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39/83)-汉-郑玄
(本文为《礼记正义》第 39/83 部分)
○“尊贤不过二代”者,所以尊贤之事,取其法象,但代异时移,今古不一。若皆法象先代,今则不可尽行,故所尊之贤,不过取二代而已。若过之,远难为法也。案《异义》:“《公羊》说,存二王之后,所以通天三统之义,引此文;古《春秋左氏》说周家封夏、殷二王之后以为上公,封黄帝、尧、舜之后,谓之三恪。”许慎谨案云:“治《鲁诗》丞相韦玄成,治《易》施犨等说引《外传》曰:‘三王之乐,可得观乎。’知王者所封三代而已。”不与《左氏》说同。郑駮之云:“所存二王之后者,命使郊天,以天子之礼祭其始祖,受命之王自行其正朔服色。恪者,敬也,敬其先圣而封其后,与诸侯无殊异,何得比夏殷之后?”如郑此言,《公羊》自据二王之后,《左氏》兼论三恪,义不乖异也。熊氏云:“周之三恪,越、少昊、高辛,远存黄帝者,取其制作之人,故《易系辞》云:神农氏没,黄帝尧舜氏作。”义当然也。
诸侯不臣寓公,故古者寓公不继世。寓,寄也。寄公之子,非贤者,世不足尊也。寓或为“托”。
○寓音遇。
[疏]“诸侯”至‘继世“。
○正义曰:此一节论寄公之子为臣之事。
○注“寓寄”至“尊也”。
○正义曰:案《丧服传》云:“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或天子削地,或被诸侯所逐,皆为失地也。诸侯不臣者,不敢以寄公为臣也。”
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答,对也。
○乡,许亮反,下“君南乡”同。
○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辟国君也。
○辟音避,注同。
[疏]“大夫”至“君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君辟正君之事。诸侯则稽首於天子,大夫则稽首於诸侯,皆尽其臣礼以事君。今大夫家臣於大夫之处,拜时不为稽首,非是尊敬此家臣不令稽首,所以不稽首者,以辟国之正君。臣於国君已皆稽首,今大夫之臣又稽首於大夫之君,便是一国两君,故云“以辟君也”。大夫得稽首於诸侯,不辟天子者,谓诸侯有大功德,出封畿外,专有其国,故大夫得专尽臣礼事之也。
大夫有献弗亲,君有赐不面拜,为君之答已也。不面拜者,於外告小臣,小臣受以入也。小臣掌三公孤卿之复逆也。
[疏]“大夫”至“已也”。
○正义曰:此经论君尊大夫之事。
○“大夫有献弗亲”者,谓大夫有物献君,使人献之,不亲来献。
○“君有赐不面拜”者,谓君有物赐大夫,大夫不面自来拜,所以然者,恐为君之答已,故不自来,不报而去。
○注“小臣”至“逆也”。
○正义曰:案大仆掌诸侯之复逆,御仆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复,皆无大夫之文,即此小臣所掌孤卿中兼之,故郑云:“复谓奏事也,逆谓受下奏也。”
乡人禓,禓,强鬼也。谓时傩,索室驱疫,逐强鬼也。禓,或为献,或为傩。
○禓音伤,鬼名也。强,其丈反。难,乃多反,下同,本又作“傩”。索,色百反,下文注皆同。驱又作驱,同,起居反。孔子朝服立于阼,存室神也。神依人也。
[疏]“乡人”至“神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存神之事。
○“乡人禓”者,廋云:“禓是强鬼之名,谓乡火驱逐此强鬼。”孔子则身著朝服立于阼阶之上,所以然者,以时驱逐强鬼,恐已庙室之神时有惊恐,故著朝服立于庙之阼阶,存安庙室之神,使神依已而安也。所以朝服者,大夫朝服以祭,故用祭服以依神。
孔子曰:“射之乐也,何以听?何以射?”多其射容与乐节相应也。孔子曰:“士使之射,不能则辞以疾,县弧之义也。”男子生,而设弧於门左,示有射道而未能也。女子设帨。
○弧音胡。帨,始锐反。
[疏]“孔子”至“义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叹美祭庙择士之射,必使容体合乐,故云“射之以乐”。
○“何以听”者,言何以能听此乐节,使与射容相应。
○“何以射”者,言何以能使射与乐节相应,故各善其两事相应,故郑注《射义》云:“何以,言其难也。”
○“孔子曰:士使之射,不能则辞以疾,县弧之义也”者,孔子既美射之与乐相应,又论身之不可不习。为士之法,理合能射,今使之射,若其不能,便是乖於为士之义,则当辞以疾病。
○“县弧之义也”者,以男子初生,县弧於门左,示有射道而未能也。今士亦有射道,以其疾病而不能,与男子初生县弧相似,故云“县弧之义也”。
○注“男子”至“设帨”。
○正义曰:“案《内则》云:“子生,男子设弧於门左,女子设帨於门右。”男子所以设弧者,示其有射道,所以县之者,以其未能也。长大不得不能,故辞以疾也。
孔子曰:“三日齐,一日用之,犹恐不敬。二日伐鼓,何居?”居读为姬,语之助也。何居,怪之也。伐犹击也。齐者止乐,而二日系鼓,则是成一日齐也。
○齐,本又作斋,同侧皆反,后放此。何居音姬。
[疏]“孔子”至“何居”。
○正义曰:此一经论祭之失礼之事。祭前宜齐而专一,不得伐鼓也。凡祭,必散七日,致齐三日,不乐不吊,致齐三日,专其一心,用以祭祀,犹恐为敬不足,故云“犹恐不敬”也。于时祭者,在致齐三日之中,而二日伐鼓,使祭者情散意逸以违礼,故讥而问之:“二日伐鼓,何姬?”姬是语助之辞也。
孔子曰:“绎之於库门内,祊之於东方,朝市之於西方,失之矣。”祊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绎又於其堂,神位在西也。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其祭礼简,而事尸礼大,朝市宜於巿之东偏。《周礼》巿有三期,“大巿,日侧而巿,百族为主。朝巿,朝时而巿,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绎音亦。祊,百彭反。贾音古。贩,甫万反。
[疏]“孔子”至“之矣”。
○正义曰:此一经论鲁失礼之事。
○“绎之於库门内”者,绎祭之礼,当於庙门外之西堂,今乃於库门内。
○“祊之於东方”者,祊当在庙门外西室,今乃於庙门外东方。
