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4/83)-汉-郑玄

2026-07-29T12:24:18

(本文为《礼记正义》第 4/83 部分)

○正义曰:纯肉为阴,阴,卑也。带骨为阳,阳,尊也。尊故后食之也。云“凡食殽,辩於肩,食肩则饱”者,案《特牲》、《少牢》云,初食殽,次食脊,次食骼,后食肩。是辩於肩也,故云“食肩则饱”也。郑云:“举前正脊后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案郑云,是先食胁脊,次食骼,食骼竟,又屈食胁脊,竟,乃食肩。
○“主人未辩,客不虚口”者,虚口谓食竟饮酒荡口,使清絜及安食也。用浆曰漱,令口以絜清为义。用酒曰酳,酳训演,言食毕以酒演养其气。主人若食殽未辩,则客虽已辩,而不得辄酳漱也。主人恒让客,不自先饱,故客待主人辩,乃得为酳也。此谓卑客耳,敌客以上则不待主人也。《音义隐》云:“饭毕荡口也。”
○注“俟主”至“酳也”。
○正义曰:案《公食礼》云:“宾卒食,会饭三饮。”郑云:“三漱浆也。”明是食竟漱也。又初三饭竟,设浆稻西,“宾坐祭,遂饮”。郑云:“三饮漱也。”案此漱是三飧竟,又有事,故用浆漱口,若如斯,则公食之礼,虽设酒为优,宾不得用酳,故郑注彼云“设而不举”,明但以浆漱口而已也。此是私客,故用酒以酳,所以异於《公食礼》也,故郑此云“谓酳也”。云“客自敌已上,其酳不待主人饱”者,客不敌,故待主人。“主人不先饱”者,缘主人不先饱,故待之也。
侍食於长者,主人亲馈,则拜而食。劝长者食耳。虽贱,不得执食兴辞,拜而已,示敬也。
○馈,徐其类反。主人不亲馈,则不拜而食。以其礼於已不隆。
[疏]“侍食”至“而食”。
○正义曰:乡是自为客法,此明侍从尊长为客礼也。“主人亲馈,则拜而食”者,馈谓进馔也。已虽侍尊长,而主人若自亲馈与己,己则拜谢之而后食也。
○注“劝长”至“敬也”。
○正义曰:言己今侍食,虽贱,不得执食兴辞,故但拜之,以示敬也。
共食不饱,谦也,谓共羹饭之大器也。共饭不泽手。为汗手不絜也。泽谓捼莎也。礼,饭以手。泽或为择。
○为,于伪反。汗,下半反,本或作汙。捼,乃禾反,沈耳佳反。莎,息禾反,沈又息随反。
[疏]“共食”至“泽手”。
○正义曰:共食,谓同事聚居,非礼食,则有同器食法,共食宜谦,不辄厌饫为饱也。共饭不泽手者,亦是共器盛饭也。泽谓光泽也。古之礼,饭不用箸,但用手,既与人共饭,手宜絜净,不得临食始捼莎手乃食,恐为人秽也。
○注“为汗手不絜”。
○正义曰:絜,净也。若泽手,手必汗生,则不絜净。一本汗生不圭。圭,絜也。言手泽汙饭也。
毋抟饭,为欲致饱,不谦。
○抟,徒端反。为,于伪反,下皆同。
[疏]“毋抟饭”。
○正义曰:共器若取饭作抟,则易得多,是欲争饱,非谦也。故注云“为欲致饱,不谦”也。毋放饭,去手馀饭於器中,人所秽。
○去,起吕反。毋流歠,大歠嫌欲疾。
○歠,川悦反。毋咤食,嫌薄之。
○咤,陟嫁反,叱咤也。毋齧骨,为有声响,不敬。
○齧,五结反。毋反鱼肉,为已历口,人所秽。毋投与狗骨,为其贱饮食之物。毋固获,为其不廉也。欲专之曰固,争取曰获。
○固获,并如字,徐云:“郑撗霸反。一音护。”毋扬饭,饭黍毋以箸,毋嚃羹,亦嫌欲疾也。嚃,为不嚼菜。
○饭,扶晚反。箸,直虑反,《说文》云:“饭欹也。”嚃,他答反,一音吐计反,又音退。嚼,疾略反,又序略反。毋絮羹,为其详於味也。絮犹调也。
○絮,敕虑反,谓加以盐梅也。毋剌齿,为其弄口也。口容止。
○剌,七亦反。弄,鲁冻反。毋歠醢。亦嫌详於味也。歠者为其淡故。
○淡,度敢反。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客歠醢,主人辞以窭。优宾。
○亨,普彭反,煮也。窭,其禹反,贫也。濡肉齿决,决犹断也。
○音濡,字亦作濡。断音短。乾肉不齿决,坚宜用手。毋嘬炙。为其贪食甚也。嘬谓一举尽脔。《特牲》、《少牢》哜之,加于俎。
○嘬,初怪反。炙,章夜反。脔,力转反。少,徐式照反,凡“少牢”皆同。哜音才细反,
[疏]“毋放”至“嘬炙”。
○正义曰:“毋放饭”者,手就器中取饭,饭若黏著手,不得拂放本器中也。“去手馀饭於器中,人所秽者,当弃馀於篚,无篚,弃馀於会。会谓簋盖也。
○“毋流歠”者,谓开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则欲多而速,是伤廉也。故郑云:“大歠嫌欲疾。”
○“毋咤食”者,咤谓以舌口中作声也。似若嫌主人之食也。
○“毋齧骨”者,一则有声;二则嫌主人食不足,以骨致饱,故庾云“为无肉之嫌”;三则齧之口唇可憎,故不啮也。“为有声响,不敬”,郑举一隅也。“毋反鱼肉”者,谓与人同器也,已齧残不可反还器中,为人秽之也。故郑云:“谓已历口,人所秽。”崔灵恩云:“不可反於故处。是以《少牢礼》尸所食之馀肉,皆别致於肵俎,不反本处也。”
○“毋投与狗骨”者,投,致也。狗,犬也。言为客之礼,无得食主肉后,弃其骨与犬,故郑云:“为其贱饮食之物。”
○“毋固获”者,专取曰固,争取曰获,与人共食,不可专固独得及争取也。卢植云:“固获取之,为其不廉也。”
○“毋扬饭”者,饭热当待冷,若扬去热气,则为贪快,伤廉也。
○“饭黍毋以箸”者,饭黍无用箸,当用匕,故《少牢》云:“廪人溉匕与敦。”注云“匕,所以匕黍稷”是也。
○“毋嚃羹”者,人若不嚼菜,含而歠吞之,其欲速而多,又有声,不敬,伤廉也。故郑云:“亦嫌欲疾也。”嚃为不嚼菜,羹有菜者用挟,故不得歠,当挟嚼也。
○“毋絮羹”者,絮谓就食器中调和盐梅也。若得主人羹,更於器中调和,是嫌主人食味恶也。
○注“为其详於味也。絮犹调也。”详,审也,谓更详审嫌淡也。
○“毋剌齿”者,口容止,不得剌弄之,为不敬也,谓其弄口。《少仪》曰:“口容止。”容仪欲静止也。“毋歠醢”者,醢,肉酱也。酱宜咸,客若歠之,则是酱淡也。
○“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者,亨,煮也。若客失礼而絮羹,则主人宜有优宾之辞谢之,云己家不能亨煮,故羹味不调適也。
