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20/83)-汉-郑玄
(本文为《礼记正义》第 20/83 部分)
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谓所因之国,先王先公有功德,宜享世祀。今绝无后为之祭主者,昔夏后氏郊鮌,至杞为夏后,而更郊禹。晋侯梦黄熊入国而祀夏郊,此其礼也。
○鮌,古本反。能,乃登反,一本又作熊,音雄。
[疏]“天子”至“后者”。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置都之所,及诸侯所封之内,皆因古昔先王先公所居之地,今其地子孙绝灭而无主后者,则天子诸侯祭此先王先公,故云“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若天子因先公之后,亦祭先公。若诸侯因先王之后,亦祭先王。先王先公,皆谓有德宜世祀者。
○注“昔夏”至“礼也”。
○正义曰:按《祭法》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是夏郊篰。云“至杞为夏后,而更郊禹”者,按《礼运》云“杞之郊也,禹也”,是杞郊禹也。殷灭夏之时,殷则不应郊鲧,必应封夏之后,但不知名杞以否,至周封夏后於杞,据《礼运》成文,故云杞更郊禹也,不废殷时夏后已郊禹也。云“晋侯梦黄熊入国而祀夏郊”者,按昭七年晋侯有疾,梦黄熊入於寝门。于时子产聘晋,韩宣子问子产:“其何厉鬼?”子产曰:“昔尧殛鲧于羽山,其神化为黄熊,以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祀之。晋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韩子祀夏郊,晋侯有间。”如传所云,夏后之时,郊祭鲧以配天。至殷周之时,鲧虽不配天,以其有功,列於群祀,故云“三代祀之”。但《春秋》之时,周衰礼废,不能祀鲧。晋既为盟主,当代天子祭群神群祀,传之意义,谓晋当代天子摄群神之祀,不谓因此国在地无主后者。今郑引之以证祭无主后,则谓鲧是夏家之先,晋居夏之旧地,鲧无主后,故晋祀之,礼之与传意少异。然夏后有杞,而云无主后者,以杞不祭鲧,故云“无主后”也。其黄熊之言,称入羽渊,按《尔雅》“鳖三足,能”,先师或以为黄熊,义或然也。
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犆犹一也。祫,合也。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之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祫。后因以为常。天子先祫而后时祭,诸侯先时祭而后祫。凡祫之岁,春一礿而巳。不祫,以物无成者不殷祭。周改夏祭曰礿,以禘为殷祭也。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於大祖,明年春禘於群庙。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
○犆音特。祫音洽。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
○朝,直遥反。诸侯礿犆,互明礿、犆文。
○互音户,又户故反。禘一犆一祫。下天子也。祫岁不禘。
○下,户嫁反。尝祫,烝祫。
[疏]“天子”至“烝祫”。
○正义曰:此一节论夏殷天子诸侯大祭及时祭之事,各随文解之。
○天子之祭,当祫之岁,以春物未成,不为祫祭。惟犆为时祭之礿,故云“犆礿”。下秋冬之时,先为祫祭,后为时祭,故云“祫禘、祫尝、祫烝”。
○注“天子”至“一禘”。
○正义曰:按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按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八月,二十一月,於礼少四月,未得丧毕,是丧毕当祫。诸侯既尔,明天子亦然,故云“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之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祫。”云“后因以为常”者,按《礼纬》“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故知每三年为一祫祭,是后因以为常。云“天子先祫而后时祭”者,以经云“祫禘、祫尝、祫烝”,天子位尊,故先为大礼也。云“诸侯先时祭而后祫”者,以下文云诸侯“尝祫,烝祫”,诸侯位卑,取其渐备,故先小礼,后大礼。此等皆因巳前之制,但不知几年一祫。《礼纬》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郑云“百王通义”,则虞夏及殷,皆与周同袷,亦三年为一也。皇氏取先儒之义,以为虞夏祫祭,每年皆为。又云“三时祫”者,谓是秋冬。或一时得祫则为之,不三时俱祫。然按郑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百王通义。”郑又注此云:“春一礿而己。不祫,以物无成者不殷祭。”又《禘祫志》云:“《王制》记先王之法,祫为大祭,祫於秋於夏於冬。周公制礼,祭不欲数。”如郑此言,则夏殷三时俱殷祭,皇氏之说也。云“鲁礼三年丧毕而祫於大祖”者,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二年八月“大事于大庙”,於礼少四月,文公应合二年十二月而祫大祖庙也。是新君即位之二年,而云三年丧毕者,通死君之年为三年。云“明年春禘於群庙”者,以僖公八年“禘于大庙”,宣公八年“辛已,有事于大庙”。有事,禘也,为仲遂卒略言有事。僖也,宣也,皆八年禘。既五年一禘,则后禘去前禘五年也。前禘当三年,今二年而祫,故云“明年春禘於群庙”。按闵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昭十五年“禘于武宫”,昭二十五年“将禘於襄公”,禘皆各就庙为之,故云群庙。云“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者,《公羊传》文。