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11/32)-清-李光地
(本文为《御纂周易折中》第 11/32 部分)
案此爻亦与《损》三相反对,《损》三为卦之所损以益上者。此爻为卦之所损以益下者,故辞义相类。《损》三无私交而与上同德,乃可以益上。此爻不专己而与上同德,乃可以益下也。“用”,用六四也,与六二“王用”之“用”同。”迁国”,大事也,亦即卦之所谓“利有攸往,利涉大川”者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问,元吉,有孚惠我德。
本义上有信以惠于下,则下亦有信以惠丁上矣,不问而“元吉”可知。
程传五刚阳中正居尊位,又得六二之中正相应,以行其益,何所不利。以阳实在中,“有孚”之象也。以九五之德之才之位,而中心至诚在惠益于物,其至善大吉,不问可知,故云“勿问元吉”。人君居得致之位,操可致之权,苟至诚益于天下,天下受其大福,其“元吉”不假言也。“有孚惠我德”,人君至诚益于天下,天下之人,无不至诚爱戴,以君之德泽为恩惠也。
集说王氏弼曰:得立履尊,为《益》之主者也。为益之大,莫大于信,为惠之大,莫大于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费。惠心者也,信以惠心,尽物之愿,固不待问而“元吉”,以诚惠物,物亦应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吕氏祖谦曰:人君但诚心惠民,不须问民之感,如此然后“元吉”,民皆交孚而惠君之德也。苟惠民而先问民之感不感,是计功利,非诚心惠民者也,安能使民之乐应乎。
郑氏维岳曰:《损》之六五,受下之益者也。《益》之九五,益下者也。《损》六五受益而获“元吉”,《益》九五但知民之当益而已,“勿问元吉”也,此惠心之出于“有孚”者也。然上虽不望德于民,而民固德其惠矣。其德其惠,亦出于“有孚”也,故曰王道本子诚意。
案“勿问”二字,吕氏说是,观孔子《象传》可见。
上九,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
本义以阳居益之极,求益不已,故“莫益”而“或击之”。“立心勿恒”,戒之也。
程传上居无位之地,非行益于人者也。以刚处益之极,求益之甚者也。所应者阴,非取善自益者也。利者,众人所同欲也。专欲益己,其害大矣。欲之甚,则昏蔽而忘义理。求之极,则侵夺而致仇怨。或夫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孟子谓先利则不夺不厌,圣贤之深戒也。九以刚而求益之极,众人所共恶,故无益之者,而或攻击之矣。“立心勿恒凶”,圣人戒人存心不可专利。云“勿恒”如是,“凶”之道也,所当速改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上九处《益》之极,益之过其者也。求益无厌,怨者非一,故曰“莫益之,或击之”也。“勿”,犹无也。求益无巳,是“立心无恒”者也。无恒之人,必凶咎之所集。
案卦义损上益下,则上者受损之极者也。若以受损为克己利于亦可,而爻义不然者,盖能克己利下,则受益莫大焉,不得云受损矣。故损上以处损之终,自损之极,而得益为义。此爻以处益之终,自益之极而得损为义。《书》云:满招损,谦受益。两爻之意相备也。
总论熊氏良辅曰:《损》、《益》二卦,皆以损阳益阴为义。《损》自泰来者也,益自《否》来者也。天下之理,未有《泰》而不《否》,《否》而不《泰》,亦未有损而不益。益而不损者,故《泰》居上经十一卦,而《损》居下经十一卦。《泰》、《否》、《损》、《益》为上下经之对,后天序易,其微意盖可识矣。
夬.兑上.乾下程传《夬序卦》:“益而不已必决,故受之以夬,夬者决也。”益之极,必决而后止,理无常益,益而不已,已乃决也,《夬》所以次《益》也。为卦兑上乾下,以二体言之,泽,水之聚也,乃上于至高之处,有溃决之象。以爻言之,五阳在下,长而将极,一阴在上,消而将尽,众阳上进,决去一阴,所以为《夬》也。《夬》者刚决之义,众阳进而决去一阴,君子道长,小人消衰,将尽之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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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夬”,决也,阳决阴也,三月之卦也。以五阳去一阴,决之而已。然其决之也,必正名其罪,而尽诚以呼号其众,相与合力。然亦尚有危厉,不可安肆,又当先治其私,而不可专尚威武,则利有所往也。皆戒之之辞。
程传小人方盛之时,君子之道未胜,安能显然以正道决去之。故含晦俟时,渐图消之之道。今既小人衰微,君子道盛,当显行之于公朝,使人明知善恶,故云“扬于王庭”。“孚”,信之在中,诚意也。“号”者,命众之辞。君子之道虽长盛,而不敢忘戒备,故至诚以命众,使知尚有危道。虽以此之甚盛,决彼之甚衰,若《易》而无备,则有不虞之悔。是尚有危理,必有戒惧之心,则无患也,圣人设戒之意深矣。君子之治小人,以其不善也,必以己之善道胜革之,故圣人诛乱,必先修己,舜之敷文德是也。“邑”,私邑。“告自邑”,先自治也。以众阳之盛,决于一阴,力固有余。然不可极其刚至于太过,太过乃如《蒙》上九之为寇也。戎兵者强武之事。“不利即戎”,谓不宜尚壮武也。
“即”,从也。从戎,尚武也。“利有攸往”,阳虽盛,未极乎上,阴虽微,犹有未去,是小人尚有存者,君子之道有末至也。故宜进而往也,不尚刚武,而其道益进,乃夬之善也。
