟丽。”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亲始死,笄纟丽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证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设床笫,当牖。衽,下莞上箪。设枕。(病卒之废床,至是设之,事相变。衽,卧席,古文策为茨。)
[疏]“设床”至“设枕”。
○注“病卒”至“为茨”。
○释曰:经直云士“死于室,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云“病卒之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於北牖下,废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废床,於是设之。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衽,卧席”者,《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是衽为卧席。《昏礼》注云:“衽,卧席也。”
迁尸。(徙於牖下也,於是无用敛衾。)
[疏]“迁尸”。
○注“徙於”至“敛衾”。
○释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於是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无用敛衾”之时节也。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衣朝服,服未可以变。)
[疏]“复者”至“而左”。
○注“衣朝”至“以变”。
○释曰:云“招而左”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执领”,谓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丧大记》“小臣复,复者朝服”,彼言小臣,据君,则上下尊卑复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轭,上两末。(事便也。今文轭作厄。)
[疏]“楔貌”至“两末”。
○注“事便”至“作厄”。
○释曰:云“如轭”者,轭谓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此用四,异於吉时所用也。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校,胫也。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古文校为枝。)
[疏]“缀足”至“持之”。
○注“校胫”至“为枝”。
○释曰: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两头各施两足,今以夹则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即床而奠,当禺,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四。(禺,肩头也。用吉器,器未变也。或卒无醴,用新酒。)
[疏]“即床”至“巾四”。
○注“禺肩”至“新酒”。
○释曰: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於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豆之等,为变矣。云“或卒无醴,用新酒”者,释经“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则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则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备故也。若小敛以後,则酒醴具设,С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讣。)
[疏]“赴曰”至“某死”。
○注“赴走”至“作讣”。
○释曰: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甲,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讣”者,《杂记》作讣者,义取以言语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别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
○注“别尊卑也”。
○释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者,若无命夫、命妇,则皆立可知。此《士丧礼》,故郑云“别尊卑也”,尊谓命夫、命妇。案《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以外皆立;若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皆坐,郑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妇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谓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者则立,若命夫、命妇,则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不二主。)
[疏]“尸在”至“不出”。
○注“不二主”。
○释曰: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床高由便。)
[疏]“衤遂者”至“不坐”。
○注“床高由便”。
○释曰:云“床高由便”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其衤遂于室,户西北面致命。(始死时也。)
[疏]“其衤遂”至“致命”。
○注“始死时也”。
○释曰: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敛之後,奉尸夷於堂,则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差,择之。)
[疏]“夏祝”至“盛之”。
○注“差择之”。
○释曰: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衤笫。(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衤,袒也。袒箦,去席,水便。)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髟会}无笄。(内御,女御也。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
[疏]注“内御”至“冠也”。
○释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与此别也。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士丧礼》:“男子免不冠。”此云妇人不笄,与男子不冠同,故云犹丈夫不冠也。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中带,若今之衤单衤参。)
[疏]“设明”至“中带”。
○注“中带”至“衤单衤参”。
○释曰: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衤单衤参”者,郑举目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也。
卒洗,贝反于,实贝,柱右<齿真>、左<齿真>。(象齿坚。)
[疏]“卒洗”至“左<齿真>”。
○注“象齿坚”。
○释曰:经直云“实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齿真>左<齿真>”,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夏祝彻馀饭。(彻去鬻。)
