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14/83)-汉-郑玄
(本文为《礼记正义》第 14/83 部分)
○铭音名。旌音精。以死者为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不可别,形貌不见。
○别已,彼列反,注同,本或无己字,非。识,式至反,皇如字。爱之,斯录之矣。敬之,斯尽其道焉耳。谓重与奠。
○重与奠也,与音如字,一本作“重与奠与”,二“与”并音馀。重,主道也。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春秋传》曰:“虞主用桑,练主用栗。”殷主缀重焉,缀犹联也。殷人作主,而联其重,县诸庙也。去显考,乃埋之。
○缀,丁劣反,又丁卫反。联音连。县音玄。周主重彻焉。周人作主,彻重埋之。
[疏]“铭明”至“彻焉”。
○正义曰:案《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又《司常》云:“大丧共铭旌。”注云:“王则大常。”案《司常》云:“王建大常,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则铭旌亦然,但以尺寸易之。案《士丧礼》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从遣车之差,以丧事略故也。若不命之士,则《士丧礼》云“以缁,长半幅”,长一尺;“赪末,长终幅”,长二尺,总长三尺。
○“爱之,斯录之矣”。
○“爱之,斯录之”者,谓孝子思念其亲,追爱之道。斯,此也。故於此为重,以存录其神也。
○“敬之,斯尽其道焉”耳者,谓於此设奠,尽其孝养之道焉耳。郑以下文有“重”及“奠”,故以此一经为下张本,故云“重与奠”也。此“爱之,斯录之矣”,及“敬之,斯尽其道焉耳”,亦得总焉於“明旌”之义,故《士丧礼》“为铭”之下,郑注引此爱之敬之二事,以解铭旌,以义得两通,故郑彼此二解。
○“重主”至“彻焉”。
○言始死作重,犹若吉祭木主之道。主者吉祭所以依神,在丧重亦所以依神,故云“重,主道也”。
○“殷主缀重焉”者,谓殷人始殡,置重于庙庭,作虞主讫,则缀重县於新死者所殡之庙也。
○“周主重彻焉”者,谓周人虞而作主,而重则彻去而埋之,故云“周主重彻焉”。但殷人缀而不即埋,周人即埋,不县於庙为异也。
○注“始死未作”至“练主用栗”。
○正义曰:案《士丧礼》云士有重无主,而此云“重,主道”者,此据天子诸侯有主者言之,卿大夫以下无主。《春秋》孔悝为礻石主,郑《驳异义》云:“孔悝祭所出君,故有主。”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者,谓既虞之后,乃始埋重,埋重之后,乃始作主。案天子九虞,九虞之后,乃埋重。重与柎相近,故《公羊》云“虞主用桑,谓虞祭之末也”。《左传》云“祔而作主”,谓用主之初,俱是丧主,其义不异,故《异义》:“《公羊》说虞而作主,《左氏》说天子九虞,十六日祔而作主谓丧主,许慎谨案:《左氏》说与《礼》同。”郑氏不驳,则是从《左氏》之义,非是虞祭之日即作主也。故此注云埋重之后,乃作主也。其卒哭之祭,己用主也。必知然者,以卒哭日成事,以吉祭易丧祭,故知与虞异也。
○注“殷人”至“埋之”。
○正义曰:知县之庙者,“周主重彻焉”,明殷之作主,重不彻焉。主之与重,本为死者入庙,重既不彻,故知重随死者县於庙。云“去显考,乃埋之”者,谓今死者世世递迁,至为显考,其重恒在,死者去离显考,乃埋其重及主,以其既迁,无复有庙,故显考谓高祖也。其迁早晚,《左氏》以为三年丧毕,乃迁庙,故僖三十三年《左氏传》云:“烝尝褅於庙。”杜、服皆以为三年禘祭,乃迁此庙,郑则以为练时则不禘而迁庙主,故郑注《士虞礼》“以其班祔”之下云“练而迁庙”,又注《鬯人》“庙用卣”,“谓始禘时”。郑必谓以练者,以文二年“作僖公主”,《穀梁传》云:“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范宁云:“亲过高祖则毁其庙,以次而迁,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是郑之所据。其主之状,范人云:“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注“周人”至“埋之”。
○正义曰:案《既夕礼》将葬,“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郑注云:“重既虞,将埋之。”是郑埋重於门外之道左也。若虞主,亦埋之於祖庙门外之道左。案《异义》:“《戴礼》及《公羊》说虞主埋於壁两楹之间,一说埋之於庙北牖下,《左氏》说虞主所藏无明文。”郑驳之云:“案《士丧礼》重与柩相随之礼,柩将出,则重倚於道左。柩将入於庙,则重止於门西。虞主与神相随之礼,亦当然。练时既特作栗主,则入庙之时,祝奉虞主於道左。”练祭讫,乃出就虞主而埋之,如既虞埋重於道左。是郑既练,埋虞主於庙门之道左也。
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哀素,言哀痛无饰也。凡物无饰曰素。唯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尔,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哀则以素,敬则以饰,礼由人心而已。
○齐,侧皆反。
[疏]“奠以”至“心也”。
○正义曰:“奠”谓始死至葬之时祭名,以其时无尸,奠置於地,故谓之“奠”也。悉用素器者,表主人有哀素之心。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遂论虞祭之后,及卒哭练祥之祭,故云此等祭祀之礼,既见亲终,於主人自尽致孝养之道焉尔,岂知神之所飨须设此祭?所以设之者,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若亲存然,故设祭亦如生存之有齐敬,今死亦齐敬,故云“亦”也。
○注“哀则”至“以饰”。
○正义曰:哀则以素谓葬前,敬则以饰谓虞后,故《士虞礼》不用素器也。知经中祭祀非寻常吉祭者,以上下所论,皆是丧事,不应吉祭厕在其间。其实吉祭,主人亦有齐敬之心也。
