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7/83)-汉-郑玄

2026-07-29T12:24:19

(本文为《礼记正义》第 7/83 部分)

○正义曰:此《明堂位》文,引之者,证不祭肺。“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此《玉藻》文。引之者,证天子诸侯非凶年常食杀牲之事。案《周礼膳夫》云,王日一举太牢。不引《膳夫》而引《玉藻》者,以《膳夫》秪有王礼,《玉藻》兼载天子诸侯。此经云“君膳不祭肺”,又连言大夫士,是其文既广,故引《玉藻》天子诸侯为证也。《玉藻》所以异《膳夫》者,《膳夫》是周之正礼,《玉藻》是衰世之法,故《郑志》云:“作《记》之时,或诸侯同天子,或天子与诸侯同,作《记》者乱之耳。”云“粱,加食也”者,以其《公食大夫礼》设正馔之后,乃设稻粱,以其是加也。此“岁凶”者,案襄二十四年冬大饥,《穀梁传》曰:“五穀不升为大饥。一穀不升谓之嗛,二穀不升谓之饥,三穀不升谓之馑,四穀不升谓之康,五穀不升谓之大侵。。大侵之礼,君食不兼味,台榭不涂,弛侯,廷道不除,百官布而不制,鬼神祷而不祀。”此云“岁凶”,与彼“大侵”同也。此“膳而不祭肺”,则“食不兼味”也。此“祭事不县”,谓祈祷之祭,则与大侵“祷而不祀”一也。《白虎通》云:“一穀不升彻鹑迟,二穀不升彻凫雁,三穀不升彻雉兔,四穀不升损囿兽,五穀不升不备三牲。”其“不备三牲”,与此“君膳不祭肺”同也。
君无故玉不去身,大夫无故不彻县,士无故不彻琴瑟。忧乐不相干也。“故”谓灾患丧病。
○乐音洛。
[疏]“君无”至“琴瑟”。
○正义曰:此明无灾者也。君,诸侯也。玉谓佩也。君子於玉比德,故恒佩玉,明身恒有德也。且以玉为容饰,无故则有容饰,故佩玉也。
○“大夫无故不彻县”者,彻亦去也,无灾变则不去乐也。
○“士无故不彻琴瑟”者,此无灾则亦不去也。故郑前注士“不乐,去琴瑟”,取此文“琴瑟”,此是不命之士尔,若其命士,则特县也。自士以上,皆有玉佩。上云君无故不去玉,则知下通於士也。下言士不去琴瑟,亦上通於君也。但比德为重,故君上明之也。又大夫言县,士言琴瑟,亦互言耳。但县胜,故大夫言之也。
○注“忧乐”至“丧病”。
○正义曰:灾,水火也。熊氏云:“案《春秋说题辞》:‘乐无大夫士制。’郑玄《箴膏肓》从《题辞》之义。大夫士无乐,《小胥》‘大夫判县,士特县’者,《小胥》所云娱身之乐及治人之乐则有之也。故《乡饮酒》有工歌之乐是也。县,《题辞》云无乐者,谓无祭祀之乐,故特牲、少牢无乐。若然,此云大夫不彻县,士不彻琴瑟者,谓娱身及治民之乐也。”
士有献於国君,他日,君问之曰:“安取彼?”再拜稽首而后对。起敬也。
[疏]“士有”至“后对”。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士馈献之事,各依文解之。
○“士有献”者,谓士有物奉贡於君也。
○“他日,君问之曰,安取彼”者,“他日”谓别日也,非是献物之日。“安取彼”,犹何处取彼物。别日君问士云:“何处得前所献之物?”所以须问者,士卑德薄,嫌其无有也。不即问而待他日者,士有贡献,当日乃自致於外,而不敢容易见,恐君答已拜,故别日乃见君,君得问之也。
○“再拜稽首而后对”者,士闻君问,故先拜稽首,而后起对得物所由。
大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有献。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告。臣不敢自专也。私行,谓以已事也。士言告者,不必有其献也,告反而已。
○疆,居良反,下同。君劳之,则拜。问其行,拜而后对。亦起敬也。问行,谓道中无恙及所经过。
○恙音羊尚反。
[疏]“大夫私行”至“拜而后对”。
○正义曰:“私行”谓非为君行也。“疆”,界也。既非公事,故宜必请也。然大夫无外交,而此有私行出界,或是新来大夫,姻娅犹在本国,故有私行往来,但不得执交於外耳。
○“反必有献”者,大夫有德,必能招人饷遗,故还必有献。有献由德,亦示君知贤无异志。
○“士私行出疆,必请”者,出与大夫同也。
○“反必告”者,还与大夫异也。士德劣,故不必有献,但必知还而已。
○“君劳之,则拜”者,大夫士通如此,谓行还,而君若慰劳己之劳苦,则己拜之也。或有本云“士有献”字,非也。
○“问其行,拜而后对”者,君若问其行道中无恙及游涉所至,则又拜拜竟而起对也。先拜后答,急谢见问之恩也。
国君去其国,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大夫,曰:“奈何去宗庙也?”士,曰:“奈何去坟墓也?”皆民臣殷勤之言。国君死社稷,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谓见侵伐也。《春秋传》曰:“国灭,君死之,正也。”大夫死众,士死制。死其所受於君。众谓君师。制谓君教令所使为之。
[疏]“国君”至“死制”。
○正义曰:此一节论国君以下去国,臣民止留之辞,及死其所守之事,各依文解之。
○“国君去其国”者,谓诸侯去国,而其臣民止留殷勤之辞也。奈何,犹言如何也。国主社稷,君去,故云“去社稷”。《异义》:“《公羊》说,‘国灭,君死,正也’。故《礼运》云‘君死社稷’,无去国之义。《左传》说,昔大王居豳,狄人攻之,乃逾梁山,邑於岐由,故知有去国之义也。许慎谨案:《易》曰:‘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知诸侯无去国之义也。”郑不驳之,明从许君用《公羊》义也。然则《公羊》之说正礼,《左氏》之说权法,义皆通也。
○“大夫,曰,奈何去宗庙也”者,大夫去国,谓三谏不从,或以罪见黜者,亦臣民止留之辞也。大夫无社稷,故云“宗庙”也。故《孝经》云,诸侯保其社稷,大夫守其宗庙也。
○“士,曰,奈何去坟墓也”,士亦谓三谏不从,及或以罪见黜,虽无臣民,而属吏止之也。士亦有庙,辟大夫,言“坟墓”,亦与大夫互也。然《孝经》云,士“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今不云“祭祀”者,明虽去此之彼,而犹得祭祀,但坟墓不随耳。
