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41/66)-明-邱濬

2026-07-29T12:33:24

(本文为《大学衍义补》第 41/66 部分)

《宋志》:朝服,一曰进贤冠、二曰貂蝉冠、三曰獬豸冠,皆朱衣朱裳。进贤,五梁冠,一品、二品侍祠、朝会则服之,中书门下则冠加笼巾、貂蝉;三梁冠,诸司三品、御史台四品、两省五品侍祠、朝会则服之,御史大夫、中丞则冠有獬豸角;两梁冠,四品、五品侍祠、朝会则服之,六品以下亦服之,衣无中单,无剑佩绶,御史则冠有獬豸角。
臣按:此宋初朝服之制。一品至九品,其冠之途金银花额皆同,所不同者,其簪导五梁则毒瑁、三梁两梁则犀也;其服并绯罗袍、白花罗中单、绯罗裙、绯罗蔽膝、皂缥褵、白罗大带、白罗方心曲领、银革带、白绫袜、皂皮履皆同,所不同者,冠五梁者则玉剑佩、晕锦绶、二玉环,冠三梁者则剑佩以银、绶以狮子锦、环以银,冠两梁者则剑佩以铜、绶以练鹊锦、环以铜而已。今朝之制因之而有不同者,惟公、侯、驸马、伯有立笔而加以笼巾、貂蝉,而文武臣僚皆不得用,方心曲领惟加之祭服而朝服亦无焉,其余皆同,惟不佩剑。若夫今日侍祠之祭服则与唐宋皆不同矣,唐宋皆略准《周礼》服冕有旒,今制皆与朝服同,惟易以青衣而加以方心曲领耳。臣尝因是而通考之,宋朝服之冠虽曰有三然皆进贤冠也,加以貂蝉、豸角因异其名尔,其制作始于汉,即古缁布冠也,文儒者之服也,前高七寸、后高三寸、长八寸,公侯三梁、中二千石以下至博士两梁、自博士以下至小史皆一梁,晋加为五梁,唐之梁数如汉,宋初有五梁、三梁、两梁而无一梁,其后又加以七梁、六梁凡七等,我朝则加至八焉,公八梁,侯、伯、驸马及一品皆七梁,二品六,三品五,四品四,五品三,六品、七品二,八品、九品一也。夫冠有梁所以别贵贱之等级也,上而天子之通天冠前后二十四梁以应冕旒前后之数,人臣之数则自八而下以至于一而不及于九者,九者阳数之极也,至是不可复加矣。
宋因唐制,为公服,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其制典领大袖,下施横,束以革带,幞头、乌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朱熹曰:“自隋炀帝令百官以戎服从,一品赐紫、次朱、次绿,后世遂为朝服。”
马端临曰:“用紫、绿、青为命服,昉于隋炀帝而其制遂定于唐,然汉夏侯胜谓士明经取青紫如拾芥、扬子云亦言纡青拖紫,西汉服章无所考见,史言祭服用衤勺(绀色)玄,东汉则百官之服皆衤勺玄,而青紫乃其时贵官燕居之服,非微贱者所可服欤。”
臣按:孔子曰“红紫不以为亵服”,朱子谓“红紫间色不正,亵服私、居服也”,言此则不为朝祭之服可知。呜呼,五胡乱华以来,极于元魏之世,凡中国之衣冠、礼服皆为所变,一切趋于苟简,是虽华夏之域,其所以为身之章者无复上衣下裳之制,岂但其服色之不正而已哉?自隋以来以紫为大臣之服,我朝始复古制,朝服一以赤而所谓公服者始革去紫不复用,一洗唐宋以来之旧习。
太宗雍熙元年,出鱼袋以赐近臣,由是内外通朝文武官佩鱼,服紫者饰以金、服绯者饰以银,后俱以入衔。
黄履翁曰:“明庶以功,车服以庸,古人所以重报功之典,彼其之子不称其服,诗人所以讥其无德焉。尝观唐初之所辞受、宋朝之所予夺,其意犹古也。温璋为大理丞赐以绯衣以审狱得情也,牛丛为睦州刺史力辞金紫以越等不宜也,阳城以处士而赐绯衣所以旌逸德也,李泌以山人而赐金紫所以表异能也,夫受之者不以为亵、辞之者不以为矫,正唐人别功过之美意也。以三品服赐杨安国,以五品服赐赵师民,重儒臣也;以三品服赐王素,以五品服赐余靖、欧阳修、蔡襄,宠谏臣也;曾致尧之浮躁不可赐以章绂则夺之,王文度之伎术不可加以佩鱼则抑之,夫予之者不以为徇情、夺之者不以为少恩,此劝惩之微权也。”
臣按:鱼袋之制始于唐,盖用以为符契也,其始曰鱼符,左一、右一,左者进内,右者随身,刻官衔姓名,出入合之,因盛以袋,故以鱼袋名焉。宋因之,其制以金银饰为鱼形,公服则系于带而垂于后,以明贵贱,盖无复如唐之符契者矣。我朝革去前代鱼袋不复设,凡常朝参官则制牙为牌,刻其官衔于上,凡勋、亲、文、武四字号,俾其悬于带上以出入禁门,无者则不得阑入焉。其制虽与唐之鱼符不同,其所以为出入之防则一也,其诸异乎宋人用以为美饰荣观者欤?