○“朝巿之於西方”者,朝巿,谓朝时而巿,当於巿内东方,谓市内道东也。今乃於巿内西方。
○“失之矣”者,言此三事,皆违於礼,故言“失之矣”。
○注“祊之”至“为主”。
○正义曰:“祊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者,下文索祭祝于祊,是为祭设,故当在庙门外。又《释宫》云:“閍谓之门。”孙炎云:“谓庙门外。”又引《诗》云:“祝祭於祊。”故知庙门也。“知庙门外”者,《礼器》云:“为祊乎外。”故知在外也。以西是鬼神之位,室又求神之处,故知在庙门外之西室。云“绎又於其堂”者,祊是求神之名,绎是接尸之称,求神在室,接尸在堂,故云“绎又於其堂”。云“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者,祊是室内求神,绎是堂上接尸,一时之事,故云“二者同时”。案《春秋》宣八年壬午“犹绎”,《释天》云:“绎,又祭。”《诗丝衣》云:“绎宾尸。”但有绎名,而无祊称,是大名曰绎。云“其祭礼简,而事尸礼大”者,案《仪礼有司彻》,是上大夫亻宝尸也。但於堂上献尸献侑,全无室中之事。又《丝衣》云:“自堂徂基,自羊徂牛。”是祭神也。下云:“兕觥其,旨酒其柔。”是接尸也。故知“祭神礼简”,“事尸礼大”。天子诸侯谓之为绎,其祭之明日,於庙门外西室,及堂而行礼也。上大夫曰傧尸,与祭同日,於庙堂之上而行礼也。下大夫及士虽有献尸及宾等相酬酢行礼於庙之事,不谓之傧尸也。引《周礼》“大巿,日侧而巿”以下,皆《周礼司巿》文。日中百族为主者,注云:“百族必容来去。商贾为主,谓商贾家在外巿城。贩夫贩妇,朝资夕卖。”凡日中朝夕,百族商贾及贩夫贩妇皆言为主者,据其多耳。皇氏以为“日侧,日将中而未中,犹在东侧”。故郑注彼云:“日昃,昳中也。”
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乡於北墉下,答阴之义也。墙谓之墉,北墉,社内北墙。
○庸,本亦作墉,音容。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国中之神,莫贵於社。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大社,王为群姓所立。
○大音太,下文注“大社”、“大王”、“大庙”、“大古”、“大王”皆同。为,于伪反,下文“为社”、“为焚”皆同。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社北牖,使阴明也。绝其阳通其阴而已。薄社,殷之社,殷始都薄。
○丧,息浪反。薄,本又作亳,步各反。牖音酉。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家主中霤而国主社,示本也。中霤,亦土神也。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单出里,皆往祭社於都鄙,二十五家为里。毕作,人则尽行,非徒羡也。丘,十六井也。四丘六十四井曰甸,或谓之乘。乘者以於车赋出长毂一乘,乘或为邻。
○乘,时证反,注同,又徒遍反。共音恭。粢音资。甸,徒练反,又绳证反。
[疏]“社稷”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社神之义,兼明所祭之礼。
○“社祭土而主阴气也”者,土,谓五土,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也,以时祭之,故云社祭土。土是阴气之主,故云“而主阴气也”。
○“君南乡於北墉下,答阴之义也”者,墉,墙也。社既主阴,阴宜在北,故祭社时,以社在南,设主坛上北面,而君来在北墙下,而南乡祭之,是对阴之义也。
○“日用甲,用日之始也”者,社是国中之贵神,甲是旬日之初始,故用之也。
○“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者,是解社不屋义也。达,通也。风雨至则万物生,霜露降则万物成,故不为屋,以受霜露风雨,霜露风雨至,是天地气通也,故云“达天地之气也”。
○“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者,丧国社者,谓周立殷社也,立以为戒。不生成,天是生法,其无生义,故屋隔之,令不受天之阳也。《白虎通》云:“王者诸侯必有诫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为善者得之,为恶者失之。”
○“薄社北牖,使阴明也”者,即丧国社也。殷始都薄,故呼其社为薄社也。周立殷社为戒而屋之,塞其三面,唯开北牖,示绝阳而通阴,阴明则物死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也”者,言立社之祭,是神明於地之道故也。发此句,为下张本也。
○“地载万物”者,释地所得神之由也。地之为德,以载万物为用故也。
○“天垂象”者,欲明地之贵,故引天为对也。地有其物,天上皆垂其象,所谓在天成象,在地成形也。
○“取财於地”者,地须产财,并在地出,为人所取也。
○“取法於天”者,人知四时早晚,皆仿日月星辰,以为耕作之候,是取法於天。
○“是以尊天而亲地也”者,所以法者,故尊而祭之,天子祭天是也。所取财者,故亲而祭之,一切亲地而共祭社是也。
○“故教民美报焉”者,此结祀社也。地既为民所亲,故与庶民祭之,以教民美报故也。
○“家主中霤”者,中霤谓土神,卿大夫之家主祭土神在於中霤。
○“而国主社”者,谓天子诸侯之国,主祭土神於社。
○“示本也”者,以土神生财,以养官之与民,故皆主祭土神,示其养生之本也。
○“唯为社事,单出里”者,社事,祭社事也。单,尽也。里,居也。社既为国之本,故若祭社,则合里之家并尽出,故云“单出里”也。此唯每家出一人,不人人出也。
○“唯为社田,国人毕作”者,田,猎也。毕,尽也。作,行也。既人人得社福,故若祭社,先为社猎,则国中之人皆尽行,无得住家也。
○“唯社,丘乘共粢盛”者,向说“祭社用牲”,此明祭社用米也。“丘乘”者,都鄙井田也。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乘。唯祭社而使丘乘共其粢盛也。粢,稷也。稷曰明粢,在器曰盛。庾蔚云:“粢盛所须者少,故丘乘共之也。”皇氏云:“若天子诸侯祭社,则用藉田之穀。大夫以下无藉田,若祭社,则丘乘之民共之,示民出力也。”
