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49/59)-唐-贾公彦
(本文为《周礼注疏》第 49/59 部分)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罚人,但任之以事耳。郑司农云:“以此知其为民所苦,而未入刑者也。故《大司寇职》曰:‘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又曰:‘以嘉石平罢民。’《国语》曰:‘罢士无伍,罢女无家。’言为恶无所容入也。”玄谓圜土所收教者,过失害人已丽於法者#)
[疏]“凡圜”至“亏财”
○释曰:云“刑人不亏体”,对五刑亏体者也。“其罚人不亏财”,对五刑疑出金为罚,亏财者也。
○“注言”至“法者”
○释曰:先郑以坐嘉石共入圜土,二者为一,其义不通,故後郑不从。按《司寇职》及《司救职》,皆上论嘉石之罪民,下别云圜土之罚民,分明两事不同,故後郑谓“圜土所收教者,过失害人已丽於法者”,与嘉石之罢民是邪恶过浅别也。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共手}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共手},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郑司农云:“{共手}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共手},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水上,虽有上罪,或{共手}或桎而已。弊犹断也。
○梏,古毒反,张揖云“参著曰梏,偏著曰桎”,《说文》云“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质地。{共手},刘云“三家姜{共手}反,一家居辱反”;《汉书音义》,韦昭音拱,云“两手共一木曰{共手},两手各一木曰梏”;李奇音恐。桎,之实反。上,时掌反。)
[疏]“掌囚”至“弊罪”
○释曰:此谓五刑罪人,古者五刑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此一经所云五刑之人,三木之囚,轻重著之。极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纵重罪,亦著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云“待弊罪”者,禁而待断之也。
○注“凡囚”至“断也”
○释曰:云“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者,以其既言盗贼,乃别云凡囚,明凡囚中无盗贼。盗贼重,故为罪人之首而言之也。先郑云“{共手}者两手共一木也”者,於义是,以其{共手}字共下著手,又与梏共文,故知两手共一木,以桎与梏同在手则不可,故後郑不从。而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此无正文,宜以先言梏後言桎,故知义然。若然,中罪先言桎後言梏者,便文不据先後也。
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朝,士加明梏,以而刑杀之。(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姓名也。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奉而朝者,重刑,为王欲有所赦,且当以付士。士,乡士也。乡士加明梏者,谓书其姓名及其罪於梏而著之也。囚时虽有无梏者,至於刑杀,皆设之,以就众也。庶姓无爵者,皆刑杀於。
○为,于伪反。著,丁略反,徐张虑反。)
[疏]“及刑”至“杀之”
○释曰:此经谓欲行刑之日。云“告刑於王,奉而朝”者,王意欲有所免故也。云“以”者,据庶姓又无爵者也。若有爵及王同姓,即於甸师也。
○注“告刑”至“於”
○释曰:经云“及刑杀,告刑于王”者,谓死罪、刑罪有二种,郑知有姓名者,以其言某之罪,明当有姓名也。云“其死罪”已下,《文王世子》之文。云“且当以付士。士,乡士也”者,凡囚,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有狱。推问之时,各於本狱之所,狱成上於王时,则使掌囚掌之。及欲刑杀,掌囚还付士。若然,上皆云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刑杀各於本狱之所。今此经云“以”者,此文止谓六乡之狱在国中,推问在狱,行刑杀则在。若遂士以下,自在本狱之处刑杀之,故此云“士,乡士也”。若遂士已下,於此时掌囚亦当付士也。云“囚时虽有无梏”者,案上经,王之同族及有爵,囚时并无梏也。云“以就众也”者,《王制》云:“刑人於,与众弃之。”彼虽据异代法,此六乡之人,亦就众在也。云“庶姓无爵者,皆刑杀於”据下而知之也。此亦据六乡之人也。
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甸师氏,以待刑杀。(甸师氏,亦由朝乃往也。待刑杀者,掌戮将自来也。《文王世子》曰:“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异姓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
[疏]注“甸”至“弟也”
○释曰:云“甸师氏,亦由朝乃往也”者,上文庶姓等,文承朝之下,彼此二者隔绝,恐不由朝,故郑言之。必知此二者亦由朝乃往者,《文王世子》君之亲有罪,虽然必赦之事,故知之。云“待刑杀者,掌戮将自来也”者,凡行刑杀,协支善日,有罪者同而行,故待掌戮。也引《文王世子》者,欲见虽亲有罪,亦当刑杀之事。彼注体为连结,若直刑异姓,不刑同姓,异姓怨生,则有逃散之事。同姓亦有刑,则异姓归心,故云“体异姓也”。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斩以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也。谍,谓奸寇反间者。贼与谍,罪大者斩之,小者杀之。搏当为“膊诸城上”之膊,字之误也。膊,谓去衣磔之。
○谍,音牒。搏,注作膊,同,普博反,磔也。,音斧。要,一遥反。间,间厕之间。去,起吕反。)
