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4/29)-清-顾炎武
(本文为《日知录》第 4/29 部分)
○以日同为占裨灶以逢公卒于戊子日,而谓今七月戊子,晋君将死。苌宏以昆吾乙卯日亡,而谓毛得杀毛伯而代之是乙卯日,以卜其亡。此以日之同于古人者为占,又是一法。
○天道远春秋时,郑裨灶、鲁梓慎最明于天文。《昭公十八年》:夏五月,宋、卫、陈、郑灾,裨灶曰:“不用吾言,郑又将火。”子产不从,亦不复火。《二十四年》:夏五月乙未朔,日食,梓慎曰:“将水。”叔孙昭子曰:“旱也。”秋八月,大雩。是虽二子之精,亦有时而失之也。故张衡《思玄赋》曰:“慎灶显以言天兮,占水火而妄讯。”
○一事两占《襄公二十八年》:春,无冰。梓慎曰:“宋、郑其饥乎?岁在星纪,而淫于玄枵,以有时灾,阴不堪阳。蛇乘龙,龙,宋、郑之星也,宋、郑必饥。玄枵虚中也,枵耗名也,土虚而民耗,不饥何为?”裨灶曰:“今兹周王及楚子皆将死。岁弃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鸟帑。”周、楚恶之。十一月癸巳,天王崩。十二月,楚康王卒。宋、郑皆饥。一事两占,皆验。
○春秋言天之学天文王行之说,愈疏则多中,愈密则愈多不中。春秋时言天者,不过本之分星,合之五行,验之日食、星孛之类而已。五纬之中但言岁星,而余四星占不之及,何其简也。而其所详者,往往在于君卿大夫言语动作威仪这间及人事之治乱敬怠,故其说也易知,而其验也不爽。扬子《法言》曰:“史以天占人,圣人以人占天。”
○左氏不必尽信昔人所言兴亡祸福之故不必尽验。《左氏》但记其信而有征者尔,而亦不尽信也。三良殉死,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复东征;至于孝公,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其后始皇遂并天下。季札闻齐风,以为国未可量;乃不久而篡于陈氏。闻郑风,以为其先亡乎;而郑至三家分晋之后始灭于韩。浑罕言:“姬在列者,蔡及曹、滕其先亡乎?”而滕灭于宋王偃,在诸姬为最后。《僖三十一年》:狄围卫,卫迁于帝丘。卜曰:“三百年。”而卫至秦二世元年始废,历四百二十一年。是《左氏》所记之言亦不尽信也。
○列国官名春秋时列国官名,若晋之中行,宋之门尹,郑之马师,秦之不更庶长,皆他国所无。而楚尤多,有莫敖、令尹、司马、太宰、少宰、御士、左史、右领、左尹、右尹、连尹、针尹、寝尹、工尹、卜尹、芋尹、蓝尹、沈尹、清尹、莠尹、嚣尹、陵尹、郊尹、乐尹、宫厩尹、监马尹、杨豚尹、武城尹其官名大抵异于他国。
○地名《左传。成公元年》:“战于鞍,入自丘舆。”注云:“齐邑。”《三年》:“郑师御晋,败诸丘舆。”注云:“郑地。”《哀公十四年》:“坑氏葬诸丘舆。”注云:“坑氏,鲁人也。泰山南城县西北有舆城。”又是鲁地。是三丘舆为三国地也。《文公七年》:“穆伯如莒,莅盟,及鄢陵。”注云:“莒邑。”《成公十六年》:“战于鄢陵。”注云:“郑地,今属颍川郡。”是二鄢陵,为二国地也。《襄公十四年》:“伐秦,至于或林,为二国地也。《襄公十七年》:”卫孙蒯田于曹隧,饮马于重丘。“注云:”曹邑。“《二十五年》:”同盟于重丘。“注云:”齐地。“是二重丘,为二国地也。《定公十二年》:”费人北,国人追之,败诸姑蔑。“无注,当是鲁地。《哀公十三年》:”弥庸见姑蔑之旗。“注云:”越地,今东阳大末县。“是二姑蔑,为二国地也。
地名盂者有五。《僖公二十一年》:“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盂。”宋之盂也。《定公八年》:“单子伐简城,刘子伐盂,以定王室。”周之盂也。《十四年》:“卫太子蒯聩献盂于齐。”卫之盂也。而晋则有二盂。《昭公二十八年》:“盂丙为盂大夫。”今太原盂县。《哀公四年》:“齐国夏伐晋,取邢、任、栾、高阝、逆、阴人、盂、壶口。”此盂当在邢、洛之间。
州国有二。《桓公五年》:“州公如曹。”注:“州国在城阳淳于县。”《十一年》:“郧人将与随、绞、州、蓼伐楚师。”注:“州国在南郡华容县东南。”
