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29/83)-汉-郑玄

2026-07-29T12:24:26

(本文为《礼记正义》第 29/83 部分)

○“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免丧之后则应迎妇,必须女之父母请者,以婿家既葬,致命於已,婿既免丧,所以须请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女之父母死,已葬之后,女之伯父致命於男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男氏许诺,而不敢娶。女免丧,婿之父母使人请,女家不许婿而后别娶,礼也。阳唱阴和,婿之父母使人请昏,而女家得有不许者,亦以彼初葬讫,致命於已故也。
曾子问曰:“亲迎女在涂,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布深衣、缟总,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
○迎,鱼敬反,下同。缟,古老反。总音揔。
[疏]“曾子”至“趋丧”。
○正义曰:“女改服”者,谓女在涂闻舅姑丧,即改嫁时之衣服。嫁服者,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则鞠衣。故《士昏礼》云:“女次纯衣。”纯衣即褖衣也。
○注“布深”至“之服”。
○正义曰:深衣谓衣裳相连,前后深邃,故曰“深衣”。缟,白绢也。总,朿发也,长八寸。女在涂,以其闻丧,即改嫁服,故云“未成服之服”也。《士丧礼》注“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将齐衰者,骨笄而纚。至将敛时,则妇人亦去笄纚而髽”,皆不云缟总,文或略也。
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奔丧服期。
○期,居宜反,下同。“如婿亲迎,女未至,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如之何?”
[疏]注“奔丧服期”。
○正义曰:经云“女反”,故知“奔丧”。《丧服》期云“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三年”,今既在涂,非复在室,故知“服期”。但在室之女父卒,为母亦三年。今既在涂,故为父母同皆期也。於时女亦改服布深衣缟总,反而奔丧。
孔子曰:“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内次,然后即位而哭。”不闻丧即改服者,昏礼重於齐衰以下。曾子问曰:“除丧则不复昏礼乎?”复犹偿也。
○偿音尝。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於初?”重喻轻也。同牢及馈飨相饮食之道。
○过,古卧反。饮,於鸩反。食音嗣。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亲骨肉也。
○离,力智反。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重世变也。
[疏]“孔子”至“而哭”。
○正义曰:女既未至,闻婿家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废其昏礼,男女变服就位哭。男谓婿也,不入大门,改其亲迎之服,服深衣於门外之次。女谓妇也,入大门,改其嫁服,亦深衣於门内之次。男女俱改服毕,然后就丧位而哭,谓於婿家为位也。皇氏以为就丧家为位哭也。然曾子唯问齐衰大功,不问小功者,以小功轻,不废昏礼待昏礼毕乃哭耳,故《杂记》云“小功可以冠子取妇”,明与大功及期异也。此文据婿家齐衰大功之丧。若女家齐衰大功之丧,皇氏云“女不反归,其改服即位,与男家亲同也”。此不见丧而改服,《奔丧礼》注云“不见丧,不改服者“,崔氏云:“奔丧不见,丧不改服,谓不改素冠而著免,其改吉服著布深衣素冠,闻丧即改之。”
○注“不闻”至“以下”。
○正义曰:上文云女闻婿之父母丧,在涂即改服。今女闻婿齐衰大功之丧,入门始改服,故云“不闻丧即改服者,昏礼重於齐衰以下”者,按《礼运》云:“三年之丧,与新有昏者,期不使。”又《王制》云:“齐衰大功,三月不从政。”是昏礼重於齐衰以下也。此谓在涂闻齐衰大功废昏礼。若妇巳揖让入门,内丧则废,外丧则行昏礼,约上《冠礼》之文。此熊氏之说。然昏礼重於冠,故《杂记》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小功之末,可以取妻”也。
○注“复犹偿也”。
○正义曰:复是反覆之义,故为偿也。曾子以初昏遭丧,不得成礼,除丧之后,岂不酬偿,更为昏礼乎?
○“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於初”,过时不祭,谓四时常祭也。谓祭重而昏轻,重者过时尚废,轻者不复可知。熊氏云:“若丧祭及禘祫祭,虽过时,犹追而祭之。”故《禘祫志》云:“昭十一年齐归薨。十三年会于平丘,冬,公如晋,不得祫。至十四年乃追而祫之,十五年乃禘也。”又僖公八年春当禘,以正月会王入于洮,故七月而禘,故《杂记》云“三年之丧既<索页>,其练祥皆行”,是追行前练祥祭也。
○注“重喻”至“之道”。
○正义曰:祭祀是奉事鬼神,故为重。昏礼是生人燕饮,故为轻。喻,明也。据重者尚废,以明轻者废可知也,故云“重喻轻也”。
○注“重世变也”。
○正义曰:所以不举乐者,思念巳之取妻嗣续其亲,则是亲之代谢,所以悲哀感伤,重世之改变也。
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於祢,成妇之义也。”谓舅姑没者也。必祭,成妇义者,妇有供养之礼,犹舅姑存时,盥馈特豚於室。
○供,九用反。养,羊尚反。盥馈音管;下其位反。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於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迁,朝庙也。婿虽不备丧礼,犹为之服齐衰也。