○“国君”至“死制”。
○国君体国,国以社稷为主,若有寇难,则以死卫之,故不可去也。注云:“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谓见侵伐也。”郑又引《公羊》襄六年传云“国灭,君死之,正也”。以证之,是也。
○“大夫死众”者,大夫职主领众将军,若四郊多垒,则为己辱,故有寇难,当保国,必率众御之,以死为度。“士死制”者,制谓君教命所使也。虽不得率师,若君命使之,则唯致死。熊氏云:“上云国君‘去社稷’,此云‘死社稷’,上云大夫‘去宗庙’,士‘去坟墓’,此不云大夫‘死宗庙’,士‘死坟墓’,而云‘死众’、‘死制’者,以宗庙、坟墓已私有之,大夫士为臣事君,不可为私事而死,秪得死君之师众及君政令。然君言“死社稷”,则宗庙、坟墓亦死可知也。但社稷受於天子,故特举言焉。
君天下曰“天子”,朝诸侯、分职、授政、任功,曰“予一人”。皆摈者辞也。天子,谓外及四海也。今汉於蛮夷称天子,於王侯称皇帝。《觐礼》曰:“伯父实来,余一人嘉之。”余、予古今字。
○分,方云反,徐扶问反。摈,必刃反。予一人,依字音羊汝反,郑云“余、予古今字”,则同音馀。
[疏]“君天”至“一人”。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称谓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天下”者,“天下”谓七千里外也。天子若接七千里外四海之诸侯,则摈者称天子以对之也。所以然者,四海难伏,宜尊名以威临之也。不言王者,以父天母地,是上天之子,又为天所命,子养下民,此尊名也。崔灵恩云:“夷狄不识王化,无有归往之义,故不称王临之也。”不云皇者,戎狄不识尊极之理,皇号,尊大也,夷狄唯知畏天,故举天子威之也。
○“朝诸侯”者,此谓接七千里以内诸侯也。
○“授政”者,谓所县象魏之法,授於诸侯也。
○“任功”者,谓使人专掌委任之功,若“五侯九伯,汝实征之”也。
○“曰予一人”者,予,我也。自“朝诸侯”以下,皆是内事,故不假以威称,但自谓“予一人”者,言我是人中之一人,与物不殊,故自谦损。《白虎通》云:“王自谓一人者,谦也,欲言己才能当一人耳,故《论语》云:‘百姓有过,在予一人。’臣下谓之‘一人’者,所以尊王者也。以天下之大,四海之内,所共尊者一人耳。”
○注“皆摈”至“天子”。
○正义曰:知摈者之辞者,以《觐礼》云,摈者曰:“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此经亦称“予一人”,故知“摈者辞”。引汉礼於夷狄称天子者,证此经“君天下”谓夷狄之内也。《异义》:“天子有爵不?《易》孟京说,《易》有周人五号:帝,天称,一也;王,美称,二也;天子,爵号,三也;大君者,兴盛行异,四也;大人者,圣人德备,五也。是天子有爵。《古周礼》说天子无爵,同号於天,何爵之有?许慎谨案:《春秋左氏》云施於夷狄称天子,施於诸夏称天王,施於京师称王。知天子非爵称,同古《周礼》义。”郑駮云:“案《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自周及汉,天子有谥。此有爵甚明,云无爵,失之矣。”若杜预之义,天子,王者之通称,故成公八年,“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鲁非夷狄,称“天子”;庄元年冬,“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鲁非京师,而单称“王”:是无义例。其许慎、服虔等依京师曰“王”、夷狄曰“天子”,与此不同,具有别说。
践阼,临祭祀,内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皆祝辞也。唯宗庙称孝,天地社稷祭之郊内,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内。
○“皆祝辞”,本或作“皆祝祝辞也”,下祝字之又反,又之六反。
[疏]“践阼”至“王某”。
○正义曰:践,履也。阼,主人阶也。天子祭祀升阼阶。天子吉凶之称,凡自称及摈者之辞曰“予一人”,故《玉藻》云“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是也;在丧未葬,自称曰“小童”,故僖九年在丧未葬“王曰小童”是也;若既葬之后,未逾年,则称名称子,故昭二十二年六月“葬景王”,冬十月“王子猛卒”是也;若逾年之后,三年之内称“予小子”,故下文云“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是也;若三年除丧,称王,故《公羊》云九年传云“天子三年,然后称王”是也;或称“予”,或称“我”,故《泰誓》云“予克受”,又曰“我友邦冢君”是也;或称“朕”,故《汤诰》云“朕躬有罪”是也。其祝告神之辞,则下文云:“内事曰孝王某,外事又嗣王某”,曰曰“天王某甫”是也。其史书策辞,下文云“天王崩”。其招魂之辞,其下文云“天子复矣”是也。其谦虚卑退,或称“小子”,《汤誓》云“非台小子”是也。或曰“不穀”,僖二十四年《左传》云“不穀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是也。或曰“寡人”,故《中候洛予命》汤东观於洛,云“寡人慎机”是也。“逾年则称王”者,据臣子称也。若王自称,必待三年。《顾命》成王殡,未能逾年,称“予一人”者,熊氏云:“天下不可一日无王故也。今谓‘予一人’者,以麻冕黼裳,即位受顾命,从吉,故暂称‘一人’也。”履主阶行事,故云“践阼”也。
○“临祭祀”者,谓天子临郊庙之祭祀也。
○“内事曰孝王某”者,内事,宗庙,是事亲。事亲宜言孝,故升阼阶,祭庙则祝辞云“孝王某某”,为天子名也。“外事曰嗣王某”者,外事,郊社也。天地尊远,不敢同亲云孝,故云“嗣王某”,言此王继嗣前王而立也。
○注“皆祝”至“内外”。
