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2/5)-宋-苏东坡
(本文为《东坡易传》第 2/5 部分)
同人卦(第十三)
乾上
离下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
此专言二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
此言五也,故别之。
利涉大川,“乾”行也。
“野”者,无求之地也。立于无求之地,则凡从我者,皆诚同也。彼非诚同,而能从我于野哉!“同人”而不得其诚同,可谓“同人”乎?故天与人同,物之能同于天者盖寡矣。天非求同于物、非求不同于物也,立乎上,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其不能者不至也,至者非我援之,不至者非我拒之,不拒不援,是以得其诚同,而可以“涉川”也。故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苟不得其诚同,与之居安则合,与之涉川则溃矣。涉川而不溃者,诚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水之于地为“比”,火之与天为“同人”。“同人”与“比”,相近而不同,不可不察也。“比”以无所不比为“比”,而“同人”以有所不同为“同”,故“君子以类族辨物”。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初九自内出,同于上;上九自外入,同于下。自内出,故言“门”;自外入,故言“郊”。能出其门而同于人,不自用者也。
六二:同人于宗,吝。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凡言“媾”者,其外应也;凡言“宗”者,其同体也。九五为“媾”,九三为“宗”。从“媾”,正也;从“宗”,不正也。六二之所欲从者,“媾”也;而“宗”欲得之,正者远而不相及;不正者近而足以相困。苟不能自力于难而安于易,以同乎不正,则吝矣。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六二之欲,同乎五也。历三与四而后至①,故三与四皆欲得之。四近于五,五乘其墉,其势至迫而不可动,是以虽有争二之心,而未有起戎之迹,故犹可知困而不攻,反而获吉也。若三之于五也②,稍远而肆焉。五在其陵,而不在其墉,是以伏戎于莽而伺之,既已起戎矣,虽欲反,则可得乎?欲兴不能,欲归不可,至于三岁,行将安入?故曰“三岁不兴,安行也?”
【校注】
①而后至:《苏氏易传》作“而后五”。
②若三之至于五也:《苏氏易传》作“凡三之至于五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由此观之,岂以用师而少五哉?夫以三、四之强而不能夺,始于“号啕”,而卒达于“笑”。至于用师,相克矣;而不能散其同,此所以知二、五之诚同也。二,阴也;五,阳也;阴阳不同而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君子出、处、语、默不同而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苟可必也,则虽有坚强之物,莫能间之矣。故曰“其利断金”。兰之有臭,诚有之也;二五之同,其心诚同也;故曰“其臭如兰”。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物之同于“乾”者已寡矣,今又处“乾”之上,则同之者尤难。以其无所苟同,则可以“无悔”;以其莫与共立,则“志未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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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卦(第十四)
离上
乾下
“大有”:元亨。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曰“大有”。
谓五也。“大”者皆见“有”于五,故曰“大有”。
其德刚健而文明,应乎天而时行,是以“元亨”。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恶扬善,顺天休命。
以健济明,可以进退善恶,“顺天”之“休命”也。
初九,无交害,匪咎;艰则无咎。
二应于五,三通于天子,四与上近焉;独立无交者,惟初而已。虽然无交之为害也,非所谓“咎”也。独立无恃而知难焉,何咎之有?
《象》曰:大有初九,“无交害”也。
明惟初九为然也。
九二:大车以载,有攸往,无咎。
《象》曰:“大车以载”,积中不败也。
“大车”,虚而有容者,谓五也。九二足以有为矣,然非六五虚而容之,虽欲往,可得乎?“积中”,明虚也。
九三: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
《象》曰:“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害也。
九三以阳居阳,其势足以通于天子。以小人处之,则败矣。
九四:匪其彭,无咎。
《象》曰:“匪其彭,无咎”,明辩晢也。
“彭”,三也;九四之义,知有五而已。夫九三之刚,非强也;六五之柔,非弱也。惟明者为能辨此。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发志也;“威如”之吉,易而无备也。
处群刚之间,而独用柔,无备之甚者也。以其无备而物信之,故归之者交如也。此柔而能威者,何也?以其无备,知其有余也。夫备生于不足,不足之形见于外,则威削。