云“自尔”者,谓自三年禘群庙之后,每五年之内,再为殷祭,故郑《禘祫志》云:“闵公之丧,僖三年禘,僖六年祫,僖八年禘。凡三年丧毕,新君二年为祫。”新君三年为禘,皆祫在禘前,闵公二年五月“吉禘于庄公”,则祫当在吉禘之前,故《禘祫志》云:“四月祫,五月禘。”不讥祫者,庆父作乱,国家多难。故庄公既葬,绖不入库门。闵公早厌其乱,故四月祫,不讥,五月即禘。比月而为大祭,又於礼少四月,故书讥其速也。郑《禘祫志》云:“鲁庄三十二年八月公薨,闵二年五月吉禘。时庆父杀子般之后,公惧於难,不得时葬。葬则去首绖於门外,乃入,务自尊成以厌其祸。若巳练然,免丧又速。二年四月夏则祫。既祫,又即以五月禘於其庙。此月大祭,故讥其速也。闵公之服,凡二十一月,於礼少四月,又不禫,云吉禘,讥其无恩也。闵公以二年八月薨,僖二年除丧,始祫大庙,明年禘於群庙,自此而后,五年再殷祭,六年祫,故八年禘。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七月间有闰,积二十一月,明月即祫。经云‘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於文公之服,亦少四月,以其逆祀,故特讥之。文公十八年二月薨,宣二年除丧而祫,三年禘於群庙,自此之后,亦五年再殷祭,与僖同。六年祫,故八年禘。昭十一年五月‘夫人齐归薨’,十三年平丘之会,归,不及祫。冬,公如晋,昭十四年春归,乃祫,故十五年春乃禘。经云‘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昭二十五年,禘于襄公也。”此是郑论鲁之禘祫。郑又云:“《明堂位》曰鲁,王礼也。以此相推兄可知。”是郑以天子之礼与鲁同也。按《穀梁传》以年数者不数闰,而郑数庄公及僖公之丧,皆云通闰二十一月者,郑欲盛言日月阙少,假令通闰,止有二十一月耳。郑於《禘祫志》除庄公之丧少四月,而答赵商云於礼少六月者,通禫月言之也。哀姜之丧,僖三年乃除。僖二年得除闵公丧而祫者,以是丧祭虽在前丧之内,亦得为后丧之祭,故《杂记》云“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是也。此云三年丧毕,祫於太祖庙,明年春禘於群庙。按《玄鸟》笺云“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而后祫祭於太祖”,更有禘於其庙之文。不同者,谓练时迁主递庙。新死者,当禘祭於其庙以安之,故《鬯人》云“庙用脩”,注云“谓始禘时”。《左氏》说禘谓既期之后。然则禘於其庙,在於练时。而《玄鸟》笺云“丧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者,郑将练禘总就丧毕祫於太祖而言之,其实禘庙在练时也。熊氏一说,谓三年除丧,特禘新死者於庙,未知然否。其禘祫大小,郑以《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故为大事。若王肃、张融、孔晁皆以禘为大,祫为小,故王肃论引贾逵说吉禘於庄公。禘者,递也,审递昭穆迁主递位,孙居王父之处,又引禘於太庙。《逸礼》“其昭尸穆尸,其祝辞总称孝子孝孙”,则是父子并列。《逸礼》又云“皆升合於其祖”,所以刘歆、贾逵、郑众、马融等皆以为然。郑不从者,以《公羊传》为正,《逸礼》不可用也。又《曾子问》云“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惟天子崩“,与祫祭,祝取群庙之主。明禘祭不取群庙之主可知。《尔雅》云:“禘,大祭也。”谓比四时为大也。故孙炎等注《尔雅》,云皆以禘为五年一大祭。若《左氏》说及杜元凯,皆以禘为三年一大祭,在大祖之庙。传无祫文,然则祫即禘也。取其序昭穆谓之禘,取其合集群祖谓之祫。郑康成祫禘及四时祭所以异者,此祫谓祭於始祖之庙,毁庙之主,及未毁庙之主,皆在始祖庙中,始祖之主於西方东面,始祖之子为昭,北方南面,始祖之孙为穆,南方北面。自此以下皆然。从西为上,禘则太王、王季以上迁主,祭於后稷之庙,其坐位乃与祫相似。其文武以下迁主,若穆之迁主,祭於文王之庙,文王东面,穆主皆北面,无昭主。若昭之迁主,祭於武王之庙,武王东面,其昭主皆南面,无穆主。又祭亲庙四。其四时之祭,惟后稷文武及亲四庙也。
○“诸侯”至“不礿”。
○“礿则不禘”者,虞夏之制,岁朝皆阙一时之祭也。此从南方始也。南方诸侯有礿祭竟,夏来朝,故阙夏禘,故云“礿则不禘”也。
○“禘则不尝”,此西方诸侯秋来朝也,行夏祭竟,而秋来朝,故不尝也。
○“尝则不烝”,此北方诸侯冬来朝者也,行秋祭竟,而冬来朝,故废烝也。“烝则不礿”,此东方诸侯春来朝者也,行冬祭竟,而春来朝,故废礿也。然各废一时耳,馀三时皆祭也。今不从东方始,而从南方始者,欲举春礿得祭者为始故也。
○注“虞夏”至“祭时”。
○正义曰:此云“虞夏之制”者,杂明诸代,不专殷。又此春礿,而注云夏殷,则知夏殷春祭俱名礿也。
○“诸侯”至“烝祫”。
○诸侯降於天子,故礿在犆上也。欲见先时祭,故礿在犆上。
○“禘一犆一祫”者,言诸侯当在夏祭一禘之时,不为禘祭,惟犆一祫而已,阙时祭也。不云一禘而云禘一者,禘在礿前,与礿在犆前,其义同,皆见先时祭也。
○“尝祫烝祫”者,谓诸侯先作时祭烝尝,然后为大祭之祫,故云“尝祫烝祫”。郑既云诸侯祫岁不禘,是诸侯当祫之岁,法不作禘。而皇氏云诸侯夏时若祫,则不禘,若禘则不祫,故违郑注,其义非也。
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士荐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所谓“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诗》曰:“四之日其早,献羔祭韭。”
○大牢如字,又音泰。少,诗照反。日,人一反。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庶人无常牲,取与新物相宜而巳。
○稻音盗。卵,力管反。祭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宾客之牛角尺。握,谓长不出肤。
○茧字又作蠒,公典反。握,厄角反。长,丁丈反。肤,方于反。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故,谓祭飨。