○“客歠醢,主人辞以窭”者,窭,无礼也。若客失礼而歠醢,则主人亦致谢。云主人作醢淡而无盐,故可歠也。《诗》云:“终窭且贫。”毛云:“窭,无礼也。”《笺》云:“君於已禄薄,终不足以为礼也。”两辞皆优饶於宾也。“濡肉齿决”者,濡,湿也。湿软不可用手擘,故用齿断决而食之。决,犹断也。
○“乾肉不齿决”者,乾肉,脯属也,坚肕不可齿决断之,故须用手擘而食之。郑注《腊人》云:“大物解肆乾之,谓之乾肉也。”“毋嘬炙”者,火灼曰炙,炙肉濡,若食炙,先当以齿哜而反置俎上,不一举而并食,并食之曰嘬,是贪食也。
○注“为其”至“于俎”。
○正义曰:不细啮之,是一举尽脔也。”《特牲》、《少牢》哜之,加于俎”者,哜至齿也。《特牲》、《少牢馈食礼》,尸及祝佐食主人之徒,得肉皆哜之,哜之竟而加置于俎上也。但此所哜,取彼哜至齿,反置于俎则同。然前云“无反鱼肉”,此得反于俎者,上文谓共人同器而食者,故郑云:“为其已历口,人所秽。”《特牲》、《少牢》独食,故得反也。
卒食,客自前跪,彻饭齐,以授相者。谦也。自,从也。齐,酱属也。相者,主人赞馔者,《公食大夫礼》:“宾卒食,北面取粱与酱以降也。”
○卒,子恤反,后更不音者同。齑本又作齐,将兮反。相,息亮反,注同。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坐。不听亲彻。
[疏]“卒食”至“相者”。
○正义曰:卒食,食已也。自,从也。食坐在前面向,候客食竟,加于俎。起从坐前北面,当以坐而跪,自彻已所食饭与齐,饭齐食主,故答主人初所亲馈者也。此是卑者,侍食之客耳,若敌者则否。“以授相者”,相者谓主人所使进食者,宾以所彻饭齐以授之。
○注“谦也”至“降也”。正义曰:齐,酱属也。齐、酱、菹,通名耳。“《公食大夫礼》:宾卒食,北面取粱与酱以降”者,引证自彻是卑客也。大夫卑於公,所为客,故食竟亲取饭及酱以降下,当知敌者否。
○“主人”至“客坐者”,主人起,辞不听自彻,则客亦止而坐也。
侍饮於长者,酒进则起,拜受於尊所。降席拜受,敬也。燕饮之礼乡尊。
○乡音向。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不敢先尊者。尽爵曰釂。《燕礼》曰:“公卒爵而后饮也。”
○少,式召反,下皆同。釂,子妙反,尽也。先,悉荐反,又如字。
[疏]“侍饮于长者”。
○正义曰:明侍尊长饮酒法也。食竟宜饮酒,故次之。
○“酒进则起”者,谓长者赐侍者酒,进至侍者前则起。侍者见酒至,不敢即饮,故起也。
○“拜受於尊所”者,“尊所”者以陈尊之处也。侍者起而往尊处拜受之也。陈尊之所,贵贱不同,若诸侯燕礼、大射,设尊在东楹之西,自北乡南陈之。酌者在尊东西向,以酌者之左为上尊。尊面有鼻,鼻向君,示君专有此惠也。若乡饮酒及卿大夫燕,则设尊陈於房户之间,宾主共之,尊面向南,酌者向北,以西为上尊。时主人在阼,西向,宾在户西牖前,南乡,使宾主得夹尊,示不敢专惠也。今云“拜受於尊所”者,当是燕礼。而《燕礼》不云拜受於尊所,《乡饮酒》亦无此语,正是文不具耳。近尊乡长者,故往於尊所乡长者而拜。
○注“降席”至“乡尊”。
○正义曰:何胤云:“尊者,主人也。拜者,在尊所对主人也。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尊谓主人尊也。”崔灵恩云:“卿大夫燕饮,主人面亦乡尊。若乡饮酒,皆主人与宾夹尊也。”今案,何、崔并是解此拜受尊若所乡长者之证也。
○“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者,长者辞止少者之起。长者既止,故少者复反还其席而饮赐也。
○“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者,举犹饮也。釂,尽也。饮酒尊卑异爵,故《燕礼》公执膳爵,受赐爵者执散爵。今少者虽反席而饮,要须待长者尽爵后,少者乃得饮也。若长者饮未尽,则少者不敢饮也。
○注“不敢”至“饮也”。
○正义曰:证长者未尽,少者不敢饮也。《燕礼》曰:“受赐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后饮。”郑注云:“不敢先虚爵。明此劝惠从尊者来也。”然此与《燕礼》及注合,而与《士相见》及《玉藻》违。案《士相见礼》云:“若君赐之爵,则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郑云:“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玉藻》云:“君若赐之爵,则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饮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注云:“不敢先君尽爵。”案二文皆先君卒爵,而此云后饮者,此据燕饮正礼,故引《燕礼》以证之,《玉藻》及《士相见礼》谓私燕之礼,故不同也。
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不敢亢礼也。贱者,僮仆之属。
○亢,苦浪反。潼音同。
[疏]“长者”至“敢辞”。
○正义曰:此明凡受赐礼也。少谓幼稚,贱谓僮仆之属也。若少者及贱者被尊长之赐,则不敢辞谦,宜即受也,不敢亢礼也。敌者亢而有辞,少者贱者,故不敢也。
赐果於君前,其有核者怀其核。嫌弃尊者物也。木实曰果。
○核,户革反。御食於君,君赐馀,器之溉者不写,其馀皆写。重污辱君之器也。溉谓陶梓之器,不溉谓萑竹之器也。写者,传己器中乃食之也。劝侑曰御。
○溉,古爱反。重,直勇反,徐治龙反。陶音桃,瓦器也,沈音遥。萑音九,苇也。传,直专反。侑音又。
[疏]“御食于君”。
○正义曰:御者非侍者,但是劝侑君食也。
○“君赐馀”者,谓君食竟,以食残馀赐御者也。
○“器之溉者不写”者,溉,涤也。写谓倒传之也。若所赐食之器可涤溉者,不畏污则不须倒写,仍於器中食之。食讫,乃澡洁以还君也。
○“其馀皆写”者,“其馀”谓不可涤溉之器也。若不倒写,久则浸汙其器,又不可澡絜,则坏尊者物也,故皆倒写之。
○注“重污”至“曰御”。