○“所以报本反始也”者,结美报也。皇氏云:“国人毕作,是‘报本’,而丘乘共粢盛,是‘反始’。言粢盛是社所生,故云‘反始也’。”熊氏云:“祭社稷之神为报本,祭所配之人为反始。”未知孰是,故两存焉。
○注“大社”至“所立”。
○正义曰:知“为群姓所立”者,《祭法》文,但社稷之义,先儒所解不同。郑康成之说,以社为五土之神,稷为原隰之神,句龙以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稷播五穀之功,配稷祀之。郑必以为此论者,案《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所以神地之道”。又《礼运》云:“命降于社之谓殽地。”又《王制》云:“祭天地社稷,为越紼而行事。”据此诸文,故知社即地神,稷是社之细别,别名曰稷,稷乃原隰所生,故以稷为原隰之神。故贾逵、马融、王肃之徒,以社祭句龙,稷祭后稷,皆人鬼也,非地神。故《圣证论》王肃难郑云:“《礼运》云:‘祀帝於郊,所以定天位;祀社於国,所以列地利。’社若是地,应云定地位,而言列地利,故知社非地也。”为郑学者马昭之等通之云:“天体无形,故须云定位。地体有形,不须云定位,故唯云列地利。”肃又难郑云:“祭天牛角茧栗而用特牲,祭社用牛角尺而用大牢。又祭天地大裘而冕,祭社稷絺冕,又唯天子令庶民祭社,社若是地神,岂庶民得祭地乎?”为郑学者通之云:“以天神至尊而简质事之,故牛角茧栗而用特牲,服著大裘。天地至尊,天子至贵,天子祭社,是地之别体,有功於人,报其载养之功,故用大牢,贬降於天,故角尺也。祭用絺冕,取其阴类,庶人蒙其社功,故亦祭之,非是方泽、神州之地也。”肃又难郑云:“《召诰》用牲于郊牛二,明后稷配天,故知二牲也。”又云:“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明知唯祭句龙,更无配祭之人。”为郑学者通之云:“是后稷与天,尊卑所别,不敢同天牲,句龙是上公之神,社是地祇之别,尊卑不尽县绝,故云配同牲也。”肃又难郑云:“后稷配天,《孝经》言配天明夫,后稷不称天也。《祭法》及昭二十九年传云:‘句龙能平水土,故祀以为社。’不云祀以配社,明知社即句龙也。为郑学者通之云:“后稷非能与天同,功唯尊祖配之,故云不得称天。句龙与天同功,故得云祀以为社,而得称社也。”肃又难云:“《春秋》说伐鼓於社责上公,不云责地祇,明社是上公也。又《月令》‘命民社’郑注云:‘社,后土也。’《孝经》注云:‘后稷,土也。句龙为后土。’郑既云:‘社,后土’,则句龙也。是郑自相违反。”为郑学者通之云:“伐鼓责上公者,以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以责上公言之。句龙为后土之官,其地神亦名后土,故《左传》云:‘君戴皇天而履后土。’地称后土,与句龙称后土名同而无异也。郑注云‘后土’者,谓土神也,非谓句龙也。故《中庸》云:‘郊社之礼。’注云:‘社,祭地神。’又《鼓人》云:‘以灵鼓鼓社祭。’注云:‘社祭,祭地祇也。’是社祭地祇也。”其社稷制度,《白虎通》云:“天子之社,坛方五丈,诸侯半之。”说者又云:“天子之社,封五色土为之,若诸侯受封,各割其方色土与之,则东方青,南方赤之类是也。”上皆以黄土也。其天子诸侯皆有二社者,《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是各有二社。又各有胜国之社,故此云丧国之社屋之,是天子有之也。案《春秋》亳社灾,《公羊》云:“亡国之社,盖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是鲁有之也。襄三十年《左传》云:“鸟鸣于亳社。”是宋有之也。此是天子诸侯二社之义。其所置之处,《小宗伯》云:“右社稷,左宗庙。”郑云:“库门内、雉门外之左右。”为群姓立社者,在库门内之西,自为立者,在藉田之中。其亡国之社,《穀梁传》云:“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或在庙,或在库门内之东。则亳社在东也,故《左传》云:“间于两社,为公室辅。”鲁之外朝,在库门之内,东有亳社,西有国社,朝廷执政之处。故云间於两社也。其卿大夫以下,案《祭法》云:“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注云:“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如郑此言,则周之政法,百家以上得立社,其秦汉以来,虽非大夫,民二十五家以上则得立社,故云今之里社。又《郑志》云:《月令》命民社谓秦社也。自秦以下,民始得立社也。其大夫以下所置社者,皆以土地所宜之木,则《论语》云“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故《大司徒》云“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是也。其天子大社之等,案《尚书》无逸篇曰:“大社唯松,东社唯柏,南社唯梓,西社唯栗,北社唯槐。”其天子诸侯大夫等皆有社也。故注《司徒》“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田正则稷神也,田主尚然,故知天子诸侯社皆有稷,其亡国之社亦有稷。故《士师》云:“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是有稷也。但亡国之社稷,故略之,用刑官为尸,则其祭馀社为尸,不用刑官也。其社之祭,一岁有三:仲春命民社,一也;《诗》云“以社以方”,谓秋祭,二也;孟冬云大割祠于公社,是三也。其社主用石,故郑注《宗伯》云:“社之主盖用石。”案《条牒论》:稷坛在社坛西,俱北向,营并坛共门;或曰在社坛北。其用玉无文,不可强言,今礼用两圭有邸。《异义》:今《孝经说》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为社。古《左氏说》共工为后土,后土为社。许君谨案亦曰:“《春秋》称公社,今人谓社神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郑駮之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谓社神但言上公,失之矣。