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算,数也。
○辟踊,媿亦反,下音勇。算,桑乱反。
[疏]“辟踊”至“文也”。
○正义曰:抚心为辟,跳跃为踊。孝子丧亲,哀慕至懑,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极也。若不裁限,恐伤其性,故辟踊有算,为准节文章。准节之数,其事不一。每一踊三跳,三踊九跳,都为一节。士舍死日三日而殡,凡有三踊。初死日袭,袭而踊。明日小敛,小敛而踊。又明日大敛,大敛又踊。凡三日为三踊也。大夫五踊,舍死日四日而殡,初死日一踊,明日袭又一踊,至三日小敛朝一踊,至小敛时又一踊,至四日大敛朝不踊。当大敛时又一踊,凡四日为五踊。诸侯七踊,舍死日六日而殡,初死日一,明日袭又一,至三日小敛朝一,当小敛时又一,四日无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踊,亦当大敛时又一,凡六日七踊。《周礼》王九踊,舍死日八日而殡,死日一,明日袭一,其间二日为二,至五日小敛为二,其间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敛,则其朝不踊也,大敛时又一,凡八日九踊。故云“为之节文”也。故《杂记》云:“公七踊,大夫五踊,士三踊。”郑注云“士小敛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是也。
袒、括发,变也。愠,哀之变也。去饰,去美也。袒、括发,去饰之甚也。有所袒,有所袭,哀之节也。
[疏]“袒括”至“节也”。
○正义曰:言袒衣括发者,是孝子形貌之变也。悲哀愠恚者,是孝子哀情之变也。去其寻常吉时服饰也者,是去其华美也。孝子去饰,虽有多涂,袒括发者,就去饰之中,最为甚也。孝子悲哀,理应常袒,何以有所袒、有所袭时者,表明哀之限节,哀甚则袒,哀轻则袭。
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杂记》曰:“凡弁绖,其衰侈袂。”
○括,观阔反。愠,庾、皇纡粉反,积也,又纡运反,怨恚也,徐又音郁。去,羌吕反,下及注“去乐”、“去桃茢”并同。衰,七雷反。侈袂,昌氏反,下弥世反。
[疏]注“接神”至“侈袂”。
○正义曰:葬时居丧,著丧冠麻绖,身服衰裳,是纯凶也。又寻常弁绖,以麻为环绖,今乃去丧冠,著素弁,又加环绖,用葛,不以麻,故云交神之道,不可以纯凶。云“天子诸侯,变服而葬”者,以下云“有敬心焉”。以日月逾时,故敬心乃生。大夫与士,三月而葬,敬心未生,故知天子诸侯也。云“冠素弁,以葛为环绖”者,素谓素帛为弁,故郑注《周礼司服》云:“弁如爵弁而素。”不云麻,是用素绢也。以“葛”以“弁绖”连文,故云葛环绖。然则要带犹用麻也。云“卒哭,乃服受服也”者,以受服者无文,故郑解不定。《丧服》注:“天子诸侯既虞,大夫士卒哭,乃受服。”此云卒哭乃受服,是不定丧服,以大夫以上卒哭与虞,其月不同。士虞与卒哭同在一月,故解为大夫以上。既虞,士卒哭受服。皇氏云:“《檀弓》足本当言既虞与丧服,注会云卒哭者,误也。”引《杂记》“其衰侈袂”者,证既服弁绖,其衰亦改。案《丧服》衰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则葬时更制其衰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是改丧服之衰也。熊氏、皇氏等并为锡衰。皇氏又引郑说,称郑冲云:“《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则此弁绖之衰,亦是吊服也。”案《丧服》改葬尚服緦麻,今葬服锡衰,其义疑也。
有敬心焉。逾时哀衰而敬生,敬则服有饰,大夫士三月而葬,未逾时。
○衰,所追反。
[疏]注“大夫”至“逾时”。
○正义曰:案郑《箴膏肓》云:“人君殡数来日,葬首荠月,大夫以上,殡皆以来日数,则大夫并死月四月而葬。”云“未逾时”者,谓未逾一时。假令四月而死,七月而葬,是未逾越夏之一时也。非如《春秋》之逾年也。若以为逾年言之,则三月死,至四月,是亦逾时。《穀梁传》云:“古者行役不逾时。”岂三月行,不至四月即须反?故知不然也。
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周弁、殷冔,俱象祭冠,而素礼同也。
○<口馵>,况甫反。
[疏]注“周弁”至“同也”。
○正义曰:《士冠礼》:“周弁,殷冔,夏收。”《王制》云:“夏后氏收而祭,殷人冔而祭,周人弁而祭。”此弁既对冔,故知俱象祭冠。
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也。尊者夺人易也。歠,歠粥也。
○歠,徐昌悦反,一音常悦反。为其,于伪反,下注“为父母”、“为有凶”、“为人甚”同。食音嗣。易,以豉反。粥,之六反,后同。
[疏]“歠主”至“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尊者夺孝子情之法。歠者,亲丧三日之后,歠粥之时,主人,亡者之子。主妇,亡者之妻。室老,家之长相。此三者并是大夫之家贵者,为其歠粥,病困之,故君必有命食疏饭也。若非三者,虽复歠粥致疾病,君不命食之,以其贱故也。其士之主人主妇,君不命也。《丧大记》主妇食疏,食谓既殡之后;此主妇歠者,谓未殡前,故《问丧》云:“邻里为之麋粥以饮食之。”
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亲所行礼之处。
○处,昌虑反,下同。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亲所馈食之处。
○养,徐羊尚反。
[疏]“反哭”至“养也”。
○正义曰:谓葬窆讫,反哭升於庙。所以升堂者,反复於亲所行礼之处。行礼者,谓平生祭祀冠昏在於堂也。主妇反哭,所以入於室,反复於亲所馈食供养之处,此皆谓在庙也。故《既夕礼》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郑注云:“反诸其所作也。”又云:“主妇入于室。”注云:“反诸其所养也。”下始云“遂適殡宫”,故知初反哭在庙也。下云“反哭之吊也”,亦谓在庙也。
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哀痛甚。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封,依注音窆,彼验反,下同。