[疏]“天子”至“食珍”。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祭用牲牢,及庶人所荐之物,各随文解之。
○注“有田者既祭”至“祭韭”。
○正义曰:知有田既祭又荐新者,以《月令》天子祭庙,又有荐新,故《月令》四月“以彘尝麦,先荐寝庙”。又《士丧礼》有荐新如朔奠,谓有地之士,大敛小敛以特牲,而云荐新,故知既祭又荐新也。云“祭以首时,荐以仲月”者,《晏子春秋》云“天子以下至士,皆祭以首时”,故《礼记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周六月,是夏四月也。又《杂记》云:“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讥其用七月,明当用六月是也。鲁以孟月为祭。鲁,王礼也,则天子亦然。大夫、士无文,从可知也。其《周礼》四仲祭者,因田猎而献禽,非正祭也。服虔注桓公五年传云:“鲁祭天以孟月,祭宗庙以仲月。”非郑义也。此荐以仲月,谓大夫士也。既以首时祭,故荐用仲月。若天子诸侯礼尊,物熟则荐之,不限孟仲季,故《月令》孟夏荐麦,孟秋荐黍,季秋荐稻是也。大夫既荐以仲月,而服虔注昭元年传:“祭,人君用孟月,人臣用仲月。”不同者,非郑义也。南师解云:“祭以首时者,谓大夫、士也。若得祭天者,祭天以孟月,祭宗庙以仲月。其禘祭、祫祭、时祭,亦用孟月,其馀诸侯不得祭天者,大祭及时祭皆用孟月。”既无明据,未知孰是,义得两通,故并存焉。按《春秋》桓八年“正月,已卯,烝”,“夏,五月,丁丑,烝”,书者,《左氏》见其渎。桓十四年八月“乙亥,尝”,书以“御廪灾”。《左氏》、《公羊》以为不应尝。僖八年“七月,禘”,郑以为公会王人于洮,故归,七月乃禘。昭十五年二月禘于武宫者,郑《禘祫志》以十一年齐归薨,十五年丧终之禘,不择月。定公八年冬十月顺祀先公,以阳虎作乱,求福先公,特为此祭,故不用常月。此等皆不用孟月者,以春秋乱世,不能如礼,故参差不一,难以礼论也。云“士荐牲用特豚”者,按《仪礼特牲》,是有地之士用特牲,今无地之士荐宜贬降,不用成牲,故用特豚。云“大夫以上用羔”者,以诸侯大夫有地祭者,用少牢,其无地荐者则用羔也。言以上,则包天子皆用羔也。虽用羔,天子诸侯亦用馀牲,不皆用羔,故《月令》以彘尝麦,以犬尝麻。云“所谓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者,所谓是《礼器》文。士荐而云百官者,举大夫以上而言。士之属吏,以众言之,亦曰百官,故任厥问云:“《天官司裘》注云:‘士不太射,士无臣,祭无所择。’此云百官皆足,则有臣矣。”汜閤答曰:“此上下兼说之耳。士虽无臣,犹有属官佐祭。《特牲馈食》云‘公有司私臣,皆殽{丞月}’,百官皆足,抑谓此也。”引“《诗》曰”者,是《豳风七月》之篇也。云四之日,谓周之四月,夏之二月,其朔旦之时献羔,祭用韭,荐於庙。引之者,证荐用羔之义。
○注“新物相宜”。
○正义曰:言相宜者,谓四时之间,有此牲穀,两物俱有,故云相宜,非谓气味相宜。其相宜者,若牛宜稌、羊宜黍之属是也。
○注“握谓长不出肤”。
○正义曰:《公羊传》曰“肤寸而合”,郑注《投壶礼》云“四指曰扶”,扶则肤也。
○注“故谓祭飨”。
○正义曰:按《膳夫》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谓大牢也。是周公制礼,天子日食大牢,则诸侯日食少牢,大夫日食特牲,士日食特豚。至后世衰乱,《玉藻》云“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则知大夫食日特豚,朔日特牲。士日食无文,朔月特豚,故《内则》曰“见子具视朔食”,注云“天子大牢,诸侯少牢,大大特豕,士特豚”,是常食有限,不得逾越,故知谓祭也。谓诸侯祭以大牢,得杀牛。诸侯之大夫祭以少牢,得杀羊。天子大夫祭,亦得杀牛。其诸侯及大夫飨食宾,得用牛也,故《大行人》、《掌客》,诸侯待宾,皆用牛也。公食大夫礼、大夫食宾礼亦用牛也,故云“谓祭飨”也。
庶羞不逾牲,祭以羊,则不以牛肉为羞。燕衣不逾祭服,寝不逾庙。
[疏]注“祭以”至“为羞”。
○正义曰:按《有司彻》是少牢之祭,云“宰夫羞房中之羞”,注“酏食糁食”。《内则》云“糁取牛羊豕之肉”。得用牛者,祭既用少牢,则糁亦不用牛肉,以羊肉为羞。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於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则所云古者,谓殷时。
○燕,伊见反。藉,在亦反。税,式赘反。借,子夜反。市廛而不税,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
○廛,直连反。邸,丁礼反。关讥而不征,讥,讥异服,识异言。征亦税也。《周礼》:“国凶札,则无门关之征,犹讥也。”
○讥,居宜反。征,本又作正,音同,注下皆同。札,侧八反,又音截。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麓,山足也。
○麓音鹿。夫圭田无征。夫犹治也。征,税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此则《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
○圭音珪。
[疏]“古者”至“无征”。
○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公田不税,及关市圭田无征之事,各随文解之。
○自“古者”以下,至“夫圭田无征”,并非周法,故云古者。其藉而不税,正谓殷时市廛而不税。以下或兼虞夏殷以言之。
○“公田藉而不税”者,谓民田之外,别作公田。一井之中,凡有九夫,中央一夫,以为公田。藉之言借也。惟借八家之力,以治此公田,美恶取於此,而不税民之私田。
○“市廛而不税”者,廛谓公家邸舍,使商人停物於中,直税其所舍之处价,不税其在市所卖之物。市内空地曰廛,城内空地曰肆。
○“关讥而不征”者,征,税也。关,竟上门也。讥,谓呵察。公家但呵察非违,不税行人之物。此夏殷法,周则有关门之征,但不知税之轻重。若凶年则无税也,犹须讥禁,禁谓防遏。
○“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者,以时入者,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谓民庶须有采取随时而入官不限禁之。
