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42/83)-汉-郑玄
(本文为《礼记正义》第 42/83 部分)
○正义曰:此稻、黍、粱三醴各有清、糟,以清、糟相配重设,故云“重醴”。凡致饮之时有清者,有糟者,按《周礼浆人》“共王之六饮”,有水、浆、醴、凉、医、酏,不云糟也。“共夫人致饮于宾客之礼,清醴,医、酏糟”,注云:“三物有清有糟,夫人不体王,得备之。若后之致饮於宾客,有糟无清。”故《酒正》“共后之致饮于宾客之礼,医、酏糟”,注云:“后致饮无醴,医、酏不清者,与王同体,屈也。”
○注“以诸”至“为滥”。
○正义曰:按《浆人》六饮有“凉”,注云:“凉,今寒粥,若糗饭杂水也。”康成以凉与滥是一物矣,则此以诸和水,谓以诸杂糗饭之属和水也。诸者,众杂之辞。按《浆人》六饮,一曰水,则此经“水”一也;二曰浆,则此经“浆”一也;三曰醴,则此经“重醴”一也,但用清耳;四曰凉,则此经“滥”一也;五曰医,则此经“或以酏为醴”一也。六曰酏,则此经“黍酏”一也。除六饮之外,此经别有“醷”也。若郑司农之意,醷与医为一物,即以酏为醴者,非康成义也。郑必知醷为梅浆者,见下文云“调之以醯醢”,及“若醯醷”,则醷是醯之类也。又云“兽用梅”,故知梅浆也。按《酒正》云:“一曰清”,则此“醴”也;“二曰医”,则此“以酏为醴”也;“三曰浆”,则此“浆”也。“四曰酏”,则此“黍酏”也。但无水、凉二物。郑云无厚薄之齐,故《酒正》不辨矣。
○“酒:清、白”,此一节论酒之所用。清谓清酒,白谓事酒、昔酒,以二酒俱白,故以一“白”标之,配清酒则三酒,故郑云:“白,事酒、昔酒也。”此无“五齐”者,五齐是祭祀献神所饮,非人常用故也。
○“羞:糗饵、粉酏”,按《周礼》:“羞笾之实,糗饵、粉餈。”郑注云:“合蒸曰饵,饼之曰餈,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为之。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餈之黏著,故以粉糗捣之。”据《周礼》“粉”下有“餈”,今无者,记人脱漏,更以“酏”益之。酏者,於《周礼》“羞豆之实”,故《周礼》云:“羞豆之实,酏食糁食。”酏,谓{衍食}也。
○注“此‘酏’当为‘餰’”。
○正义曰:上以黍酏是粥,知此酏当为餰者,按《周礼》“酏食”共“糁食”文连,则酏是糁之般类,此《内则》作糁与餰,其事相连,故云“此‘酏’当为‘餰’”。若其黍酏,非膳羞所用,且餰虽杂以狼臅膏,亦粥之般类也。
○“食蜗”至“卵盐”,此一节总明人君燕食所用。
○“蜗醢而蓏食、雉羹”者,谓以蜗为醢,以蓏米为饭,以雉为羹。三者味相宜。
○“麦食、脯羹、雉羹”者,谓以麦为饭,析脯为羹,又以鸡为羹。此三者亦味相宜也。
○“析稌、犬羹、兔羹”者,稌,稻也,谓细析稻米为饭,以犬、兔为羹。此三者亦味相宜也。
○“和糁不蓼”者,此等之羹,宜以五味调和米屑为糁,不须加蓼也。
○“濡豚包苦实蓼”者,濡谓亨煮,以其汁调和。言濡豚之时,苞裹豚肉,以苦菜杀其恶气,又实之以蓼。
○“濡鸡醢酱实蓼”者,言亨濡此鸡,加之以醢及酱,又实之以蓼。“濡鱼卵酱实蓼”者,卵,谓鱼子,以鱼子为酱,濡亨其鱼,又实之以蓼。
○“濡鳖醢酱实蓼”者,谓亨其鳖,加醢及酱,又实之以蓼。凡言实蓼者,皇氏云:“谓破开其腹,实蓼於其腹中,又更缝而合之。”
○“腶脩,蚳醢”者,腶脩谓腶脯也。言食腶脯之时,以蚳醢配之。
○“脯羹,兔醢”者,脯羹,即上析脯为羹,以兔醢配之。
○“麋肤,鱼醢”者,麋肤谓麋肉外肤,食之以鱼醢配之。
○“麋腥,醢,酱”者,腥谓生肉,言食麋生肉之时,还以麋醢配之。此云“麋腥”,即上麋肤谓孰也。
○“桃诸,梅诸,卵盐”者,言食桃诸、梅诸之时,以卵盐和之。王肃云:“诸,菹也,谓桃菹、梅菹,即今之藏桃也、藏梅也。欲藏之时,必先稍乾之,故《周礼》谓之‘乾{艹橑}’,郑云‘桃诸、梅诸’是也。”
○注“卵读”至“鱼子”。
○正义曰:知“卵读为鲲”者,以鸟卵非为酱之物,蚳醢是蚍蜉之子,今卵酱承濡鱼之下,宜是鱼之般类,故读为鲲。鲲是鱼子也。
○注“自蜗”至“盐也”。
○正义曰:“自蜗醢至此二十六物”者,皇氏云:“蜗,一也。蓏食,二也。雉羹,三也。麦食,四也。脯羹,五也。鸡羹,六也。析稌,七也。犬羹,八也。兔羹,九也。濡豚,十也。濡鸡,十一也。濡鱼,十二也。濡鳖,十三也。自此以上,醢之与酱,皆和调濡渍鸡豚之属,为他物而设之,故不数矣。自此以下,醢及酱各自为物,但相配而食,故数之。腶脩,十四也。蚳醢,十五也。脯羹重出。兔醢,十六也。麋肤,十七也。鱼醢,十八也。鱼脍,十九也。芥酱,二十也。麋醢,二十一也。醢,二十二也。酱,二十三也。桃诸,二十四也。梅诸,二十五也。卵盐,二十六也。”诸儒更无所说,今依用之。云“似皆人君燕所食也”者,按《周礼掌客》云:诸侯相食,皆鼎、簋十有二。其正馔与此不同。其食臣下,则《公食大夫礼》具有其文,与此又异,故疑是人君燕食也。云“其馔则乱”者,按上陈庶羞有膷、臐、膮,有牛炙、牛胾,始云牛炙、豕炙,而依牲大小先后而陈,此则先云“雉羹”,后云“脯羹”,又先云“鸡羹”,后云“犬羹”,不依牲之次第,又饭食在簋,醢羹之属在豆,是上下杂乱,故云“其馔则乱”也。云“肤,切肉也”者,以其与醢酱相类,在豆之物,故为“切肉”。若其正肤则在俎,故《少牢》、《特牲》肤皆在俎也。云“卵盐,大盐也”者,以其盐形似鸟卵,故云“大盐也”。
○注“多其”至“气也”。
○正义曰:依经方“春不用食酸,夏不用食苦,四时各减其时味也”。此云“多其时味以养气”者,经方所云,谓时气壮者,减其时味以杀盛气。此经所云食以养人,恐气虚羸,故多其时味以养气也。
○注“言其气味相成”。
○正义曰:此云“牛宜稌”,上云“析稌”用“犬羹”,又云“犬宜粱“,而以犬羹配析稌者,此”牛宜稌“之属,据尊者正食,上之所云,据人君燕食以滋味为美,故与此不同。