○昌[A227]《僖公三十年》:“王使周公阅来聘,飨在昌蜀、白、黑、形盐。”注曰:“昌蜀,昌蒲菹。”而《释文》蜀音在感反,正义曰:“齐有邴蜀,鲁有公父蜀,其音为触。《说文》:”蜀,盛气怒也。从欠,蜀声。‘此昌蜀之音,相传为在感反,不知与彼为同为异。“今考顾氏《玉篇》有”[A227]“字:”:徂敢切,昌蒲俎也。“然则传之昌[A227]正合此字,而唐人已误作”蜀“。是知南北之学陆、孔诸儒犹有不能遍通。《哀公二十五年》:”若见之君将之。“今本作”[A11M]“,《广韵》注曰:”《说文》从口。“盖经典之误文不自天宝、开成始矣。
《襄公二十四年》:“日有食之。”正义曰:“此与二十一年频月日食,理必不然。但其字则变古为篆,改篆为隶,书则缣以代简,纸以代缣,多历世代,转写谬误,失其本真,后儒因循莫能改易。”此通人之至论。考《魏书》江式言:“鲁共王坏孔子宅,得《尚书》、《春秋》、《论语》、《考经》。又北平侯张仓献《春秋左氏传》,书体与孔氏相类,世谓之古文。”自古文以至于今,其传写不知几千百矣,安得无误?后之学者,于其所不能通,必穿凿而曲为之说,其为经典之害也甚矣!
古之教人必先小学,小学之书,声音、文字是也。《颜氏家训》曰:“夫文字者,坟籍根本。世之学徒多不晓字,读《五经》者,是徐邈而非许慎;习赋诵者,信褚诠而忽吕忱;明《史记》者,专皮、邹而废篆籀;学《汉书》者,悦应、苏而略《苍》、《雅》。不知书音是其枝叶,小学乃其宗系。”吾有取乎其言。○文字不同《五经》中,文字不同多矣。有一经之中而自不同者。如“桑葚”见于卫诗,而鲁则为“ホ”:“鬯弓”著于郑风,而秦则为“”《左氏》一书,其录楚也“氏”或为“氏”,“箴尹”或为“针尹”,况于钟鼎之文乎!《记》曰“书同文”,亦言其大略耳。
○所见异辞孔子生于昭、定、哀之世,文、宣、成、襄则所闻也,隐、桓、庄、闵、僖则所传闻也。国史所载策书之文,或有不备,孔子得据其所见以补之,至于所闻则远矣,所传闻则又均匀矣。虽得之于闻,必将参互以求其信,信则书之,疑则阙之,此其所以为异辞也。公子益师之卒,《鲁史》不书其日,远而无所考矣。以此释经,岂不甚易而实是乎?何休见《桓公二年》会稷之传,以恩之浅深,有“讳”与“目言”之异,而以书日不书日,详略之分,为同此例,则甚难而实非矣。窃疑“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此三语必有所本。而齐、鲁诸儒述之,然其义有三:阙文,一也;讳恶,二也;言孙,三也。从前之一说,则略于远而详于近;从后之二说,则晦于近而章于远。读《春秋》者,可以得之矣。《汉书》言:孔子作《春秋》,有所褒讳贬损,不可书见,口授弟子。弟子退而异言,及口说流行,故有公羊、谷梁、邹、夹之学。夫丧欲速贫,死欲速朽,曾子且闻而未达,非子游举其事实之,亦乌得而明哉?故曰:《春秋》之失乱。○纪履纟俞来逆女“何以不称使?昏礼不称主人。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则其称主人何?辞穷也。辞穷者何?无母也。然则纪有母乎?曰:有。有则何以不称母?母不通也。”富平李因笃曰:“此言经所以不书纪侯者,以见母虽不通,而纪侯有母,则不得自称主人,以别于宋公之无母也。
○母弟称弟“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公羊传:“其称弟何?母弟称弟,母兄称兄。”何休以为:“《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质家亲亲,明当亲厚,异于群公子也。”夫一父之子,而以同母不同母为亲疏,此时人至陋之见。春秋以下,骨肉衰薄,祸乱萌生,鲜不由此。诗人美鸠均爱七子,岂有于父母则望之以均平,于兄弟则教之以疏外,以此为质,是所谓直情而径行,戎狄之道也。郭氏曰:“若如《公羊》之说,则异母兄弟不谓之兄弟乎?”程子曰:“《礼》文有立嫡子同母弟之说,其曰同母弟,盖谓嫡耳,非以同母弟为加亲也。若以同母弟为加亲,则知有母不知有父,是禽兽也。”
