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82/83)-汉-郑玄
(本文为《礼记正义》第 82/83 部分)
○“正其位”者,正其朝廷所立之位也。此《记》云“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之卒”,《周礼诸子职》则云“掌国子之倅”,唯此为别。但《诸子职》总谓之“国子”,此云“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者,是其適子也。谓之“庶”者,庶,众也。以其適子众多,故众谓之“庶子”,非適子庶弟而称庶子也。必知“適子”者,以其云“倅”,是副贰於父之言。故郑注《诸子职》云:“国子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贰。”又引《王》制云“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是也。
○注“职主”至“位也”。
○正义曰:云“《周礼》诸子之官,司马之属也”者,案《周礼》,诸子,下大夫,属司马。云“卒,读皆为倅”者,以经云“庶子之卒”,下文云“国子存游卒”,以“卒”字非一,故云卒皆为倅。若旁置“人”者,是副倅之“倅”。若不置人者,则百人为卒之“卒”。故读“卒”从“倅”也。云“诸子副代父者也”,此诸適子皆副代於父,与父为倅,故称“倅”也。云“戒令,致於大子之事”者,则下文云:“国有大事,则率国子而致於大子。”其事非一,故云“戒令,致於大子之事”。云“位,朝位也”者,此等诸子虽未为官,皆从父尊卑以为等级,故有别其等、正其位也。“唯所用之”者,若国有大事之时,而进致诸子於大子,唯任大子随时所用也。
○“合其卒伍,置其有司”者,言若国有甲兵之事,则庶子之官,付授以车甲,合会之以卒伍,置立之以有司。谓立其主将,使统领之,用军旅之法治理之。
○“司马弗正”者,弗,不也。正,役也。以此等诸子既统属大子,随大子徵发,王家之事,司马不得征役之也。
○“凡国之政事,国子存游卒”者,前经云“国有大事”,谓祭祀,或宿卫,又云“甲兵之事”。此经别云“国之政事”,则非大事与甲兵也。是国之寻常小小之政事,谓力役、士功、胥徒之属,不与干国子,唯民庶所为。“国子存游卒”,未仕者之中,不干其事也。
○“使之脩德学道”者,既不与国子之寻常政事,但使之脩行其德,学习道艺也。
○“春合诸学”者,谓仲春之时,合此诸子在於大学。
○“秋合诸射”者,谓仲秋之时,合其诸子在於射宫,使之脩德学道,或容习射也。
○“以考其艺而进退之”者,是庶子之官,考校其艺之高下,而进退其能否,能者进之,否者退之。
○注“游卒”至“为说”。
○正义曰:“游卒,未仕者也”,案《师氏职》云:“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郑注云:“贵游子弟,王公之子弟。游,无官司者。”则此游卒,是游逸以为副倅,故云“未仕者”。云“学,大学也”者,以《大胥》云“春释菜合舞”,《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於东序。初教在东序,至合时则在周之大学,故云“学,大学也”。云“射,射宫也”,择士习射之宫也。又《周礼大胥》云:“秋颁学合声。”其合声之时,则亦在大学。《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郑云“春合舞,秋合声”。是养老在东序也,故知大合乐在东序。云“《燕礼》有庶子官,是以《义》载此以为说”者,案《燕礼》云:“主人升自西阶,献庶子于阼阶上。”又云:“庶子执烛。”是《燕礼》有庶子官也。以庶子於燕有事,是以《燕义》於此说庶子职掌,故云“载此以为说”也。
诸侯燕礼之义,君立阼阶之东南,南乡,尔卿,大夫皆少进,定位也。君席阼阶之上,居主位也。君独升立席上,西面特立,莫敢適之义也。定位者,为其始入踧蜡,揖而安定也。
○乡,许亮反。適音敌,大历反,本亦作“敌”。为,于伪反,下文“为疑”同。踧,本亦作“蹴”,千六反。,子昔反,又积亦反。
[疏]“诸侯”至“义也”。
○正义曰:此经说燕礼之初,君独升立於阼阶之上,明君尊莫敢敌之义也。皆引《燕礼》正经,记者以义说之。
○“卿大夫皆少进,定位也”者,案《燕礼》:“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君南乡,尔卿。卿西面,北上,尔大夫。大夫皆少进”,皆北面,所以然者,定群臣之位也。“定位”之语,是记者之辞也。
○“君席阼阶之上,居主位也”者,居主位之语,亦记者辞也。“君独升立席上,西面特立,莫敢適之义也”者,“莫敢適”,言臣下莫敢与君敌匹而为礼,亦是记者之言也。
设宾主,饮酒之礼也。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亢礼也。不以公卿为宾,而以大夫为宾,为疑也,明嫌之义也。宾入中庭,君降一等而揖之,礼之也。设宾主者,饮酒致欢也。宰夫,主膳食之官也。天子使膳宰为主人。公,孤也。疑,自下上至之辞也。公卿尊矣,复以为宾,则尊与君大相近。
○亢,苦浪反。使宰夫,本亦作“使膳夫”。上,时掌反。复,扶又反。大音泰,旧他佐反。近,附近之近。
[疏]“设宾”至“之也”。
○正义曰:此经明《燕礼》臣莫敢亢君,君又屈而礼之也。
○“而以大夫为宾,为疑也”者,公卿,朝臣之尊;宾又敌主之义。若以公卿为宾,疑其敌君之义,为其嫌疑,故所以使大夫为宾,明其远嫌之义也。
