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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2/59)-唐-贾公彦

(本文为《周礼注疏》第 2/59 部分)

○释曰:大府与下诸府官为长,故以大夫为之。云“若今司农矣”者,汉时司农主府藏,故史游《章》云:“司农、少府国之渊。”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工,能攻玉者。)
[疏]“玉府”至“八人”
○释曰:玉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以玉为主,故与大府同在此。有工八人者,以其使攻玉故也。有贾者,使辨玉之善恶、贵贱故也。
○注“工能攻玉者”
○释曰:工谓作工。案《诗》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故须工。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内府,主良货贿藏在内者。
○贿,呼罪反。)
[疏]“内府”
○释曰:内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故在此也。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外府,主泉藏在外者。)
[疏]“外府”至“十人”
○释曰:外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事”,故在此也。
○注“外府”至“外者”
○释曰:泉布本是外物,无在内府,故对内府为外也。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会,大计也。司会,主天下之大计,计官之长,若今尚书。
○会,古外反,注同。尚,音常。)
[疏]“司会”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主天下大计,货贿亦须计会,故与大府连类在此也。
○注“会大”至“尚书”
○释曰:言“会,大计”者,案宰夫职“日计曰成,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故知会,大计也。云“主天下之大计”者,其职云“逆邦国、都鄙、官府”,是句考遍天下。云“若今尚书”者,汉之尚书亦主大计,故举以况之也。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司书,主计会之簿书。
○簿,步古反。後簿书皆同。)
[疏]“主司书”至“簿书”
○释曰:司书在此者,会计之事,司书主之,故其职云“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故连类在此也。注言“簿书”者,古有简策以记事。若在君前,以笏记事。後代用簿。簿,今手版。故云吏当持簿,簿则簿书也。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职内,主入也。若今之泉所入谓之少内。
○少,诗照反。)
[疏]“职内”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入太府者,皆由职内,亦有府义,故郑云“受用之府若职内”,故其职在此也。
○注“若今”至“少内”
○释曰:汉之少内,亦主泉所入。案王氏《汉官解》云:“小官啬夫各擅其职,谓仓库少内啬夫之属,各自擅其条理所职主。”由此言之,少内藏聚,似今之少府,但官卑职碎,以少为名。
职岁,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主岁计以岁断。
○断,丁乱反。)
[疏]“职岁”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总断一岁之大计,故与司会同在此也。
职币,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职币”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以待上之赐予”,与职岁通职,故连类在此也。若然,此三职皆有府义,不得名府者,以财不久停故也。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裘”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为大裘,并掌皮”,亦有府义,故在此。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掌皮”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亦有府义,故连类在此也。
内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内宰,宫中官之长。)
[疏]“内宰”至“十人”
○释曰:名“内宰”者,对大宰治百官,内宰治妇人之事,故名内宰。然则大宰不称外者,为兼统内也。案其职云“掌治王内之政令”,又教后已下妇德之事,以王事少暇,故次在此也。
○注“内宰”至“之长”
○释曰:内宰与下女史已下为长,故郑云“宫中官之长”。
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奄称士者,异其贤。)
[疏]“内小”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案《夏官大仆职》云:“出入王之大命,正其服位”,则此小臣侍后职与大仆侍王同,亦是佐后之事,故在此,用奄者,以其所掌在内故。
○注“奄称士者异其贤”
○释曰:案上酒人、浆人等奄并不称士,则非士也。独此云,以其有贤行命为士,故称士也。案:《诗》巷伯,奄官也。注云:“巷伯,内小臣,小臣於宫中为近,故谓之巷伯。”必知巷伯与小臣为一人者,以其俱名奄。又言巷,亦宫中为近。又称伯,长也。内小臣又称士,亦是长义,故知一人也。