○子沈子《隐公十一年。公羊传》“子沈子曰”注云:“子沈子,后师,明说此意者。沈子称‘子’冠氏上者,著其为师也。不但言‘子曰’者,辟孔子也。其不冠‘子’者,他师也。”按传中有“子公羊子曰”,子司马子曰“,”子女子曰“,”子北宫子曰“,何后师之多欤然则此传不尽出于公羊子也明矣。
○谷伯邓侯书名“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传曰:“皆何以名?失地之君也。其称侯、朝何?贵者无后,待之以初也。”其义甚明,而何氏乃有去二时者,桓公以火攻人君之说,又有不月者,失地君朝恶人之说。胡氏因之,遂以朝桓之贬归之于天道矣。
○郑忽书名“郑忽出奔卫。”传曰:“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传文简而难晓。李因笃曰:“《春秋》之法,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是则公、侯为一等,伯、子、男为一等也。故子产曰:”郑伯、男也。‘遭丧未逾年之君,公侯皆称子,如宋子、卫子、陈子之类是也。以其等本贵于伯、子、男,故降而称子。今郑,伯爵也,伯与子、男为一等,下此更无所降,不得不降而书名矣。名非贬忽之辞,故曰’辞无所贬。‘“○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桓公八年》:”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从逆者而言,谓之王后;从归者而言,谓之季姜,此自然之文也。犹《诗》之言“为韩吉相攸”也,犹《左氏》之言“息妫将归过蔡”也,皆未嫁而冠以夫国之号,此临文之不得不然也。而公羊以为“王者无外,其辞成矣”,又以为“父母之于子,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其说经虽巧,而非圣人之意矣。今将曰“逆季姜于纪”,则初学之士亦知其不通;又将曰“王后归于京师”,则王后者谁之女?辞穷矣。公羊子盖拘于在国称女之例,而不知文固有倒之而顺者也。
传文则有不同者,《左氏。庄公十八年》:“陈妫归于京师。”实惠后。○争门《公羊。闵公二年传》:“桓公使高子将南阳之甲,立僖公而城鲁。或曰自鹿门至于争门者是也,或曰自争门至于吏门者是也。”注:“鹿门,鲁南城东门也。”据《左传》“臧纥斩鹿门之关出奔邾”是也,争门、吏门并阙。按《说文》:“净,鲁北城门池也。从水、争声。士耕切。”是争门即以此水名,省文作“争”尔。后人以“氵静”字省作“净”,音才性切。而梵书用之,自南北史以下,俱为才性之净,而鲁之争门不复知矣。
○仲婴齐卒鲁有二婴齐,皆公孙也。《成公十五年》:“三月乙巳,仲婴齐卒。”其为仲遂后者也。《成公十七年》:“十一月壬申,公孙婴齐卒于。”则子叔声伯也。季友、仲遂皆生而赐氏。故其子即以父字为氏。生而赐氏,非礼也。以父字为氏,亦非礼也。《春秋》从其本称,而不没其变氏,其生也书“公子遂”,其死也书“仲遂卒于垂”;于其子也,其生也书“公孙归父”,其死也书“仲婴齐卒。”
《公羊传》:“仲婴齐者何?公孙婴齐也。”此言仲婴齐,亦是公孙婴齐,非谓子叔声伯。故注云:“未见于经,为公孙婴齐;今为大夫死见经,为仲婴齐。”此汉人解经之善。若子叔声伯,则战鞍、如晋、如莒,已屡见于经矣。
“为人后者为之子”,此语必有所受。然婴齐之为后,后仲遂,非后归父也,以为为兄后则非也。传拘于孙以王父字为氏之说,而以婴齐为后归父,则以弟后兄,乱昭穆之伦矣,非也,且三桓亦何爱于归父而为之立后哉。
◎隐十年无正隐十年无正者,以无其月之事而不书,非有意削之也。谷梁以为隐不自正者,凿矣。赵氏曰:“宣、成以前人名及甲子多不具,旧史阙也。”得之矣。○戎菽《庄公三十一年》:“齐侯来献戎捷。”传曰:“戎,菽也。”似据《管子》“桓公北伐山戎,得冬葱及戎菽,布之天下”而为之说。桓公以戎捷夸示诸侯,岂徒一戎菽哉。且《生民》之诗曰:“艺之荏菽,荏菽旃旃。”传曰:“荏菽,戎菽也。”《尔雅》:“戎菽谓之荏菽。”则自后稷之生而已艺之,不待桓公而始布矣。