○菲一本作屝,扶畏反,草屦。朝,直遥反。为,于伪反,下“为庶母”、“为其”、下文“君为”皆同。
○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未有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
[疏]“三月”至“义也”。
○正义曰:此谓舅姑亡者,妇入三月之后,而於庙中以礼见於舅姑,其祝辞告神,称来妇也。谓选择吉日,妇亲自执馔,以祭於祢庙,以成就妇人盥馈之义。
○注“谓舅”至“於室”。
○正义曰:若舅姑存者,於当夕同牢之后,明日妇执枣栗腶脩见於舅姑。见讫,舅姑醴妇。醴妇讫,妇以特豚盥馈舅姑。盥馈讫,舅姑飨妇,更无三月庙见之事。此是《士昏礼》之文。若舅姑既没,虽昏夕同牢礼毕,明日无见舅姑盥馈之事,至三月乃奠菜於舅姑之庙,故《昏礼》云“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是也。昏礼奠菜之后,更无祭舅姑之事,此云“祭於祢”者,正谓奠菜也。则庙见奠菜、祭祢是一事也。熊氏云:“如郑义,则从天子以下至於士,皆当夕成昏。”舅姑没者,三月庙见,故成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郑云致之使孝,非是始致於夫妇也。又隐八年郑公子忽先配而后祖,郑以祖为祖道之祭,应先为祖道然后配合。今乃先为配合,而后乃为祖道之祭。如郑此言,是皆当夕成昏也。若贾、服之义,大夫以上,无问舅姑在否,皆三月见祖庙之后,乃始成昏,故讥郑公子忽先为配匹,乃见祖庙,故服虔注云“季文子如宋致女”,谓成昏。是三月始成昏,与郑义异也。若舅姑偏有没者,庾氏云:“昏夕厥明,即见其存者,以行盥馈之礼,至三月不须庙见亡者。”崔氏云:“厥明妇盥馈於其存者,三月庙见於其亡者。”未知孰是。此盥馈庙见,皆谓適妇。其庶妇,按《士昏礼》:“庶妇则使人醮之,妇不馈。”注云:“使人醮之,不飨也。不馈者,共养统於適也。”以此言之,则庶妇不馈舅姑,舅姑不飨也,使人醮之以酒而巳。既不馈,亦不庙见也。《昏礼》唯云“不馈”,不云不见,则庶妇亦以枣栗腶脩见舅姑也。三月庙见之礼,必待三月,一时天气改变,乃可以事神也。
○“不迁”至“妇也”。
○妇既死於巳寝,将反葬於女氏之党,故其柩不迁移朝於婿之祖庙,言祔祭之时,又不得祔於皇姑庙也。皇,大也,君也。称皇者,尊之也。凡人为妻,齐衰杖而菲屦。今婿为之不杖、不菲、不次。菲,草屦也。不次谓不别处止哀次也。婿为妻合服齐衰杖而菲屦,及止哀次。今未庙见而死,其婿唯服齐衰而巳,其柩还归葬於女氏之党,以其未庙见,不得舅姑之命,示若未成妇。然其实巳成妇,但示之未成妇礼,欲见其不敢自专也。
○注“犹为之服齐衰也”。
○正义曰:此经但云“不杖不菲”,不云不服,故知服齐衰。其女之父母,则为之降服大功,以其非在家,婿为之服齐衰期,非无主也。
○注“未有”至“斩衰”。
○正义曰:所以既葬除者,婿於女未有期之恩,女於婿未有三年之恩。以婿服齐衰,故知女服斩衰。
曾子问曰:“丧有二孤,庙有二主,礼与?”怪时有之。
○与音馀,下“礼”与同。孔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未知其为礼也。尊喻卑也。神虽多,犹一一祭之。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及反,藏诸祖庙。庙有二主,自桓公始也。伪犹假也。举兵以迁庙主行,无则主命。为假主,非也。
○亟,徐起吏反。丧之二孤,则昔者灵公適鲁,遭季桓子之丧,卫君请吊。哀公辞,不得命。公为主,客入吊。康子立於门右,北面。公揖让,升自东阶,西乡。客升自西阶吊,公拜兴哭,康子拜稽颡於位。有司弗辩也。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辩犹正也。若康子者,君吊其臣之礼也。邻国之君吊,君为之主,主人拜稽颡,非也,当哭踊而巳。灵公先桓子以鲁哀公二年夏卒,桓子以三年秋卒,是出公也。
○乡,许亮反。先,悉荐反。夏,户嫁反。
[疏]“曾子”至“过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不得有二孤,庙不得有二主之事,各随文解之。
○“孔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者,天有二日,则草木枯萎;土有二王,则征伐不息,《老子》云“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是也。
○注“尊喻卑也”者,尊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卑谓丧有二孤,庙有二主。喻,明也。尊者,尚不可二,明卑者不二可知也。举尊以明卑,故云“尊喻卑也”。云“神虽多,犹一一祭之”者,解尝、禘、郊、社尊无二上之意。以尝禘之时,虽众神并在,犹先尊后卑,一一祭之,不一时总祭,故云“尊无二上”也。
○“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者,此说二主之由。桓公名小白,作霸主。亟,数也。伪。假也。言作假主以行,而反藏於祖庙,故有二主也。举兵为南伐楚,北伐山戎,西伐白狄,故云数举兵也。
○“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
○上云“自桓公始”,此不云自季康子始而云康子之过者,此孔子答曾子之时,上去桓公巳远,二主行来又久,故云“自桓公始也”。康子之过者,正当孔子之时,未知后代行之以以否,不得云自季康子始,但见当时失礼,故云“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
○注“辩犹”至“公也”。
○正义曰:若康子者,经云“有司”,谓当时执事之有司,畏季子之威,不敢辩正,故云“若康子者”。若,顺也。云“君吊其臣之礼也”者,按《士丧礼》:“君使人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丧大记》云:“大夫既殡,君吊,主人门右,北面哭拜稽颡。”今季康子与之同,故云“君吊其臣之礼也”。云“邻国之君吊,君为之主”者,以宾主尊卑宜敌,故君为主,主则拜宾,康子又拜,故云“非也,当哭踊而巳”,但唯君答拜耳。出公来吊,《春秋》不见经者,盖为吊而来,非有国之大事,故略而不书於经也。出公辄,是灵公孙也。曾子所问,皆前孤后主。今答前主后孤者,谓齐桓公之时事在前,卫君之事在后。