上九:自天祐之,吉无不利。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曰“祐”,曰“吉”,曰“无不利”,其为福也多矣。而终不言其所以致福之由,而象又因其成文,无所复说。此岂真无说也哉!盖其所以致福者远矣。夫两刚不能相用,而独阴不可以用阳,故必居至寡之地,以阴附阳,而后众予之,“履”之六三、“大有”之六五是也。六三附于九五,六五附于上九,而群阳归之。二阴既因群阳而有功,九五、上九又得以坐受二阴之成绩,故“履”有不疚之光,而“大有”有“自天”之“祐”,此皆圣贤之高致妙用也。故孔子曰:“天之所助者,顺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顺,又以尚贤也。是以‘自天祐之,吉无不利’”。信也,顺也,尚贤也,此三者,皆六五之德也。“易而无备”,六五之顺也。“厥孚交如”,六五之信也。群阳归之,六五之尚贤也。上九特履之尔。我之所履者,能顺且信,又以尚贤,则天人之助将安归哉?故曰“圣人无功,神人无名”,而“大有”上九,不见致福之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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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卦(第十五)
坤上
艮下
“谦”,亨。君子有终。
《彖》曰:“谦,亨”。天道下济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
此所以为“谦、亨”也。
天道亏盈而益谦,地道变盈而流谦,鬼神害盈而福谦,人道恶盈而好谦。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终也。
此所以为“君子有终”也。不于其终观之,则争而得、谦而失者,盖有之矣。惟相要于究极,然后知谦之必胜也。
《象》曰:地中有山,“谦”。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
“裒”,取也。“谦”之为名①,生于过也,物过然后知有“谦”。使物不过,则“谦”者乃其中尔。过与中相形,而“谦”之名生焉。圣人即世之所名而名之,而其实则归于中而已矣②。地过乎卑,山过乎高,故“地中有山,谦”。君子之居是也,多者取之,“谦”也;寡者益之,亦“谦”也。
【校注】
①“谦”之为名:《苏氏易传》作“一之为名”,误。
②归于中而已矣:《苏氏易传》作“反中而已矣”,误。
初六:谦谦君子,用涉大川,吉。
《象》曰:“谦谦君子”,卑以自牧也。
此最处下,是“谦”之过也。是道也,无所用之,用于“涉川”而已。有大难不深自屈折,则不足以致其用。“牧”者,养之以待用云尔。
六二:鸣谦,贞吉。
《象》曰:“鸣谦贞吉”,中心得也。
雄鸣则雌应,故《易》以阴阳唱和寄之于“鸣”。“谦”之所以为“谦”者,三也:其“谦”也以劳,故闻其风、被其泽者,莫不相从于“谦”。六二,其邻也;上九,其配也;故皆和之而鸣于“谦”。而六二又以阴处内卦之中,虽微九三,其有不谦乎?故曰“鸣谦”,又曰“贞吉”。“鸣”以言其和于三,“贞”以见其出于性也。
九三:劳谦,君子有终,吉。
《象》曰:“劳谦君子”,万民服也。
“劳”,功也。“谦”五阴一阳,待是而后为“谦”,其功多矣。“艮”之制在三,而三亲以“艮”下“坤”,其“谦”至矣,故曰“劳谦”。劳而不伐,有功而不德,非独以自免而已,又将以及人,是得“谦”之全者也。故《彖》曰:“君子有终。”而三亦云。
六四:无不利,撝谦。
《象》曰:“无不利,撝谦”,不违则也。
是亦九三之所致也。二近其内,有配之象,故曰“鸣”;四近其外,三之所向,故称“撝”。以柔居柔,而当三之所向,三之所撝,四之所趋也。以谦“撝谦”,孰不利者?故曰“无不利”。
六五:不富,以其邻;利用侵伐,无不利。
《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直者曲之矫也,谦者骄之反也。皆非德之至也,故两直不相容,两谦不相使。九三以“劳谦”,而上下皆谦以应之,内则“鸣谦”,外则“撝谦”。其甚者则谦谦相追于无穷,相益不已。则夫所谓“裒多益寡,称物平施”者,将使谁为之?若夫六五则不然,以为谦乎,则所据者刚也;以为骄乎,则所处者中也;惟不可得而谓之谦,不可得而谓之骄,故五,“谦”莫不为之使也。求其所以能使此五“谦者”而无所有,故曰“不富,以其邻”;至于侵伐,而不害为“谦”,故曰“利用侵伐”。莫不为之用者,故曰“无不利”。
上六:鸣谦,利用行师,征邑国。
《象》曰:“鸣谦”,志未得也;可“用行师”,征邑国也。
其为“鸣谦”,一也。六二自得于心,而上六“志未得”者,以其所居非安于谦者也,特以其配之“劳谦”而强应焉。貌谦而实不至,则所服者寡矣,故虽其邑国而犹叛之。夫实虽不足,而名在于谦,则叛者不利。叛者不利,则征者利矣。王弼曰:“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动之所起,兴于利者也,故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未有居众人之所恶而为动者所害,处不竞之地而为争者所夺。是以六爻虽有失位,无应乘刚,而皆无凶、咎、悔、吝者,以谦为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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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卦(第十六)
震上
坤下
“豫”:利建侯行师。
“豫”之言暇也。暇以乐之,谓“豫”。建侯所以“豫”,“豫”所以行师也,故曰“利建侯行师”。有民而不以分人,虽欲“豫”可得乎?子重问晋国之勇,栾鍼曰:“好以暇。”是故惟暇者为能师。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
言天地亦以顺动也。
而况建侯行师乎?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上以顺动,则凡入于刑罚者,皆民之过也。
“豫”之时义大矣哉!
卦,未有非时者也。时未有,无义;亦未有无用者也。苟当其时,有义、有用,焉往而不为大?故曰“时、义”,又曰“时、用”,又直曰“时者”,皆适遇其及之而已。从而为之说,则过矣;如必求其说,则凡不言此者,皆当求所以不言之故,无乃不胜异说而厌弃之欤?盍取而观之,因其言天地以及圣人王公,则多有是言,因其所言者大,而后及此者则其言之势也。是说也①,且非独此见天地之情者四,“利见大人”者五,其余同者不可胜数也,又可尽以为异于他卦而曲为之说欤?