[疏]注“封当”至“棺也”。
○正义曰:知非既封土为坟者,以《既夕礼》:“实土三,主人拜乡人,乃反哭。”周既如此,明殷亦然。且殷既不为坟,故知封当为窆。孔子曰:“殷已悫,吾从周。”悫者,得哀之始,未见其甚。
○悫,本又作殻,苦角反,注及后同。
[疏]注“悫者”至“其甚”。
○正义曰:庙是亲之平生行礼之处,今反哭於庙,思想其亲而不见,故悲哀为甚。壙者,非亲存所在之处,今柩暂来至此,始有悲哀,未是甚极。今吊者於此而来,哀情质悫,故云“悫”也。
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北方,国北也。
○首,手又反。
[疏]“之幽之故也”。
○正义曰:上“之”训往,下“之”语助,言葬於国北及北首者,鬼神尚幽暗,往诣幽冥故也。殡时仍南首者,孝子犹若其生,不忍以神待之。
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赠以币,送死者於壙也。於主人赠,祝先归。
[疏]“既封”至“虞尸”。
○正义曰:“既封”,谓葬已下棺。郑不破“窆”字者,从上可知也。云“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者,谓主人以币赠死者於壙之时,祝先归宿戒虞尸。案《既夕礼》主人“赠用制币,玄纁束帛也”。案《士虞礼记》云:“男,男尸。女,女尸。”是虞有尸也。
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日中将虞,省其牲。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舍奠墓左,为父母形体在此,礼其神也。《周礼冢人》:“凡祭墓为尸。”
○舍奠音释,注同。
[疏]“有司”至“而虞”。
○正义曰:此谓既窆之后事也。有司,修虞之有司也。几,依神也。筵,坐神席也。席敷陈曰筵。舍,释也。奠,置也。墓道向南,以东为左,孝子先反脩虞,故有司以几筵及祭馔置於墓左,礼地神也。言以父母形体所托,故礼其地神以安之也。“反,日中而虞”者,“反”谓所使奠墓左有司归也。“虞”者,葬日还殡宫安神之祭名。必用日中者,是日时之正也。《士虞礼》云:“日中而行事。”注云:“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用质明。”案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故朝葬也。
○注“所使”至“为尸”。
○正义曰:郑恐奠墓有司未归,即非虞祭,故云“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必知归始虞者,以经云“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是奠墓者回反,日中而虞。引《周礼冢人》“凡祭墓为尸”者,证葬毕奠墓。案《周礼冢人》“为尸”谓祈祷,不同者,以言“凡祭墓”,“凡”者非一,诸祭皆是。
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弗忍其无所归。
○离,力智反,下同。是月也,以虞易奠。虞,丧祭也。卒哭曰“成事”。既虞之后,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成祭事也。祭以吉为成。
[疏]注“既虞”至“为成”。
○正义曰:既虞祭之后,至於卒哭,其卒哭祭辞,盖曰“成事”。所以称“盖”者,以其《士虞礼》无文,唯《杂记》及此有卒哭成事,故郑约之为解,又称“盖”以疑之。以虞祭之时,以其尚凶,祭礼未成。今既卒无时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渐就於吉,故云“成事”,祭以吉为成故也。其虞与卒哭,尊卑不同。案《杂记》:“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又《杂记》云:“内此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杂记》又云:“诸侯七虞,大夫五,士三。”谓之“虞”者,郑注《士虞礼》云:“虞,安也,所以安神。”虞皆用柔日。柔日者,郑注《士虞礼》云:“柔日阴,阴取其静。”最后一虞用刚日。故《士虞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郑注云:“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谓动而将祔庙也。《杂记》云:“诸侯七虞。”然则天子九虞也。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而虞,则已日二虞,后虞改用刚,则庚日三虞也。故郑注《士虞礼》云:“士则庚日三虞。”三虞与卒哭相接,则壬日卒哭也。《士虞礼》云:“明日祔於祖父。”则祭明日,祔也。士之三虞用四日,则大夫五虞当八日,诸侯七虞当十二日,天子九虞当十六日,最后一虞,与卒哭雷墁,“用刚日”。大夫以上卒哭者,去虞相校两月,则虞祭既终,不得与卒哭相接。崔氏解:“既正礼得终,其虞后卒哭之前,刚日虽多,不须设祭,以正礼成也。故此下云:‘不忍一日未有所归也。’谓不成正礼,赴葬赴虞是也。”崔又一解。虞后卒之前,不可无祭,亦以刚日接之,恐此解非也。
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卒哭吉祭。
○易,以豉反,徐音亦。明日,祔于祖父。祭告於其祖之庙。
○祔音附。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归也。末,无也。日有所用接之,《虞礼》所谓“他用刚日”也。其祭,祝曰哀荐,曰成事。
○比,必利反。
[疏]“其安”至“归也”。正义曰:上云虞卒哭及祔,皆据得常正礼,此经所云,谓不得正礼,故谓之“变”,以其变常礼也。所以有变者,或时有迫促,或事有忌讳,未及葬期,死而即葬者,即《丧服小记》所云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彼据士礼而言,速葬速虞之后,卒哭之前,其日尚赊,不可无祭,谓之为变。其既虞之后,变礼而之吉祭也。之,往也。既虞,往至吉祭。其礼如何?既虞比至於祔以来,必於是日接,谓於是三虞卒哭之间,刚日而连接其祭,谓恒用刚日。所以恒用刚日接之者,孝子不忍使亲每一日之间无所归依。