阍人,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阍人,司昏晨以启闭者。刑人墨者使守门。囿,御苑也。游,离宫也。
○阍,音昏。囿,音又。ヵ,本亦作游,音由。)
[疏]“阍人”至“如之”
○释曰:在此者,以其掌守中门之禁,王宫在此,故亦在此。《周礼》之内,有同官别职,则此阍人每门及囿游同名阍人而职别。《山虞》、《泽虞》云“每大泽大山及川衡林衡”,亦是别职同官也。别官同职者,唯有官连耳。
○注“阍人”至“宫也”
○释曰:云“阍人,司昏晨以启闭”者,此《释名》阍人之意。昏时闭门,则此名阍人也。晨时启门,则《论语》谓之晨人也。皆以时事为名耳。又云“刑人墨者使守门”,此《秋官掌戮》职文。郑彼注云:“黥者无妨於禁御,欲使守门。”案其职云:“掌守中门之禁。”言中门,则唯雉门耳。而言每门者,彼言中门,据有禁守者言之。其实王之五门,皆使墨者守之。或解以为王有五门,四面皆有中门,故言每门,义亦通也。案《礼记》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彼郑注谓夏殷时。《公羊》云:“阍杀吴子馀祭,近刑人,轻死之道。”彼据人君加之宠,故云近刑人,轻死之道。若君有防卫,不亲近,则非近刑人。其劓者使守关,以其丑恶远之,不得约彼即以十二门皆使墨者也。《诗》云“昏靡共”,笺云“皆奄人”。彼据后宫门,故使奄者也。又云“囿御苑”者,案《诗》云:“王在灵囿”,注:“所以养禽兽,天子百里,诸侯四十里。”案《孟子》:齐宣王问《孟子》云:“文王之囿方七十里,犹以为小,寡人囿方四十里,犹以为大,何也?”孟子答:“文王之囿,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故以为小,不亦宜乎!君之囿,民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民以为大,不亦宜乎!”则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者,大於诸侯,小於天子故也。《白虎通》又云:“天子百里,大国四十里,次国三十里,小国二十里。”与《孟子》不同者,《白虎通》细别言之也。又云“游,离宫”者,囿是大苑,其门皆使阍人守之也。此离宫,即囿游之兽禁,故彼郑云,谓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或以为游亦谓城郭中兴公所为者也。
寺人,王之正内五人。(寺之言侍也。《诗》云“寺人孟子”。正内,路寝。)
[疏]“寺人”至“五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内人及女宫之戒令”,故在此。
○注“寺之”至“路寝”
○释曰:云“寺之言侍”者,欲取亲近侍御之义。此奄人也。知者,见僖二十四年:晋文公既入,吕、欲焚公宫。寺人披请见,公使让之,且辞焉。披曰:“齐桓公置射钩而使管仲相,君若易之,行者甚众,岂唯刑臣。”彼寺人披自称刑人,明寺人奄人也。若然,寺人既掌内人,不掌男子。而秦诗云:“欲见国君,先令寺人”,而掌男子者,彼秦仲,宣王命作大夫,始大,有车马,其官未备,故寺人兼小臣,是以寺人得掌男子。《诗》云“寺人孟子”者,引证经寺人、孟子同也。又云“正内,路寝”者,寺人既不得在王之路寝,而云内正五人者,谓在后之路寝耳。若王之路寝,不得称内;以后宫,故以内言之。故先郑下注后六宫,前一後五,前一则路寝。
内竖,倍寺人之数。(竖,未冠者之官名。
○冠,古乱反。)
[疏]“内竖”至“之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内外之通令,凡小事”。故与寺人连类在此也。
○注“竖未”至“官名”
○释曰:《春秋左氏传》叔孙穆子幸庚宗妇人而生牛,以为竖官。则亦童竖未冠者。必使童子为之者,郑於其职注云:“使童竖通王内外之命,给小事者,以其无与为礼,出入便疾也。”
九嫔。(嫔妇也。《昏义》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也。”不列夫人于此官者,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
○嫔,符真反。治,直吏反。)
[疏]“九嫔”
○释曰:在此者,以其有妇德。其职云:“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同是内宫之官,故亦在此。
○注“嫔妇也”至“官职”
○释曰:引《昏义》者,彼是周之妇官之数,与此经妇人数同,故引以为证。案《礼记上檀弓》云:“舜葬仓梧,盖三妃未之从。”郑注云:“帝喾时立四妃,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其三小者为次妃,帝尧因焉。至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但三夫人而已。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为十二人。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喾而立正妃,又三二十七,为八十一人,以增三十九并后,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九嫔也,二十七世妇也,八十一女御也。”又云“不列夫人于此”,惟有九嫔已下,是无三夫人之数也。又云“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者,谓三百六十官无三公之官。案《大司徒职》云:“二卿则公一人。”郑注云:“三公者,内与王论道,中参六官之事,外与六卿之教。”又案《冬官考工记》云:“坐而论道,谓之王公。”注云:“天子、诸侯。”然则公中合有三公,坐而论道无正职,故云“中参”、“外与”而已。三夫人亦然,故云“坐而论礼,无官职”,故不列之也。
世妇。(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者充之,无则阙。)