【校注】
①是说也:《苏氏易传》作“非说也”,误。
《象》曰: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初六:鸣豫,凶。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所以为“豫”者,四也;而初和之,故曰“鸣”。已无以致乐,而恃其配以为乐,志不远矣,因人之乐者,人乐亦乐,人忧亦忧,志在因人而已,所因者穷,不得不凶。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以阴居阴,而处二阴之间,晦之极,静之至也。以晦观明,以静观动,则凡吉凶祸福之至,如长短黑白陈乎吾前,是以动静如此之果也。“介于石”,果于静也;“不终日”,果于动也;是故孔子以为“知几”也。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也。
以阳居阳,犹力人之驭健马也,有以制之。夫三非六之所能驭也,乘非其任而听其所之,若是者,神乱于中而目盱于外矣。据静以观物者,见物之正,六二是也;乘动以逐物者,见物之似,六三是也。物之似福者,诱之;似祸者,劫之。我且睢盱而赴之,既而非也,则后虽有诚然者,莫敢赴之矣。故始失之疾,而其终未尝不以迟为悔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盍”,何不也;“簪”,固结也。五阴莫不由四而“豫”,故“大有得”。“豫”有三“豫”、二“贞”。三“豫”易怀,而二“贞”难致。难致者疑之,则附者皆以利合而已。夫以利合,亦以利散,是故来者、去者、观望而不至者,举勿疑之,则吾朋何有不固者乎?
六五:贞疾,恒不死。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二与五,皆“贞”者也。“贞”者不志于利,故皆不得以“豫”名之,其“贞”同,其所以为“贞”者异,故二以得吉,五以得疾也。二之“贞”,非固欲不从四也,可则进,否则退,其“吉”也,不亦宜乎?五之于四也,其质则阴,其居则阳也。质阴则力莫能较,居阳则有不服之心焉。夫力莫能较而有不服之①,则其贞足以为疾而已。三“豫”者皆内丧其守,而外求“豫”者也,故小者“悔吝”,大者“凶”。六五之“贞”,虽以为疾,而其中之所守者未亡,则恒至于不死。君子是以知“贞”之可恃也。
【校注】
①夫力莫能较:《苏氏易传》作“大力莫能较”,误。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冥者,君子之所宜息也。“豫”至上六,宜息矣,故曰“冥豫,成,有渝”者,盈辄变也。盈辄变,所以为无穷之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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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卦(第十七)
兑上
震下
“随”:元亨,利贞,无咎。
《彖》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之时义大矣哉!
大、时不齐,故随之世,容有不随者也。责天下以人人随己而咎其贞者,此天下所以不说也,是故“大亨”而“利贞”者。贞者无咎,而天下随时。时者,上之所制也,不从己而从时,其为“随”也大矣。
《象》曰:泽中有雷,“随”;君子以向晦入宴息。
雷在泽中,伏而不用,故君子晦则入息。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
《象》曰:“官有渝”,从正吉也;“出门交有功”,不失也。
物有正主之谓“官”。九五者,六二之正主也。二以远五而苟随于初,五以其随初而疑之,则“官”有变矣。官有变,初可以有获也,而非其正,故官虽有变,而以从正不取为吉也。初之取二也,得二而失五;初之不取二也,失二而得五。何也?可取而不取,归之于正主。初信有功于五矣,五必德之,失门内之配,而得门外之交,是故舍其近配而出门以求交于其所有功之人,其得也必多。故君子以为未尝失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小子”,初也;“丈夫”,五也。兼与,必两失。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
四为“丈夫”,初为“小子”。三无适应,有求则得之矣。然而从四,正也;四近而在上①,从上则顺,与近则固。故“系丈夫”,而利居贞。
【校注】
①四近而在上:《苏氏易传》作“四近三在上”,亦通。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六三,固四之所当有也。不可以言“获”,“获”者,取非其有之辞也。二之往配于五也,历四而后至。四之势可以不义取之,取之则于五为凶,不取则于五为有功。二之从五也甚难,初处其邻,而四当其道,处其邻不忘贞,当其道不忘信,使二得从其配者,初与四之功也,故皆言“功”。居可疑之地而有功,足以自明,其谁咎之?