集说游氏酢曰:“扬于正庭”,诵言于上也。“孚号”,诞告于下也。“告自邑”。自近而及远也。
胡氏炳文曰:以五阳去一阴,而彖为警戒危惧之辞不一。盖必“扬于王庭”,使小人之罪明。以至诚呼号其众,使君子之类合,不可以小人之衰而遂安肆也。有危道焉,不可以君子之盛而事威武也,有自治之道焉。复利往、往而为《临》为《泰》为《夬》也。《夬》利往,往而为乾也。盖阴之势虽微,蔓或可滋,穷或为敌,君子固无叫不戒惧,尤不可于小人道衰之时忘戒惧也。
案以《彖传》观之,则“扬于王庭”者声罪正辞也。“孚号有厉”者,警戒危惧也。“有厉”,不指时事,谓其心之忧危也。夫既曰“扬于王庭”矣,则所宣告者众,而治之务于武断矣。而又曰“告自邑不利即戎”,意似相反何也?曰:虽宣告者众,而其本则在于自修。虽治之贵刚,而神武则存乎不杀也。盖“告自邑不利即戎”,是终“孚号有厉”之意,“利有攸往”,是终“扬于王庭”之意。
初九,壮于前趾,往不胜,为咎。
本义“前”,犹进也。当决之时,居下任壮,不胜宜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九阳爻而乾体,刚健在上之物,乃在下而居决时,壮于前进者也。“前趾”,谓进行,人之决于行也。行而宜,则其决为是。往而不宜,则决之过也。故“往”而“不胜”,则“为咎”也。《夬》之时而往,往决也,故以胜负言。九居初而壮于进,躁于动者也,故有不胜之戒。阴虽将尽,而己之躁动,自宜有不胜之咎,不计彼也。
集说苏氏轼曰:《大壮》之长则为《夬》,故《夬》之初九,与《大壮》之初九无异。
蔡氏清曰:其“不胜”者,自为不胜也。故曰“为咎”,明非时势不利也。
九二,惕号,暮夜有戎,勿恤。
本义九二当决之时,刚而居柔,又得中道,故能忧惕号呼以自戒备。而“暮夜有戎”,亦可无患也。
程传《夬》者,阳决阴,君子决小人之时,不可忘戒备也。阳长将极之时,而二处中居柔,不为过刚。能知戒备,处决之至善也。内怀兢惕,而外严诚号,虽“暮夜”有兵戎,亦可“勿恤”矣。
集说张子曰:警惧申号,能“孚号”而“有厉”也。以必胜之刚,决至危之柔,能自危厉,虽有戎何恤。
苏氏轼曰:“暮夜”,警也。“有戎”“勿恤”,静也。
王氏申子曰:彖言”孚号”,而以“有厉”处之矣。二刚得中而知戒惧,故亦”惕号”。盖必如是而后可免小人乘间抵隙之忧,故虽暮夜阴伏之时有兵戎,亦不足虑矣,以防之密而备之素也。
吴氏曰慎曰:刚中居柔,能忧惕号呼,即彖之“孚号有厉,告自邑,不利即戎”者也,虽“暮夜有戎”而无忧。
案此爻辞有以“惕号莫夜”为句,“有戎勿恤”为句者,言莫夜人所忽也。而犹惕号,则所以警惧者素矣。有戎人所畏也,而不之恤,则所以持重者至矣。盖即彖之所谓“孚号有厉”,“不利即戎”者也。夫唯无事而惕号,故有事而能“勿恤”。史称终日钦钦,如对大敌,及临陈则志气安闲,若不欲战者是也。此卦当以九五为卦主,而彖辞之意独备于九二者,盖九二远阴,主子平时,则发“孚号”告邑“不利即戎”之义。九五近阴,主于临事,则发“扬于王庭,利有攸往”之义,然其为中行中道则一也。
九三,壮于頄,有凶,君子夬夬,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
本义“頄”,颧也。九三当决之时,以刚而过乎中,是欲决小人,而刚壮见于面目也。如是则有凶道矣,然在众阳之中,独与上六为应,若能果决其决,不系私爱,则虽合于上六,如”独行遇雨”,至于“若濡”,而为君子所愠,然终必能决去小人而无所咎也。温峤之于王敦,其事类此。
程传爻辞差错,安定胡公移其文曰:“壮于頄有凶,独行遇雨,若濡有愠,君子夬夬,无咎”,亦未安也。当云“壮于顺有凶,独行遇雨,君子夬夬,若濡有愠,无咎”。
夬决尚刚健之时,三居下体之上,又处健体之极,刚果于决者也。“頄”,颧骨也,在上而未极于上者也。三居下体之上,虽在上而未为最上,上有君而自任其刚决,“壮于頄者”也,有凶之道也。“独行遇雨”,三与上六为正应,方群阳共决一阴之时,己若以私应之,故不与众同而独行,则与上六阴阳和合,故云“遇雨”。《易》中言雨者,皆谓阴集说陆氏希声曰:当君子之世而应小人,故外有沾污之累,内有愠恨之心。然后获“无咎”者,志有存焉。
王氏安石曰:九三乾体之上,刚亢外见,“壮于頄”者也。“夬夬”者,必乎夬之辞也,应乎上六,疑于污也,故曰“若濡”。君子之所为,众人固不识,“若濡”则“有愠”之者矣。和而不同,有“夬夬”之志焉,何咎之有。
郭氏雍曰:《夬》与《大壮》内卦三爻相类,故初九九三言“壮”。壮者小人用刚之事,非大者之壮也。二卦九三皆具君子小人二义,故《大壮》曰“小人用壮,君子用罔”。
而此曰“壮于頄有凶,君子夬夬”是也。以小人用壮言之,则知“壮于頄”者,小人之事也,是以“凶”也。唯君子明“夬夬”之义,则终“无咎”矣。
《朱子语类》云:君子之去小人,不必悻悻然,见于面目。至于“遇雨”而为所濡湿,虽为众阳所愠,然志在决阴,故得“无咎”也。盖九三虽与上六为应,而以刚居刚,有能决之象。故“壮于頄”则“有凶”,而和柔以去之乃“无咎”。
蔡氏清曰:大意谓君子之去小人,顾其本心何如耳。本心果是要决小人,则虽暂与之合,而为善类之愠,终必能决之而“无咎”。不愈于“壮于頄”而“有凶”乎,此所以贵于决而和也。
何氏楷曰:上六为成兑之主,泽上于天,故称“雨”。以其适值而非木心也,故称“遇”。本非濡也,而迹类之,故称“若”。或观其迹而不察其心也,故称有“愠”。
九四,臀无肤,其行次且,牵羊悔亡,闻言不信。
本义以阳居阴,不中不正,居则不安,行则不进,若;下与众阳竞进而安出其后,则可以“亡”其“悔”。然当决之时,志在上进,必不能也。占者闻言而信,则转凶而吉矣。“牵羊”者,当其前则不进,纵之使前而随其后,则可以行矣。