曾子问曰:“古者师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庙之主以行,则失之矣。齐车,金路。
○守,手又反,本亦作狩。齐,侧皆反,本亦作斋,注及下同;齐车,祭祀所乘金辂也。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唯天子崩,诸侯薨,与去其国,与祫祭於祖,为无主耳。吾闻诸老聃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老聃,古寿考者之号也。与孔子同时。藏诸主於祖庙,象有凶事者聚也。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也。
○祫音洽。聃,他甘反。老聃,即老子也。祔音附。君去其国,大宰取群庙之主以从,礼也。鬼神依人者也。
○从,才用反,下“裨从”、“而从”同。祫祭於祖,则祝迎四庙之主。祝,接神者也。主出庙入庙,必跸。’跸,止行也。
○跸音毕。老聃云。”
○曾子问曰:“古者师行无迁主,则何主?”孔子曰:“主命。”问曰:“何谓也?孔子曰:“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载于齐车以行。每舍奠焉,而后就舍。以脯醢礼神,乃敢即安也。所告而不以出,即埋之。反必告,设奠,卒,敛币、玉,藏诸两阶之间,乃出。盖贵命也。”
[疏]“曾子”至“命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师出当取迁庙主,及币帛皮圭以行庙无虚主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齐车金路”。
○正义曰:按《齐仆》云“掌驭金路”,《大驭》“掌驭玉路”。凡祭祀皆乘玉路,齐车则降一等,乘金路也。“迁庙主行”者,皇氏云“谓载新迁庙之主”,义或然也。
○注“老聃”至“名也”。
○正义曰:按下文“助葬於巷党,老聃曰:丘止柩”,又庄子称孔子与老聃对言,是与孔子同时也。按《史记》云:“老聃,陈国苦县赖乡曲仁里也。为周柱下史,或为守藏史。”郑注《论语》云:“老聃,周之大史,未知所出。”云“象有凶事者聚也”者,此实凶事而云象者,以凶事生人自聚,今主亦集聚,似生人之聚,故云象也。云“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也”者,《檀弓》云:“卒哭曰成事,谓渐成吉事。”《檀弓》又曰:“明日祔于祖。”是卒哭之事,在祔祭之前。郑必云“先祔之祭名”者,以卒哭主各反其庙者,为明日祔时,须以新死者祔祭於祖,故祖主先反庙也。
○注“祝接神者也”。
○正义曰:以其祫祭於祖,是祝之所掌之事,故祝迎四庙之主。若去其国,非祭祀之事,故大宰取群庙之主以从,鬼神依人故也。祫祭於祖,则迎四庙之主,祝主接神,故迎之也。祫,合祭。祖,大祖。三年一祫,谓当祫之年,则祝迎高、曾、祖祢四庙,而於大祖庙祭之。天子祫祭,则迎六庙之主,今言迎四庙者,举诸侯言也。主出庙入庙必跸。主谓木主,群庙之主也。主:天子一尺二寸,诸侯一尺。出庙者,谓出已庙而往大祖庙,入庙谓从大祖庙而反还入已庙。若在庙院之外,当主出入之时,必须跸止行人。若王入大祖庙中,则不可须跸也,似压於尊者也。若有丧及去国,无跸礼也。
○“老聃云”,从上“天子崩”以下,至“出庙入庙必跸”以上,皆是老聃所云,结上义也。
○“孔子曰主命”者,孔子言天子诸侯将出,既无迁主,乃以币帛及皮圭告于祖祢之庙,遂奉以出行,载于齐车,以象受命,故云“主命”。
○“将出”至“命也”。
○以曾子不解主命之意,故孔子答以主命之义。云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之庙,告讫,遂奉此币帛皮圭以出於庙,载于齐车金路以行,每至停舍之处,先以脯醢奠此币帛皮圭,而后始就停舍之处。行还反后,必陈此币帛皮圭於祖祢主前以告神,又设奠祭既卒,敛此币帛皮圭,埋诸两阶之间,乃后而出,盖贵此主命故也。
○注“以脯”至“埋之”。
○正义曰:经云“每舍奠焉”,以其在路不可恒设牲牢,故知以脯醢也。与殡奠同谓之奠,以其无尸故也。云“所告而不以出,即埋之”者,皇氏云:“谓有迁主者,直以币、帛告神,而不将币、帛以出行,即埋之两阶之间。无迁主者,加之以皮圭告於祖祢,遂奉以出。”熊氏以为每告一庙,以一币玉,告毕,若将所告远祖币玉行者,即载之而去。若近祖币玉,不以出者,即埋之。以其反还之时,以此载行币玉,告於远祖,事毕,则埋於远祖两阶间。其近祖以下,直告祭而巳,不陈币玉也。
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如母,谓父卒三年也。子游意以为国君亦当然。礼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养妾子。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言无服也。此指谓国君之子也。大夫士之子,为庶母慈巳者服小功,父卒乃不服。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据国君也。良,善也。谓之慈母,固为其善。国君之妾子於礼不服也。昭公年三十,乃丧齐归,犹无戚容,是不少,又安能不忍於慈母?此非昭公明矣,未知何公也。
○少丧,如字下及注皆同,读者亦息浪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公之言又非也。天子练冠以燕居,盖谓庶子王为其母。
○遗如字,犹垂反,又于季反。
[疏]“子游”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之子丧慈母无服之事。“丧慈母”者,子游之意以。《丧服》:大夫以下,所使妾无子者,养妾子之无母者谓之慈母,丧此慈母,如巳之母。今国君丧其慈母,还如已母,是礼与?