九五:孚于嘉,吉。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嘉”谓二也。《传》曰:“嘉偶曰配”。而昏礼为嘉,故《易》凡言“嘉”者,其配也。随之时,阴急于随阳者也,故阴以不苟随为“贞”,而阳以不疑其叛己为“吉”。六二以远五而贰于初,九五不疑而信之,则初不敢有,二不敢叛,故“吉”。
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亨于西山。
《象》曰:“拘系之”,上穷也。
居上无应而不下随,故“拘系之”,而后从。从而又“维之”,明强之而后从也。强之而后从,则其从也不固,故教之曰:当如王之通于西山。“王”,文王也;“西山”,西戎也。文王之通西戎也,待其自服而后从之,不强以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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蛊卦(第十八)
艮上
巽下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蛊,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易》曰“蛊”者,“事”也;夫“蛊”非事也,以天下为无事而不事事,则后将不胜事矣,此“蛊”之所以为“事”也。而昧者乃以“事”为“蛊”,则失之矣。器欲常用,体欲常劳,天下欲常事事,故曰“‘巽’而止,蛊”。夫下“巽”则莫逆,上止则无为,下莫逆而上无为,则上下大通,而天下治也。治生安,安生乐,乐生偷,而衰乱之萌起矣。“蛊”之灾,非一日之故也,必世而后见,故爻皆以父子言之,明父养其疾,至子而发也。人之情,无大患难则日入于偷,天下既已治矣,而犹以“涉川”为“事”,则畏其偷也。“蛊”之与“巽”,一也;上下相顺与下顺而上止,其为“偷”一也。而“巽”之所以不为“蛊”者,有九五以干之。而“蛊”无是也,故“蛊”之《象》曰:“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而“巽”之九五曰:“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阳生于子,尽于已;阴生于午,尽于亥。阳为君子,君子为治;阴为小人,小人为乱。夫一日十二干相值,支五干六而后复,世未有不知者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则世所谓“六甲”也;“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则世所谓“六庚”也。甲、庚之先、后,阴阳相反,故《易》取此以寄治乱之势也。“先甲三日”,子、戌、申也;申尽于巳,而阳盈矣。盈将生阴,治将生乱,故受之以后甲。“后甲三日”,午、辰、寅也,寅尽于亥,然后阴极而阳生。“蛊”无九五以干之,则其治乱皆极其自然之势,势穷而后变,故曰“终则有始,天行也”。夫“巽”则不然,初虽失之,后必有以起之,譬之于庚。“先庚三日”,午、辰、寅也;“后庚三日”,子、戌、申也。庚之所后,甲之所先也。故“先庚三日”尽于亥,“后庚三日”尽于巳,先阴而后阳,先乱而后治,故曰“无初有终”。又特曰“吉”。不言之于“巽”《彖》①,而言之于九五者,明此九五之功,非“巽”之功也。
【校注】
①“巽”《彖》:《苏氏易传》作“其《彖》”,亦通。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鼓之、舞之,之谓“振”。“振民”,使不惰,“育德”,使不竭。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蛊之为灾,非一日之故也。及其微而干之初,其任也见。蛊之渐,子有改父之道,其始虽危,终必吉。故曰“有子,考无咎”。言无是子,则考有咎矣。孝爱之深者,其迹有若不顺,其迹不顺,其意顺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阴之为性,安无事而恶有为,是以为“蛊”之深而干之尤难者,寄之母也。正之则伤爱,不正则伤义,以是为至难也,非九二其孰能任之?故责之二也。二以阳居阴,有刚之实,而无用刚之迹,可以免矣。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九三之德,与二无以异也。特不知所以用之,二用之以阴,而三用之以阳,故“小有悔”而“无大咎”。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四之所居,与二无以异也,而无其德,斯益其疾而巳。“裕”,益也。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父有蛊而子干之,犹其有疾而砭药之也,岂其所乐哉?故初以获“厉”,三以获“悔”,六五以柔居中,虽有干蛊之志而无二阳之决,故反以是获“誉”。誉归于己,则疾归于父矣①,父之德惟不可承也,使其可承,则非“蛊”矣。“蛊”而承德,是以无“巽”九五“后庚”之“吉”也。
【校注】
①疾归于父:《苏氏易传》作“蛊归于父”,亦通。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君子见“蛊”之渐,则“涉川”以救之。及其成,则“不事王侯”以远之。“蛊”之成也,良医不治,君子不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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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卦(第十九)
坤上
兑下
“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
《彖》曰:“临”,刚浸而长,说而顺,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道也。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
“复”而阳生。凡八月而二阴至,则“临”之二阳尽矣,方长而虑消者,戒其速也。
《象》曰:泽上有地,“临”。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
泽所以容水,而地又容泽,则无不容也。故君子为无穷之教,保无疆之民”。《记》曰:“君子过言,则民作辞;过动,则民作则。”故言必虑其所终,而行必稽其所弊。
初九:咸临,贞吉。
《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有应者为“咸临”。“咸”,感也;感以“临”,则其为“临”也易。故“咸临”,所以行正也。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
《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
二阳在下,方长而未盛也。四阴在上,虽危而尚强也。九二以方长之阳而临众阴,阴负其强而未顺命,从而攻之,阴则危矣,而阳不能无损。故九二以“咸临”之而后“吉”。阳得其欲而阴免于害,故“无不利”。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
《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乐而受之谓之“甘”。阳进而阴莫逆,“甘临”也。“甘临”者居于不争之地,而后可以居于阳①。阳犹疑之,拒之固伤;不拒犹疑之,进退无所利者,居之过也。故六三之咎,位不当而已,咎在其位,不在其人,则忧惧可以免矣。
【校注】
①而后可以居于阳:《苏氏易传》作“而后可‘今’居于阳”,误。