程传“臀无肤”,居不安也。“行次且”,进不前也,“次且”,进难之状。九四以阳居阴,刚决不足,欲止则众阳并进于下,势不得安,犹臀伤而居不能安也。欲行则居柔失其刚壮,不能强进,故其行次且也。“牵羊悔亡”,“羊”者,群行之物。“牵”者,挽拽之义。言若能自强而牵挽以从群行,则可以“亡”其“悔”。然既处柔,必不能也。
虽使闻是言,亦必不能信用也。夫过而能改,闻善而能用,克己以从义,唯刚明者能之。
在它卦九居四,其失未至如此之甚。在《夬》而居柔,其害大矣。
集说方氏应祥曰:“牵羊”之说,《本义》谓让羊使前而随其后,则羊乃众君子之象,若就兑羊之象言之,则羊还是九四。羊性善触,不至羸角不已。圣人教以自牵其羊,抑其很性,则可以亡悔矣,是亦壮頄“有凶”之意。
案“臀”者与阴相背之物也。《夬》四《姤》三,皆与阴连体而相背,故皆以“臀”九五,苋陆夬夬,中行无咎。
本义“苋陆”,今马齿苋,感阴气之多者。九五当决之时,为决之主,而切近上六之阴。如“苋陆”然,若决而决之,而又不为过暴,合于“中行”,则“无咎”矣。
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五虽刚阳中正居尊位,然切近于上六。上六说体,而卦独一阴,阳之所比也。
五为决阴之主,而反比之,其咎大矣。故必决其决,如“苋陆”然,则于其“中行”之德为“无咎”也。“中行”,中道也。“苋陆”,今所谓马齿苋是也。曝之难乾,感阴气之多者也。而脆易折,五若如苋陆,虽感于阴而决断之易,则于“中行”无过咎矣。不然,则失其中正也。感阴多之物,“苋陆”为易断,故取为象。
集说郑氏汝谐曰:“苋陆”,本草云:一名“商陆”,其根至蔓,虽尽取之,而旁根复生,小人之类难绝如此。
《朱子语类》云:“苋陆”是两物,“苋”者马齿苋,“陆”者章陆。一名”商陆”,皆感阴气多之物。药中用商陆治水肿,其物难乾,其子红。
项氏安世曰:“夬夬”者,重夬也。当夬者,上六也。三应之,五比之,嫌其不能夬也,故皆以“夬夬”明之。三谓之“遇雨”,五谓之”苋陆”,皆与阴俱行者也。比于阴而能自决以保其中,故可免咎。
案此言“苋陆夬夬”,犹《姤》言“包瓜”,皆以细草阴类喻小人也。时当含章则包之,时当扬庭则决之。然其包之也以杞,刚之体不失也。其决之也,以“中行”,柔之用兼济也。
上六,无号,终有凶。
本义阴柔小人,居穷极之时,党类已尽,无所号呼,终必“有凶”也。占者有君子之德,则其敌当之,不然反是。
程传阳长将极,阴消将尽,独一阴处穷极之地,是众君子得时,决去危极之小人也。其势必须消尽,故云无用号咷畏惧,终必“有凶”也。
集说苏氏轼曰:“无号”者,不警也。阳不警,则有以乘之矣。
杨氏简曰:柔已决去,刚道已长,然不可不敬戒。苟忽焉不敬不戒,不警号。则亦终有凶。虽未必凶遂至,而既不警戒则放逸,逸则失道矣,失道者终于凶。
蒋氏悌生曰:《易》为君子谋,不为小人谋。详味此爻,若如《传》义说,似为小人谋,恐只依卦辞“孚号有厉”之意。言虽是五阳决去,一阴尚存,为君子之计。苟或总论徐氏几曰:“夬”,决也。以盛进之五刚,决衰退之一柔,其势若甚易。然而圣人不敢以易而忽之,故于《夬》之一卦,丁宁深切,所以周防戒备者,无所不至。
龚氏焕曰:《夬》卦似《大壮》,故诸爻多与《大壮》相似,初之“壮于趾”,三之“壮于頄”之类是也。《夬》以五阳决一阴,其壮甚矣。圣人虑其夬决之过,故于爻皆致戒,而以阳居阳者为尤甚焉。阳之决阴,君子之去小人,亦贵乎中而已矣。
案《夬》之与《壮》,前三爻全相类,是已。后三爻先儒未详说,须知壮之当前者四也,夬之当前者五也,故《壮》四之“藩决”,即《夬》五之“夬夬”。若《壮》之六五,则壮已过,而非用壮之时。《夬》之九四,则夬未及,而亦未可为果决之事,故《壮》五之“丧羊”,即《夬》四之“牵羊”也。若《壮》上之“艰”,《夬》上之“号”,则戒之始终不忘危惧而已。《壮》不如《夬》之盛,故犹曰“不能遂”。《夬》则可以遂矣,然其危惧之心同也。
姤.乾上.巽下程传《姤序卦》:“夬,决也。决必有遇,故受之以姤。姤,遇也。”决,判也。
物之决判则有遇合,本合则何遇,《姤》所以次《夬》也。为卦乾上巽下,以二体言之,风行天下,天之下者,万物也,风之行无不经触,乃遇之象,又一阴始生于下,阴与阳遇也,故为《姤》。
姤,女壮,勿用,取女。
本义“姤”,遇也,决尽则为纯乾四月之卦。至《姤》然后一阴可见,而为五月之卦,以其本非所望,而卒然值之,如不期而遇者,故为遇。遇已非正,又一阴而遇五阳,则女德不贞而壮之甚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阳,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一阴始生,自是而长,渐以盛大,是女之将长壮也。阴长则阳消,“女壮”则男弱,故戒“勿用取”如是之女。“取女”者,欲其柔和顺从以成家道。《姤》乃方进之阴,渐壮而敌阳者,是以不可取也。女渐壮,则失男女之正,家道败矣。《姤》虽一阴甚微,然有渐壮之道,所以戒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姤”,遇也。此卦一柔而遇五刚,故名为《姤》。施之于人,则是一女而遇五男,为壮至甚。故戒之曰:此女壮甚,“勿用取”此“女”也。
敦氏雍曰:阳至四五而后言壮,《姤》一阴方长即为壮者,亦见君子小人之锖不同也。
冯氏椅曰:古文《姤》作《遘》,遇也,亦婚媾也,以女遇男为象。王洙易改为今文为《姤》,《杂卦》犹是古文,郑本同。
胡氏炳文曰:“女壮”诸家皆以为一阴有将盛之渐。《本义》以为一阴当正阳,已有案“女壮”之义,非以一阴始生于下为壮,亦非以一阴独当五阳为壮。盖卦以阴为主,阴而为主,即是壮也。