[疏]“夏祝彻馀饭”。
○释曰: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记之。
塞耳。(塞,充窒。)
[疏]“塞耳”。
○释曰:经直云“用白纟广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南顺,统於堂。轮,从也。今文掘为今也。)
[疏]“掘坎”至“其壤”。
○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役土}用块。(块,也。古文{役土}为役。)
[疏]注“块也”。
○释曰:云“块,”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土块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幕布,帷幕之布,升数未闻也。属幅,不削幅也。长下膝,又有裳,於蔽下体深也。)
[疏]“明衣”至“下膝”。
○注“幕布”至“深也”。
○释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则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属幅,长下膝”者,唯据衣而言,以其下别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礼幕人》云“掌帷幕幄绶”,郑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幄皆以缯为之。”以其帷幕所以张之於外,恐不相胜举,故须用布。郑亦取此文用幕布为义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数未闻”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闻也。云“属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边幅旁一寸,为二寸计之,则此不削幅,谓缭使相著,还以袂二尺二寸。云“长下膝”者,谓为此衣长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下体深”者,凡平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体深也。蔽下体,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有前後裳,不辟,长及觳。(不辟,质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疏]“有前”至“及觳”。
○注“不辟”至“被土”。
○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後四幅。辟积其要,示文。今此亦前三後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长无被土。”注云“为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纟原纟卑纟易。(一染谓之纟原,今红也。饰裳在幅曰纟卑,在下曰纟易。)
[疏]“纟原纟卑纟易”。
○注“一染”至“曰纟易”。
○释曰:云“一染谓之纟原”者,《尔雅》文。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云“饰裳在幅曰纟卑”者,案《深衣》云:“纯袂,缘纯边。”注云:“纯谓缘之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缁纯。(七入为缁。缁,黑也。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纟原,象天地也。)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掌後节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
[疏]“设握”至“于”。
○注“掌”至“结之”。
○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於掌後节中。
甸人筑今坎。(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今。)
[疏]“甸人筑今坎”。
○注“筑实”至“曰今”。
○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涅厕。(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隶人涅厕”。
○注“隶人”至“不用”。
○释曰:知“隶人,罪人”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宵,夜。)
[疏]“既袭”至“中庭”。
○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记节。)
[疏]“厥明灭燎陈衣”。
○注“记节”。
○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纟今用布,伦如朝服。(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纟今,古文伦为轮。)
[疏]“凡绞”至“朝服”。
○注“凡凡”至“为轮”。
○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纟今,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卷四十一既夕礼第十三
设於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С醴、酒,酒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四二,素勺二。豆在С北,二以并。笾亦如之。(於,今之也。各觯四,木四二,素勺,为少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四。)
[疏]“设於”至“如之”。
○注“於今”至“角四”。
○释曰: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云“角觯四,木四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敛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觯,又用一四,酒用一觯,计醴酒但用二觯一四矣。而觯有四、四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设,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云“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者,以其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为大敛馔。云“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者,郑意大敛馔不在大敛节内陈之,而在小敛节陈之者,以其陈此笾豆之外,皆与小敛同,故就小敛节内陈之,取省文之义也。云“同陈”者,谓多少同陈,不谓大敛馔陈之,亦在小敛节内也。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疏]“凡笾”至“巾之”。
○注“笾豆”至“不巾”。
○释曰:云“实具设,皆巾之”者,谓於东堂实之,於奠设之,二处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者,此郑指解大敛之实馔於堂东之时,巾之加饰,对小敛之实於堂东不巾,不加饰。云“明不敛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云笾豆具,据大敛奠二豆二笾,实与奠二处皆巾,明小敛奠一豆一笾,堂东馔时不巾。若然,小敛奠设于床东,巾之,为在堂经久设尘埃加,故虽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以其有牲肉故也。
觯俟时而酌,四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觯俟”至“建之”。