[疏]“掌戮”至“搏之”
○释曰:自此经以至“刑盗于”以下,皆据死罪而言。此经惟据“贼谍”二者而言。二者虽同大罪,仍择大重者斩之,稍轻者杀之,搏之则同也。
○注“斩以”至“磔之”
○释曰:知“斩以钺”者,钺是斩之物。按《鲁语》云:“温之役,晋人执卫成公。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卫君始无罪矣,大刑有五,大刑用甲兵”,注云“诸侯逆命,征讨之”;“其次用斧钺”,注云“谓犯斩罪者”;“中刑用刀锯”,注云“用刀以劓之,锯以笮之”,如是刀中容弃;“其次用钻笮”,注云“钻额湟墨。笮,割势,谓宫刑也”;“薄刑用鞭朴,以威民。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朝”。是用钺之事。成二年,齐侯围龙,倾公之嬖人卢蒲就魁门焉,龙人杀而膊之城上,齐侯亲鼓之,遂灭龙,是膊诸城上之事也。
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亲,缌服以内也。焚,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谓磔之。)
[疏]注“亲缌”至“磔之”
○释曰:亲,谓五服。五服多,故云“凡杀其亲”。据人之亲,与王之亲,皆谓五服已内。知者,案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公羊传》曰:“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灭同姓也。”灭同姓尚绝之,况杀缌麻之亲,得不重乎?以此而言,故知亲谓缌已上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者,按《离卦》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注云:“《震》为长子,爻失正,又互体《兑》,《兑》为附决”,“子居明法之家而无正,何以自断其君父,不志也。突如,《震》之失正,不知其所如,又为《巽》,《巽》为进退不知所从。不孝之罪,五刑莫大焉,得用议贵之辟刑之,若如所犯之罪。焚如,杀其亲之刑。死如,杀人之刑也。弃如,流宥之刑。”引之者,证焚如是杀其亲之刑也。
凡杀人者,踣诸,肆之三日。刑盗于。(踣,僵尸也。肆犹申也,陈也。凡言刑盗,罪恶莫大焉。
○踣,皮比反。僵,居良反。)
[疏]注“踣僵”至“大焉”
○释曰:除上三者,之外皆陈尸於,肆之凡三日也。
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罪二千五百条,上附下附,刑五而已。於刑同科者,其刑杀之一也。)
[疏]“凡罪”至“师氏”
○释曰:正刑有五科,条二千五百。丽,附也。上附下附,是罪附于法,法即五刑是也。云“亦如之”者,合入死者,亦踣之。合入四刑者,虽不踣,亦刑之在,故总言亦如之。云“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者,谓不踣。踣者,陈尸使人见之。既刑於隐处,故不踣之。
○注“罪二”至“一也”
○释曰:云“罪二千五百条”者,《司刑》文。云“上附下附,刑五而已”者,《礼记》云“丧多而服五,罪多而刑五,上附下附”是也。云“於刑同科者,其杀刑之一也”者,事虽异,各有五百同科,及其同刑同杀一也。
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戮谓膊焚辜肆。)
[疏]注“戮谓膊焚辜肆”
○释曰:此云“军旅田役斩杀刑戮”,皆使掌戮为之。按《士师》“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犯禁者而戮之”,《乡士》云“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遂士》亦云“凡郊有大事,刑戮其犯命”。彼并不使掌戮者,此等皆权时之事,军旅之间,或有临时即决,不假掌戮者也。是以《戎右职》云“掌戎车之兵革使”,注云:“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引战于ゾ,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是也。
墨者使守门,(黥者无妨於禁御。
○御,音御。)
[疏]“墨者使守门”
○释曰:此人即《阍人》“掌守王中门之禁令”者是也。
劓者使守关,(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
○远,于万反。)
[疏]“劓者使守关”
○释曰:此则王畿五百里上,面有三关,十二关门,劓者守之。
宫者使守内,(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疏]“宫者使守内”
○释曰:此所守,则寺人之类,守正内五人之等是也。
刖者使守囿,(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
○囿,音又。断,丁管反。)
[疏]“刖者使守囿”
○释曰:此则囿游亦如之者,墨者守门,刖者於囿中驱禽兽者也。
髡者使守积。(郑司农云:“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髡,苦门反。积,子赐反,注同。)
[疏]“髡者使守积”
○释曰:先郑以髡为完,但居作三年,不亏体,以此为圜土罢民解之。不从者,掌戮所掌皆亏体,独以此为不亏体,於义不可,故後郑引《文王世子》解之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此郑亦无正文,若合宫者宫之。今按《文王世子》据诸侯法,云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王家同族犯淫罪者,亦当与诸侯同,不宫之,亦是不翦其类之色。按王同族犯馀罪,刑於甸师氏,刑於隐处。今同族既不宫,亦当於隐处罪之。此守积亦是隐处,故知髡者使守积,是王同族不言者必矣。是以郑云“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衣服、兵器之属。)
[疏]注“五隶”至“之属”
○释曰:此与下为目。云“物,衣服、兵器之属”者,即下文云:“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国之兵”是也。