○正义曰:“溉谓陶梓之器”者,陶是瓦甒之属,梓是杯杅之属,并可涤絜之者。何胤云:“梓,漆也。”“不溉谓萑竹之器”者,萑,苇也,是织萑为之器,竹是织竹为之器,并谓筐筥之属,并不可澡絜者。郑注《司几筵职》云:“萑如苇而细。”云“劝侑曰御”者,何胤云:“劝侑谓卑者劝美尊者之食也。”
馂馀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食人之馀曰馂,馂而不祭,唯此类也。食尊者之馀则祭,盛之。
○馂,子闰反。
[疏]“馂馀”至“祭妻”。
○正义曰:馂者,食馀之名。祭谓祭先也。因前有“赐馀”,故明食人之馀不祭者也。凡食人之馀,及日晚食馔之馀,皆云馂,故《玉藻》云:“日中而馂。”郑云:“馂,食朝之馀也。”今此明凡食馀悉祭,若不祭者,唯此下二条也。“父不祭子,夫不祭妻”者,若父得子馀,夫得妻馀,不须祭者,言其卑故也。非此二条悉祭也。父得有子馀者,熊氏云:“谓年老致仕,传家事於子孙,子孙有宾客之事,故父得馂其子馀。”夫馂其妻馀者,谓宗妇与族人妇燕饮有馀,夫得食之。
御同於长者,虽贰不辞。谓侍食於长者,馔具与之同也。贰谓重殽膳也。辞之,为长者嫌。
○重,直龙反。
[疏]“御同”至“不辞”。
○正义曰:御谓侍也,同谓侍食而与长者同馔也。贰谓重也。侍者虽获殽膳重,而己不须辞其多也。所以然者,此馔本为长者设耳,若辞之,则嫌当长者。何胤云:“礼:当盛馔,宜辞以贱不能当之。此侍食於长者,盛馔不在已。”故郑云:“贰谓重殽膳也,辞之,为长者嫌也。”偶坐不辞盛馔不为已。
○偶五口反配也。一曰:“副贰也。坐才卧反又如字
[疏]“偶坐不辞”。
○正义曰:偶,媲也。或彼为客设馔,而召己往媲偶於客共食,此馔本不为已设,故己不辞之也。又一云,偶,二也。若唯独有己,主人设馔,己当辞谢。若与他人俱坐,则己不假辞,以主人意不必在已也。故郑云:“盛馔不为己。”并会两通也。
羹之有菜者用梜,其无菜者不用梜。梜犹箸也。今人或谓箸为梜提。
○梜,古协反,沈又音甲,《字林》作筴,云:“箸也,公洽反。”箸,直虑反。
[疏]“羹之”至“用梜”。
○正义曰:“有菜者”为鉶羹是也,以其有菜交横,非梜不可。“无菜者”谓大羹湆也,直歠之而已。其有肉调者,犬羹兔羹之属,或当用匕也。
为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絺。副,析也。既削,又四析之,乃横断之,而巾覆焉。
○为,于伪反,下同。削,息略反。瓜,古华反。副,普逼反。絺,敕宜反,细葛。析,星历反,下同。断音短,下同。
[疏]“为天”至“以絺”。
○正义曰:此为人君削瓜礼也。削,刊也。副,析也。絺,细葛也。谓先刊其皮,而析为四解,又横切之,既破,又横解,而细葛为巾,覆上而进之也。
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华,中裂之,不四析也。
○华,胡瓜反。绤,去逆反,粗葛。为大夫累之,累,倮也,谓不巾覆也。
○累,力果反,一音如字。倮,力果反,沈胡瓦反。士疐之,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
○疐音帝。去,丘吕反,庶人龁之。不横断。
○龁,恨没反,徐胡切反。
[疏]“为国”至“龁之”。
○正义曰:“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者,华谓半破也;绤,粗葛也。诸侯礼降,故破而不四析也,亦横断之。虽与天子俱无文,推理亦横断,而巾用粗葛,覆而进之。《尔雅》云:“瓜曰华之。”郭璞云:“食啖治择之名。”
○“为大夫累之”者,累,倮也,不巾覆也。大夫降於诸侯,直削而中裂,横断而已,不巾覆而进之。知对破而横断之者,郑云士“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则知大夫犹中裂而横断,倮而已。
○“士疐之”者,疐谓脱华处,士不半破,但除疐而横断,亦不覆也。下注庶人云“不横断”,则知士横断也,故郑云“士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
○“庶人龁之”者,庶人,府史之属也,龁,啮也。既注云“不横断”,故知去疐而啮之也。然此削瓜等级不同,非谓平常之日,当是公庭大会之时也。
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忧不为容也。
○冠如字,徐古乱反。为如字,徐于伪反。言不惰,忧不在私好。惰,不正之言。
○惰,徒禾反,一音徒卧反,好音呼报反。琴瑟不御,忧不在乐。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忧不在味。笑不至矧,怒不至詈,忧在心,难变也。齿本曰矧,大笑则见。
○矧,本又作哂,失忍反,又诗忍反。詈,力智反,骂詈。则见,贤遍反。疾止复故。自若常也。有忧者侧席而坐,侧犹特也。忧不在接人,不布他面席。已有丧者专席而坐。降居处也,专犹单也。
[疏]“父母”至“而坐”。
○正义曰:此已下明亲疾人子之礼,及除丧后之仪,各随文解之。
○“言不惰”者,惰,讹不正之言。
○注“忧不在私好”者。
○正义曰:好谓华好,言语戏剧,华饰文辞,故云“不在私好”。
○“食肉不至变味”。
○正义曰:犹许食肉,但不许多耳。“变味”者,少食则味不变,多食则口味变也。
○“有忧者侧席而坐”者,忧亦谓亲有病也。侧犹独也。独席谓独坐,不舒他面席也。明忧不在接人故也。平常则舒他面席也。
○注“侧犹特也”。
○正义曰:案《聘礼》云,公礼宾,“公侧受醴”,是侧犹特也。
○“有丧者专席而坐”。
○正义曰:专犹单也。吉时贵贱有重席之礼,若父母始丧,寝苫无席,卒哭后,乃有芐剪不纳,自齐衰以下,始丧而有席,并不重,降居处也。
水潦降,不献鱼鳖。不饶多也。
○潦音老,雨水谓之潦。献鸟者佛其首,为其喙害人也。佛,戾也。盖为小竹笼以冒之。
○拂,本又作佛,扶弗反,下同。为,于伪反,下“为其”同。喙,吁废反,又陟遘反,又知胃反,又丁角反。戾,力计反。笼,力东反。冒,莫报反。畜鸟者则勿佛也。畜,养也。养则驯。