○正义曰:天子以四郊为外,圆丘方泽,明堂社稷,皆在郊内,应称孝而犹同外辞曰“嗣王”者,尊天地,虽祭之郊内,犹从外辞。崔灵恩云:“天地社稷是外神,而祭之郊内,不敢外之。”今案郑注云:“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内。”则是唯於嗣王之称有外内,不关祭祀之处。崔所云天地祭之在内,不敢外,恐非郑义。谓不敢外内者,若宗庙之祭从内事之例,而祭辞称孝,若凡常山川并岳渎之神祭之在外之例,而辞称嗣,是在内从内辞,在外从外辞。今天地社稷既尊,不敢同外内之例。虽祭之在内而用外辞,天地是尊,不敢同外内之常例也。
临诸侯,畛於鬼神,曰“有天王某甫”。畛,致也。祝告致于鬼神辞也。曰“有天王某甫”,某甫,且字也。不名者,不亲往也。《周礼》大会同,过山川,则大祝用事焉。鬼神谓百辟卿士也。畛或为祗。
○畛,之忍反。父音甫,注同。大祝音泰,下文、注除“太宗”皆同。辟,必亦反。
[疏]“临诸”至“某甫”。
○正义曰:此谓天子巡守,祝告神辞也。巡守遍於方岳,临视诸侯,故曰“临诸侯”也。郑云:“以尊適卑曰临。”
○“畛於鬼神”者,畛,致也。王往方岳,凡所过山川,悉使祝往致辞,告於山川鬼神也。
○“曰有天王某甫”者,既不自往,故祝辞不称名,而云“某甫”者,郑云“且字”也。解“且字”者,云某是天子之字,甫是男子美称也。祝称天子字,而下云甫,是尼父之类也。故《穀梁传》云:“父犹傅也,男子美称也。”《士冠礼》注曰:“甫,丈夫美称。”而《杂记》:“附於殇,称阳童某甫。”郑注云:“尊神不名,为之造字。”以此而言,“某”者是字,“甫”者,丈夫美称。而郑所以谓为“且字”者,旧说云,未斥其人,且以美称配成其字。《音义隐》云:“且,假借此字也。”
○注“畛致”至“事”。
○正义曰:致鬼神,谓天子所行过诸侯之国,则止於诸侯之庙,而使太祝告鬼神,云“有天王某甫”。“鬼神谓百辟卿士”者,谓昔为诸侯卿士者,若过山川,亦使太祝用事往告曰有某甫,故引《太祝职》以证之。
崩,曰:“天王崩。”史书策辞。复,曰:“天子复矣。”始死时呼魄辞也。不呼名,臣不名君也。诸侯呼字。
[疏]“崩曰”至“复矣”。
○正义曰:此谓告王者升假,而史书载於方策之辞。“崩”者,自上而坠下曰崩,王者死如从天坠下,故曰“崩”也。然崩通於坏败之称,则防墓崩,及《春秋》“沙鹿崩”是也。“复,曰,天子复矣”者,复,招魂复魄也。夫精气为魂,身形为魄。人若命至终毕,必是精气离形,而臣子罔极之至,犹望应生,故使人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还复身中,故曰复也。若漫招呼,则无指的,故男子呼名,妇人呼字,令魂识知其名字而还。王者不呼名字者,一则臣子不可名君,二则普天率土,王者一人而已,故呼“天子复”,而王者必知呼已而返也。以例而言之,则王后死亦呼“王后复”也。崔灵恩云:“复所以呼天子者,凡王者皆感五精之帝而生,是天之子,今天王崩,是其精气还复於上,呼称天子,望更生之义。”
告丧,曰:“天王登假。”告,赴也。登,上也。假,已也。上已者,若仙去云耳。
○假音遐,注同。登上,时掌反,下同。仙音仙。措之庙,立之主曰“帝“。同之天神,《春秋传》曰:“凡君,卒哭而祔,祔而作主。”
○措,七故反,置也。祔音附。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谦,未敢称一人。《春秋传》曰:“以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生名之,死亦名之。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曰小子王也。晋有小子侯,是僣取於天子号也。
[疏]“告丧”至“名之”。
○正义曰:此谓天王崩而遣使告天下万国之辞也。登,上也。假,已也。言天子上升已矣,若仙去然也。而史策书云“天王崩”,复曰“天子复”,赴云“天王登假”,三称不同者,为义然也。王是归往,而策及赴告是有存亡往来之义,故崩、赴并言之也。
○“措之庙,立之主”者,措,置也。王葬后,卒哭竟而祔,置於庙,立主,使神依之也。《白虎通》云:“所以有主者,神无依据,孝子以继心也。主用木,木有始终,又与人相似也。”盖记之为题,欲令后可知也。方尺,或曰尺二寸,郑云:“周以栗。”《汉书》:“前方后圆。”《五经异义》云:“主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曰帝”者,天神曰帝,今号此主,同於天神,故题称帝,云文帝武帝之类也。崔灵恩云:“古者帝王生死同称,生称帝者,死亦称帝。生称王者,死亦称王。今云‘措之庙,立之主曰帝’者,盖是为记时有主入庙称帝之义,记者录以为法也。”
○注“同之”至“作主”。
○正义曰:此是《左传》僖三十三年之言也。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卒哭者,是葬竟虞数毕后之祭名也。孝子亲始死,哭昼夜无时,葬后虞竟,乃行神事,故卒其无时之哭,犹朝夕各一哭,故谓其祭为卒哭。卒哭明日而立主,祔於庙,随其昭穆,从祖父食。卒哭,主暂时祖庙,毕,更还殡宫,至小祥作栗主入庙,乃埋桑主於祖庙门左埋重处。故郑云:“虞而作主,至祔,奉以祔祖庙,既事毕,反之殡宫。”然大夫士亦卒哭而祔,而《左传》唯据人君有主者言之,故云“凡君”。郑注《祭法》,云大夫士无主也。此言“凡君”,明不关大夫士也。崔灵恩云:“大夫士无主,以币帛祔、祔竟,并还殡宫,至小祥而入庙也。”又《檀弓》云:“重,主道也。”郑注引《公羊传》云“虞主用桑,练主用栗”,则似虞己有主。而《左传》云:“祔而作主。”二传不同者,案说《公羊》者,朝葬,日中则作虞主。若郑君以二传之文虽异,其意则同,皆是虞祭总了,然后作主。以作主去虞实近,故《公羊》上系之於虞,作主谓之“虞主”。又作主为祔所须,故知《左氏》据祔而言,故云:“祔而作主。”故《异义》云:“《古春秋左氏》说,既葬,反虞。天子九虞,九虞者以柔日,九虞十六日也。诸侯七虞,十二日也。大夫五虞,八日也。士三虞,四日也。既虞,然后祔死者於先死者,祔而作主,谓桑主也。期年然后作栗主。许慎谨案:《左氏》说与《礼记》同。”郑君不驳,明同许意。故注《檀弓》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是总行虞祭竟,乃埋重作主耳。下《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於宫中曰:‘舍故而讳新。’郑云:“故谓高祖之父当迁者。”据《檀弓》文句相连,郑以为人君之礼,明虞唯立尸,未作主也。