六四:至临,无咎。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以阴居阴而应于初,阳至而遂顺之,故曰“至临”。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见于未然之谓“知”。“临”之世,阳未足以害阴,而其势方锐;阴尚可以抗阳,而其势方却。苟以其未足以害我而不内,以吾尚足以抗之而不受,则阳将忿而攻阴。六五以柔居尊而应于二,方其未足而收之,故可使为吾用。方吾有余而柔之,故可使怀吾德,此所以为“知”也。天子以是服天下之强者则可,小人以是畜君子则不可。故曰“大君之宜,吉”,惟“大君”为宜用是也。大君以是行其中,小人以是行其邪。
上六:敦临,吉,无咎。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敦”,益也;“内”,下也。六五既已应九二矣,上六又从而附益之,谓之“敦临”、“复”之。六四既已应初九矣,六五又从而附益之,谓之“敦”、“复”,其义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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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卦(第二十)
巽上
坤下
“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
《彖》曰:大观在上,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
无器而民趋,不言而物喻者,“观”之道也。圣人以神道设教,则赏爵刑罚有设而不用者矣。寄之宗庙,则“盥而不荐”者也。盥者以诚,荐者以味。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大观在上,故四阴皆以尚宾为事。初六,童而未仕者也,急于用,以自衒贾,惟器小而夙成者为无咎,君子则吝矣。
六二:窥观,利女贞。
《象》曰:“窥观”“女贞”,亦可丑也。
六二远且弱,宜处而未宜实者也。譬之于女,利贞而不利行者也。苟以此为观,则是女不待礼而窥以相求,贞者之所丑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
六三,上下之际也。故当自观其生,以卜进退。夫欲知其君,则观其民;故我之生,则君之所为也。知君之所为,则进退决矣。进退在我,故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进退之决在六三,故自三以下,利退而不利进;自三以上,利进而不利退。进至于四,决不可退矣,故“利用宾于王”。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
此二观,所自言之者不同,其实一也。观我生,读如“观兵”之“观”;“观其生”,读如“观鱼”之“观”。九五以其至显观之于民,以我示民,故曰“观我生”。上九处于至高而下观之,自民观我,故曰“观其生”。今夫乘车于道,负者皆有不平之心,圣人以其一身擅天下之乐,厚自奉以观示天下而天下不怨,夫必有以大服之矣。吾以吾可乐之生而观之人,人亦观吾生可乐,则天下之争心将自是而起,故曰“君子无咎”。君子而后无咎,难乎其无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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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卷之三
噬嗑卦(第二十一)
离上
震下
“噬嗑”:亨,利用狱。
道之衰也,而物至于相“噬”以求合教化,则已晚矣,故“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为“噬嗑”者,四也;否则为“颐”矣。
“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
“噬嗑”之时,噬非其类而居其间者也。阳欲噬阴,以合乎阳;阴欲噬阳,以合乎阴。故曰“刚柔分,动而明”也。
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谓五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时,六爻未有不以噬为事者也。自二与五,反复相噬,犹能戒以相存也。惟初与上,内噬三阴而莫或噬之,贪得而不戒,故始于小过,终于大咎。圣人于此两者寄小人之始终;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丧。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以阴居阴,至柔而不拒者也①。故初九噬之若噬肤然,至于“灭鼻”而不知止也。夫灭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非初之利,则二无咎矣。
【校注】
①不拒:《苏氏易传》作“不刚”,误。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肉”、“干胏”、“干肉”,皆难噬者也。凡《易》以阴居阳,则不纯乎柔,中有刚矣。故六三、六五,皆有难噬之象。夫势之必不能拒也,则君子以不拒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于九四,力不能敌,而怀毒以待之,则已陋矣,故曰“小吝”。出于见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若以阴居阴,则无复有毒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
取其坚而可畏。
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
取其居中而贵。
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九四居二阴之间,六五居二阳之间,皆处争地而致交噬者也。夫不能以德相怀,而以相噬为志者,惟常有敌以致其噬,则可以少安;苟敌亡矣,噬将无所施,不几于自噬乎?由此观之,无德而相噬者,以有敌为福矣。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六五“噬干肉,得黄金”,九四之难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难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得”之为言,犹曰“赖此以存”云尔。“利艰贞吉”、“贞厉”、“无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为能居安而享福,夫岂赖有敌而后存邪?故曰“未光也”。“得当”者,当于二阳之间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灭趾”者,止其行而已;不行犹可以无咎,“灭耳”则废其聪矣。无及也,故“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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贲卦(第二十二)
艮上
离下
“贲”:亨,小利有攸往。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