[疏]注“不言”至“则阙”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祭祀、宾客、丧纪、帅女宫而濯溉”,故亦在此。九嫔言数,而世妇、女御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乃充之。不言王而云君子者,谓君子为王,乃能不苟色也。九嫔言数者,欲见世妇、女御有德亦充。若九嫔无德,亦与世妇女御同阙,故特互其文,令义两得见耳。
女御。(《昏义》所谓御妻。御犹进也,侍也。)
[疏]注“昏义”至“侍也”
○释曰:彼不云“女御”而云“御妻”,御,进也,故彼引为一物也。又云“御犹进也,侍也”者,凡后下御,皆是后宫进在王寝侍息宴,故《女御职》云“掌御叙于王之燕寝”。是以训御云进也、侍也。
女祝四人,奚八人。(女祝,女奴晓祝事者。
○祝,之六反,郑又之又反。)
[疏]“女祝”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内祭祀,凡内祷祠之事。”故在此也。
○注“女祝”至“事者”
○释曰:言女奴晓事,谓识文者为之也。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女史,女奴晓书者。)
[疏]“女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礼职,内治之贰”,亦女奴晓文者为之。其职与王之大史掌礼同,故在此也。
典妇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贾四人,徒二十人。(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功官之长。)
[疏]“典妇”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妇式之法,以受嫔妇及内人女功之事赍。”故郑注云:“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功官之长。”其职中赍是也。云“贾四人”者,以其丝有善恶、贵贱之事,故须贾人也。
典丝,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二人。
[疏]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丝入而辨其物。颁丝于外内工,皆以物授之。”因妇功,亦在此也。
典,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丝里反。)
[疏]“典”
○释曰:,麻也。案《丧服传》云:“牡麻者,麻也。”则是雄麻,对苴是麻之有ナ实者也。在此者,与典妇功,亦连类在此也。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内司服,主宫中裁缝宫之长。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王,广其礼,使无色过。
○缝,戚奉容反,徐扶用反,下同。)
[疏]“内司”至“八人”
○释曰:以其掌后已下六服。言“内司服”者,非是对《春官司服》男子服为内。但是男子之物不言外者,在外是其常也。故不须言外而外自显。但以妇人在内,故妇人之事多言内。若不言内,无以得见妇人之物。不与春官司服同处者,以从内官之例,故在此。有“奄一人”者,以其衣服事多,须男子兼掌。以与妇人同处,故用奄也。
○注“内司服”至“色过”
○释曰:言“主宫中裁缝官之长”者,谓其下文缝人为长。又云“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王,广其礼,使无色过”者,以此女御还是女奴晓进御衣服者,故与女酒、女祝、女史同号女也。以衣服进,谓进衣于王。王见之,或当王意,广其礼,得与八十一女御同名。欲见百二十人外,兼有此女御之礼,王合御幸之,使王无淫色之过,故名女御也。
缝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女工,女奴晓裁缝者。
○缝,刘扶用反。)
[疏]“缝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宫缝线之事,以缝王及后之衣服”,故在此也。奄二人,亦是缝线事多,须有男子故也。有女御者,义同於上也。有女工者,谓女奴巧者,郑云“晓裁缝者”也。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染,如艳反,刘而俭反。)
[疏]“染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染丝帛”,因妇人衣服,故亦连类在此也。
追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追,治玉石之名。
○追,丁回反,一曰雕。)
[疏]“追师”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职云:“掌王后之首服,为副、编、次、追衡、笄”,亦因妇人衣服,连类在此。
○注“治玉石之名”
○释曰:《诗》云:“追琢其璋。”璋是玉为之,则追与琢皆是治玉石之名也。若然,男子首服在《夏官弁师》者,以其男子,是阳义,又取夏时万物长大,长大乃冠,故在夏官。此妇人,直取首服配衣,故与衣连类在此。若然,首反处下者,以冠履自相对,不与服为先後,故不在上也。
屦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屦,纪具反。)
[疏]“屦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及后之服屦”,故从内官衣服,亦连类在此。若然,追师专掌妇人首服,此屦人兼男子,屦舄在下体,贱,故男子妇人同在此官也。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夏采,夏翟羽色。《禹贡》:徐州贡夏翟之羽。有虞氏以为,後世或无,故染鸟羽,象而用之,谓之夏采。
○夏,户雅反,注同。翟,雉名。采,如字,或作菜。翟,音狄。,如谁反。)
[疏]“夏采”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大丧以冕服复于大祖,以乘车建复于四郊。”丧事是终,故在末职也。
○注“夏采”至“夏采”