宋初因五代旧制,每岁诸臣皆赐时服,然止赐将相、学士、禁军大校。建隆三年,太祖谓侍臣曰:“百官不赐甚无谓也。”乃遍赐之。岁遇端午、十月一日,文武群臣将校皆给焉。
臣按:此宋朝岁时赐服之制。
太祖建隆三年,给中书门下、枢密、宣徽、节度使及侍卫步军都虞侯以上、皇亲大将军以上天下乐晕锦,三司使、学士、中丞、内客省使、驸马、留后观察使、皇亲将军、诸司使、厢主以上簇四盘雕细锦,三司副使、宫观判官黄狮子大锦,防御团练使、刺史、皇亲诸司副使翠毛细锦,权中丞、知开封府、银台司、审刑院及待制以上、知检院鼓院、同三司副使、六统军金吾大将军红锦,诸班及诸军将校亦赐窄锦袍,有翠毛、宜男、云雁细锦、狮子、练鹊、宝照大锦、宝照中锦凡七等,应给锦袍者皆五事。
臣按:此宋朝给赐锦袍之制。锦凡数样,皆为鸟兽之形。我朝定制,品官各有花样,公、侯、驸马、伯绣麒麟白泽,不在文武之数,文武官一品至九品皆有应服花样,文官用飞鸟,象其文彩也,武官用走兽,象其猛鸷也,定为常制,颁之天下,俾其随品从以自造,非若宋朝官为制之,岁时因其官职大小而为等第以给赐之也。上可以兼下,下不得以僭上,百年以来文武率循旧制,非特赐不敢僭差。惟武臣多有不遵旧制,往往专服公、侯、伯及一品之服,自熊罴以下至于海马非独服者鲜而造者几于绝焉,伏请申明旧制,违者治之如律,盖本朝无金紫之赐,所以辨章服者实有在于斯。
《元志》:仁宗延祐元年,定服色等第,惟蒙古不在禁限。
臣按:元朝服色虽禁不许服龙凤文,然所谓龙者五爪一角者尔,其四爪者上下通用不禁。逮我圣朝立为定制,凡品官常服用杂色皞丝、绫罗彩绣,庶民止用䌷绢纱布,及凡官员、军民、僧道人等衣服、帐幔并不许玄、黄、紫三色并织绣龙凤文,违者罪及染造之人。嗟乎,礼所以辨上下、定民志也,而上下之辨、心志之定,必由于耳目之所见闻、身体之所被服,自其显著者而禁革之,所以潜消其非分之望、密遏其过求之心于隐微之中,此先王制礼之深意、杜乱之微权也。
以上论章服之辨
▲胥隶之役
《周礼》:宰夫掌百官府之征(上所召)令(下所禀),辨其八职,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吴澂曰:“府主蓄藏文书及器物者,官契谓要书,藏谓所蓄藏者。史主理文辞而述事者,官书谓史所述者,赞治若今文书起草也。胥治文书之次,叙谓才智为什长者,官叙即胥所治者,治叙谓应所治之先后也。徒趋走以应呼召者,官令谓官府之令,征令即上所召也。四者皆庶人之在官者。”
臣按:宰夫八职,其前四者皆王臣,此四者乃庶人在官者耳。府如今世掌库藏之吏,史若今吏典掌文案者也,胥若今之都吏,所谓一胥则十徒才智为什长者也,徒若今隶卒之属。
《王制》: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分或为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
郑玄曰:“农夫皆受田,公田肥瘠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庶人在官,谓府、史、胥、徒之属,官长所除,不命于天子国君者。”
贾公彦曰:“《王制》‘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禄足以代耕’,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
李觏曰:“孟子曰‘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盖以农夫而制禄,则治于人者必思所以养之,食于人者必思所以治之,且示其不能交相无也。庶人之在官者,其家亦授之田,《周官》之所谓官田也,禄足以代耕而又受其田,所以责其廉也。”
方悫曰:“以食九人者为上农夫、食五人者为下农夫,则食八人至于食六人者为中农夫可知矣,其详有五等之别,其大略不过三等而已。言其禄以农为差,则多者不得过九人之禄,寡者不得下食五人之禄。”
臣按:先儒谓自太宰至旅下士凡六十三人,而府、史、胥、徒止百五十人,五官亦然。夫官若是其众而下吏止若此,其所以省吏员者至矣,吏省则其禄易给,吏有禄则人知自爱,故当时庶人之在官凡有秩禄者无非贤德之人,而汉犹仿此意,佐史有斗食之秩,长安游徼吏有百石之秩,左冯翊有二百石卒史,张敞为胶东相,吏追捕有功者得一切比三辅尤异,自是以后,百石吏皆差自重,贤人君子往往多出其间,有得于先王遗意。后世不然,上至朝廷、下至州县,每一职一司官长不过数人而胥吏不胜其众,夫官之不胜吏奸也明矣,天下何从而治哉?由是言之,则夫太宰之所以省吏者,直欲夫禄之易给也。吏之所以必给其禄者,直欲人人知自爱也,虽然,周人所以多其官而少其吏者,固是使其禄之易给而人知自爱,然亦所以省事也。盖为治之道当委任责成,而岁终考其殿最,必使案不重校、文不烦悉,然后易以考校而无纷更蒙蔽之患。苟一事而数人主之,则甲可乙否、此是彼非,一人之聪明有限,众人之错杂难防,是岂御简举要之道哉?古人有云:“省官不如省事。”欲事之省,莫若少置吏,吏省则事体归,一而上之人得所据而不烦矣。
孟子曰:“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
方悫曰:“《王制》言百亩之分,孟子言百亩之粪,盖分以均之之法出乎上,粪以治之之力出乎下,互相备也。”
臣按:先儒谓此章之说与《王制》不同,然皆是说庶人在官之禄必视农夫之上下以为多寡也。《王制》谓“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孟子谓“小国之下士与庶人之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则《王制》所谓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孟子所谓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盖亦与王制之意同也。但《周礼》所谓府、史、胥、徒,胥虽列于府史之下,然十徒而后一胥,胥乃众人之中有材智为什长者,则其禄当比三者稍加优,而贾氏特序而顺推之,以为多于徒而少于史,恐未必然也。(以上言吏胥)
《周礼》: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