初六,系于金柅,贞吉,有攸往,见凶,羸豕孚蹢躅。
本义“柅”,所以止车,以金为之,其刚可知。一阴始生,静正则吉,往进则凶。
故以二义戒小人,使不害于君子,则有吉而无凶。然其势不可止也,故以“羸豕”“蹢躅”晓君子,使深为之备云。
程传《姤》阴始生而将长之卦,一阴生,则长而渐盛,阴长则阳消,小人道长也,制之当于其微而未盛之时。柅止车之物,金为之,坚强之至也。止之以金柅,而又系之,止之固也。固止使不得进,则阳刚贞正之道吉也。使之进往,则渐盛而害于阳,是见凶也。“羸豕孚蹢躅”,圣人重为之戒,言阴虽甚微,不可忽也。“豕”,阴躁之物,故以为况。羸弱之豕,虽未能强猛,然其中心在乎“蹢躅”。“蹢躅”,跳踯也。阴微而在下,可谓“羸”矣,然其中心常在乎消阳也,君子小人异道,小人虽微弱之时,未尝无害君子之心。防于微,则无能为矣。
集说邱氏富国曰:《姤》之所以为姤者在此一爻,一阴始生,非以“金柅”系之,则柔道何所牵制而不敢进,系之所以防之也。
胡氏炳文曰:彖总一卦而言,则以一阴而当五阳,故于女为壮。爻指一画而言,五阳之下,一阴甚微,故于豕为羸。壮可畏也,羸不可忽也。
案一阴穷于上,众以为无凶矣。而曰终有凶,防其后之辞也。一阴伏于下,众未觉其凶矣。而曰见凶,察于先之辞也。阴阳消息,循环无端。能察于先,即所以防其后,能防其后,即所以察于先也。
九二,包有鱼,无咎,不利宾。
本义“鱼”,阴物,二与初遇,为“包有鱼”之象。然制之在己,故犹可以“无咎”。若不制而使遇于众,则其为害广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姤”,遇也。二与初密比,相遇者也。在它卦则初正应于四,在《姤》则以遇为重。相遇之道,主于专一。二之刚中,遇固以诚。然初之阴柔,群阳在上,而又有所应者,其志所求也。阴柔之质,鲜克贞固。二之于初,难得其诚心矣。所遇不得其诚心,遇道之乖也。“包”者,苴裹也。“鱼”,阴物之美者,阳之于阴,其所悦美,故取鱼象。二于初,若能固畜之,如包苴之有鱼,则于遇为“无咎”矣。“宾”,外来者也。
“不利宾”,包苴之鱼,岂能及宾,谓不可更及外人也。遇道当专一,二则杂矣。
集说陆氏希声曰:不正之阴,与刚中之二相比,能包而有之,使其邪不及于外。
李氏开曰:《剥》之“贯鱼”,《姤》之“包有鱼”,皆能制阴者也。
胡氏炳文曰:“包”,如包苴之包,容之于内,而制之使不得逸于外也。
何氏楷曰:“包”字与“系豕”“包瓜”同意,古之小人所以乱天下者,往往君子激案制阴之义,不取诸九四之相应,而取诸九二之相比者,阴阳主卦,皆以近比者为亲切,而处之又有中有不中焉。故《复》六四之“独复”,亦不如六二“休复”之为美也。《夬》五近上,则有“苋陆”之嫌,《姤》二《比》初,独不以阴邪为累乎。曰,夬之阴,其势极矣。如病之既剧,如乱之已成,非有以除去之不可。《姤》则阴始生也,如病将发,如乱初萌,豫防而早冶之,则不至于盛长矣。观乎“不利宾”之戒,未尝不以阴邪之渐驯为谆谆也。《诗》云:敝笱在梁,其鱼鲂鳏,齐子归止,其从如云。是不能制之而使及宾之验矣。
九三,臀无肤,其行次且,厉,无大咎。
本义九三过刚不中,下不遇于初,上无应于上,居则不安,行则不进,故其象占如此。然既无所遇,则无阴邪之伤,故虽危“厉”而“无大咎”也。
程传二与初既相遇,三说初而密比于二,非所安也。又为二所忌恶,其居不安,若臀之无肤也。处既不安,则当去之。而居《姤》之时,志求乎遇,一阴在下,是所欲也。故处虽不安,而“其行”则又“次且”也。“次且”,进难之状,谓不能遽舍也。然三刚正而处巽,有不终迷之义,若知其不正而怀危惧,不敢妄动,则可以“无大咎”也。
非义求遇,固已有咎矣。知危而止,则不至于大也。
集说李氏简曰:居则臀在下,故《困》初六言“臀”。行则臀在中,故《夬》、《姤》三四言“臀”。
案“臀无肤”之义,与《夬》四同,“其行次且”,志欲制阴也。非其位任,而欲制之,有危道焉,然于义则无咎。
九四,包无鱼,起凶。
本义初六正应,已遇于二,而不及于己,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包”者,所裹畜也。“鱼”,所美也。四与初为正应,当相遇者也。而初已遇于二矣,失其所遇,犹包之“无鱼”,亡其所有也。四当姤遇之时,居上位而失其下,下之离,由己之失德也。四之失者,不中正也。以不中正而失其民,所以凶也。曰,韧之从二,以比近也,岂四之罪乎。曰,在四而言,义当有咎,不能保其下,由失道也,岂有上不失道而下离者乎。遇之道,君臣民主夫妇朋友皆在焉。四以下睽,故主民而言,为上而下离,必有凶变。起者,将生之谓,民心既离,难将作矣。
集说吴氏曰慎曰:九三以不遇阴而“无大咎”,上九以不遇阴而“无咎”,四则“包无鱼起凶”,何也?盖初六本其正应,当遇而不遇故也。
案四与初正应,当制阴之任者也。然不能制之而为“包无鱼”之象,何也?曰:此与《夬》之九三同,当决阴制阴之任,而德非中正。故一则刚壮而怀愠怒,一则疾恶而胥绝远,无包容之量,无制服之方故也。以是爻德,而适犯卦义取女之戒,则其起凶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陨自天。
本义“瓜”,阴物之在下者,甘美而善溃。“杞”,高大坚实之木也。五以阳刚中正主卦于上,而下防始生必溃之阴,其象如此。然阴阳迭胜,时运之常,若能含晦章美,静以制之,则可以回造化矣。“有陨自天”,本无而倏有之象也。
程传九五下亦无应,非有遇也。然得遇之道,故终必有遇。夫上下之遇,由相求也。杞高木而叶大,处高体大而可以包物者杞也。美实之在下者瓜也,美而居下者,侧微之贤之象也。
九五尊居君位,而下求贤才,以至高而求至下,犹以杞叶而包瓜,能自降屈如此。