○释曰:案《尔雅》云:“伊洛而南,素质,五采皆备成章,曰。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谓之鹞。”此则夏翟之羽色也。又案《禹贡》徐州云:“羽畎夏翟”,是徐州贡夏翟之羽也。又云“有虞氏以为”者,《明堂位》云:“有虞氏之,夏后氏之。”注云:“有虞氏当言,夏后氏当言。”彼据虞氏始有,故云有虞氏以为也。又云“後世或无”者,案《冬官考工记》有“锺氏染羽”,若有自然鸟羽,何须染之乎?故云“後世或无”,则据此周时而言也,故染鸟羽而用之。谓之“夏采”者,夏即五色也。此职中注及彼注皆云“谓注旄於干首”,不云翟羽者,盖注文不具耳。
●卷二
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大曰邦,小曰国,邦之所居亦曰国。典,常也,经也,法也。王谓之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邦国官府谓之礼法,常所守以为法式也。常者,其上下通名。扰犹驯也。统犹合也。诘犹禁也,《书》曰“度作详刑,以诘四方”。任犹亻事也。生犹养也。郑司农云:“治典,冢宰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教典,司徒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礼典,宗伯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政典,司马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刑典,司寇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此三时皆有官,唯冬无官,又无司空。以三隅反之,则事典,司空之职也。《司空》之篇亡,《小宰职》曰:‘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
○邦国,干云:“国,天子诸侯所理也。邦,疆国之境。”治典,直吏反。注下治典、邦治、治官、治职之治皆同。扰,而小反,郑而昭反,徐、李寻伦反。谐,户皆反。诘,起一反,禁也。干云:“弹正纠察也。”驯,似伦反。度,待洛反。亻事,侧吏反,下同,犹立也。)
[疏]“大宰”至“以生万民”
○释曰:自此以下至职末分为二段。从此职首至“以富得民”一段十条,明经国之大纲,治政之条目。自“正月之吉”以下至职末,明颁宣前法,依事而施。言“掌建邦之六典”者,谓大宰总御群职,故六典俱建也。“以佐王治邦国”者,以六典是王执治邦国,王不独治,故云“佐王”也。“一曰治典,以经邦国”,至“六曰事典”,皆云“邦国”者,邦国皆谓诸侯之国。但治典云:“经者,所以经纪为名,故云经。”教典云:“安者,地道主安,故云安。”礼典云:“和者,礼之用,和为贵,故云和。”政典云:“平者,司马主六军,以平定天下,故云平。”刑典云:“诘者,以其刑者有所诘禁天下,故云诘。”事典云:“富者,作事所以富国家,故云富也。”又治典、教典云:“官府礼典已下四典,皆云‘百官’者,尊天地二官,不局其数,故不云百官而云‘官府’也。”若然,六官其属各六十,得称百官者,举全数,故云百官也。且天官言“治官府”,地官云“教官府”,夏官云“以正百官”,秋官云“刑百官”,皆依本职而言之。至於春官主礼,不可云“礼百官”。礼所以统叙万事,故云“统百官”也。冬官不可云“事百官”,故变事云“任”。任谓任使,任使即事也。又天官主治,治所以纪纲天下,故云“纪万民”也。地道主民,故云“扰万民”,扰则驯顺之义也。春官主礼,礼所以谐和,故云“谐万民”。夏官主政,九畿职方制其贡,有贡赋之事,故云“均万民”。秋官主刑,刑者所以纠正天下,故云“纠万民”也。冬官主事,作事者,所以生养万民,故云“生万民”也。然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此天子之礼,不言兆民而言万民者,但兆民据天子而言之。今言万民,以畿外封诸侯,惟有畿内不封,故以畿内据近而言。
○注“大曰”至“掌邦事”
○释曰:《周礼》凡言邦国者,皆是诸侯之国。此言“大曰邦、小曰国”者,止据此文邦在上、国在下,故为此解。案《仪礼觐礼》云:“同姓大国,异姓小邦”,则邦国大小通也。又云“邦之所居亦曰国”,即据王国而言。故上云“惟王建国”,《匠人》“营国方九里”,与《典命》“国家”,皆是邦之所居亦曰国也。又云“典,常也,经也,法也”者,《尔雅释诂》云:“典,常也。”孙氏云:“礼之常也。”释言云:“典,经也。”又云法者,以其经常者即是法式。又云“王谓之”已下,郑所解也。云“王谓之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者,凡言经者,以经纪天下,故王言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云“邦国官府谓之礼法”者,凡言法者,下法於上,故邦国官府谓之礼法,常所守以为法式也。云“常者,上下通名”者,经据在上,法据在下,至於王与邦国官府,俱有常义,故云常者上下通名也。又云“扰犹驯也”者,案《地官》注训扰为安,此言驯,不同者,驯是顺之义,顺即安义,亦通也。云“统犹合也”者,统者相统同,故为合。“诘犹禁也”者,弟诘即禁止之义也。引《尚书》曰“度作详刑,以诘四方”,此《尚书吕刑》文。是吕侯训夏赎刑以详审,诘禁四方,引证诘为禁之义也。云“任犹亻事也”者,亻事犹立也,东齐人物立地中为亻事。蒯通说范阳令曰:“天下之人,所以不敢亻事刃於公之腹者,畏秦法也。”欲使百官皆立其功也。云“生犹养也”者,若直云生万民,则诸官皆生万民,彼何异也?於义不安,故转为养。冬官主土地,所以养民故也。云“郑司农云‘治典,冢宰之职’”者,及下教典司徒之职,礼典宗伯之职,六典皆言之职,此并是序官之下次有此文,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此以下六者皆是六官之首有此文,司农总引以释六典也。云“此三时皆有官,唯冬无官”者,谓各六十官,唯冬无。云“无司空”者,对馀官有大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此则无司空卿也。云“以三隅反之”者,凡物不圆则方,方则四隅,既有三隅,明有四隅。以言既有春夏秋三时之官,明有冬时之,官可知则事典司空之职是也。云“司空之篇亡”者,谓六国时亡,其时以《考工记》代之。引《小宰职》者,欲见当有《冬官》之属也。