王昭禹曰:“五隶,罪隶与四夷之隶也。掌五隶之法,则其役使之差等各有度数存焉。辨其物,则衣服、兵器之属也。掌其政令,正之则有政、使之则有令也。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民谓五隶之民也,盗贼之未获者则司隶帅而搏之,国中污辱之事则司隶帅而役之,以五隶之属各有百二十人则足以供其事。非特是也,百官任用之器亦其民为积之也,凡囚执罪人之事亦使为之也,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亦役之也。掌帅四翟之隶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盖以四夷之民内守王宫、外守厉禁皆司隶帅之也。”
臣按:隶谓给劳辱之役者,设官以掌之谓之司隶,而司隶又统其属有五焉,曰罪隶、曰蛮隶、曰闽隶、曰夷隶、曰貉隶。先王之世设为百官、百执事,各有其职,所以奉上而临下者,礼节事为举其大者而已,若夫劳苦之役、卑琐之务、污辱之事必有卑贱者以代之,此司隶之官所由设也。所谓帅其民者,役常民而为之也。罪隶者,有罪而役之也,蛮、闽、夷貉则俘虏而用之者也,然不徒供使令也,卫王宫、守厉禁、搏盗贼、养鸟兽、牧牛马、助牵傍皆用之焉。今制,凡大小衙门各设直厅皂隶,于凡职官自一品至九品又皆给以皂隶以供使令之用,其多寡之数随其品级以为等差,此即役常民而用之者也。若夫民有犯该徒者,法司又计其岁月俾其给役于诸司,即周人罪隶之余意。
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
吴澂曰:“条,除也;狼,道上之狼扈也。趋谓疾行,辟谓辟除行人也。”
臣按:先儒谓条狼氏掌执鞭以辟道路之秽恶及车马人物之壅塞不通者,即今制职官出而隶人引路以传呼者也。
《左传》:昭公七年,芊尹无宇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
孔颖达曰:“《环齐要略》云‘自营为厶,八厶为公’,言正无私也。大夫者,夫之言扶也,大能扶成人也。士者事也,言能理庶事也。服虔云:‘皂,造也,造成事也。舆,众也,佐皂举众事也。隶,隶属于吏也。僚,劳也,共劳事也。仆,仆竖主藏者也。台,给台下微名也。’此皆以意言之。”
臣按:人有十等,自王公而下数而至于台极矣,谚所谓一阶服事一阶,即此意也。(以上言徒隶)
以上论胥隶之役
卷九九
▲邮传之置
《周礼》:乡大夫之职,国有大故,则令民各守其闾以待政令,以旌节辅令则达之。
贾公彦曰:“国有大事故,恐有奸寇,故使民征令,出入往来皆须得旌节辅此征令,文书乃得通达,无节则不得通。”
臣按:旌以彰之,节以验之,有旌节,文书乃得通达,后世给符验以传文书始此。
遗人掌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凡宾客、会同、师役,掌其道路之委积。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
郑玄曰:“委积者,廪人、仓人计九谷之数足国用,以其余共之,少曰委、多曰积。庐若今野候徙有庌也。宿可止宿,若今亭有室也。候馆,楼可以观望者也。一市之间有三庐一宿。”
贾公彦曰:“郊野之委积以待宾客者,其宾客至郊与主国使者交接,因即与之廪饩也。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者,旅,客也,谓客有羁絷在此未得去者,则于此惠之。郑注谓‘庐今野候徙有庌’者,此举汉法以况义,汉时野路候迎宾客之处皆有庌舍,与庐相似。注谓‘宿可止宿,若今亭有室’者,汉法十里有亭,亭有三老,人皆有宫室,故引以为况也。”
臣按:委积以待宾客,即后世驿传给廪之意。候馆楼,即所谓驿舍之邮亭也。
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羁旅。
郑玄曰:“野谓远郊以外也,所敛野之赋谓野之园圃山泽之赋也。凡疏材,草木有实者也;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
贾公彦曰:“以三百里稍地之聚、二百里甸之聚以待羁旅过客之等。”臣按:遗人所掌者饩廪之资,而委人所敛者凡薪刍、果菜之属。
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比(校也)国郊及野之道路、宿(宾客所宿之庐)息(所止之舍)、井树(井以供饮食,树以为蕃蔽)。
王昭禹曰:“掌达道路至于四畿,则遂人所谓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是也。谓之四畿,则自王城五百里四面皆达之也。”
臣按:周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遂假道于陈以聘楚,道茀不可行,司里不授馆,国无寄寓,而知陈之不能守其国。盖是时周礼尽废,而野庐氏之职不修,而所谓达国之道路至于四畿而比其宿息、井树者不复有矣。
行夫掌邦国传遽之小事美恶而无礼者,凡其使也必以旌节。
郑玄曰:“行夫,邦国使之小礼者也。传遽,若今时乘传骑驿而使者也。”臣按:后世乘传骑驿其原盖出于此。
环人(取周圜保护之义)掌送逆邦国之通宾客,以路节达诸四方。舍则授馆令聚(与柝同),有任器则令环之。凡门关无几,送逆及疆。
王昭禹曰:“国野之道五十里有候馆,则环人授之于宾客者也。令聚,令野庐氏也。宾客有任用之器,则亦令环卫之也。凡门关无几者,谓宾客出入,环人以路节达之,故门关无几也。疆谓王畿四方之界也,宾客来而逆之,去而送之,皆及疆。”
臣按:环之为言围也,主宾客往来为之守卫宾客,有随行之任器则周围保护,若环之无隙焉。可见先王之于宾旅,非徒饩廪以给之,而又有兵仗以卫之,此所以来通四方之情而怀柔之者至矣。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子产曰:“侨闻文公之为盟主也,宫室卑庳,无观台(土高曰台)榭(有木曰榭),以崇大诸侯之馆。馆如公寝,库厩缮修,司空以时平易道路,圬人以时䌷(涂也)馆宫室。诸侯宾至,甸设庭燎,仆人巡宫,车马有所,宾从有代(代客役),巾车(主车之官)脂辖,隶人、牧圉各瞻(视也)其事,百官之属各展(陈也)其物。公不留宾而亦无废事,忧乐同之,事则巡之,教其不知而恤其不足,宾至如归,无宁(宁也)菑患,不畏寇盗,而亦不患燥湿。”
臣按:子产之言可见古人所以设馆以舍宾客者,其备预之完具、情文之兼至有如此者,是虽列国相待之礼,而大之所以字小、小之所以奉大皆不可不加之意可见矣。