○畜,许六反,徐况又反。驯,似遵反,狎也,徐食伦反,沈养纯反。献车马者执策绥,献甲者执胄,献杖者执末,献民虏者操右袂,献粟者执右契,献米者操量鼓,献孰食者操酱齐,献田宅者操书致。凡操、执者,谓手所举以告者也。设其大者,举其小者,便也。甲,铠也。胄,兜鍪也。民虏,军所获也,操其右袂制之。契,券要也,右为尊。量鼓,量器名。
○绥音虽,执以登车者。胄,直又反。操,七刀反,持也,下及注皆同。契,苦计反。量音亮,又音良,升斛。鼓,《隐义》云:“乐浪人呼容十二石者为鼓。”齐,本又作齑,同,子兮反。便,婢面反。铠,苦爱反。兜,下侯反。鍪,莫侯反。券,字又作豢,音劝。凡遗人弓者,张弓尚筋,弛弓尚角,弓有往来体,皆欲令其下曲,隤然顺也。遗人无时,已定体则张之,未定体则弛之。
○遗,于季反,与也,注同。弛,本又作施,同,式是反,谓不张也,注同。隤,本又作颓,徒回反,顺貌。右手执箫,左手承弣。箫,弭头也,谓之箫。箫,邪也。弣,把中。
○弣音抚,徐音甫,下同。弭,亡婢反,弓末也。邪,似嗟反。把音霸,手执处也。尊卑垂帨。帨,佩巾也。磬折则佩垂,授受之仪,尊卑一。
○帨,徐始锐反。磬,徐苦定反。折,徐时列反,又之列反,沈云:“旧音逝。”若主人拜,拜受也。则客还辟,辟拜。辟拜,谦不敢当。
○辟辟,上扶亦反,下辟音避,注同。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由,从也。从客之左,右客,尊之。接下,接客手下也。承弣却手,则箫覆手与?
○覆,芳服反。与音馀。乡与客并,然后受。於堂上则俱南面,礼:敌者并授。进剑者左首。左首,尊也。进戈者前其鐏,后其刃。进矛戟者前其钅敦。后刃,敬也。三兵鐏、钅敦虽在下,犹为首。锐底曰鐏,取其鐏地,平底曰钅敦,取其钅敦地。
○鐏,在困反,旧子困反,注同,一读注音作管反。矛,本又作钅予,音谋,兵器。钅敦,本又作錞,徒对反,注同,一读注丁乱反。
[疏]“水潦”至“其钅敦”。
○正义曰:此一节明献遗人物及授受之仪,今各随文解之。
○“水潦降,不献鱼鳖”者,案定四年《左传》云:“水潦方降。”今谓“水潦降”者,天降下水潦,鱼鳖难得,故注云“不饶多也”。卢植、庾蔚之等并以为然,或解郑云“不饶多”者,以为水潦降下,鱼鳖丰足,不饶益其多。
○“献鸟者佛其首”者,王云:“佛谓取首戾转之,恐其喙害人也。”郑云:“佛,戾也。盖为小竹笼以冒之。”案王、郑义同,而加笼笼之,为其喙害人也。
○“畜鸟者则勿佛也”者,畜,养也。养则驯也。驯,善也。鸟经人养,则不喙害人,故献之不用笼冒及戾之。
○“献车马者执策绥”者,策是马杖,绥是上车之绳。车马不上於堂,不可投进尊者之前,但执策绥,策绥易呈,呈之则知有车马。
○“献甲者执胄”者,甲,铠也。谓铠为甲者,言如龟鳖之有甲也。胄,兜鍪也。铠大,兜鍪小,小者易举,执以呈之耳。
○“献杖者执末”者,末,柱地头也。柱地不净,不可向人,故执以自向,持净头投与人。“献民虏者,操右袂”者,“民虏”谓征伐所获彼民以为外虏,故云“民虏”也。“右袂”者,右边袖也。献之,以左手操于囚之右边袂,右边袂,右边有力,故此用右手以防其异心。凡言执、操,互言耳。
○“献粟者执右契”者,粟,粱稻之属也。契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郑注此云:“契,券要也,右为尊。”以先书为尊故也。
○“献米者操量鼓”者,米,六米之等。量是知斗斛之数,鼓是量器名也。《隐义》云:“东海乐浪人呼容十二斛者为鼓,以量米,故云量鼓。献米者执器以呈之。”米云“量”,则粟亦量。粟云“契”,则米亦书。但米可即食为急,故言量。粟可久储为缓,故云“书”。书比量为缓也。
○“献孰食者操酱齐”者,孰食,葱之属。酱齐为食之主,执主来,则食可知。若见芥酱,必知献鱼脍之属也。
○“献田宅者操书致”者,“书致”谓图书於板,丈尺委曲书之,而致之於尊者也。以上诸物可动,故不云“致”,而田宅著土,故板图书画以致之,故言“书”,又言“致”也。然古者田宅悉为官所赋,本不属民,今得此田宅献者,是或有重勋,为咀荃所赐,可为己有,故得有献。“凡遗人弓”者,此谓敌体,故称遗者也。“张弓尚筋”者,弓之为体,以木为身,以角为面,筋在外面,张之时曲来乡内,故遗人之时使筋在上,弓身曲乡其下,其弛弓之时反张向外,筋在曲内,角在曲外。今遗人之时,角向其上,弓形亦曲向下,故郑注“皆欲令其下曲,隤然顺也”。
○注“遗人”至“弛之”。
○正义曰:案《槀人》云:“春献素,秋献成。”注云:“矢箙春作秋成。”矢箙既献素,明知弓亦献素。素,形朴也。故《士丧礼》注云:“形法定为素。”又《弓人》云:“秋合三材,冬定体。”则合三材之时,可以献入,故此注云“未定体则弛之”是也。
○“右手执箫”者,箫,弓头,头稍剡,差邪似箫,故今为箫也。谓弓头为鞘,鞘、箫之言,亦相似也。然执箫谓捉下头,客覆右手执弓下头也。
○“左手承弣”者,弣谓弓把也。授在地,地道贵右,主人推客居右,客覆右手执弓下头,又却下左手以承弓把,把当中央而高、两头颓下以授主人,主人在左。所以知是执於弓下头者,下头拄地不净,不可与人,故自执之,而以上头授人,所以为敬也。“尊卑垂帨”者,“尊卑”谓宾主俱是大夫则为尊,若俱是士则为卑。帨,佩巾也。“若主人拜”者,主人将受,应当宾前而拜受所遗也。
○“则客还辟,辟拜”者,“还辟”犹逡巡也。客谦不欲当主人之拜己,故少逡巡迁延辟之也。不云客答拜者,执弓不得拜也。何胤云:“执弓者回还,见主人拜而辟之也。”
○“主人自受,由客之左”者,由,从也。主人既敌,故自受也。拜客既竟,从客左而受之。
○“接下承弣”者,主人既还在客左,与客并,以却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承弣,又覆右手捉弓下头。
○注“由从”至“手与”。
○正义曰:客在右,故云“右客”也,是尊客,故使客在右也。云“接下,接客手下也”者,客却左手承弣,今主人卻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取弓。必知其客主俱卻左手承弣,右手覆箫者,若主人用右手承弣,便是主人倒执弓,故知然也。云“承弣却手,则箫覆手与”者,箫谓弓下头也。客以弓上头授与主人,主人以左手却之接客手下,故又覆右手按捉弓下头也。是客主授受皆卻左手承弣,覆右手执箫也。