○“春宜”至“膏膻”。
○上文“食齐视春时”至“鱼宜蓏”,皆《周礼食医》之文,记者载之於此,论调和食饮之法。此“春宜羔、豚”一经,又记《庖人》论四时煎和膳食之宜,以王相休废相参,其味乃善。
○“春宜羔、豚,膳膏芗”者,春为木王。膏芗,牛膏也。牛中央,土畜春,春东方木,木剋土,木盛则土休废,用休废之膏,故用牛膏也。
○“夏宜腒、鱐,膳膏臊”者,腒,乾雉;鱐,乾鱼;膏臊,犬膏也。犬属西方金,夏南方火,火剋金,火盛则金休废,故用犬膏也。
○“秋宜犊、麛,膳膏腥”者,膏腥谓鸡膏也。鸡属东方木,秋西方金,金剋木,金盛则木休废,故用鸡膏也。
○“冬宜鲜、羽,膳膏膻”者,鲜,鱼;羽,雁。膏膻谓羊膏也。羊属南方火,冬水王,水剋火,水盛则火休废,故用羊膏也。《周礼庖人》文与此同。郑彼注云:羔、豚物生而肥,犊与麋物成而充,腒、鱐热而乾,鱼、雁水涸而性定,此八物者,得四时之气尢盛,为人食之弗胜,是以用休废之脂膏煎和膳之。义与此同。
○注“牛膏”至“雁也”。
○正义曰:按《洪范五行传》云:“思之不睿,则有牛祸,牛属土也。言之不从,则有犬祸,犬属金也。貌之不恭,则有鸡祸,鸡属木也。视之不明,则有羊祸,羊属火也。”今四时各有所剋脂膏而和膳食,故知牛膏芗,犬膏臊,鸡膏腥,羊膏膻也。云“腒,乾雉也”者,《士相见礼》云:“冬执雉,夏执腒。”故知腒为乾雉。云“鱐,乾鱼也”者,《周礼笾人》云:“膴、鲍鱼、鱐。”“鱐”与“鲍”相对,鲍为湿鱼,故知鱐是乾鱼也。云“鲜,生鱼也”者,鱐既为乾鱼,故鲜为生鱼也。《月令》云“季冬献鱼”,又《王制》云“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是冬鱼成也。云“羽,雁也”者,羽族既多,而冬来可食者唯雁,故知“羽,雁也”。《庖人》云:“春行羔豚。”行谓行用,此云宜,谓气味相宜,其事同也。
○“牛脩”至“姜桂”。
○“麋、鹿、田豕、麕皆有轩”者,言此等非但为脯,又可腥食。腥食之时,皆以藿叶起之,而不细切,故云“皆有轩”。不云牛者,牛唯可细切为脍,不宜大切为轩,故不言之。
○“雉、兔皆有芼”者,为雉羹兔羹,皆有芼菜以和之。
○“芝栭”者,庾蔚云:“无华叶而生者曰芝栭。”卢氏云:“芝,木芝也。”王肃云:“无华而实者名栭,皆芝属也。”庾又云:“自‘牛脩’至‘姜桂’凡三十一物。”则芝栭应是一物也。今春夏生於木,可用为菹,其有白者不堪食也。贺氏云:“栭,软枣,亦云芝,木椹也。”以芝栭为二物。郑下注云“三十一物”,则数芝栭为一物也,贺氏说非也。
○注“菱芰”至“次录”。
○正义曰:“椇,犁之不臧者”,柤是犁属,其味不善,故云“不臧”也。
○云“自牛脩至此三十一物”者,牛脩一,鹿脯二,田豕脯三,麋脯四,麕脯五,麋轩六,鹿轩七,田豕轩八,麕轩九,雉芼十,兔芼十一,爵十二,迟十三,蜩十四,范十五,芝栭十六,菱十七,椇十八,枣十九,栗二十,榛二十一,柿二十二,瓜二十三,桃二十四,李二十五,梅二十六,杏二十七,柤二十八,梨二十九,姜三十,桂三十一。云“皆人君燕食所加庶羞也”者,以下文云“大夫燕食,有脍无脯”,故知此是人君燕食也。按《周礼笾人》《醢人》正羞,惟有枣、栗、榛桃,无以外杂物,故知所加庶羞也。引“《周礼》天子惟用百有二十品”以下者,证天子庶羞既多,不惟三十一物而已。云“记者不能次录”者,谓作记之人,不能依次条录天子之事,但录诸侯燕食三十一物而已,亦不能依次也。
大夫燕食,有脍无脯,有脯无脍。士不贰羹、胾。庶人耆老不徒食。尊卑差也。
[疏]“大夫”至“徒食”。
○正义曰:此一经接上人君燕食,因明大夫、士、庶人燕食不同。
○“有脯无脍”者,言大夫燕食,若有脯则不得有脍。按《郑志》云:“脯非食殽。”此燕得食脯者,脯非食殽,谓食不专用脯以为食肴。若有馀馔兼之,则得有脯。
○“士不贰羹、胾”者,谓士燕食也。若朝夕常食,则下云“羹食,自诸侯以下至於庶人,无等”。
卷二十八内则第十二
卷二十八内则第十二
脍,春用葱,秋用芥。豚,春用韭,秋用蓼。芥,芥酱也。脂用葱,膏用薤,脂肥凝者,释者曰膏。
○,户界反,俗本多作薤,非也。三牲用藙,藙,煎茱萸也。《汉律》:“会稽献焉。”《尔雅》谓之榝。
○藙,鱼气反。会,古外反。稽,古兮反。榝,色八反,似茱萸而实赤小。和用醯,畜与家物,自相和也。
○和,户卧反,注皆同,注又如字。醯,呼兮反,酢也。畜,许又反,又许六反。兽用梅。亦野物自相和。鹑羹、鸡羹、鴽、酿之蓼。酿谓切杂之也。鴽在羹下,烝之,不羹也。
○鹑、鸡羹,本又作鹑羹、鸡羹。鲂、鱮烝,雏烧,雉芗,无蓼。芗,苏荏之属也。烧烟於火中也。自脍用至此,言调和菜酿之所宜也。
○鲂鱮,上音房,下音叙。烝,皇绝句,之丞反。雏,字又作雏,仕俱反,又匠俱反,贺读“鲂鱮烝雏”为句。烧如字,一音焦,皇绝句。雉,皇此一句,一读“雉芗”为句。苏荏,而甚反。调,徒吊反。
○不食雏鳖。狼去肠,狗去肾,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脑,鱼去乙,鳖去丑。皆为不利人也。雏鳖,伏乳者。乙,鱼体中害人者名也,今东海容鱼有骨名乙在,目旁,状如篆乙,食之鲠人,不可出。丑,谓鳖窍也。
○去,起吕反,下并同。尻,苦刀反。脑,奴老反。为,于伪反,下“皆为”同。伏,扶又反。乳,而树反。鰫音容。篆,直转反。鲠,本又作哽,古猛反,《字林》云“鲠,鱼骨也”,又工孟反。窍,苦叫反。
○肉曰脱之,鱼曰作之,枣曰新之,栗曰撰之,桃曰胆之,柤梨曰攒之。皆治择之名也。
○胆,丁敢反。攒,再官反,本又作钻。