今人亦谓雷曰雷公,天曰天公,岂上公也!”《异义》:“稷神,今《孝经说》:稷者,五穀之长,穀众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说:列山氏之子曰柱,死祀以为稷,稷是田正,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许君谨案:“礼缘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既祭稷,穀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同《左氏》义。郑驳之云:“《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岳、四渎。社稷之神,若是句龙、柱弃,不得先五岳而食。又引司徒五土名。又引大司乐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土示,五土之总神,即谓社也。六乐於五地无原隰,而有土祇,则土祇与原隰同用乐也。又引《诗信南山》云:“畇畇原隰。”下云:“黍稷或云。”原隰生百穀,黍为之长。然则稷者原隰之神,若达此义,不得以稷米祭稷为难。
○注“单出里,皆往祭社於都鄙,二十五家为里,毕”至“毂一乘”。
○正义曰:“单出里,皆往祭社於都鄙”者,案《周礼》:“都鄙,公卿大夫采地,公卿大夫祭社,其里之人皆往就祭。”此据采地言之,故云“往祭社於都鄙。”必知据采地者,以经云“唯社,丘乘”,“丘乘”是采地井田之制,故举采地言焉。其公邑之民,所属酂鄙县遂,有祭社之事,则亦往酂鄙中助之。其六乡之内,於祭酺,党祭禜。虽满百家以上,不祭社也。唯其州祭社,其所属闾民祭社祭禜祭酺之时,亦皆往也。但此文主於社,故特言社耳。云“人则尽行,非徒羡也”者,案《周礼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则家一人之外,皆为羡也。此云“人则尽行,非徒羡”,似羡外更有人者,若六乡上剂致民,一人为正卒,又一人为羡卒,其馀为馀夫。则据都鄙及六遂之外,羡卒外有馀夫,故云“非徒羡也”。云“丘,十六井也”以下,皆《司马法》文。
季春出火,为焚也。谓焚莱也,凡出火,以火出,建辰之月,火始出。然后简其车赋,而历其卒伍,而君亲誓社,以习军旅,左之右之,坐之起之,以观其习变也。简、历谓算具陈列之也,君亲誓社,誓吏士以习军旅。既而遂田,以祭社也。言祭社,则此是仲春之礼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后献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今云季春出火,乃誓社,记者误也。社或为省。
○卒,祖忽反。算,思管反。省,思浅反。而流示之禽,而盐诸利,以观其不犯命也。流,犹行也,行,行田也。盐读为艳。行田示之以禽,使歆艳之,观其用命不也。谓禽为利者,凡田,大兽公之,小禽私也。
○盐,依注音艳。行行,上如字,下及下“行田”皆下孟反。歆,许金反。求服其志,不贪其得。失伍而获,犹为犯命。故以战则克,以祭则受福。
○天子適四方,先柴。所到必先燔柴,有事於上帝也。《书》曰:“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
○燔音烦。守,手又反。岱音代。
[疏]“季春”至“先柴”。
○正义曰:此一节论仲春祭社之前,田猎取禽以祭社获福之事。
○“季春出火,为焚也”者,祭社既用仲春,此出火为焚,当在仲春之月。今云季春者,记者以季春之时,民始出火,记者错误,遂以为天子诸侯用焚亦在季春,故误为季春,当为仲春也。为焚者,谓焚烧除治宿草。
○“然后简其车赋”者,谓既焚之后,简选车马及兵赋器械之属。
○“而历其卒伍”者,谓历其百人之卒,五人之伍。
○“而君亲誓社”者,谓君亲自誓此士众,以习军旅,既而遂田,以所得之禽兽,因以祭社,故云“亲誓社”。
○“左之右之,坐之起之”者,谓戒敕之以习军旅之事,或左或右,或坐或起。
○“以观其习变也”者,谓君亲自观於习武变动之事。
○“而流示之禽”者,流,行也。谓教陈讫而行田礼,谓驱禽於陈前,以示士卒也。
○“而盐诸利”者,盐者,艳也。诸,於也。利则禽也,所以驱禽示之,而歆艳之,以小禽之利。
○“以观其不犯命也”者,於此之时,观其士卒犯命与不犯军命者。
○“求服其志,不贪其得”者,所以观其犯命与否者,求欲服其士卒之志,使进退依礼,不欲贪其犯命,苟得於禽,言失伍得禽,犹为犯命,不免罚也。
○“故以战则克,以祭则受福”者,以其所为得礼,战则克胜,祭则受福。
○注“为焚”至“始出”。
○正义曰:“出火,以火出”者,案《春秋》火出为夏三月,此出火者,谓出陶冶之火,故《左氏》昭六年,郑人铸刑书,火未出而用火,故晋士文伯讥之。若田猎之火,则昆虫蛰后得火田以至仲春也。
○注“简历”至“误也”。
○正义曰:“简、历谓算具陈列之”者,经云“左之右之”,军或须左,或须右;“坐之起之”,谓须坐须起。崔氏云:“谓士卒至前表而坐,将行而起。”崔氏所言,是仲冬大阅之礼,未知春时亦然以否?云“言蔡社,则此是仲春之礼也”者,此经无祭社之文,以连前经祭社之事,故云“此是仲春之礼”。云“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者,《周礼大司马职》文。引之者,证仲春火弊而田止。云“至季春出火,而民及用火”者,案《司爟》云:“季春出火,民咸从之。”故民乃用火。云“今云季春出火,乃誓社,记者误也”者,谓作记之人,见季春民之出火,谓为焚莱祭社,故称“季春”。
○注“盐诸”至“私之”。
○正义曰:盐、艳声相近,歆艳是爱欲之言,故读从艳也。云“大兽公之,小禽私之”,二者《大司马》文。
○“天子適四方,先柴”。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巡守祭天之礼。
○“天子適四方,先柴”者,谓巡守至方岳,先燔柴以告天,是尊天故也。
○注“书曰”至“宗柴”。
○正义曰:此《虞书舜典》文。案郑注《尚书》以为别有《舜典》之篇,将此为《尧典》,与古文异也。此祭上帝,谓祭当方帝。皇氏云:“谓祭感生帝。”义非也。