○“乡与客并,然后受”者。前漫云由左,恐人或相对而左右也。今明既拜客竟,则还前立处,与客俱乡南而立,乃后受弓,故云“乡与客并,然后受”也。
○注“於堂”至“并授”。
○正义曰:“俱南面”,解“乡与客并”也。言於堂上俱南面,是向明故也。若不於堂上,则未必南面,当随时便而俱向明。云“礼:敌者并授”者,若不敌则不并授,此又证遗人是敌者也。然敌者并授,案《聘礼》宾问主国之卿,卿北面受币,聘宾南面授币,卿与聘宾是敌,不并授者,以聘宾衔聘君之命问卿,故卿北面受之,敬聘君之命也。
○“进剑者左首”。正义曰:进亦谓遗也,言进授与人时也。首,剑拊环也。《少仪》曰:“泽剑首。”郑云:“泽,弄也。”推寻剑刃利不容可弄,正是剑环也。又云:“刀却刃授颖。”郑云:“颖,镮也。”案《少仪》而言,首则镮也。不以刃授人,敬也。《春秋》鲁定公十年,叔孙之圉人欲杀公若,伪不解礼而授剑末。杜云:“以剑锋末授之。”案解锋为末,则镮是首也。然剑有匣,又有衣也。故《少仪》云:“剑则启椟,盖袭之,加夫襓”是也。郑云“左首,尊”者,客在右,主人在左,剑首,首为尊,以尊处与主人也。假令对授,则亦左首,首尊,左亦尊,为宜也。
○“进戈者前其鐏,后其刃”。
○正义曰:戈,钩孑戟也,如戟而横安刃,但头不乡上为钩也。直刃长八寸,横刃长六寸,刃下接柄处长四寸,并广二寸,用以钩害人也。刃当头而利者也,利故不持乡人也。鐏在尾而钝,钝乡人为敬,所以前鐏后刃也。
○“进矛戟者前其钅敦”者,矛,如鋋而三廉也。戟,今之戟也。古作戟,两边皆安横刃,长六寸,中刃长七寸半,横刃下接柄处又长四寸半,并广寸半。钅敦为矛戟柄尾,平底如钅敦柄下也。以平向人,敬也。亦应并授。不云左右而云前后者,互文也。若相对则前后也,若并授则左右也。
进几杖者拂之。尊者所冯依,拂去尘,敬。
○拂如字。冯,皮冰反。去,起吕反。效马效羊者右牵之,用右手便。效犹呈见。
○效,胡教反,下同。便,婢面反。见,贤遍反。效犬者左牵之。犬龇啮人,右手当禁备之。
○龇,本亦作噬,常世反。执禽者左首。左首尊。饰羔雁者以缋。缋,画也。诸侯大夫以布,天子大夫以画。
○缋,胡对反。受珠玉者以掬。慎也,掬手中。
○掬,九六反,两手曰掬。受弓剑者以袂。敬也。饮玉爵者弗挥。为其宝而脆。
○挥音辉,何云:“振去馀酒曰挥。”脆,七岁反。凡以弓剑、苞苴、箪笥问人者,问犹遗也。苞苴,裹鱼肉,或以苇,或以茅。箪笥,盛饭食者,圜曰箪,方曰笥。
○苞苴,子馀反;苞,裹也;苴,藉也。箪音单;笥,思嗣反,《字林》先自反,沈息里反;箪笥,竹器也。裹音果。苇,韦鬼反。盛音成。圜音圆。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谓使者。
○使,色吏反,注及下“使者”、“使也”并同。
[疏]“进几”至“之容”。
○正义曰:此一节皆谓相献遗及呈见之仪,各依文解之。
○“进几杖者拂之”,谓拂去尘埃,为当冯执故也。前云献杖执末,与此互文也。此兼言几者,几虽无首末,亦拂之。或云进几者,以弯外授人,亦得顺也。
○“效马效羊者右牵之”者,效,呈见也。此亦是遗人,而言效,亦互文也。马羊多力,人右手亦有力,故用右手牵掣之也。
○“效犬者左牵之”者,犬好齛啮人,故左牵之,而右手防御也。案《少仪》云“献犬则右牵之”者,彼是田犬、畜犬,不啮人,不须防;今此是充食之犬,故防御之也。然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则大者为犬,小者为狗。故《月令》皆为犬,而《周礼》有《犬人职》,无狗人职也,故《尔雅》云“未成毫狗”是也。但燕礼亨狗,或是小者,或通语耳。
○“执禽者左首”者,禽,鸟也。左,阳也,首亦阳也。“左首”谓横捧之也,凡鸟皆然。若并授,则主人在左,故客以鸟首授之也。不牵,故执之也。
○“饰羔雁者以缋”者,饰,覆也。羔,羊也。缋,画也。画布为云气,以覆羔雁为饰以相见也。《士相见礼》云,下大夫以雁,上大夫以羔,饰之以布。并不言缋,此言缋者,郑云,彼是诸侯之卿大夫,卑,但用布;此天子之卿大夫,尊,故画之也。“受珠玉者以掬”者,掬谓手中也。珠玉宝重宜慎。若受之,开匣而出,置在手中,下用袂承之,恐坠落也。
○“受弓剑者以袂”者,不露手取之,故用衣袂承接之,以为敬也。
○“饮玉爵者弗挥”者,玉爵,玉杯也。挥,振去馀也。《春秋左氏传》云:“奉匜沃盥,既而挥之挥之。”是振去馀也。
○“凡以弓剑、苞苴、箪笥问人”者,凡谓凡此数事皆同然。苞者,以草苞裹鱼肉之属也。故《尚书》云:“厥苞橘柚。”是其类也。苴者亦以草藉器而贮物也。箪圆笥方,俱是竹器,亦以苇为之。问人者,问谓因问有物遗之也。问者或自有事问人,或谓闻彼有事而问之。问之悉有物表其意,故自“弓剑”以下皆是也。
○注“苞苴”至“以茅”。
○正义曰:知“裹鱼肉”者,《诗》云:“野有死麕,白茅苞之。”《内则》云:“炮取豚,编萑以苴之。”《既夕礼》云:“苇苞长三尺。”是其裹鱼肉用茅用苇也。
○“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者,言“使之容”者,言使者操持此上诸物以进,受尊者之命,如臣为君聘使,受君命,先习其威仪进退,令如其至所使之国时之仪容,故云“如使之容”也。
卷三曲礼上第一
卷三曲礼上第一
凡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急君使也。言谓有故所问也。《聘礼》曰:“君有言,则以束帛如飨礼。”
○为,于伪反,下注“为哀乐”、“为其废丧事”并同。君言至,则主人出拜君言之辱。使者归,则必拜送于门外。敬君命也。此谓国君问事於其臣。若使人於君所,则必朝服而命之。使者反,则必下堂而受命。此臣有所告请於其君。
○朝,直遥反。
[疏]“凡为”至“受命”。
○正义曰:此一节论相聘问及君臣使人相告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受命”谓受得君命为聘使也。“君言”谓受君言宜急去,不得停留宿於家也。故《聘礼》既受命,“遂行,舍於郊”是也。
○注“言谓”至“享礼”。