○注“如母”至“妾子”。
○正义曰:如母,谓父卒三年也。知者,以《丧服》慈母如母,在“父卒三年”章中,故云“谓父卒三年”。若父在之时,则期也。郑注《丧服》:“大夫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则父在为慈母亦当与已母同也”。云“子游意以为国君亦当然”者,郑知国君者,以下孔子答云“君命所使教子也”。又引鲁昭公之事,皆以国君答子游,明子游本问国君也。云“礼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养妾子”者,“礼所云”,谓《丧服》所云“慈母如母”也。按《丧服传》云:“慈母者何也?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必知大夫以下者,以天子诸侯不服庶母,故此云“君命所使,何服之有?”故知此慈母如母,谓大夫以下也。天子诸侯则绝之也。
○注“此指”至“不服”。
○正义曰:郑知经指国君之子者,以经云“君命所使教子”,故知谓国君之子也。国君之子尚不服庶母,则国君身不服庶母可知也。云“大夫士之子,为庶母慈已者服小功”者,按《丧服》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已加也。”云“父卒乃不服”者,按《丧服》云:“士为庶母緦。”则大夫之子父没,为庶母慈已亦緦。此云“父卒乃不服”者,谓不服小功,仍服緦耳。若大夫之子,庶母不慈已者,虽父在亦服緦,故郑注《丧服》云:“其不慈已则緦可也。”《丧服》注又云:“士之妻自养其子,则不得有庶母慈已。”此云大夫士者,因大夫连言士耳,其实士无庶母慈已者。皇氏云:“有士误也。”熊氏云:“士之適子无母,乃命妾慈已,亦为之小功。”知者,以士为庶母緦,明士子亦緦,以慈已加小功,故此连言大夫士也。凡诸侯之子適庶皆三母,故《内则》云:“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内则》据诸侯也。其大夫及公子適妻子亦三母,故《丧服》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已小功。”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又注引《内则》三母,是大夫及公子適妻之子为三母,故彼注不云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言君之庶子,内有慈母,又大夫公子適妻子为慈母。小功,则大夫公子之庶子无三母也,但有慈母如母也。
○注“据国”至“公也”。
○正义曰:前经指国君之子,此经引鲁昭公,故云“据国君也”。是国君与其子同也。云“谓之慈母,固为其善”者,《内则》既云择於诸母宽裕慈惠温良者以为子师,其次为慈母,此云慈母良,固当是性行善者。云“国君之妾子於礼不服也”者,以《丧服》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故云”於礼不服“。亲母尚不服,庶母不服可知。若父卒,得为已母大功也。云”昭公年三十乃丧齐归“者,按襄三十一年襄公薨,《左传》云:“昭公十九犹有童心。”是即位时年十九也。昭公十一年,其母齐归薨而无慼容,是年三十,非少孤也。按《家语》云:“孝公有慈母良。”今郑云“未知何公”者,郑不见《家语》故也。或《家语》王肃所足,故郑不见也。
○注“公之”至“其母”。
○正义曰:“公之言又非“者,以上云公弗忍、欲丧慈母既为非,今公言“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是公言又非也。云“天子练冠以燕居,綯谓庶子王为其母”者,按郑注《服问》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緦。《春秋》有以小君服之者”,故《春秋》母以子贵,其服皆伸。而天子服练冠者、皇氏云:“若適小君没则得伸。若小君犹在,则其母厌屈,故练冠也。所以不同大夫士为后著緦服,必练冠者,以大夫士为母本应三年,以为后压屈,故降服緦麻。王侯庶子为母本练冠,故今应练冠,此乃异代之法。”按《丧服》緦麻章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緦。”郑注《服问》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緦。”则是周法,天子、诸侯、大夫、士,一也。凡言古者,皆据今而道前代,此经既云古者天子为其母,则是前代可知也。以经无明文,故郑注云“綯谓庶子上为其母”。綯是疑辞也。
曾子问曰:“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旅,众。
○几,居岂反,下同。孔子曰:“四。”“请问之。”曰:“大庙火,日食,后之丧,雨霑服失容,则废。大庙,始祖庙、宗庙皆然,主於始祖耳。
○霑,竹廉反。
○如诸侯皆在而日食,则从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与其兵。示奉时事,有所讨也。方色者,东方衣青,南方衣赤,西方衣白,北方衣黑。兵未闻也。
○衣,於既反。大庙火,则从天子救火,不以方色与兵。”
○曾子问曰:“诸侯相见,揖让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孔子曰:“六。”“请问之。”曰:“天子崩,大庙火,日食,后夫人之丧,雨霑服失容,则废。”夫人,君之夫人。
○曾子问曰:“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既陈,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天子七祀,言五者,关中言之。
○禘,大计反。簠音甫,徐方于反,又音蒲。簋音轨。馔,仕恋反,又仕转反,下同。
○曾子问曰:“当祭而日食,大庙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而巳矣。如牲至未杀,则废。”接祭而已,不迎尸也。
[疏]“曾子”至“则废”。
○正义曰:此一节论行礼有故,不得终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大庙”至“祖耳”。
○正义曰:《公羊传》云:“周公称太庙,鲁之始祖也。”明诸国皆然。馀庙有火亦废朝,故云“宗庙皆然”。特云大庙火,是主於始祖而言耳。
○注“示奉”至“闻也”。
○正义曰:“示奉时事”,解各以其方色。“有所讨”,解与其兵也。故诸侯皆在京师者,则从天子救日,为阴侵阳,是君弱臣强之象。“方色者,东方衣青,南方衣赤,西方衣白,北方衣黑。兵未闻”者,《隐义》云:“东方用戟,南方用矛,西方用弩,北方用楯,中央用鼓,所以有所讨者,以日食阴侵阳,示欲助天子讨阴也,亦备非常。”以彼非正经,故不取也。《穀梁》云:“天子救日,置五麾,陈五兵五鼓。诸侯置三麾,陈三鼓三兵。大夫击门。士击柝。言充其阳也。”范宁云:“凡声阳也。击鼓为声,所以助阳压阴也。”《春秋传》曰:“日有食之,天子伐鼓於社,责上公也。诸侯伐鼓於朝,退自责也。”《夏书》曰:“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孔传曰:“辰,日月所会。集,合也。房,日月所舍,而不合其所舍,食可知也。驰走者,救日之备也。奏犹击也。”《周礼》有救日之弓,但不知兵之细别,故云“未闻”。
