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43/46)-汉-郑玄
(本文为《仪礼注疏》第 43/46 部分)
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丁,未必亥也,直举一日以言之耳。《于大庙礼》曰:日用丁亥,不得丁亥,则己亥、辛亥亦用之,无则苟有亥焉可也。荐,进也,进岁时之祭事也。皇,君也。伯某,且字也。大夫或因字为谥。《春秋传》曰“鲁无骇卒,请谥与族,公命之以字为展氏”是也。某仲、叔、季,亦曰仲某、叔某、季某。某妃,某妻也。合食曰配。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尚,庶几。飨,歆也。)
[疏]“主人”至“尚飨”。
○注“丁未”至“歆也”。
○释曰:云“丁,未必亥也,直举一日以言之耳”者,以日有十,辰有十二,以五刚日配六阳辰,以五柔日配六阴辰,若云甲子、乙丑之等。以日配辰,丁日不定,故云丁未必亥。经云“丁亥”者,不能具载,直举一日以丁当亥而言,馀或以己当亥,或以丁当丑,此等皆得用之也。云“《于大庙礼》曰日用丁亥”者,《大戴礼》文。引之证祭用丁亥之义也。云“不得丁亥则己亥辛亥亦用之”者,郑云此吉事先近日,唯用上旬。若上旬之内,或不得丁、己以配亥,或上旬之内,无亥以配日,则馀阴辰亦用之。故《春秋》宣八年经书:“辛巳,有事於大庙。”文二年经书:“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昭十五年经书:“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官。”桓十四年:“乙亥,尝。”此等皆不独用丁己之日与亥辰也。云“无则苟有亥焉可也”者,此即乙亥是也。必须亥者,案《月令》云:“乃择元辰,天子乃耕。”注云:“元辰,盖郊後之吉亥也。”阴阳式法,亥为天仓,祭祀所以求福,宜稼于田,故先取亥。上旬无亥,乃用馀辰也。云“伯某,且字也”者,以某在伯下,若其在子上者,某是伯、仲、叔、季,以某且字,不得在子上故也。云“大夫或因字为谥”者,谓因二十冠而字为谥,知者,以某且字者,观德明功。若五十字,人人皆有,非功德之事,故知取二十字为谥也。《春秋》者,案隐八年《左氏传》云:“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於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公命以字为展氏。彼无骇之祖,公子展以展为谥。在《春秋》前,其孙无骇取以为族,故公命为展氏。若然,无骇赐族不赐谥,引之者,大夫有因字为谥,证伯某,某或且字有谥者,即某为谥也。此经云伯某,是正祭之称也。若时有告请及非常祭祀,则去伯,直云且字,言某甫,则聘礼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仆为祝,祝曰“孝孙某,荐嘉礼于皇祖某甫”是也。若卿大夫无谥,正祭与非常祭一,皆言五十字在子上,与士正祭礼同,则云某子,故《聘礼》记云“皇考某子”是也。《特牲》士礼无谥,正祭称皇考某子。若士告请之祭,则称且字。故《士虞》记云“尔皇祖某甫”是也。
史曰:“诺。”西面于门西,抽下卖,左执筮,右兼执卖以击筮。(将问吉凶焉,故击之以动其神。《易》曰:“蓍之德圜而神。”)
[疏]“史曰”至“击筮”。
○注“将问”至“而神”。
○释曰:云“史曰诺,西面于门西”者,谓既云诺,乃之於门西阈外,西面述命,乃筮也。云“左执筮”,及下云“击筮”,筮者皆是蓍,以其用蓍为筮,因名蓍为筮。云“兼执卖”者,上文已用右手抽上卖,此经又用右手抽下卖,是二卖兼执之也。云“《易》曰蓍之德圆而神”者,郑彼注云:“蓍形圆,而可以立变化之数,故谓之神也。”引之者,证蓍有神,故击而动之也。
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述,循也。重以主人辞告筮也。假,借也。言因蓍之灵以问之。常,吉凶之占繇。)
[疏]“遂述”至“尚飨”。
○注“述循”至“占繇”。
○释曰:云“遂述命”者,史既受主人命,乃右还,向阈外西面,遂述上主人之辞,谓之述命。述命讫,乃连言曰假尔大筮有常,此是即席西面,命筮与述命同为一辞者。对《士丧礼》卜葬日云不述命,若述命,即与即席西面命龟异。异者,郑注云:“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此大夫少牢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为文也。云“常,吉凶之占繇”者,谓应凶告吉,应吉告凶,则不常。此吉凶之占,依龟之繇辞,繇辞则占龟之长,若《易》之爻辞以占筮也。
乃释卖,立筮。(卿大夫之蓍长五尺,立筮由便。)
[疏]“乃释卖立筮”。
○注“卿大”至“由便”。
○释曰:云“卿大夫之蓍长五尺”者,《大戴礼》、《三正记》皆有此文。立筮由便,以其蓍长,立筮为便。对士之蓍三尺,坐筮为便。若然,诸侯蓍七尺,天子蓍九尺,立筮可知。
卦者在左坐,卦以木。卒筮,乃书卦于木,示主人,乃退占。(卦者,史之属也。卦以木者,每一爻,画地以识之。六爻备,书於版。史受以示主人,退占,东面旅占之。)
[疏]“卦者”至“退占”。
○注“卦者”至“占之”。
○释曰:云“卦者,史之属也”者,以其筮是史,故知卦者是史之属也。云“书於版”者,释经书“卦于木”,木即版也。云“史受以示主人”者,以经书卦是画卦者,恐是卦者以示於主人,以卦者卑,宜还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
吉,则史卖筮,史兼执筮与卦以告于主人:“占曰从。”(从者,求吉得吉之言。)
[疏]注“从者”至“之言”。
○释曰: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今以疑而问筮,筮而得吉,是从主人本心,故曰“从”者是“求吉得吉之言”也。
乃官戒,宗人命涤,宰命为酒,乃退。(官戒,戒诸官也。当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齐也。涤,溉濯祭器,埽除宗庙。)
[疏]“乃官”至“乃退”。
○注“官戒”至“宗庙”。
○释曰:云“官戒,戒诸官也,当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齐也。涤,溉濯祭器,扫除宗庙”者,此其筮祭日得吉,当以崇祭事,故知官戒。戒诸官有此数事,此等皆事见於下文,故郑总而言也。
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及,至也。远日,後丁若後己。)