○注“时朝”至“逮日”。
○释曰: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於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疏]“小敛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至“去之”。
○释曰:云“未忍神远之也”者,释奠不出室之义。始死,犹生事之,不忍即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袭奠以辟敛”者,以经云“小敛、辟奠”,故知辟袭奠只为辟敛也。云“既敛则不出於室,设於序西南”者,又解袭奠不出室。若将大敛,则辟小敛奠於序西南,此将小敛,辟奠於室。至於既小敛,则亦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为既敛而言也。云“事毕而去之”者,敛事毕,奉尸夷于堂,乃去之而设小敛奠于尸东。
无踊节。(其哀未可节也。)
[疏]“无踊节”。
○注“其哀未可节也”。
○释曰:自死至此为节。宾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节,而云“无踊节”者,除三者三之外,其踊皆无节。即上文“踊无”是也。云“其哀未可节也”,亦谓三者三之外无踊节而言也。
既冯尸,主人袒,{髟舌}发,绞带。众主人布带。(众主人,齐衰以下。)
[疏]“既冯”至“布带”。
○注“众主”至“以下”。
○释曰:小敛于户内讫,主人袒,{髟舌}发散带垂,经不云绞带及齐衰以下布带事,故记者言之。案《丧服》苴之外,更有绞带,郑注云:“要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齐衰无等皆是布带也。知众主人非众子者,以其众子皆斩衰绞带,故知“众主人,齐衰以下”,至缌麻首皆免也。
大敛于阼。(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
[疏]“大敛于阼”。
○注“未忍”至“宾之”。
○释曰:经大敛时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处,故记云“大敛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郑云“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者,丧事所以即远敛讫,即奉尸敛于棺,宾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阶,阶东,北面东上。(视敛。)
[疏]“大夫”至“东上”。
○注“视敛”。
○释曰:知“视敛”者,以其文承大敛下,故知大夫升为视敛也。
既冯尸,大夫逆降,复位。(中庭西面位。)
[疏]“既冯”至“复位”。
○注“中庭西面位”。
○释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东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与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执烛者灭烛出,降自阼阶,由主人之北,东。(巾奠而室事已。)
[疏]“巾奠”至“北东”。
○注“巾奠而室事已”。
○释曰:上篇大敛奠时,直云“乃奠,烛升自阼阶”,无执烛降由主人之北,故记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东”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讫,是室事已,故执烛者出也。
既殡,主人说髦。(既殡,置铭于聿,复位时也。今文说皆作税。儿生三月,发为{髟},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见,丧无饰,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闻。)
[疏]“既殡主人说髦”。
○注“既殡”至“未闻”。
○释曰:自此尽“乘车”,论孝子衣服、饮食、乘车等之事。云“既殡,置铭于聿,复位时也”者,案上篇云:“主人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视聿,卒涂,祝取铭置于聿,主人复位。”云复位者,从西阶下复阼阶下位也。凡“说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丧大记》云:“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乃敛,卒敛,主人冯之,主人袒,说髦,{髟舌}发以麻。”注云:“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说髦者,案《礼记问丧》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饰,父母既不生,故去之。云“今文说皆作税”者,此说及下经“不说带”,二字皆作“税”。凡释今古之文,皆在注後。此在注中者,以其释经义尽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义者,释今古字讫,乃更泛说,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讫,更释髦义是也。云“儿生三月,发为{髟},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者,《内则》文。彼注云:“夹囟曰角,午达曰羁。”引之者,证髦象幼时{髟}之义,故云“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云“髦之形象未闻”者,案《诗》云“{髟}彼两髦”,郑云:“髦者,发至眉。子事父母之饰。”以其云{髟}{髟}者,垂之貌,又云两髦,故以发至眉解之。其状则未闻。
三日,绞垂。(成服日。绞,要之散垂者。)
[疏]“三日绞垂”。
○注“成服”至“垂者”。
○释曰:以经小敛曰要,大功以上散带垂,不言成服之时绞之,故记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礼生与来日,则除死三日,则经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绞垂之日也。小功缌麻,初而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纟毕,缨条属,厌。(纟毕,谓缝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馀也。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厌,伏也。)
[疏]“冠六”至“属厌”。
○注“纟毕谓”至“伏也”。
○释曰:云“冠六升”者,据斩衰者而言。齐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纟毕谓缝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别材,武谓冠卷,以冠前後皆缝著於武。若吉冠,则从武上乡内缝之,纟毕馀在内谓之内纟毕。若凶冠,从武下乡外缝之,谓之外纟毕,故云“外之者,外其馀”也。云“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者,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後交通,至耳各缀之於武,使乡下缨结之。云“属之冠”者,先为缨武讫,乃後以冠属著武,故云属也。云“厌,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过,乡上反缝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厌也。五服之冠皆厌,但此文上下据斩衰而言也。
衰三升。(衣与裳也。)
[疏]“衰三升”。
○注“衣与裳也”。
○释曰:经直云“衰”,郑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数同,故经举衰而通裳。但首对身,首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郑亦为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纳。(纳,收馀也。)