○“君降一等而揖之,礼之也”,宾既至庭,君降阶一等而揖之,是以礼待於宾也,故云“礼之”。“礼之”亦记者辞也。
○注“设宾”至“相近”。
○正义曰:云“天子使膳宰为主人”者,《文王世子》文。云“公,孤也”者,此诸侯燕臣子之礼,而称“公”,故知是上公得置孤。孤止一人,而《燕礼》云“诸公”者,郑注彼云:“言‘诸’者,容牧有三监也。”云“疑,自下上至之辞也”,疑,拟也。是在下比拟於上,故云“自下上至之辞也”。云“尊与君大相近”,言公卿在朝,位与君相近。今若使为宾,被君所敬,则其尊与君大相逼近,故经云“以大夫为宾”,为其疑故也。
君举旅於宾,及君所赐爵,皆降,再拜稽首,升成拜,明臣礼也。君答拜之,礼无不答,明君上之礼也。臣下竭力尽能以立功於国,君必报之以爵禄,故臣下皆务竭力尽能以立功,是以国安而君宁。礼无不答,言上之不虚取於下也。上必明正道以道民,民道之而有功,然后取其什一,故上用足而下不匮也。是以上下和亲而不相怨也。和宁,礼之用也。此君臣上下之大义也。故曰:“燕礼者,所以明君臣之义也。”言圣人制礼,因事以讬政。臣再拜稽首,是其竭力也。君答拜之,是其报以禄惠也。
○稽,徐本作“”,音启。以道音导,下同。什音十。匮,求位反。
[疏]“君举”至“义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燕礼》臣尽礼於下、君答之於上、上下交欢而不相怨,明君臣之义也。
○“君举礼於宾”者,谓举旅酬之酒以酬宾。
○“及君所赐爵”者,特赐臣下之爵。
○“皆降,再拜稽首,升成拜”者,谓宾受君之酬,及臣受君赐爵,皆降自西阶,再拜稽首。以受君恩,又升堂,更再拜稽首,以成拜也。故《燕礼》云:“公酬宾,宾降西阶下,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辞,宾升成拜。”郑云:“升成拜,复再拜稽首也。”至礼杀之后,宾下堂,是欲拜。君则辞之,宾未拜也。宾乃升堂,再拜稽首。郑注云不言成拜者,以其下堂,未拜故也。《燕礼》云:“公卒觯,宾下拜,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郑注云:“不言成拜者,为拜故下,宾未拜也。下不敢辄拜,礼杀也。”
○“臣下竭力尽能以立功於国”者,案《燕礼》,君赐爵之时,再拜稽首,示竭力尽能立功於国也。
○“君必报之以爵禄”者,以《燕礼》臣拜,君皆答之者,示君报之以爵禄也。
○“礼无不答,言上之不虚取於下也”者,以《燕礼》凡臣之拜,君无不答拜之,示为上之道“不虚取於下”也,上必须报之也。
○“上必明正道以道民,民道之而有功”者,上下必须相报,故在上明正教,以教道於民,民亦依君训道有功报上也。
○“然后取其什一”者,前明君臣相报,此明君民上下相报。君既薄敛於上,民亦什一而税於下,故国家用足而下不匮乏,是上下和平亲睦,而不相怨恨也。
○“和宁,礼之用也”者,“上下和亲”,是和也。“而不相怨”,是安宁也。和之与宁,礼之所用,以结成上文也。
席:小卿次上卿,大夫次小卿,士、庶子以次就位於下。献君,君举旅行酬,而后献卿。卿举旅行酬,而后献大夫。大夫举旅行酬,而后献士。士举旅行酬,而后献庶子。俎豆、牲体、荐羞,皆有等差,所以明贵贱也。牲体,俎实也。荐,谓脯醢也。羞,庶羞也。
○差,初佳反,又初宜反。醢音海。
[疏]“席小”至“贱也”。
○正义曰:此明尊卑上下席位之所,受献旅酬之差,贵贱先后之义。
○“席,小卿次上卿”者,案《燕礼》,上卿在宾席之东,小卿在宾席之西,隔越於宾席,而云“次上卿”者,以俱南面东上,遥相次耳。
○“大夫次小卿”者,案《燕礼》,大夫在小卿之西,故《燕礼》云:“辩献大夫,遂荐之。继宾以西,东上。”
○“士庶子以次就位於下”者,《燕礼》於西阶上献士,既受献者立於阼阶下,西面北上。献庶子於阼阶上,既献立於阼阶下,故云“士庶子以次就位於下”也。
○“献君,君举旅行酬”者,案《燕礼》,宰夫为主人酌以献宾,宾饮毕,酌以酢主人。主人饮毕,酌以献君。君饮毕,酌以酢主人。更爵以受酢于阼阶下,饮卒爵。主人又洗觚酬,主人先饮卒爵,酌以酬宾。宾受觚坐奠于荐东讫,小臣请媵爵者二人,媵爵阼阶下,皆北面媵爵于公。媵爵者先自饮毕。媵爵者洗象觯,酌奠于公席之前,公坐取所媵之觯以酬宾。宾於时下,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辞。宾升,成拜。公立卒觯,宾乃受公虚爵,酌之,酬大夫于西阶上。众大夫相酬毕,奠虚觯于篚。”此是“献君,君举旅行酬”也。
○“而后献卿,卿举旅行酬”者,案《燕礼》,主人洗,升,实散,献卿于西阶上。献卿毕,小臣又请媵爵者,公使二人媵爵,奠于公前。公又行一爵,若宾若长,唯公所酬,以旅于西阶上。大夫辩而止。此是为卿旅酬也。《燕礼》直云“卿”,不云小卿、大卿之异,则小卿、大卿俱同献也。
○“而后献大夫,大夫举旅行酬”者,案《燕礼》,主人洗,献大夫于西阶上,大夫辩受献,乃纳工。献众工毕,公又举奠觯,唯公所赐,以旅于西阶上。此是献大夫,为大夫而旅酬也。
○“而后献士,士举旅行酬”者,案《燕礼》,说屦,升堂坐之后,主人献士于西阶上。献士辩,又献旅食宾。媵觚于公,公坐取宾所媵觯,兴。唯公所赐。乃就席,坐行之,终於大夫。终受者兴,以酬士,士举旅于西阶上。此是献士为旅酬也。
○“而后献庶子”者,庶子卑,不为之举旅,但无算爵之节,执爵者酌而旅之。
○“俎豆、牲体、荐羞,皆有等差”者,公及卿、大夫、士等牲体、荐羞之节,皆有等差,但《燕礼》不载,无以言也。
卷六十三聘义第四十八
卷六十三聘义第四十八