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百官所居曰府。弊,断也。郑司农云:“官属谓六官,其属各六十。若今博士、大史、大宰、大祝、大乐属大常也。《小宰职》曰:‘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是也。官职谓六官之职,《小宰职》曰:‘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一曰治职,二曰教职,三曰礼职,四曰政职,五曰刑职,六曰事职,官联谓国有大事,一官不能独共,则六官共举之。联,读为连,古书连作联。联谓连事通职,相佐助也。《小宰职》曰:‘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联事,二曰宾客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四曰军旅之联事,五曰出役之联事,六曰敛弛之联事。’官常谓各自领其官之常职,非连事通职所共也。官成谓官府之成事品式也。《小宰职》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官法谓职所主之法度,官职主祭祝、朝觐、会同、宾客者,则皆自有其法度。《小宰职》曰:‘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官刑谓司刑所掌墨罪、劓罪、宫罪、刖罪、杀罪也。官计谓三年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玄谓官刑,《司寇》之职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纠职。官计谓《小宰》之六计,所以断群吏之治。
○法<繁体>,古法字。联,音连。弊,必世反,郑蒲计反,徐、刘府世反。断,丁乱反,下同。弛,尹氏反。比,毗志反,郑房利反。稽,古奚反,郑又音启。版,音板。傅,别音附,下彼列反。契,苦计反。剂,子随反。《尔雅》云:“剂,翦齐也。”要,於妙反,徐於召反,後不音者放此。朝,直遥反。凡言“朝觐”皆同。{自辛},古罪字。劓,鱼冀反。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以八”至“邦治”
○释曰:此八法虽不云建,亦有建义,故郑注《大史职》云“六典八法八则冢宰所建,以治百官,大史又建焉”是也。上六典云治邦国,此八法云治官府,官府,在朝廷之官府也。“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以下皆单言邦,据王国而言之。言“官属”者,谓六官各有六十官之属也。长官有属官,官事得举,故云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者,谓六官各有职,若天官治职之等,官各有职。辨,别也,官事有分别,故云以辨邦治也。“三曰官联,以会官治”者,联即连也。一官不能独共,则众官共举之,然後事得合会,故云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者,官常非连事通职,各自於当官常职而听治之,故云以听官治也。“五曰官成,以经邦治”者,官成者,谓官自有成事品式,依旧行之,以经纪邦治也。“六曰官法,以正邦治”者,官法谓当职所主旧法度,将此法度,是正邦之治政也。“七曰官刑,以纠邦治”者,言官刑非寻常五刑,谓官中之刑,以纠察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者,官计谓平治官府之计也。弊,断也,谓就计会之中有失者断之,故云弊邦治也。此八法皆云邦治,官常、官联二者不云邦而云官者,其官联言官,欲取会合众官,乃始得治;官常言官,欲取官有常职,各自治其官。故二者不言邦而云官也。及小宰还从治。
○注“百官”至“之治”
○释曰:言“百官所居曰府”者,欲以官府为一事,解与上府史之府别,彼府主藏文书,此府是百官所居处,皆是府聚之义也。郑司农引“官属谓六官其属各六十”,下引《小宰》所云者是也。云“若今博士云云,属大常也”者,司农据《汉百官年表》,汉始,叔孙通为奉常,後改为大常。官刑,先郑谓司刑所掌墨罪、劓罪、官罪、刖罪、杀罪,此是正五刑,施于天下,非为官中之刑,故後郑不从之也。“官计谓三年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者,此为三年一考乃一计之,此官计每岁计之,故後郑亦不从之。“玄谓官刑,《司寇》之职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纠职”,是专施于官府之中,於义为当也。“官计谓小宰之六计,所以断群吏之治”,群吏之治即是官中之计,於义亦当矣,故引破司农也。
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以驭其吏;四曰禄位,以驭其士;五曰赋贡,以驭其用;六曰礼俗,以驭其民;七曰刑赏,以驭其威;八曰田役,以驭其众。(都之所居曰鄙。则,亦法也。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王子弟所食邑,周、召、毛、聃、毕、原之属在畿内者。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法则,其官之制度。废犹退也,退其不能者,举贤而置之。禄,若今月奉也。位,爵次也。赋,口率出泉也。贡,功也,九职之功所税也。礼祀,昏姻、丧纪旧所行也。郑司农云:“士谓学士。”
○驭,鱼虑反。赋贡,干云:“赋,上之所求於下;贡,下之所纳於纳於上。采,音菜。召,上照反。聃,乃甘反。奉,符用反,本或作俸。率,徐、刘音类,戚音律,一音所律反,下同。税,舒锐反。)
[疏]“以八”至“其众”
○释曰:则亦法也。以八则治三等采地之都鄙也。“一曰祭祀,以驭其神”者,采地之中,祭祀宗庙、社稷、五祀。下注云“凡云驭者,所以驱之内之於善”,则於祭祀之中,宗庙先祖则无可去取;至社稷配食者,若取句龙、后稷,上公有功是,内之善也。