○注“末无”至“成事”。
○正义曰:“《虞礼》所谓他用刚日”者,此经所云“变”者,虞礼谓之“他”也。案《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哀荐日成事。”郑注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则虞与卒哭之间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耳。”如郑此言,《虞礼》谓之“他”,此经谓之“变”,其义一也。皆据速葬速虞者而言之。云“其祭,祝曰哀荐,日成事”,虽所行三事虞,卒哭及他之下,郑意惟属於他,故引来为注。其依时葬及虞者,后去卒哭虽远,其间不复祭。崔氏一解云:“虽依时葬,虞后至卒哭,仍以刚日接。”其义恐非也。《丧服小记》云“赴葬者”据士,故云“三月而卒哭”。此经亦据士,故云“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若大夫以上,赴葬、赴虞之后为接祭,至常葬之月,终虞之祭日乃止,其祝亦称哀荐云“成事”焉。
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期而神之,人情。
○期音基。
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为有凶邪之气在侧。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而往,未袭也。其已袭,则止巫,去桃茢。桃,鬼所恶。茢,萑苕,可扫不祥。
○茢音列,徐音例,杜预云:“黍穰也。”郑注《周礼》云:“苕帚。”恶,乌路反,注及下注同。凶邪,似嗟反,下注同。萑音完。苕,大雕反。所以异於生也。生人无凶邪。
[疏]“君临”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临臣丧之礼。“君”谓天子,臣丧未袭之前,咀荠临吊,则以巫执桃,祝执茢,又使小臣执戈。所以然者,恶其凶邪之气。必恶之者,所以异於生人也。若往临生者,但有执戈,无巫祝执桃茢之事,今有巫祝,故云“异於生”也。
○注“君闻”至“桃茢”。
○正义曰:“君闻大夫之丧,去乐卒事”者,昭十五年《公羊传》文。言“而往,未袭也”,是郑意所加之言也。《公羊》直云“去乐卒事”,郑必知往者,以下云柳庄之卒,卫侯不脱祭服而往,明其王有大臣之丧,亦当然也。以闻丧即往,故知“未袭”也。云“已袭,则止巫,去桃茢”者,“袭”谓死之明日,则止巫门外,去桃茢,祝代巫而入,又小臣执戈。郑知然者,案《丧大记》大夫之丧,将大敛,咀荠,巫止于门外,祝先入。又云《士丧礼》亦如此。又《士丧礼》大敛而往,“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此皆大敛之时,小敛及殡更无文,明与大敛同。直言巫止,无“桃茢”之文,《丧大记》虽记诸侯之礼,明天子亦然,故云“已袭,则止巫,去桃茢”也。此经所云,谓天子礼,故郑注《士丧礼》引《檀弓》云:“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以恶之,所以异於生也,皆天子礼也。”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居前,下天子也。以此言之,知此文据天子礼也。郑注《士丧礼》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亦谓未袭以前也。若已袭之后,茢亦去之,与天子同。是天子未袭之前,临臣之丧,巫祝、桃茢、执戈,三者并具。诸侯临臣丧,未袭之前,巫止,祝执茢,小臣执戈。若既袭之后,敛殡以来,天子与诸侯同。并巫止,祝代之,无桃茢。案《士丧礼》君吊之时,当大敛之节,而郑注云:“巫祝桃茢执戈,天子礼也。使祝代巫执茢,诸侯礼也。”以当大敛之时,而解为未袭前者,以《士丧礼》未袭之前,君无亲吊。今大敛君来,巫止门外,故郑以未袭之前解天子诸侯之异。必知袭后无桃茢者,案《丧大记》大敛唯有“巫止”之文,无桃茢之事,故注云:“此己袭,则止巫去桃茢。”下云:“荆人使公亲襚,巫先拂柩。”时荆王以襄二十八年十二月死,至明年正月,则殡来已久,得有始行袭礼。“巫先拂柩”者,彼云袭者,谓加衣於殡,非为尸加衣,故下云“拂柩”。及《左传》云“袚殡而襚”,是既殡也。公以楚人无礼於已,故公用天子未袭之前君临臣丧之法,以巫祝桃茢也。
丧有死之道焉,言人之死,有如鸟兽死之状。鸟兽之死,人贱之。先王之所难言也。圣人不明说,为人甚恶之。
○难,乃旦反。
[疏]“丧有”至“言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先王恐生者恶死者之事,言人之丧也,有如鸟兽死散之道焉。“先王之所难言”,死散之义,若言其死散,则人之所恶,故难言也。
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朝谓迁柩於庙。
○朝,直遥反,注及下皆同。其哀离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
[疏]“丧之”至“遂葬”。
○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死者朝庙之事。“丧之朝也”者,谓将葬前,以柩朝庙者,夫为人子之礼,出必告,反必面,以尽孝子之情。今此所以车载柩而朝,是顺死者之孝心也。然朝庙之礼,每庙皆朝,故《既夕礼》云:“其二庙,则馔於祢庙。”下云:“降柩,如初適祖。”则天子诸侯以下,每庙皆一日,至远祖之庙,当日朝毕,则为祖祭,至明日设遣奠而行。
○“其哀离其室也”者,谓死者神灵悲哀,弃离其室,故至於祖考之庙,辞而后行。殷人尚质,敬鬼神而远之,死则为神,故云朝而殡於祖庙。周则尚文,亲虽亡殁,故犹若存在,不忍便以神事之,故殡於路寝,及朝庙遂葬。夫子不论二代得失,皆合当代之礼,无所是非。以此言之,则周人不殡於庙。按僖八年“致哀姜”,《左传》云:“不殡于庙,则弗致也。”则正礼当殡於庙者,服氏云:“不薨於寝,寝谓小寝。不殡於庙,庙谓殡宫。鬼神所在谓之庙。”郑康成以为《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故殡於庙。杜预以为不以殡朝庙,未详孰是。