○“大庙火,则从天子救火,不以方色与”兵。
○以日食是阴之灾,故象五方之色,以兵讨阴。救火无此义,故不用五方色及兵也。
○注“夫人,君之夫人”。
○正义曰:此经曰“后夫人之丧”,恐是天子之三夫人,故云“君之夫人”。此大庙火者,亦谓君之大庙,非天子大庙也。知非者,既云“揖让入门”,无容天子大庙之火赴告即至,故知非王之大庙。假令在后堂朝,方闻火时,过巳久,又不可废朝,故知非王之大庙也。
○注“既陈”至“言之”。
○正义曰:知“既陈,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者,以下文云“当祭而日食”,则此簠簋既陈,不当祭也。既不当祭时,明是祭前陈馔牲器也。前文云“天子崩,后之丧”与日食、大庙火,其礼皆同。则此簠簋既陈,日食、大庙火亦同也。故下云“如牲至未杀,则废”是也。牲至巳杀则行接祭,其天子崩,后之丧,牲入虽杀,不可行接祭,以其丧事重故也。云“天子七祀,言五者,关中言之”者,郑此注以《周礼》言之,《祭法》周天子七祀,诸侯五祀,大夫三祀。五居其中,言是诸侯之法,举五而言,则上兼七,下通三,欲见天子及大夫其祭皆然,故云“关中言之”。关,通也,谓通取中央而言之。经云“尝禘”者,谓宗庙之祭也。“郊社”谓天地之祭,举天地宗庙,则五祀以上之祭皆在其中。孔子曰“接祭而巳矣”者,谓牲至之后,则接祭之也。接,捷也。捷,速也。速而祭之。
○注“接祭而巳,不迎尸也”。
○正义曰:经云“如牲至未杀,则废”,此云“接祭”,则牲至巳杀之后也。按《郊特牲》云“既灌然后迎牲”,则迎尸於奥,在未杀牲之前。此经杀牲,后云不迎尸者,凡迎尸之礼,其节有二:一是祭初迎尸於奥而行灌礼,灌毕而后出迎牲,於时筵尸於户外,杀牲荐血毛,行朝践之礼,设腥<月阎>之俎於尸前,是一也;然后退而合亨,更迎尸入坐於奥,行馈孰之礼,是二也。此云不迎尸者,直於堂上行朝践礼毕则止,不更迎尸而入。此谓宗庙之祭,郊社之祭无文,不迎尸亦谓此时也。熊氏云:“郊社五祀,祭初未迎尸之前,巳杀牲也。以其无灌故也。”故《大宰》云:“祀五帝,纳享。”注云:“纳享谓祭之时。”又《中霤礼》皆为祭奠於主,乃始迎尸,是郊及五祀杀牲在迎尸之前也。则此不迎尸亦得为祭,初不迎尸也。
卷十九曾子问第七
卷十九曾子问第七
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祝毕献而巳。既葬弥吉,毕献祝而后止。郊社亦然,惟尝禘宗庙俟吉也。
○饭,扶晚反,下同。不侑音又,绝句,下皆放此。酳音胤,又仕觐反。酢,才各反。
曾子问曰:“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陈,闻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亦谓夙兴陈馔牲器时也。自薨比至于殡,自启至于反哭,奉帅天子。”帅,循也。所奉循如天子者,谓五祀之祭也。社稷亦然。
○比,必利反。
[疏]“天子”至“天子”。
○正义曰:天子诸侯祭礼既亡,今《仪礼》唯有大夫士祭礼以言之。按《特牲馈食礼》:“祝延尸于奥,迎尸而入,即延坐,三饭告饱,祝侑尸,尸又饭,至於九饭毕。”若大夫依《少牢馈食》,尸食十一饭而毕,郑注《少牢》云:“士九饭,大夫十一饭也。”则其馀有十三饭、十五饭也。按此说,则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又按《特牲礼》,尸九饭毕,主人酌酒酳尸,尸饮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饮毕,酌献祝,祝饮毕,主人又酌献佐食。此是士之祭礼也。今约此而说天子五祀之祭也。
○“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者。
○以初崩哀慼,未遑祭祀。虽当五祀,祭时不得行。既殡而祭者,但五祀外神,不可以巳私丧久废其祭,故既殡哀情稍杀而后祭也。
○“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者,今丧既殡,不得纯如吉礼,理须宜降杀。侑,劝也。故迎尸入奥之后,尸三饭告饱则止,祝更不劝侑其食,使满常数也。又熊氏云:“‘三饭不酳,不酢而巳矣’,谓迎尸入奥之后,尸三饭即止,祝不劝侑至十五饭,於时冢宰摄主酌酒酳尸,尸受卒爵,不酢摄主,故云‘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者,谓唯行此而巳,不为在后馀事也。”
○“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者,谓欲葬之时,从启殡以后,葬毕反哭以前,灵柩既见,哀摧更甚,故云“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祝毕献而巳”。“巳葬而祭”者,谓巳葬反哭殡宫毕而行其祭,但既葬弥吉,尸入三饭之后,祝乃侑尸,尸食十五饭,摄主酳尸,尸饮卒爵而酢摄主,摄主饮毕酌而献祝,祝受饮毕则止,无献佐食以下之事。所以然者,以葬后未甚吉,唯行此礼而巳。而巳,是语辞也。皇氏云:“巳,止也。”
○注“既葬”至“吉也”。
○正义曰:经云祝毕献止,谓祝受献祭礼,遂毕止,不献佐食以下。云“郊社亦然”者,《王制》云“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是与五祀同也。赵商问云:“自启至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注云‘郊社亦然’者,按《王制》云‘唯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何?”赵商之意,葬时郊社之祭不行,何得有越紼而行事?郑答:“越紼行事,丧无事时,天地郊社有常日,自启及至反哭,自当辟之。”郑言无事者,谓未殡以前是有事,既殡以后未启以前是无事,得行祭礼,故有越紼行事。郑云“郊社有常日,自启至反哭,自当辟之”者,郊社既有常日,自启反哭,当辟此郊社之日。郊社尊,故辟其日,不使相妨。五祀既卑,若与启反哭日相逢,则五祀辟其日也。郑言天地社稷去殡处远,祭时逾越此紼而往赴之。五祀去殡处近,暂往则还,故不为越紼也。云“唯尝禘宗庙俟吉也”者,谓为尝禘之礼以祭宗庙,俟待於吉,故《王制》云“丧三年不祭”是也。其在丧祭郊社之时,其丧所朝夕仍奠,知者,《杂记》云:“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人臣尚尔,明天子得也。
○注“帅循”至“亦然”。
○正义曰:“帅,循也”,此《释诂》文。以经云奉循天子。按上天子有祭五祀之文,今云奉循如天子,谓诸侯五祀亦如天子,故云“谓五祀之祭”。是诸侯五祀,如天子五祀也。今此诸侯祭社稷,其遭丧节制与五祀同,故云“社稷亦然”。按天子崩、后丧,诸侯当奔赴,得奉循天子之礼者,诸侯或不自亲奔而身在国者,或唯据君薨及夫人之丧,其嗣子所祭,得奉循天子者也。
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废者几?”孔子曰:“九。”“请问之。”曰:“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君之大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齐衰异门则祭。其齐衰之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大功,酢而巳矣。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巳矣。室中之事,谓宾长献。