又其内蕴中正之德,充实章美。人君如是,则无有不遇所求者也。虽屈己求贤,若其德不正,贤者不屑也。故必含蓄章美,内积至诚,则“有陨自天”矣。犹言自天而降,言必得之也。自古人君至诚降屈,以中正之道,求天下之贤,未有不遇者也。高宗感于梦寐,文王遇于渔钓,皆由是道也。
集说胡氏炳文曰:“鱼”与“瓜”皆阴物,二与初遇,故“包有鱼”。五与初无相遇之道,犹以高大之杞,而包在地之瓜也。然瓜虽始生而必溃,九五阳刚中正,能含晦章美,静以待之,是虽阴阳消长,时运之常,而造化未有不可回者,《姤》其将可转而为《复》乎。
俞氏琰曰:“含”即包之谓,其初含蓄不露。一旦瓜熟蒂脱,自杞坠地。故曰“含章”,“有陨自天”。
林氏希元曰:“含章”不是全无所事,是用意周密,不动声色,而自有以消患于方萌也。
案五为卦主,而与阴无比应,得卦“勿用取女”之义也。夫与阴虽无比应,而为卦主,则有制阴之任焉,故极言修德回天之道。
上九,姤其角,吝,无咎。
本义“角”,刚乎上者也。上九以刚居上而无位,不得其遇,故其象占与九三类。
程传至刚而在最上者角也。九以刚居上,故以“角”为象。人之相遇,由降屈以相从,和顺以相接,故能合也。上九高亢而刚极,人谁与之,以此求遇,固可“吝”也。
己则如是,人之远之,非他人之罪也,由己致之,故无所归“咎”。
集说徐氏几曰:上九处《姤》之穷,与初无遇,虽“吝”,然亦“无咎”,阴不必遇也。
胡氏炳文曰:九三以刚居下卦之上,于初阴无所遇,故虽“厉”而“无大咎”。上九以刚居上卦之上,于初阴亦不得其遇,故虽“吝”而亦“无咎”,遇本非正,不遇不足为咎也。
萃.兑上.坤下程传《萃序卦》:“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物相会遇则成群,《萃》所以次《姤》也。为卦兑上坤下,泽上于地,水之聚也,故为《萃》,不言泽在地上而云泽上于地,则为方聚之义也。
萃,亨,王假有庙,利见大人,亨,利贞,用大牲吉,利有攸往。
本义“萃”,聚也。坤顺兑说,九五刚中而二应之,又为泽上于地,万物萃聚之象,故为《萃》。亨字衍文。“王假有庙”,言王者可以至乎宗庙之中,王者卜祭之吉占也。祭义曰:“公假”于太庙是也,庙所以聚祖考之精神,又人必能聚己之精神,则可以至于庙而承祖考也。物既聚,则必“见大人”而后可以得“亨”。然又必利于止,所聚不正,则亦不能亨也。大牲必聚而后有。聚则可以有所往,皆占吉而有戒之辞。
程传王者萃聚天下之道,至于“有庙”极也,群生至众也,而可一其归仰,人心莫知其乡也。而能致其诚敬,鬼神之不可度也。而能致其来格,天下萃合人心总摄众志之道非一,其至大莫过于宗庙。故王者萃天下之道,至于“有庙”,则《萃》道之至也。
祭祀之报,本于人心。圣人制礼以成其德耳,故豺獭能祭,其性然也。萃下有亨字,羡文也,亨字自在下,与《涣》不同。《涣》则无言卦才,《萃》乃先言卦义,彖辞甚明,天下之聚,必得大人以治之。人聚则乱,物聚则争,事聚则紊,非大人治之,则萃所以致争乱也。萃以不正,则人聚为苟合,财聚为悖入,安得亨乎,故“利贞”。《萃》者丰厚之时也,其用宜称,故“用大牲吉”。事莫重于祭,故以祭享而言。上交鬼神,下接民物,百用莫不皆然。当萃之时,而交物以厚,则是享丰富之吉也,天下莫不同其富乐矣。若时之厚,而交物以薄,乃不享其丰美,天下莫之与而悔吝生矣。盖随时之宜,顺理而行,故《彖》云“顺天命也”。夫不能有为者,力之不足也,当萃之时,故“利有攸往”。大凡兴工立事,贵得可为之时,萃而后用,是动而有裕,天理然也。
集说程子曰:《萃》、《涣》皆立庙,因其精神之萃,而形于此,为其涣散,故立此以收之。
项氏安世曰:卦名下元无亨字,独王肃本有,王弼遂用其说,孔子彖辞初不及此字。
赵氏汝腾曰:阳居五而五阴从之为《比》,阳居五与四而四阴从之为《萃》,二卦相似,然《比》者众阴始附之初,圣人作而万物睹之时也。《萃》者二阳相比,群阴萃而归之,君臣同德,万物盛多之时也。
何氏楷曰:“用大牲吉”,承“王假有庙”言,“利有攸往”,承“科见大人”言。
案以《彖传》观之,“利见人人亨利贞”为一事无疑。“王假有庙”者,神人之聚也。“利见大人”者,上下之聚也。“用大牲吉”。广言群祀,由假庙而推之,皆所以聚于神也。“利有攸往”,广言所行,由见大人而推之,皆所以聚于人也。
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
本义初六上应九四,而隔于二阴,当萃之时,不能自守,是“有孚”而“不终”,志乱而妄聚也。若呼号正应,则众以为笑。但“勿恤”而往从正应,则“无咎”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初与四为正应,本“有孚”以相从者也。然当《萃》时,三阴聚处,柔无守正之节。若舍正应而从其类,乃“有孚”而“不终”也,“乃乱”,惑乱其心也。“乃萃”。
与其同类聚也。初若守正不从,号呼以求正应,则一握笑之矣。“一握”,俗语一团也,谓众以为笑也。若能“勿恤”而往从刚阳之正应,则无过咎。不然,则入小人之群矣。
集说胡氏瑗曰:“号”,谓号咷也。萃聚之世,必上下相求和会,然后必有所济,故始有号咷之怨,终得与四萃聚而有欢笑也。
王氏宗传曰:初之于四,相信之志,疑乱而不一也。然居萃之时,上下相求。若号焉,四必说而应之,则一握之顷,变号咷而为笑乐矣,谓得其所萃也。故戒之曰“勿恤”,又勉之曰“往无咎”。
姚氏舜牧曰:初四相应,此心本自相孚。但孚须有终为善,如“有孚”而“不终”,则“乃乱”而“乃萃”矣,萃其可乱乎哉。若念有孚之当终,而呼号以往从之,则正应可合,而无妄萃之咎矣。