○夫圭田无征者,夫犹治也。畿内无公田,故有圭田,卿大夫士皆以治此圭田,公家不税其物,故云无征。必云圭者,圭,絜白也。言卿大夫德行絜白,乃与之田,此殷礼也。殷政宽缓,厚重贤人,故不税之。周则兼通士税之,故注云“《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
○注“藉之”至“殷时”。
○正义曰:“治公田,美恶取於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者,按宣十五年“初税亩”,传云“非礼”,谓税民所自治为非礼,明依礼,惟取公田之物,故云“美恶取於此”。引《孟子》者,证三代税法不同。按《孟子》滕文公问为国於《孟子》,《孟子》对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刘氏及皇氏皆云:“夏时民多,家得五十亩而贡五亩。殷时民稍稀,家得七十亩而助七亩。周时其民至稀,家得百亩而彻十亩。故云其实皆什一。”而云夏时人众,殷世人稀。又十口之家,惟得五十亩之地,皆不近人情,未知可否。熊氏一说以为夏政宽简,一夫之地,惟税五十亩。殷政稍急,一夫之地,税七十亩。周政极烦,一夫之地,税皆通税。所税之中,皆十而税一,故云其实皆什一。此则计田虽不得什一,理稍可通。既古意难知,故彼此俱载。又郑注《匠人》云:“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穀。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夏则有贡无助,殷则有助无贡。”郑注《匠人》又云:“以《载师职》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此三代所以别也。”云“古者谓殷时”者,以《春秋》宣十五年云“穀出不过藉”,藉谓借民力也。此经亦云藉,皆谓借民力也。助官治田,与殷七十而助相当,故云古谓殷时。郑知周之畿内用夏贡法者,按《载师》云:“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埸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郑注云“廛里,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区域也”,“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仕田,自卿以下所受圭田也”,“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赏田者,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载师》又云:“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又《司马法》云:“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计一成百井。井有九家,百井即九百家。”而云“一成三百家”者,以此田上中下除宫室涂巷三分之一,自馀通率一家受二夫,故一成为三百家。是一井九家为定,无公田也,故郑云“以《载师职》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不税夫者,谓乡遂及公邑若采地,即为井田,税夫与畿外同。知畿外用助法者,按《诗小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春秋》宣十五年云“初税亩”,传云:“穀出不过藉。”《论语》云:“盍彻乎?”《孟子》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是皆论公田之事,故郑云“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然畿外诸侯虽立公田,其实诸侯郊外亦用贡法,故《孟子》云野,九夫之田而税一,即“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故郑云邦国亦异外内耳。但郊内地少,郊外地多,从多言之,故云“畿外制公田,不税夫也”。凡赋法无过十一,故《孟子》云轻於十一,大貉小貉;重於十一,大桀小桀。十一而税,尧舜之道。但周之畿内有参差,皆不同,而言之十一,若畿外,先儒约《孟子》、《乐纬》,皆九夫为井,八家共治公田八十亩,已外二十亩以为八家井灶庐舍,是百亩之外别助,是十外税一。郊外既十外税一,郊内亦十外税一。假令治一夫之田,得百一十硕粟,而贡十硕,是亦十外税一也。刘氏以为《匠人》注引《孟子》野九夫而税一,国中什一,诸侯谓之彻者,通其率以十一为正,则谓野九夫之田而税一,国中十一夫之田而税一,是二十夫之田中而税二。计地言之,是十中税一。若计夫实税,犹十外税一,与先儒同也。但不知诸侯郊内十夫受十一夫之地,若为周制耳。或畿外地宽也,一夫受百一十亩之地,与畿内异也。
○注“周礼”至“讥也”。
○正义曰:引《周礼》者,证凶荒之时,虽无征税,犹须讥禁,禁谓防遏为重。其殷则虽无凶荒,纵不赋税,犹须讥禁,与周凶荒时同,则门关有税,但不知税之轻重。
○注“麓山足”。正义曰:按僖十四年“沙鹿崩”,《穀梁传》云“林属於山为鹿”。鹿,山足也。按郑注《大司徒》云:“竹木曰林,注渎曰川,水锺曰泽。”林麓山泽之异也。
○注“征税”至“什一”。
○正义曰:《载师》云“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又云“凡任地,国宅无征”,是正谓税也。引《孟子》书者,证卿以下有圭田。谓之圭者,圭,絜也,言德行絜白也。而与之田,殷所不税者,殷政宽厚,重贤人,周则税之。故郑云“此即《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者,《载师》文也。
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治宫室城郭道渠。
[疏]正义曰:此一经前明以殷法,此则兼通周礼。三日,谓使民治城郭道渠,年岁虽丰,不得过三日,自下皆然。按《周礼均人》云:“丰年旬用三日,中年旬用二日,无年旬用一日。”年岁不同,虽丰不得过三日。