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特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玄谓任犹用也。
○搏,音博。为百,于伪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民五”至“用也”
○释曰:云“五隶之民也”者,上《序官》五隶皆百二十员,员外皆是民,故云五隶之民也。云“任犹用也”者,用器,除兵之外,所有家具之器皆是用器也。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涅,乃结反。)
[疏]注“烦犹”至“涅厕”
○释曰:引《士丧礼》下篇者,《既夕礼》文。云“涅厕”者,死者不复用,故窒涅示不用,引之者,证烦辱之事。不言祭祀宾客事者,以无文,意义可知也。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厉,遮例也。
○遮,章奢反。例,本又作列,同,音烈。)
[疏]“掌师”至“厉禁”
○释曰:云“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者,若东方南方衣布帛,执刀剑。西方北方衣毡裘,执弓矢。云“守王宫与野舍”者,即《师氏职》云“帅四夷之隶守王宫,野舍亦如之”者是也。
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役,给其小役。
○使,如字,刘色吏反。令,力呈反,沈力政反。)
[疏]注“役给其小役”
○释曰:云“小役”者,止谓给其小小劳役之事,谓若大役非隶所共,故以小役解之。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郑司农云:“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此官主为送致之也。”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之,在前曰牵,在旁曰。
○,步浪反,注同。转,如字,刘张恋反。)
[疏]注“郑司”至“曰”
○释曰:先郑不解牵,故後郑增成之。“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者,国家以官牛助诸侯及大夫家运物,往至任所。云“在前曰牵”者,谓车辕内一牛,前亦一牛,今还遣二隶,前者牵前牛,者御当车之牛,故据人而言牵也。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疏]“其守”至“之事”
○释曰:蛮隶之事,事在下文,故云“如蛮隶之事”。
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疏]“蛮隶”至“厉禁”
○释曰:云“掌役校人”者,为校人所役使以养马。按《校人》,良马乘一师四圉,不见隶者,盖是杂役之中。“执其国之兵”,蛮隶、闽隶,俱是刀剑也。
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掌子则取隶焉。(杜子春云:“子当为祀。”玄谓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闽隶役之。
○蕃,扶元反,下注同。)
[疏]“闽隶”至“隶焉”
○释曰:云“掌役畜养鸟”者,谓若畜鸟氏掌畜禽鸟。阜,盛也,蕃,息也。使之盛太滋息,又教扰使从人意。
○注“杜子”至“役之”
○释曰:子春以子为祀,後郑不从者,《司隶职》祭祀、宾客、丧纪三者并言,此何得唯言其一,明存子解之,於义为允。“玄谓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者,言掌家事者,若国事不使隶,今取隶,故以家事而言也。
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与鸟言。(郑司农云:“夷狄之人或晓鸟兽之言,故《春秋传》曰:‘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矣。’是以貉隶职掌与兽言。”)
[疏]“夷隶”至“鸟言”
○释曰:云“掌役牧人”者,为牧人之所役使,牧牛牲。
○注“郑司”至“兽言”
○释曰:经唯云“与鸟言”,不言“兽”,先郑意,解鸟言者亦解兽言,故兼言之也。案僖二十九年,“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之矣”。注云:“言八律之音,听禽兽之鸣,则知其嗜欲,生死可知。伯益明是术,故尧舜使掌朕虞。至周失其道,官又在四夷。”若周末失道,官本不在四夷,无解鸟兽之语者,何周公盛明制礼,使夷隶、貉隶与鸟兽之言?然者,贾、服意误,不与礼合,故为此说。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貉隶掌役服不氏而养兽而教扰之,掌与兽言。(不言阜藩者,猛兽不可服,又不生乳於圈槛也。
○生,如字,刘色敬反。乳,而树反。圈,求阮反。槛,户览反。)
[疏]“貉隶”至“兽言”
○释曰:夷貉相近,是以亦解兽言。若然,夷隶既鸟兽之言具解,而此貉隶解兽言亦解鸟言,互见之耳。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秋官司寇下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于象魏。布宪於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於司寇县书,则亦县之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屡丁宁焉。诘,谨也,使四方谨行之。《尔雅》曰:“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
○诘,起吉反。县,音玄,下同。)
[疏]“布宪”至“四海”
○释曰:云“掌宪邦之刑禁”者,此文与“正月”以下为目。禁者,则士师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故连刑言之也。云“正月之吉”者,此与《大司寇》正月之吉事同。大司寇布刑之时,此布宪亦布之於四方也。於司寇正岁县之时,此布宪亦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以达于四海也。布宪为司寇属官,於刑禁为重故每事共丁宁之也。