○牛夜鸣则庮;羊泠毛而毳,膻;狗赤股而躁,臊;鸟皫色而沙鸣,郁;豕望视而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漏;雏尾不盈握弗食。舒雁翠,鹄、鸮胖,舒凫翠,鸡肝,雁肾,鸨奥,鹿胃。亦皆为不利人也。庮,恶臭也。《春秋传》曰:“一薰一庮。”泠毛毳,毛别聚于不解者也。赤股,股里无毛也。皫色,毛变色也。沙,犹嘶也。郁,腐臭也。望视,视远也。腥,当为“星”,声之误也。星,肉中如米者。般臂,前胫般般然也。漏,当为“蝼”,如蝼蛄臭也。舒雁,鹅也。翠尾肉也。鹄、鸮胖,谓胁侧薄肉也。舒凫,鹜也。鸨奥,脾胔也。鹄,或为鸮也。
○庮音由。泠音零,泠,结毛如毡也。毳,昌锐反。躁,早报反。麃,本又作皫,刘昌宗音普保反,徐芳表反,又普表反。沙如字,一音所嫁反,注同。睫音接。腥,依注作星,《说文》云:“腥,星见食豕,令肉中生小息肉也。”《字林》音先定反。般音班。臂,本又作擘,必避反,徐方避反。漏,依注音蝼,力侯反。鹄,胡笃反。鸮,于骄反。胖音判。鸨音保。奥,於六反。胃音谓,字又作<月胃>,同。薰,许云反,或作焄,又作荤。解,胡买反。嘶音西,字又作斯,音同。腐,扶甫反。胫,胡定反。蛄音姑。鹅,五何反。鹜音木。脾,扶移反。胔,昌私反。
○肉腥,细者为脍,大者为轩。言大切、细切异名也。脍者必先轩之,所谓“聂而切之也”。
○腥音星,《字林》作胜,云“不熟也”,先丁反。聂,本又作摄,又作<月枼>,皆之涉反,下同。或曰:麋、鹿、鱼为菹,麕为辟鸡,野豕为轩,兔为宛脾。切葱若薤,实诸醯以柔之。此轩、辟鸡、宛脾,皆菹类也。酿菜而柔之以醯,杀腥肉及其气。今益州有鹿<歹委>者,近由此为之矣。菹、轩,聂而不切;辟鸡、宛脾,聂而切之。轩或为胖,宛或作郁。
○麏为,九伦反。辟,必益反,徐芳益反,注同。宛,于晚反。脾,婢支反。醯,徐呼兮反,本或作。<歹委>,於伪反,益州人取鹿杀而埋之地中,令臭乃出食之,名鹿<歹委>是也。近,附近之近。
○羹食,自诸侯以下至於庶人,无等。羹食,食之主也。庶羞乃异耳。
○食音嗣,注“羹食”并下文“食礼”同。大夫无秩膳,谓五十始命,未甚老也。秩,常也。大夫七十而有阁。有秩膳也。阁以板为之,皮食物也。
○庪,又作庋,九委反,或居彼反,本亦作处。天子之阁,左达五,右达五。公、侯、伯於房中五,大夫於阁三,士於坫一。达,夹室,大夫言於阁,与天子同处,天子二五,倍诸侯也。五者,三牲之肉,及鱼、腊也。
○坫,丁念反。夹,古洽反,又古协反。处,昌虑反。
[疏]“脍春”至“无蓼”。
○正义曰:此一节论调和饮食之宜。
○“鹑羹、鸡羹”者,谓用鹑用鸡为羹,鴽者唯烝煮之而已,不以为羹,故文在羹下。
○“酿之蓼”者,酿谓切杂和之,言鹑羹鸡羹,及烝之等,三者皆酿之以蓼。
○“鲂、鱮烝”者,鲂、鱮二鱼皆烝熟之。
○“雏烧”者,雏是鸟之小者,火中烧之,然后调和。若今之<月韱>也。
○“雉”者,文在烝烧之下,或烧或烝,或可为羹,其用无定,故直云“雉”。
○“芗,无蓼”者,芗谓苏荏之属,言鲂、鱮烝及雏烧并雉等三者,调和唯以苏荏之属,无用蓼也。
○注“芥,芥酱也”。
○正义曰:上云鱼脍芥酱,则谓秋时用芥。芥辛,於秋宜也。
○注“藙煎”至“之榝”。
○正义曰:贺氏云:“今蜀郡作之,九月九日取茱萸,折其枝,连其实,广长四五寸,一升实,可和十升膏,名之藙也。
○“不食”至“攒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治择肉物恶者及果实之属。
○“肉曰脱之”者,皇氏云:“治肉除其筋膜,取好处。”故李巡注《尔雅释器》云:“肉去其骨曰脱。”郭云:“剥其皮也。”
○“鱼曰作之”者,皇氏云:“作,谓动摇也。凡取鱼,摇动之,视其鲜餧,餧者不食。”李巡注《尔雅》云:“作之,鱼骨小,无所去。”郭氏《尔雅》今本作“斫之”,注云:“谓削鳞也。”
○“枣曰新之”者,枣易有尘埃,恒治拭之使新。
○“栗曰撰之”者,栗,虫好食,数数布陈,撰,省视之。
○“桃曰胆之”者,桃多毛,拭治去毛,令色青滑如胆也。或曰:胆谓苦,桃有苦如胆者,择去之。
○“柤犁曰攒之”者,恐有虫,故一一攒看其虫孔也。
○“牛夜”至“鹿胃”。
○正义曰:此一节论腥臊膻臭及诸物不可食者,从“牛夜鸣”至“般臂漏”,皆与《周礼内饔职》文同。
○“牛好夜鸣则庮”者,庮,是臭恶之气,牛夜鸣则其肉庮臭。
○经“羊泠毛而毳,膻”者,膻,谓膻气。泠,谓毛本稀泠。毳,谓毛头毳结。羊若如此,其肉膻气。
○“狗赤股而躁,臊”者,臊,谓臊恶。赤股,股里无毛。躁,谓举动急躁。狗若如此,其肉臊恶。
○“鸟皫色而沙鸣,郁”者,郁,谓腐臭也。皫色,其色变无润泽。沙鸣者,沙,嘶也,谓鸣而声嘶。鸟若如此其肉腐臭。
○“豕望视而交睫,腥”者,腥,谓肉结如星。望视,谓豕视望扬。交睫,谓目睫毛交。豕若如此,则其肉似星也。
○“马黑脊而般臂,漏”者,漏,谓蝼蛄臭。黑,谓马脊黑。般臂,谓马之前胫,其色般般然。马若如此,其肉如蝼蛄臭也。
○“雏尾不盈握弗食”者,雏,谓小鸟。尾盈一握,然后堪食。若其过小未盈握,不堪食也。自此以下,因广言不堪食之物。
○“舒雁翠”者,舒雁,鹅也。翠,谓尾肉也。言鹅尾之肉不堪食也。
○“鹄、鸮胖”者,胖,谓胁侧薄肉也。谓鹄鸟、鸮鸟胁侧薄肉不可食。
○“舒凫翠”者,舒凫谓鹜,鹜即是鸭,其翠不可食。鸡肝雁肾亦不可食。
○“鸨奥”者,奥,谓脾胔,谓藏之深奥处。鸨奥及鹿胃亦不可食。凡此皆为不利人也。
○注“庮恶”至“鸨也”。
○正义曰:引《春秋传》者,僖四年《左传》文,论晋献公卜娶骊姬,其繇曰:“一薰一莸,十年尚犹有臭。”薰谓香草,莸谓臭草,薰莸一时相和,十年臭气尚在,言善易销,恶难除也,莸比於骊姬之恶也。云“沙,犹嘶也”者,嘶,谓酸嘶,古之“嘶”字,单作“斯”耳。云“腥,当为‘星’”者,谓肉中白点似星也,故不得为腥臊之字也。云“漏,当为‘蝼’”者,以漏非臭恶气名,故读为蝼也。云“舒雁,鹅”、“舒凫,鹜也”者,《尔雅释鸟》文。某氏云:“在野舒翼飞,远者为鹅。”李巡云:“野曰雁,家曰鹅。”李巡又云:“野曰凫,家曰鹜。