田里不粥,墓地不请。皆受於公,民不得私也。粥,卖也。请,求也。
[疏]“田里”至“不请”。
○正义曰:田地里邑,既受之於公,民不得粥卖。冢墓之地,公家所给,族葬有常,不得辄请求馀处。
司空执度度地。司空,冬官卿,掌邦事者。度,丈尺也。
○度度,上如字;下大洛反,量也。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观寒暖燥湿。沮,谓莱沛。
○沮,将虑反,沮沮如也。暖,乃管反,又况袁反,下文汀,莱音来,何胤云:“草所生曰莱。”庾云:“草也。”沛,蒲具反,何胤云:“水所生曰沛。”何休注《公羊传》云:“草棘曰沛。”量地远近,制邑井之处。
○处,昌虑反。兴事任力。事,谓筑邑、庐、宿、市也。
○任,而鸩反。筑音竹。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宽其力,饶其食。
○食壮音嗣,又如字;下侧状反。
[疏]“司空”至“之食”。
○正义曰:此一节论司空居民并任以事食之事。言“司空执度度地”者,谓司空执丈尺之度,以量度於地,居处於民,观山川高下之宜,沮泽浸润之处。又必以时候此四时,知其寒暖。
○注“观寒”至“莱沛”。
○正义曰:言观寒暖,解四时燥湿,解山川沮泽。燥谓山也,湿谓川与沮,泽谓莱沛者,何胤云:“沮泽,下湿地也。草所生为莱,水所生为沛。”言沮地是有水草之处也。
○注“制邑井之处”。
○正义曰:按《小司徒》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为邑之处,谓平原之地,衍沃之所,堪造邑井,即《左传》所谓“井衍沃”也。若山林薮泽,则不堪邑井也。
○注“事谓”至“市也”。
○正义曰:上云用民之力,惟三日而巳,故注云“治宫室城郭道渠”。此言兴事,言兴则用力难重,故云“事谓筑邑“。筑邑则筑城也。又筑庐之与宿及市。按《遗人》云“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是也。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者。
○凡国家为役之法,老少功程不同,老则功少,壮则功多。今使民之时,虽役壮者,限以老者之功程,故曰“任老者之事”。凡廪饩牲体,壮者食多,老者食少,虽老者给以壮者之料,故食壮者之食,壮者从老者之功,故注云“宽其力”。老给壮粮,故云“饶其食”。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使其材艺堪地气也。
○燥,素老反。广谷大川异制,谓其形象,民生其间者异俗,谓其所好恶。
○好恶,上呼报反;下乌路反。刚柔、轻重、迟速异齐。谓其情性缓急。
○齐,才细反。缓,户管反。五味异和,谓香臭与咸苦。
○和,胡卧反,下同。臭,尺救反。器械异制,谓作务之用。
○械,户戒反,何休注《公羊》云:“攻守之器曰械。”郑注《大传》云:“礼乐之器及兵甲也。”郭璞《三苍解诂》云:“械,器之总名。”衣服异宜。谓旃裘与絺绤。
○旃裘,上之然反;下音求。絺,初宜反。绤,去逆反。脩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教谓礼义,政谓刑禁。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地气使之然。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雕,文。谓刻其肌,以丹青之。交趾,足相乡然,浴则同川,卧则僢。不火食,地气暖,不为病。
○被,皮义反,下同。雕,本又作彫,同;彫,刻镂也。题,大兮反。趾音止。刻音克。肌音饥。,乃结反。相乡,许亮反。僢,昌恋反。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不粒食,地气寒,少五穀。
○衣,於既反,下同。粒音立。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其事虽异,各自足。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皆俗间之名,依其事类耳。鞮之言知也。今冀部有言狄鞮者。
○嗜欲,市志反。寄,京义反。鞮,丁兮反。译音亦。间如字,又间厕之间。
[疏]“凡居”至“曰译”。
○正义曰:此一节论中国及四夷居处言语衣服饮食不同之事,各随文解之。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者,材谓气性材艺,言五方之人,其能各殊。五者居处,各须顺其性气材艺,使堪其地气,故卢植云“能寒者使居寒,能暑者使居暑”,即其义也。
○注“情性缓急”。
○正义曰:性谓禀性自然,故《孝经说》云“性者,生之质。若木性则仁,金性则义,火性则礼,水性则信,土性则知”,《中庸》云“天命之谓性”,是赋命自然。情者,既有识知,心有好恶,当逐物而迁,故有喜怒哀乐好恶。此经云“刚柔轻重迟速”,天生自然,是性也。而连言情者,情是性之小别,因性连言情者耳。若指而言之,则上文异俗是情也。故注云“谓其所好恶”。今经有“刚柔轻重迟速”六事,而注惟云缓急者,细别则有六,大总惟二。刚轻速,总是急也。柔重迟,总是缓也,此大略而言。人性不同,亦有柔而躁者,刚而迟者,故《尚书》云“皋陶行有九德”是也。
○注“谓作务之用”。
○正义曰:作务之用者,谓民之作务所用,五方不同,故《考工记》若粤之用镈,胡之用弓车,故云“器械异制”。器谓总用之器,械谓兵器,故《公羊传》何休云:“攻守之器曰械。”
○“脩其”至“其宜”。
○俗谓民之风俗,宜谓土地器物所宜,教谓礼义教化,政谓政令施为,言脩此教化之时,当随其风俗,故云“不易其俗”。
○“齐其政”者,谓齐其政令之事,当逐物之所宜,故云“不易其宜”。教主教化,故注云“教谓礼义”。政主政令,故注云“政谓刑禁”也。
○“中国”至“曰译”。
○正义曰:从此以下至北方曰译,总论四夷中国之异。
○“中国戎夷五方之民”者,举戎夷则蛮狄可知。“五方之民”者,谓中国与四夷也。
○“文身”者,谓以丹青文饰其身。
○“有不火食”者,以其地气多暖,虽不火食,不为害也。言有不火食者,亦有火食者。
○“彫题交趾”者,彫谓刻也,题谓额也。谓以丹青彫刻其额,非惟彫额,亦文身也。故仲雍居吴越,《左传》云“断发文身”。趾,足也。言蛮卧时头乡外,而足在内而相交,故云“交趾”。不云被发者,发断故也。