○陨石于宋五《公》、《谷》二传,相传受之子夏,其宏纲大指得圣人之深意者凡数十条。然而齐鲁之间,人自为师,穷乡多异,曲学多辩,其穿凿以误后人者亦不少矣。且如“陨石于宋五,六退飞过宋都”,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非史云“五石”,而夫子改之“石五”;史云“六”,而夫子改这“六”也。谷梁子曰:“陨石于宋五,后数,散辞也。”“六退飞过宋都,先数,聚辞也。”“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其散辞乎?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其聚辞乎?初九潜龙,后九也;九二见龙,先九也。世未有为之说者也。
石无知,故日之;然则梁山崩不日,何也?微有知之物,故月之;然则有ず鹆来巢不月,何也?夫月日之有无,其文则史也。故刘敞谓:言是月者,宋不告日,嫌与陨石同日,书“是月”以别之也。
○王子虎卒《文公四年》:“夏五月,王子虎卒。”左氏以为王叔文公者,是也。而谷梁以为叔服。按此后文公十四年,有星孛入于北斗,周内史叔服曰:“不出七年,宋、齐、晋之君皆将死乱。”成公元年,刘康公伐戎,叔服曰:“背盟而欺大国,此必败。”明叔服别是一人,非王子虎。
○谷梁日误作曰《谷梁传。宜公十五年》:“中国谨日,卑国月,夷狄不日,其曰:潞子婴儿贤也。”疏解其迂,按传文“曰”字误,当作“其日,潞子婴儿贤也”。
●卷五○阍人寺人阍人、寺人属于冢宰,则内廷无乱政之人;九嫔、世妇属于冢宰,则后宫无盛色之事。太宰之于王,不惟佐之治国,而亦诲之齐家者也。自汉以来,惟诸葛孔明为知此义,故其上表后主,谓宫中、府中俱为一体。而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攸之、衤韦、允三人。于是后主欲采择以充后宫,而终执不听;宦人黄皓终允之世,位不过黄门丞。可以为行周礼之效矣。后之人君以为此吾家事,而为之大臣者亦以为天子之家事,人臣不敢执而问也。其家之不正,而何国之能理乎?魏杨阜为少府,上疏欲省宫人,乃召御府吏,问后宫人数,吏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吏一百,数之曰:“国家不与九卿为密,反与小吏为密乎!”然后知阍寺、嫔御之系于天官,周公所以为后世虑至深远也。
汉承秦制,有少府之官,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御府、永巷、内者、宦者八官,令丞、诸仆射、署长、中黄门皆属焉,然则奄寺之官犹隶于外廷也。○正月之吉《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注云:“周正月朔日。”正岁,令于教官。“注云:”夏正月朔日。“即此是古人三正并用之验。《逸周书。周月解》曰:”亦越我周改正,以垂三统。至于敬授民时,巡狩享,犹自夏焉。“正谓此也。《豳诗。七月》一篇之中,凡言月者皆夏正,凡言日者皆周正。”一之日发,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传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北史。李业兴传》:“天平四年,使梁。梁武帝问:”《尚书》正月上日,受终文祖,此时何正?‘业兴对曰:“此夏正月。’梁武帝问:”何以得知?‘业兴曰:“案《尚书》中《候运衡篇》云日月营始,故知夏正。’又问:”尧时以前何月为正?‘业兴对曰:“自尧以上,书典不载,实所不知。’梁武又云:”寅宾出日,即是正月。日中星鸟,以殷仲春,即是二月。此出《尧典》,何得云尧时不知用何正?‘业兴对曰:“虽三正不同,言时节者皆据夏时正月。《周礼》仲春二月,会男女之无夫家者。虽自《周书》,月亦夏时。尧之日月亦当如此。’”
○木铎金铎所以令军中,木铎所以令国中,此先王仁义之用也。一器之微而刚柔别焉,其可以识治民之道也欤?