○“或曰”至“柔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齑菹之异,用肉不同。言“或曰”者,作记之人,为记之时,无菹轩、辟鸡、宛脾之制,作之未审,旧有此言,记者承而用之,故称“或曰”。
○“麋、鹿、鱼为菹”者,凡大切,若全物为菹,细切者为齑。其牲体大者菹之,其牲体小者齑之。用此麋鹿鱼为菹,及野豕为轩,是菹也。麕为辟鸡、兔为宛脾者,是齑也。故郑注《醢人》云:“细切为齑,全物若<月枼>为菹。”《少仪》曰:“麋鹿为菹,野豕为轩,皆<月枼>而不切。麕为辟鸡,兔为宛脾,皆<月枼>而切之。是菹大而齑小也。按《少仪》不云鱼,此云鱼者,记者异闻也。此“鱼”与“麋鹿”相对,是鱼之大者,故以为菹,其辟鸡、宛脾及轩之名,其义未闻。
○“切葱若薤,实诸醯以柔之”者,此亦《少仪》文也。或用葱,或用薤,故云“切葱若薤”。肉与葱薤,置诸醋中,故云“实诸醯”。物置醯中,悉皆濡熟,故云“柔之”。
○注“酿菜”至“切之”。
○正义曰:此经云“葱薤”是酿菜而柔之,故郑注《醢人》云:“齑菹之称,菜肉通也。”云“今益州有鹿<歹委>者,近由此为之矣”者,郑以今益州人有将鹿肉畜之<歹委>烂,谓之鹿<歹委>,附近由此名古之菹轩,而为此鹿<歹委>也。云“菹轩,聂而不切,辟鸡、宛脾,聂而切之”者,皆《少仪》文。聂,则<月枼>也,声相近耳。
○“羹食”至“坫一”。
○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及大夫士等尊卑膳食节级之等差。
○注“羹食”至“异耳”。
○正义曰:食,谓饭也。言羹之与饭,是食之主,故诸侯以下无等差也。此谓每日常食,若非是依常礼,食之外,或别有牛羊豕之肉,随时得为羹也。其黍稷稻粱之属,依礼正食之外,随等别有稼穑收穫,皆得为饭,故云羹食无等。若依礼正食、天子日食,即《周礼膳夫》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及天子八簋,诸侯六簋,大夫四簋,此等即尊卑亦有差降也。言“羹食,食之主也”者,凡人所食,羹饭为主,助以杂物,酱是众食所须,故《曲礼》云:“醯酱处内。”注云:“近醯酱者,食之主。”又按《公食大夫礼》“宰夫自东房授醯酱,公设之”,注云“以其为馔本”是也。又牲与黍稷亦诸食之本,故《掌客》云“鼎簋十有二”,注云:“合言鼎簋者,牲与黍稷俱食之主也。”虽文各有所施,大理不异。云“庶羞乃异耳”者,《公食大夫礼》:“下大夫十六豆,上大夫二十豆。”又《周礼掌客》云:“上公食四十,侯伯食三十二,子男食二十四。”郑注云:“食,谓庶羞羹可食者。”是“庶羞乃异”也。
○注“谓五”至“常也”。
○正义曰:知“五十始命,未甚老也”者,以下云:“六十宿肉,是有常秩。”此经云“无秩膳”,故知是五十也。“秩,常”,《释诂》文。
○注“有秩”至“物也”。
○正义曰:此经云“七十而有阁”,故知有“秩膳也”。然则六十者,比五十者则有常肉,比七十者则有无肉时也。
○注“达夹”至“腊也”。
○正义曰:崔氏云:宫室之制,中央为正室,正室左右为房,房外有序,序外有夹室。天子尊,庖厨远,故左夹室五阁,右夹室五阁。诸侯卑,庖厨宜稍近,故於房中,减降於天子,唯在一房之中而五阁也。大夫既卑无嫌,故亦於夹室而阁三也。三者,豕、鱼、腊也。士卑不得作阁,但於室中为土坫庋食也。云“五者,三牲之肉,及鱼腊也”者,以天子腊用六牲,今云五阁,是不一牲为一阁,以鱼腊是常食之物,故知三牲及鱼腊也。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凡五十养於乡,六十养於国,七十养於学,达於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者使人受。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违寝,膳饮从於游可也。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乡,七十杖於国,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凡自七十以上,唯衰麻为丧。凡三王养老,皆引年。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瞽亦如之。凡父母在,子虽老不坐。有虞氏养国老於上庠,养庶老於下庠。夏后氏养国老於东序,养庶老於西序。殷人养国老於右学,养庶老於左学。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哻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记《王制》有此。
○粻,知良反,粮也,《字林》云:“量也。”绞,古交反。紟,其鸩反,本又作衿,同。冒,亡报反。暖,乃管反。朝,直遥反,下同。珍从,才用反,又如字。与音预,下同。齐,侧皆反。衰,七回反。胶音交。哻,况甫反。缟,古老反,又古报反。
[疏]“凡养”至“养老”。
○正义曰:此一节皆《王制》文,记者重而录之,后人虽知其重,因而不去,慎疑,不敢删易也。
曾子曰:“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是故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至於犬马尽然,而况於人乎。”贱喻贵也。
○乐音洛,下同。养,羊亮反。
[疏]“曾子”至“人乎”。
○正义曰:此一节因上陈养老之事,遂陈孝子事亲之礼。
○“孝子之身终”者,谓安乐其亲之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中心养之,是孝子事亲之身终也。