卷二十六郊特牲第十一
卷二十六郊特牲第十一
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易说》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夏正,建寅之月也。”此言迎长日者,建卯而昼夜分,分而日长也。
○正音征,下同。
[疏]“郊之”至“至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郊祭之义。
○“迎长日之至也”者,明郊祭用夏正建寅之月,意以二月建卯春分后日长。今正月建寅,郊祭,通而迎此长日之将至。
○注“易说”至“长也”。
○正义曰:此《易纬乾凿度》文,必用夏正,彼文云:“方此之时,天地交,万物通,所以顺四时,法天地之道。”按《书传》云:“迎日,谓春分迎日也。”即引寅宾出日,皆谓春分。知此迎长日非春分者,此云“兆於南郊,就阳位”,若是春分朝日,当在东郊,故知非也。又下云“帝牛不吉,以为稷牛”。故知祭天非唯祭日也。
大报天而主日也。大,犹徧也。天之神,日为尊。
○徧音遍。兆於南郊,就阳位也。日,太阳之精也。
[疏]“大报”至“位也”。
○正义曰:大,犹徧也。虽特尊所出之帝,而又徧报天之一切神,而天之诸神,唯日为尊。故此祭者,日为诸神之主,故云主日也。不用所出之帝为主,而主日者,所出尊,不与诸神为宾主也,犹如君燕群臣,使膳宰为主人,不以君为主也。
○注“大犹”至“为尊”。
○正义曰:天之诸神莫大於日,祭诸神之时,日居诸神之首,故云日“为尊”也。凡祭日月之礼,崔氏云:“一岁有四,迎气之时,祭日於东,祭月於西。故《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类亦如之’,是其一也。春分朝日,秋分夕月,是其二也。此等二祭,日之与月各祭於一处,日之与月,皆为坛而祭,所谓王宫祭日,夜明祭月,皆为燔柴也。夏正郊天之时而主日,配以月,《祭义》云‘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是其三也。孟冬大蜡之时,又祭日月,故《月令》孟冬‘祈来年于天宗’,是其四也。此二祭并祭日月,共在一处,则祭日於坛,祭月於坎。坛则实柴,坎则瘗埋也。其牲皆用犊,故《小司徒》云:‘凡小祭祀奉牛牲。’郑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是也。若所祈祷,则用少牢,故《祭法》云‘埋少牢於泰昭,祭时及日月等’,郑注云:‘凡以此下,皆祭用少牢。’是也。”皇氏云:“以为日月合祭之时用犊,分祭之时用少牢。”其义非也。
扫地而祭,於其质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观天下之物,无可以称其德。
○称,尺证反。於郊,故谓之郊。牲用骍,尚赤也。用犊,贵诚也。尚赤者,周也。
○骍,息营反,徐呼营反。
[疏]“扫地”至“诚也”。
○正义曰:燔柴在坛,正祭於地,故云扫地而祭。陶谓瓦器,谓酒尊及豆簋之属,故《周礼人》为簋匏谓酒爵。此等已具解於上。
○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阳气新用事,顺之而用辛日。此说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鲁礼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鲁以无冬至祭天於圆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用辛日者,凡为人君,当齐戒自新耳。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
○圆,本又作圆,音员。凡为,如字,或於伪反,非也。
[疏]“郊之”至“以至”。
○正义曰:王肃用董仲舒、刘向之说,以此为周郊。上文云“郊之祭,迎长日之至”,谓周之郊祭於建子之月,而迎此冬至长日之至也。而用辛者,以冬至阳气新用事,故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者,对建寅之月,又祈穀郊祭。此言始者,对建寅为始也。郑康成则异於王肃,上文云迎长日之至,自据周郊,此云“郊之用辛”,据鲁礼也。言郊用辛日者,取斋戒自新。“周之始郊,日以至”者,谓鲁之始郊日以冬至之月。云始者,对建寅之月天子郊祭。鲁於冬至之月初始郊祭,示先有事,故云始也。
○注“言日”至“周事”。
○正义曰:“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者,谓日体以周郊天建子之月而南至。云“阳气新用事,顺之而用辛日”者,以冬至一阳生,故云“新用事”、“而用辛日”。云“此说非也”者,谓日以周礼郊天之月而日至,阳气新用事,此等之说非也,谓董仲舒、刘向而为此说。所以非者,按《周礼》冬至祭天圆丘,不论郊也;又此下云“戴冕璪十有二旒”,《周礼》祀昊天上帝则大裘而冕,是服不同;《周礼》玉路以祀天,此下云“乘素车”,是车不同也;《祭法》云“燔柴於泰坛,用骍犊”,《周礼》苍璧礼天,牲从玉色,是牲不同也;《尔雅》曰“非人为之丘”,泰坛则人功所作,是圆丘与泰坛别也。以是知郊与圆丘所祭非一,故云此说非也。云“郊天之月而日至,鲁礼也”者,言此经始郊日以至,是鲁国之礼。必知鲁礼者,以《明堂》云:“鲁君孟春乘大路,载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于郊。”又《杂记》云:“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故知冬至郊天,鲁礼也。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者,证明天子之郊必用夏正。鲁既降下天子,不敢郊天与周同月,故用建子之月而郊天,欲示在天子之先而有事也。但鲁之郊祭,师说不同。崔氏、皇氏用王肃之说,以鲁冬至郊天,至建寅之月又郊以祈穀,故《左传》云“启蛰而郊”,又云“郊祀后稷,以祈农事”,是二郊也。若依郑康成之说,则异於此也。鲁唯一郊,不与天子郊天同月,转卜三正。