刚不得柔以济之,则不能“亨”;柔不附刚,则不能有所往,故柔之“文刚”,刚者所以“亨”也;刚之“文柔”,柔者所以利往也。“乾”之为“离”,“坤”之为“艮”,阴阳之势、数也。“文明以止”,“离”、“艮”之德也。势、数推之天,其德以为人。《易》有刚、柔、往、来,上下相易之说,而其最著者,“贲”之《彖》也。故学者沿是争推其所从变,曰“泰”变为“贲”,此大惑也。一卦之变为六十三,岂独为“贲”也哉!学者徒知“泰”之为“贲”,又乌知“贲”之不为“泰”乎?凡《易》之所谓刚柔相易者,皆本诸“乾”、“坤”也。“乾”施一阳于“坤”,以化其一阴而生“三子”,皆一阳而二阴;凡“三子”之卦有言“刚来”者,明此本“坤”也,而“乾”来化之。“坤”施一阴于“乾”,以化其一阳而生“三女”,皆一阴而二阳;凡“三女”之卦,有言“柔来”者,明此本“乾”也,而“坤”来化之。故凡言此者,皆“三子”、“三女”相值之卦也,非是卦也,则无是言也。凡六:“蛊”之《彖》曰:“刚上而柔下。”“贲”之《彖》曰:“柔来而文刚,分刚上而文柔。”“咸”之《彖》曰:“柔上而刚下。”“恒”之《彖》曰:“刚上而柔下。”“损”之《彖》曰:“损下益上。”“益”之《彖》曰:“损上益下。”此六者适,适遇而取之也。凡“三子”、“三女”相值之卦十有八,而此独取其六,何也?曰:圣人之所取以为卦,亦多术矣,或取其象,或取其爻,或取其变,或取其刚柔之相易。取其象,“天水违行,讼”之类是也;取其爻,“六三:履虎尾”之类是也。取其变,“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是也,取其刚柔之相易,“贲”之类是也。夫刚柔之相易,其所取以为卦之一端也,遇其取者则言,不取者则不言也,又何以尽怪之欤?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明庶政”,明也;“无敢折狱”,止也。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文刚”者,六二也。初九、九三,见文者也。自六二言之,则初九其趾、九三其须也。初九之应在四,六二之文,初九之所不受也。车者,所以养趾,为行文也。初九为趾,则六二之所以文初九者为车矣。初九自洁以答六四之好,故义不乘其车,而徒行也。
六二:贲其须。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六二施阴于二阳之间,初九有应而不受,九三无应而内之。无应而内之者,正也;是以仰贲其须,须者,附上而与之兴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初九之正配,四也,而九三近之;九三之正配,二也,而初九近之。见近而不贞,则失其正,故九三不贞于二,而贰于四,则其配亦见陵于初九矣。初九亦然,何则?无以相贲也。自九三言之,贲我者二也,濡我者四也;我可以两获焉,然而以永贞于二为吉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六四当可疑之位者,以近三也。六二以其贲贲初九,而初九全其洁,皤然也。初九之所以全其洁者,凡以为四也,四可不以洁答之乎?是以洁其车马,翼然而往从之;以三为“寇”,而莫之“媾”也。此四者,危疑之间,交争之际也,然卒免于侵陵之祸者,以四之无不贞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丘园”者①,僻陋无人之地也。五无应于下,而上九之所贲也,故曰“贲于丘园”。而上九亦无应者也,夫两穷而无归,则薄礼可以相縻而长久也。是以虽吝而有终,可不谓吉乎?彼苟有以相喜,则吝而吉可也。“戋戋”,小也。
【校注】
①丘园:《苏氏易传》皆作“邱园”,误。
上九:白贲,无咎。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夫柔之文刚也,往附于刚,以贲从人者也。刚之文柔也,柔来附之,以人从贲者也。以贲从人,则贲存乎人;以人从贲,则贲存乎己,此上九之所以“得志”也。阳行其志,而阴听命,惟其所贲。故曰“白贲”。受贲,莫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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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卦(第二十三)
艮上
坤下
“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
见可而后动。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身安而民与之,则“剥”者自衰,不与之校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阳在上,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载己者①,床也,故下为床②。阴之长,犹水之溢也,故曰“蔑”。“辨”,足之上也,床与足之间,故曰“辨”。君子之于小人,不疾其有邱山之恶,而幸其有毫发之善,“剥床以足”,且及其“辨”矣,犹未直以为凶也,曰“蔑,贞”而后“凶”。小人之于正也,绝蔑无余,而后“凶”可必也;若犹有余,则君子自其“余”而怀之矣,故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小人之为恶也,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方其未有与也,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
【校注】
①为己,载己: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②下为床:《苏氏易传》作“下为剥床”,误。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阴剥阳,己独协焉①,虽处于剥,可以无咎。”“上下各有二阴,应阳则失上下也。”
【校注】
①己独协焉: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独协焉”,均属刻印之误。《周易正义》所载王弼原注为“我独协焉”,从而改之。
六四:剥床以肤,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剥床以肤”,始及己矣①,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故直曰“凶”。
【校注】
①始及己矣: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观”之世几于“剥”矣,而言不及小人者,其主阳也;六五,“剥”之主,凡“剥”者,皆其类也。圣人不能使之无宠于其类,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四以下,“贯鱼”之象也。自上及下,施宠均也。夫宠均,则势分;势分,则害浅矣。以宫人之宠宠之,不及以政也。不及以政,岂惟自安,亦以安之,故“无不利”。圣人之教人也,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庶几从之。如责之以必无,则彼有不从而已矣。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果”,未有不见食者也;“硕”而不见食,必不可食者也。智者去之,愚者眷焉。上九之失民久矣,五阴之势足以轹而取之,然且独存于上者,彼特存我以为名尔,与之合则存,不与之合则亡,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而亟去之。彼得志于上,必食其下,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可以得民。载于下谓之“舆”,庇于上谓之“庐”。“庐”者,既剥之余也,岂可复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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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卦(第二十四)
坤上
震下
“复”,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
《彖》曰:“复,亨”。刚反动而以顺行,是以“出入无疾”。
自“坤”为“复”,谓之“入”;自“复”为“乾”,谓之“出”。“疾”,病也。
“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
“坤”与初九为“七”。
“利有攸往”,刚长也;“复”,其见天地之心乎?