○“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者,作记之人既云:“孝子之身终恐人不解谓言孝子事亲至亲身终故解云:“终身也”者,非终竟父母之身也”,终其孝子之身也。言父母虽没,终竟是身而行孝道,与亲在无异。“至於犬马尽然,而况於人乎”者,言父母所敬爱犬马之属,尽须敬爱,而况於父母所敬爱人乎。
凡养老,五帝宪,宪,法也。养之为法其德行。三王有乞言。“有”读为“又”。又从之求善言可施行也。五帝宪,养气体而不乞言,有善则记之为惇史。三王亦宪,既养老而后乞言,亦微其礼,皆有惇史。惇史,史惇厚是也。“微其礼”者,依违言之,求而不切也。
○惇音敦。
[疏]“凡养”至“惇史”。
○正义曰:此一节论五帝茸荃养老之礼。
○“五帝宪”者,宪,法也。言五帝养老,法其德行。
○“三王有乞言”者,言茸荃其德渐薄,非但法其德行,又从求乞善言。
○“五帝宪,养气体而不乞言”者,覆说上五帝宪之法,奉养老人,就气息身体,恐其劳动,故不乞言,有善,则记之为惇史者。惇,厚也。言老人有善德行,则记录之,使众人法,则为惇厚之史。
○“亦微其礼,皆有惇史”者,言三王养老,既法德行,又从乞言,其乞言之礼,亦依违求之,而不逼切。三代皆法其德行善言,为惇厚之史,故云“皆”。皆者,皆三代也。
淳熬:煎醢加于陆稻上,沃之以膏,曰淳熬。淳,沃也。熬亦煎也。沃煎成之,以为名。
○淳熬,之纯反,下五羔反,下及注同。淳毋:煎醢加于黍食上,沃之以膏,曰淳毋。毋读曰模,模,象也。作此象淳熬。
○毋,依注音模,莫胡反,下同。食音嗣。
[疏]“淳熬”至“淳毋”。
○正义曰:此一节论养老须饮食如养亲之事,明八珍之馔,并明羞豆糁{衍食}之等。
○“淳熬”者,是八珍之内,一珍之膳名也。淳谓沃也,则沃之以膏是也。熬谓煎也,则煎醢是也。
○“陆稻”者,谓陆地之稻也,谓以陆地稻米熟之为饭,煎醢,使熬加于饭上,恐其味薄,更沃之以膏,使味相湛渍曰淳熬。
○注“毋读”至“淳熬”。
○正义曰:以经云“淳毋”,“毋”是禁辞,非膳羞之体,故读为“模”。模,象也。法象淳熬而为之,但用黍为异耳。经云“黍食”,食,饭也,谓以黍米为饭。不言陆者,黍皆在陆,无在水之嫌,故不言陆。
炮:取豚若将,刲之刳之,实枣於其腹中,编萑以苴之,涂之以谨涂。炮之,涂皆乾,擘之。濯手以摩之,去其皽,为稻、粉、糔溲之以为酏,以付豚。煎诸膏,膏必灭之,钜镬汤,以小鼎芗脯於其中,使其汤毋灭鼎,三日三夜毋绝火,而后调之以醯醢。炮者,以涂烧之为名也。“将”当为“牂”,牂,牡羊也。刲、刳,《博异》语也。“谨”当为“墐”,声之误也,墐涂,涂有穰草也。皽,谓皮肉之上魄莫也。糔溲,亦《博异》语也,糔,读与滫瀡之滫同。芗脯,谓煮豚若羊於小鼎中,使之香美也;谓之脯者,既去皽,则解析其肉,使薄如为脯然,唯豚全耳,豚、羊入鼎三日,乃内醯醢可食也。
○炮,步交反。将,依注音牂,子郎反。刲,苦圭反。刳,口孤反,又口侯反。编,必县反,又步典反。萑音丸,芦也。苴,子馀反,苞裹也。谨,依注作墐,音斤,徐如字。炮之,绝句。涂皆乾,绝句。涂本亦作涂。擘之,必麦反,绝句。濯,直角反,去,起吕反,注同。皽,章善反。糔,息酒反,又相流反,又息了反。溲,所九反。付,徐音赋。钜音巨,其据反。镬,户郭反。使汤,一本作“使其汤”。穰,如羊反,草也。魄莫,上普伯反,或普博反;下亦作膜,武博反。析,星历反。
○捣珍:取牛、羊、麋、鹿、麕之肉,必脄,每物与牛若一,捶,反侧之,去其饵,孰,出之,去其皽,柔其肉。脄,脊侧肉也。捶,捣之也。饵,筋腱也,柔之为汁和也,汁和亦醯醢与。
○脄音每,徐亡代反,夹脊肉。饵音二,本或作皽,下句作饵。筋音斤。腱,徐其偃反,皇纪偃反,一音其言反,《隐义》云“筋之大者”,王逸注《楚词》云:“筋头也。”与音馀。
○渍:取牛肉必新杀者,薄切之必绝其理,湛诸美酒,期朝而食之以醢若醯、醷。湛亦渍也。
○湛,子潜反,直荫反,又将鸩反,一音陟鸩反,注同。期音期。
[疏]“炮取”至“醯醷”。
○正义曰:“炮:取豚若将”者,言为炮之法,或取豚,或取牂,故云“取豚若将”。刲刳其腹,实香枣於其腹中。
○“编萑以苴之”者,萑是乱草也。苴,裹也。编连乱草,以裹匝豚牂。裹之既毕,涂之以谨涂,谓穰草相和之涂也。以此墐涂而泥涂之,炮之,涂皆乾。
○“擘之”者,谓擘去乾涂也。
○“濯手以摩之,去其皽”者,手既擘泥不净,其肉又热,故濯手摩之,去其皽莫。
○“为稻、粉、糔溲之以为酏”者,付全豚之外,煎之於膏,若羊,则解析肉以粥和之。
○“膏必灭之”者,灭,没也。小鼎盛膏,以膏煎豚羊,膏必没此豚牜羊也。
○“钜镬汤,以小鼎芗脯於其中”者,谓以大镬盛汤,以小鼎之香脯实於大镬汤中。
○“使其汤毋灭鼎”者,使镬中之汤,无得没此小鼎。若汤没鼎,恐汤入鼎中,令食坏也。
○“三日三夜毋绝火”者,欲令用火微热,势不绝。
○注“将当”至“全耳”。
○正义曰:以经云“取豚若将”,则将是豚类,故知“将当为‘牜羊’”,声相近,又字体一边相似。云“刲、刳,《博异》语也”者,按《易》云:“土刲羊。”又云:“刳木为舟。”意同而语异。云“谨当为‘墐’”者,以谨非泥涂之物,以声相近,故为“墐”也。云“墐涂,涂有穰草也”者,用之炮豚,须相黏著,故知“涂有穰草也”。云“糔溲,亦《博异》语也”者,亦者,亦上“刲、刳”,“刲、刳”既《博异》语,故云“糔溲,亦《博异》语也”。云“唯豚全耳”者,按《周礼封人》有毛炮之豚,豚形既小,故知全体。《周礼》郑注云:“毛炮豚者,爓去其毛而炮之。”豚既毛炮,则此牜羊或亦毛炮。既无正文,不敢定也。
○注“脢脊”至“醢与”。
○正义曰:知脢是“脊侧肉”者,以脊侧肉美,今捣以为珍,宜取美处,故为“脊侧肉”。云“饵,筋腱也”者,以经云“去其饵”,又曰“去其皽”,皽既为皮莫,则饵非复是皮莫,故以为筋腱。腱即筋之类。云“汁和亦醯醢与”者,以上炮豚炮牜羊,调以醯醢,下渍亦食之以醢若醯,故知捣珍,和亦用醯醢。