陆曰:“郑云:‘名《聘义》者,以其记诸侯之国交相聘问,重礼轻财之义。’”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聘义》者,以其记诸侯之国交相聘问之礼,重礼轻财之义也。此於《别录》属《吉事》。”此《聘义》释《仪礼聘礼》之义。但《仪礼聘礼》者,谓大聘使卿,故经云“及竟张旃”,旃是孤卿所建也。《聘礼》谓侯伯之卿,故经云:“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介凡五人,故知侯伯之卿。此《聘义》所释,包五等之卿,故此经云“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皆谓其卿也。
聘礼: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所以明贵贱也。此皆使卿出聘之介数也。《大行人职》曰:“凡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
○介音界,下及注同。下,户嫁反。
[疏]“聘礼”至“贱也”。
○正义曰:此篇总明聘义,各显《聘礼》之经於上,以义释之於下。从首至末,又明聘所执玉,又因明有诸德之义。今各依文解之。今此一经以介数不同,明贵贱有异,皆谓使卿出聘之介数也。
○“上公七介”者,若上公亲行则九介,其卿降二等,故“七介”。侯、伯、子、男以次差之,义可知也。
介绍而传命,君子於其所尊弗敢质,敬之至也。质,谓正自相当。
○传,丈专反,下同。
[疏]“介绍”至“至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聘礼》之有介传达宾主之命,敬之至极也。
三让而后传命,三让而后入庙门,三揖而后至阶,三让而后升,所以致尊让也。此“揖”、“让”,三谓宾也。“三让而后传命”,宾至庙门,主人请事时也。宾见主人陈摈,以大客礼当己,则三让之,不得命,乃传其君之聘命也。“三让而后入庙门”,让主人庙受也。《小行人职》曰:“凡四方之使者,大客则摈,小客则受其币,听其辞。”
○摈,必刃反,本又作亻宾,下文及注皆同。《说文》云:“摈,或亻宾字。”使,所吏反。
[疏]“三让”至“让也”。
○正义曰:上经明设介传命致敬之义,此经明欲传命之时,先须三让;又传命之后,入庙门及升阶揖让之节,明宾所以尊让主人。
○“三让而后传命”者,谓宾在大门外,见主人陈摈,以大客之礼待己,己不敢当,三度辞让,主人不许,乃后传聘君之命。
○“三让而后入庙门”者,谓宾既传命之后,主君延宾而入至庙,将欲庙受,宾不敢当之,故“三让而后入庙门”。主君在东,宾差退在西,相乡三让乃入庙门也。
○“三揖而后至阶”者,初入庙门,一揖也;当门北面又揖,二揖也;当碑又揖,三揖也。
○“三让而后升”者,谓主君揖宾至阶,主君让宾升,宾让主君,如此者三,主君乃先升,宾乃升也。
○“所以致尊让也”,言如此者,是宾致其尊敬,让主人之心也。
○注“此揖”至“其辞”。
○正义曰:知“此揖、让,主谓宾”者,以三让而后传命,及三让而后入庙门,皆宾先让也。三揖至阶,三让而后升,虽主人为首,皆宾让而后至於主人。若宾不让,则不至於三。是揖让之事,皆宾为主。故云“此揖、让,主谓宾也”。云“三让而后传命,宾至庙门,主人请事时也”者,郑解三让而后传命之节,正当宾至主人大门,主人请事之时。案《聘礼》,宾至大门,主人陈介而请事。此云“庙门”者,有“庙”字者误也。案郑注《乡饮酒》云:“事同曰让,事异曰辞。”此主人以大客礼宾,宾不敢当大客之礼,乃是“事异”,应云“三辞”,而云“三让”者,但郑於《仪礼》自上下为例。此云“三让”,记者之言,辞之与让,其义亦通也。云“乃传其君之聘命也”,解经“传命”之言。案《聘礼》注云“宾至末介,上摈至未摈,亦相去三丈六尺”,宾乃传聘君之命於上摈也,故云“传其君之聘命也”。案《司仪职》,两君相见则交摈,若臣聘於君则旅摈。交摈传命者,《聘礼》注云:“其传命,各乡本受命,反面传而下;及未,则乡受之,反面传而上,又受命传而下。”其旅摈之时,不上下相传,直宾及上摈相对而语。交摈与旅摈虽别,总而言之,皆是传命,故注《聘礼》引此“介绍而传命”,谓时交摈而传命也。今此《聘义》介绍传命,论相聘也。及“三让而后传命”,皆聘之旅摈,亦是传命也。熊氏、皇氏皆以此介绍传命为朝之交摈。今此《聘义》不释朝,乃於《聘义》之中而记朝之传命,理为不可。又郑此注传其聘君之命,其义分明,熊氏、皇氏之说未可善也。云“三让而后入庙门”者,案《聘礼》入庙门之时,无三让之文,不备也。云“让主人庙受也”者,解入庙门三让之意,主人於庙受宾之礼,言宾不敢当其庙受,故云“让主人之庙受也”。引《小行人职》者,证大客来,主人有摈迎之法。
君使士迎于竟,大夫郊劳,君亲拜迎于大门之内而庙受,北面拜贶,拜君命之辱,所以致敬也。贶,赐也。宾致命,公当楣再拜。聘君之恩惠,辱命来聘者也。
○竟音境。劳,力报反。拜况,本亦作贶,音同。楣音眉。
[疏]“君使”至“敬也”。
○正义曰:前经明宾致尊让於主君,故此经明主君尊敬聘客,所以致敬於彼君之命也。
○“君使士迎於竟”,谓主君使士迎客於竟,故《聘礼》“宾及竟,张旃”,“君使士请事,遂以入”是也。
○大夫郊劳。
○《聘礼》云:“宾至於近郊,君使下大夫请行”;“君又使卿朝服,用束帛劳”。此“大夫郊劳”者,即卿也。
○“君亲拜迎于大门之内而庙受”,案《聘礼》,“宾入门左,公再拜”。是君拜迎於大门之内。《聘礼》又云“及庙门,公揖入”,“纳宾,宾入门左”,“宾升,西楹西,东面”。是“庙受”也。“北面拜贶”者,君於阼阶之上,北面再拜,拜聘君之贶。贶,谓惠赐也。《聘礼》云“公当楣再拜”是也。