鼓吹,军中之乐也,非统军之官不用,今则文官用之,士庶人用之,僧道用之,金革之器遍于国中,而兵由此起矣。
后魏孝武永熙中,诸州镇各给鼓吹。寻而高欢举兵,魏分为二。唐自安史之乱,边戍皆得用这,故杜甫诗云:“万方声一概,吾道竟何之!”粗厉之音,形为乱象,先王之制,所以军容不入国也。
《诗。有瞽》笺云:“箫,编小竹管,如今卖糖者所吹也。汉时卖糖止是吹竹,今则鸣金。
○稽其功绪已成者谓之功,未竟者谓之绪。《说文》:“绪,丝端也。”《记》曰:“武王缵太王、王季、文王之绪。”
○六牲古之为礼以祭祀燕享,故六牲之掌特重。“执豕于牢”,称公刘也:“尔牲则具”,美宣王也。至于邻国相通,则葛伯不祀,汤使遗之牛羊;而卫戴公之庐于曹,齐桓归之牛羊豕鸡狗皆三百。其平日,国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而用大牲则卜之于神,以求其吉。故《左氏》载齐国之制,公膳止于双鸡。而诗人言宾客之设,不过兔首い鳖之类。古人之重六牲也如此。自齐灵公伐莱,莱人使正舆子赂之,索马牛皆百匹;而吴人征鲁百牢,始于贪求,终于暴殄。于是范蠡用其霸越之余谋以畜五,而泽中千足彘得比封君,孳畜之权不在国而在民矣。
《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礻龠祭。”秦德公用三百牢于。而王莽末年,自天地六宗以下至诸小鬼神,凡千七百所,用三牲鸟兽三千余种。后不能备,乃以鸡当鹜雁,犬当麋鹿。
○邦飨耆老孤子春飨孤子,以象物之方生;秋飨耆老,以象物之既成。然而国中之老者孤者多矣,不可以遍飨也。故国老庶老则飨之,而其他则养于国、养于乡而已。死事之孤则飨之,而其他则养幼少、存诸孤而已。一以教孝,一以劝忠,先王一举事而天道人伦备焉,此礼之所以为大也与?
○医师古之时庸医杀人。今之时庸医不杀人,亦不活人,使其人在不死不活之间,其病日深,而卒至于死。夫药有君臣,人有强弱。有君臣则用有多少,有强弱则剂有半倍。多则专,专则效速;倍则厚,厚则其力深。今之用药者大抵杂泛而均停,既见之不明,而又治之不勇,病所以不能愈也。而世但以不杀人为贤,岂知古之上医不能无失。《周礼。医师》:“岁终,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是十失三四,古人犹用之。而淳于意之对孝文,尚谓:“时时失这,臣意不能全也。”《易》曰:“裕父之蛊,往见吝。”奈何独取夫裕蛊者,以为其人虽死而不出于我之为。呜呼,此张禹之所以亡汉,李林甫之所以亡唐也!