《国语》:单子曰:“周之《秩官》(周常官篇名)有之曰:‘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吏也)以节(瑞节)逆(迎也)之,候人为导,卿出郊劳,门尹除(扫也)门,宗祝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役也),司空视涂(视险易也),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庭燎),水师监濯,膳夫致餐(熟食),廪人献饩(生曰饩),司马陈刍(饣末马),工人展车(展省客车,补其伤败),百官官以物至,宾入如归。’”
臣按:古人所以待宾之礼如此其至,所以宾至如归也。《国语》所述者虽敌国之礼,而大之于小亦可以类推矣。孔子曰:“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
朱熹曰:“置,驿也;邮驲也,所以传命也。孟子引孔子之言如此。”
许谦曰:“字书,马递曰置、步递曰邮。汉《西域传》‘因骑置以闻’,师古曰:‘即今驿马也。’《黄霸传》‘邮亭’,师古曰:‘书舍,谓传送文书所止处,如今驿馆。’”
臣按:置即汉时之骑置,今之驿传也;邮即汉时之邮亭,今之铺舍也。骑置以飞报机务,邮亭以递送文书。汉高祖五年,田横乘传诣雒阳。
如淳曰:“律,四马高足为置传,四马中足为驰传,四马下足为乘传,一马二马为轺传,急者乘一乘。”
颜师古曰:“传者,若今之驿,古者以车谓之传车,其后又单置马谓之驿骑。”
臣按:今制驿设三等马匹,有上中下之别,即汉所谓高足、中足、下足也。文帝十二年,除关无用传。景帝四年,复置关,用传出入(传信也,若今过所也)。
如淳曰:“两行书缯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今除去关,出入无禁,不用传也。”臣按:汉人所谓传,即今符验文引之类。平帝时,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者,所在为驾,一封轺传。
如淳曰:“律,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颜师古曰:“以一马驾轺车而乘传。”
平帝时,选有德义者以为宗师,考察不从教令,有冤失职者,宗师得因邮亭书言宗伯,请以闻。
颜师古曰:“邮亭,书舍也。言为书以付邮亭,令送至宗伯也。”臣按:邮亭即今之铺舍,因邮亭书言宗伯,即今官文书入递也。《汉旧仪》曰:玺书使者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千里为程。
臣按:此即后日诏书一日行三百里之制。唐制,传信符者以给邮驿,通制令。
唐有银牌,发驿遣使则门下省给之,其制阔二尺半、长五寸,面隶五字曰“敕走马银牌”。宋初,令枢密院给券,谓之“头子”。太平兴国中,因有诈乘驿者,诏罢枢密院券,乘驿者复置银牌。端拱中,又罢之,复给券。
臣按:此唐宋牌券之制。
宋仁宗嘉祐中,三司使张方平编驿券则例,凡七十四条,赐《嘉祐驿令》。
臣按:此宋朝驿券之制。窃惟今制,凡天下水马驿递运所递送使客、飞报军情、转运军需之类,沿途设马、驴、船、车、人夫,必因地里要冲、偏僻量宜设置,其冲要处或设马八十匹、六十匹、三十匹,其次或二十匹、十匹、五匹,大率上马一匹该粮一百石、中马八十、下马六十,其佥点人夫先尽驿所近民,如不及数取于邻郡民户,粮不及数者众户辏数,当之民于常役之外而又加此役。承平日久,事务日多而民力亦或因之以罢弊,乞如宋仁宗命张方平总驿券,俾所司将事务之当给驿者定有等第,编次为一书,颁行天下藩方,非此例也不许擅起发下天下驿递,非此例也不许应付。
以上邮传之置
▲道涂之备
《易》:刳木为舟,剡木为楫,舟楫之利以济不通,致远以利天下,盖取诸《涣》。
张栻曰:“川涂之险则有所不通,惟夫舟楫之利既兴,则日月所照、霜露所坠,莫不拭目观化,天下如一家,中国如一人矣。是以刳其木而中虚,剡其楫而末锐,舟所以载物而楫所以进舟。致远以利天下而取诸《涣》者,盖《涣》之成卦,上巽、下坎,彖曰:‘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臣按:《涣》之卦有乘木济川之象,水在天地间为利最大,为性最险,故圣人于《易》屡以利涉与不为言,而又制器以为利涉之具,既有其具,则地之势尽矣而人行也不止,地之形断矣而人行也不绝,由是极天所覆、地所载处,无不可至焉,所以来远人于无外、广王化于无穷也。
《诗大明》篇曰:亲迎于渭,造舟为梁。张载曰:“造舟为梁,文王所制而周世遂以为天子之礼。”
臣按:造舟,谓联比其船而加板于其上以为桥,杜预所谓河桥是也。
《周礼》:司险掌九州之图以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而达其道路,设国之五沟、五涂而树之林以为阻固,皆有守禁而达其道路。国有故,则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以其属守之,唯有节者达之。
郑玄曰:“达道路者,山川之阻则开凿之,川泽之阻则桥梁之也。树之林,作藩落也。国有故,丧灾及兵也,闭绝要害之道备奸寇也。”
王昭禹曰:“所谓九州之图、山林川泽之阻,若职方氏所谓东南曰扬州,其山镇曰会稽、其泽薮曰具区、其川三江、其浸五湖之类是也。所谓国之五沟五涂,则是遂人所谓遂、沟、洫、浍、川之谓五沟也,行、畛、涂、道、路之谓五涂也。”
合方氏掌达天下之道路。郑玄曰:“达天下之道路,津桥相辏不得陷绝也。”臣按:官而谓之合方者,合同四方之事也。
野庐(客行道所舍)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凡道路之舟车幰互者叙而行之。郑玄曰:“达谓巡行,通之使不陷绝也。”
贾公彦曰:“舟车幰互,谓于迫隘处也。水陆之道,舟车往来狭隘之所,使以次叙过之。”
臣按:成周之世其为治不但详于朝廷之上、国都之中,则虽天下之道路、舟车所至之处,无一之或遗焉者,可见圣人为治无间于大小、迩遐也。匠人营国。经涂九轨,环涂七轨,野涂五轨。
王昭禹曰:“国中曰经涂,绕城曰环涂,郊外曰野涂。轨广八尺,经涂所由者众,故九轨;环涂所由者少,故七轨;野涂所由者又少,故五轨。此内外、广狭之制异也。”
臣按:太平之治,非止政教流行于王朝国都之内,则虽道涂往来之所无一而不合于辙迹之度,然后为天下一统焉。苟有一之或窒阂闭隔焉,则有所不行者矣,岂所谓车同轨哉?