见其意之所向谓之“心”,见其诚然谓之“情”。凡物之将亡而“复”者,非天地之所予者不能也。故阳之消也,五存而不足;及其长也,甫一而有余。此岂人力也哉?《传》曰:“天之所坏,不可支也;”其所支,亦不可坏也。违天不祥,必有大咎。
《象》曰:雷在地中,“复”;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
“复”者,变易之际也。圣人居变易之际,静以待其定,不可以有为也,故“以至日闭关”明之,下至于“商旅不行”,上至于“后不省方”。
初九:不远复,无祗悔。元吉。
《象》曰:“不远”之“复”,以修身也。
去其所居而复归,亡其所有而复得,谓之“复”。必尝去也而后有归,必尝亡也而后有得,无去则无归,无亡则无得,是故圣人无复。初九未尝见其有过也,然而始有复矣。孔子曰:“颜氏之子,其殆庶几乎?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也。”
六二:休复,吉。
《象》曰:“休复”之“吉”,以下仁也。
“休”,初九也。以阴居阴,不争之至也,退而“休”之,使复者得信,谓之“休复”。
六三:频复,厉,无咎。
《象》曰:“频复”之“厉”,义“无咎”也。
以阴居阳,力不得抗;而中不愿,故频于初九之复也。外顺而内不平者,危则“无咎”。“频”,蹙也。
六四:中行,独复。
《象》曰:“中行独复”,以从道也。
“独”,与初应。
六五:敦复,无悔。
《象》曰:“敦复无悔”,中以自考也。
忧患未至而虑之,则“无悔”。六五,阴之方盛也;而内自度其终不足以抗初九,故因六四之独复而附益之,以自託焉。
上六: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
《象》曰:“迷复”之“凶”,反君道也。
乘极盛之末而用之不已,不知初九之已复也,谓之“迷复”。“灾眚”者,在天之罚也①。初九之复,天也;众莫不予,而己独迷焉。用之于敌,则灾其国;用之于国,则灾其身。极盛必衰,骤胜故败。在其终也,国败君凶。至于十年而不复者,明其用民之过,而师竞之甚也。
【校注】
①在天之罚:《苏氏易传》作“示天之罚”,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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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妄卦(第二十五)
乾上
震下
“无妄”,元亨,利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彖》曰:“无妄”,刚自外来而为主於内。
谓初九。
动而健,刚中而应。
谓九五。
大亨以正,天之命也。
“无妄”者,天下相从于“正”也。“正”者,我也;天下从之者,天也。圣人能必正,不能使天下必从,故以“无妄”为天命也。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无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
无故而为恶者,天之所甚疾也。世之妄也①,则其不正者容有不得已焉。“无妄”之世,正则安,不正则危。弃安即危非人情,故不正者,必有天灾。
【校注】①
①世之妄也:《苏氏易传》作“世之衰也”,亦通。
《象》曰:天下雷行,物与无妄。
妄者,物所不与也。
先王以茂对时,育万物。
“茂”,勉也;“对”,济也。《传》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天下既已无妄矣,则先王勉济斯时,容养万物而已。
初九:无妄,往吉。
《象》曰:“无妄”之“往”,得志也。
所以为“无妄”者,“震”也;所以为“震”者,初九也。“无妄”之权在初九,故“往”,“得志”也。
六二:不耕获,不菑畬,则利有攸往。
《象》曰:“不耕获”,未富也。
六三: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灾。
《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灾也。
九四:可贞,无咎。
《象》曰:“可贞无咎”,固有之也。
九五:无妄之疾,勿药有喜。
《象》曰:“无妄”之“药”,不可试也。