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神与人异道,则不相伤。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殆,几也。杀人以卫死者曰殉。用其器者,渐几於用人。
○殉,辞俊反,以人从死曰殉。畿音祈,又音机,下同。其曰明器,神明之也。神明,死者异於生人。涂车、刍灵,自古有之,刍灵,束茅为人马。谓之灵者,神之类。
○刍,初拘反。明器之道也。言与明器同。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殆於用人乎哉!俑,偶人也。有面目机发,有似於生人。孔子善古而非周。
○俑音勇。
[疏]“孔子”至“乎哉”。
○正义曰:此一节皆记者录孔子之言,善古非殷周之事,故云孔子谓夏家为明器者,知死丧之道焉。以孝子之事亲不可阙,故备其器物,若似生存;以鬼神异於人,故物不可用。孔子既论夏家之事,是又言殷代之非,故云,可哀哉!殷之送死者而用生者之祭器,不殆於用生人为殉乎哉!“殆”,近也,谓近於用乎生人为殉。所以近者,以生人食器而供死者,似若用生人而殉死人,故云近也。既言殷代之事,将言周代用偶人为非礼,故先言明器刍灵,后论偶人之事。故言“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死者之物,还可用涂车、刍灵,即明器之物一类,自古帝王所制而有之,此则岂不可为用,故云“明器之道”也。记者录孔子之言,又说孔子臧否古今得失,以其语更端,故重言“孔子”,谓古之为刍灵者善,谓周家为俑者不仁,不近於用生人乎哉!言近於用生人。所以近者,谓刻木为人,而自发动,与生人无异,但无性灵智识,故云近。此云“用人”,前言“用殉”,殉是已死之人,形貌不动,与器物相似,故言“用殉”。此云“用人”者,谓用生人入壙,今俑者形貌发动,有类生人,故云“用人”。上文云“涂车、刍灵”,此不言“涂车”,直云“刍灵”者,以其束茅为人,与俑者相对,故不取涂作车也。
○注“俑偶”至“非周”。
○正义曰:谓造作形体,偶类人形,故《史记》有土偶人、木偶人是也。云“孔子善古而非周”者,“古”谓周以前,虞以后,故上云“虞氏瓦棺,始不用薪”,明虞氏以来,始有涂车、刍灵。言“非周”者,谓周为俑人,如郑康成之意,则周初即用偶人,故《冢人职》“言鸾车象人”,司农注云:“象人谓以刍为人。”康成注引此“谓为俑者不仁”,是象人即俑人也。其馀车马器物犹为涂车,刍灵,故《校人》“大丧饰遣车之马,及葬埋之”,郑注云:“言埋之则是马涂车之刍灵。”是偶人之外,犹有涂车、刍灵之制,虽或用木,无机识发动。偶人谓之俑者,皇氏云:“机械发动踊跃,故谓之俑也。”
穆公问於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与?”仕焉而已者。穆公,鲁哀公之曾孙。
○为,于伪反,下“为君”、“为使人”皆同。与音馀,下同。子思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也。今之君子进人若将加诸膝,退人若将队诸渊,毋为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礼之有?”言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也。为兵主来攻伐曰戎首。
○膝音悉。队,本又作坠,直媿反。
[疏]“穆公”至“之有”。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为旧君著服之事。
○注“仕焉”至“曾孙”。
○正义曰:案《丧服》齐衰三月章为旧君凡有三条,其一云“为旧君,君之母妻”,传云“仕焉而已者也”。注云:“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兼服其母妻。其二“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传云“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注云:“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长子去可以无服”,此则大夫身不为服,唯妻与长子为旧君耳。其三为“旧君”,注云“大夫待放未去者”,传曰“大夫去君,扫其宗庙,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注云“以道去君,为三谏不从,待放於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若已绝则不服也。以此言之,凡旧君,若年老致仕,退归在国不仕者,身为之服齐衰三月,并各服其母妻也。若三谏不从,待放已去而绝者,唯妻与长子服之,己则无服。若待放未去,爵位未绝,身及妻子皆为之服。然则去仕他国,己绝之后,不服旧君。而《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则违诸侯之诸侯反服,得为旧君服者,《杂记》所云,谓不便其居,或辟仇雠,有故不得在国者。故《孟子》:“齐宣王问孟子云:‘礼为旧君有服,何如斯可为服矣?’《孟子》对曰:‘谏行言听,膏泽下於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送至彼国,明其无罪。其所往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者得为旧君反服矣。’”与《杂记》同。郑注此云“仕焉而已者”,取《丧服》第一条,谓年老致仕在国者。郑必以第一条解之者,以穆公所问为旧君之反服,宜问丧服正礼,故以第一条致仕者解之。其实亦兼三谏未绝及有故出在他国者,故下子思云“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是也。云“穆公,鲁哀公之曾孙”者,案者,案《世本》云“哀公生悼公灵,灵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也。
○注“言放逐之臣,不服旧君也”。