《史记》:禹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孔颖达曰:“通九州之道路。”臣按:《左传》“禹经启九道”即此。《春秋》:昭公元年,秦公子爇奔晋,造舟于河。
臣按《初学记》,公子爇造舟处在蒲阪夏阳津,今蒲津浮桥是也。
《礼记》:季春之月,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
郑玄曰:“沟渎与道路皆不得不通,所以除水潦便民事也。古者沟上有路。”
方悫曰:“修利则修而利之使无害,道达则道而达之使无壅,开通则开而通之使无穷,皆欲其无有障塞而已。障言蔽显以为隐,塞言窒虚以为实,凡此皆豫备水灾之术也。”
臣按:先王当季春之月,恐自时厥后大雨时行,水潦将至,或至于淹没道路而成淖泞,有妨车马行旅之往来,故先时而为之备水患也如此。
《尔雅》:路、旅,途也。路、场、猷、行,道也(博说道之异名)。一达谓之道路(长道),二达谓之岐旁(岐道旁出也),三达谓之剧旁(数道交错谓之剧),四达谓之衢(交道四出),五达谓之康(康庄之衢),六达谓之庄,七达谓之剧骖(一道交复有一岐出者),八达谓之崇期(四道交出),九达谓之逵(四道交出复有旁通)。
臣按:此则╉道之异名也。天子造舟,诸侯维舟,大夫方舟,士特舟,庶人乘。
郭璞曰:“造舟,比船为桥。维者,维连四船。方者,并两船。特,单船也。,并木以渡。”
臣按:造舟、维舟、方舟即今所谓浮桥,特舟即今渡船,即今殽筏。
《国语》:周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遂假道于陈以聘于楚,火(心星也)朝觌(谓晨见也)矣,道(路也)茀(秽塞也)不可行也,候不在疆,司空不视涂,泽不陂,川不梁,单子曰:“夫辰角(大辰苍龙之角,星名也)见而雨毕,天根(亢氐之间)见而水涸,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
臣按:《夏令》,夏后氏之令,周所因也。除道所以便行旅,成梁所以便民,使不病涉也。
孟子曰:“岁十一月徒杠(方桥可通徒行者)成,十二月舆梁(桥可通车舆者)成,民未病涉也。”
朱熹曰:“周十一月,夏九月也;周十二月,夏十月也。《夏令》曰‘十月成梁’,盖农工已毕,可用民力,又时将寒冱,水有桥梁则民不患于徒涉,亦王政之一事也。”又曰:“先王之政,细大具举,而无事不合人心、顺天理,故其公平正大之体、纪纲法度之施,虽纤悉之间亦无遗恨如此。”
臣按:先王之治非独其大纲大法无有偏而不举之处,则虽一道径之微、一津河之小,民之所以经行之处亦必委曲而为之处置焉,惟恐其行步之龃龉、足径之瘒瘃也。圣人仁民之政无往而不存,其小者尚如此,况其关系之大者哉?
汉薛宣子惠为彭城令,宣至其县,桥梁、邮亭不修,宣心知惠不能。
臣按:郑子产以乘舆济人于溱洧,孟轲氏讥其不知为政;陈国道茀不可行而川不梁,单襄公知其必亡。盖道路、桥梁虽于政治无大干系,然王道至大而全备,一有所阙,虽若无甚害者,然而一人不遂其欲、一事不当其理、一物不得其济,亦足以为大段之累、全体之亏也。故大人行政,虽受一命、居一邑,亦无不尽其心焉者。薛宣于见其子之为邑,桥梁不修而知其无所能,由是推而大之,知夫觇人之国者,因其涂不治、川不梁则知其国之不振也,岂不然哉?是以君子欲成其大,必尽力于其小,欲成其全,惟恐其一之或有亏也,良以此夫。
晋杜预以孟津渡险有覆没之患,请建河桥于富平津,议者谓殷周所都,历圣贤而不作者,必不可立故也。预曰:“造舟为梁,则河桥之谓也。”及桥成,武帝从百寮临会,举觞属预曰:“非君此桥不立也。”对曰:“非陛下之明,臣亦不敢施其微巧。”
臣按:《元和志》云:河阳浮桥,架黄河为之,以船为脚,竹褷互之。初,预造桥时,议者多谓殷周无有作桥于河者,预引《诗大明》“造舟为梁”为证,然《诗》不言其所造之处,《史记》秦昭襄王五十年十二月,初作河桥,盖桥作于河也。然是时秦未有孟津之地,而所作之桥不在此尔。唐开元九年,复作于蒲津。
唐开元九年,新作蒲津桥,熔铁为牛。
张说曰:“河有三桥,蒲津居其一。旧制,横百丈,连船千艘,辫修笮以维之,系围木以距之。开元十二载,俾铁代竹,取坚易脆,结为连锁,熔以为伏牛,偶立于两岸,禁连于河中,潬锁以持航,牛以系缆,亦将厌水物、奠浮梁。”
臣按:凡于水必用铁,非徒以其坚,亦以其能厌水物也。
以上道涂之备
卷一○○
△慎刑憲
▲總論製刑之義(上)
《易》:噬(齧也)嗑(合也),亨,利用獄。
程頤曰:“口中有物,則隔其上下不得嗑,必齧之則得嗑,故為噬嗑。聖人以卦之象推之於天下之事,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間隔於其間。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當用刑法,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除去之,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間在任刑罰。”
又曰:“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間也,噬而嗑之則亨通矣。利用獄,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獄也。天下之間,非刑獄何以去之?不雲利用刑而雲利用獄者,卦有明照之象,利於察獄也。獄者,所以究治情偽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
朱熹曰:“卦以陰居陽,雖不當位而利用獄,蓋治獄之道,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程頤曰:“剛爻與柔爻相間,剛柔分而不相雜,為明辨之象。明辨,察獄之本也。動而明,下震上離,其動而明也。雷電合而章,雷震而電耀相須並見,合而章也。照與威並行,用獄之道也,能照則無所隱情,有威則莫敢不畏。六五以柔居五為不當而利於用獄者,治獄之道全剛則傷於嚴暴,過柔則失於寬縱,五為用獄之主,以柔處剛而得中,得用獄之宜也。”