○“二曰法则,以驭其官”者,法则谓官之制度。制度与在官为法则,使不僭差,亦所以驱之使入善也。
○“三曰废置,以驭其吏”者,谓有罪则废退之,有贤则举置而赞之,亦所以驱人於善也。
○“四曰禄位,以驭其士”者,士谓学士。学士有贤行、学业,则诏之以爵位、禄赏,亦是驱之於善也。
○“五曰赋贡,以驭其用”者,采地之民,口率出泉为赋,有井田之法,一夫之田,税入於官,官得之,节财用,亦是使人入善,故云以驭其用也。
○“六曰礼俗,以驭其民”者,俗谓昏姻之礼,旧所常行者为俗,还使民依行,使之入善,故云以驭其民。
○“七曰刑赏,以驭其威”者,谓有罪刑之,有功赏之,使人入善畏威,故云以驭其威。
○“八曰田役,以驭其众”者,谓采地之中,得田猎使役於民,皆当不夺农时,使人入善,故云以驭其众也。据此文,则卿大夫得田猎。而《春秋左氏传》郑大夫丰卷请田,子产不许者,彼常田之外,临祭取鲜,唯人君耳,大夫唯得常田。故《礼》云“大夫不掩群”,亦是常田。丰卷亦僭取鲜,故子产云:“唯君用鲜”,明大夫不合也。
○注“都之”至“学士”
○释曰:上言邦国,则诸经有邦国别言之者,故解为“大曰邦、小曰国”。此采地云都鄙,诸文无或言都,或言鄙别号,故郑云“都之所居曰鄙”。《大司徒》云:“凡造都鄙”,郑云:“其界曰都;鄙,所居也。”《春秋传》曰:“迁郑焉而鄙留”,是鄙所居不迁也。云“则亦法也。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者,谓典法则三者相训,其义既同。但邦国,言典官府言法,都鄙言则,是所用处异,故别言之,其实义通也。云“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者,《载师职》云:“家邑任稍地”,则大夫之采也;“小都任县地”,则六卿之采也;“大都任疆地”,则三公之采也。云“王子弟所食邑”者,亲王子、母弟与公同处而百里,次疏者与六卿同处而五十里,次疏者与大夫同处二十五里。案《礼记礼运》云:“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郑注《中庸》云:“同姓虽恩不同,义必同也。尊重其禄位,所以贵之,不必授以官守。”然则王子、母弟虽食采邑,未必别有官,有官则依公卿大夫食邑,不假别言也。云“周、召、毛、聃、毕、原之属”者,僖二十四年《左传》,富辰云:“管、蔡、成阝、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丰、郇、文之昭也。于阝、晋、应、韩,武之穆也。”今郑直云周、召、毛、聃、毕、原之属在畿内者,其馀或在畿外,故不尽言也。引之者,证王子弟有采邑也。云“祭祀其先君、社稷、五祀”者,案《孝经大夫章》不云社稷,则诸侯卿大夫也。若王子母弟及三公称诸侯者,五庙、五祀、三社、三稷、,故云祀先君、社稷、五祀也。云“法则,其官之制度”者,谓宫室、车旗、衣服之等,皆不得僭也。云“禄,若今月奉也”者,古者禄皆月别给之,汉之月奉亦月给之,故云若今月奉也。云“位,爵次也”者,言朝位者,皆依爵之尊卑为次,则经云位据立,故云爵次也。云“赋,口率出泉也”者,下文九职、九赋,职赋相继而言,故知赋即九赋,口率出泉也。云“贡,功也,九职之功”者,亦约下文言。九赋上言九职,九职任之,九赋敛之,是以《大府》云九赋、九功。九功即九职之功,故郑於此以贡为功,是九职之功出税也。云“礼俗,昏姻丧纪”者,《曲礼》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若不醴,醮用酒,是其一隅也。云“郑司农云,士谓学士”者,经云“禄位以驭其士”,使进受禄位,故知士,学士也。
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三曰予,以驭其幸;四曰置,以驭其行;五曰生,以驭其福;六曰夺,以驭其贫;七曰废,以驭其罪;八曰诛,以驭其过。(柄,所秉执以起事者也。诏,告也,助也。爵谓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也。《诗》云“诲尔序爵”,言教王以贤否之第次也。班禄所以富臣下。《书》曰:“凡厥正人,既富方。”幸谓言行偶合於善,则有以赐予之,以劝後也。生犹养也。贤臣之老者,王有以养之。成王封伯禽於鲁,曰“生以养周公,死以为周公後”是也。五福,一曰寿。夺谓臣有大罪,没入家财者。六极,四曰贫。废犹放也,舜殛鲧于羽山是也。诛,责让也。《曲礼》曰“齿路马有诛”。凡言驭者,所以驱之内之於善。
○柄,兵命反。行,下孟反,注同。殛,纪力反。鲧,古本反。驱,起俱反。)
[疏]“以八柄”至“其过”
○释曰:大宰以此八柄诏告于王驭群臣,馀条皆不言诏,独此与下八统言诏王者,馀并群臣职务常所依行,岁终致事,乃考知得失,此乃王所操持,王不独执,群臣佐之而已,故特言诏也。言“驭”者,此八者皆是驱群臣入善之事,故皆言驭也。
○“一曰爵,以驭其贵”者,《司士》云:“以德诏爵”,有贤乃受爵,是驭之以贵也。
○“二曰禄,以驭其富”者,《司士》云:“以功诏禄”,禄所以富臣下,故云以驭其富。
○“三曰予,以驭其幸”,谓言语偶合于善,有以赐予之,故云以驭其幸。
○“四曰置,以驭其行”者,有贤行,则置之于位,故云以驭其行。
○“五曰生,以驭其福”者,生犹养也。臣有大勋劳者,使子孙享养之,是福之道也。故云以驭其福。
○“六曰夺,以驭其贫”者,谓臣有大罪,身杀夺其家资,故云以驭其贫。
○“七曰废,以驭其众”者,废,放也。谓臣有大罪,若不忍刑杀,放之以远,故云以驭其罪。
○“八曰诛,以驭其过”者,臣有过失,非故为之者,诛,责也,则以言语责让之,故云以驭其过也。此经八事,自“五曰”已上,皆是善事,则大善者在前,小善者在後。自“六曰”已下,皆是恶事,则大恶者在前,小恶者在後。案《内史》亦言此八柄之事,唯“一曰爵,二曰禄”与此同,“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文乱,与此不同者,彼欲见事起无常,故所言不次也。又彼变诛言杀,欲见为恶不止则杀之;或可见此过失,则圜土之刑人也,出圜土则杀之,故《内史》变诛言杀也。且此中爵与禄、废与置皆别文,以王德为大,能明辨之,四者设文有别。八则中,爵禄及废置皆共文者,以其德小,不能辨故也。
○注“柄所”至“於善”