○长,知丈反,下文“诔长”同。士之所以异者,緦不祭。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谓若舅,舅之子,从母昆弟。
[疏]“曾子”至“行也”。
○正义曰:不直云大功以上皆废,而历序三年之丧、齐衰、大功者,以曾子问废者有几,孔子对云废者有九,遂历序九种之事,一一备言。此大夫祭者,谓祭宗庙,故下文云“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是据宗庙也。
○注“齐衰异门则祭”。
○正义曰:今遭异门,其齐衰之丧祭也。
○“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巳矣”。
○若遭异门齐衰之丧,其祭迎尸入室,但三饭则止。祝更不劝侑使至十一,但三饭耳,则主人酌酒酳尸,尸不酢主人,唯此而巳。
○“大功,酢而巳矣”。
○大功服轻,祭礼稍备。尸三饭,祝侑至十一饭而止。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主人乃停,故云“大功酢而巳矣”。
○“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巳矣”。
○小功与緦麻,其服转轻,祭礼转备,其祭,尸十一饭讫,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献祝及佐食毕。次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主妇又献祝及佐食。次,宾长献尸。
○若平常之祭,尸得宾长献爵,则止不举,待致爵之后,尸乃举爵。今既丧杀,宾长献尸,尸饮以酢宾,宾又献祝及佐食而祭毕止。凡尸在室之奥,祝在室中北厢南面,佐食在室中户西北面,但主人主妇及宾献尸及祝、佐食等三人,毕则止,故云“室中之事而巳矣”。若致爵之时,主妇在房中南面,主人献宾堂上北面,皆不在室中。其室中者,献尸、祝、佐食耳,故此注云“室中之事,谓宾长献。”此小功緦麻兼内外。知者,以前文云内丧大功以上废,则知内丧小功以下不废也。按《杂记》云:“臣妾死於宫中,三月而后祭之。”此内丧緦麻不废祭者,此谓鼎俎既陈,临祭之时,故不废也。若不当祭时,有臣妾死於宫中,及大夫为贵妾緦,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緦之属,皆不祭。
○“士之所以异者,緦不祭”。
○孔子见曾参历问至大夫,必应及士,故因广举士以语之。大夫唯至大功为九,而士又加緦、小功二等,合为十一。此亦谓祭宗庙鼎俎既陈而值丧也。大夫祭值緦、小功,不辨内外,皆不废祭,而礼则小异耳。士值緦、小功,不辨外内,一切皆废祭,士轻,故为轻亲伸情也。
○“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所祭,谓士祭祖祢,而死者巳虽为緦,祖祢於死者无服,鼎俎既陈,则亦祭也。
○注“谓若”至“昆弟”。
○正义曰:此等於巳虽服緦,而於祖祢则无服。然此皆母亲,而得云无服者,祭祀以祖祢为主,母亲於巳服緦,於祖祢无服。然此皆母亲,以父为主也。其从母,父虽无服,巳为小功。熊氏云:“亦废祭也。”皇氏云:“以从母,於父无服,不废祭也。”按经云“緦不祭,所祭,於死者无服,则祭”,据緦为文,似不关小功,故郑以緦服解之,皇氏横加小功,其义非也。
曾子问曰:“三年之丧吊乎?”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为其苟语忘哀也。
○为,于伪反,下“为彼”、“为亲”、“妻为”、“妇为”、“为巳病”皆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为彼哀,则不专於亲也。为亲哀,则是妄吊。
[疏]“曾子”至“虚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身有重服,不得吊人之事。
○“君子礼以饰情”,凡行吉凶之礼,必使外内相副,用外之物以饰内情,故云衰以饰在内之情,故冠冕文彩以饰至敬之情,粗衰以饰哀痛之情,所以《三年问》云:“衰服为至痛饰也。”故云“君子礼以饰情”也。
○“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者,若身有重服而吊他人,则非饰情,所以为虚也。言虚者,吊与服并虚也。何者?若巳有丧,吊彼而哭哀彼,则忘巳本哀,是巳服为虚也。若心存於巳哀,忘彼而哭彼,则是於吊为虚也。故注云“为彼哀则不专於亲也,为亲哀则是妄吊”。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重喻轻也。私丧,家之丧也。《丧服四制》曰:“门外之治,义断恩。”
○治,直吏反。断,丁乱反。於是乎有过时而弗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谓主人也。支子则否。
○除如字,徐直虑反。
[疏]“曾子”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臣有君亲之丧,当隆於君之事,各依文解之。
○“孔子曰: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者,答以重喻轻也。“门外之治,义断恩”,若身有君服,后遭亲丧,则不敢为亲制服也。“又何除焉”者,谓成丧服为重始,除服为轻末,在亲始重之日,尚不获伸,况轻末之时而可行乎?故云“又何除焉”。“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者,殷祭,谓小大二祥祭也。以其礼大,故曰殷也。言初乃为身有君服,不敢为亲私除。若君服除后,乃可为亲行私丧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也。故卢氏云:“殷祭,盛也。君服除,乃行释私服之礼。”庾蔚云:“今月除君服,明月可小祥,又明月可大祥,犹若久丧不葬者也。若未有君服之前,私服巳小祥者,除君服后,但大祥而可。巳有君服之时,巳私服或未小祥,是以总谓之殷祭,而不得云再祭。殷,大也。小、大二祥,变除之大祭,故谓之殷祭也。禘祫者,祭之大,故亦谓之殷祭。”但此论大夫士,则不应有禘祫,此殷是释除之祭也。有殷事则之君所,郑以为朔月月半荐新之奠,此又比朝夕为大也。各有所指,不嫌殷名同也。
○注“谓主人也,支子则否”。
○正义曰:主人谓適子仕官者,適子主祭祀,故二祥待除君服而后行也。若支子仕官,虽不得除私服,而其家適子巳行祥祭,庶子於后无所复追祭,故云否也。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以其有终身之忧。
[疏]“曾子”至“可乎”。
○正义曰:曾子又疑云,圣人制变受之期,情礼之杀,使送死有巳,复生有节,是不许人子有不除之丧。若適子除君服后,乃有殷祭之事,如丧久不葬者,此则可解。若庶子除君服后,无复殷祭之事,便是其为父母之服,一生不有除说之事,此於礼许得可乎?