○正义曰:解“君言”也。君之所言谓有事,故所问也,或问其臣,或问他人。郑注《聘礼记》:“有故,谓灾患及时事相告也。”云“《聘礼》曰: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者,又证有言必有物将之也。此谓行享礼毕,而又有此言,而又加束帛也。郑注彼云:“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记》曰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春秋》臧孙辰告籴於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是其类也。”
○“君言至,则主人出拜君言之辱”。
○正义曰:此谓君使人问其臣,臣对使礼也。出,出门也。君使初至,则主人出门拜迎君命也。辱者,言屈辱尊者之命来也。“使者归,则必拜送于门外”者,君之使去,而又出拜送门外也。去既送出门,则知初至迎亦出门也。此谓国君问事於其臣也。若臣遣人往君所及问他人,则送迎亦然。
○“若使人於君所,则必朝服而命之”者,此谓臣有故而遣使告君法也。亦有物以将之,敬君,故朝服命使也。然命使者言朝服,则君言至亦朝服受之,互言也。“使者反,则必下堂而受命”者,谓己使者从君处反还至也。去不下送,反而下迎者,尊君命也。不出门者,已使卑於君使也。亦当拜之,不言,从上可知也。
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敦,厚。
○识如字,又式异反。行,下孟反,皇如字。怠音代。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欢谓饮食,忠谓衣服之物。
[疏]“君子”至“交也”。
○正义曰:此明君子所行之事也。
○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饮食是会乐之具。承欢为易。衣服比饮食为难,必关忠诚筹度,故名忠,各有所以也。明与人交者,不宜事事悉受。若使彼罄尽,则交结之道不全,若不竭尽,交乃全也。”
《礼》曰:“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以孙与祖昭穆同。
○昭,时招反。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尊尸也。下,下车也。国君或时幼少,不能尽识群臣,有以告者,乃下之。
○少,式召反。尸必式,礼之。乘必以几。尊者慎也。
○乘,绳证反,下注二处“乘车”同。齐者不乐不吊。为哀乐则失正,散其思也。
○齐,侧皆反。乐音洛,下“无容乐”、“非乐所”同。思,丝嗣反,又如字。
[疏]“礼曰”至“不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立尸用人相尊敬之法,各依文解之。
○“抱孙不抱子”者,此以明昭穆之例。凡称“礼曰”者,皆旧礼语也。为下事难明,故引旧礼为证。案此篇之首,作记之人引旧礼而言“《曲礼》曰”,此直言“礼曰”,不言“曲者”,从略可知也。“抱孙不抱子”者,谓祭祀之礼必须尸,尸必以孙。今子孙行并皆幼弱,则必抱孙为尸,不得抱子为尸。所以然者,作记者既引其礼,又自解云,“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故也。《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於同姓可也。”是有抱孙之法也。言“无孙取於同姓可”者,谓无服内之孙,取服外同姓也。天子至士皆有尸,《特牲》是士礼,《少牢》是大夫礼,并皆有尸。又《祭统》云:“君执圭瓒祼尸。”是诸侯有尸也。又《守祧职》云:“若将祭祀,则各以其服授尸。”是天子有尸也。天子以下,宗庙之祭,皆用同姓之嫡,故《祭统》云:“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为子行,父北面而事之。”法云:“子行犹子列也。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孙也。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也。”虽取孙列,用卿大夫为之,故《既醉》注云:“天子以卿。”郑笺云:“诸侯入为天子卿大夫,故云公尸。”天子既然,明诸侯亦尔,故大夫士亦用同姓嫡者。《曾子问》云:“无孙取於同姓可也。”又郑注《特牲礼》“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是也。言“伦”,明非己孙,皇侃用崔灵恩义,以大夫用已孙为尸,恐非也。天子祭天地、社稷、山川、四方百物及七祀之属,皆有尸也。故《凫鹥》并云“公尸”。推此而言,诸侯祭社稷竟内山川,及大夫有菜地祭五祀,皆有尸也。外神之属,不问同姓异姓,但卜吉则可为尸。案《曾子问》祭成人必有尸,则祭殇无尸。若新丧虞祭之时,男女各立尸,故《士虞礼》云:“男,男尸。女,女尸。”至祔祭之后,正用男之一尸,以其祔祭渐吉故也。凡吉祭祗用一尸,故《祭统》云:“设同几”是也。若祭胜国之社稷,则士师为尸。知者,《士师职》文,用士师者略之。故《异义》:“《公羊》说祭天无尸。《左氏》说晋祀夏郊,以董伯为尸。《虞夏传》云:‘舜入唐郊,以丹朱为尸。’是祭天有尸也。许慎引《鲁郊礼》曰:‘祝延帝尸。’从《左氏》之说也。”
○“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
○正义曰:此臣为君作尸者,己被卜吉,君许用者也。下谓下车也。古者致齐各於其家,散齐亦犹出在路,及至祭日之旦,俱来入庙,故群臣得於路见君之尸,皆下车而敬之。
○“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者,此亦谓散齐之时。君若在路见尸,亦自下车敬之。不直云“君见尸”,而云“君知”者,言“知”则初有不知,不知谓君年或幼少,不能并识群臣,故於路或不识,而臣告君,君乃知之,所以下也。所以知是散齐者,君致齐不复出行,若祭日君先入庙,后乃尸至也。