为熬:捶之,去其皽,编萑,布牛肉焉。屑桂与姜,以洒诸上而盐之,乾而食之。施羊亦如之。施麋、施鹿、施麕皆如牛羊。映佴肉,则释而煎之以醢。欲乾肉,则捶而食之。熬,於火上为之也,今之火脯似矣。映佴欲乾,人自由也。醢或为“醯”。此七者,《周礼》八珍,其一肝膋是也。
○洒,所买反,徐西见反。盐音艳,又如字。乾而食,一本无“而食之”三字。濡音儒,下同。膋音辽,徐音劳。
[疏]“为熬”至“食之”。
○正义曰:此一经论作熬之法。
○“施羊亦如之”者,为熬之法,於牛如上所陈,若施设於羊,亦如牛也。
○“映佴肉,则释而煎之以醢”者,言食熬之时,唯人所欲,若欲得濡肉,则以水润释而煎之以醢也。
○注“此七”至“是也”。
○正义曰:七者谓第一淳熬也。第二淳模也。第三、第四炮取豚若牜羊也。第五捣珍也。第六渍也。第七熬也。云“其一肝膋”者,则此糁下肝膋也。但作记之人,文不依次,故在糁下陈之。
糁: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与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煎之。此《周礼》“糁食”也。
○食音嗣,下酏食同。
○肝膋:取狗肝一,幪之以其膋,濡炙之,举燋其膋,不蓼。膋,肠间脂。举,或为巨。
○幪音蒙。焦,字又作燋,子消反。取稻米,举糔、溲之,小切狼臅膏,以与稻米为酏。狼臅膏,臆中膏也,以煎稻米,则似今膏矣。此《周礼酏食》也。此“酏”当从“餰”。
○酏读为{衍食},之然反,又之善反,注{衍食}同。臆音忆。,本又作{衍食},又作礻衍,并同,之然反,音旃。
[疏]“糁取”至“煎之”。
○正义曰:“三如一”者,谓取牛羊豕之肉,等分如一。
○“稻米二,肉一”者,谓二分稻米一分肉也。
○注“此《周礼》‘糁食’也”。
○正义曰:按《周礼醢人》云:“羞豆之实,酏食糁食。”故云然也。此先陈糁食者,亦记人不次。
○注“膋肠”至“为巨”。
○正义曰:举,皆也,谓炙膋皆燋也。
○注“以煎”至“从{衍食}”。
○正义曰:“则似今膏矣者,似汉时膏以膏煎稻米。郑举时事以说之。云“此‘酏’当从‘{衍食}’”者,此《内则》及《周礼》“酏”之字当从“{衍食}”字,以酏是粥,非是膏煎稻米,故改酏从{衍食}也。
礼始於谨夫妇。为宫室,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阍,掌守中门之禁也。寺,掌内人之禁令也。
○阍音昏。男女不同椸枷,不敢县於夫之楎、椸,不敢藏於夫之箧、笥,不敢共湢浴。竿谓之椸。楎,杙也。
○杝,本又作椸,以支反。枷音嫁。县音玄。楎音辉。笥,息吏反。竿音干。杙音弋。夫不在,敛枕箧簟席,襡器而藏之。不敢亵也。少事长,贱事贵,咸如之。咸,皆也。夫妇之礼,唯及七十,同藏无间,衰老无嫌。及,犹至也。
○间,徐“间厕”之“间”,皇如字读。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五十始衰,不能孕也。妾闭房不复出御矣,此御谓侍夜劝息也。五日一御,诸侯制也。诸侯取九女,侄娣两两而御,则三日也。次两媵,则四日也。次夫人专夜,则五日也。天子十五日乃一御。
○年未五十,本又作年未满五十。与音预。复,扶又反,下文“夫复”同。侄,大结反。娣,大计反。媵,羊证反,又绳证反。将御者,齐、漱、澣、慎衣服,栉、纵、笄、总角、拂髦、衿缨、綦屦。其往如朝也。角,衍字也。拂髦,或为缪髦也。
○齐,争皆反,下皆同。澣音浣。朝,直遥反,下文“朝服”、注“朝於君”皆同。缪,居虬反。虽婢妾,衣服饮食必后长者。人贵贱不可以无礼。
○后,胡豆反。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辟女君之御日也。
○辟音避,下“辟人”、“虽辟”皆同。
[疏]“礼始”至“当夕”。
○正义曰:此一节论夫妇男女及内外之别,又明妾与適妻尊卑相降之等。各依文解之。
○注“竿谓之椸。挥,杙也”。
○正义曰:按《尔雅释宫》云:“枳谓之杙。”郭景纯注云:“枳音杙。”李巡曰:“谓橛杙也。”《释宫》又云:“在墙者谓之楎。”郭景纯引《礼》云:“不敢县於夫之楎、椸。植曰楎,横曰椸。”然则楎、椸是同类之物,横者曰椸,则以竿为之,故云“竿谓之椸”。
○“唯及七十,同藏无间”者,间,别也。夫妇唯至七十同处居藏,无所间别,以其衰老,无所嫌疑故也。夫七十,则妇六十以上,若夫虽七十,妇唯六十以下,则犹间居也。《诗传》云:“男女不六十不间居。”据妇人言之。若其宗子,虽七十无妻,犹得更娶,故《曾子问》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是必须有主妇也。
○注“五十”至“一御”。
○正义曰:此经据妾言之,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五十以上,则不与也。然则妻虽五十以上,犹得与也。云“侄娣两两而御,则三日也”者,以夫人及二媵各有侄娣,凡六人,故三日也。云“次两媵,则四日也”者,如郑此言,夫人侄娣卑於两媵,若望前,卑者在前,尊者在后,望后乃反之。知者,约天子御法。云“天子十五日乃一御”者,按《九嫔》注云:“女御八十一人,当九夕;世妇二十七人,当三夕;九嫔九人,当一夕;三夫人当一夕;后当一夕,亦十五日而遍。”云自望后反之,是也。
○注“女君之御日也”。
○正义曰:此谓卿大夫以下,故经云“妻”,而注云“女君”。大夫一妻二妾,则三日御遍。士一妻一妾,则二日御遍。妾恒辟女君之御日,非但不敢当女君之御日,纵令自当君之御日,犹不敢当夕而往,故《诗小星》云:“肃肃宵征,夙夜在公。”注引此,云凡妾御於君不当夕,是也。
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侧室,谓夹之室,次燕寝也。夫使人日再问之。作而自问之,妻不敢见,使姆衣服而对。至于子生,夫复使人日再问之。作,有感动。