[疏]“若不”至“如初”。
○注“及至”至“後己”。
○释曰:云“远日,後丁若後己”者,案上《曲礼》云:“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近日,即上旬丁巳是也。若上旬丁巳不吉,则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不吉则止,不祭。以其卜筮不过三也,是以郑云後丁若後己也。
宿。(宿读为肃。肃,进也。大夫尊,仪益多,筮日既戒诸官以齐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古文宿皆作羞。)
[疏]“宿”。
○注“宿读”至“作羞”。
○释曰:自此尽“改筮尸”,论筮尸宿尸及宿诸官之事。云“大夫尊,仪益多”者,其大夫宿戒两有,士有宿而无戒,是仪略,故云大夫仪多也。此直是仪多,而云益多者,据士尸一宿,下文大夫尸再宿,是仪益多。益多,犹云弥多也。此云“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并下文“明日朝服筮尸”,并是前祭一日,唯下文“前宿一日宿戒尸”者,是前祭二日。以言前宿一日,明祭前二日可知也。
前宿一日,宿戒尸。(皆肃诸官之日,又先肃尸者,重所用为尸者,又为将筮。)
[疏]注“皆肃”至“将筮”。
○释曰:云“皆肃诸官之日”者,解经“宿”是肃诸官之日。云“又先肃尸者”,总解经“前宿一日,宿戒尸”,谓是肃诸官之日,前又先肃尸校一日,当祭前二日也。云“重所用为尸”者,肃诸官唯一肃,尸有再肃,是重所用为尸者故也。云“又为将筮”者,亦是肃之使知祭日当来故也。若然,宿与戒前後名不同,今合言之者,以前有十日之戒,後有一日之宿。若单言戒,嫌同十日。若单言宿,嫌同一日。故宿戒并言,明其别也或可。此是初戒尸,云宿戒尸者,故加宿字於戒上也。
明日,朝筮尸,如筮日之礼。命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为尸。尚飨!”筮、卦、占如初。(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字尸父,尊鬼神也。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
[疏]“明日”至“如初”。
○注“某之”至“士异”。
○释曰: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者,案《曲礼》云“父在不为尸”,注云:“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若然,凡为人尸者,父皆死矣。死者当讳其名,今对尸,故知不称尸父之名。故上“某”是尸之父字,下“某”为尸名,是生者可称名,是以云字尸父而名尸也。云“字尸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称名,是尊鬼神也。云“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者,决上篇《特牲》士礼云“前期三日筮尸”,此祭前一日筮尸,吉遂宿尸,不同之事。但天子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则戒诸官散齐,至前祭三日,卜尸得吉,又戒宿诸官使之致齐。士卑,不嫌,故得与人君同三日筮尸,但下人君,不得散齐七日耳。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直散齐九日,前祭一日筮尸,并宿诸官致齐也。云“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者,亦是士卑,得与人君同,祭前一日视濯。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故与士异也。云与士异,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与士异,互换省文为义也。
吉,则乃遂宿尸,祝摈。(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祝为摈者,尸,神象。)
[疏]“吉则”至“祝摈”。
○注“筮吉”至“神象”。
○释曰:云“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者,以其诸官一肃,其尸(元缺一字)已宿讫,今筮吉又肃,再肃者,是重尸者也。云“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尸後事置於上文者,彼为前宿一日宿戒尸之事,故云也,其实当在此重肃尸之後也。云“祝为摈者,尸,神象”者,决前筮尸时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摈以尸,是神象,故使祝摈也。案《特牲》使宗人摈,主人辞,又有祝共传命者,士卑,不嫌,两有,与人君同。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阙之,唯有祝摈而已。又此尸不言出门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尸时,“尸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郑注云:“不敢南面当尊。”则大夫之尸尊,尸出门径南面,故主人与尸皆不在门东,门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敢宿!”(告尸以主人为此事来肃。)
尸拜,许诺,主人又再拜稽首。主人退,尸送,揖,不拜。(尸不拜者,尸尊。)
[疏]注“尸不拜者尸尊”。
○释曰:凡宾主之礼,宾去,主人皆拜送。今云“尸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尸尊故也。
若不吉,则遂改筮尸。(即改筮之,不及远日。)
[疏]注“即改”至“远日”。
○释曰:此决上文筮日不吉筮远日者,以日为祭祀之本,须取丁己之类,故须取远日後旬丁,此筮尸不吉,不须退至後旬,故筮不待远日也。
既宿尸,反,为期于庙门之外。(为期,肃诸官而皆至,定祭早晏之期,为期亦夕时也。言既肃尸反为期,明大夫尊,肃尸而已。其为宾及执事者,使人肃之。)
[疏]“既肃”至“之外”。
○注“为期”至“肃之”。