○正义曰:言放逐之臣者,解经中今之君子进人退人不能以礼也。如此者不服旧君,谓三谏不从,去而已绝,及不能三谏,辟罪逃亡。言“放”者,则宣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是也。言“逐”者,则《春秋》诸侯大夫言出奔是也。
悼公之丧,季昭子问於孟敬子曰:“为君何食?”悼公,鲁哀公之子。昭子,康子之曾孙,名强。敬子,武伯之子,名捷。
○捷,在接反。敬子曰:“食粥,天下之达礼也。吾三臣者之不能居公室也,四方莫不闻矣。言邻国皆知吾等不能居公室,以臣礼事君也。三臣,仲孙、叔孙、季孙也。勉而为瘠,则吾能,毋乃使人疑夫不以情居瘠者乎哉?我则食食。”存时不尽忠,丧又不尽礼,非也。孔子曰:“丧事不敢不勉。”
○瘠,徐在益反。夫音扶。食食,上如字,下音嗣。
卫司徒敬子死,司徒,官氏,公子许之后。子夏吊焉,主人未小敛,绖而往。子游吊焉,主人既小敛,子游出绖,反哭。皆以朋友之礼往,而二人异。子夏曰:“闻之也与?”曰:“闻诸夫子,主人未改服,则不绖。”
[疏]“卫司”至“不绖”。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者主人改服乃改服之事。
○注“皆以”至“人异”。
○正义曰:此唯云“绖”,郑知是朋友者,凡吊者主人成服,则客乃服吊绖,今此随主人,主人始小敛未成服,而已便出著绖,故知有緦之恩,随主人变,如五服亲也。又至小敛出绖反哭,与子游前裼裘吊朋友同也,前子游云“带绖”,故知是朋友。此下不云“带”,知是朋友者,凡吊则应弁绖环绖之属也。此虽不云“带”,凡单云“绖”,则知有带,犹如《丧服》云“苴绖”,《檀弓》为师“二三子皆绖而出”,及“朋友群居则绖”,皆是包“带”之文也。
曾子曰:“晏子可谓知礼也已,恭敬之有焉。”言礼者,敬而已矣。有若曰:“晏子一狐裘三十年,遣车一乘,及墓而反。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晏子焉知礼?”言其大俭偪下,非之。及墓而反,言其既窆则归,不留宾客有事也。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遣车之差,大夫五,诸侯七,则天子九。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杂记》曰:“遣车视牢具。”
○遣,弃战反。乘,绳证反。个,古贺反。焉,於虔反。木音泰,或他佐反。逼音逼,本或作逼。包,伯交反。曾子曰:“国无道,君子耻盈礼焉。国奢则示之以俭,国俭则示之以礼。”时齐方奢,矫之是也。
[疏]“曾子”至“以礼”。
○正义曰:此一节论晏子故为非礼以矫齐之事。
○有子者,孔子弟子有若也。闻曾子说晏子知礼,故举晏子不知礼之事以拒曾子也。狐裘贵在轻新,而晏子一狐裘三十年,是俭不知礼也。“遣车一乘”者,其父晏桓子是大夫,大夫遣车五乘,其葬父唯用一乘,又是俭失礼也。
○“及墓而反”者,“及墓”谓葬时也。礼,窆后孝子赠币辞亲,辞亲毕,而亲情宾客应是送别,别竟乃反。于时晏子窆竟则反,宾客并去,又是俭失礼也。
○“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者,此更举正礼以证晏子失礼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臂臑也。折为七段五段,以七乘五乘遣车载之。今晏子略不从礼数,是不知也。
○“晏子焉知礼”者,条失事已竟,故此并结晏子焉知礼也。
○注“言其”至“非之”。
○正义曰:“大俭”解三十年一狐裘,并“及墓而反”也。“偪下”解一乘也。“下”谓其子及凡在巳下者也。大夫五乘,適子三乘,今其父自用一乘,则其子更无,是“偪下”也。
○注“及墓”至“牢具”。
○正义曰:经唯云“及墓而反”,郑知不以及墓而反,而云“既窆则归”者,晏子虽为俭约,不应柩未入壙则归,故云“既窆”也。云“不留宾客有事也”者,案《既夕礼》:“乃窆,主人哭,踊无筭,袭,赠用制币玄纁束。拜稽颡,踊如初。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宾出,则拜送。藏器於旁,加见。藏苞筲於旁,加杭席。覆之,加杭木。实士三,主人拜乡人,乃反哭。”今晏子既窆,赠币,拜稽颡,踊讫则还,不复拜宾及送宾之事,故云“不留宾客有事也”。云“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者,案《士丧礼》无遣车,诸侯之士一命。《曲礼》云:“三赐不及车马。”故诸侯之士无遣车也。若诸侯大夫,虽未三命,以其位尊,故得有遣车。知天子遣车九乘者,案《杂记》诸侯七月而卒哭,天子则九月而卒哭。今诸侯七乘,故知天子九乘也。云“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者,案《大行人》上公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今总云七乘,是不以命数,丧事略也。引“《杂记》云:遣车视牢具”者,以证经个与遣车首墁,故云个是牢具也。故《杂记》注云:“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案《既夕礼》“苞牲取下体”,郑注:“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是一牲取三体。士少牢二牲,则六体也。分为三个,一个有二体。然大夫以上,皆用大牢,牲有三体,凡九体。大夫九体分为十五段,三段为一包,凡为五包。诸侯分为二十一段,凡七包。天子分为二十七段,凡九包。盖尊者所取三体,其肉多。卑者虽取三体,其肉少。郑又云:“天子遣奠用马牲,其取个未详也。”此遣奠所包,皆用左胖,以其丧礼反吉。《士虞礼》“载左胖也”。
国昭子之母死,问於子张曰:“葬及墓,男子、妇人安位?”国昭子,齐大夫。子张曰:“司徒敬子之丧,夫子相,男子西乡,妇人东乡。”夹羡道为位。夫子,孔子也。
○相,息亮反,下注同。乡,许亮反,下皆同。侠,古洽反,一音颊。羡,徐音贱,《音义隐》云:“羡,车道。”曰:“噫!毋。”噫,不寤之声。毋,禁止之辞。
○噫,本又作意,同,于其反。毋音无。曰:“我丧也斯沾。斯,尽也。沾读曰觇。觇,视也。国昭子自谓齐之大家,有事人尽视之,欲人观之,法其所为。
○斯音赐。沾依注音觇,敕廉反。尔专之,宾为宾焉,主为主焉。专犹司也。时子张相。妇人从男子皆西乡。”非也。