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弗举,礼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过於制也。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言制礼以为民中,过其时则不成礼。
○中如字,又丁仲反。
[疏]“孔子”至“礼也”。
○据制以答此所以不除意也。孔子言先王制礼,各有时节,若过则不追举,是礼之意也。
○“非弗”至“制也”。
○勿犹不也,言今日不追除服者,非是不能除改也。为此不除,正是患其过於圣人之礼制也。
○“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
○又引君子过时不举之事以证之。过时不祭,谓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怵惕思亲,思亲故设祭。若春时或有事故不得行祭,至夏乃行夏祭,不复追补春祭,是过时不祭,以为礼也。若过时不祭,如適子仕者除君服后,犹得行殷祭。其四时之祭,过时所以不追者,假令春夏祭,本为感春夏而祭,至秋非时,故不追也。且今年春夏虽过时,至明年会应复有春夏,故当时则祭,过时不补前祭。祥非为感时,正是孝子为存亲,存亲则前后无异,故除君服巳伸孝心也。
曾子问曰:“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殷事则之君所,朝夕否。”居家者,因其哀后隆於父母。殷事,朔月月半荐新之奠也。
[疏]“孔子”至“夕否”。
○殷,大也。孔子答云:君殡既讫,君所无事,父母新丧,故归於家,以治父母之丧。若君丧有朔月月半荐新大事,则臣之適君所以哭君。若凡常朝夕则不往哭君,唯在家为父母治丧,故云“朝夕否”。若臣有父母之丧,既殡而后有君丧,则归君所。若父母之丧有殷事之时,则来归家,平常朝夕则不来,恒在君处。
○注“居家”至“父母”。
○正义曰:君薨既殡,是君丧在前;殡后亲死,是父母丧在后。亲丧痛甚,恒居於家,是隆於父母也。
曰:“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哭而反送君。”言送君,则既葬而归也。归哭者,服君服而归,不敢私服也。
[疏]“曰君”至“送君”。
○正义曰:曾子上问“既殡”,今问“既启”,故云“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答曰:归哭父母而反往送君,既葬毕,还来归家,而治父母之丧。以此言之,父母之葬既启,而有君之丧,则亦往哭於君所,而反送父母,父母葬毕而居君所。
○注“言送”至“服也”。
○正义曰:知既葬而归者,以言送君则葬罢而归则不待君之虞祭也。其君丧祔与卒哭未知臣往君所与否。云“归哭者,服君服而归,不敢私服也”者,谓归哭父母,犹服君服,不私服也。知不私服者,上文云“有君丧服於身,不敢私服”,故知不私服也。
曰:“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反于君所。有殷事则归,朝夕否。其哀杂,主於君。大夫室老行事,士则子孙行事。大夫、士其在君所之时,则摄其事。大夫内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谓夫之君既殡,而有舅姑之丧者。内子,大夫妻也。妻为夫之君,如妇为舅姑服齐衰。
○適,丁历反。
[疏]“曰君”至“夕否”。
○正义曰:前问君既殡及既启,而有父母之丧。今问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如之何?孔子答曰:归殡父母讫,反于君所,以殡君恒在君所,家有殷事之时,则暂归於家。若寻常朝夕,则不得归也,故云“朝夕否”。卢氏云“归殡,反于君所”者,人君五日而殡,故可以归殡父母,而往殡君也。若其临君之殡日,卢云“归哭父母而来殡君”,则殡君讫,乃还殡父母也。以此言之,臣有父母之丧,未殡,而有君丧,去君殡日虽远,祗得待殡君讫而还殡父母,以其君尊故也。
○注“其哀杂,主於君”。
○正义曰:以君未殡,则君哀重,而父母又丧,是亲哀亦重。君与亲哀既半相杂,君为尊,故主意於君故寻常恒在君所。
○“大夫”至“行事”。
○以大夫、士有殷事在君所之时,则在家之朝夕之奠有阙,若朝夕恒在君所之时,则在家朝夕之奠亦阙。奠不可废,其大夫尊,故遣室老摄行其事;士卑,则子孙摄行其事。
○注云“大夫”至“其事”。
○正义曰:“大夫内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上文明大夫礼节,此明妇人之进止,君既殡而妇有舅姑之丧。大夫者,卿之总号。内子者,卿之適妻。以前问君薨既殡有父母之丧,此明君既殡后而妇有舅姑之丧,归居於家,君有殷事之时,亦之君所。云“亦”者,谓亦同其夫也。非但夫往君所,妻亦往君所也。若寻常朝夕,则不往君所。举此一条,妇同於夫,则君既启及君未殡而有舅姑之丧,其礼悉同夫也。
○注“内子”至“齐衰”。
○正义曰:按僖二十四年《左传》云:“晋赵姬请以叔隗为内子,而巳下之。”叔隗为赵衰妻,是大夫適妻也。若对而言之,则卿妻曰内子,大夫妻曰命妇。若散而言之,则大夫是卿之总号,其妻亦总名为内子。云“妻为夫之君,如妇为舅姑服齐衰”者,此《丧服》文也。
贱不诔贵,幼不诔长,礼也。诔,累也。累列生时行迹,读之以作谥。谥当由尊者成。