○释曰:柄者谓八者若斧斤之柄,人所秉执以起事,故以柄言之也。云爵谓公侯已下者,欲见周法爵及命士。不言孤者,卿中含之,故《考工记》云:“中有九室,九卿朝焉。”九卿谓三孤六卿,是卿中含孤也。引《诗》“诲尔序爵”者,《大雅桑柔》诗,序,是先後次第之言。诲,教也。故郑云“言教王以贤否之第次”也。又引《书》者,是《尚书洪范》之文。云“凡厥正人,既富方”者,厥,其也。方,道也。,善也。凡其正直之人,既以爵禄富之,又以善道接之、引之者,证以驭其富也。云“成王封伯禽於鲁,曰‘生以养周公,死以为周公後’是也”者,此并文公十三年《公羊传》文。彼云“周公拜乎前,鲁公拜乎後,曰‘生以养周公,死以为周公主’”。此云“为周公後”,不同者,郑以义言之。又云“五福,一曰寿”者,此亦《洪范》文。引之者,证贤臣老,养之,是五福一曰寿,故曰以驭其福也。云“六极,四曰贫”,亦《洪范》文。引之者,证大罪夺之家资,以驭其贫也。云“废犹放也,舜殛鲧于羽山”者,鲧治水九载,绩用不成。殛,诛也。羽山,东裔也。云“《曲礼》曰‘齿路马有诛’”者,齿谓年之。路马,君之所乘马。辄年之则有诛责。引之者,证诛为言语责之,非有刑罪也。
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一曰亲亲,二曰敬故,三曰进贤,四曰使能,五曰保庸,六曰尊贵,七曰达吏,八曰礼宾。(统,所以合牵以等物也。亲亲,若尧亲九族也。敬故,不慢旧也。晏平仲久而敬之。贤,有德行者。能,多才艺者。保庸,安有功者。尊贵,尊天下之贵者。《孟子》曰:“天下之达尊者三:曰爵也,德也,齿也。”《祭义》曰:“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贵有德,贵贵,贵老,敬长,慈幼。”达吏,察举勤劳之小吏也。礼宾,宾客诸侯,所以示民亲仁善邻。)
[疏]“以八统”至“礼宾”
○释曰:郑云“统,所以合牵以等物也”,此八者,民与在上同有。物,事也。谓牵下民,使与上合,皆有以等其事,上行之,下效之也,故以万民为主也。
○“一曰亲亲”者,君与民俱亲九族之亲。
○“二曰敬故”者,君与民皆须恭敬故旧朋友。
○“三曰进贤”者,有贤在下,君当招之,民当举之,是君民皆进贤也。
○“四曰使能”者,下有技能,君民共举任之。
○“五曰保庸”者,保,安也。庸,功也。有功者,上下俱赏之以禄,使心安也。
○“六曰尊贵”者,臣有贵者,君民共尊敬之。
○“七曰达吏”者,吏勤劳在民间,在下位不能自达者,进之於上而用之也。
○“八曰礼宾”者,天子待朝聘之宾,在下皆当礼於宾客。此八者,先亲亲,後宾客,亦是先後之次也。
○注“统所”至“善邻”
○释曰:云“亲亲谓若尧亲九族也”者,《尧典》云:“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则尧能任用俊德之贤以自辅,乃能亲九族,上至高祖,下及玄孙之亲,旁及五服,民亦效之而亲九族也。云“敬故,不慢旧也”,引晏平仲“久而敬之”者,谓他人久敬平仲,由平仲敬於他人,善在平仲。故亲亲引尧,敬故引平仲,欲见上下通有,是以《伐木》诗是文王敬故也。云“贤,有德行者。能,多才艺”者,案《乡大夫》云:“兴贤者,“出使长之”;兴能者,“入使治之”。是贤有六德、六行者。能者,直六艺而已。云“尊贵,尊天下之贵者”者,谓天下有贵皆尊之。云“《孟子》曰:天下之达尊者三”,谓三者天下通达行之。三者,即爵、德、齿也。爵,即经云贤者为大夫、能者为士。皆是用德为爵,证经任贤能也。云“齿也”者,谓若《党正》饮酒之礼,六十已上在堂,上以齿,此连引之,於经无所当也。云“《祭义》曰,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贵有德”者,即举贤者也。“贵贵”即尊贵也。“贵老”、“敬长”、“慈幼”者,三者於经无所当,亦连引之耳。云“达吏,察举勤劳之小吏也”者,小吏在民间,谓若比长、闾胥之等,虽小吏,堪任大官,故察举用之。云“礼宾,宾客诸侯”者,谓若《大行人》上公、侯、伯、子、男之礼,皆为等级以礼之,是宾客诸侯也。云“所以示民亲仁善邻”者,亲仁善邻,《左氏》隐公六年陈五父之辞。亲仁善邻,则当礼宾,故引以证礼宾也。
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间民,无常职,转移执事。(任犹亻事也。郑司农云:“三农,平地、山、泽也。九,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八材,珠曰切,象曰差,玉曰琢,石曰磨,木曰刻,金曰镂,革曰剥,羽曰析。间民,谓无事业者,转移为人执事,若今佣赁也。”玄谓三农,原、隰及平地。九无秫、大麦,而有粱、菰。树果曰圃,园其樊也。虞衡,掌山泽之官,主山泽之民者。泽无水曰薮。牧,牧田,在远郊,皆畜牧之地。行曰商,处曰贾。阜,盛也。金玉曰货,布帛曰贿。嫔,妇人之美称也。《尧典》曰:“降二女嫔于虞。”臣妾,男女贫贱之称。晋惠公卜怀公之生,曰:“将生一男一女,男为人臣,女为人妾。”生而名其男曰圉,女曰妾。及怀公质於秦,妾为宦女焉。疏材,百草根实可食者。疏不熟曰馑。
○圃,布古反,又音布。毓,古育字。薮,速苟反。牧,牧养之牧,徐音目,刘音茂。蕃,扶元反。饬,音敕。贾,音古,下注同。间,音闲。秫,音述。差,七何反。琢,陟角反。镂,娄豆反。为人,于伪反。佣,音容。赁,女鸩反。,音瓜,胡也,字或作菰。,力果反。樊,如字,又方元反。畜,许又反。又许六反。称,尺证反,下同。厘,力之反。圉,鱼吕反,养马曰圉。质,猪二反。疏不,色居反,菜也,刘音苏。馑,其靳反。)
[疏]“以九职”至“执事”
○释曰:此九者,皆是民之职业,故云“万民”也。
○“一曰三农,生九”者,言三农,谓农民於原、隰及平地三处营种,故云三农生九也。
○“二曰园圃,毓草木”者,此圃,即《载师》所云“场圃任园地”,谓在田畔树菜蔬果者,故云毓草木也。
○“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者,谓任山泽之民,所作事业,材木而已。
○“四曰薮牧,养蕃鸟兽”者,谓在薮牧之民事业,使之长养蕃滋飞鸟走兽而已。
○“五曰百工,饬化八材”者,谓百种巧作之工,所为事业,变化八材为器物饬之而已。饬,勤也,勤力以化八材。
○“六曰商贾,阜通货贿”者,谓商贾之家,所为事业,通货贿,使之阜盛。
○“七曰嫔妇,化治丝”者,嫔妇谓国中妇人有德行者。治理变化丝,以为布帛之等也。