○“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者,夫適嗣於初丧,但人子当未忍即受天王之称,故不曰“予一人”,而称“予小子”者,言我德狭小也。
○注“《春秋》”至“称子”。
○正义曰:郑所引者,文九年《公羊传》文。案《公羊传》说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毛伯来求金”。《公羊》云:“逾年矣,何以不言王使?未称君也。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也。”若然,天子逾年即位无文。约鲁十二公,诸侯三年内称子亦无文,约天子逾年不称使也,是天子诸侯互相明也。引之者,证天子三年之内称“予小子”也。又准《左传》之义,诸侯薨而嗣子即位,凡有三时,一是始丧,即適子之位:二是逾年正月,即一国正君臣之位;三是除丧而见於天子,天子命之,嗣列为诸侯之位。今此《公羊》逾年即位,是遭丧明年,为元年正月即位。《白虎通》云:“父没称子某,屈於尸柩也。既葬称子者,即尊之渐也。逾年称公者,缘民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终始之义,不可一年二君,故逾年即位,保民臣之心也。三年后受爵者,缘孝子之思,未忍安吉。”故僖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寝。文公元年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韩诗内传》曰:“诸侯世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於天子。”乃归即位何?明爵天子有也,臣无自爵之义是也。童子亦当受爵命,使大夫就其国命之,不与童子为礼也。
○“生名之,死亦名之”者,嗣王既呼为小子,若於丧中而死,亦谥为小子王,丧质,故不变称也。
○注“生名”至“号也”。
○正义曰:以晋为证也。晋有小子侯,哀侯之子也。鲁桓公七年《左传》“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是在丧而死,犹呼为小子侯也。其应称嗣子某,不得同天子称小子,是僣取之耳。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妻,八十一御妻,《周礼》谓之“女御”,以其御序於王之燕寝。妾,贱者。
○嫔音频。
[疏]“天子”至“有妾”。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立男官女官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有后”者,天子立官,则先从后妃为始。所以然者,为治之法,刑於寡妻,始於家邦,终於四海,故删《诗》则以后妃为首。若论气先阴后阳,故此言“天子有后”也。谓之为后者,后,后也,言其后於天子,亦以广后胤也。
○“有夫人”者,夫,扶也,言扶持於王也。
○“有世妇”者,妇,服也,言其进以服事君子也。以其犹贵,故加以“世”言之,亦广世胤也。
○“有嫔”者,嫔,妇人之美称,可宾敬也。
○“有妻”者,郑注《内则》云:“妻之言齐也。以礼见问,得与夫敌体也。”案彼是判合齐体者,今此言齐者,以进御於王之时,暂有齐同之义。
○“有妾”者,郑注《内则》云:“妾之言接也,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也。”《周礼》则嫔在世妇上,又无妾之文也。今此所陈与《周礼》杂而不次者,记者之言,不可一依《周礼》,或可杂夏、殷而言之。郑注《檀弓》云:“舜不告而娶。不立正配,但三夫人。夏则因而广之,增九女,则十二人,所增九女者,则九嫔也。”故郑云:“《春秋》说云,天子娶十二人,夏制。”郑又云:“殷增三九二十七人,总三十九人,所增二十七世妇也。周又三二十七人,因为八十一人,则女御也。”
○注“《周礼》”至“贱者”。
○正义曰:解周名为“女御”之义,以其御於王之燕寝。御法,案《周礼》王有六寝,一是正寝,余五寝在后,通名燕寝。其一在东北,王春居之。一在西北,王冬居之。一在西南,王秋居之。一在东南,王夏居之。一在中央,六月居之。凡后妃以下更以次序而上御王於五寝之中也。故郑注《周礼九嫔》云:“凡御见之法,月与后妃共象也。卑者宜先,尊者宜后。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亦十五日而遍。云自望后反之。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阴契制,故月上属为天,使妇从夫放月纪。”月纪是星也。而妇人上御,必有女史彤管,以差次之。《毛诗传》“贻我彤管”云:“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后妃妾以礼御於君所,女史书其日月,授之环以进退之。生子月辰则以金环退之。当御者以银环进之,著左手。既御,著於右手。事无小大,记以成法。
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典,法也。此盖殷时制也,周则大宰为天官,大宗曰宗伯,宗伯为春官,大史以下属焉,大士以神仕者。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众,谓众臣也。此亦殷时制也,周则司士属司马,大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为六官。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府,主藏六物之税者。此亦殷时制也,周则皆属司徒。司士,土均也。司木,山虞也。司水,川衡也。司草,稻人也。司器,角人也。司货,卝人也。