○注“宪表”至“四海”
○释曰:云“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士师职》文。知布宪所县在门闾者,以其司寇所县在雉门,不可共处。此经云“执旌节”,以为行道之使,明在巷门之闾可知。云门闾,据在城内,经虽不云城内门闾,举外以见内,有门闾可知。经先邦国後都鄙,注先都鄙後邦国者,以都鄙据畿内三等采地,经後言之者,尊邦国轻都鄙。注先都鄙者,既见门闾,即先近後远,乃及四海,故注先都鄙,见从近及远之义也。引《尔雅》者,见刑禁远至夷狄,名此夷狄为四海者,海之言晦,晦漫礼仪也。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疏]“凡邦”至“归令”
○释曰:云“邦之大事合众庶”者,谓征伐、巡守、田猎,皆是大事合众庶也。以其是布禁之官,故於聚众,每皆以刑禁号令也。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司犹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郑司农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
[疏]注“司犹”至“受也”
○释曰:云“司犹察也”者,此禁杀戮之官,恒在民间,私觇恶事,而告於上,执而与之罪也,故以司为察也。知斩杀戮是“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以伤民云“不以告”,则相杀戮之等,尽是不以告,明是吏民自相杀戮也。云“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者,恐经伤人与见血事别,伤人见血连言者,是见血乃为伤人,若不见血,不为伤人也。若然,趺折支之等不见血,岂得不为伤人乎?然今言见血乃为伤人者,止为蹉跌及刃物丽历应见血之等,不为馀事而言。先郑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後郑不从者,此经皆谓未在官司,而先郑云距狱,据在官而言,故不从也。云“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者,有人见欺犯,欲向官所讼之,而遏止不使去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者,谓人有罪过,官有文书追摄,不肯受者。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民之好为侵陵、称诈、谩诞,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强得正也。
○挢,居表反。好为,呼报反,下文“则为”、下注“皆为”同。谩诞,武谏反,一音亡半反,又免仙反,徐望山反,本或作慢,诞音但。)
[疏]注“民之”至“正也”
○释曰:云“民之好为”者,此言为下三事而发,皆是好为。“侵陵”,释经“乱暴力正者”也。“称诈”,释经“挢诬犯禁者”也。“谩诞”,释经“作言语而不信者”也。谩诞,谓浮谩虚诞也。
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奚隶,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疏]“凡国”至“禁者”
○释曰:云“聚众庶”者,谓征伐之等。云“凡奚隶聚而出入”者,谓国有烦辱之处,使奚隶,则有此出入而司牧之。
○注“奚隶”至“所使”
○释曰:按《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是男子同坐为奴。天官酒人、浆人之等,皆名女奴为奚,五隶又是男奴,故云“奚隶,女奴、男奴”。
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达,谓巡行通之,使不陷绝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
○行,下孟反。)
[疏]注“达谓”至“曰畿”
○释曰:云“巡行”者,国之道路,使其地之人治之,野庐氏直巡行不通之处,使人治之,使无陷绝也。
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比犹校也。宿息,庐之属,宾客所宿及昼止者也。并共饮食,树为蕃蔽。)
[疏]注“比犹”至“蕃蔽”
○释曰:此经所云王为宾客在道,须得供丞守卫之事。“国郊”,谓近郊、远郊。“野”,谓百里外至畿。“宿”,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直言宿者,举中言之,故云“庐之属”以苞之。息,宾客昼止之处。“井树”者,宾客所须者也。
若有宾客,则令守涂地之人聚柝之,有相翔者诛之。(守涂地之人,道所出庐宿旁民也。相翔,犹昌翔观伺者也。郑司农云:“聚柝之,聚击柝以宿卫之也。有奸人相翔於宾客之侧,则诛之,不得令寇盗宾客。”
○柝,音托。令,力呈反,下欲令同。)
[疏]注“守涂”至“宾客”
○释曰:“守涂地之人,道所出庐宿旁民也”者,道路之旁皆有民,当处有宾客止宿,即使聚柝之,不使失脱也。云“相翔,犹昌翔观伺者也”者,谓昌狂翱翔,观伺宾客。先郑云“聚柝之,聚击柝以宿卫之也”者,谓其地之人自聚击柝,无行夜,故使宿卫自击。宫正之等,使行夜者击柝,校比直宿者,彼夜行者与此异也。
凡道路之舟车{车}互者,叙而行之。(舟车{车}互,谓於迫隘处也。车有に辕、坻阁,舟有砥柱之属。其过之者,使以次叙之。
○{车},音计,沈古的反。隘,鸟卖反。环,户关反,本亦作に,同。坻,徐之尔反,刘都礼反。砥,音旨。)
[疏]注“舟车”至“叙之”
○释曰:云“{车}互”者,谓水陆之道,舟车往来狭隘之所,更互相击,故云{车}互者。云“车有に辕、坻阁”者,案襄二十一年,晋栾盈有罪,楚,过於周,周西鄙掠之,告於周,使候出诸に辕,是に辕也。“坻阁”,道路之名也。云“舟有砥柱之属”者,按《禹贡》:“导河积石,至于龙门,南至于华阴,东至於柱。”孔安国云:“柱,山名。河水分流,包山而过,山见水中,若柱然,在西虢之界。”是柱为水之溢道者也。
凡有节者及有爵者至,则为之辟。(辟,辟行人,亦使守涂地者。)
[疏]“凡有”至“之辟”
○释曰:云“凡有节”者,谓若诸侯之使,则有山国用虎节之等。若民自往来,则有道路用旌节之等。及有爵已上,皆为之辟止行人,使无侵犯者也。
禁野之横行径逾者。(皆为防奸也。横行,妄由田中。径逾,射邪疾,越堤渠也。