《唐书》许胤宗言:“古之上医惟是别脉,脉既精别,然后识病。夫病之与药有正相当者,惟须单用一味直攻彼病,药力既纯,病即立愈。今人不能别脉,莫识病源。以情臆度,多安药味。璧之于猎,未知兔所,多发人马,空地遮围,冀有一人获之,术亦疏矣!假令一药偶然当病,他味相制,气势不行,所以难差,谅由于此。”《后汉书》:“华佗精于方药,处齐不过数种。”夫《师》之六五任,九二则吉,参以三、四则凶。是故官多则乱,将多则败,天下之事亦犹此矣。○造言之刑舜之命龙也曰:“朕圣谗说殄行,震惊朕师。”故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造言之刑次于不孝、不弟。而禁暴氏掌诛庶民之作言语而不信者。至于讹言莫惩,而宗周灭矣。
○国子世子齿于学,自后夔之教胄子而已然矣。师氏以三德教国子;保氏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而王世子不别置官,是世子之与国子齿也。是故诸子掌国子之ヘ,“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于大子,惟所用之”。非平日相习之深,乌能得其用乎?后世乃设东宫之官,而分期职秩。于是有内外宫朝之隔,而先王之意失矣。
○死政之老死国事者之父,如《史记。平原君传》李同战死,封其父为李侯;《后汉书。独行传》小吏所辅捍贼,代县令死,除父奉为郎中;《蜀志。庞统传》统为流矢所中卒,拜其父议郎,迁谏议大夫是也。若父子并为王臣而特加恩遇,如光武之于伏隆,先朝之于张五典。
○凶礼《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其别有五:曰死亡、凶札、祸、围败、寇乱。是古之所谓凶礼者,不但于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丧之丧者,缘是而起也。《记》曰:“年不顺成,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又曰:“年不顺成,君衣布,本。”《周书》曰:“大荒,王麻衣以朝,朝中无采衣。”此凶札之服也。《司服》:“大札大荒大素服”注曰:“大,水火为害,君臣素服缟冠,若晋伯宗哭梁山之崩。”《春秋》:“新宫灾,三日哭。”此祸之服也。《记曰》:“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厌冠,哭于太庙。”又曰:“军有忧,则素服哭于库门之外。”《大司马》:“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春秋传》:“秦穆公败于ゾ,素服郊次,乡师而哭。”此围败之服也。若夫《曲礼》言:大夫士去国,“素衣,素裳,素冠,彻缘,屦,素袜,乘髦马”。孟子言三月无君则吊,而季孙之会荀跞,练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穆姬之逆晋侯,免服衰;卫侯之念子鲜,税服终身。此兄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灭江,而秦伯降服出次;越围吴,而赵孟降于丧食。此与国之不幸而哀之者矣。先王制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巳。《记》有之曰:“无服之丧,以蓄万邦。”
○不入兆域《冢人》:“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注:“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左氏》赵简子所谓:“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而《檀弓》死而不吊者三,其一曰畏,亦此类也。若敝无存死,而齐侯三衤遂之,与之犀轩与直盖而亲推之。三童汪死,而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可无殇也。”岂得以此一概。隋文帝仁寿元年,诏曰:“投生殉节,自古称难。陨身王事,礼加二等。而世俗之徒不达大义,致命戎旅不入兆域,亏孝子之意,伤人臣之心。兴言念此,每深愍叹。且入庙祭祀并不废阙,何至坟茔独在其外?自今以后,战亡之徒宜入墓域。”可谓达古人之意。又考晋赵文子与叔誉观乎九原,而有阳处父之葬,则得罪而见杀者,亦未尝不入兆域也。
○乐章《诗》三百篇皆可以被之音而为乐。自汉以下,乃以其所贼五言之属为徒诗,而其协于音者则谓之乐府。宋以下,则其所谓乐府者亦但拟其辞,而与徒诗无别。于是乎诗之与乐判然为二,不特乐亡而诗亦亡。
古人以乐从诗,今人以诗从乐。古人必先有诗,百后以乐和之。舜命夔都胄子,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是以登歌在上,而堂上堂下之器应之,是之谓以乐从诗。古之诗大抵出于中原诸国,其人有先王之风,讽诵之教,其心和,其辞不侈,而音节之间往往合于自然于律。《楚辞》以下,即已不必尽谐。降及魏晋,彦羌戎杂扰,方音递变,南北各殊,故文人之作多不可以协之音,而名为乐府,无以异于徒诗者矣。人有不纯,而五音十二律之传于古者到今不变,于是不得不以五音正人声,而谓之以诗从乐。以诗从乐非古也,后世之失,不得巳而为之也。
《汉书》:“武帝举司纪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夫曰“略论律吕,以合八吕之调”,是以诗从乐也,后代乐音皆然。
《安世房中歌》十七章,《郊祀歌》十九章,皆郊庙之正乐,如三百篇之颂。其他诸诗,所谓赵、代、秦、楚之讴,如列国之风。
十九章,司马相如等所作,略论律吕,以合八音者也。赵、代、秦、楚之讴,则有协有否。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采其可协者以被之音也。
《乐府》中如清商、清角之类,以声名其诗也。如《小垂手》、《大垂手》之类,以舞名其诗也。以声名者必合于声,以舞名者必合于舞。至唐而舞亡矣,至宋而声亡矣,于是乎文章之传盛,而声音之用微,然后徒诗兴而乐废矣。歌者为诗,击者拊者吹者为器,合而言之谓之乐。对诗而言则所谓乐者,“八音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是也,分诗与乐言之也。专举乐则诗在其中,“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是也,合诗与乐言之也。
《乡饮酒》:“礼工四人,一瑟。”二瑟,二人鼓瑟,则二人歌也。“古人琴瑟之用,皆与歌并奏,故有一人歌一人鼓瑟者,汉文帝使慎夫人鼓瑟,上自倚瑟而歌是也。亦有自鼓而自歌,孔子之取瑟而歌是也。若乃卫灵公听新声于濮水之上,而使师延写之,则但有曲而无歌,此后世徒琴之所由兴也。
言诗者大率以声音为末艺,不知古人入学自六艺始,孔子以游艺为学之成。后人之学好高,以此为瞽师乐工之事,遂使三代之音不存于两京,两京之音不存于六代,而声音之学遂为当今之绝艺。
“七月流火”,天文也。“相其阴阳”,地理也。“四矢反兮”,射也。“两骖如舞”,御也。“止戈为武”,“皿虫为蛊”,书也。“千乘三去”,“亥,有二首六身”,数也。古之时人人知之,而今日遂为绝学。且曰:艺而已矣,不知之无害也。此近代之儒所以自文其空疏也。
○斗与辰合《周礼。大司乐》注:“此据十二辰之斗建与日辰相配合,皆以阳律为之主,阴吕来合之。”是以《大师》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怕。”黄钟,子之气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纪。大吕,丑之气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故奏黄钟,歌大吕以祀天神。大蔟,寅之气也,正月建焉,而辰在И訾。应钟、亥之气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故奏大蔟,歌应钟,以祀地。如洗,辰之气也,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吕,酉之气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寿里。故奏姑洗,歌南吕以祀四望。蕤宾,午之气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鹑首。林钟,未之气也,六月建焉,而辰在鹑火。故奏蕤宾,歌函钟,以祭山川。仲吕,巳之气也。四月建焉,而辰在实沈。夷则,申之气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鹑尾。故奏夷则,歌小吕。以享先妣。夹钟,卯之气也,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娄。无射,戌之气也,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故奏无射,歌夹钟,以享先祖。《太玄经》所谓:“斗振天而进,日违天而退。”先王作乐,以象天地,其必有以合之矣。