故《穀梁传》云:“鲁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若不从,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若不从,则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若不从则止。”故《圣证论》马昭引《穀梁传》以答王肃之难,是鲁一郊则止。或用建子之月郊,则此云日以至,及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伤是也;或用建寅之月,则《春秋左传》云“郊祀后稷,以祈农事”是也。但《春秋》,鲁礼也,无建丑之月耳。若杜预不信《礼记》,不取《公羊》、《穀梁》,鲁唯有建寅郊天,及龙见而雩。云“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者,欲见经文实是鲁郊而为“周”字,故云“因推鲁礼以言周事”,误作周也。从上说郊是周礼,自此以下是鲁礼。为此周礼杂乱也。按《圣证论》王肃难郑云:“《郊特牲》曰‘郊之祭,迎长日之至’,下云‘周之始郊日以至’,玄以为迎长日谓夏正也。郊天日以至,玄以为冬至之日。说其长日至於上而妄为之说,又徙其始郊日以至於下,非其义也。玄又云‘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若儒者愚人也,则不能记斯礼也;苟其不愚,不得乱於周、鲁也。郑玄以《祭法》禘黄帝及喾为配圆丘之祀,《祭法》说禘无圆丘之名,《周官》圆丘不名为禘,是禘非圆丘之祭也。玄既以《祭法》禘喾为圆丘,又《大传》‘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玄又施之於郊祭后稷,是乱礼之名实也。按《尔雅》云:‘禘,大祭也。’‘绎,又祭也。’皆祭宗庙之名。则禘是五年大祭先祖,非圆丘及郊也。周立后稷庙,而喾无庙,故知周人尊喾不若后稷之庙重。而玄说圆丘祭天祀大者,仲尼当称昔者周公禘祀喾圆丘以配天。今亡此言,知禘配圆丘非也。又《诗思文》后稷配天之颂,无帝喾配圆丘之文。知郊则圆丘,圆丘则郊。所在言之则谓之郊,所祭言之则谓之圆丘。於郊筑泰坛象圆丘之形。以丘言之,本诸天地之性,故《祭法》云:‘燔柴於泰坛,则圆丘也。’《郊特牲》云:‘周之始郊日以至。’《周礼》云:‘冬至祭天於圆丘。’知圆丘与郊是一也。言始郊者,冬至阳气初动,天之始也。对启蛰及将郊祀,故言始。《孔子家语》云:‘定公问孔子郊祀之事,孔子对之。’与此《郊特牲》文同,皆以为天子郊祀之事。如《圣证论》之言,王肃所据经传分明,郑必别为其说者,按《圣证论》马昭申郑云:“《易纬》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则周天子不用日至郊也。夏正月阳气始升,日者阳气之主,日长而阳气盛,故祭其始升而迎其盛,《月令》‘天子正月迎春’是也。若冬至祭天,阴气始盛,祭阴迎阳,岂为理乎?《周礼》云‘冬日至,祭天於地上之圆丘’,不言郊,则非祭郊也。言凡地上之丘皆可祭焉,无常处,故不言郊。周官之制,祭天圆丘,其礼,王服大裘而冕,乘玉路,建大常。《明堂位》云:鲁君以孟春祀帝于郊,服衮服,乘素车,龙旂。衣服车旂皆自不同,何得以诸侯之郊说天子圆丘?言始郊者,鲁以转卜三正,以建子之月为始,故称始也。又《礼记》云:‘鲁君臣未尝相弑,礼俗未尝相变,而弑三君;季氏舞八佾,旅於泰山;妇人髽而相吊。’儒者此记岂非乱乎?据此诸文,故以郊、丘为别,冬至之郊特为鲁礼。”按《圣证论》王肃与马昭之徒,或云祭天用冬至之日,或云用冬至之月。据《周礼》似用冬至之日,据《礼记》郊日用辛,则冬至不恒在辛,似用冬至之月。按张融谨按:郊与圆丘是一。又引《韩诗》说三王各正其郊,与王肃同。又鲁以转卜三正,王与郑玄同。《周礼》圆丘服大裘,此及《家语》服衮冕,《家语》又云:“临燔柴,脱衮冕,著大裘,象天。”临燔柴,辍祭,脱衮,著大裘,象天,恭敬之义。既自不通,是张融以《家语》及此经郊祭并为鲁礼,与郑玄同。融又为圆丘是祭皇天,孟春祈穀於上帝,及龙见而雩。此五帝之等,并是皇天之佐,其实天也。融又云祀大神,率执事而卜日。圆丘既卜日,则不得正用冬至之日。此是张融之说。郑此注云:“以建子之月郊天,用辛日者,当斋戒自新。”如郑此言,是亦不用冬至日也。但郊、丘大事,王、郑不同,故略陈二家所据而言之也。按《圣证论》及《异义》,皆同《穀梁》之义,鲁转卜三正之内,一郊则止。而崔氏、皇氏以为鲁冬至郊天,夏至又郊,凡二郊,非郑义也。
卜郊,受命于祖庙,作龟于祢宫,尊祖亲考之义也。受命,谓告之,退而卜。
[疏]“卜郊”至“义也”。
○正义曰:郊事既尊,不敢专辄,故先告祖,后乃卜,亦如受命也。故《礼器》云:“鲁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宫。”是也。
○“作龟于祢宫”者,作,灼也。祢宫,祢庙也。先告祖受命,又至祢庙卜之也。
○“尊祖亲考之义也”者,考亦祢也。尊祖故受之命,命宜由尊者出。亲祢故作龟,作龟,是事事宜就亲近者也。
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泽,泽宫也,所以择贤之宫也。既卜必到泽宫,择可与祭祀者,因誓敕之以礼也。《礼器》曰:“举贤而置之,聚众而誓之。”是也。
○可与,如字,一音预。
[疏]“卜之”至“义也”。
○正义曰:泽,泽宫也。王在於泽宫中,於其宫以射择士,故因呼为泽宫也。王卜已吉,又至泽宫射,以择贤者为助祭之人,故云“王立於泽”也,《礼器》云“举贤而置之”是也。然王者猎在囿,而主皮射亦在泽,故郑注《乡射记》引《尚书传》:“主皮射,陈於泽,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又云:“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泽宫,揖让之取也。”泽,习礼之处。
○“亲听誓命”者,因以泽宫中,又使有司誓敕旧章斋戒之礼,王又亲听受命之,故《礼器》云“聚众而誓之”是也。
○“受教谏之义也”者,释前义也。告祖作祢,是受教义也。又立泽听誓,是受谏义也。