[疏]“屦外纳”。
○注“纳收馀也”。
○释曰:案《丧服》斩衰而言,此则菅屦也。云“外纳”者,谓收馀未乡外为之,取丑恶不事饰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顺其性也。)
[疏]“杖下”至“一也”。
○注“顺其性也”。
○释曰:案《丧服》为父斩衰,以苴杖竹,为母齐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谓根本。郑云“顺其性”者,谓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杖竹者,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杖桐者,义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丧服》贬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倚庐,(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疏]“居倚庐”。
○注“倚木”至“北户”。
○释曰:知“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者,一释案《丧服传》云:居倚庐,既虞,翦屏,既练,舍外寝。郑彼注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所谓垩室。”郑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屋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中门外可知也。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地,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後,柱楣翦屏,乃西乡开户也。
寝苫,枕块,(苫,编{蒿禾}。块,也。)
[疏]”寝苫枕块“。
○注“苫编{蒿禾}块也”。
○释曰:孝子寝卧之时,寝於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苫,编{蒿禾}”者,案《尔雅》“白盖谓之苫”,郭云:“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白之义,此不取白,故郑因时人用{蒿禾}为苫,而言编{蒿禾}。云“块,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带。(哀戚不在於安。)
[疏]“不说带”。
○注“哀戚不在於安”。
○释曰:云“不说带”者,冠衰自然不说,以其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设经,举带而言也。
哭昼夜无时。(哀至则哭,非必朝夕。)
[疏]“哭昼夜无时”。
○注“哀至”至“朝夕”。
○释曰:此谓殡後在庐中,除朝夕入哭於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非必朝夕”也。
非丧事不言。(不忘所以为亲。)
[疏]“非丧事不言”。
○注“不忘所以为亲”。
○释曰:《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於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不在於饱与滋味。粥,糜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实在木曰果,在地曰。)
[疏]“ヱ粥”至“菜果”。
○注“不在”至“曰”。
○释曰:云“不在於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注云:“六斗四升曰。”三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是不在於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饣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十升,升得八铢,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於二十两仍小十九铢二,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四铢,铢为十,总为四十,通八二十四分,得二。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添前八则为十,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在树曰果。”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杂记》曰:“端衰,丧车,皆无等。”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也。古文恶作垩。)
[疏]“主人乘恶车”。
○注“拜君”至“作垩”。
○释曰: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证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於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未成豪,狗。,覆グ也。以狗皮为之,取其也。白於丧饰宜。古文为幂。)
[疏]“白狗”。
○注“未成”至“为幂”。
○释曰:案《玉藻》云士“齐车鹿”,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以覆グ。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蔽,藩。)
[疏]“蒲蔽”。
○注“蔽藩”。
○释曰:“藩”谓车两边御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不在於驱驰。蒲,牡蒲茎。古文作驺。)
[疏]“御以蒲”。
○注“不在”至“作驺”。
○释曰:“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以策马,丧中示不在於驱驰。云“蒲,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负羁囚知,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纳诸厨武子之房。”服注云:“,好箭。”又云:“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注云:“蒲,杨柳可以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马,亦为矢也。
犬服,(グ兵服,以犬皮为之,取坚也,亦白。今文犬为大。)
[疏]“犬服”。
○注“グ”至“为大”。
○释曰:云“グ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车上グ,丧家乘车亦有兵器自卫,以白犬皮为服,故云“以犬皮为之,取其坚固也”。云“亦白”者,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钅官,(取少声。今文钅官为钅官。)
[疏]“木钅官”。
○注“取少”至“为纟官”。
○释曰:其车钅官常用金,丧用木,是“取少声”也。
约绥,约辔,(约,绳。绥,所以引升车。)
[疏]“约绥约辔”。
○注“约绳”至“升车”。
○释曰:知约是绳者,案哀十一年《左传》云:“人寻约,吴发短。”杜注云:“约,绳也。”故知此约亦谓绳也。平常吉时绥辔用索为之,今丧中取其无饰,故皆用绳为之也。
木镳,(亦取少声。古文镳为苞。)
[疏]“木镳”。
○注“亦取”至“为苞”。
○释曰:平常用马镳,以金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声”也。
马不齐髦。(齐,翦也。今文髦为毛。主人之恶车,如王之木车,则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ζ车、漆车与?)