○见,贤遍反,下及注同。姆音茂,《字林》亡又反,女师也,一音母,又音亡久反。夫齐,则不入侧室之门。若始时使人问。子生,男子设弧於门左,女子设帨於门右。表男女也。弧者,示有事於武也。帨,事人之佩巾也。三日始负子,男射女否。始有事也。负之,谓抱之而使乡前也。
○乡,休亮反,下文“西乡”皆同。
[疏]“妻将”至“女否”。
○正义曰:从此以下终篇末,论国君以下至庶人生子之礼,及適庶差别,妻妾异等,所生男女养教之法。从此“妻将生子”至“男射女否”,则明大夫以下未生子之前,夫问之宜及生子设弧矢之法。
○注“侧室”至“寝也”。
○正义曰:夫正寝之室在前,燕寝在后。侧室,又次燕寝,在燕寝之旁,故谓之“侧室”。妻既居侧室,则妾亦当然也,故《春秋传》云“赵有侧室曰穿”,是妾之子也。生子不於夫正室及妻之燕寝,必於侧室者,以正室燕寝尊故也。经云“及月辰”,谓生月之辰,初朔之日也。
○注“若始时使人问”。
○正义曰:夫不齐之时,未动作之前,夫使人日再问之。今虽动作之后,以其齐故但使人问之,故云“若始时使人问”之也。
国君世子生,告于君,接以大牢,宰掌具。接读为“捷”,捷,胜也。谓食其母,使补虚强气也。
○接,依注音捷,字妾反,下“接子”同。食音嗣,下注“食子”、“食乳”皆同。三日,卜士负之,吉者宿齐,朝服寝门外,诗负之。射人以桑弧蓬矢六,射天地四方。诗之言承也。桑弧蓬矢,本大古也。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
○射天地,食亦反。承,如字,徐音拯救之拯。大音泰。保受,乃负之。代士也。保,保母。宰醴负子,赐之束帛。醴,当为礼,声之误也。礼以一献之礼。酬之以币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食子不使君妾,適、妾有敌义,不相亵以劳辱事也。士妻、大夫之妾,谓时自有子。
○嫡,本亦作適,同丁历反。
[疏]“国君”至“食子”。
○正义曰:此一经论国君世子生及三日负子及食之法。
○注“接读”至“气也”。
○正义曰:王肃、杜预并以为接待夫人以大牢,郑必读为“捷”,为“补虚强气”者,以妇人初产,必困病虚羸,当产三日之内必未能以礼相接,应待负子之后。今在前为之,故知补虚强气宜速故也。
○注“诗之”至“事也”。
○正义曰:《诗含神雾》云:“诗者,持也。以手维持,则承奉之义,谓以手承下而抱负之。”云“桑弧蓬矢本大古也”者,以桑与蓬皆质素之物,故知“本大古也”。云“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者,男子上事天,下事地,旁御四方之难,故云“所有事”。然《射礼》唯四矢者,谓天地非射事所及,唯御四方,故止四矢。蓬,是御乱之草。桑,众木之本。
○注“礼以”至“币也”。
○正义曰:此约《士昏礼》礼宾酬币之法,此士负子,故礼之还用士礼。
○注“士妻”至“有子”。
○正义曰:使其食子须有乳汁,故知“时自有子”者,皇氏云:“士之妻,大夫之妾者,随课用一人。”故桓六年《左传》云:“卜士负之,士妻食之。”不云有大夫妾,文略也。
凡接子择日,虽三日之内,尊卑必皆选其吉焉。冢子则大牢,天子世子也。冢,大也。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皆谓长子。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谓冢子之弟,及众妾之子生也。天子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庶人犹特豚也。
[疏]“凡接”至“一等”。
○正义曰:此一节论国君以下,至庶人以上,接子牲牢之异,并適庶不同。
○注“天子”至“下也”。
○正义曰:此云冢子大牢,下云国君世子大牢,既别言国君世子,故知此冢子大牢,谓天子世子也。云“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者,《丧服》父为长子,是上下通称长子,故云“通於下”。郑云此者,以天子特云“冢子则大牢”,恐冢子之名唯施天子世子,故云“通於下”。必知冢子通於下者,以下文云“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大牢”,下即云“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明冢子之名,庶人、大夫、士等皆有其号。
○注“庶人犹特豚也”。
○正义曰:以冢子,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大牢,庶子既降一等,天子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则庶人全应无牲,今以礼穷,欲与士同,故云“犹特豚”。此是三日接子之礼,故牲牢如此。若三月名子之时,则与此异,故下文云:“具视朔食。”注云:“朔食,天子大牢,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也。”与此接子適庶参差不同。
异为孺子室於宫中。特扫一处以处之。
○一处,尺御反。择於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此人君养子之礼也。诸母,众妾也。可者,傅、御之属也。子师,教示以善道者。慈母,知其嗜欲者。保母,安其居处者。士妻食乳之而已。
○耆,市志反。他人无事不往。为儿精气微弱,将惊动也。
○为,士伪反,下“为改”、“为大温”皆同。
[疏]“异为”至“不往”。