○释曰:自此尽“曰诺乃退”,论宗人请祭期之事。云“为期肃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时之事。以其後宿尸,及宿诸官与为期,皆於祭前之日也。知“为期亦夕时也”者,案《特牲》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又下文同日夕时,而云“请期曰羹饪”,是夕时,则此大夫礼为期,亦夕时可知也。知大夫尊,直肃尸,馀使人肃之者,以经云“宿尸,反”,即云“为期”,明大夫不自肃宾,以下可知,故云“使人肃之”也。
主人门东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请祭期。”主人曰:“比於子。”(比次早晏,在於子也。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为期,亦唯尸不来也。)
[疏]注“比次”至“来也”。
○释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长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者,决《特牲》主人门外西面,士卑於属吏,无君道故也。云“为期亦唯尸不来也”者,言亦《特牲》为期时,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时无尸,此大夫礼,馀宾之等并来,亦唯尸不来,是以主人南面亦为无尸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主人曰:“诺。”乃退。(旦明,旦日质明。)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于庙门之外,东方南面。宰、宗人西面北上。牲北首东上。司马羊,司士击豕。宗人告备,乃退。(、击,皆谓杀之。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
[疏]“明日”至“乃退”。
○注“击”至“属水”。
○释曰:自此尽“东荣”,论视杀视濯之事。案《特牲》视牲与视杀别日,今《少牢》不言视牲,直言、击告备,乃退者,省。此大夫礼,视牲告充,即、击杀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异日矣。必知人君视杀别日者,《大宰职》云:“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注云:“纳亨,纳牲,将告杀。谓乡祭之晨,既杀以授亨人。”又云:“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注云:“日旦明也。”是其视牲与杀别日。案《祭义》云:“君牵牲,穆答君,卿大夫序从。既入门,丽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诸侯礼杀于门内,此大夫与《特牲》士皆杀于门外者,辟人君。云“击皆谓杀之”者,豕言击,动之使鸣,是视牲也;羊言,谓杀之,是视杀也。大夫视牲、视杀同日,故互见皆有,故郑云击皆谓杀之。又云“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视牲讫即视杀,如乡所解,下言告备,欲见兼有也。云“《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者,此《尚书大传》文。引之者,解司马羊,以其司马火官,还使羊,羊属火故也。案《周礼》郑注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马之属官,今不使司空者,诸侯犹兼官,大夫又职职相兼,况士无官,仆隶为司马、司士,兼其职可知,故司士击豕也。
雍人扌既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门东南,北上。(雍人,掌割亨之事者。爨,灶也。在门东南,统於主人,北上。羊豕鱼腊皆有灶,灶西有镬。凡扌既者,皆陈之而後告。)
[疏]注“雍人”至“告”。
○释曰:云“雍人掌割亨之事”者,《周礼饔人职》文。云“凡扌既者,皆陈之而後告”者,案《特牲》视濯时皆陈之,视讫告,此亦当然。
廪人扌既甑、、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如甑,一孔。匕,所以匕黍稷者也。古文甑为。)
[疏]注“廪人”至“为”。
○释曰:云“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礼地官廪人职》文。以其入仓人,米入廪人故也。云“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职》云:“实二,厚半寸,唇寸,甑实二,厚半寸,唇寸,七穿。”郑司农云:“无底。”甑以其无底,故以一孔解之。云“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云匕者,所以匕肉,此廪人所掌米,故云匕黍稷也。
司宫扌既豆、笾、勺、爵、觚、觯、几、洗、篚,于东堂下,勺、爵、觚、觯,实于篚。卒扌既,馔豆、笾与篚于房中,放于西方。设洗于阼阶东南,当东荣。(放犹依也。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也。)
[疏]“司宫”至“东荣”。
○注“放犹”至“器也”。
○释曰:案《特牲》云:“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郑注云:“不言,以有几席。”若然,彼几席不扌既,则凡洗篚三者,亦不扌既而并言之者,以其同降于东堂下,故继觚觯连言之,其实不扌既也。云“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宫筵神席於奥,此又掌豆笾之等,故郑云摄官。案《内则》郑注云“诸侯兼官”者,彼对天子,天子六卿,诸侯三卿兼六卿,此则大夫对诸侯,诸侯具官,大夫摄官也。
羹定,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
[疏]“羹定”至“之西”。
○注“鱼腊”至“於牲”。
○释曰:自此尽“箪巾于西阶东”,论鼎及豆笾盘等之事。云“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者,案《公食大夫》云“甸人陈鼎”,郑注云:“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此大夫雍人陈鼎者。《周礼》甸人“掌供薪与亨爨”,联职相通,是以诸侯无亨人,故甸人陈鼎。此大夫又无甸人,故使雍人与亨人联职,故《亨人》云“职外内饔之爨亨”,故使饔人也。云鱼腊从羊,肤从豕者,上文扌既鼎时,郑云“羊豕鱼腊皆有灶”,今陈鼎宜各当其镬,此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故云鱼腊从羊,肤从豕也,其实羊、豕、鱼、腊各有镬也。此直有羊豕,言皆有镬,前注何知鱼腊皆有灶,案《士虞礼》云:“侧亨於庙门外之右,东面。”鱼腊爨在庙门外东南,鱼腊爨在其南,士之鱼腊皆有爨,则大夫鱼腊皆有镬可知,故羊豕鱼腊皆有灶也。