○“衣皮,有不粒食者矣”者,以无丝麻,惟食禽兽,故衣皮。地气寒,少五穀,故有不粒食者。
○“衣羽毛於穴居”者,东北方多鸟,故衣羽。正北多羊,故衣毛。凝寒至盛,林木又少,故穴居。其有不粒食者,与西戎同。
○“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者,言中国与四夷虽异,各有所安之居。
○“和味、宜服、利用、备器”者,言中国与四夷皆有所和之味,所宜之服,所利之用,所备之器,其事虽异,各自充足。
○“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者,以水土各异,故言语不通;好恶殊别,故嗜欲不同。
○“达其志,通其欲”者,谓帝王立此传语之人,晓达五方之志,通传五方之欲,使相领解。其通传东方之语官谓之曰寄,言传寄外内言语。通传南方语官谓之曰象者,言放象外内之言。其通传西方语官谓之狄鞮者,鞮,知也,谓通传夷狄之语,与中国相知。其通传北方语官谓之曰译者,译,陈也,谓陈说外内之言。东方谓之夷者,《风俗通》云:“东方人好生,万物牴触地而出。夷者,牴也。”其类有九,依《东夷传》“夷有九种,曰畎夷、于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元夷、风夷、阳夷。”又李巡注《尔雅》云:“一曰玄菟、二曰乐浪、三曰高骊、四曰满饰、五曰凫臾、六曰索家、七曰东屠、八曰倭人、九曰天鄙。”南方曰蛮者,《风俗通》云:“君臣同川而浴,极为简慢。蛮者,慢也。”其类有八,李巡注《尔雅》云:“一曰天竺、二曰咳首、三曰僬侥、四曰跛踵、五曰穿焜、六曰儋耳、七曰狗轵、八曰旁春。”西方曰戎者,《风俗通》云:“斩伐杀生,不得其中。戎者,凶也。”其类有六,李巡注《尔雅》云:“一曰侥夷,二曰戎央,三曰老白、四曰耆羌、五曰鼻息、六曰天刚。”北方曰狄者,《风俗通》云:“父子嫂叔,同穴无别。狄者,辟也。”其行邪辟,其类有五,李巡注《尔雅》云:“一曰月支、二曰秽貊、三曰匈奴、四曰单于、五曰白屋。”
○注“彫文”至“为病”。
○正义曰:按《汉书地理志》文,越俗断发文身,以辟蛟龙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之。以东方南方皆近於海,故俱文身。云“浴则同川,卧则僢”者,言首在外而足相乡内,故《典瑞》注云“僢而同邸”。正本直云“卧则僢,”无同字。俗本有同字,误也。
○注“皆俗”至“鞮者”。
○正义曰:言寄、象、狄鞮、译,皆是四夷与中国,皆俗间之名也。云“依其事类耳”者,
○中国通传之人,各依其当方事之比类而言说之,即寄者寄付东方之言,象者象似南方之言,是依其事类者也。云“今冀部有言狄鞮者”,今日之言,必有从於古,欲证古有狄鞮之言,鞮与知声相近,故鞮为知也。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得犹足也。
○度,大洛反。参,七南反。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立小学大学。
○咸,行缄反。乐音岳,又音洛。
[疏]“凡居”至“兴学”。正义曰:此一节论居民与地相得,及食节事时劝功尊君立学之事。
○食节,谓食得其节。事时,谓事得其时。乐事,谓民乐悦事务。劝功,谓勉励立功。尊君,谓臣民尊君。亲上,谓在下亲爱长上。民富而可教,谓民事既得如此,然后可得兴学也。
卷十三王制第五
卷十三王制第五
司徒脩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司徒,地官卿,掌邦教者。逮,及也。简,差择也。
○防,本又作坊,音同。恤,辛律反。逮音代,又大计反。肖音笑。绌,敕律反。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帅,循也。不循教,谓敖很不孝弟者,司徒使乡简择以告者,乡属司徒。
○帅音率。循音巡。敖,本又作傲,同五报反。很,胡垦反。弟,大计反,本又作悌。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将习礼以化之,使之观焉。耆老,致仕及乡中老贤者。朝犹会也。此庠,谓乡学也。乡,谓饮酒也。乡礼,春秋射,国蜡,而饮酒养老。
○朝,直遥反。庠音祥。与音预。蜡,仕诈反。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中年考校,而又不变,使转徙其居,觊其见新人,有所化也。亦复习礼於乡学,使之观焉。
○觊音冀。复,扶又反,下“又复”、“复移”、“复与”同。不变,移之郊,如初礼。郊,乡界之外者也。稍出远之,后中年又为之习礼於郊学。
○为,于伪反,下“又为”、“亲为”、“为其大”、“亦为”皆同。不变,移之遂,如初礼。远郊之外曰遂,遂大夫掌之。又中年复移之使居遂,又为习礼於遂之学。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远方,九州之外。齿犹录也。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移居於司徒也。秀士,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
○选,宣恋反,下皆同。行,下孟反。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可使习礼者。学,大学。升於司徒者不征於乡,升於学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不征,不给其繇役。造,成也。能习礼,则为成士。
○给音急。徭,本又作繇,音遥。乐正崇四术,立四教。乐正,乐官之长,掌国子之教。《虞书》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崇,高也。高尚其术,以作教也。幼者教之於小学,长者教之於大学。《尚书传》曰:“年十五始入小学,十八入大学。”
○乐音岳。长,丁丈反,下同。夔,求龟反。命女音汝。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顺此四术,而教以成是士也。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春夏,阳也。《诗》、《乐》者声,声亦阳也。秋冬,阴也。《书》、《礼》者,事事亦阴也。互言之者,皆以其术相成。