[疏]“国昭”至“西乡”。
○正义曰:此一节论葬之在壙,男女面位之事。
○“曰:噫,毋”者,止子张也。子张既相,以男子西乡,妇人东乡,而昭子不悟礼意,乃曰:“噫,毋得如是男子西乡,妇人东乡。”既止子张,又自言我居丧也,既是齐之大家。斯,尽也。人尽来觇视於我,当须更为别礼,岂得以依旧礼。专犹同也。尔当同此妇人与男子一处,若妇女之宾为宾位焉,与男子之宾同处,妇女之主为主位焉,与男子之主同处。於是昭子家妇人从男子皆西乡,同在主位,宾之男子及宾之妇人皆西厢东乡。言非也。
穆伯之丧,敬姜昼哭。文伯之丧,昼夜哭。孔子曰:“知礼矣。”丧夫不夜哭,嫌思情性也。文伯之丧,敬姜据其床而不哭,曰:“昔者吾有斯子也,吾以将为贤人也。盖见其有才艺。吾未尝以就公室。未尝与到公室,观其行也。季氏,鲁之宗卿,敬姜有会见之礼。
○行,下孟反。见,贤遍反,下文“不敢见”同。今及其死也,朋友诸臣未有出涕者,而内人皆行哭失声。斯子也,必多旷於礼矣夫。”内人,妻妾。
○夫音扶,下同,本亦有无“夫”字者。
[疏]“穆伯”至“矣夫”。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夫不夜哭,并母知子贤愚之事。
○“斯子也,必多旷於礼矣夫”。
○正义曰:斯,此也。旷犹疏薄也。言此子平生为行,必疏薄於宾客朋友之礼,故宾客朋友未有感恋为之出涕者。此不哭者,谓暂时不哭,故上云“昼夜哭”是也。案《家语》云:“文伯歜卒,其妻妾皆行哭失声。敬姜戒之曰:‘吾闻好外者士死之,好内者女死之。今吾子早夭,吾恶其好内闻也。二三妇共祭祀者,无加服。’孔子闻之曰:‘女智莫若公父氏之妇,知礼矣。’”与此不同者,彼戒妇人而成子之德,此论子之恶,各举一边,相包乃具。
季康子之母死,陈亵衣。亵衣,非上服。陈之,将以敛。敬姜曰:“妇人不饰,不敢见舅姑。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於斯?”命彻之。言四方之宾来,严於舅姑。敬姜者,康子从祖母。
○从,才用反。
[疏]注“敬姜者,康子从祖母”。
○正义曰:案《世本》:“悼子纪生平子意如,意如生桓子斯,斯生康子肥。”《世本》又云:“悼子纥生穆伯靖。”靖与意如是亲兄弟,意如是康子祖,穆伯是康子祖之兄弟,敬姜是穆伯之妻,故云“康子从祖母”也。
有子与子游立,见孺子慕者,有子谓子游曰:“予壹不知夫丧之踊也,予欲去之久矣。情在於斯,其是也夫。”丧之踊犹孺子之号慕。
○去,羌吕反。号,户刀反。子游曰:“礼有微情者,节哭踊。有以故兴物者,衰绖之制。有直情而径行者,戎狄之道也。哭踊无节,衣服无制。
○径,古定反。礼道则不然。与戎狄异。人喜则斯陶,陶,郁陶也。
○陶,徒刀反。陶斯咏,咏,讴也。
○咏音咏。讴,本亦作呕,鸟侯反。咏斯犹,犹当为摇,声之误也。摇谓身动摇也,秦人犹、摇声相近。
○犹依注作摇,音遥。近,附近之近。犹斯舞,手舞之。舞斯愠,愠犹怒也。愠斯戚,戚,愤恚。
○愠斯戚,纡运反。此喜怒哀乐相对,本或於此句上有“舞斯愠”一句,并注皆衍文。愤,扶粉反。恚,一瑞反。戚斯叹,叹,吟息。
○吟,本或作唫,鱼金反。叹斯辟,辟,拊心。
○辟,婢亦反,抚心也。辟斯踊矣。踊,跃。
○跃,羊灼反。品节斯,斯之谓礼。舞踊皆有节,乃成礼。人死,斯恶之矣。无能也,斯倍之矣。无能,心谓之无所复能。
○恶,乌路反。倍音佩,下同。复,扶又反。是故制绞衾,设蒌翣,为使人勿恶也。绞衾,尸之饰。蒌翣,棺之墙饰。《周礼》蒌作柳。
○绞衾,户交反,下音饰。蒌音柳。翣,所甲反。始死,脯醢之奠。将行,遣而行之。既葬而食之。将行,将葬也。葬有遣奠。食,反虞之祭。
○食音嗣,注同,谓虞祭也。未有见其飨之者也。自上世以来,未之有舍也,为使人勿倍也。舍犹废也。
○舍音舍,注同。故子之所剌於礼者,亦非礼之訾也。”訾,病也。
○訾,似斯反。
[疏]“有子”至“訾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游言制礼有节之事。
○“有子与子游同立,见孺子号慕者,有子谓子游曰:予壹不知夫丧之踊也”,言我专壹,不知夫丧之踊也,何须有节?直似孺子慕者,其事足矣。予欲去此踊节,其意久矣。斯,此也。言孝子之情在於此,小儿直号慕而已。“其是也夫”,但如小儿,其事即是,何须为哭踊之节。子游乃对之曰:“礼有微情者。”微,杀也。言若贤者丧亲,必致灭性,故制使三日而食,哭踊有数,以杀其内情,使之俯就也。何胤云:“哭踊之情,必发於内。谓之微,微者,不见也。”
○“有以故兴物”者,兴,起也。“物”谓衰绖也。若不肖之属,本无哀情,故为衰绖,使其睹服思哀,起情企及也。引由外来,故云“兴物”也。然衰绖之用,一则为孝子至痛之饰,二则使不肖之人企及,今止说“兴物”以对,微情之故。“有直情而径行者,戎狄之道也”,谓直肆巳情而径行之也,无哭踊节制,乃是戎狄之道。
○“礼道则不然”者,“然”犹如是也,言中国礼道则不如是夷狄也。
○“人喜则斯陶”者,为明踊以节,而踊由心哀,故此以下极言哀乐之本也。喜者,外竟会心之谓也。斯,语助也。陶者,郁陶。郁陶者,心初悦而未畅之意也。言人若外竟会心,则怀抱欣悦,但始发俄尔,则郁陶未畅,故云“斯陶”也。《尔雅》云:“郁陶,繇喜也。”何胤云:“陶,怀喜未畅意也。《孟子》曰:‘郁陶以思君。’”
○“陶斯咏”者,咏,歌咏也。郁陶情转畅,故口歌咏之也。
○“咏斯犹”者,摇动身也。咏歌不足,渐至自摇动身体也。“犹斯舞”者,舞,起舞也。摇身不足,乃至起舞,足蹈手扬,乐之极也。
○“舞斯愠”者,愠,怒也,外竟违心之谓也。凡喜怒相对,哀乐相生,故若舞而无节,形疲厌倦,事与心违,故所以怒生。怒生由於舞极,故云“舞斯愠”也。故《曲礼》云:“乐不可极。”即此谓也。何胤云:“乐终则愠起,非始之愠相连系也。”
○“愠斯戚”者,戚,愤恚也。怒来戚心,故愤恚起也。此句对“喜斯陶”也。
○“戚斯叹”者,叹,吟息也。愤恚转深,故因发吟息也。此句对“陶斯咏”。
○“叹斯辟”者,辟,抚心也。叹息不泄,故至抚心也。此句对“咏斯犹”。
○“辟斯踊矣”者,抚心不泄,乃至跳踊奋击,亦哀之极也。此句对“犹斯舞”也。
○“品节斯,斯之谓礼”者,品,阶格也。节,制断也。斯,此也。此之谓於哀乐也。若喜而不节,自陶至舞,俄倾不愠生。若怒而不节,从戚至踊,踊极则笑,故夷狄无礼,朝殒夕歌,童儿任情,倏啼欻笑。今若品节此二涂,使踊舞有数,有数则久长,故云此之谓礼。如郑此《礼》本云“舞斯愠”者,凡有九句,首末各四,正明哀乐相对。中央“舞斯愠”一句,是哀乐相生,故一句之中,有“舞”及“愠”也。而郑诸本亦有无“舞斯愠”一句者,取义不同。而郑又一本云:“舞斯蹈,蹈斯愠”,益於一句,凡有十句,当是后人所加耳,亦不得对。而卢《礼》本亦有“舞斯愠”之一句。而王《礼》本又长云“人喜则斯循,循斯陶”,既与卢、郑不同,亦当新足耳。