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大庙之命,戒百姓也。王自泽宫而还,以誓命重相申敕也。库门,在雉门之外,入库门则至庙门外矣。大庙者,祖庙也。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亲也。入庙,戒亲亲也,王自此还齐路寝之室。库或为厩。
○还音旋,下同。重,直用反。厩,九又反。祭之日,王皮弁以听祭报,示民严上也。报,犹白也,夙兴朝服以待白祭事者,乃后服祭服而行事也。《周礼》“祭之日,小宗伯逆粢省镬,告时于王,告备于王”也。
○镬,户郭反。
[疏]“献命”至“上也”。
○正义曰:王自泽宫而还,至欲致齐之时,有司献王,所以命百官之事,王乃于库门之内戒百官,大庙之内戒百姓。百官疏,故在公朝重戒之。百姓,王之亲属,故在大庙而重戒之。
○注“百姓”至“之室”。
○正义曰:以上有百官之文,故以百姓为王之亲也。王亲谓之百姓也者,皇氏云:“姓者,生也,并是王之先祖所生。”云“王自此还齐路寝之室”者,卜法必在祭前十日,《祭义》云:“散斋七日,致斋三日。”又云“七日戒,三日斋。”
○郑既云“王自此还斋路寝之室”,则此经戒百官百姓,则祭前三日,欲致斋之时,以誓命重相申敕也。
○“祭之日,王皮弁以听祭报”者,报,白也。郊日之朝,天子早起,服弁服以听之,小宗伯告日时早晚,及此事之备具也。未郊,故未服大裘,而衣当且服日视朝之服也。
○“示民严上也”者,结早朝著皮弁朝服以听祭报之义,示教人尊,严其君上之义也。
○注“周礼”至“王也”。
○正义曰:引之者,证小宗伯既有告事,王皮弁听之是也。
丧者不哭,不敢凶服,汜埽反道,乡为田烛。谓郊道之民为之也。反道,划令新土在上也。田烛,田首为烛也。
○汜,芳剑反,本亦作泛。埽,素报反。刬,初产反,徐又初展反。令,力呈反。弗命而民听上。化王严上。
[疏]“丧者”至“听上”。
○正义曰:郊祭之旦,人之丧者不哭,又不敢凶服而出,以干王之吉祭也。
○“汜埽反道”者,汜埽,广埽也;反道,刬路之土反之,令新土在上也。郊道之民,家家各当界广埽新道也。
○郑氏曰:乡者田烛者,乡,谓郊内六乡也。六乡之民,各於田首设烛照路,恐王祭郊之早。
○“弗命而民听上”者,合结“丧者不哭”以下至此,并非王命,而民化王严上故也。然《周礼蜡氏》云:“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而此云“不命者”者,《蜡氏》所云有司常事,至郊祭之时,王不特命,故云“不命”。且作记之人,盛美民之听上之义,未必实然也。《蜡氏》云“除不蠲及刑者任人”等,此不言者,文不备也。
祭之日,王被衮以象天。谓有日月星辰之象,此鲁礼也。《周礼》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鲁侯之服,自衮冕而下也。
○被,皮义反。卷,本又作衮,同古本反,注“卷冕”同。冕,亡展反,《字林》亡辨反。戴冕璪十有二旒,则天数也。天之大数不过十二。
○戴,丁代反,本亦作戴。璪音早。过,古和反。乘素车,贵其质也。旂十有二旒,龙章而设日月,以象天也。设日月,画於旂上。素车,殷路也。鲁公之郊,用殷礼也。天垂象,圣人则之,郊所以明天道也。则,谓则之以示人也。
[疏]“祭之”至“道也”。
○正义曰:当祭之日,王被衮冕,衮冕有日月星辰,以象天也,首戴衮冕,其璪十二旒,法则天数也。
○“乘素车”者,乘殷之朴素之车,贵其象天之质也。所建之旂十有二旒,画龙为章,而设日月以象天也者,旂十有二旒象天数十二也,龙为阳气变化,日月以光照下,皆是象天也。
○“圣人则之,郊所以明天道也”者,总结上王被衮冕以下之事,言天垂日月之象,各有其数,故圣人则之,郊天象日月,所以光明天之道,以示於人,故事事则之。
○注“谓有”至“下也”。
○正义曰:此明被象天。《明堂位》云:“日月之章,故衮有日月星辰也。”与周不同,故云此鲁礼也。引《周礼》以下者,证王礼与鲁礼不同。云“鲁侯之服,自衮冕而下也”者,证鲁侯得著衮冕,故经云衮也。鲁公得称王者,作记之人,既以鲁礼而为周郊,遂以鲁侯而称王也。皇氏云:《书》用王礼,故称王。或亦当然也。
○注“天之大数不过十二”。
○正义曰:此哀七年《左氏传》文。
○注“素车”至“礼也”。
○正义曰:《明堂位》云:“大路,殷路也。乘路,周路也。”又此上文云“大路繁缨一就”,此云乘素车,故知殷路也。云“鲁公之郊,用殷礼也”者,《公羊传》云:“周公用白牡,鲁公用骍犅。”周公既用殷之白牡,故知用殷礼也。
帝牛不吉,以为稷牛。养牲必养二也。帝牛必在涤三月,稷牛唯具,所以别事天神与人鬼也。涤,牢中所搜除处也。唯具,遭时又选可用也。
○涤,范音迪,徐徒啸反。别,彼列反。所搜,本又作廋,所流反。处,昌虑反,下“之处”、“同处”皆同。
[疏]“帝牛”至“鬼也”。
○正义曰:郊天既以后稷为配,故养牲养二,以拟祭也。若帝牛不吉,或死伤,以为稷牛者。为,犹用也。为用稷牛而为帝牛,其祭稷之牛,临时别取牛用之。
○“帝牛必在涤三月,稷牛唯具”者,此覆说上文帝牛不吉而取稷牛之事。以帝牛既尊,必须在涤三月,今帝牛不吉,故取稷牛已在涤三月也。其祀稷之牛,临时别取,故云“稷牛唯具”。天神既尊,故须在涤;人鬼稍卑,唯具而已。是分别天神与人鬼不同。
○注“养牲必养二也”。
○正义曰:按《春秋》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牛死,乃不郊”。《公羊》云:“曷为不复卜?养牲养二,卜帝牲不吉,则扳稷牲而卜之。”何休云:“先卜帝牲,养之有灾,更引稷牲卜之。以祭天,牲养之凡当二,卜尔,复不吉,则止不郊。”
○注“涤牢”至“用也”。
○正义曰:“涤,牢中所搜除”者,搜谓搜埽清除,故《周礼》主掌马者谓之廋人。云“唯具,遭时又选可用也”者,遭时,谓帝牲遭灾之时。既取稷牲而用之,其祀稷之牲,临时选其可者。凡帝牲稷牲,寻常初时皆卜,取其牲系於牢,刍之三月,若临时有故,乃变之也。
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言俱本可以配。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
[疏]“万物”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祖配天之义。人本於祖,物本於天,以配本故也。