○“尸必式”者,庙门之外,尸尊未伸,不敢亢礼,不可下车,故式为敬以答君也。式谓俯下头也。古者车箱长四尺四寸而三分,前一后二,横一木,下去车床三尺三寸,谓之为式。又於式上二尺二寸横一木,谓之为较,较去车床凡五尺五寸。於时立乘,若平常则冯较,故《诗》云“倚重较兮”是也。又若应为敬,则落手隐下式,而头得俯俛。故后云“式视马尾”是也。郑注《考工记》云:“兵车之式高三尺三寸。”“较,两輢上出式者也。兵车自较而下,凡五尺五寸。”然尸在庙中尊伸,尚答主人之拜,今在路,其尊犹屈,君下而已式者,以其在路,尊未伸,故未敢亢礼,至於庙中,礼伸则亢,故答之。
○“乘必以几”者,几案在式之上,尊者有所敬事,以手据之。几上有幂,君以羔皮,以虎缘之也。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为其废丧事。形谓骨见。
○瘠音在昔反,瘦也。见,贤遍反。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常若亲存,隧,道也。阼,才故反。遂音遂。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乃比於不慈不孝。胜,任也。
○创,初良反,又初亮反。疡音恙,本或作痒。胜音升。任,而金反。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於内。所以养衰老。人五十始衰也。
○衰,七雷反。
[疏]“居丧”至“於内”。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居丧,此先明居丧平常之法也。“毁瘠不形”者,毁瘠,羸瘦也。形,骨露也。骨为人形之主,故谓骨为形也。居丧乃许羸瘦,不许骨露见也。
○“升降不由阼阶”者,阼阶,主人之阶也。孝子事死如事生,故在丧思慕,犹若父在,不忍从父阼阶上下也。若祔祭以后,即得升阼阶。知者,案《士虞礼》云,卒哭以后称哀子,祔祭称孝子。祔祭如馈食之礼,既同於吉,则孝子得升阼阶也。然《杂记》云:“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下云:“既葬,蒲席。”则升堂西面,未葬也,既言西面,则是升自阼阶。此未葬得升阼阶者,敬异国之宾也。
○“不胜丧,乃比於不慈不孝”者,结所以沐浴酒肉之义也。“不胜丧”,谓疾不食酒肉,创疡不沐浴,毁而灭性者也。不留身继世,是不慈也。灭性又是违亲生时之意,故云不孝。不云“同”而云“比”者,此灭性本心实非为不孝,故言“比”也。
○“五十不致毁”者,致,极也。五十始衰,居丧乃许有毁,而不得极羸瘦。
○“六十不毁”者,转更衰甚,都不许毁也。鲁襄公三十一年《经》书:“九月癸巳,子野卒。”《传》云“毁也”是也。

生与来日,死与往日。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首荠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士丧礼》曰“死日而袭,厥明而小敛,又厥明大敛而殡”,则死三日。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异日矣。《丧大记》曰:“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二者相推,其然明矣。与,或为“予”。
○数,所主反,下皆同。殡,必刃反,下同。敛,力验反,下同。贬,彼检反,《字林》方犯反。
[疏]“生与”至“往日”。
○正义曰:“生与来日”者,此谓士礼。与,数也。谓生人成服杖,数来日为三日。“死首荠日”者,谓死者殡敛,数死日为三日。
○注“与数”至“为予”。
○正义曰:贬犹屈也。士卑屈,故降,不如大夫所以厌其殡日。然士惟屈殡日,不屈成服杖日者,成服必在殡后故也。云“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者,大夫尊,则成服及殡皆不数死日也。大夫云三日殡,不数死日,则天子诸侯亦悉不数死日也。故郑云:“大夫以上。”云“《士丧礼》曰死日而袭”者,注引《士丧礼》者,证殡与成服不同日,以其未审,故云“似异日”。又引《丧大记》者,更证明士殡与成服不同日,故云“二者相推,其然明矣”。谓以《士丧礼》、《丧大记》二者相推校。然犹是也。殡与成服是异日,明矣,无所复疑。言“与,或为予”者,谓诸本《礼记》有作“予”字者,故云“与,或为予”。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人恩各施於所知也。吊、伤,皆谓致命辞也。《杂记》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伤辞未闻也。说者有吊辞云:“皇天降灾,子遭罹之。如何不淑!”此施於死者,盖本伤辞。辞毕,退,皆哭。
○伤如字,下同,旧式亮反。
[疏]“知生”至“不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伤之法,若存之与亡并识,则遣设吊辞伤辞兼行。若但识生而不识亡,则唯遣设吊辞而无伤辞。
○“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者,若但识亡,唯施伤辞,而无吊辞也。然生吊死伤,其文可悉。但记者丁宁言之,故其文详也。
○注“吊伤”至“皆哭”。
○正义曰:皆不自往,而遣使致已之命也。“《杂记》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也。引《杂记》者,证诸侯有邻国之丧,不得自往,遣使往吊,致命吊辞之法也,然吊辞唯使者口传之於主国孤而已。云“伤辞未闻”者,经典散亡,故未闻也。“说者有吊辞云:皇天降灾,子遭罹之,如何不淑”者,既未闻伤辞,有旧说者云有吊辞如此也。施於死者,盖本伤辞也。郑此云旧说,疑其非吊辞,正是伤辞耳。所以然者,一则不与《杂记》吊辞同,二则既言“皇天降灾,子遭罹之”,明是伤於亡者自身,非关吊于孝子也。云“辞毕,退,皆哭”者,然吊辞乃使口致命,若伤辞当书之於板,使者读之而奠致殡前也。知辞毕皆退而哭者,案《杂记》行吊之后,致含襚赗毕乃临,若不致含隧赗,则吊讫乃临也。故郑云吊伤辞毕皆哭。