○射,食亦反。邪,似差反。堤,丁兮反。)
[疏]注“皆为”至“渠也”
○释曰:言“横行”者,不要东西为横,南北为纵,但是不依道涂,妄由田郑皆是横也。径,谓不遵道而射邪疾。逾,越也,谓越堤渠者也。
凡国之大事,比除道路者。(比校治道者名,若今次金叙大功。)
[疏]注“比校”至“大功”
○释曰:“大事”,谓若征伐、巡守、田猎、郊祀天地,王亲行所经,并须修除道路及庐,校比民夫,使有功效。故云“比校治道者名”也。云“若今次叫鹂大功”者,谓汉时主役之官,官名次金叙,主以丈尺赋功,今俗本多误为“次叙大功”也。
掌凡道禁。(禁,谓若今绝蒙布巾、持兵杖之属。
○杖,直亮反。)
[疏]注“禁谓”至“之属”
○释曰:古时禁书亡,故举汉法而言也。
邦之大师,则令埽道路,且以几禁行作不时者、不物者。(不时,谓不夙则莫者也。不物,谓衣服操持非此常人也。几禁之者,备奸人内贼及反间。
○莫,音暮。操,七曹反。间,间厕之间。)
[疏]注“不时”至“反间”
○释曰:不言“大事”而云“大师”,惟谓征伐者也。云“几禁之者,备奸人内贼及反间”者,内贼,谓贼在内起。反间,谓外贼密来觇探,间候国家,反彼论说。按《孙子兵法》云:“三军之事,莫密於反间”是也。
蜡氏掌除<骨此>。(《曲礼》四“足死者曰渍”。故书“<骨此>”作“脊”。郑司农云:脊读为渍,谓死人骨也。《月令》曰“掩骼埋<骨此>”,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兽之骨皆是。
○蜡,清预反。<骨此>,似赐反,注“责”、“<骨此>”皆同,责又作渍。脊,子亦反,李慈益反。骼,古百反。)
[疏]注“曲礼”至“皆是”。
○释曰:《曲礼》者,彼谓四足之兽相渐渍而有疫死,此<骨此>谓肉腐,义理有殊。引之者,直取音同。仍取四足死者即有肉腐之<骨此>也。先郑云“死人骨也”者,以人骨为主,其中兼四足之骨也。《月令》者,彼据孟春,春是生气,骨是死气,为死气逆生气,故埋之。此官在秋者,是阴,故属秋。引之者,除<骨此>是同故也。彼注云“骨枯曰骼,肉腐曰<骨此>”,<骨此>言埋,亦掩之,骼言掩,亦埋之,义无异,互言耳。故云“腐骨之尚有肉者也”,则肉腐曰<骨此>,亦一也。云“及禽兽之骨皆是”者,即“四足曰渍”在其中。按《诗》云“行有死人,尚或堇之”,又下云“若有死於道路者,则令埋之”,今得有死人骨者,近道人见者,令埋之。其有死于沟壑者,蜡氏除之。
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师、大宾客亦如之。(蠲读如“吉圭惟饣喜”之圭。圭,也。刑者,黥劓之属。任人,司圜所收教罢民也。凶服,服衰也。此所禁除者,皆为不欲见,人所恶也。
○蠲,古玄反,旧音圭,也。饣喜,昌志反。罢,音皮。衰,七雷反。为,于伪反,下“为其滔”、“为其就禽”同。,纡废反,今本多作秽。恶,乌路反。)
[疏]注“蠲读”至“恶也”
○释曰:“大祭祀”,谓郊祭天地。“大宾客”,谓诸侯来朝。若据天地,其神位在郊,至郊而已。若宾客,则至畿,故兼言野。郊外曰野,大总言也。云“蠲读如‘吉圭惟饣喜’之圭”者,毛诗云“蠲为饣喜”,无此言。郑从三家《诗》,故不同。云“刑者,黥劓之属”者,之属中舍有宫刖也。云“任人,司圜所收教罢民也”者,经“任人”文承“刑者”之下,则罢民亦刑之类,是以《司圜》云“仕之以事”是也。“凶服”,五服皆是,故曰“凶服,服衰也”。祭者皆齐,齐者洁静,不欲见秽恶也。
若有死於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曷焉,书其日月焉,县其衣服任器于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其人,其家人也。郑司农云:“曷,欲令其识取之,今时揭橥是也。有地之官,有郡界之吏,今时乡亭是也。”
○曷,音竭。县,音玄。)
[疏]注“有地”至“是也”
○释曰:此经主谓行人在路死者。云“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者,谓比闾族党之等,皆有长吏,若比长、闾胥、党宰之辈皆是。若今时乡亭治事之处,县衣服任器等,仍使守掌,使不失也。
掌凡国之<骨此>禁,(禁谓孟春掩骼埋之属。)
[疏]注“禁谓”至“之属”
○释曰:“孟春”者,《月令》文也。
雍氏掌沟渎浍池之禁,凡害於国稼者。春令为阱扌沟渎之利於民者,秋令塞阱杜扌。(沟、渎、浍,田间通水者也。池,谓陂障之水道也。害於国稼,谓水潦及禽兽也。阱,穿地为斩,所以御禽兽,其或超逾,则陷焉,世谓之陷阱。扌,柞鄂也。坚地阱浅,则设柞鄂於其中。秋而杜塞阱扌,收刈之时,为其陷害人也。《书{比米}誓》曰:“度攵乃扌,念攵乃阱。”时秋也,伯禽以出师征徐戎。
○浍,古外反。阱,在性反,堑也。扌,胡化反。陂,披宜反。障,之尚反。斩,七艳反,本又作堑。柞,刘才伯反,或在洛反。鄂,刘五洛反,戚五各反。{比米},音秘。度攵,音杜。念攵,乃协反,又乃结反。徐,刘本作余阝,音徐。)
[疏]“雍氏”至“杜扌”
○释曰:“掌沟渎浍池之禁,凡害於国稼者”,沟渎浍池,或田间通水,或在田外所须,本为利民而造,其中有放溢奔流为害者,则禁之。“凡害於国稼者”,谓水潦之等。“春令为阱扌沟渎之利於民者”,阱扌以取禽兽,沟渎所以通水,是皆利於民,故春使为之也。
○注“沟渎”至“徐戎”
○释曰:云“沟、渎、浍,田间通水者也”者,按《遂人》、《匠人》,惟有遂、沟、荡、浍,川,不见有渎,此云渎亦田间通水者,但注渎曰川,或可以川为渎,举其类也。云“池谓陂障之水道也”者,《诗》云“彼泽之陂”,毛云:“泽障曰陂”,今云“陂障之水道,谓障泽为陂之时,於泽通水入陂之道曰池”。云“阱,穿地为斩”者,此则深为,不须别设柞鄂,扌则坚地,不可得深,故须柞鄂。柞鄂者,或以为竖柞於中,向上鄂鄂然,所以载禽兽,使足不至地,不得跃而出,谓之柞鄂也。《书{比米}誓》者,彼云“鲁侯伯禽宅曲阜,徐戎并兴,伯禽往征”,有此塞阱杜扌之事,故引以为证也。云“时秋也”者,彼不见时节,但此说在秋,明彼亦秋,故得有度攵扌念攵阱之事也。
禁山之为苑、泽之沈宅。(为其就禽兽鱼{敝虫}自然之居而害之。郑司农云:“不得擅为苑囿於山也。泽之沈者,谓毒鱼及水虫之属。”
○苑,於阮反,刘於原反。)
[疏]注“为其”至“之属”
○释曰:先郑云“不得擅为苑囿於山”,义虽与後郑异,得为一义,故引之在下。又云“沈者,谓毒鱼及水虫之属”者,谓别以药沈於水中以杀鱼及水虫,不谓鸩,故不作鸩作沈也。
萍氏掌国之水禁。(水禁,谓水中害人之处,及入水捕鱼鳖不时。
○捕,音步。)
[疏]注“水禁”至“不时”
○释曰:水中害人之处,或有深泉洪波,沙虫水弩。云“捕鱼鳖不时”者,案《月令》,春秋及冬取鱼,夏不合取鱼。夏取则不时,故云“不时”,皆禁之也。