○卝,革猛反,又音虢猛反,徐故孟反,卝人掌金玉锡石未成器者。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此亦殷时制也,周则皆属司空。土工,陶、也。金工,筑、冶、凫、栗、锻、桃也。石工,玉人、馨人也。木工,轮、舆、弓、庐、匠、车、梓也。兽工,函、鲍、韗、韦、裘也。唯草工职亡,盖谓作萑苇之器。
○陶音桃,陶人为瓦器也。,方往反,人为簠簋之属。筑音竹,筑氏为书刀。冶音也,冶氏为箭镞。凫音符,凫氏为钟也。段,本又作锻,多乱反,段氏为钱镈。函音含,函人为甲铠。韗,况万反,一音运,一音况运反,韗人为鼓。萑音丸。五官致贡曰享。贡,功也。享,献也。致其岁终之功於王谓之献也。《周礼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
○享,许两反,旧许亮反,后皆放此,不复重出。治音直吏反。会古外反。
[疏]“天子建天官”至“致贡曰享”。
○正义曰:此以下是殷礼,所明异於周法。案《甘誓》云:“六事之人。”郑云:“《周礼》六军皆命卿,则三代同矣。”案《甘誓》及郑注,则茸荃同有六卿。又郑注《大传》:“《夏书》云,所谓六卿者,后稷、司徒、秩宗、司马、作士、共工也。”而不说殷家六卿之名,今比《记》所言,上非夏法,下异周典,郑唯指为殷礼也。然天官以下,殷家六卿,何者?大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是也。但周立六卿,放天地四时,而殷六卿所法,则有异也。殷以大宰为一卿,以象天时,司徒以下五卿法於地事,故《郑志》崇精问焦氏云:“郑云茸荃同六卿,殷应六卿,此云‘五官’何也?”焦氏答曰:“殷立天官,与五行其取象异耳。是司徒以下法五行,并此大宰,即为六官也。但大宰既尊,故先列大宰,并显大宰之下隶属大宰之官。既法於天,故同受大名,故云‘先六大’,大宰一、大宗二、大史三、大祝四、大士五、大卜六也。”“典司六典”者,结上也。上“典”是守典,下典是典则之典。言立此六官,以守主於六事之法。
○注“此盖”至“仕者”。
○正义曰:知殷制者,以其上与夏官不同,下与《周礼》有异,故疑殷制也。知“大士”非司士及士师、卿士之等者,以其下别有“司士”、“司寇”,故知非士师、卿士也。与“大祝”、“大卜”相连,皆主神之士,故知神仕也。
○“天子之五官”者,向立六官,以法天之六气,此又置五官,以象地之五行也。天地五行践立,故复云“天子”,不云“建”,从“天官”也。又天官尊、阳,故一卿以摄众,地官卑、阴,故五卿俱陈也。不云“地”者,与前互也。天尊故没其数,地卑故明言其五也。司徒一、司马二、司空三、司士四、司寇五也。
○“典司五众”者,结上也。言用此上五官,使各守其所掌上之群众也。然此五官,亦各有所领群众,如大宰领大宗以下也,而不条出其人者,略也。天言“六典”,地言“五众”者,互言也。但天尊,故云“典”,地卑,故云“众”也。
○注“众谓”至“六官”。正义曰:知此非是天下众人,而为“群臣也”者,以经云“五众”,明官各有所众,如周六官之属也。《周礼》大宰总主六官之职。司徒主教,教其徒众。宗伯者,伯,长也;宗,尊也;以主鬼神,故以尊为名。司马主征伐,马是征伐所用。司寇主除贼寇。司空主士居民。司士主公卿以下版藉爵禄之等。特以“司士”为名者,士是官之总首,故《诗》云“济济多士”是也。诸官皆云“司”,而大宰、宗伯不云“司”者,司,主也,大宰总主六官,不偏有所司,故不言“司”也。宗伯之官不言“司”者,以上天地鬼神之事,天地鬼神既尊,非人所司,故不云“司”也。
○“天子”至“六职”。
○殷六卿外,复别立此六官也。府者,藏物之处也。既法天地立官,天地应生万物,故为万物立府也。
○“曰司土”,一也,於周为土均也。均平地税之政令也。土生万物,故为均也。
○“司木”,二也,於周则为山虞也。虞,度也。主量度山之大小所生之物。
○“司水”,三也,於周则为川衡。衡,平也。掌巡行川泽,平其禁令。
○“司草”,四也,於周为稻人也。掌稼种下地及除草菜。
○“司器”,五也,於周为卝人也。掌以时征齿角於山泽之农,供为器用也。
○“司货”,六也,於周为丱人,言矿器未成者也。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守禁,以时取之,以供器物。金玉曰货,故称货人。“典司六职”者,结上立此六官,使各主其所掌职也。
○注“府主”至“人也”。
○正义曰:此皆与周不同,故云亦殷制也。司土,土均也。案《周礼》“土均,上士二人”。司木,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中山下士六人,小山下士二人”。不言林衡者,略举山虞耳。司水於周为川衡,“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中川下士六人,小川下士二”。人不言泽虞者,亦略举川衡耳。“司草,稻人”者,“上士二人”。《周礼》亦有草人。今以司草为稻人者,二官俱主杀草,郑举稻人,欲见司草兼有二官也。“司器,角人”者,“下士二人”。“司货,丱人”者,“中士二人”。
○“天子”至“六材”。
○工,能也,言能作器物者也。前既有六府之物,宜立六工以作之为器物,故为次也。亦有六者,依府以用事也。
○“曰土工、金工、木工、石工、兽工、草工”者,此六官於《周礼》并属司空,而《司空职》散亡,汉购千金不得,今唯有《考工记》以代之。
○“典制六材”者,“材”谓材物,结上立此六工,使典制六府之材物。
○注“土工”至“之器”。