○“拜君命之辱”者,释此“北面拜贶”之义也。言主君所以“北面拜贶”者,拜聘君之命来屈辱也。
○“所以致敬也”,言主君致敬於聘君。
敬让也者,君子之所以相接也。故诸侯相接以敬让,则不相侵陵。君子之相接,宾让而主人敬也。
[疏]“敬让”至“侵陵”。
○正义曰:此一经总结上宾致尊让於主君,主君又致敬於聘君,故宾主交相敬让者,是君子所以相接待也。“敬让,则不相侵陵”者,以主人致敬,宾致让,同心以礼相接,故“不相侵陵”。
卿为上摈,大夫为承摈,士为绍摈。君亲礼宾,宾私面私觌,致饔饩,还圭璋,贿赠,飨、食、燕,所以明宾客君臣之义也。设大礼,则宾客之也。或不亲而使臣,则为君臣也。
○觌,大历反,见也。雍,字又作饔,音同。饩,许既反。还音旋,下及注同。璋音章。贿,呼罪反,《字林》音悔。享,许两反,本又作“飨”。食音嗣,下同。
[疏]“卿为”至“义也”。
○正义曰:主国之卿为上摈,接迎於宾。
○“大夫为承摈”者,承副上摈也。
○“士为绍摈”者,绍,继也,谓继续承摈。案《聘礼》注“其位相承继”。又《聘礼》注云:“主君公也,则摈者五人。侯伯也,则摈者四人。子男也,则摈者三人。”其待聘客及朝宾,其摈数皆然。故《大行人》云上公摈者五人,侯伯四人,子男三人。谓迎朝宾也。若摈者五人,则士为绍摈者三人;若摈者四人,则士为绍摈者二人;若摈者三人,则士为绍摈一人。
○“君亲礼宾”者,谓行聘已讫,君亲执醴以礼宾,故《聘礼》宾行聘讫,“宰夫彻几,改筵。公出,迎宾以入”,“公侧受醴,宾受醴,公拜送醴”是也。
○“宾私面私觌”者,私面,谓私以己礼面见主国之卿大夫也。私觌者,私以己礼觌主国之君。以其非公聘正礼,故谓之“私”。案《聘礼》私面在后,此先云私面者,记者便文,无义例也。面,亦见也。以其於臣礼质,故以“面”言之。故《聘礼》注云“面,亦见也。其谓之面,威仪质也”。此於臣谓之面。而《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私面私献”。注云:“私面,私觌也。”又以“私面”为“私觌”者,以《司仪》之文,但云“私面私献”,不云“私觌”,故以私面为私觌也。昭六年《左传》楚公子弃疾见郑伯,以其乘马八匹私面。於君而称“面”者,因行过郑而面郑伯,非正礼,故虽君亦称“面”也。
○“致饔饩”者,谓行聘之日,主君使卿致饔饩之礼於宾馆。案《聘礼》:“君使卿韦弁,归饔饩五牢。”注云:“牲,杀曰饔,生曰饩。”又曰:“饩一牢鼎九,设於西阶前。腥二牢鼎二七,设于阼阶前。饩二牢陈于门西,北面东上。”是也。案《聘礼》饩既为生,而《左传》僖三十三年云“饩,牵竭矣”,服虔云“死曰饩”者,以饩与牵相对,牵既为生,饩则为死。故《诗匏叶》篇云:“牲牢、饔饩。”郑注云“腥曰饩”者,以牲牢、饔饩相对,以牲牢既为生,饔又为熟故以饩为腥也。
○“还圭璋”者,谓宾将去时,君使卿就宾馆,还其所聘之圭璋。故《聘礼》云“君使卿皮弁,还玉于馆”是也。“贿赠”者,因其还玉之时,主人之卿并以贿而往,还玉既毕,以贿赠之,故《聘礼》还圭璋毕,“大夫贿用束纺”是也。
○“飨、食、燕”者,谓主君设大礼以飨宾,设食礼以食宾,皆在朝也;又设燕以燕之,燕在寝也。故《聘礼》云“公於宾,壹食,再飨,燕与羞,淑献,无常数”,是也。“所以明宾客、君臣之义也”,谓君亲礼宾,宾用私觌,及致饔饩、飨、食之属,或主人敬宾,或宾答主人,或君亲接宾,或使臣致之,是显明宾客、君臣之义也。
○注“设大”至“臣也”。
○正义曰:郑解宾客君臣之义也。“设大礼”,谓飨、食之属,则以宾客礼待之,使人延宾於馆,则主君亲待之,是宾各其使人也。云“或不亲而使臣,则为君臣也”者,谓主君或不亲飨,则使人致礼於宾。若致饔饩、致飨、致食,及还圭、赠贿之属,皆主君不亲,使臣致礼於客。客则臣,故使臣献之,是君臣之义也。
故天子制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相厉以礼。使者聘而误,主君弗亲飨食也,所以愧厉之也。诸侯相厉以礼,则外不相侵,内不相陵。此天子之所以养诸侯,兵不用,而诸侯自为正之具也。“比年小聘”,所谓“岁相问”也。“三年大聘”,所谓“殷相聘”也。
○比,必履反。使,色吏反。媿,本又作愧,音同。
[疏]“故天”至“具也”。
○正义曰:此经明诸侯交相聘问,相厉以礼,则内崇敬让,外不相侵陵,是“自为正之具”。
○“天子制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者,谓天子立制,使诸侯相於比年使大夫小聘,三岁使卿大聘。
○“使者聘而误,主君弗亲飨食也”,谓来聘使者行聘之时,礼有错误,则主国之君不亲自飨食以接宾,所以使宾耻愧,自勉劝厉。
○“此天子之所以养诸侯,兵不用”者,谓天子制此礼,使诸侯自相亲,是存养诸侯,无兵革之患。
○“而诸侯自为正之具也”,正,谓国无患难。国家得正,由其外亲诸侯所以如此,是“自为正之具”也。
○注“比年”至“聘也”。
○正义曰:案《大行人》云:“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案《聘礼记》云:“小聘曰问。”故知此“比年小聘”是“岁相问”也。《大行人》又云:“殷相聘也。”殷,中也。谓三年之时,中而无事,故称“殷”也。案昭元年《左氏传》云:“孟僖子如齐,殷聘礼也。”服虔注云:“自襄二十年叔老聘於齐,至今积二十年,故脩盛聘之礼。”郑引之,以解《大行人》“殷相聘”也。郑以“殷”为“中”,惟取“殷聘”之文以解“殷相聘”之义。正取“殷”文是同,其年数则异,故以此三年之聘为“殷聘”也。此经所云,谓诸侯自相聘也。而《王制》云:“诸侯之於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与此不同者,此经诸侯相聘,是周公制礼之正法,《王制》所云,谓文、襄之法,故不同也。