几酒,(苛察沽买过多及非时者。
○苛,音何,又呼何反。沽,音姑,又音故。买,如字,一本作卖。)
[疏]“几酒”
○释曰:萍氏几酒者,酒亦水之类故也。不得非时,时,谓若《酒诰》“惟祀兹酒”,又乡饮酒及昏娶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是其时也。
谨酒,(使民节用酒也。《书酒诰》曰:“有政有事无彝酒。”)
[疏]“谨酒”
○释曰:此戒谨慎於酒,故引《酒诰》。有政之大目,有事之小目,夷,常也,不得常饮,明如上文合饮时乃饮也。
禁川游者。(备波洋卒至沈溺也。
○洋,音翔,又音羊。卒,寸忽反。)
[疏]“禁川游者”
○释曰:游,谓浮游,不乘桥船,恐溺,故禁之也。
司寤氏掌夜时。(夜时,谓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戌。)
[疏]注“夜时”至“至戌”
○释曰:此文与下为月,故注云“谓夜晚早”,甲乙则早时,戌亥则晚时也。
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夜士,主行夜徼候者,如今都候之属。
○行,下孟反。下“行夜”同。徼,古吊反。)
[疏]注“夜士”至“之属”
○释曰:云“以星分夜”者,若今时观参辰知夜早晚,是以《书传》云:“春昏张中,可以种稷。夏大火中,可以种黍菽。秋虚中,可以种麦。冬昴中,可以收敛盖藏。”彼虽非分夜以诏夜士,亦是以星知早晚之类也。言“行夜徼候”者,若宫伯掌授八次八舍,注云“於徼候便也”,则行夜来往周旋,谓徼候者也。
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备其遭寇害及谋非公事。御亦禁也,谓遏止之,无刑法也。晨,先明也。宵,定昏也。《书》曰:“宵中星虚。”《春秋传》曰:“夜中,星陨如雨。”
○先,悉荐反。陨,于敏反。)
[疏]注“沟其”至“如雨”
○释曰:晨亦得名旦,《月令》云“旦尾中”,亦得名曰明,按《三光考灵耀》云:“日入三刻为昏,不尽三刻为明。”昏亦得名星,故奔丧云“日行百里不以夜行,惟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明见星时即为夜也。如是,宵亦得名曰昏,昏参中是也,亦名曰夜。《尔雅》云“宵,夜也”,然则夜是晨明之首,不通於前,宵是昏之末,不通於後也。惟夜中之时正一名耳。此云“禁晨行者、禁宵行者”,谓在道路中。《礼志》云“男女夜行以烛”,谓在宫中也。晨行、宵行者,惟罪人与奔父母之丧。若天子祭天之时,则通夜而行,故《礼记》云“埽反道,乡为田烛”。禁夜游者,禁其无故游者。引《春秋》者,庄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中星陨如雨”是也。
司ピ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鉴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明烛,共明水。(夫遂,阳遂也。鉴,镜属,取水者,世谓之方诸。取日之火,月之水,欲得阴阳之洁气也。明烛以照馔,陈明水以为玄酒。郑司农云:“夫,发声。明,谓以明水涤粢盛黍稷。”
○夫,方符反,或云司农音符。,音资,注作粢,音同。)
[疏]注“夫遂”至“黍稷”
○释曰:云“夫遂,阳遂也”者,以其日者太阳之精,取火於日,故名阳遂。取火於木,为木遂者也。“鉴,镜属”者,《诗》云“我心非鉴,不可以茹。”彼鉴是镜,可以照物。此鉴形制与彼鉴同,所以取水也。云“取水者,世谓之方诸”者,汉世谓之方诸,言取水谓之方诸,则取火者不名方诸,别名阳遂也。明者,洁也,日月水火为明水明火,是取日月阴阳之洁气也。云“明烛以照馔陈”者,谓祭日之旦,馔陈於堂东,去明,须烛照之。云“明水以为玄酒”者,郁鬯五齐,以明水配,三酒,以玄酒配。玄酒,井水也。玄酒与明水别,而云明水以为玄酒者,对则异,散文通谓之玄酒。是以《礼运》云“玄酒在室”,亦谓明水为玄酒也。先郑云“明水氵涤粢盛黍稷”者,氵谓氵氵隋,涤谓荡涤,俱谓释米者也。
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故书“坟”为“ナ”。郑司农云:“蒉烛,麻烛也。”玄谓坟,大也。树於门外曰大烛,於门内曰庭燎,皆所以照众为明。
○坟,扶云反。燎,力召反。ナ,扶云反,李一音妇辈反。)
[疏]“凡邦”至“庭燎”
○释曰:“大事”者,谓若大丧纪大宾客,则皆设大烛在门外,庭燎在大寝之庭。
○注“故书”至“为明”
○释曰:先郑从故书ナ为麻烛者,以其古者未有麻烛,故不从,是以《礼记少仪》云:“十人执烛抱ㄡ。”郑云:“未曰ㄡ”,是知未有麻烛也。後郑云:“树於门外曰大烛”者,非人所执也。《燕礼》云“甸人执大烛於庭”,不言树者,彼诸侯燕礼,不树於地,使人执。彼注云:“庭大烛,为位广也。”此言大烛,亦为位广,又树之於地也。云“於门内曰庭燎”者,於门内,在庭中,故谓之庭燎。庭燎与大烛亦一也。其所以照众为明,是以《诗庭燎》云:“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君子至止,鸾声将将。”谓宣王时诸侯来朝之事。按《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郑云:“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戴礼》文。其百者,天子礼。庭燎所作,依慕容所为,以苇为中心,以布缠之,饴密灌之,若今蜡烛。百者,或以百般一处设之,或百处设之。若人所执者,用荆ㄡ为之,执烛抱ㄡ,《曲礼》云“烛不见跋”是也。
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为季春将出火也。火禁,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
○中,音仲。为,于伪反,下“为葬”、“皆为”同。燥,素早反,又素报反。)
[疏]注“为季”至“风燥”
○释曰:云“为季春将出火也”者,三月昏时,大辰星在卯南见,是火星出,此二月末出,故云为季春将出火也。
军旅,修火禁。邦若屋诛,则为明焉。(郑司农云:“屋诛,谓夷三族。无亲属收葬者,故为葬之也。三夫为屋,一家田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玄谓屋读如其刑屋刂之屋刂。屋刂诛,谓所杀不於而以甸师氏者也。明,若今揭头明书其罪法也。司ピ掌明,则罪人夜葬与?