○正义曰:《考工记》“陶人为甗,实二鬴”,又“甑实二鬴,七穿”。《人职》云:“人为簋。”是放法,陶是陶冶,互文耳。但簋是祭器,故取放法之名也。云“金工”,谓筑氏,掌为削。削,书刀也。“冶”谓煎金石者,冶铸为之,冶氏掌为戈戟,故因呼煎金为冶。凫氏世能为钟以供乐器,故因呼作钟为凫氏也。氏为量器,为豆、区、鬴、钟之属也,氏世能为之。段氏主作钱铸田器。桃氏为刃,刃谓刀剑之属。云“石工,玉人、磬人”者,玉人谓作圭璧者,磬人作磬也。玉及磬同出於石,故谓“石工”也。云“木工,轮、舆、弓、庐、匠、车、梓也”者,此七物并用木,故曰“木工”也。轮,车轮也。舆,车床也。车难,不能一人独成,各有所善,故轮、舆不同也。弓,能作弓者,也。庐,能作戈戟柲者也。匠,能作宫室之属者。车谓能作大车及羊车也。梓谓杯勺为笋虡之属也。“兽工,函、鲍、韗、韦、裘”者,此物并用兽皮,故曰“兽工”。函谓能作甲铠者。鲍谓能治皮供作甲者。韗谓《考工记》“韗人为皋陶鼓木”,谓能以皮冒鼓者。韦,熟皮为衣及韎韐者。裘谓带毛狐裘之属者。《考工记》韦、裘二职存,唯草工职亡,《考工》无。“盖谓作萑苇之器”,盛食之器及苇席之属也。或言“氏”,或言“人”者,郑注《考工记》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业者也。”干宝云:“凡言司者,总其领也。凡言师者,训其徒也。凡言职者,主其业也。凡言衡者,平其政也。凡言掌者,主其事也。凡言氏者,世其官也。凡言人者,终其身也。不氏不人,权其材也。通权其才者,既云不世,又不终身,随其材而权暂用也。”然案《周礼》建官列职,有“司会”之属,是言“司”者也。有“甸师”之属,是言“师”者也。有“职内”之属,是言“职”者也。有“川衡”之属,是言“衡”者也。有“掌舍”之属,是言掌者也。有“师氏”之属,是言“师”者也。有“庖人”之属,是言“人”者也。有“宫正”、“膳夫”、“外饔”、“内饔”之属,皆不“氏”不“人”者也。
○“五官致贡曰享”者,“五官”即前自后以下之五官,后一,天官二,地官三,六府四,六工五。贡,功也。享,献也。岁终则此五官各考其属一年之功,以献於天子,故云“致贡曰享”也。王后之属致蚕织之功,天官以下各献其职之功。
○注“贡功”至“废置”。
○正义曰:引《周礼》,证岁终百官各献其功,以礼诏告也。周则冢宰至岁终受於百官之簿书所会之最,而考一年之功多少,以告天子也。若功少则废黜其人,功多则迁置其职也。今谓“五官”,则上天子五官司徒以下,故下云“五官之长曰伯”,与此五官一也。但太宰总摄群职,总受五官之贡,故不入其数也。若以五官为后以下,则下云“五官之长”、岂有长於后乎?熊氏以为五等诸侯。亦非也。
卷五曲礼下第二
卷五曲礼下第二
五官之长曰“伯”,谓为三公者,《周礼》:“九命作伯。”
○长,丁丈反,后皆同。是职方。职,主也,是伯分主东西者。《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是,或为氏。
○陕,式冉反,依字当作陕。何休注《公羊传》云:“弘农陕县是也。”一云当作郏,古洽反,谓王城郊鄏也。召,时照反,又作邵,音同。相,息亮反。
[疏]“五官”至“职方”。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二伯,及州牧诸侯等称谓,今各依文解之。
○“五官之长曰伯”,畿外之大,莫大於二伯,故此先言之也。“五官”者,即司徒以下五官也。云“长”者,谓三公无职,故不在五官之中,即三公加一命,出为分陕二伯者也。“伯”,长也,谓朝廷之长,言此二伯为内外官之长。“是职方”者,言二伯於是职主当方之事也。
○注“职主”至“乎内”。
○正义曰:引《公羊传》,证周家二伯所主之事。隐五年《公羊传》云:“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则何以三?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又案三公八命者,尧时为四伯,故《诗崧高》注云:“当尧时,姜氏为四伯,至尧之末,分置八伯。”故《虞书传》云:“元祀巡守四岳八伯。”舜之元祀有八伯,明尧末置之,夏则无文,殷则改置二伯,与周同。故《王制》云:“八州八伯。”又云“天子之老二人,曰二伯”是也。
其摈於天子也,曰“天子之吏”。摈者辞也。《春秋传》曰“王命委之三吏”,谓三公也。
○摈,本又作傧,必刃反。天子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自称於诸侯曰“天子之老”,於外曰“公”,於其国曰“君”。称之以父与舅,亲亲之辞也。外,自其私土之外,天子畿内。
○“天子谓之伯父”,本或有“同姓”二字,衍文。
[疏]“其摈”至“之吏”。
○正义曰:此是二伯也。摈谓天子接宾之人也。若摈者传辞於天子,则称此二伯为“天子之吏”也。亦当言名也,记者略,可知也。然摈呼在朝三公亦为天子之吏。若然,《玉藻》云“伯曰天子之力臣”者,谓介传命称天子力臣。摈者受辞,传於天子,则曰“天子之吏”。
○注“摈者”至“公也”。
○正义曰:引证呼三公并为吏之意也。此《左传》成二年晋使巩朔献齐捷于王,王命委之三吏。杜预注云:“三吏,三公也。”於时王不见巩朔,王命委付三公接对之,故云“委之三吏”。
○“天子同姓谓之伯父”者,此三公与王同姓者,王呼为伯父。伯者长大之名,父乃同姓重亲之称也。
○“异姓谓之伯舅”者,异族重亲之名也。异族无父称,故呼为伯舅,亦亲之故也。案晋文公为二伯,《左传》僖二十八年云:“王曰叔父。”不称伯者,以州牧之礼命之,故称叔也。然晋既称叔父,所以昭九年云“伯父惠公归自秦,而诱以来”,又云“我在伯父,犹衣服之有冠冕”。晋称伯父者,以晋既称伯父,又以晋为州牧,又为二伯,若以州牧为礼称之,则曰叔父;若以二伯之礼称之,则曰伯父;故晋或称伯,或称叔也。周公分陕为二伯,《诗》称“王曰叔父”者,成王以本亲命之。晋文侯仇为伯,《尚书》直云“父义和”,不云伯者,亲亲之也。又二伯称“天子之老”,自敌以下曰寡人,僖四年齐桓公对楚屈完称不穀者,谦也。凡常诸侯皆称寡人,庄十一年宋灾,鲁往吊之,宋闵公称孤者,传云:“列国有凶,称孤,礼也。”以有凶灾,故降名称孤。
○“自称於诸侯曰天子之老”者,二伯若与九州及四夷之诸侯言,己自谓“天子之老”,系於天子言之,以威远国也。
○“於外曰公”者,外者,其私土采地之外也,而犹在王畿之内,如周公食邑於周。向国外之人,其自称则曰公也。