臣按:先儒有言,《噬嗑》,震上離下,震雷離電,天地生物有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電擊搏之,聖人治天下有為生民之梗者必用刑獄斷製之,故噬嗑以去頤中之梗,雷電以去頤中之梗,刑獄以去天下之梗也。所謂梗者,即有間之謂也。物有間於吾頤之中,必齧斷之而後口可閉合,口不能合則有所窒礙而氣有不通矣。人有梗於吾治之間,必斷製之而後民得安靖,民不得安則有所苛擾而生有不寧矣,然其所以梗吾治而使民之不安者必有其情焉,有其情故有其獄也。所以治斯獄也,非明不能致其察,非威不能致其決,明以辨之必如電之光焰然而照耀,使人不知所以為蔽,威以決之必如雷之震轟然而擊搏,使人不知所以為拒,明與威並行,用獄之道也。然其施外者用其剛如此可爾,若夫存於中者則又以柔為本,而其柔也非專用柔,用柔以處剛,無太過焉無不及焉,夫是之謂中,夫是之謂利,苟偏於一而或過與不及,則非中矣,則為不利矣。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程頤曰:“電明而雷威,先王觀雷電之象,法其明與威,以明其刑罰、敕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
吳澂曰:“明者辨別精審之意,敕者整飭嚴警之意。明象電光,敕象雷威。罰者一時所用之法,法者平日所定之罰,一時所用之允當者,示平日所定之信必也,故明其罰所以敕其法。”
臣按:製定於平昔者謂之法,施用於臨時者謂之罰。法者罰之體,罰者法之用,其實一而已矣。人君象電之光以明罰,象雷之威以敕法,蓋電之光非如日星之明有恒而不息,焰然而為光於時頃之間,如人之有罪者或犯於有司,則當隨其事而用其明察以定其罰焉,或輕或重必當其情,不可掩蔽也,否則非明矣;雷之威歲歲有常,虩虩之聲震驚百裏,如國家有律令之製,違其式而犯其禁必有常刑,或輕或重皆有定製,不可變渝也,否則非敕矣。夫法有定製而人之犯也不常,則隨其所犯而施之以責罰必明必允,使吾所罰者與其一定之法,無或出入,無相背戾,常整飭而嚴謹焉。用獄如此,無不利者矣。
初九,屨(加於足)校(木械)滅趾(傷滅其趾),無咎(小懲而大戒,故無咎)。六二,噬膚(無骨之肉),滅(深入至沒其鼻)鼻,無咎。六三,噬臘肉(幹臘,堅韌之物)遇毒,小穀,無咎。九四,噬幹胏(肉之帶骨者)得金(鈞金)矢(束矢),利艱貞,吉。六五噬幹肉得黃金,貞厲,無咎。上九,何校滅耳,凶。
朱熹曰:“初上元位為受刑之象,中四爻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過小,又在卦下,故為屨校滅趾之象。止惡於初,故得無咎。”
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屨校滅趾,無咎’,此之謂也。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上聲)校滅耳,凶’。”
臣按:《噬嗑》一卦,六爻俱以刑獄言,而聖人於大傳特論初九、上九二爻,蓋初與上無位為受刑之人,而其中四爻則用刑之人也。然下之人必犯於刑而後受之,所以受之者由上之人用之也,用刑以刑人,將使人不敢為惡而務於為善,然後吾刑不用矣。上無所用則下無所受,下無何校滅耳之苦,上無滅鼻遇毒之勞,所以然者,聖人明罰敕法,懲之於早故也。天生聖人為民造福,既敘彝倫而錫君子以考終命之福,複明刑罰而養小人以全身命之福。蓋小人不以不仁為恥,見利而後勸於為仁,不以不義為畏,畏威而後懲於不義,懲之於小所以誡其大懲之於初,所以誡其終,使其知善不在大而皆有所益,惡雖甚小而必有所傷,不以善小而弗為,不以惡小而為之,不至於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以傷其膚、殞其身、亡其宗,其為小人之福也,則亦何以異於錫君子者哉?
《賁》之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程頤曰:“君子觀山下有火明照之象,以修明其庶政,成文明之治,而無果敢於折獄也。折獄者人君之所致慎也,豈可恃其明而輕自用乎?乃聖人之用心也為戒深矣。折獄者專用情實,有文飾則沒其情矣,故無敢用文以折獄也。”
朱熹曰:“山下有火,明不及遠。明庶政,事之小者;折獄,事之大者。內離明而外艮止,故取象如此。”《旅》之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程頤曰:“火之在高,明無不照。君子觀明照之象則以明慎用刑,明不可恃,故戒於慎。明而止亦慎象,觀火行不處之象則不留獄。獄者不得已而設,民有罪而入,豈可留滯淹久也?”
臣按:朱熹謂《賁》與《旅》卦皆說刑獄事,但爭艮與離之在內外,故其說相反。止在外、明在內,故明庶政而不敢折獄;止在內、明在外,故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粗言之,如今州縣治獄,禁勘審覆自有許多節次,過乎此而不決,便是留獄,不及乎此而決,便是敢於折獄。《書》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周禮秋官》亦有此句,便是有合如此者。若獄未具而決之,是所謂敢折獄也;若獄已具而留之不決,是所謂留獄也。由是觀之,《賁》《旅》二卦蓋交相成而互相用也,獄之未具則不敢折,故獄得真情而人不冤獄之,已具則無或留,故獄不停囚而人不滯,治獄之道備於此矣。治獄,君子必象離之明以為之體,象山之止以為之用,明矣而猶不敢折獄,明矣而猶必慎而不留,皆止之象也。獄不難於治而難於用,故《噬嗑》卦辭曰“利用獄”。
《豐》之象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
程頤曰:“雷電皆至,明震並行也。二體相合,故雲皆至。離,明也,照察之象;震,動也,威斷之象。折獄者必照其情實,惟明克允;致刑者必威於奸惡,惟斷乃成,故君子觀雷電明動之象以折獄致刑也。”
朱熹曰:“《噬嗑》明在上,是明得事理,先立這法在此,未有犯的人留待異時之用,故雲明罰敕法。《豐》威在上、明在下,是用這法時須是明見下情,曲折方得,不然威動於上必有過錯也,故雲折獄致刑。此是程子之意,其說極好。”
洪邁曰:“《易》六十四卦,而以刑罰之事著於大象者凡四焉,《噬嗑》《旅》上卦為離,《豐》《賁》下卦為離。離,明也,聖人知刑獄為人司命,故設卦觀象必以文明為主,而後世付之文法俗吏,何耶?”