○正义曰:此一节谓三日负子之后,三月名子之前,诸侯养子,选择诸母及养子之法。此文虽据诸侯,其实亦兼大夫士也。但士不具三母耳,大夫以上则具三母,故《丧服》小功章中,君子为庶母慈己者,郑注引此《内则》三母,独言“慈母”,举中以见上下,是知大夫有三母也。为之服小功,若诸侯之子,三母则不服也。又此虽在三月之前,其实三月之后,养子亦当然也。
○注“士妻食乳之而已”。
○正义曰:既有子师、慈母、保母各为其事,故知士妻但食乳之而已。
三月之末,择日翦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鬌,所遗发也。夹{八凶}曰角。午达曰羁也。
○鬌,丁果反,徐大果反。{八凶}音信,又思忍反。是日也,妻以子见於父,贵人则为衣服,由命士以下皆漱、浣。贵人,大夫以上也。由,自也。男女夙兴,沐浴,衣服,具视朔食。朔食,天子大牢,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也。夫入门,升自阼阶,立于阼,西乡。妻抱子出自房,当楣立,东面。入门者,入侧室之门也。大夫以下,见子就侧室,见妾子於内寝,辟人君也。
○楣音眉。
[疏]“三月”至“东面”。
○正义曰:此一节明三月之末,卿大夫以下名子之法,又书名藏之州府,妻遂適寝,夫人与妻馔食之事。各依文解之。
○“鬌所”至“羁也”。
○正义曰:三月翦发,所留不翦者,谓之鬌。云“夹{八凶}曰角”者,{八凶}是首脑之上缝,故《说文》云:“十,其字象小儿脑不合也。”夹{八凶}两旁,当角之处,留发不翦。云“午达曰羁也”者,按《仪礼》云:“度尺而午。”注云:“一从一横曰午。”今女翦发留其顶上,纵横各一,相交通达,故云“午达”。不如两角相对,但纵横各一在顶上,故曰羁。羁者,只也。文虽据大夫、士,天子诸侯之子亦当然也。
○注“入门”至“君也”。
○正义曰:知“入侧室之门也”者,上文云“妻将生子”“居侧室”,至此三月之末,未有妻出之文,则知但在侧室。此云夫入门谓“入侧室之门”,但侧室在燕寝之旁,亦南向,故有阼阶、西阶。夫立於阼,西向,但卿大夫之室,唯有东房。妻抱子出自房者,出东房当楣东面立,与夫相对。云“大夫以下,见子就侧室”者,见子,谓见適妻子。就侧室,则此文是也。云“见妾子於内寝”者,则下文云“妾将生子”“三月之末,漱、浣、夙齐,见於内寝”是也。郑注云:“内寝,適妻寝也。”大夫所以见適子於侧室,见庶子於適妻寝者,辟人君也。人君则见適子於路寝,见庶子於侧室,故云“辟人君也”。知人君见世子於路寝者,下文云:“世子生,则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於阼阶,西乡。世妇抱子升自西阶。”既著朝服,又东西阶相对,故知在路寝也。又知人君见庶子在侧室者,下云:“公庶子生,就侧室。三月之末,其母见於君,摈者以其子见。”是就侧室也。然大夫见妾子於内寝,诸侯见妾子於侧室,何以下文“適子庶子见於外寝”?注云:“此適子谓世子弟也。庶子,妾子也。外寝,君燕寝也。”又是人君见妾子於外寝,本在侧室者。但人君世子之弟见於外寝,妾子见於侧室,但庶子抚首咳而名之,与世子弟同,故连文云“见於外寝”,其实在侧室也。熊氏、皇氏俱为此说,故今从焉。
姆先相,曰:“母某敢用时日,祇见孺子。”某,妻姓,若言姜氏也。祇,敬也,或作振。
○相,息亮反。夫对曰:“钦有帅。”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钦,敬也。帅,循也。言教之敬使有循也。执右手,明将授之事也。
○孩,字又作咳,户才反。妻对曰:“记有成。”遂左还授师。记犹识也,识夫之言,使有成也。师,子师也。
○还音旋,转也。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后告诸母,若名成於尊。
○辩音遍,下同。妻遂適寝。复夫之燕寝。夫告宰名,宰辩告诸男名,书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宰谓属吏也。《春秋》书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宰告闾史,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诸州史。州史献诸州伯,州伯命藏诸州府。四闾为族,族,百家也。闾胥,中士一人。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州长中大夫一人也,皆有属吏。献犹言也。夫入,食如养礼。夫入,已见子入室也。其与妻食如妇始馈舅姑之礼也。
○养,羊尚反。
[疏]“姆先”至“適寝”。正义曰:此一节论母以子见父,及父名子、妻遂適寝之事。
○“姆先相”者,妻既抱子,当楣东面而立,傅姆在母之前,而相佐其辞曰:“母某氏,敢用时日祇见孺子。”祇,敬也。孺,稚也。谓恭敬奉见稚子。
○“夫对曰:‘钦有帅者。’”钦,敬也。帅,循也。夫对妻言,当教之,令其恭敬,使有循善道。对妻既讫,父遂执子右手,咳而名之,谓以一手执子右手,以一手承子之咳而名之。
○“妻对曰:‘记有成’”者,当记识夫言,教之使有成就。
○“遂左还投师”者,妻对既讫,遂左向回还,转身西南,以子授子师也。
○“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者,诸妇,谓同族卑者之妻。诸母,同族尊者之妻。后告诸母,欲名成於尊。
○注“某妻”至“敬也”。
○正义曰:“祇,敬”及下注“钦,敬”、“帅,循”,皆《释诂》文也。
○注“宰谓”至“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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