钱氏志立曰:《萃》与《比》同,所异者多九四一阳耳。《比》初无应,曰,“有孚”者,一于五也。《萃》初与四应,曰“有孚不终”者,有二阳焉,“不终”于四也。及此时而号以求萃,可以破涕为笑,《同人》“先号咷而后笑”者是也。
案胡氏王氏姚氏钱氏诸说,皆于文义甚合,盖《易》中“号”“笑”二字每每相对也。两“乃”字不同,上“乃”字,虚字也;下“乃”字,犹汝也。正如《书》“而康而色”,上而字,虚字也,下而字,犹汝也。言“有孚不终”,则必乱汝之所萃也。其所以乱之故,则钱氏得之矣。“握”者,手所执持以转移之机也。言能至诚迫切,则一转移之间,必有和合之喜,故曰“若号,一据为笑”。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本义二应五而杂于二阴之间,必牵引以萃,乃“吉”而“无咎”。又二中正柔顺,虚中以上应。九五刚健中正,诚实而下交,故卜祭者有其孚诚,则虽薄物亦可以祭矣。
程传初阴柔,又非中正,恐不能终其孚,故因其才而为之戒。二虽阴柔而得中正,集说胡氏瑗曰:君子之进,不可自媒。以苟媚其君,而幸其时之宠荣也。是故君子进用,必须有道。六二以阴居阴,履得其中,又上应九五中正之君,必待其君援引于己,然后往之,此所以得“吉”而“无咎”也。“孚”,信也。“禴”,薄祭也。君子之进,必在乎诚信相交,心志相接。当萃聚之时,诚信既著,心志既通,则可以不烦外饰,其道得行矣。孚信中立,则虽禴之薄祭,亦可通于神明也。
张子曰:能自持不变,引而后往,“吉”乃“无咎”。凡言“利用禴”,皆诚素著自于幽明之际。
王氏宗传曰:彖以“用大牲”为“吉”,而六二以“用禴”为利,何也?备物者,王者所以随其时。“有孚”者,人臣所以通乎上。
案彖言“利见大人”,九五者卦之大人也。六二应之,得见大人之义矣。然见大人者,聚必以正,故必,待其引而从之,乃”吉”而“无咎”。盖聚而不正,则不亨也。
“孚乃利用禴”者,言相聚之道,以诚为本,苟有明信,虽用禴可祭矣,况大牲乎,亦根卦义而反其辞也。《易》曰: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传》曰:在下位,不援上。此引字是汲引之引,非援引之引。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本义六三阴柔,不中不正,上无应与,欲求萃于近而不得,故“嗟如”而无所利。
唯往从于上,可以“无咎”。然不得其萃,困然后往,复得阴极无位之爻,亦小可羞矣。
戒占者当近舍不正之强援,而远结正应之穷交,则“无咎”也。
程传二阴柔不中正之人也,求萃于人,而人莫与,求四则非其正应,又非其类,是以不正为四所弃也。与二则二自以中正应五,是以不正为二所不与也。故欲“萃如”,则为人弃绝而“嗟如”,不获萃而嗟恨也。上下皆不与,无所利也。唯往而从上六,则得其萃,为“无咎”也。三与上虽非阴阳正应,然萃之时,以类相从,皆以柔居一体之上,又皆无与,居相应之地,上复处说顺之极,故得其萃而“无咎”也。易道变动无常,在人识之,然而小吝,何也?三始求萃于四与二,不获而后往从上六。人之动为如此,虽得所求,亦可小羞吝也。
集说吴氏澄曰:与二阴萃于下,而上无应,故嗟叹不得志。虽无应而比近九四之俞氏琰曰:《萃》之时“利见大人”,三与五非应非比,而不得其萃,未免有嗟叹之声,则“无攸利”矣。既曰“无攸利”,又曰“往无咎”,三与四比,则其往也。舍四可乎,三之从四,四亦巽而受之,故“无咎”。第无正应,而近比于四,所聚非正,有此小疵耳。
案以《象传》观之,吴氏俞氏之说是也。易例三四隔体,无相从之,义,然亦有以时义而相从者,《随》三之“系丈夫”,及此爻是也。其不正而亦以时义相从者,《豫》三《咸》三是也。皆因九四有主卦之义者故然。
九四,大吉,无咎。
本义上比九五,下比众阴,得其萃矣。然以阳居阴不正,故戒占者必“大吉”,然后得“无咎”也。
程传四当《萃》之时,上比九五之君,得君臣之聚也。下比下体群阴,得下民之聚也:得上下之聚,可谓善矣。然四以阳居阴,非正也。虽得上下之聚,必得“大吉”,然后为“无咎”也。“大”为周遍之义,无所不周,然后为大,无所不正,则为“大吉”,“大吉”则“无咎”也。夫上下之聚,固有不由正道而得者,非理枉道而得君者,自古多矣。非理枉道而得民者,盖亦有焉:如齐之陈恒,鲁之季氏是也。然得为“大吉”乎,得为“无咎”乎,故九四必能“大吉”,然后为“无咎”也。
集说房氏乔曰:“大吉”谓匪躬尽瘁,始终无玷,可免专民之咎,有谓立大功可免咎者非也。
项氏安世曰:无尊位而得众心,故必“大吉”而后可以“无咎”。如《益》之初九,在下位而任厚事,亦必“元吉”而后可以“无咎”也。
胡氏炳文曰:《比》卦五阴,皆比五之一阳,《萃》四阴,皆聚归五与四之二阳。五日“萃有位”,以见四之萃非有位也。无尊位而得众心,非“大吉”安能“无咎”。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
本义九五刚阳中正,当《萃》之时而居尊,固“无咎”矣。若有末信,则亦修其“元永贞”之德而“晦亡”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九五居天下之尊,萃天下之众,而君临之,当正其位,修其德,以阳刚居尊位称其“位”矣。为有其位矣,得中正之道,无过“咎”也。如是而有不信而未归者,则当自反以修其“元永贞”之德,则无思不服,而“悔亡”矣。“元永贞”者,君之德,民所归也。故比天下之道,与萃天下之道,皆在此三者。王者既有其位,又有其德,中正无过咎,而天下尚有未信服归附者。盖其道未光大也,“元永贞”之道未至也,在修德以来之。如苗民逆命,帝乃诞敷文德,舜德非不至也。盖有远近昏明之异,故其归有先后。既有未归,则当修德也。所谓德,“元永贞”之道也。“元”,首也,长也。为君德首出庶物君长群生,有尊大之义焉,有主统之义焉。而又恒永贞固,则通于神明,光集说王氏宗传曰:五,《萃》之主也。当萃之时,为萃之主,莫大于有其位,尤莫大于有其道。有是位而无是道,则天下不我信者,亦众矣、故曰“匪孚”。谓天下之人,容有言曰:上之人但以位而萃我也,而其道则未至也,故必“元永贞”而后“悔亡”。