司马升羊右胖,脾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升犹上也。上右胖,周所贵也。髀不升,近窍,贱也。肩、臂、,肱骨也。专、骼,股骨。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後,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并,亻并也。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并之,以多为贵。举肺一,尸食所先举也。祭肺三,为尸、主人、主妇。古文胖皆作辩,髀皆作脾。今文并皆为亻并。)
[疏]“司马”至“一鼎”。
○注“升犹”至“为亻并”。
○释曰:上十一体言一者,见其体也。下言“皆二骨”,以并见一体皆有二骨也。云“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後,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云先前者,正脊是也,先後者,即短胁是也。故《特牲》记云尸俎“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也。”明代胁最在前也。脊先前,胁先後者,取纟争屈之义。若然,脊以前为正,其次名廷,却後名横者,取廷,廷然直,後言横者,取阔於廷。凡名骨,皆随形名之,唯言正者,以义取称焉。此言纟争者,指解脊不取肩胳也。若尸举牲体,则胁、肩、胳为纟争。故郑注《特牲》云举先正脊,後肩,自上而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故尸举牲体如纟争也。案下注云“升之以尊卑”,此注云犹器之纟争也。若纟争,则不得见尊卑。若以尊卑升,复不得见纟争。两注似乖者,凡牲体四支为贵,故先序肩、臂、、专、胳为上,是尊;然後序脊、胁於下,是卑。次应先言正胁,而先言短者,又取纟争之义也。但所序骨体各有宜,不可准定也。若然,既以尊卑升之,而祭肺贵,序在下者,肠胃及肺在内,不得与外体为尊卑之次,当以肠内自为先後之次也。云“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亻并之,以多为贵”者,此经肩臂已下皆言一,至十一体之下总言皆二骨。知二骨,据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者,案《特牲》记肩、臂、、肫、胳,不言二骨,至序脊、胁即言二骨以并,故知此言皆二骨,亦据脊胁可知也。
司士升豕右胖,脾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豕无赐胃,君子不食溷腴。)
[疏]注“豕无”至“溷腴”。
○释曰:云“君子不食溷腴”,《礼记少仪》文,彼注云:“腴有似於人秽。”故《乐记》注云:“以谷食犬豕曰豢。”是似人也。
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
[疏]注“伦择”至“美者”。
○释曰:知“胁革肉”者,下文云“肤九而俎,亦横载,革顺”,故知肤者是胁革肉也。
司士又升鱼、腊,鱼十有五而鼎,腊一纯而鼎,腊用麋。(司士又升,副ヘ者。合升左右胖曰纯。纯犹全也。)
[疏]“司士”至“用麋”。
○注“司士”至“全也”。
○释曰:云“司士又升,副ヘ者”,谓是第三俎,其司士与前文司士升豕者别。知者,以下经云“司士三人升鱼、腊、肤”,则此豕、鱼、腊宜各一人。又此升鼎宜俱时,明是副ヘ者,非升豕者可知。云ヘ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ヘ”,郑云:“是公卿大夫之副贰。”则此云ヘ,亦副之别名。以其副牲鼎,故云副ヘ也。
卒┵,皆设扃,乃举,陈鼎于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北面北上,乡内相随。古文皆为密。)
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同於,皆有幂,С有玄酒。(房户之,房西室户东也。於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古文С皆作庑,今文作幂。)
[疏]“司宫”至“玄酒”。
○注“房户”至“作幂”。
○释曰:云“於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者,此决《特牲》用於仍云禁,此改名曰於,是优尊者,若不为神戒然。《乡饮酒》虽是大夫礼,犹名斯禁者,寻常饮酒,异於祭祀也。
司宫设水于洗东,有斗。设篚于洗西,南肆。(斗,[A179]水器也。凡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
[疏]“司宫”至“南肆”。
○注“斗[A179]”至“此也”。
○释曰:云“凡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者,言凡,总《仪礼》一部内用水者,皆须盛之,沃盥水者,皆用斗为之。郑言礼在此者,以《士冠礼》直言“水在洗东”,《士昏礼》亦直言“水在洗东”,《乡饮酒》、《特牲》记亦云,然皆不言器,亦不云有斗,其《燕礼》、《大射》虽云水,又不言有斗,故郑注总云凡此等设水用,沃盥用斗,其礼具在此,故馀文不具,省文之义也。
改馔豆、笾于房中,南面,如馈之设,实豆、笾之实。(改,更也。为实之更之,威仪多也。如馈之设,如其陈之左右也。馈设东面。)
[疏]“改馔”至“之实”。
○注“改更”至“东面”。
○释曰:前司宫扌既豆笾讫,馔豆笾放於西方,今欲实之,乃更设豆笾於房中,南面,如馈之礼东面设。然者,此大夫礼,威仪多,决《特牲》士礼视濯时,豆笾在东房,至实豆笾时,直云“豆笾陈於房中如初”。郑云“如初者,取而实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笾之处,因而实之,是士礼威仪略也。
小祝设、与箪、巾于西阶东。(为尸将盥。)
[疏]“小祝”至“阶东”。
○注“为尸将盥”。