○凶声“凡建国,禁其淫声,过声,凶声,慢声。”凶声如殷纣好为北鄙之声,所谓亢厉而微末,以象杀伐之气者也。注谓:“亡国之声,若桑间、濮上。”此则一淫声已该之矣。
○八音先王之制乐也,具五行之气。夫水火不可得而用也。故寓火于金,寓水于石。凫氏为钟,火之至也。泗滨浮磬,水之精也。
土鼓,乐之始也。陶匏,祭之大也。二者之音非以悦耳,存其质也。《国》“令州鸠曰:匏、竹利制。”又曰:“匏以宣之,瓦以赞之。”今之大乐久无匏、土二间,而八音但有其六矣。熊氏谓:“匏音亡,而清廉忠敬者之不多见。”吾有感于其言。
○用火有明火,有国火。明火以阳燧取之于日,近于天也,故卜与祭用之,国火取之五行之木,近于人也,故烹饪用之。
古人用火必取于木,而复有四时五行之变。《素问》:黄帝言:“壮火散气,少火生气。”季春出少,贵其新者,少火之义也,今人一切取之于石,其性猛烈而不宜人,疾之多,年寿之减,有自来矣。
邵氏《学史》曰:“古有火正之官。《语》曰:”钻燧改火。‘此政之大者也。所谓光融天下者于是乎在。《周礼》司ピ氏所掌及《春秋》宋、卫、陈、郑所纪者,政皆在焉。今治水之官犹夫古也,而火独缺焉。饮知择水而亨,不择火以祭以养,谓之备物可乎?或曰:庭燎则有司矣。虽然,此火之末也。“○莅戮于社《大司寇》:”大军旅莅戮于社。“注:”社谓社主在军者也。“《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孔字国云:”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亲祖严社之义也。“《记》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社为阴主,若其司刑杀之柄者,故祭胜国之社则士师为之尸。而王奔之将亡,赦城中囚徒,授兵杀,饮其血曰:”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宋襄公、季平子皆用人于社,而亡曹之梦亦曰:”立于社官。“宰我战栗之对,有自来矣。○邦朋《士师》掌士之八成,七曰为邦朋。太公对武王,民有十大,而曰民有百里之誉,千里之交,六大也。又曰:”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诸侯,诸侯害天下。“嗟乎!此太公之所以诛华士也。世衰道微,王纲驰于上,而私党植于下,故箕子之陈《洪范》,必皇建其有极,而后庶民人无淫朋比德。《易。泰》之九二曰:”朋亡。“《涣》之六四曰:”涣其群,元吉。“《庄子》:”文王寓政于臧丈人,而列士坏植散群。“
荀悦论曰:“言论者计薄厚而吐辞,选举者度亲疏而举笔,苞苴盈于门庭,聘问交于道路,书记繁于公文,私务众于官事。”世之弊也,古今同之,可为太息者此也。
○王公六职之一“坐而论道,谓之王公。”王亦为六职之一也,未有无事而为人君者,故曰天子一位。
○奠挚见于君士冠,士之嫡子继父者也,故得奠挚见于君。
○主人“主人爵弁,裳,缁施。”注:“主人,婿也。婿为妇主。”“主人筵于户西。”注:“主人,女父也。”亲迎之礼,自夫家而行,故婿称主人;至于妇家,则女父又当为主人,故不嫌同辞也。女父为主人,则婿当为宾,故曰:“宾东面答拜。”注:“宾,婿也。对女父之辞也。至于宾出而妇从,则变其文而直称曰”婿“。婿者,对妇之辞也。曰主人、曰宾、曰婿,一人而三异其称,可以见礼时为大,而义之由内矣。
○辞无不腆无辱“归妹,人之终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故辞无不腆无辱。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礼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为嗣续之基,故以内心为主,而不尚乎文辞也,非徒以教妇德而已。
○某子受酬《乡饮酒礼》:“某子受酬。”注:“某者,众宾姓也。”《乡射礼》:“某酬某子。”注:“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无称姓者,从《乡射礼》注为得。如《左传》叔孙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类。
○辩《乡饮酒礼》、《乡射礼》其于旅酬皆言“辩”,注云:“辩众宾之在下者。”此辩非“辩察”之辩,古字辩与“遍”通。经文言辩者非一。《燕礼》注:“今文‘辩’皆作‘遍’”是也。《曲礼》“主人延客,食,然后辩ゾ。”《内则》:“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宰辩告诸男名。”《玉藻》:“先饭,辩饮而俟。”《乐记》:“其治辩者其礼具。”《左传。定公八年》:“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史记。礼书》:“瑞应辩至。”
○须臾“寡君有不腆之酒,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古者乐不逾辰,燕不移漏,故称须臾,言不敢久也。《记》曰:“饮酒之节,朝不废朝,莫不废夕。”而《书。酒诰》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卫帮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岂待初筵之规,三爵之制,而后不得醉哉。○飧不致《聘礼》:“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宾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谓“廪人继粟,庖人继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劳宾也。○三年之丧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孔字国《书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玄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礻覃,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礻覃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说,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仪礼。丧服篇》曰:”疏衰掌,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若乃日月虽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远矣。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礻覃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礻覃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礻覃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礻覃而后,乃谓之终丧。