○“於其国曰君”者,其国采地内也。若与采地内臣民言,则自称曰君。其既主分陕,又在王朝,嫌不正为采地君,故明之也。不云自称,承上可知也。
○注“称之”至“畿内”。
○正义曰:自称为公,正在畿内耳,畿外则曰“天子之老”也。
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每一州之中,天子选诸侯之贤者,以为之牧也。《周礼》曰:“乃施典於邦国而建其牧。”
○牧,牧养之牧,徐音目。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於外曰“侯”,於其国曰“君”。牧尊於大国之君,而谓之叔父,辟二伯也。亦以此为尊。礼或损之而益,谓此类也。外,自其国之外,九州之中,曰侯者,本爵也。二王之后不为牧。
○辟音避,下同。
[疏]“九州”至“曰君”。
○正义曰:殷曰伯,周曰牧。此云牧,据《周礼》也。天子於每州之中选取贤侯一人,加一命,使主一州为牧。若入天子国,则自称曰牧。牧,养也,言其养一州之人,故《周礼》“八命作牧”是也。然伯不云入天子国者,伯不出,故不言入耳。州长云入曰牧,出则否也。崔灵恩云:“州长,自称也。”《白虎通》云:“往来牧视诸侯也。”
○“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者,牧劣於二伯,故天子谓之叔。叔,小也。父、舅,义如前。一本云“天下同姓”。然则二伯云其“摈於天子,曰天子之吏”,此不云摈於天子,是记者略之也。故下云诸侯见天子,郑云“为州牧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是也。
○“於外曰侯”者,外谓其所封外九州内也。自称曰侯,侯是本爵,不云牧自称,承前可知也。
○“於其国曰君”者,若与国内臣民言,犹自称为君也。
○注“牧尊”至“为牧”。
○正义曰:大国之君是侯,使称伯,今选侯之贤者加一命为牧,则是尊贵於不牧之侯。而不谓为伯,降呼为叔父者,分陕已称伯,今牧若又呼为伯,则乱於分陕,若犹呼本称,则不见其异,故呼为叔,亦异常也。云“礼或损之而益,谓此类也”者,崔云:“《觐礼》,大国之咀墁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此小者,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此各当一国,不嫌敌二伯。州牧虽为侯封,皆是大国之君,本自称伯牧。今总摄众国,嫌其敌义,故更称叔,此是损也。叔名虽损,即是明其为牧,故谓之为益,故云“损之而益,谓此类也’。”熊氏云:“三夫人致饮,有醴、清、医、酏、糟,不体王,故申得二饮。后致饮,医、酏、糟以体王,故屈二饮,亦是损之而益之类也。”云“二王之后不为牧”,知不为牧者,以二王之后,其爵称公,今此经云“九州之长曰牧”,“於外曰侯”,不言於外曰公,故知二王之后不为牧,牧用侯以下。二王之后所以不为牧者,以其先祖尝为天子,统领海内,若更遣为牧,恐有专权之心故也。
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谓九州之外长也。天子亦选其诸侯之贤者以为之子。子犹牧也。入天子之国曰子,天子亦谓之子,虽有侯伯之地,本爵亦无过子,是以同名曰子。
[疏]“其在”至“曰子”。
○正义曰:此天子亦选其中贤者为之牧也。但不知几国立一人耳。卑不得名为牧,又不得谓为父舅,其本爵不过子男;若其本爵子者,今朝天子摈辞曰子;若本爵是男,亦谓为子也。所以尔者,举其高者言之,亦尊异故也。不云“入天子国”,及不云“摈”者,略可知也。故《尔雅》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李巡注:“四海,远於四荒,晦冥无形,不可教诲,故云四海也。”海者晦也。言其晦暗无知。案《尔雅》所列与此同,但数异尔。
○注“谓九”至“曰子”。正义曰:其或有多功益士,虽加侯伯之地,而爵不得进,终守子男,以卑远故也。今虽别为牧长,而同呼为子,不得过本爵也。
於内自称曰“不穀”,与民言之谦称。穀,善也。
○谦称,尺澄反。於外自称曰“王老”。威远国也。外,亦其戎狄之中。
[疏]“於内”至“王老”。
○正义曰:谓其国之外,夷狄之中也。以为牧长,恐夷狄难服,须尊名威之,故与一切言,自称曰“我是天子之老臣”也。崔云:“方伯牧称天子之老,四夷之长称曰王老。方伯之职,带三公之任,犹谓之内臣,化同天子,无有归往之义,故云天子之老。四夷之君去王远,由有归往之义,贤始得为长,故以王老为称也。”
庶方小侯,入天子之国曰“某人”,於外曰“子”,自称曰“孤”。谓戎狄子男君也。男者於外亦曰男,举尊言之。
[疏]“庶方”至“曰孤”。
○正义曰:庶,众也。小侯谓四夷之君,非为牧者也。以其贱,故曰众方也。若入王国,自称曰某人,若牟人、介人也。六服之内,但举伯之与牧,不显其馀诸侯。九州之外,既举大国之子,又举其馀小国者,以六服诸侯下文别更具显,故於此略之。
○“於外曰子”者,此君在其本国外,四夷之中,自称依其本爵,或子或男。今言子,是举其尊称耳,若男亦称男也。
○“自称曰孤”者,若自与臣民言则曰孤,孤者特立无德能也。凡二伯自称及介传命曰“天子之力臣”,故《玉藻》云“伯曰天子之力臣”是也。若摈者传命於天子,则曰“天子之吏”,故此云摈於天子则曰天子之吏是也。於诸侯及朝廷则曰“天子之老”,则此文及昭公十三年刘献公对晋叔向云“天子之老”是也。九州之长及介传命则曰“某土之守臣某。”知者,《玉藻》云:“若其摈者传命於天子,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知者,约此文“天子之老”,及下文“云某侯某”。其馀诸侯介传命云“某土之守臣某”,知者,亦约《玉藻》文也。摈者传命云某侯某,知者,约下文也。凡九州之外,大国之子,介传命“某屏之守臣某”,故《玉藻》又云“其在边邑,曰某屏之守臣某”是也。摈者告天子称“某子某”,与中国诸侯同。庶方小侯,介传命云“某土之孤某”,知者,《玉藻》云“小国之君曰孤”是也。摈者告天子亦应云“某孤某”,知者,约寻常诸侯称“某侯某”,但称孤为异耳。其二伯以下,对天子皆称名也。