臣按:《豐》之為卦,盛大之義也,明足以照、動足以亨,然後能致豐大之功。苟天下之人有以梗吾之教化、犯吾之禁令,而吾之明不足以照之、吾之威不足以折之,何以成其豐亨盛大之治哉?是以君子必體電之明以折斷獄情,體雷之威以致用刑殺,威至而明不至不可也,明至而威不至不可也,必明威並用,如雷之擊也必與電俱,電之掣也必與雷並。明寓於威斷之中,則其威也非肆暴虐而灼然有以燭其奸;威施於明察之下,則其明也非作聰明而毅然有以正其罪。威明並用,容光之隙無不照,雷霆之下無不折,無一人而敢隱其情,無一地而敢負其固,則天下之大、四海之廣,豐豫而亨通矣。
《中孚》之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程頤曰:“水體虛,故風能入之;人心虛,故物能感之。風之動乎澤,猶物之感於中,故為中孚之象。君子觀其象以議獄與緩死,君子之於議獄,盡其忠而已,於決死,極於惻而已,故誠意常求於緩。緩,寬也。於天下之事無所不盡其忠,而議獄緩死其最大者也。”
朱熹曰:“風感水受,中孚之象;議獄緩死,中孚之意。楊萬裏曰:‘風無形而能震川澤、鼓幽潛,誠無象而能動天地、感人物,此澤上有風所以為中孚,故君子以之議獄緩死。蓋好生治民,舜之中孚也;不犯有司,天下之中孚也。天下中孚,則萬心一心矣。鳥巢可窺,況豚魚乎?無他,不殺之心孚於鳥耳。使無誠愨好生之心,巢中之鳥不為海上之鷗乎?議獄者求其入中之出,緩死者求其死中之生,若元惡大奸不在是典,故四凶無議法、少正卯無緩理。’”
臣按:卦象言刑獄者五卦,《噬嗑》《賁》《豐》《中孚》也,《噬嗑》《賁》《豐》《旅》皆有離象,而《噬嗑》《豐》則兼取震,《賁》《旅》則兼取艮。蓋獄以明照為主,必先得其情實則刑不濫,然非震以動之則無有威斷,非艮以止之則輕於用刑,惟《中孚》一卦則有取於巽兌。先儒謂《中孚》體全似《離》,互體有震艮,蓋用獄必明以照之,使人無隱情,震以威之,使人無拒意,而又當行而行、當止而止,不過於用其明而恣其威也。夫然後,兌以議之,巽以緩之,原情定罪至再至三,詳之以十議,原之以三宥,王聽之,司寇聽之,三公聽之,旬而職聽,三旬而職聽,三月而上之,議而又議,緩而又緩,求其出而不可得然後入之,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後死之,本乎至誠孚信之心,存乎至仁惻怛之意,在我者有誠心則在人者無遺憾矣。聖人作經垂世立教,惓惓於刑獄之事,不一而足焉如此,其知天下後世之憂患而為之慮也深且遠矣。
《書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朱熹曰:“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而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謂墨、劓、犵、宮、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惡大憝、殺人傷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遠去,如下文流放竄殛之類是也;宥,寬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輕,雖入於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與夫親貴勳勞而不可加以刑者,則以此而寬之也;鞭作官刑者,木末垂革,官府之刑也;撲作教刑者,夏、楚二物,學校之刑也,皆以待夫罪之輕者;金作贖刑者,金黃金,贖贖其罪也,蓋罪之極輕,雖入於鞭撲之刑而情法猶有可議者也。此五句者出重入輕各有條理,法之正也。肆,縱也。眚災肆赦者,眚謂過誤,災謂不幸,若人有如此而入於刑則又不待流宥金贖而直赦之也。賊,殺也。怙終賊刑者,怙謂有恃,終謂再犯,若人有如此而入於刑,則雖當宥當贖亦不許其宥、不聽其贖而必刑之也。此二句者或由重而即輕,或由輕而即重,蓋用法之權衡,所謂法外意也。聖人立法製刑之本末,此七言者大略盡之矣,雖其輕重取舍、陽舒陰慘之不同,然欽哉欽哉,惟刑之恤之意則未始不行乎其間也。蓋其輕重毫厘之間各有攸當者,乃天討不易之定理,而欽恤之意行乎其間,則可以見聖人好生之本心也。”
又曰:“象以典刑,此一句乃五句之綱領,諸刑之總括,猶今之刑皆結於笞、杖、徒、流、絞、斬也。凡人所犯合墨則加以墨刑,所犯合劓則加以劓,刑、禬、宮、大辟皆然流宥五刑者,其人所犯合此五刑而情輕可恕,或因過誤則全其肢體、不加刀鋸,但流以宥之,屏之遠方,不與同齒,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之類。鞭作官刑者,此官府之刑,猶今之鞭撻吏人,蓋有一項刑專以治官府之胥吏,如《周禮》治胥吏鞭五百、鞭三百之類。撲作教刑,此一項學官之刑,猶今之學舍夏楚,凡教人之事有不率者則用此刑,撲之如侯明撻記之類。金作贖刑,謂鞭、撲二刑之可恕者則許用金以贖其罪。夫象以典刑之輕者有流以宥之,鞭撲之刑之輕者有金以贖之,流宥所以寬五刑,贖刑所以寬鞭撲,聖人斟酌損益,低昂輕重,莫不合天理人心之自然而無毫厘秒忽之差也。其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者,此則聖人畏刑之心,閔夫死者之不可複生、刑者之不可複續,惟恐察之有不審、施之有不當,又雖已得其情而猶必矜其不教無知而抵冒至此也。詳此數言,則聖人製刑之意可見,而其於輕重淺深、出入取舍之際亦已審矣。雖其重者或至於誅斬斷割而不少貸,然本其所以至此,則其所以施於人者亦必嚐有如是之酷矣,是以聖人不忍其被酷者銜冤負痛,而為是以報之,雖若甚慘,而語其實則為適得其宜,雖以不忍之心畏刑之甚而不得赦也。惟其情之輕者,聖人於此乃得以施其不忍畏刑之意,而有以宥之,然亦必投之遠方以禦魑魅,蓋以此等所犯非殺傷人則亦或淫或盜,其情雖輕而罪實重,若使既免於刑而又得還鄉複為平民,則彼之被其害者寡妻孤子將何麵目以見之,而此幸免之人發膚肢體了無所傷,又將得以遂其前日之惡而不悔,此所以必曰流以宥之,而又有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之文也。若夫鞭撲之刑,則雖刑之至小,而情之輕者亦必許其入金以贖,而不忍輒以真刑加之,是亦仁矣。然而流專以宥肉刑而不下及於鞭撲,贖專以待鞭撲而不上及於肉刑,則其輕重之間又未嚐不致詳也。至於過誤必赦、故犯必誅之法,則又權衡乎五者之內,欽哉欽哉惟刑之恤之旨則常通貫乎七者之中,此聖人製刑明辟之意。所以雖或至於殺人,而其反覆表裏、至精至密之妙,一一皆從廣大虛明心中流出,而非私智之所為也。而或者之論,乃謂上古惟有肉刑,舜之為流、為贖、為鞭、為撲乃不忍民之斬戮而始為輕刑者,則是自堯以上雖犯鞭撲之刑者亦必始從墨劓之坐,而舜之心乃不忍於殺傷淫盜之凶賊而反忍於見殺見傷為所侵犯之良民也,聖人之心其不如是之殘忍偏倚,而失其正亦已明矣。”