《朱子语类》:问:九五以阳刚中正,当萃之时,而居尊位,安得又有“匪孚”?曰:此言有位而无德,则虽萃而不能使人信,故人有不信,当修其“元永贞”之德,而后“悔亡”也。
案萃九五,居尊以萃群阴,与比略同。卦象泽上于地,与比象亦略同也,故其“元永贞”之辞亦同。“元永贞,悔亡”,即所谓“原筮,元永贞,无咎”也。
上六,赍咨涕淡,无咎。
本义处《萃》之终,阴柔无位,求萃不得,故戒占者必如此,而后可以“无咎”也。
程传六,说之主。阴柔小人,说高位而处之,天下孰肯与也。求萃而人莫之与,具穷至于“赍咨”而“涕洟”也。“赍咨”,咨嗟也。人之绝之,由己自取,又将谁咎。
为人恶绝,不知所为,则陨获而至嗟涕,真小人之情状也。
集说方氏应祥曰:此爻照“后夫凶”看,《比》之上六,以比之最后而凶。《萃》之上六,亦以萃之最后而有未安者。故其忧惧若此,此正所谓孤臣孽子也。
黄氏淳耀曰:上乃孤孽之臣子也。《萃》极将职,而不得所萃,乃不得于君亲者。“赍咨涕洟”四字,乃极言怨艾求萃之情,故终得萃而“无咎”。
案方氏黄氏之说得之,盖不止孤臣孽子,乃放臣屏子之伦也,方氏以比上相照亦是。然《比》上直曰“凶”,此则“赍咨涕演”而“无咎”者,《比》彖有“后夫凶”之辞,故遂以上六当之。此彖有“利见大人”之辞,正与《蹇》卦同例,故尚有积诚求萃之理也。
升.坤上.巽下程传《升序卦》:“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谓之升,故受之以升。”物之积聚而益高大,聚而上也,故为《升》,所以次于《萃》也。为卦坤上巽下,木在地下,为地中生木,木生地中,长而益高,为升之象也。
升,元亨,用见大人,勿恤,南征吉。
本义“升”,进而上也。卦自《解》来,柔上居四,内巽外顺,九二刚中而五应之,是以其占如此。“南征”,前进也。
程传“升”者,进而上也。升进则有亨义,而以卦才之善,故“元亨”也。用此集说代氏渊曰:尊爻无此人,故不云“利见”。
案卦直言“元亨”而无他辞者,《大有》、《鼎》也。虽有他辞而非戒辞者。《升》也。历选易卦,唯此三者,盖《大有》与《比》相似。然所比者阴也,民也。所有者阳也,贤也。《鼎》与《井》相似,然“往来井井”者,民也。“大烹以养”者,贤也。《升》与《渐》相似,然《渐》者,贤之有所需待而进者也。《升》者,贤之无所阻碍而登者也。《易》道莫大于尚贤,而贤人得时之卦,莫盛于此三者。故其彖皆曰“元亨”,而无戒辞也,不曰“利见大人”而曰“用见”,代氏之说得之。
初六,允升,大吉。
本义初以柔顺居下,巽之主也,当升之时,巽于二阳,占各如之,则信能升而“大吉”矣。
程传初以柔居巽体之下,又巽之主。上承于九二之刚,巽之至者也。二以刚中之德,上应于君,当升之任者也。“允”者,信从也。初之柔巽,唯信从于二,信二而从之同升,乃“大吉”也。二以德言则刚中,以力言则当任,初之阴柔又无应搔,不能自升,从于刚中之贤以进,是由刚中之道也,吉孰大焉。
集说王氏申子曰;以柔而升,升之义也。初以柔居下,即木之升言之,乃木之根,故信其升之必达,而获“大吉”也。
何氏楷曰:初六巽主居下,犹木之根也。而得地气以滋之,其升也允矣。所以为升者巽也,所以为巽者初也,“大吉”孰如之。
案此“允升”允字,当与《晋》之“众允”同义。盖不获上信友,不可以升进也,然《晋》三言众允,《升》初遂言“允升”,则王氏何氏巽主木根之说是也。
九二,孚乃利用禴,无咎。
本义义见《萃》卦。
程传二阳刚而在下,五阴柔而居上,夫以刚而事柔,以阳而从阴,虽有时而然,非顺道也。以暗而临明,以刚而事弱,若黾勉于事势。非诚眼也。上下之交,不以诚,其可以久乎,其可以有为乎。五虽阴柔,然居尊位,二虽刚阳,事上者也。当内存至诚,不假文饰于外,诚积于中,则自不事外饰,故曰“利用禴”,谓尚诚敬也。自古刚强之臣,事柔弱之君,未有不为矫饰者也。“禴”,祭之简质者也。云“孚乃”,谓既孚乃宜不用文饰,专以其诚感通于上也,如是则得“无咎”。以刚强之臣,而事柔弱之君,又当升之时,非诚意相交,其能免于咎乎。
集说张氏清子曰:《萃》六二以中虚为“孚”,而与九五应。《升》九二以中实为“孚”,而与六五应。二爻虚实虽殊,其孚则一也。孚则虽用禴而亦利,故二爻皆曰“孚乃利用禴”,《彖》言“刚中而应”,指此爻也。
案升晋之时,以柔为善。二刚而亦利者,以其中也。剐中有应,是见大人者也,九三,升虚邑。
本义阳实阴虚,而坤有国邑之象。九三以阳刚当升时,而进临于坤,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三以阳刚之才,正而且巽,上皆顺之,复有援应,以是而升。如入无人之邑,孰御哉。
案诸爻皆有吉利之占,三独无之,则“升虚邑”者,但言其勇于进而无所疑畏耳。
方升之时,故无凶咎之辞。然终不如二五之中,初四之顺也,九三过刚,与柔以时升之义反,故其辞非尽善。
六四,王用亨于岐山,吉,无咎。
本义义见《随》卦。
程传四柔顺之才,上顺君之升,下顺下之进,已则止其所焉。以阴居柔,阴而在下,止其所也。昔者文王之居岐山之下,上顺天子,而欲致之有道,下顺天下之贤而使之升进,己则柔顺谦恭,不出其位,至德如此,周之王业用是而亨也。四能如是,则“亨”而“吉”且“无咎”矣。四之才固自善矣,复有“无咎”之辞,何也?曰:四之才虽善,而其位当戒也。居近君之位,在升之时,不可复升,升则凶咎可知,故云如文王则“吉”而“无咎”也。然处大臣之位,不得无事于升,当上升其君之道,下升天下之贤,已则止其分焉。分虽当止,而德则当升也,道则当亨也。尽斯道者其唯文王乎。