[疏]“马不齐髦”。
○注“齐翦”至“车与”。
○释曰: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释不齐髦讫,别记释车义故也。云“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ζ车、漆车与”,案《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始死所乘;素车,卒哭所乘;缫车,既练所乘;ζ车,大祥所乘;漆车,既礻覃所乘。此士之丧车亦当五乘:主人乘恶车,齐衰乘素车与?卒哭同大功乘缫车与?既练同小功乘ζ车与?大祥同缌麻乘漆车与?既礻覃同主人,至卒哭已後,哀杀,故齐衰以下,节级约与主人同,故郑为此义也。若然,士寻常乘栈车,不革免而漆之,今既礻覃,亦与王以下同乘漆车者,礼穷则同故也。
主妇之车亦如之,疏布衤炎。(衤炎者,车裳帏,於盖弓垂之。)
[疏]“主妇”至“布衤炎”。
○注“衤炎者”至“垂之”。
○释曰:“疏布衤炎”在“亦如之”之下,见不与男子同。云“衤炎者,车裳帏”者,案《卫》诗云“渐车帏裳”,注云:“帏裳,童容。”又案《巾车》后之翟车有容盖,容则童容也。若然,则衤炎与帏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晓也。云“於盖弓垂之”者,案《巾车》云:“皆有容盖。”容盖相将,其盖有弓,明於盖弓垂之也。
贰车,白狗摄服,(贰,副也。摄犹缘也。狗皮缘服,差饰。)
[疏]“贰车白狗摄服”。
○注“贰副”至“差饰”。
○释曰:依正礼,大夫以上有贰车,士卑,无贰车。但以在丧,可有副贰之车。非常法,则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缘之,谓之摄服。云“狗皮缘服,差饰”者,对主人服无缘,此则有缘,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车。(如所乘恶车。)
[疏]“其他皆如乘车”。
○注“如所乘恶车”。
○释曰:云“其他”者,唯白狗摄服为异。其他谓“恶车白狗”以下,“齐髦”以上,皆同主人恶车也。
朔月,童子执帚,却之,左手奉之,(童子,隶子弟,若内竖寺人之属。执用左手,却之,示未用。)
[疏]“朔月”至“奉之”。
○注“童子”至“未用”。
○释曰:此尽“下室”,论馈奠埽之事。案《曲礼》扫地者,箕帚俱执,此直执帚,不执箕者,下文扫室聚诸{宀交},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隶子弟”者,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禄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隶子弟也。知有内竖及寺人者,士虽无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宫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则用右手也。
从彻者而入。(童子不专礼事。)
[疏]“从彻者而入”。
○注“童子不专礼事”。
○释曰:案《论语宪问》云“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无事则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专以礼事,故“从彻者而入”也。
比奠,举席,扫室,聚诸{宀交},布席如初。卒奠,扫者执帚,垂末内鬣,从执烛者而东。(比犹先也。室东南隅谓之{宀交}。)
[疏]“比奠”至“而东”。
○注“比犹”至“之{宀交}”。
○释曰:案上文童子从彻者入,及此经则从执烛者出者,以其入则烛在先,彻者在後,出则彻者在先,执烛者在後。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从不同也。云“室中东南隅谓之{宀交}”者,《尔雅释宫》文。
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汤沐,所以洗去垢。《内则》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废其事亲之礼。於下室日设之,如生存也。进彻之时如其顷。)
[疏]“燕养”至“他日”。
○注“燕养”至“其顷”。
○释曰:云“燕养”者,谓在燕寝之中,平生时所有共养之事,则“馈羞汤沐之馔”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异於生平之日也。云“馈,朝夕食也”者,郑注《乡党》云:“不时,非朝夕日中时。”一日之中三时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郑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时之珍异”者,《聘礼》有“禽羞ㄈ献”,《聘义》云“时赐”,郑云:“时赐,四时珍异。”故知此羞亦四时珍异也。引《内则》者,证经进汤沐亦依《内则》之日数。知“下室日设之”者,言其燕养在燕寝。又下经云朔月不馈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设之也,以其燕养在燕寝中设之可知。云“进,进彻之时如其顷”者,一如其平生子进食於父母,故虽死象生时,若一食之顷也。
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正寝听朝事。)
[疏]“朔月”至“下室”。
○注“以其”至“朝事”。
○释曰: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敛奠、朝夕奠等,皆无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郑注云:“於是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复馈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馈食於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内堂”者,下室既为燕寝,故郑举汉法内堂况之。云“正寝听朝事”者,天子诸侯,路寝以听政,燕寝以燕息。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则亦在正寝也。
筮宅,冢人物土。(物犹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
[疏]“筮宅冢人物土”。
○注“物犹”至“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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