吊丧弗能赙,不问其所费。问疾弗能遗,不问其所欲。见人弗能馆,不问其所舍。赐人者不曰来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皆为伤恩也。见人,见行人。馆,舍也。与人不问其所欲,己物或时非其所欲,将不与也。
○赙音附,《公羊传》曰:“钱财曰赙。”《穀梁传》曰:“归生者曰赙。”不问其所费,芳味反,一本作“有所费”,下句放此。遗,于季反,与也。皆为,于伪反,下“为啤变皆同。
適墓不登垄,为其不敬。垄,冢也。墓,茔域。
○垄,力勇反。茔音营。助葬必执紼。葬,丧之大事。紼,引车索。
○紼音弗。引棺,本亦作引车。索,悉各反。临丧不笑,临丧宜有哀色。揖人必违其位,礼以变为敬。望柩不歌,入临不翔。哀伤之无容乐。
○柩,求又反。临如字,旧力鸠反。当食不叹。食或以乐,非叹所。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助哀也。相,谓送杵声。
○舂,束容反。相,息亮反,注同。杵,昌吕反。適墓不歌,非乐所。哭日不歌。哀未忘也。送丧不由径,送葬不辟涂潦。所哀在此。
○径,经定反,邪路也。辟音避,本亦作避,下注同。临丧则必有哀色,执紼不笑,临乐不叹,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貌与事宜相配。介,甲也。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色厉而内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荏,而审反,柔弱貌。很,胡恳反。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抚犹据也。据式小俛,崇敬也。乘车必正立。
○俛音免。礼不下庶人,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
○下,遐嫁反,又如字。遽,其庶反,沈及其於反。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上,时掌反。与音预。刑人不在君侧。为怨恨为害也。《春秋传》曰:“近刑人,则轻死之道。”
[疏]“助葬”至“君侧”。
○正义曰:此一节记人杂记吉凶举动威仪之事,各依文解之。
○“助葬必执紼”者,助葬本非为客,正是助事耳,故宜必执紼也。
○注“葬丧”至“车索”。
○正义曰:“葬,丧之大事”,解所以必执紼之义。云“紼,引车索”者,绳属棺曰紼,属车曰引,引、紼亦通名,故郑云:“紼,引车索也。”
○“揖人必违其位”者,位谓己之位也。於位而见前人,己所宜敬者,当离己位而乡彼遥揖。礼以变为敬,是以《燕礼》君降阶,尔卿大夫。郑注云:“尔,近也。”揖而移近之,明虽君臣,皆须违位而揖也。
○“入临不翔”者,谓入临人之丧,不得趍翔为容。不翔,故不歌,歌则犹翔也。
○“当食不叹”者,吉食奏乐,既乐,故不宜叹也。又若助丧事而食,使充饥,不令废事,亦不宜叹,叹则不饱也。
○注“食或以乐,非叹所”。
○正义曰:人君吉食则有乐,贱者则无,故云“或”也。
○“哭日不歌”者,“哭日”谓吊人日也。哭、歌不可共日也。
○注“哀未忘也”。
○正义曰:《论语》云:“子於是日哭,则不歌。”而郑此云:“哀未忘也。”则吊日之朝,亦得歌乐。但吊以还,其日晚,不歌耳。亦得会是日哭则不歌,是先哭后乃不歌也。
○“送葬不辟涂潦”者,前文“送丧”,此云“送葬”,上下文势皆据他人,知者,以上“適墓不登垄”,“入临不翔”,及“哭日不歌”,以文类之,故知此等皆据他人也。而本亦有云“送丧不辟涂潦”者,义亦通也。
○“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者,亦内外宜相称也。戎容暨暨,若身被甲,首冠胄,则使形势高岸,有不可干犯之色,以称其服也。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者,并结前义也。故,承上起下之辞。上既言内外宜称,故君子接人,凡所行用,并使心色如一,不得色违於心,故云“不失色於人”也。
○注“色厉而内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正义曰:此举失色之事也。小人颜色严厉而心内荏弱为佞,又外乃象恭而心实敖很,此并情不副色也。故《论语》云:“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又云:“巧言令色足恭。”《书》云:“象恭滔天。”
○“国君抚式,大夫下之”者,抚谓手据之,谓君臣俱行,君式宗庙,则臣宜下车。此独云大夫,则士可知也。“大夫抚式,士下之”者,士为大夫之臣,亦如大夫於君也。
○注“乘车必正立”。
○正义曰:证所式义也。乘车,驷马之车也。既并立乘,故为敬时,则俯俛据式。
○“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服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是也。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於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
○“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注“不与”至“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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