○夏,户嫁反,注及下注“夏官”同。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皆以四术成之。王子,王之庶子也。群后,公及诸侯。
○適,丁历反,下注同。造,才早反,徐七到反。凡入学以齿。皆以长幼受学,不用尊卑。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此所简者,谓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大胥、小胥,皆乐官属也。出学,谓九年大成学止也。
○胥,息馀反,又息吕反,下同。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亦谓使习礼以化之。不变,王又亲为之临视,重弃贤者子孙。此习礼皆於大学也。不变,王三日不举。去食乐,重弃人。
○去,丘吕反。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棘当为僰。僰之言逼,使之逼寄於夷戎。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
○屏,必郢反。棘,依注音僰,又作{棘火},蒲北反,偪也。偪,彼力反。大音太,旧他佐反。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移名於司马。司马,夏官卿,掌邦政者。进士,可进受爵禄也。
[疏]“司徒”至“进士”。
○正义曰:此一节论司徒脩礼明教,上贤绌恶,教学升进之事,各随文解之。
○“脩六礼以节民性”者,六礼谓冠一、昏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性,禀性自然,刚柔轻重迟速之属,恐其失中,故以六礼而节其性也。
○“明七教以兴民德”者,七教即父子一、兄弟二、夫妇三、君臣四、长幼五、朋友六、宾客七也。德者,得也。恐人不得其所,故以七教以兴举其民,使之皆得其所也。此六礼七教,并是殷礼,周则五礼十二教也。“齐八政以防淫”者,八政一曰饮食,二曰衣服,三曰事为,四曰异别,五曰度,六曰量,七曰数,八曰制。淫谓过奢侈,故以八政禁令之事以防淫。淫过之失,贵贱同有,故不云民淫。
○“一道德以同俗”者,道,履蹈而行,谓齐一所行之道,以同国之风俗。敬养耆老,所以致恭孝之心;哀恤孤独,所以逮及不足,谓以恩惠遂及之,不足,则孤独者也。尊上贤人,所以崇奖有德;简去不肖,所以绌退恶人。从“司徒”以下至“升诸司马,曰进士”,皆是司徒所掌教之事,既云上贤崇德,简不肖绌恶,总之於此。从命乡简不帅教者,至终身不齿,论绌恶之事,谓乡人入学,不帅师教,屏退绌除也。自“命乡论”至“曰造士”,论崇德之事,谓乡人入学,德业有成,升名进於司徒。又乡人所学,须有经术。自“乐正崇四术”至“《诗》、《书》”,明所习业之事。非惟乡人所教如此,王子公卿之子亦当须教,其不肖者亦当退之。自“王大子”以下至“终身不齿”,论教王子等屏退之事。但乡人既卑,节级升之,故为选士、俊士,至於造士。若王子与公卿之子,本位既尊,不须积渐,学业既成,即为造士。於是大乐正之官,总论乡人造士,及王子等造士,以告於王,升诸司马,故云“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是总包乡人及王子及公卿之子学业成者。
○注“帅循”至“司徒”。
○正义曰:“帅,循也”,《尔雅释诂》文。云“乡属司徒”者,六乡大夫,皆司徒统领,《周礼》乡皆属地官,是乡属司徒也。
○“耆老”至“事焉”。
○司徒命此乡学,简择不帅教者,以告司徒,司徒乃命乡内耆老皆聚会於乡学之庠,乃择善日於乡学内,为此不帅教之人,习其射礼,中者在上,故云上功。又於乡学习此乡饮酒之礼,令老者居上,故云上齿。欲使不帅教之人观其上功,自励为功;观其上齿,则知尊敬长老。大司徒帅领国之英俊之士,与在乡射饮酒执行事焉。使俊士与之以为荣,恶者慕之而自励。此言国之俊士,则非惟乡内之人。
○注“耆老”至“养老”。
○正义曰:总言耆老,其数则众,故知致仕及乡中老贤致仕,则《书传略说》云“大夫为父师,士为少师”是也。乡中老贤,谓乡人不仕,年老有德行者,故《乡饮酒》云:“以告于先生君子可也。”注云:“先生,乡中致仕者。君子,国中有盛德者。”云“朝犹会也”者,恐有朝王之嫌,故云“朝犹会也”。云“此庠谓乡学也”者,以习射上功,在州学;习乡上齿,在党学,恐此是州党之学,故云“庠,乡学也”。谓初时耆老聚会於庠学,乃择元日,就州学习射,就党学上齿,习射习乡,各在一处,则不得同日也。云“乡谓饮酒也”者,言经中习乡谓饮酒者,此乡既有上齿之文,故知谓乡饮酒也。云“乡礼春秋射”者,按《州长职》云“春秋而射于州序”。然则射在州序,而云乡射礼者,州属於乡,虽在州序,亦得谓之乡。或可乡居此州,更不立州学。若州之有事,则就乡学,是乡学得为射也。云“乡礼春秋射”者,解习射之处也。云“国蜡,而饮酒养老”者,周之十二月,国家蜡祭之时,党正乡饮酒而养老。按《党正》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知此经习乡,非正月乡学饮酒者,以乡学饮酒无正齿位之事。此云上齿,按《党正职》云:“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又《礼记乡饮酒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故解此乡为党正饮酒。谓之乡者,党,乡之属,故云乡也。或乡之所居之党,不别立党学,党之正齿位,就乡学为之,亦谓之饮酒。
○注“中年”至“观焉”。
○正义曰:按《学记》“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上云命乡简不帅教者,谓初入学一年之终,简不帅教敖很之人,为之习射习乡。此注云“中年考校,而又不变”,中犹间也,谓间一年而考校之。时不变者,右乡者移左,左乡者移右。下云“不变,移之郊”者,谓五年之时,更简不帅教者,故注云“中年又为之习礼”,间四年之下一年也。下云“不变,移之遂”者,谓七年之时,故注云“又中年移之遂”,间六年之下一年也。下云“不变,屏之远方”者,谓九年之时。郑注不云间年者,以九年限极,不须云间年也。云“亦复习礼於乡学”者,习礼谓习射上功,习乡上齿,故经云“如初”。
○注“郊乡”至“郊学”。