○“八曰臣妾,聚敛疏材”者,谓男女贫贱号为臣妾者,所为事业,聚敛百草根实而已。
○“九曰间民,无常职,转移执事”者,其人为性不营己业,为间民而好与人佣赁,非止一家,转移为人执事,以此为业者耳。
○注“任犹”至“曰馑”
○释曰:云:“任犹亻事也”者,亻事谓立也,使民之业得立。云:“郑司农云‘三农,平地、山、泽也’”者,以其积石曰山,水锺曰泽,不生九,故後郑不从之也。云“九,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者,此九者,後郑以为无秫、大麦而有粱、菰。八材云“珠曰切”之下,并《尔雅》文,皆是治器用之名也。然今《尔雅》云“骨曰切”者,盖司农读《尔雅》本作“珠”也。云:“玄谓三农,原、隰及平地”者,《尔雅》“高平曰原,下湿曰隰”,原及平地可种黍、稷之等,隰中可种稻麦及菰也。云“九无秫、大麦而有粱、菰”者,以秫为赤粟,与稷黏疏为异,故去之。大麦所用处少,故亦去之。必知有粱菰者。下《食医》云,凡膳食之宜,有“犬宜粱,鱼宜菰”,故知有粱菰也。且前七之中,依《月令》,麦属东方,黍属南方,麻属西方,豆属北方,稷属中央,故知有黍、稷、麻、豆、麦。稻与小豆所用处多,故知有稻、有小豆也。必知有大豆者,《生民》诗云“艺之戎菽”。戎菽、大豆,后稷之所殖,故知有大豆也。云“树果曰圃,园其樊”者,案《汉书食货志》云:“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环庐树桑麻、菜茹、瓜瓠、果。”应劭曰:“木曰果,草曰。”张晏曰:“有核曰果,无核曰。”臣瓒曰:“木上曰果,地上曰。”劭与瓒义同,晏独异也。案《载师》云“场圃任园地”,则圃在园中,故郑云:“树果曰圃,园其樊。”是以《诗》云“折柳樊圃”,谓与圃为樊,樊,其蕃蔽也。云“虞衡,掌山泽之官,主山泽之民”者,案《地官》,掌山泽者谓之虞,掌川林者谓之衡,则衡不掌山泽。而云虞衡作山泽者,欲互举以见山泽兼有川林之材也。郑既云虞衡掌山泽之官,复云山泽之民者,欲见虞衡是官,非出税之人,以山泽之民无名,号故借虞衡之官以表其民。所任者,任山泽之万民。山虞、泽虞之官,非是以任出税之物,但主山泽之民也。云“泽无水曰薮”者,《地官泽虞》云大泽、大薮,薮、泽别言。《诗》云:“叔在薮,火烈具举。”薮若有水,不得田猎,故知泽无水曰薮也。云“牧,牧田,在远郊”,知者,见《载师》云:“牧田赏田任远郊之地”。云“皆畜牧之地”者,谓薮牧皆是畜牧之地。案《载师职》郑注:“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非畜牧之地。此解违者,但牧六畜之地无文,郑约与家人所受田处即有六畜之地,故云在远郊也。云“行曰商,处曰贾”者,诸官之下有贾人,无行法,故曰处。《易复象》曰:“至日闭关,商旅不行”,是行曰商也。云“金玉曰货”者,案《食货志》,王莽居摄,“更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器,名曰宝货”。是自然之物曰货也。《聘礼》曰“贿用束纺”,是人所为曰贿也。若然,《王制》云“锦文珠玉,不粥于市”,此商贾得通之在市者,彼据珠玉有锦文者,或彼异代礼也。案《左氏》襄十五年,宋人献玉于子罕,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後使复其所。服氏云“富,卖玉得富”,是其得粥玉也。云“嫔,妇人之美称也”者,此是国中妇人有德行,故称嫔。引《尧典》“厘降二女嫔于虞”者,欲见嫔是妇人美称之义耳。云“臣妾,男女贫贱之称”者,或奴戮之馀胤,或背德之质子,晋卫之男女皆是,故引晋惠以释之也。云“晋惠”已下,皆《左氏传》僖十七年:夏,晋大子圉为质于秦,云“惠公之在粱,粱伯妻之。粱嬴孕,过期,卜招父与其子卜之。其子曰:‘将生一男一女。’招曰:‘然,男为人臣,女为人妾。’及生,男曰圉,女曰妾。”注:“养马曰圉,不聘曰妾。”後子圉西质,妾为宦女是也。此郑与文异者,郑以义增之也。云“疏材,百草根实”者,百草或取根,谓若菱芡之属;或取实,谓若榛栗之属,皆是根实可食也。云“疏不熟曰馑”者,《尔雅》云:“不熟为饥,疏不熟为馑,疏皆不熟,则曰大荒。”
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弊馀之赋。(财,泉也。郑司农云“邦中之赋,二十而税一,各有差也。弊馀。百工之馀”。玄谓赋,口率出泉也。今之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遂师》之职亦云“以徵其财征”,皆谓此赋也。邦中,在城郭者。四郊去国百里,邦甸二百里,家削三百里,邦县四百里,邦都五百里。此平民也。关、山泽谓占会百物,弊馀谓占卖国中之斥弊,皆末作当增赋者,若今贾人倍矣。自邦中以至币馀,各入其所有物,以当赋泉之数。每处为一书,所待异也。
○削,本亦作稍,又作肖阝,所教反。徐所召反。弊,郑婢世反,干必世反。名与,音馀。乡大夫,刘音香。处,昌虑反,後可以意求。)
[疏]“以九”至“之赋”
○释曰:云“以九赋敛财贿”者,此赋谓口率出泉,其处有九,故云九也。既云赋得口率出泉,则财贿非泉。而云敛财贿者,计口出泉,无泉者取财贿,以当泉之赋,故云“敛财贿”也。
○“一曰邦中之赋”者,谓国中之民出泉也。
○“二曰四郊之赋”者,计远郊百里之内,民所用出泉也。
○“三曰邦甸之赋”者,谓郊外曰甸,百里之外、二百里之内,民所出泉也。
○“四曰家削之赋”者,谓三百里之内地名削,其中有大夫采地,谓之家,故名家削。大夫采地中,赋税入大夫家。但大夫家采地外,其地为公邑,公邑之内,其民出泉,入王家,故举家稍以表公邑之民也。
○“五曰邦县之赋”者,四百里地名县,有小都,赋入采地之主。其中公邑之民出泉,入王家也。
○“六曰邦都之赋”者,其五百里中有大都。大都采地,其赋入主。外为公邑,其中民所出泉,入王家也。
○“七曰关之赋”者,王畿四面,皆有关门,及王之廛二处,其民之赋口税,所得之泉也。
○“八曰山泽之赋”者,谓山泽之中财物,山泽之民以时入而取之,出税以当邦赋,所税得之物,贮之而官未用,有人占会取之,为官出息。此人口税出泉,谓之山泽之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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