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礻覃”之文,谓为二十七月。《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子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礻覃。”山阴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礻覃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发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礼,历代不刊。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从韦纟舀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宝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而太和、开成之世,遂使附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礼教之沦有由来矣。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母妻务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遂进鸩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附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卦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曰:“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缌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期母开,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盖子曰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贰听者,不贰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后夫未除服,妇巳除服则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远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虽无服,必不华靡于其躬,宴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缌,朋友尚加麻,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之意盖如此。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夫斩齐并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己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继母如母继母如线,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民。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
○女子子在室为父郑氏注言:“在室者,关巳许嫁。关,该也。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丧,亦当为之布总箭笄ヮ三年也。”《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问》:孔子曰“女有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养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亲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丧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
《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郑玄说:”服止在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子,命为子母,服以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养之,虽均乎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张。《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玄不辩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己。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出妻之子为母“出妻之子为线”,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父卒继母嫁“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绝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有适子者无适孙冢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子者,无适孙。唐高宗有太子,而复立太孙,非矣。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自“尊无二上”之义而推之也。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辞。
《黄氏日钞》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观先朝嘉羰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继父同居者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张。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辞。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殁则姑老“,明其不与祭矣。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缠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君之母妻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钟雅传》:无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曾孙已下。“皆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矣。人之寿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敬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观于祭之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