○,昌锐反。屋刂,徐音屋,刘音握。与,音馀。)
[疏]“军旅”至“焉”
○释曰:“屋诛”,谓甸师氏屋舍中诛,则王之同族及有爵者也。是以《易鼎卦》云:“鼎折足,覆公饣束,其刑屋。”郑义以为饣束,美馔,鼐三足,三公象,若三公倾覆王之美道,屋中刑之。与此同。云“为明焉”者,明用刑以板书其姓名及罪状,著於身圹中也。
○注“郑司”至“葬与”
○释曰:先郑以屋为夫三为屋者,谓夷三族解之。後郑不从者,夷三族乃是战国韩信等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既乱世之法,何得以解太平制礼之事乎?郑知罪人亦有明刑书於本者,见昭二年,郑公孙黑作乱,子产数其罪云:“不速死,大刑将至。”七月壬寅,缢,尸诸周氏之衢,加木焉。注云:“书其罪於木,以加尸上。”而罪之非礼,故书“杀”以恶黑,知明刑者书可知。知夜葬者,以其司ピ主明火掌夜事,既令掌之,则罪人夜葬可知,故《曾子问》云:“见星而行者惟罪人”,是夜葬之事也。
●卷三十七
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趋辟,趋而辟行人,若今卒辟车之为也。孔子曰:“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言士之贱也。
○趋辟,七须反,下婢亦反,又音避,刘薄易反,徐扶亦反。注“趋辟”、“辟行人”同。卒,子忽反,下“衍卒”同。辟车,必亦反,又婢亦反。)
[疏]“条狼”至“二人”
○释曰:按《序言》“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今云天子八人,少二人矣,盖取胥徒中兼充也。
凡誓,执鞭以趋於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に,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誓师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杀,誓小史曰墨。(前,谓所誓众之行前也。有司读誓辞,则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誓者,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出军之誓,誓左右及驭,则《书》之《甘誓》备矣。《郊特牲》说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车に,谓车裂也。师,乐师也。大史、小史,主礼事者。郑司农云:“誓大夫曰敢不关,谓不关於君也。”玄谓大夫自受命以出,则其馀事莫不复请。
○に,户串反,一音环。大,音泰,注同。行,户刚反。警,京领反。复请,刘上音服,下音情。)
[疏]“凡誓”至“曰墨”
○释曰:誓自有大官,若《月令》田猎,司徒北面以誓之。誓时此条狼氏则为之大言,使众闻知,故云“且命之”。“誓仆右”者,仆,大仆,与王同车,故《大仆职》云“军旅赞王鼓”,注云:“佐击其馀面。”通右与驭及王四乘也。右,谓勇力之士,在车右,备非常。誓驭,谓与王驭车者也。
○注“前谓”至“复请”
○释曰:云“谓出军及将祭祀时也”者,若且命以上,军旅祭祀,同有此事。仆右四乘,校军旅时。师与大史小史,皆据祭祀时。大夫敢不关,亦据祭祀须关君,是以郑引《甘誓》证军旅、引《郊特牲》证祭祀也。云“《甘誓》备矣”者,按《甘誓》云:“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驭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是其备也。《郊特牲》者,王将祭之时,故云:“卜之日,王立于泽”,谓在泽宫也。泽宫者,择士可与祭者之宫,亲自听有司誓命,此是受教谏之义也。云“车に谓车裂也”者,《春秋左氏传》云“に观起於四境”是也。师知是乐师者,以其下有大史、小史,皆掌礼,礼乐相埒,故知师是乐师。大师瞽人之长也。郑司农云“誓大夫曰敢不关,谓不关於君也”,此先郑义未足,故後郑增成之。“玄谓大夫自受命以出,则其馀事莫不复请”,言此者,欲见受命出征,困外之事,将军裁之,不须复请,除此以外,其无不复请,皆须请於君,乃得行事。是以襄公十九年秋七月辛卯,齐侯环卒,晋士モ帅师侵齐,至,闻齐侯卒,乃还。《公羊传》曰:“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大其不伐丧也。此受命乎君而伐齐,则何大乎其不伐丧?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是其不复请君之事也。若《梁》,大夫虽在外,犹当复请于君,不敢专,故曰:“还者,事未毕之辞也。受命而诛生,死无所加其怒,不伐丧,善之也。善之则何为未毕也?君不尸小事,臣不专大名,善则称君,过则称已,则民作让矣。士モ外专君命,故非之也。然则为士モ者宜奈何?宜单帷而归命乎介。”是其虽在外不得专命之事也。
闾氏掌比国中宿互柝者与其国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赏罚之。(国中,城中也。粥,养也。国所游养,谓羡卒也。追,逐寇也。胥读为亻胥,故书“互”为“巨”。郑司农云:“宿谓宿卫也。巨当为互,谓行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柝谓行夜击柝。”
○比,毗志反,下同。宿,如字,刘息就反。粥,音育。追,如字,刘张类反。亻胥,音胥,又息吕反。)
[疏]“闾”至“罚之”
○释曰:云“掌比国中宿互柝”者,互,谓行马,所以为遮障,宿者所守卫。柝者,谓宿复击柝持更也。云“与其国粥”者,谓国家粥养,未入正卒,且为羡卒者。云“而比其追胥”者,使此羡卒追而逐寇,胥为伺搏盗贼,二事也。
禁径逾者,与以兵革趋行者,与驰骋於国中者。(皆为其惑众。)
[疏]“禁径”至“中者”
○释曰:以其职作闾,当理门闾,故禁此三者也。