以圭璋聘,重礼也。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也。诸侯相厉以轻财重礼,则民作让矣。圭,瑞也。尊圭、璋之类也。用之还之,皆为重礼。礼必亲之,不可以己之有,遥复之也。财,谓璧、琮、享币也。受之为轻财者,财可遥复,重贿反币,是也。
○皆为,于伪反。琮,才工反。
[疏]“以圭”至“让矣”。
○正义曰:此一经明既聘还圭璋,轻财重礼,教民廉让之意。
○“以圭璋聘,重礼也”者,玉以比德,故以圭璋而聘,贵重其礼也。言其礼可贵,与玉相似。
○“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也”,谓既聘之后宾将归时,致此圭璋付与聘使,而还其聘君也。凡行聘礼之后,享君用璧,享夫人用琮。圭、璋玉之质,惟玉而已。璧琮则重其华美,加於束帛。聘使既了,还以圭璋之玉,重其礼,故还之;留其璧琮之财,是轻其财,故留之。重者难可报覆,故用本物还之;轻者易可酬偿,故更以他物赠之,此是“轻财重礼”之义也。
○“则民作让矣”者,言诸侯既能相厉以轻财重礼之义,君既行之於上,人则效之於下,故民皆作其廉让矣。
○注“圭瑞”至“是也”。
○正义曰:云“圭瑞”者,以器言之谓之圭,执以行礼谓之瑞。瑞,信也。谓与人为尊卑之信验也。云“尊圭璋之类也。用之还之,皆为重礼”者,言尊敬此璋同於圭,则璋是圭之等类。用之以聘,聘讫又还,皆为尊重此礼,以圭璋所以行礼,故重之也。云“礼必亲之,不可以己之有,遥复之也”者,言行礼之义,必亲自为之。若己亲往彼国,则可以已国之有执往行礼。今主国之君既不亲往彼国,则不以己国所有宝玉,遥复偿他国所来圭璋,故还归之也。故云“不可以己之有,遥复之也”。复,偿也。云“财,谓璧琮享币也,受之为轻财”者,案《聘礼》,享君以璧,享夫人以琮。享,献也。谓享献之币,主人受而不还,是谓“轻财”也。云“财可遥复”者,解受璧琮之意。璧琮是财轻,可得以己物遥而复偿於彼国赍来者,己得受之。但《聘礼》“圭璋”与“璧琮”相对,故圭璋为聘,璧琮为享,若诸侯之朝天子,“圭璋”与“璧璋”皆为享也,皆为财。故《小行人》“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二王之后享天子用圭,享后用璋,则虽圭璋,亦受之不归也。云“重贿反币,是也”者,案《聘礼》云:“无行则重贿反币。”注云:“无行,谓独来复无所之也。”
主国待客,出入三积,饩客於舍,五牢之具陈於内,米三十车,禾三十车,刍薪倍禾,皆陈於外,乘禽日五双,群介皆有饩牢,壹食,再飨,燕与时赐无数,所以厚重礼也。厚重礼,厚此聘礼也。
○积,子赐反。刍,初俱反。倍,步罪反。乘,绳证反。一食,一又作壹,食音嗣。
[疏]“主国”至“礼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待宾之厚,所以尊重聘礼之义。“主国待客,出入三积”者,此谓上公之臣,故“出入三积”。若侯伯以下之臣,则不致积也。故《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则三积。”注云:“侯伯之臣不致积。”知者,谓《聘礼》是侯伯之臣,故文无“致积”也。此“出入三积”者,谓入三积,出亦三积,故《司仪》云:“遂行,如入之积。”是去之积如来时积也。
○“饩客於舍,五牢之具陈於内”者,案《聘礼》,致客有饔有饩,今直云“饩客”者,略言之。“於舍”,谓於宾馆也。“五牢之具”,谓饪一牢在宾馆西阶也,腥二牢在宾馆东阶也,饩二牢在宾馆门外之西,是皆“陈於内”也。“米三十车,禾三十车,刍薪倍禾,皆陈於外”者,案《聘礼》“米三十车”,“设于门东”,“东陈禾三十车”,“设於门西”,“西陈薪刍倍禾”也。郑注:“薪,从米;刍,从禾。”
○“乘禽日五双”者,谓乘行群匹之禽,雁鹜之属,聘卿则每日致五双也。“群介皆有饩牢”者,郑注《掌客》云:“爵卿也,则飧二牢,饔饩五牢,爵大夫也,则飧大牢,饔饩三牢;爵士也,则飧少牢,饔饩大牢也。”
○“壹食,再飨,燕与时赐无数”者,此谓聘卿也。一为之设食,再为之设飨,其欢燕与当时之赐无常数也。
○“所以厚重礼也”,言备设待宾之物所以丰厚,尊重行聘之礼。其天子待诸侯之礼,及诸侯相待之法,宾主玉帛之节,饔饩飧积之差,米禾薪刍多少,飨食牲牢隆杀,皆文具《掌客》,义见《聘礼》,可以寻文取实,故於此略而不言也。
古之用财者,不能均如此,然而用财如此其厚者,言尽之於礼也。尽之於礼,则内君臣不相陵,而外不相侵,故天子制之,而诸侯务焉尔。“不能均如此”,言无则从其实也。言“尽之於礼”,欲令富者不得过也。
[疏]“古之”至“焉尔”。
○正义曰:此一经明聘礼用财之厚,务行礼让,则君臣内外不相侵陵,所以诸侯务焉。
○“古之用财,不能均如此”者,言古之费用其财,不能悉皆均平,常能如此之厚。言厚则从其丰,无则从其实。
○“然而用财如此其厚者,言尽之於礼也”者,言古之用财,既有隆有杀,而相聘之事,费用其财如此丰厚者,言用财尽极於礼。言以礼则止,虽有富者不得过也。
○“尽之於礼,则内君臣不相陵,而外不相侵”者,言若能丰厚用财在於礼,谓以礼自制,不得过,则於国内上下和睦,君臣不相陵也。谓四邻归怀,外不相侵也。