案卦义柔以时升,六四初交上体,又位在巽坤之间,有“南征”之象。迫近尊位,有见大入之义,是爻之合于卦义者也,在己者,用之以见大人则吉。为大人者,用之以享神明则宜。与《随》上之义同,皆言王用此人,以享于山川也。不曰“西山”,而曰“岐山”,避彖辞“南征”之文。先儒或言岐山在周西南。
六五,贞吉,升阶。
本义以阴居阳,当升而居尊位,必能正固,则可以得言而升阶矣。“阶”,升之易者。
程传五以下有刚中之应,故能居尊位而吉。然质本阴柔,必守贞固,乃得其吉也。
若不能贞固,则信贤不笃,任贤不终,安能吉也。阶所由而升也,任刚中之贤,辅之而升,犹登进自阶,言有由而易也。指言九二正应,然在下之贤,皆用升之阶也。能用贤,则汇升矣。
集说李氏元量曰:“贞吉升阶”,升而有序,故以阶言之,谓宾主以揖逊而升者也。
王氏宗传曰:《彖传》柔以时升,盖谓五也。
熊氏良辅曰:以顺而升,如历阶然。
案升至五而极,居坤地之中,亦有“南征”之象焉,乃卦之主也。不取君象,但上六,冥升,利于不息之贞。
本义以阴居升极,昏冥不已者也。占者遇此,无适而利,但可反其不已于外之心,施之于不息之正而已。
程传六以阴居升之极,昏冥于升,知进而不知止者也,其为不明甚矣。然求升不已之心,有时而用于贞正而当刁;息之事,则为宜矣。君于于贞正之德,“终曰乾乾”,“自强不息”。如上六不已之心,用之于此,则利也。以小人贪求无已之心,移于进德。
则何善如之。
集说石氏介曰:已在升极,是昧于升进之理。若能知时消息,但自消退,不更求进,乃利也。
徐氏之样曰:《豫》上乐极,故”冥豫”。《升》上进极,故“冥升”。
案“冥升”与“晋其角”之义同,皆进而不能退者也。以其刚也,故曰“角”。
以其柔也,故曰“冥”。”利于不息之贞”,其戒亦与“维用伐邑”之义同,皆勤于自治,不敢以盛满自居者也。以其刚也,故曰“伐邑”。以其柔也,故曰“不息之贞”。
困.兑上.坎下程传《困序卦》:“升而不已必团,故受之以困。”升者,自下而上,自下升上,以力进也,不已必困矣,故《升》之后受之以《困》也。困者,惫乏之义。为卦兑上而坎下,水居泽上,则泽中有水也,乃在泽下?枯涸无水之象,为困乏之义。又兑以阴在上,坎以阳居下,与上六在二阳之上,而九二陷于二阴之中,皆阴柔掩于阳刚,所以为困也。君子为小人所掩蔽,穷困之时也。
困,亨,贞,大人吉,无咎,有言不信。
本义“困”者,穷而不能自振之义。坎刚为兑柔所掩,九二为二阴所掩,四五为上六所掩,所以为困,坎险兑说,处险而说,是身虽困而道则“亨”也。二五刚中,又有“大人”之象。占者处困能亨,则得其正矣,非大人其孰能之,故曰“贞”。又曰“大人”者,明不正之小人不能当也。“有言不信”,又戒以当务晦默,不可尚口,益取穷困。
程传如卦之才,则困而能亨,且得贞正,乃大人处困之道也,故能“吉”而“无咎”。大人处困,不唯其道自吉,乐天安命,乃不失其吉也。况随时善处,复有裕乎,“有言不信”,当困而言,人谁信之。
集说孔氏颖达曰:“困”者,穷厄委顿之名,道穷力竭,不能自济,故名为《困》。
案“困亨”者,非谓处困而能亨也。盖困穷者,所以动人之心,忍人之性,因屈以致伸,有必通之理也。然唯守正之大人,则能进德于困,而得其所以可通者尔,岂小人之所能乎。困者,君子道屈之时也,屈则不伸矣。“有言不信”,信字疑当作伸字解,盖有言而动见沮抑,乃是困厄之极,不特,人疑之而不信也。《夬》卦“闻言不信”,己不信人之言也。而夫子以聪不明解之,以信字对聪字,则信字当为疑信之信。此卦“有言不信”,人不行岂之言也。而夫子以尚口乃穷解之,以信字对穷字,则信字当为屈伸之伸。
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觌。
本义“臀”,物之底也。“困于株木”,伤而不能安也。初六以阴柔处困之底,居暗之甚,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六以阴柔处于至卑,又居坎险之下,在困不能自济者也,必得在上刚明之人为援助,则可以济其困矣。初与四为正应,九四以阳而居阴为不正,失刚而不中,又方困于阴掩,是恶能济人之困。犹“株木”之下,不能荫覆于物。“株木”,无枝叶之木也。
四,近君之位,在它卦不为无助,以居困而不能庇物,故为”株本”。“臀”,所以居也。
“臀困于株木”,谓无所庇而不得安其居,居安则非围也。“入于幽谷”,阴柔之人,非能安其所遇。既不能免于团,则益迷暗妄动,入于深困。“幽谷”,深暗之所也。方益人于困,无自出之势,故于至“三岁不觌”,终困者也。“不觌”,不遇其所亨也。
集说项氏安世曰:初六在坎下,故为“入于幽谷”,即坎初爻入于坎陷也。
张氏清子曰:人之体行则趾为下,坐则臀为下,初六困而不行,此坐困之象也。
案《诗》云:出于幽谷,迁于乔木。初不能自迁于乔木,而唯坐困株木之下,则有愈入于幽谷而已。阴柔处困之最下,故其象如此。在人则卑暗穷陋,而不能自拔者。
言“臀”者,况其坐而不迁也。
九二,困于酒食,朱绂方来,利用亨祀,征凶,无咎。
本义“困于酒食”,厌饫苦恼之意。“酒食”人之所欲,然醉饱过宜,则是反为所困矣。“朱绂方来”,上应之也。九二有刚中之德,以处困时,虽无凶害,而反困于得其所欲之多,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利以享祀。若征行则非其时,故“凶”,而于义为“无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