○“人死斯恶之矣”者,以上明辟踊之节,以下明饰丧以奠祭之事。“人死斯恶之”者,以人身既死,形体腐败,故恶之,故倍之。以其恐恶之,故制绞紟衾,设蒌翣以饰之,故使人勿恶也。以其恐倍之,故始死设脯醢之奠,以至於葬,将行之,又设遣奠而行送之,既葬反哭,设虞祭以食之。虽设奠祭,未曾见其死者而飨食之也。既不飨食,自上世以来,未之有舍此奠祭而不为者也,所以设奠祭者,为使人勿倍其亲故也。礼意既然,不可无节,故子之所讥剌於礼有踊节者,亦非礼之病害也。言哭踊有节,正是礼之所宜,非礼之病。上有若见孺子之慕,唯讥哭踊有节,不讥绞衾奠祭之事,子游秖应答以辟踊即止。今更陈绞衾、脯醢之事者,以有若之意,欲直同孺子,生者不节其哀,死者不加其饰,故子游既言生节哀,遂说死者加饰,备言礼之节制与夷狄不同也。
吴侵陈,斩祀杀厉。祀,神位有屋树者。厉,疫病。吴侵陈,以鲁哀元年秋。
○疫音役。师还出竟,陈大宰嚭使於师,夫差谓行人仪曰:“是夫也多言,盍尝问焉?师必有名,人之称斯师也者,则谓之何?”大宰、行人,官名也。夫差,吴子光之子。盍,何不也。尝犹试也。夫差修旧怨,庶几其师有善名。
○还音旋。竟音境。大音泰,注及下文注“大宰”、“大师”、“大史”、“大庙”、“大傅”皆同。嚭,普彼反。使,色吏反。夫差音扶,下初佳反,吴王名,阖庐子。盍,户腊反。大宰嚭曰:“古之侵伐者,不斩祀,不杀厉,不获二毛。获谓系虏之。二毛,鬓发斑白。
○斑,伯山反,本又作颁,音同。今斯师也,杀厉与?其不谓之杀厉之师与?”欲微切之,故其言似若不审然,正言杀厉,重人。
○与音馀,下及注“有此与”同。曰:“反尔地,归尔子,则谓之何?”子谓所获民臣。曰:“咀荃讨敝邑之罪,又矜而赦之,师与有无名乎?”又微劝之,终其意。吴楚僣号称王。
[疏]“吴侵”至“名乎”。
○正义曰:此一节明征伐不合斩祀杀厉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吴侵”至“年秋”。
○正义曰:知者,案《左传》:“吴伐楚,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有田从田,无田从党。’逢滑当公而进,曰:‘楚未可弃,吴未可从。’陈怀公遂不从吴子光之召。至今夫差克越,乃修先君之怨。秋八月,吴侵陈,修旧怨。”是其事。案哀六年吴伐陈,郑知非六年者,称“伐”不云“侵”。哀元年经虽不见,传云“吴侵陈”,与此文同,俱云“侵”,故为哀元年。
○“夫差”至“之何”。
○夫差既见陈大宰嚭来,谓行人之官名仪曰:“是夫也多言。”夫,谓大宰嚭,言是大宰嚭也,博闻强识,多有所言。盍,何不也。尝,试也。何不试就问焉。我脩先君之怨而兴此师,必有善名在外,众人称此师也,则谓之何?欲令行人仪以此辞而问大宰嚭也。
○注“大宰”至“之子”。
○正义曰:据《周礼》有大宰卿一人,又有大、小行人,故知大宰及行人皆官名。此大宰嚭与吴大宰嚭名号同而人异也。云“夫差,吴子光之子”者,《世本》及《吴世家》文也。
○“古之侵伐者,不斩祀,不杀厉,不获二毛”。
○此谓以至胜攻至暴,用兵如此。若两军相敌则不然。《左传》云:“虽及胡耇,获则取之。”大宰嚭特举古之善以駮吴师之恶。
○注“正言杀厉重人”。
○正义曰:以其杀人,故重於斩祀。若其不杀,直拘囚人而已,则轻也。故《穀梁传》云:“苞人民欧牛马曰侵,斩树木坏宫室曰伐。”是侵轻而伐重也。
○“师与有无名乎”者,既反地归子,其事既善,师岂有无善名乎?言必有善名也。“与是”语辞。
○注“又微劝之,终其意”。
○正义曰:上以“微切之”,谓讥斩祀杀厉,今复劝之反地归子,故言“又”也。因吴王反地归子,则云师有善名,是“微劝之”也。“终其意”者,上讥切斩祀及杀厉,是初有其意,欲吴哀矜,既得吴哀矜,则云师有善名,是终竟其欲哀矜之意。
颜丁善居丧,颜丁,鲁人。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及殡,望望焉如有从而弗及。既葬,慨焉如不及其反而息。从,随也。慨,惫貌。
○慨,皆爱反。惫,皮拜反。
[疏]“颜丁”至“而息”。正义曰:此一节论孝子居丧哀杀有渐之事。
○“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者,“皇皇”犹彷徨,如所求物不得。上《檀弓》云:“始死,充充如有穷。”谓形貌穷屈,亦彷徨求而不得之心。彼此各举其一。
○“及殡,望望焉如有从而弗及”者,谓殡后容貌望望焉,如有从逐人后行而不及之。上《檀弓》云“既殡,瞿瞿如有求而不得”,与此亦同也。但始死,据内心所求,殡后,据外貌所求,故此经始死求而不得,据内心也。上《檀弓》云“既殡,求而不得”,据外貌也。
○“既葬,慨焉如不及”者,谓既葬之后,中心悲,慨然如不复所及。既不可及,“其反而息”者,上殡后云从而不及,似有可及之理。“既葬,慨焉如不及”,谓不复可及,所以文异也。上《檀弓》云:“既葬,皇皇如有望而不至。”此谓“既葬慨焉如不及”,亦同也。此“始死,皇皇”者,是皇皇之甚,故云“如有求而弗得”。上《檀弓》云“既葬,皇皇”是轻,故云“望而不至”。此既葬则止,不说练祥,故葬后则慨然。止《檀弓》葬后更说练祥,故云:“练而慨然,祥而廓然。”但亲之死亡,哀悼在心,初则为甚,已后渐轻,皆有求而不得,望而不及,但所据有浅深耳。殡后虽据外貌,亦犹哀在内心,但稍轻耳,故郑注上《檀弓》云:“皆哀悼在心之貌。”
子张问曰:“《书》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诸?”时人君无行三年之丧,礼者问有此与?怪之也。讙,喜说也。言乃喜说,则民臣望其言久。
○讙音欢。说音悦,下同。仲尼曰:“胡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听於冢宰三年。”冢宰,天官卿,贰王事者,三年之丧,使之听朝。
[疏]“子张”至“三年”。
○正义曰:此一节论世子遭丧冢宰听政之事。
○“言乃讙”者,《尚书无逸》云:“言乃雍。”雍、讙字相近,义得两通,故郑随而解之。
知悼子卒,未葬。悼子,晋大夫荀盈,鲁昭九年卒。
○知音智,下同。平公饮酒,与群臣燕。平公,晋侯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