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诸侯春见曰朝,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生气文也。秋见曰觐,一受之於庙,杀气质也。朝者,位於内朝而序进。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入。王南面,立於依宁而受焉。夏宗依春,冬遇依秋。春秋时齐侯唁鲁昭公,以遇礼相见,取易略也。《觐礼》今存,朝、宗、遇礼今亡。
○依本又作扆,同,於岂反,注同;状如屏风,画为黼文,高八尺。见,贤遍反,下文注除“相见”皆同。觐,其靳反。宁,徐珍吕反,又音储,门屏之间曰宁。夏,户嫁反。唁音彦,《穀梁传》云:“吊失国曰唁。”易,以豉反。
[疏]“天子”至“曰朝”。
○正义曰:此二节论诸侯四时朝、觐、宗、遇之法,各随文解之。
○“天子当依而立”者,依,状如屏风,以绛为质,高八尺,东西当户牖之间,绣为斧文也,亦曰斧依。故《觐礼》云:“天子设斧依於户牖之间,左右几。天子衮冕,负斧依。”,郑注云:“依如今綈素屏风也。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尔雅》云:“牖户之间谓之扆。”郭注云:“窗东户西也。”依此诸解,是设依於庙堂户牖之间。天子见诸侯,则依而立,负之而南面,以对诸侯也。凡诸侯朝王,一年四时。案《宗伯》:“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郑注:“朝犹朝也,欲其来之早。宗,尊也,欲其尊王。觐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遇犹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若通而言之,悉曰朝,从初受名。《觐礼》云:“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又云:“乘墨车,载龙旂弧韣乃朝。”又《春秋》僖二十八年夏五月经曰:“公朝於王所。”知朝,通名也。但朝、觐、宗、遇礼异耳。案《大行人》云,侯服岁壹见,甸服二岁壹见,男服三岁壹见,采服四岁壹见,卫服五岁壹见,要服六岁壹见。随服更来,周而复始。然而六服分来,又每方服别分为四分,一分朝春,一分宗夏,一分觐秋,一分遇冬,四方并然。故郑注云:“其朝贡之岁,四方各四分趋四时而来。或朝春,或宗夏,或觐秋,或遇冬。”要服之外,有夷、镇、藩三服。案《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谓之藩国,世壹见。”郑注云:“世谓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来耳。”六服之中,服数朝外,又有四名:一是“时见曰会”者,若诸侯有不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若东方诸侯不服,则与东方诸侯共讨之;若南方诸侯不服,则与南方诸侯共讨之;诸方皆然。朝竟,王乃为坛於国外,与之会盟。春於国东,夏南,秋西,冬北。会则随事,无有定期,有时而然,故曰“时见曰会”也。二曰“殷见曰同”者,天子十二年一巡守,或应巡守之岁而天下未平,或王有他故不获自行,则四方诸侯并朝京师,朝竟,亦於国外为坛,以命之政事。殷,众也,其来既众,故曰“殷见曰同”也。三曰“时聘曰问”者,谓王有事,诸侯非朝王之岁,不得自来,遣大夫来聘,因而问王起居,此亦无常期,故曰“时聘曰问”也。四曰“殷覜曰视”者,谓元年、七年、十一年,唯有侯服来朝,朝者既少,诸侯遣卿大夫以大礼来聘,聘者既众,故曰殷也。覜亦见也,为来见王起居,故曰覜也。殷頫亦并依时,春东、夏南、秋西、冬北,各随方逐时,但不每方分为四耳,故郑注《大行人》云:“其殷国,四方四时分来如平时也。”郑既云“四时分来如平时”,而前六服,初时唯云四时,虽不言四方,后又云四方各分趋四时,明其同也。然所以殷覜不须分见四时者,小礼不须更见四时法也。天子当依而立,是秋於庙受觐礼也。诸侯来朝,至於近郊,王使大行人皮弁用璧以迎劳之。诸侯亦皮弁,从使者以入。天子赐舍,诸侯受舍,听天子之命。其朝日未出之前,诸侯上介受舍于庙门外,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至朝日质明,诸侯裨冕,先释币於其齐车之行主。天子衮冕在庙,当依前南面而立,不迎宾。诸侯自庙门外位,天子使上摈进诸侯。诸侯入庙门右,坐奠圭玉而再拜。所以奠圭玉者,卑见於尊,奠贽不授也。摈者命升西阶,亲授诸侯,於是坐取圭玉升堂,王受玉,是当依而立之时也。
○“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者,王既受玉,而诸侯降阶,并北面再拜稽首。摈者延之,使升成拜,是北面曰觐时。所以同北面者,觐遇秋冬,阴气质敛,故不布散。
○“天子当宁而立”者,此为春夏受朝时也。宁者,《尔雅》云:“门屏之间谓之宁。”郭注云:“人君视朝所宁立处。”李巡云:“正门内两塾间曰宁。”谓天子受朝於路门外之朝,於门外而宁立以待诸侯之至,故云“当宁而立”也。然路门外有屏者,即树塞门是也。《尔雅》云:“正门谓之应门。”又云:“屏谓之树。”李巡云:“恒当门自蔽名曰树。”郭云:“小墙当门中。”今案李、郭二注以推验《礼》文,诸侯内屏在路门之内,天子外屏在路门之外而近应门者矣。
○“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者,王既立宁,诸侯次第而进,诸公在西,诸侯在东,而朝王,阳气文也,故因文而分布也。崔云:“地道贵右,公故在西也。然此是春朝也,先受朝竟,然后入庙受享也。”
○注“诸侯”至“今亡”。

当前页面是本站的「Baidu MIP」版。发表评论请点击:完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