○释曰:案《特牲》直云:“尸盥,水实于中,箪巾在门内之右。”不言其人,未闻也。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几于室中”,注云:“至此使祝接神。”明前非祝也。
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阶东,西面。(为将祭也。)
[疏]“主人”至“西面”。
○注“为将祭也”。
○释曰:自此尽“革顺”,论祭时将至,布设举鼎匕载之事。
司宫筵于奥,祝设几于筵上,右之。(布陈神坐也。室中西南隅谓之奥,席东面近南为右。)
[疏]“司宫”至“右之”。
○注“布陈”至“为右”。
○释曰:案《特牲》云“祝筵几”,郑云:“使祝接神。”此使司宫者,此大夫礼,异於士,故司宫设席,祝设几。大夫官多,故使两官。若共其事,亦是接神,故祝设几也。
主人出迎鼎,除。士盥,举鼎,主人先入。(道之也。主人不盥不举。)
[疏]注“道之”至“不举”。
○释曰:此决《特牲》主人降及宾盥,士礼自举鼎,此大夫尊,不举,故不盥也。
司宫取二勺于篚,洗之,兼执以升,乃启二尊之盖幂,奠于於上,加二勺于二尊,覆之,南柄。(二尊,两С也。今文启为开,古文柄皆为枋。)
[疏]“司宫”至“南柄”。
○注“二尊”至“为枋”。
○释曰:云“二尊,两С”者,即上“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是也。知二勺两尊用之者,玄酒虽有不酌,重古,如酌者然也。
鼎序入,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四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二人,皆合执二俎以相,从入。(相,助。)
陈鼎于东方,当序,南于洗西,皆西面北上,肤为下。匕皆加于鼎,东枋。(肤为下,以其加也。南于洗西,陈於洗西南。)
[疏]“陈鼎”至“东枋”。
○注“肤为”至“西南”。
○释曰:此云“肤为下”,门外陈鼎时不言,至此言之者,以肤者豕之实,前陈鼎在门外时,未有俎,据鼎所陈则肤在鱼上。今将载於俎,设之最在後,故须分别之也。云“肤为下,以其加”者,以羊无别俎,而豕有肤俎,故谓之加,以加为下也。云“南于洗西,陈于洗西南”者,洗当东荣近东也。其陈鼎,鼎当东序,则近西也。而言南于洗西,则鼎陈于洗西,稍近南,东西不得与洗相当也。
俎皆设于鼎西,西肆。斤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斤俎在北,将先载也。异其设文,不当鼎。)
[疏]“俎皆”至“西肆”。
○注“斤俎”至“当鼎”。
○释曰:云“异其设文,不当鼎”者,羊俎在羊鼎西,今云“斤俎在羊俎北”,不继鼎,明不当鼎也。若继鼎言者,即在鼎西也。
宗人遣宾就主人,皆盥于洗,长匕。(长匕者,长宾先,次宾後也。主人不匕,言就主人者,明亲临之。古文匕作七。)
佐食上利升牢心、舌,载于斤俎。心皆安下切上,午割勿没。其载于斤俎,末在上。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没,其载于斤,横之。皆如初为之于爨也。(牢,羊、豕也。安,平也。平割其下,於载便也。凡割本末,食必正也。午割,使可绝也。勿没,为其分散也。斤之为言敬也,所以敬尸也。《周礼》祭尚肺,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今文切皆为寸刂。)
[疏]“佐食”至“爨也”。
○注“牢羊”至“为寸刂”。
○释曰:言“皆如初为之于爨也”者,经言此者,以前肤鼎时不见心舌,嫌不在爨,故明之。云皆如初为之于爨,“皆”者,皆羊、豕,羊、豕皆有心舌也。案《特牲》记云:“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于牲鼎,载,心立,舌缩俎。”即是未入鼎时,则制此心舌然也。既未入鼎时先制之,是以虽出爨,亦得为皆如初爨也。云“凡割本末,食必正也”者,《乡党》孔子云:“割不正不食。”故割本末为食正也。云“斤乏为言敬也”者,《郊特牲》文,彼云“斤之为言敬也”,言“所以敬尸也”。云“《周礼》祭尚肺”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是周之礼法祭肺,而此斤俎不取肺而用心者,以其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者,故《特牲》记郑注亦云:“心舌知食味者,欲尸之飨。”此祭是以进之。若然,舌之所尝五味,乃是心之所知酸苦也,故心舌并言之。
佐食迁斤俎于阼阶西,西缩,乃反。佐食二人。上利升羊,载右胖,髀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长皆及俎拒;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切。肩、臂、、专、骼,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升之以尊卑,载之以体次,各有宜也。拒读为介距之距。俎距,胫中当横节也。凡牲体之数及载,备於此。)
[疏]“佐食”至“在上”。
○注“升之”至“於此”。
○释曰:升羊载右胖者,准例实鼎曰升,实俎曰载。今实俎而言升者,以其升者上也,是以载俎、升载两言之也。但此经所载,牲体多少一依上文。升鼎不异而重序之者,以其载俎之时,恐与入鼎时多少有异,故重序之。举肺、祭肺上已言,今又言之者,以其上升鼎时,直言举肺一、祭肺三,不言长短。上所以不言长短者,以其入鼎时二者未制,故不辩长短,至此载俎,乃制长短及切之,故具辩之也。若然,上升鼎时不制者,若升鼎制之,恐二肺杂乱,是以升俎乃制之。若然,心舌未升鼎时,己午割切没,不言至载俎,乃言午割者,彼二者其体殊异,不杂乱,故俎乃一辩之而已。云肩臂专胳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者,此是在俎之次。俎有上下,犹牲体有前後,故肩、在上端,专、胳在下端,脊、胁、肺在中。其载之次序,肩、臂、、正脊、廷脊、横脊、代胁、长胁、短胁、肺、胃、肠、膊、胳也。云“升之以尊卑”者,即上文“上利升羊”以下序其在鼎也。云“载之以体次”者,俎法,四体尊於脊胁,即经四体在两端,脊胁肺在中者,故云“各有宜也”。云“拒读为介距之距”者,案《左氏传》昭二十五年云:“季后阝之鸡斗,季氏介其鸡。”服氏云:“捣芥子播其鸡羽。”郑氏云:“介甲,为鸡著甲。”又云“后阝氏为之金距”,注云:“金距,以金踏距。”今郑君合取季氏之介,又取后阝氏之距,而云介距之距也。引之者,彼距在鸡足为距,此俎距在俎为横也,是以云俎距胫中当横节也。案《明堂位》云:“俎,有虞氏以完,夏后氏以,殷以具,周以房俎。”注云:“完,断木为四足而已。之言{厥足}也,谓中足为横距之象,《周礼》谓之距。”彼注云“《周礼》谓之距”,即指此俎距而言。是距为俎,足中央横者也。此言俎距胫中当横节者,案《明堂位》“夏后氏以”,谓中足之横。下仍有殷之具,谓横,下仍有曲桡之足,下又有周之房俎,谓四足下更有跗。郑云“上下两,有似於堂房”,是横下更有二事,故言胫中当横节也。云“凡牲体之数及载备於此”者,案此经即折前体肩、臂、两相为六,後体专、胳两相为四,短胁、正胁、代胁两相为六,脊有三,总为十九体。唯不数觳二,通之为二十一体。二觳,正祭不荐於神尸,故不言。是牲体之数备於此。言及载备於此者,上经云“升於鼎”,此经云“载於俎”,是其及载备於此也。