臣按:《舜典》此章萬世論刑之祖,“象以典刑”以下七句凡二十八字,萬世聖人製刑之常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二句凡九字,萬世聖人恤刑之常心。聖賢之經典,其論刑者千言萬語不出乎此;帝王之治法,其製刑者千條萬貫亦不外乎此,後世帝王所當準則而體法焉者也。此章真氏《衍義》既已載於“審治體”篇以見德刑輕重之分,而此又備詳之者,蓋前編言其理所以致其知,故宜略,此編載其事所以見於行,故不得不詳,蓋互相備也,他仿此。
帝曰:“皋陶,蠻夷猾(亂也)夏,寇(劫人曰寇)賊(殺人曰賊)奸(在外曰奸)宄(在內曰宄)。汝作士(理官也),五刑有服(服服其罪),五服三就。五流(五等象刑之當宥者)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朱熹曰:“服,服其罪也,《呂刑》所謂上服、下服是也。三就,孔氏以為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竊恐惟大辟棄之於市、宮辟則下蠶室、餘刑亦就屏處,蓋非死刑不欲使風中其瘡誤而至死,聖人之仁也。五流,五等象刑之當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雖有五而宅之但為三等之居,孔氏以為大罪居於四裔、次則九州之外、次則千裏之外,大概當略近之。此因禹之讓而申命之,又戒以必當致其明察,乃能使刑當罪而人無不信服也。”
臣按:惟明則情偽畢知,克允則輕重適當,非明不足以盡人情,不允不足以當人罪。帝舜告皋陶而戒之“以惟明克允”,謂之惟者,此外別無他術,謂之克者如此然後能信。
《大禹謨》:帝曰:“皋陶,惟茲臣庶,罔或幹(犯也)予正(政也)。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輔也)五教,期於予治,刑期於無刑,民協於中,時乃功,懋哉。”
朱熹曰:“聖人之治,以德為化民之本,而刑特以輔其所不及而已。期者,先事取必之謂。舜言惟此臣庶,無或有幹犯我之政者,以爾為士師之官,能明五刑以輔五品之教,而期我以至於治,其始雖不免於用刑,而實所以期至於無刑之地,故民亦皆能協於中道,初無有過不及之差,則刑果無所施矣,凡此皆汝之功也。”
朱熹又曰:“法家者流往往常患其過於慘刻,今之士大夫恥為法官,更相循襲以寬大為事,於法之當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於五刑以弼五教,雖舜亦不免,教之不從刑以督之,懲一人而天下知所勸戒,所謂辟以止辟,雖曰殺之而仁愛之實已行乎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則人無所懲懼,陷於法者愈眾,雖曰仁之,適以害之。聖人亦不曾徒用政刑,到德禮既行、天下既治,亦不曾不用政刑,故《書》說‘刑期於無刑’,隻是存心期於無,而刑初非可廢。”
臣按: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此萬古聖人製刑之本意也,可見刑之製非專用之以治人罪,蓋恐世之人不能循夫五倫之教,故製刑以輔弼之,使其為子皆孝、為臣皆忠、為兄弟皆友,居上者則必慈、與人者則必信,夫必守義、婦必守禮,有一不然,則入於法而刑辟之所必加也。天下之人有見於此,其資質之美者有所畏而一於為善,氣稟之偏者有所懲而不敢為惡,則彝倫為之益敘,而刑罰可以不用矣。
皋陶曰:“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茲用不犯於有司。”
朱熹曰:“過者不識而誤犯也,故者知之而故犯也。過誤所犯雖大必宥不忌,故犯雖小必刑,即上篇所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者也。罪已定矣,而於法之中有疑其可重可輕者則從輕以罰之;功已定矣,而於法之中有疑其可輕可重者則從重以賞之。辜,罪經常也,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殺之則恐陷於非辜,不殺之恐失於輕縱,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殺不辜者尤聖人之所不忍也,故與其殺之而害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此其仁愛忠厚之至,皆所謂好生之德也。蓋聖人之法有盡而心則無窮,故其用刑行賞或有所疑,則常屈法以伸恩,而不使執法之意有以勝其好生之德,此其本心所以無所壅遏而得行於常法之外,及其流衍洋溢、漸涵浸漬有以入於民心,則天下之人無不愛慕感悅,興起於善而自不犯於有司也。”
朱熹曰:“觀皋陶所言‘帝德罔愆’以下一節,便是聖人之心涵育發生,真與天地同德,而物或自逆於理以幹天誅,則夫輕重取舍之間亦自有決然不易之理,其宥過非私恩,其刑故非私怒,罪疑而輕非姑息,功疑而重非過予,如天地四時之運,寒涼肅殺常居其半而涵養發生之心未始不流行乎其間,此所以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而自不犯於有司,非既抵罪而複縱舍之也。夫既不能止民之惡而又為輕刑以誘之,使得以肆其凶暴於人而無所忌,則不惟彼見暴者無以自伸其冤,而奸民之犯於有司者且將日以益眾,亦非聖人匡直輔翼,使民遷善遠罪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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