○诔,力水反,谓谥也。行,下孟反。谥音示,徐又以二反。唯天子称天以诔之。以其无尊焉。《春秋公羊》说,以为读诔制谥於南郊,若云受之於天然。诸侯相诔,非礼也。礼当请诔於天子也。天子乃使大史赐之谥。
[疏]“贱不”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谥由尊者出之事。“贱不诔贵”,诔,累也。谓贱不得累列贵者之行而为谥,幼不得累列长者之行而作谥,如此是其礼也。所以然者,凡谥如此是其礼也。所以然者,凡谥表其实行,当由尊者所为。若使幼贱者为之,则各欲光扬在上之美,有乖实事,故不为也。
○“唯天子称天以诔之”者,诸侯及大夫其上犹有尊者为之作谥,其天子则更无尊於天子者,故唯为天子作谥之时,於南郊告天,示若有天命然,不敢自专也。
○“诸侯相诔,非礼也”者,非但贱不诔贵,平敌相诔,亦为不可,故云“诸侯相诔,非礼也”。既贱不诔贵,按襄十三年《左传》楚子囊为共王作谥者,春秋乱世不能知礼。此不言君臣兄弟,而言贵贱长幼者,广包馀人,非唯君臣兄弟而巳。
○注“以其”至“南郊”。
○正义曰:按郑之时,说《公羊》者而为此言,故《白虎通》云:“天子崩,大臣之於南郊,称天以谥之者。为人臣子,莫不欲褒大其君,掩恶扬善,故至南郊,明不得欺天也。”
○注“礼当”至“之谥”。
○正义曰:按《白虎通》云:“君薨请谥,世子赴告於天子。大子唯遣大夫会葬而谥之。”又《檀弓》云:“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请谥於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大夫当请诔於君,则诸侯理当言诔於天子。云“天子乃使大史赐之谥”者,按《大史职》云:“小丧,赐谥。”郑云:“小丧,卿大夫也。”即大夫言赐之谥明谥,明诸侯之丧亦然。
曾子问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从。君薨,其入如之何?”其出有丧备,疑丧入必异也。戒犹备也,谓衣衾也。亲身棺曰椑,其馀可死乃具也。
○疆,居良反。椑,薄历反,亲身棺谓杝棺也。孔子曰:“共殡服,此谓君巳大敛,殡服,谓布深衣、苴绖、散带垂,殡时主人所服,共之以待其来也。其馀殡事,亦皆具焉。
○共殡音恭,注同;下必刃反。苴绖,七馀反;下大结反。散,息但反。则子麻弁绖,疏衰菲杖,棺柩未安,不忍成服於外也。麻弁绖者,布弁而加环绖也。布弁,如爵弁而用布。杖者,为巳病。
○弁,皮彦反。柩,其又反。如爵,如或作加,误也。为巳音以。入自阙,升自西阶。阙谓毁宗也。柩毁宗而入,异於生也。升自西阶,亦异生也。所毁宗,殡宫门西也。於此正棺,而服殡服,既涂而成服。殷柩出毁宗,周柩入毁宗,礼相变也。如小敛,则子免而从柩,谓君巳小敛也。主人布深衣,不括发者,行远不可无饰。
○免音问。入自门,升自阼阶。亲未在棺,不忍异入,使如生来反。君大夫、士一节也。”
[疏]“曾子”至“节也”。
○正义曰:此论诸侯出外,死以丧归之事。
○曾子问夫子云:诸侯之君,或出疆朝会,其出之时,以三年之戒,以椑从。戒,备也。谓以三年丧备衣衾之属,并以椑棺而从。出既有备,今其入也如之何?
○注“其出”至“具也”。
○正义曰:按《王制》云:“绞紟衾冒,死而后制。”此云戒备,谓衣衾者,熊氏云:“此言三年之戒,谓衣衾之裁。若其造作,死后乃为之。”
○云“亲身棺曰椑”,按《丧大记》云:“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从外乡内亲身也。”《檀弓》注云:“椑,坚著之言也。”谓椑虽亲身,天子椑内犹有水兕,诸侯公椑内犹有兕,诸侯以椑为亲身也。云“其馀可死乃具也”,谓除椑之外,大棺与属,若在家年老,亦死前为之。今出疆椑从,年未老,故大棺等死后乃具也。
○“孔子曰共殡服”者,於时大敛之后,主人从柩而归,则其家豫共主人殡时所著之服,谓布深衣、苴绖、散带垂也。於时主人从柩在路,以棺柩未安,未忍成服於外,唯著麻弁。麻,布也,谓布弁。布弁之上,而加环绖。
○注“此谓”至“具焉”。
○正义曰:知此谓大敛者,以下文云“如小敛”,故知此谓巳大敛也。云“殡服谓布深衣苴绖散带垂”,按《士丧礼》云:“小敛,苴绖、大鬲、散带垂。”又礼:亲始死,布深衣,至成服以来,其服不改。故知殡服,布深衣、苴绖、散带垂。其首服,崔氏云:“小敛之前,大夫士皆素冠。小敛括发之后,士则加素冠,大夫加素弁。”云“其馀殡事亦皆具焉”,以殡不可阙,故知具焉。经特云“共殡服”者,举主人服为重。
○“则子麻弁绖,疏衰菲杖”。
○身著疏衰,疏衰是齐衰也。足著菲屦,菲谓藨屦也。其身巳病者柱杖。故云“疏衰菲杖”也。
○注“棺柩”至“巳病”。
○正义曰:按《士丧礼》云“三日成服”,今君丧在外,仍著麻弁疏衰,故知“不忍成服於外也”。云“麻弁绖者,布弁而加环绖也”者,布弁谓吉布十五升,与子游麻衰,及《诗》云“麻衣如雪”同。知加环绖者,《杂记》云“小敛环绖”是也。云“布弁如爵弁而用布”者,按《檀弓》云:“周人弁而葬,殷人哻而葬。”哻是殷之祭冠,明弁绖似周之祭冠,故知爵弁也。云“杖者为巳病”者,以《士丧礼》服、杖同时,今服未成而巳杖,故云“为巳病”也。
○“入自阙,升自西阶”,谓柩入宫之时,毁殡宫门西边墙从柩而入。其升堂之时,自西阶而升。必西阶者,以柩从外来,如似宾客,故就西而升阶,就客位也。
○注“阙谓”至“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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