下利升豕,其载如羊,无肠、胃。体其载于俎,皆进下。(进下,变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乡饮酒礼》进腠,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
[疏]“下利”至“进下”。
○注“进下”至“相见”。
○释曰:云“进下,变於食生也”者,决《公食大夫》、《乡饮酒》牲体皆进腠。腠是本,是食生人之法。此言进末,末为终,谓骨之终,食鬼神法,故云变於食生也。云“所以交於神明”(元终起此至卷末)者,《郊特性》文。云“不敢以食道”,《檀弓》文。云“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者,羊次其体,即上终“上利升羊”以下,是次其体。言互相见者,羊言体,亦进下,豕言进下,亦次其体也。
司士三人,升鱼、腊、肤。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有司》载鱼横之。《少仪》曰:“羞濡鱼者进尾。”)
[疏]注“右首”至“进尾”。
○释曰:云“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者,凡载鱼为生人,首皆向右,进鳍。其祭祀亦首皆在右,进腴,生人、死人皆右首,陈设在地,地道尊右故也。鬼神进腴者,腴是气之所聚,故祭祀进腴也。生人进鳍者,鳍是脊,生人尚味,故《公食大夫》云:“鱼七,缩俎寝右。”郑注云“右,首也,寝右,进鳍也。乾鱼近腴,多骨鲠”是也。云“《有司》载鱼横之,《少仪》曰羞濡鱼者进尾”,引之者,欲见正祭与傧尸载鱼礼异,又与生人食礼不同。以其尸之礼,上大夫载鱼横之,於人为缩,於俎为横。既见乾鱼,则进首可知。复取《少仪》者,濡鱼进尾,见与乾鱼异。《有司彻》进首,是上大夫绎祭傧尸之礼,有乾鱼横於俎,宜进其首。则《少仪》羞濡鱼者,是天子诸侯绎祭可知。以其天子诸侯绎祭,乾湿皆有,乾鱼则进首,鲜鱼则进尾。必知是天子诸侯绎祭者,以其大夫傧尸云“加无祭”,《少仪》云“祭无”,又与傧尸加无祭於上同,故知义然也。
腊一纯而俎,亦进下,肩在上。(如羊豕。凡腊之体,载礼在此。)
[疏]注“如羊”至“在此”。
○释曰:以其诸经唯有腊文,无升载之事,唯有此经所载之法,故云载礼在此也。
肤九而俎,亦横载,革顺。(列载於俎,令其皮相顺。亦者,亦其骨体。)
[疏]注“列载”至“骨体”。
○释曰:云“列载於俎,令其皮相顺”者,解经革顺也。载革顺,谓以此肤之体,相次而作,行列以肤革相顺而载也。云“亦者,亦其骨体”者,上牲体横载,文不明,故举肤亦横载以明之。此肤言横,则上羊豕骨体亦横载可知也。
●卷四十八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卒┵,祝盥于洗,升自西阶。主人盥,升自阼阶。祝先入,南面。主人从,户内西面。(将纳祭也。)
[疏]“卒┵”至“户内西面”。
○注“将纳祭也”。
○释曰:自此尽“主人又再拜稽首”,论先设置为阴厌之事也。
主妇被锡,衣移袂,荐目东房,韭菹、醢,坐奠于筵前。主妇赞者一人,亦被锡,衣移袂,执葵菹、蠃醢以授主妇。主妇不兴,遂受,陪设于东,韭菹在南,葵菹在北。主妇兴,入于房。(被锡,读为{髟皮}{髟易}。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之为饰,因名{髟皮}{髟易}焉。此《周礼》所谓次也。不纟丽笄者,大夫妻尊,亦衣绡衣,而侈其袂耳,侈者,盖半士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尺八寸。韭菹醢,朝事之豆也,而馈食用之,丰大夫礼。葵菹在纟争。今文锡为纟易,蠃为蜗。)
[疏]“主妇被锡衣”至“入于房”。
○注“被锡”至“为蜗”。
○释曰:云“主妇赞者一人亦被锡”者,此被锡移袂与主妇同,既一人与主妇同,则其馀不得如主妇,当与士妻同,纟丽笄绡衣。若士妻与妇人助祭一皆纟丽笄绡衣,以绡衣下更无服,服穷则同。故《特牲》云“凡妇人助祭者同服”是也。云“被锡读为{髟皮}{髟易}”者,欲见{髟易}取人发为之之义也。云“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为饰,因名{髟皮}{髟易}焉”者,此解名{髟皮}{髟易}之意。案哀公十七年《左传》说卫庄公登城望戎州,见己氏之妻发美,使髡之,以为吕姜┶。是其取贱者发为{髟皮}{髟易}之事也。云“此《周礼》所谓次也”者,案《周礼追师》云掌王后以下副编次。三翟者,首服副,鞠衣衤衣,首服编,禄衣,首服次。郑彼注:“副,首饰,若今步摇。编,编列发为之,若今假。次,次第发长短为之,所谓{髟皮}{髟易}。”郑云所谓{髟皮}{髟易}者指此文也。是彼此相晓也。云“不纟丽笄者,大夫妻尊”者,此决《特牲》主妇纟丽笄,士妻卑故也。云“亦衣绡衣”者,亦如《特牲》士妻主妇绡衣也。绡衣者,六服外之下者。云“而侈其袂耳,侈者盖半士妻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袂尺八寸”者,士妻之袂二尺二寸,尺二寸,三分益一,故三尺三寸,袂尺八寸也,故《内司服》注亦为此解也。或云衣三尺三寸,或云袂,俱合义,是以《丧服》记云“亦名袂为衣也”。云“韭菹醢,朝事之豆也”者,案《周礼醢人职》:“朝事之豆,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麋。”彼天子八豆,今大夫取二豆为馈食,用之丰大夫礼故也。若然,葵菹、蠃醢亦天子馈食之豆,今大夫用之,郑不言者,彼馈食当其节,天子八豆,此大夫取二而已,故不须言之。云“葵菹在纟争”者,以其韭菹在南,醢在北,今於次东,葵菹在北,蠃醢在南,是其纟争次之也。
佐食上利执羊俎,下利执豕俎,司士三人执鱼、腊、肤俎,序升自西阶,相从入。设俎,羊在豆东,豕亚其北,鱼在羊东,腊在豕东,特肤当俎北端。(相,助也。)