善为天下者不求其必然,求其必然乃至于尽丧。无妄者驱人而内之正也,君子之于“正”,亦全其大而已矣。全其大,有道不必乎其小,而其大斯全矣。古之为过正之行者,皆内不足而外慕者也。夫内足者,恃内而略外,不足者反之。阴之居阴,安其分者也,六二是也。而其居阳也,不安其分而外慕者也,六三是也。阳之居阳,致其用者也,九五是也。而其居阴也,内足而藏其用者也,九四是也。六二安其分,是故不敢为过正之行,曰“不耕获、不菑畬,则利有攸往”,夫必其所耕而后获,必其所菑而后畬,则是拣发而栉,数米而炊,择地而蹈之充其操者,蚓而后可将有所往,动则踬矣。故曰于义可获,不必其所耕也;于道可畬,不必其所菑也。不害其为正而可以通天下之情,故“利有攸往”。所恶于不耕而获者,恶富之为害也。如取之不失其正,虽欲富可得乎?故曰“不耕获,未富也”。六三不安其分,而外慕其名,自知其不足,而求详于无妄,故曰“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灾”。或者系其牛于此,而为行道者之得之也,行者固不可知矣,而欲责得于邑人,宜其有无辜而遇祸者,此无妄之所以为灾也。失其牛于此,而欲必求之于此,此其意未始不以为无妄也,然卒至于大妄①,则求详之过也。九五以五用九,极其用矣,用极则忧废,故戒之曰:“无妄之疾,勿药有喜。”“无妄”之世而有疾焉,是大正之世而未免乎小不正也,天下之有小不正,是养其大正也,乌可药哉!以“无妄”为药,是以至正而毒天下,天下其谁安之?故曰:“无妄之药,不可试也。”九四内足而藏其用,诎其至刚而用之以柔,故曰:“可贞,无咎。”可以其贞正物而无咎者,惟四也。其《象》曰:“固有之。”“固有之”者,生而性之,非外掠而取之也。
【校注】
①卒至于大妄:《苏氏易传》作“反至于大妄”,亦通。
上九:无妄,行有眚,无攸利。
《象》曰:“无妄”之“行”,穷之灾也。
“无妄”之世有大妄者,六三也;而上九应之,六三外慕于正而窃取其名,三以苟免可也。至于上九,穷且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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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畜卦(第二十六)
艮上
乾下
“大畜”:利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彖》曰:“大畜”,刚健笃实,辉光,日新其德。
刚健者,“乾”也;笃实者,“艮”也;辉光者,二物之相磨而神明见也。“乾”不得“艮”,则素健而已矣①;“艮”不得“乾”,则徒止而已矣。以止厉健,以健作止,而德之变不可胜穷也。
【校注】
①素健:《苏氏易传》作“徒健”,亦通。
刚上而尚贤,能止健,大正也。
“大”者,正也;谓上九也,故谓之贤。贤者见畜于上九,所以为“大畜”也。
“不家食,吉”;养贤也。“利涉大川”,应乎天也。
“乾”之健,“艮”之止,其德天也。犹金之能割,火之能热也。物之相服者,必以其天。鱼不畏网而畏鹈鹕,畏其天也。故“乾”在“艮”下,未有不止而为之用也①。物之在“乾”上者,常有忌“乾”之心,而“乾”常有不服之意,“需”之上六,“小畜”之上九是也。忌者生于不足以服人尔,不足以服人而又忌之,则人之不服也滋甚。今夫“艮”自知有以畜“乾”,故不忌其健而许其进;“乾”知“艮”之有以畜我而不忌,故受其畜而为之用。“不家食”者,以“艮”为主也;“利涉大川”者,用“乾”之功也。
【校注】
①未有不止:《苏氏易传》于“未有”后有二□□,似未脱字。
《象》曰:天在山中,“大畜”。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以畜其德。
孔子论“乾”九二之德曰:“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是以知“乾”之健,患在于不学,汉高帝是也,故“大畜”之君子将以用“乾”,亦先厚其学。
初九:有厉,利已。
《象》曰:“有厉利已”,不犯灾也。
“小畜”之畜“乾”也,顺而畜之,故始顺而终反目。“大畜”之畜“乾”也,厉而畜之,故始厉而终亨①。君子之爱人以德,小人之爱人以姑息。见德而愠,见姑息而喜,则过矣。初九欲进之意无已也,至于六四,遇厉而止。六四之厉,我所谓德也;使我知戒而终身不犯于灾者,六四也。
【校注】
①始厉而终亨:《苏氏易传》作“始利而终亨”,误。
九二:舆说輹。
《象》曰:“舆说輹”,中无尤也。
“小畜”之“说輹”,不得已也,故夫妻反目。“大畜”之“说輹”,其心愿之,故“中无尤”也。
九三:良马逐,利艰贞。曰闲舆卫,利有攸往。
《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三“乾”并进,故曰“良马逐”。马不忧其不良,而忧其轻车易道以至泛轶也,故“利艰贞”。九三,“乾”之殿也,故相与饬戒,闲习其车徒,则“利有攸往”。“上”,上九也;上利在不忌,三利在必戒。
六四:童牛之牿,元吉。
《象》曰:六四“元吉”,有喜也。
六五:豶豕之牙,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庆也。
“童牛”,初九也;“牿”,角械也;童牛无所用牿然且不敢废者,自其童而牿之,迨其壮,虽不牿可也。此爱其牛之至也。“豶豕”,羠豕也,九二之谓也。有牙而不鸷者,羠豕也,不鸷则可畜矣。“大畜”之畜乾也,始厉而终亨。初九,阳之微者也,而遂牿之,故至于九二,虽有牙而可畜也。其始牿之,其渐可畜,其终虽进之天衢可也。童而牿之,爱以德也,故“有喜”。不恶其牙而畜之,将求其用也,故“有庆”。凡物有以相德曰“喜”,施德获报曰“庆”。孔子曰:“积善之家,必有馀庆。”
上九:何天之衢?亨。
《象》曰:“何天之衢”,道大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