○“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此一经释所以郊祭天之义。天为物本,祖为王本,祭天以祖配,此所以报谢其本。反始者,反其初始。以财言之,谓物为本,以终言之,谓初为始。谢其财,谓之报,归其初,谓之反。大义同也。皇氏云:“上文‘社稷’下直云‘报本反始’,此文天神尊,故加‘大’字。”义或然也。
天子大蜡八,所祭有八神也。
○蜡八,仕诈反。蜡祭有八神,先啬一,司啬二,农三,邮表畷四,猫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虫八。伊耆氏始为蜡。伊耆氏,古天子号也。
○耆,巨夷反,或云即帝尧是也。蜡也者,索也,谓求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岁十二月,周之正数,谓建亥之月也。飨者,祭其神也,万物有功加於民者,神使为之也,祭之以报焉,造者配之也。
○蜡之祭也,主先啬而祭司啬也。先啬,若神农者。司啬,后稷是也。祭百种,以报啬也。啬所树蓺之功,使尽飨之。
○种,之勇反,下“之种也”同。
[疏]“天子”至“啬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蜡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大蜡八”者,即郑注云:先啬一,司啬二,农三,邮表畷四,猫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虫八。所祭之神,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但以此八神为主。蜡云“大”者,是天子之蜡对诸侯为大。天子既有八神,则诸侯之蜡未必八也。谓若先啬,古之天子,诸侯未必得祭也。知诸侯亦有蜡者,《礼运》云“仲尼与於蜡宾”,是诸侯有蜡也。按《周礼大司乐》云:“六变而致象物,及天神。”郑云:“有象在天,所谓日月。”此神不数象物及日月者,先啬、司啬并是一神,有益於人。水庸之属,在地益其稼穑,故索而祭之,急其近者故也。天神象物,去人县远,虽祭,不为八神之数。
○注“伊耆氏,古天子号也”。
○正义曰:《明堂》云:“土鼓苇籥,伊耆氏之乐。”《礼运》云:“夫礼之初,始诸饮食,蕢桴而土鼓。”俱称土鼓,则伊耆氏神农也。以其初为田事,故为蜡祭以报天也。下云“主先啬”,神农即为始蜡,岂自祭其身以为先啬乎?皇氏云:“神农伊耆,一代总号,其子孙为天子者,始为蜡祭,祭其先祖造田者,故有先啬也。”
○注“岁十”至“之也”。
○正义曰:知是周十二月者,下云“既蜡而收,民息巳”。收,谓收敛,则《诗》所谓“十月纳禾稼”。又《月令》孟冬“祈来年于天宗”,足知蜡周。建亥之月,三代皆然。此经文据周,故为十二月。皇氏以为三代各以十二月为蜡,其义非也。已具於《月令》疏。云“飨者,祭其神也”者,解经“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万物非所飨,但飨其万物之神。所以飨其神者,万物所以能功加於民者,神使为之,故云祭之以报焉。云“造者配之也”者,贺玚云:“谓造此蜡祭,配此八神而祭。”
○注“先啬”至“是也”。
○正义曰:“若神农”者,若是不定之辞,以神农比拟,故云“若”。司啬、后稷无所疑,故不言“若”,直云“后稷是也”。经言“主先啬而祭司啬”者,以先啬为主,司啬从祭。种曰稼,敛曰啬。不云稼而云啬者,取其成功收敛,受啬而祭也。
○“祭百种,以报啬也”者,
○此一经为下“飨农及邮表畷”起文。百种,则农及邮表畷、禽兽等,所以祭之者,报其助啬之功,使尽飨焉。
飨农及邮表畷、禽兽,仁之至,义之尽也。农,田畯也。邮表畷,谓田畯所以督约百姓於井间之处也。《诗》云:“为下国畷。”邮禽,兽服不氏所教扰猛兽也。
○邮,本亦作尤,有周反,字或作卸。畷,丁劣反,又丁卫反。畯音俊。督约,因妙反。扰,而沼反,驯也。古之君子,使之必报之。迎猫,为其食田鼠也。迎虎,为其食田豕也。迎而祭之也。迎其神也。
○猫,字又作猫,音苗。为,于伪反,下同。祭坊与水庸,事也。水庸,沟也。
○坊音房,后注同。
[疏]“飨农”至“事也”。
○正义曰:此一经总明祭百种之事。农,谓古之田畯,有功於民。
○“邮表畷”者,是田畯於井间所舍之处。邮,若邮亭屋宇处所。表,田畔。畷者,谓井畔相连畷。於此田畔相连畷之所,造此邮舍,田畯处焉。“禽兽”者,即下文云猫虎之属,言禽兽者,猫虎之外,但有助田除害者,皆悉包之。下特云猫虎,举其除害甚者。
○“仁之至,义之尽也”者,不忘恩而报之是仁,有功必报之是义也,蜡祭有仁义之至尽也。
○注“诗云”至“兽也”。正义曰:所引《诗》者,齐、鲁、韩诗也。邮,谓民之邮舍,言成汤施布仁政,为下国诸侯任畷民之处所,使不离散。今《毛诗》作“缀旒”,在《商颂长发》之篇。云“禽兽,服不氏所教扰猛兽也”者,若非猛兽,不能杀害於物,以助天故也。
○注“迎其神也”。
○正义曰:恐迎猫虎之身,故云迎其神而祭之。
○“祭坊与水庸,事也”者,是营为所须之事,故云事也。坊者,所以畜水,亦以鄣水。庸者,所以受水,亦以泄水。谓祭此坊与水庸之神。
曰:“土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此蜡祝辞也。若辞同,则祭同处可知矣。壑犹坑也。昆虫,暑生寒死,螟螽之属,为害者也。
○壑,火各反。祝,之六反,又之又反。坑,若衡反。螟,莫经反。螽音终,又作。
[疏]“曰土”至“杀也”。
○正义曰:此以下皆蜡祭之祝辞。土,即坊也。反,归也。宅,安也。土归其安,则得不崩。
○“水归其壑”者,水即水庸。壑,坑坎也。水归其壑,谓不汎溢。
○“昆虫母作”者,昆虫,螟螽之属也,得阴而死,得阳而生,故曰昆虫母作,谓不为灾。
○“草木归其泽”者,草苔、稗木、榛梗之属也,当各归生薮泽之中,不得生於良田害嘉穀也。蜡祭乃是报功,故亦因祈祷有此辞也。一云祝辞,言此神由有此功,故今得报,非祈祷也。
○注“此蜡”至“可知矣”。
○正义曰:蜡有八神,恐祭处各别,故言“则祭同处可知也”。陈辞有水土昆虫草木者,以其无知,故特有辞也。而先啬之属有知,故不假辞也。据此祭草木有辞,则草木当有神。八蜡不数之者,以草木遍地皆是,不如坊与水庸之属各指一物,故不数。
皮弁素服而祭。素服,以送终也。葛带、榛杖,丧杀也。蜡之祭,仁之至,义之尽也。送终、丧杀,所谓老物也。素服,衣裳皆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