○正义曰:此郊谓近郊也。以远郊之内,六乡居之。若乡民近国城,及国内之人,其学在国中,或在公宫之右。或在公宫之左,故前云右乡。若乡人远国城,在近郊之外者,则学在近郊,其习礼亦乡大夫临之。
○注“远郊”至“之学”。
○正义曰:按《司马法》曰:“百里郊,二百里野。”《遂人》云:“掌邦之野。”既二百里为野,遂之所居,故知远郊之外。云“遂大夫掌之”者,谓遂大夫掌所职二百里中也。且此不帅教者,移之在遂,不应乡大夫临之,故亦遂大夫掌之。遂大夫亦帅国之俊选,於遂学而行礼也。但六乡州学主射,党学主正齿位,遂则县与州同,鄙与党同。未知县正主射、鄙师主正齿位以否,亦应与乡不异,但《周礼》不备耳。但县鄙皆属於遂,虽各立学,总曰遂学。或遂之所居县鄙,不立县鄙之学,有事则在遂学与乡同。
○注“远方”至“录也”。
○正义曰:九州之外,於周,则夷镇蕃也。盖随罪之轻重,而为远近之差。若王子公卿之子,虽屏夷狄,但居夷狄之内畔,故下注云“不屏於南北,为其大远”,明乡人则屏於南北也。“齿犹录也”者,按《文王世子》云“古者谓年龄,齿亦龄也”,以年相次,是录其长幼,故云“齿犹录也“。
○注“移名”至“艺者”。
○正义曰:大司徒之官,命乡大夫论量考校此乡学之人,有秀异之士者,升於司徒,先名惟在乡,今移名於司徒,谓录名进在司徒,其身犹在乡学。云“秀士,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谓乡大夫考此乡学之人有德行道艺者。德行谓孝友之徒,道艺谓多才艺。此惟升名司徒,未即贡举入官也。按《乡大夫》云“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谓乡人有能有贤者,以乡饮酒之礼兴之,献贤能之书於王,名则升於天府,身则任以官爵,则下文云“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彼据乡人,故三年一举,此据学者,故中年考试,殷、周同也。熊氏以为此中年举者为殷礼,乡大夫三年举者周法,其义非也。
○注“可使”至“大学”。
○正义曰:按《内则》云:“二十而冠,始学礼。”此升於大学曰俊士之人,年以二十,故可使习礼。云“学大学”者,按《尚书》周传云:“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十三入小学,二十入大学。”又《书传略说》:“馀子十五入小学,十八入大学。”其乡人当与馀子同,故知二十习礼之时在大学也。此升於学者,谓身升於大学,非惟升名而巳。
○注“不征”至“成士”。
○正义曰:征谓力役,故云“不给繇役”。此繇役者,供学及司徒细碎之繇役也。上文“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者,虽升名司徒,犹给乡之繇役,以艺业未成。次云“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者,身虽升学,亦以学未成,犹给司徒繇役。若其学业既成,免其繇役。定本云“升之学”,无“大”字,升诸司徒,则不征於乡,升之於学,则不征於司徒,皆免其繇役者,是为造成之士。云“能习礼则为成士”者,以二十习礼,礼以立身,故为成士。然习礼必年二十,按《书传》適子二十入大学,馀子十八入大学。然则升名司徒,未入大学,已能习礼。为造士者,二十习礼,举其大网。若其性识聪明,则亦早能习之。
○注“乐正”至“大学”。
○正义曰:乐正掌国子之教者,按《周礼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教国子”。引《虞书》“命汝典乐,教胄子”者,证以乐官教胄子之义。孔注《尚书》云:“胄,长也。”谓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云“高尚其术,以作教也”者,谓乐正之官,当光扬尊崇此四术以为教,谓敷畅义理,赞明旨趣,使学者知之。引“《尚书传》曰”以下,《书传略说》文。“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乐正之官,依顺此古昔先王之道,则《诗》、《书》、《礼》、《乐》”之等,教之造成此士术者,是道路之名。《诗》、《书》、《礼》、《乐》,是先王之道路谓之术。
○注“春夏”至“相成”。
○正义曰:郑以经云“春秋教以《礼》、《乐》”,则秋教《礼》,春教《乐》。“冬夏教以《诗》、《书》”,则冬教《书》,夏教《诗》,故云“春夏,阳也。《诗》、《乐》者声,声亦阳也”。所以《诗》得为声者,《诗》是乐章,《诗》之文义,以乐声播之,故为声。若以声对舞,则声为安静,舞为鼓动,舞为阳,声为阴,故《大胥》云“春,释采合舞;秋,颁学合声”是也。就舞之中,奋动甚者属阳,奋动静者属阴,故《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是也。云“秋冬,阴也。《书》、《礼》者事,事亦阴也”者,《书》者言事之经,《礼》者行事之法,事为安静,故云“《书》、《礼》者事,事亦阴也”。《文王世子》云:“秋学《礼》,冬读《书》。”与此同也。云“互言之者,皆以其术相成”者,若不互言,当云春夏教以《乐》、《诗》,秋冬教以《礼》、《书》,则是春夏但教以《乐》、《诗》,不教《礼》、《书》;秋冬但教以《礼》、《书》,不教以《乐》、《诗》。言其四术不可暂时而阙,今交互言之,云春教《乐》,明兼有《礼》;秋教《礼》,兼有《乐》。夏教《诗》,兼有《书》;冬教《书》,兼有《诗》,故云“皆以其术相成”,但遂其阴阳以为偏主耳。
○注“皆以”至“诸侯”。正义曰:“皆以四术成之”,解经“皆造焉”,谓王太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国之俊选,皆以四术造焉。云“王子,王之庶子也”者,以经云“王太子”,乃云王子,故知是庶子也。云“群后,公及诸侯”者,以经“群后”之下,即云卿大夫士,无诸侯之文,故知群后之中,是三公及诸侯也。
○注“皆以长幼受学”。
○正义曰:“长幼受学,虽王大子亦然,故《文王世子》云:“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是其事也。
○注“此所”至“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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