主妇自东房执一金敦黍,有盖,坐设于羊俎之南。妇赞者执敦稷以授主妇,主妇兴受,坐设于鱼俎南;又兴受赞者敦黍,坐设于稷南;又兴受赞者敦稷,坐设于黍南。敦皆南首。主妇兴,入于房。(敦有首者,尊者器饰也,饰盖象龟。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龟有上下甲。今文曰:主妇入于房。)
[疏]“主妇”至“于房”。
○注“敦有”至“于房”。
○释曰:“敦有首者,尊者器饰也,饰盖象龟”,知有此义者,以其经曰“敦南首”,明象龟虫兽之形,故云首。知象龟者,以其盖形龟象故也。云“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者,案《周礼梓人》云“外骨,内骨,以ㄕ鸣者,以胸鸣者”之类,郑云:“刻画祭器,博庶物也。”又《周礼司尊彝》有鸡彝之等,是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也。云“龟有上下甲”者,欲言此敦盖取象之意,以龟有上下甲,故敦盖象之,是亦取其类也。敦盖既象龟,明簋亦象龟为之,故《礼器》云:“管仲镂簋,朱。”注云:“谓刻而饰之。大夫刻为龟耳,诸侯饰以象,天子饰以玉。”言以玉饰之,还依大夫象形为饰也,天子则簋敦兼有。《九嫔职》云:“凡祭祀赞玉。”注云:“玉、玉敦,受黍稷器。”是天子八簋之外,兼用敦也。《特牲》云:“佐食分簋。”注云:“为将。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则同姓大夫亦用簋。《特牲》、《少牢》用敦者,异姓大夫士也。《明堂位》云:“有虞氏之两敦,夏后氏之四琏,殷之六瑚,周之八簋。”郑注云:“皆黍稷器,制之异同未闻。”案《周礼舍人》注:“圆曰簋。”《孝经》注直云“外方曰簋”者,据而言。若然,云未闻者,据殷已上未闻,周之簋则闻矣。故《易损卦》云:“二簋可用享。”注云:“离为日,日圆。巽为本,木器象”,是其周器有闻也。《孝经纬钩命决》云:“敦规首上下圆相连,簋上圆下方,法阴阳”,是有闻而郑云未闻者,郑不信之故也。
祝酌,奠,遂命佐食启会。佐食启会盖,二以重,设于敦南。(酌奠,酌酒为神奠之,後酌者,酒尊,要成也。《特牲馈食礼》曰:“祝洗,酌奠,奠于南。”重累之。)
[疏]注“酌奠”至“累之”。
○释曰:“酌奠,酌酒为神奠之”者,以其迎尸之前,将为阴厌,为神不为尸,故云为神奠之也。云“後酌者,酒尊,要成也”者,上经先设馀馔,此经乃酌者,酒尊物设馔要由尊者成,故後设之也。引《特牲》者,酌奠之处,当在南,此经不言,故引为证也。云“重累之”者,以黍稷各二,二者各自当重累於敦南,却合之也。
主人西面,祝在左。主人再拜稽首。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主人又再拜稽首。(羊曰柔毛,豕曰刚鬣。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春秋传》曰:奉粢曰“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
[疏]注“羊曰”至“丰也”。
○释曰:云“羊曰柔毛,豕曰刚鬣”,《下曲礼》文。羊肥则毛柔濡,豕肥则鬣刚也,彼注云:“号牲物者,异於人用也。”引《春秋》者,证黍稷大和之义。案彼《左氏》桓六年传文:“楚武王侵随,使章求成焉,军於瑕以待之,随人使少师入楚军。董成楚以羸师而纳少师,少师还,请追楚师。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诱我也。臣闻小之能敌大也,小道大淫。所谓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今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公曰:吾牲肥盾,粢盛丰备,何则不信?对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盾’,谓民力之普存也。奉盛以告曰‘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则此之所言随季梁辞也。
祝出,迎尸于庙门之外。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特牲馈食礼》曰:“尸入,主人及宾皆辟位,出亦如之。”祝入门右者,辟尸盥也,既则後尸。)
[疏]注“主人”至“後尸”。
○释曰:自此尽“牢肺正脊加于斤”,论尸入正祭之事。云“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者,《礼记》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故主人皆不出迎尸。尸在庙门外为臣道,故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引《特牲》者,尸出入时,主人与宾西位,上皆逡巡辟位,敬尸也。云“既则後尸”者,下经云“祝延尸,尸升自西阶,入,祝从”,注云:“由後诏相之曰延。”是後尸者也。
宗人奉,东面于庭南。一宗人奉水,西面于东。一宗人奉箪巾,南面于北。乃沃尸,盥于上。卒盥,坐奠箪,取巾,兴,振之三,以授尸,坐取箪,兴,以受尸巾。(庭南,没ニ。)
[疏]注“庭南没ニ”。
○释曰:庭南者,於庭近南,是没尽门屋ニ,近门而盥也。是以《特牲》亦云“尸入门北面盥”,继门而言,即亦此没ニ者也。
祝延尸,尸升自西阶,人,祝从。(由後诏相之曰延。延,进也。《周礼》曰大祝相尸礼。祝从,从尸升自西阶。)
[疏]“祝延”至“祝从”。
○注“由後”至“西阶”。
○释曰:《周礼》曰大祝相尸礼者,案职云“相尸礼”,注云“延其出入,诏其坐作”是也。
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祝接神,先入宜也。)
尸升筵,祝、主人西面立于户内,祝在左。(主人由祝後而居右,尊也。祝从尸,尸即席,乃居主人左。)
[疏]注“主人”至“人左”。
○释曰:祝先入,至主人入而居祝之右者,以祝从尸後诏侑之,故在尸後。主人前及尸,即筵主人与祝西面,则主人尊故也。云“祝从尸,尸即席,乃却居主人左”者,解祝在先,居左之意也。
祝、主人皆拜妥尸,尸不言。尸答拜,遂坐。(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尸自此答拜,遂坐而卒食,其有不啐奠,不尝,不告旨,大夫之礼,尸弥尊也。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所谓曲而杀。)
[疏]“祝主”至“遂坐”。
○注“拜妥”至“而杀”。