○“故天子制之,诸侯务焉尔”者,言行礼使君臣内外不相侵陵,故天子制此聘礼,而诸侯务而行焉。
○注“不能”至“过也”。
○正义曰:“言无则从其实也”者,言国若丰厚,则尽其财以行礼;国若乏无,则从其当时之实。犹如国新杀礼,凶荒杀礼,计财而行礼,故云“从其实”。云“欲令富者不得过也”者,谓丰财以行礼,尽礼而用财,虽有其财,唯尽极於礼,不可礼外更多用其财,使贫而及礼,富者不得奢,此上下得宜,内外无怨也。
聘、射之礼,至大礼也。质明而始行事,日几中而后礼成,非强有力者,弗能行也。故强有力者将以行礼也,礼成,礼毕也。或曰行成。
○几,徐音畿,又音基。行成,下孟反。酒清人渴而不敢饮也,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日莫人倦,齐庄、正齐,而不敢解惰,以成礼节,以正君臣,以亲父子,以和长幼。此众人之所难,而君子行之,故谓之有行。有行之谓有义,有义之谓勇敢。故所贵於勇敢者,贵其能以立义也。所贵於立义者,贵其有行也。所贵於有行者,贵其行礼也。故所贵於勇敢者,贵其敢行礼义也。故勇敢强有力者,天下无事则用之於礼义,天下有事则用之於战胜。用之於战胜则无敌,用之於礼义则顺治。外无敌,内顺治,此之谓盛德。故圣王之贵勇敢、强有力如此也。勇敢、强有力而不用之於礼义、战胜,而用之於争斗,则谓之乱人。刑罚行於国,所诛者乱人也。如此,则民顺治而国安也。胜,克敌也,或为“陈”。
○渴,苦葛反。乾音干。莫音暮。齐,侧皆反。解,佳买反。惰,徒卧反。长,丁丈反。有行、有行,并下孟反,下“有行”同。治,直吏反。陈,直靳反。
[疏]“聘射”至“安也”。
○正义曰:以前经说聘礼既毕,此一节又申明行聘之时,礼仪既大,日晚始罢,故记者引唯勇敢之人能成礼事,故於此明之。此是聘义,兼云“射”者,以强有馀力之士,非但聘而行礼,又能射为武事,故此总明之也。
○“聘、射之礼,至大礼也”者,言此聘之与射,至极繁大之礼,非如冠、昏之属,暂时即毕。
○“日几中而后礼成”者,几,近也。日近在於中,而后礼成毕。
○“非强有力者,弗能成也。故强有力者,将以行礼也”,言非强有德力而行礼,则礼事不成也。
○“酒清人渴不敢饮也”者,此谓射礼也。言欲射之时,先行燕礼,唯以礼献酬,不敢恣意醉饱,但行礼而已。非谓全不得饮之。《聘礼》行聘之时,但酌醴礼宾,无酒肴之事,故知此唯据射也。
○“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者,亦言不敢全食而令饱也。
○“日暮人倦,齐庄、正齐”者,谓日暮晚,人斯懈倦,犹齐庄而自整齐也。
○“而不敢懈惰,以成礼节”者,所以日莫犹自整齐者,以不敢懈倦,成就礼之节制。此亦谓射礼也。故此以下即云“以正君臣,以亲父子,以和长幼”,皆谓射也。前文云“日几中而后礼成”,聘、射总陈,特谓聘也,故“日几中而礼成”。此云“日莫”者,谓射礼也。酒清、肴乾,特据於射,故日莫而成礼节也。
○“以正君臣”者,谓射前行燕礼,谓君在阼,宾升成拜稽首之属,及受君赐再拜稽首之等,是以“正君臣”也。
○“以亲父子,以和长幼”者,此谓乡射之前,行乡饮酒之礼,有齿於父族之事。故云“以亲父子,以和长幼”。但此节总结聘、射,则前篇《射义》在其中也。故《射义》云:“诸侯之射,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必先行乡饮之礼。故燕礼所以明君臣之义也,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故此经总结之也。故酒清、肴乾之属,燕礼与乡饮酒礼初行之时,事同於飨,皆有此也。至说屦升坐之后,乃尽欢饮食也。“此众人之所难,而君子行之”者,言以上之事,凡众人所难行,君子之人特能行之。
○“故谓之有行”者,以君子有能行,故谓此君子为有行之士。身既有行,则事得宜,故云“有行之谓有义”。有义则临敌果断,故云“有义之谓勇敢”。此总覆说聘之与射也。
○“故勇敢强有力”者,勇敢,明射之所须;强有力,明聘之所须。故前文论聘,止称“强有力”者,此经论射,则云“勇敢”,故知然也。“天下无事则用之於礼义”者,无事,谓兵革休息,故用之於聘、射之礼义。
○“天下有事则用之於战胜”者,有事,谓军旅数起,故用之於战斗,必得胜也。
○“勇敢强有力而不用之於礼义、战胜,而用之於争斗,则谓之乱人”者,战胜,谓公义而战胜。则前经“战胜”,是谓以战而胜也。此云“用之於争斗”者,谓私争忿斗,与前经不同也。故云“不用之礼义、战胜,而用之於争斗”。
子贡问於孔子曰:“敢问君子贵玉而贱碈者何也?为玉之寡而碈之多与?”碈,石似玉,或作“玟”也。
○碈,武巾反,字亦作瑉,似玉之石。为,于伪反,下同。与音馀。玟,武巾反,又音救。孔子曰:“非为碈之多故贱之也,玉之寡故贵之也。夫昔者,君子比德於玉焉:温润而泽,仁也。色柔温润,似仁也。润,或为“濡”。
○濡音儒。缜密以栗,知也。缜,緻也。栗,坚貌。
○缜音轸,一音真。知音智。致,直置反,本亦作緻。廉而不刿,义也。刿,伤也。义者,不苟伤人也。
○刿音九卫反,《字林》云“利伤也”,又音己芮反。垂之如队,礼也。礼尚谦卑。
○队,直位反,又音遂。叩之,其声清越以长,其终诎然,乐也。乐作则有声,止则无也。越,犹扬也。诎,绝止貌也。《乐记》曰:“止如槀木。”
○叩音口。诎,其勿反。槀木,苦老反,亦作槁。瑕不揜瑜,瑜不揜瑕,忠也。瑕,玉之病也。瑜,其中间美者。玉之性,善恶不相揜,似忠也。
○瑕音遐。揜音掩。瑜,羊朱反,玉中美。孚尹旁达,信也。孚,读为浮。尹,读如竹箭之筠。浮筠,谓玉采色也。采色旁达,不有隐翳,似信也。孚,或作姇,或为“扶”。