邦有故,则令守其闾互,唯执节者不几。(令者,令其闾内之闾胥里宰之属。)
[疏]注“令者”至“之属”
○释曰:“邦有故”,谓有寇戎、大丧、札丧皆是,恐有奸非,则命各遣守闾里巷门。有执节公使者,不几诃也。但言闾,惟据乡内,注兼云里宰者,官名闾,以六乡为主,其实兼主六遂,故言里宰以包之也。
冥氏掌设弧张。(弧张,之属,所以扃绢禽兽。
○冥,音觅。,昌容反,刘上凶反。,音浮。扃,亏荧反。绢,古犬反,一音古县反,《{羽是}氏》注同。)
[疏]注“弧张”至“禽兽”
○释曰:弧,弓也,谓张弓以取猛兽。云“之属”者,《诗》云:“雉罹于,雉罹于。”并是取禽兽之物。言“之属”,仍有兔之等,皆是扃绢禽兽者也。
为阱扌以攻猛兽,以灵鼓驱之。(灵鼓,六面鼓。驱之,使惊趋阱扌。
○驱,丘于反,後同。)
[疏]注“灵鼓”至“阱扌”
○释曰:知灵鼓六面者,以《鼓人》云“灵鼓,鼓祭社”,晋鼓、{卉鼓}等非祭社之鼓,并两面,路鼓祭宗庙,故知加两面为四面,地神尊於宗庙,加两面为六面,天尊於地神,加两面为八面,以此差之,知灵鼓六面鼓也。
若得其兽,则献其皮、革、齿、须、备。(郑司农云:“须,直谓颐下须。备谓搔也。”
○搔,音爪。)
[疏]“若得”至“须备”
○释曰:猛兽有不得之法,故云“若”,以不定之言也。若得猛兽之时,猛兽之肉不堪人啖,故当献其皮革须备也。皮,谓若虎豹熊罴。革,谓无文章者,去毛而献之。齿即牙也。须备,如先郑所说,虎豹有须备,献之以拟器物之用也。
庶氏掌除毒蛊,以攻说礻会之,嘉草攻之。(毒蛊,虫物而病害人者。《贼律》曰:“敢蛊人及教令者,弃市。”攻说,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嘉草,药物,其状未闻。攻之,谓熏之。郑司农云:“礻会,除也。”玄谓此礻会读如溃痈之溃。
○庶,章预反。毒蛊,音古。礻会,刘音溃,户内反。[A061],音草,本亦作草。令,力呈反。去,起吕反。熏,许云反。)
[疏]“庶氏”至“攻之”
○释曰:“除毒蛊”,目言之。“攻说礻会之”,据去其神也。“嘉草攻之”,据去其身者也。
○注“毒蛊”至“之溃”
○释曰:云“攻说,祈名”者,《大祝》六祈有类、造、[A061]、、攻、说,故知也。先郑云“[A061],除也”,後郑增成其义,溃痈之溃,俗读也。
凡驱蛊,则令之比之。(使为之,又校次之。)
[疏]“凡驱”至“比之”
○释曰:云驱之,止谓用嘉草熏之时,并使人驱之。既役人众,故须校比之。
穴氏掌攻蛰兽,各以其物火之。(蛰兽,熊罴之属冬藏者也。将攻之,必先烧其所食之物於其外以诱出之,乃可得之。)
[疏]注“蛰兽”至“得之”
○释曰:知“熊罴之属”者,郑目验而知。猛兽之蛰,惟有熊罴之属也。言以其物火之,明是烧其所食之物,诱之,使出穴外,乃可得也。
以时献其珍异皮革。
[疏]“以时”至“皮革”
○释曰:谓熊罴之皮革及熊蹯之等。
{羽是}氏掌攻猛鸟,各以其物为媒而掎之。(猛鸟,鹰隼之属。置其所食之物於绢中,鸟来下则掎其脚。
○掎,居绮反,注同。隼,息允反。)
[疏]注“猛鸟”至“其脚”
○释曰:云“各以其物为媒”者,若今取鹰隼者,以鸠鸽置於罗网之下以诱之。云“鹰隼之属”者,《王制》云“鹰隼击,然後罗设”,《易》云“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隼即谓之鹘者也。
以时献其羽翮。(
○翮,户革反。)
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林,人所养者。山足曰麓。
○柞,侧百反。麓,音鹿。)
[疏]注“林人”至“曰麓”
○释曰:此柞氏与氏治地,皆拟後年乃种田。但下有氏除草,此柞氏攻木,兼云草者,以攻木之处有草,兼攻之,故云草也。云“林,人所养者”,若林衡所掌者,未必人所养,此乃人所攻治,以拟种殖,故知此林麓人所养治者也。漆林之征,亦此类也。“山足曰麓”,《尔雅》文。林麓,谓麓上有林者也。此掌攻,与下文为目也。
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刊剥互言耳,皆谓斫去次地之皮。生山南为阳木,生山北为阴木。火之水之,则使其肄不生。
○刊,若干反。去,起吕反。肄,以四反。)
[疏]“夏日”至“水之”
○释曰:“夏日至”,谓五月夏至之日为之也。“令刊阳木而火之”,谓先刊削以去其皮,乃烧之。“冬日至”,谓十一月冬至之日为之,剥阴木而水之,亦谓剥去其皮乃水。此文与下文相兼乃足也。必以夏刊阳木,冬剥阴木者,夏至之日则阴生,冬至阳生,阳木得阴而鼓,阴木得阳而发,故须其时而刊剥之也。山虞取其坚刃,冬斩阳,夏斩阴。此欲死之,故夏阳木,冬阴木。
○注“刊剥”至“不生”
○释曰:云“刊剥互言耳”者,谓削之亦剥,剥谓剥去其皮,亦削之,故云互也。云“生山南为阳木生山北为阴木”者,《尔雅》云:“山南曰阳,山北曰阴。”云“火之水之,则使其肄不生”者,斩而复生曰肄,若以水火,斩而不复重生,故云使其肄不生也。
若欲其化也,则春秋变其水火。(化犹生也,谓时以种也。变其水火者,乃所火则水之,所水则火之,则其土和美。)
[疏]注“化犹”至“和美”
○释曰:此覆释上文,此刊木,正欲种田生,故云若欲。使前刊木分之时,则当以春秋变其水火也。变之者,前文云夏日至刊阳木火之者,至秋以水渍之。前冬日至剥阴木以水之者,至後春以火烧之。如此,则地和美也。
凡攻木者,掌其政令。(除木有时。)
[疏]注“除木有时”
○释曰:凡国家有欲攻木者,皆来取柞氏政令。所以取政令者,除木有时,如上冬夏者也。
氏掌杀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故书“萌”作“薨”。杜子春云:“薨当为萌,谓耕反其萌牙,书亦或为萌。”玄谓萌之者,以兹其斫其生者。夷之以钩镰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含实曰绳。芟其绳则实不成孰。耜之,以耜测冻土之。
○绳,音孕,以证反,注同。芟,所衔反。薨,音萌。兹其,音基,兹其Θ也。镰,音兼。茭,音交。,初产反,刘则展反。)
[疏]注“故书”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