○释曰:案《尔雅》:“妥、安,坐也。”故云“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案《特牲》云尸“啐酒,告旨,主人拜,尸答拜,祭尝之,告旨”,不得遂坐,此经云“答拜逐坐”,故郑解其遂坐而卒食之意,以“其有不啐奠,不尝,不告旨”也。大夫之礼尸弥尊,故无三事。《特牲》所云尝,谓尝豕。此不尝,谓不尝豕也。知非不尝羊者,案下云“尝羊”,故知不尝豕也。不告旨者,既不啐奠,故无告也。言“弥尊”者,既不啐奠,一尊,又不尝,不告者,是弥尊也。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者,案《特牲》迎“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而孝荐之飨。”是士贱不嫌,得与人君同。大夫尊,嫌与人君同,故初不飨,後亦不告旨。故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也。云“所谓曲而杀”者,《礼器》文,彼注云:“谓若父在为母期。”不得申,大夫不得者,亦不得申,故引为证。若然,曲而杀,为初不飨而言也。
祝反南面。(未有事也。堕祭,尔敦,官各肃其职,不命。)
[疏]注“未有”至“不命”。
○释曰:云“未有事也”者,释祝反南面也。云“堕祭,尔敦”,文在下经。“官各肃其职,不命”者,言祝无事之义。案宿诸官各肃其事,不须命,故祝得反南面。
尸取韭菹,辩扌Й于三豆,祭于豆。上佐食取黍稷于四敦,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于俎,以授上佐食。上佐食兼与黍以授尸。尸受,同祭于豆祭。(牢,羊豕也。同,合也。合祭於俎豆之祭也。黍稷之祭为堕祭,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今文辩为遍。)
[疏]注“牢羊”至“为遍”。
○释曰:云“黍稷之祭为堕祭”者,肺与黍稷俱得为堕,故《周礼守祧职》:“既祭,则藏其堕。”堕中岂不能兼肺,肺与黍稷俱祭于菹上。上既藏之,明肺与黍稷器不动,人就器减取之,故特得堕名。举肺则全取,因上绝之,不得堕称,及其藏之,并有堕名也。云“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者,谓阴厌是神食,後尸来即席食,尸鬼神之馀,故尸亦尊神而祭之。以其凡祭者,皆不是盛主人之馔,故以祭之为尊也。
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上佐食尔上敦黍于筵上,右之。(尔,近也,或曰移也。右之,便尸食也。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
[疏]“上佐”至“右之”。
○注“尔近”至“相因”。
○释曰:《曲礼》云:“饭黍无以箸。”是古者饭食不用匙箸。若然,器即不动,器中取之,故移之於席上,便尸食也。云“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者,前举尸牢肺时,坐而取之,兴以授尸,不因此坐取肺,即尔敦黍,明更坐尔黍而起,不因前坐也。案《特牲》云“黍稷”,此及虞皆不云“稷”者,此後皆黍稷连言,明并黍稷食之,不虚陈而不食。不言尔之者,文不具,其实亦尔之也。
主人羞斤俎,升自阼阶,置于肤北。(羞,进也。斤,敬也。亲进之,主人敬尸之加。)
[疏]“主人”至“肤北”。
○注“羞进”至“之加”。
○释曰:《郊特牲》训斤为敬,今此主人亲进之,故郑云敬尸之加,以其为尸特加,故云“加”也。若然,特牲三俎肤从豕俎,故斤在腊北,此五俎有肤俎,故斤在肤北。
上佐食羞两,取一羊于房中,坐设于韭菹之南。下佐食又取一豕于房中以从,上佐食受,坐设于羊之南,皆Ρ,皆有四。尸扌及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尝羊。(Ρ,菜也。羊用苦,豕用薇,皆有酒。)
[疏]“上佐”至“羊”。
○注“Ρ菜”至“有滑”。
○释曰:Ρ菜者,菜是地之Ρ。知“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者,案《公食大夫》记云“Ρ,牛藿,羊苦,豕薇,皆有滑”是也。
食举,(举,牢肺正脊也。先饮啖之,以为道也。)
[疏]“食举”。
○注“举牢”至“道也”。
○释曰:此食举在羞斤之下,《特牲》食举在羞斤之上。不同者,彼《特牲》食举下乃云“羞斤俎”者,是其正以食举。後尸即哜之属,即加於斤俎,故食举後即进斤是正也。此食举不在羞斤之上,上佐食羞羹,尸祭讫,乃得食举,故退食举在祭之下。又不退羞斤在食举下者,由主人敬尸,故不退在下也。《特牲》尔敦下设大羹,此不云者,大羹不为神,直是为尸者,故此不言傧,尸乃有也。云“举,牢肺正脊也”者,上文云“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尸受祭肺明。今食先云食举,是上牢肺正脊也。云“先食啖之,以为道也”者,案《特牲》:“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注“肺,气之主也。脊,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是也。
三饭。(食以黍。)
[疏]“三饭”。
○注“食以黍”。
○释曰:知先食黍者,以前文先言尔黍,故知先食黍也。
上佐食举尸牢,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正胁也。古文为肝。)
[疏]注“正胁也”。
○释曰:上文序体先言短胁,次言正胁,则正胁在中,上食举是正脊,故知此食亦先取正胁也。《特牲》云“食”,郑注“为长胁也”。彼记序九体,有长胁无代胁者,案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故与此异也。
上佐食羞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设于荐豆之北,以其加也。四豆亦纟争。羊在南,豕在北,无熏尧者,尚牲不尚味。)
[疏]“上佐”至“之北”。
○注“设于”至“尚味”。
○释曰:《特牲》略於《少牢》,故有豕尧。此《少牢》二牲,故不尚味,而无熏尧也。
尸又食,食。上佐食举尸一鱼,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横之。(又,复也。或言食,或言饭。食,大名。小数曰饭。鱼横之者,异於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