○孚,依注音浮。尹,依注音笋,又作筠,于贫反。翳,於计反。姇音孚,徐方附反。气如白虹,天也。精神见于山川,地也。精神,亦谓精气也。虹,天气也。山川,地所以通气也。
○虹音红。见,贤遍反。圭璋特达,德也。特达,谓以朝聘也。璧琮则有币,惟有德者无所不达,不有须而成也。
○朝,直遥反。天下莫不贵者,道也。道者,人无不由之。《诗》云:‘言念君子,温其如玉。’故君子贵之也。”言,我也。贵玉者,以其似君子也。
[疏]“子贡”至“之也”。
○正义曰:以聘用玉,因论玉有诸德,而结成《聘义》之篇也。
○“为玉之寡而碈之多与”者,子贡之意所以贵玉者,岂不为玉之寡少故贵之,碈之饶多故贱之。与,疑辞也。
○“孔子曰”至“玉焉”,言贵玉由其有德,非为少故贵之。谓昔者君子之人於玉以比道德,所以贵玉者,为其有德。君子之人,比德堪敬重如玉,故贵之有德,即下云“温润而泽,仁”等是也。
○“温润而泽,仁也”者,言玉色温和柔润而光泽,仁者亦温和润泽,故云“仁也”。
○“缜密以栗,知也”者,缜,緻也;栗,谓坚刚。言玉体密緻而坚刚。人有知者,性亦密緻坚刚,故云“知也”。
○“廉而不刿,义也”,廉,棱也;刿,伤也。言玉体虽有廉棱,而不伤割於物,人有义者,亦能断割而不伤物,故云“义也”。
○“垂之如队,礼也”,言玉体垂之而下坠,人有礼者亦谦恭而卑下,故言“礼也”。
○“叩之,其声清越以长,其终诎然,乐也”者,越,扬也;诎,谓止绝也。言玉体以物叩击,其声清冷发越以长远而闻,其击之终,音声则诎然而止,不如锺声击罢犹有馀音也。其为乐之法,初作声而发扬,乐罢则止如槁木,言玉体亦然,故云“乐也”。
○“瑕不揜瑜,瑜不揜瑕,忠也”,瑕,谓玉之病处;瑜,谓玉中美处。言玉之病处不揜映美处,玉之美处不揜映病处,皆以忠实见外,如人之忠者,亦以忠心见外,故云“忠也”。
○“孚尹旁达,信也”,孚,浮也。浮者在外之名。尹,读如筠,筠者,若竹箭之筠,筠亦润色在外者。旁者,四面之谓也。达者,通达之名也。信者,内不欺隐者也。玉采色彰达著见於外,无隐掩,如人有信者亦著见於外,故云“信也”。
○“气如白虹,天也”,白虹,谓天之白气。言玉之白气,似天白气,故云“天也”。
○“精神见於山川,地也”,精神,谓玉之精气,彻见於山川,谓玉在山川之中,精气彻见於外,地气含藏於内亦彻见於外,与地同,故云“地也”。
○“圭璋特达,德也”,行聘之时唯执圭璋,特得通达,不加馀币。言人之有德,亦无事不通,不须假他物而成。言圭璋之特,同人之有德,故云“德也”。
○“天下莫不贵者,道也”,道者,通也。言万物无不由道而通,故天下无不贵之。玉者,亦天下贵之,与道相似,故云“道也”。
○“《诗》云:言念君子,温其如玉”,此《诗秦风小戎》之篇,美秦襄公之诗也。言襄公出兵征伐西戎,妇人思念其夫,言我念此君子,颜色温然如玉。引之者,证玉以比德之事。言贵玉者,以其似君子,故云“君子贵之”也。
○注“碈,石似玉”。
○正义曰:案吕谌《字林》云:“碈,美石。”以其石之美者,故云“似玉”也。
○注“栗,坚貌”。
○正义曰:案《诗大雅》云:“实颖实栗。”栗,是禾之坚熟,故云“栗,坚貌”也。
○注“《乐记》曰:止如槀木”。
○正义曰:引之者,证乐声之止似击枯槀之木,无馀声也。言玉击止之时,其声即绝,与乐相似也。
○注“瑕玉”至“忠也”。
○正义曰:瑕,玉之病也。吕谌《字林》云:“瑕,玉小赤。”而云“病者”,以瑕与疵瘕义同,故云“玉之病也”。云“瑜,其中间美”者,案《字林》云:“瑜,美玉。”是瑕之中间美善者。
○注“孚读”至“信也”。
○正义曰:案《字林》云:“琈,玉别名,玉旁孚也。”此读为“浮”者,取浮见於外,非《字林》“琈”玉之名也。
○注“有德者无所不达,不有须而成也”。
○正义曰:德者,得也。万物皆得,故无所不通达,不更须醋茆物而自成也。以聘享之礼,有圭璋璧琮,璧琮则有束帛加之乃得达,圭璋则不用束帛,故云“特达”。然璧琮亦玉,所以琮则加於他物,圭璋得特达者,但玉既比德,於礼重处则特达,於礼轻处则加物。以玉可重可轻,美其重处言之,故云“特达”。
卷六十三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卷六十三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陆曰:“郑云:‘以其记丧服之制,取其仁、义、礼、智四者也。《别录》属《丧礼》。’”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丧服四制》者,以其记丧服之制,取於仁、义、礼、知也。此於《别录》旧说属《丧服》。”郑云“旧说”,案《别录》无“丧服四制”之文,唯旧说称此丧服之篇属《丧服》。然以上诸篇,每篇言“义”,此不云“丧义”,而云“丧服四制”者,但以上诸篇皆记《仪礼》当篇之义,故每篇言“义”也。此则记者别记丧服之四制,非记《仪礼丧服》之篇,故不云“丧服之义”也。
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礼之言体也,故谓之礼,言本有法则而生也。口毁曰“訾”。
○訾,徐音紫,毁也,一音才斯反。
[疏]“凡礼”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篇总论丧之大体,有四种之制。初明恩制,次明理制,次明节制,次明权制,既明四制。事毕,又明三年丧自古而行之,故引高宗之事。又明斩衰以下,节制之差,结成仁义之事。各随文解之。
○“体天地”者,言礼之大纲之体,体於天地之间所生之物。言所生之物,皆礼以体定之。
○“法四时”者,则下文云“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是也。
○“则阴阳”者,下文云“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是也。
○“顺人情”者,下文云“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是也。
○“故谓之礼”者,以其无物不体,故谓之为礼,故注云“礼之言体”也。
○“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者,言若訾毁,不信礼之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如此之人,是不识知礼之所由生也。言不知礼之有法则也。
夫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吉礼、凶礼异道,谓衣服、容貌及器物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仁、义、礼、知,人道具矣。“取之四时”,谓其数也。“取之人情”,谓其制也。
○知音智,下同。
[疏]“夫礼”至“具矣”。
○正义曰:此一节覆说前文礼“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之事。不覆说“体天地”者,天地包此四时、阴阳、人情,无物不总,故不覆说“体天地”之事。
○“吉凶异道”者,言吉、凶各异其道,及衣服、容貌、器物不同也。“丧有四制,变而从宜”者,言门内主恩,若於门外,则变而行义。尊卑有定,礼制有恒,以节为限。或有事故,不能备礼,则变而行权,是皆“变而从宜”,取人情也。
○“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恩属於仁,理属於义,节属於礼,故云“节者礼也”。
○“权者知也”,量事权宜,非知不可,故云“权者知也”。
○“仁、义、礼、知,人道具矣”者,此总结四制之义。仁属东方,义属西方,礼属南方,知属北方。四时并备,是“人道具矣”。五常五行,四时无“信”者,知中兼之,故北方水为知,又为信,是取法四时,故不并数“信”也。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服莫重斩衰也。
○为,于伪反,下及注同。衰,七回反,注及下同。
[疏]“其恩”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恩制也。以父最深恩,故特举父而言之。其实门内诸亲为之著服,皆是“恩制”也。
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资,犹操也。贵贵,谓为大夫君也。尊尊,谓为天子诸侯也。
○治,直吏反,下同。揜,於检反。断,丁乱反。操,七刀反,皇云“特也”。
[疏]“门内”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门外之治,四制之中义制也。“门内之治恩揜义”者,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揜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若《公羊传》云“有三年之丧,君不呼其门”是也。
○“门外之治义断恩”者,门外,谓朝廷之间。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绝私恩。若《曾子问》“父母之丧,既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也。
○“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则敬君之礼与父同。
○“贵贵”者,贵,谓大夫之臣事大夫为君者也。大夫始入尊境,则是贵也。此臣尽敬此君,故云“贵贵”也。
○“尊尊”者,尊尊,谓天子、诸侯之臣事天子、诸侯为君者也。天子、诸侯同为南面,则是尊也。此臣极敬此君,故曰“尊尊”也。
○“义之大者也”,以义断恩,内外如一,虽复大夫与王侯有异,而其臣敬不殊,故并云“义之大者也”。
○“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言“亦”,谓亦同於父也。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食,食粥也。沐,谓将虞祭时也。补、培,犹治也。鼓素琴,始存乐也。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期音基,下同。苴,七馀反。坟,扶云反。培,步回反,徐扶来反。为,于伪反,下注“为君”同。齐音咨。见,贤遍反。粥,之六反。
[疏]“三日”至“尊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四制之中节制也。
○“苴衰不补”者,言苴麻之衰,虽破不补。
○“坟墓不培”者,培,益也。一成丘陵之后,不培益其土。
○“祥之日鼓素琴”者,大祥之日,得鼓素琴。
○“告民有终也”者,言所以为此上事,告教其民使衰有终极也。
○“以节制者也”,以情实未已,仍以礼节为限制,抑其情也。自此以上,皆节制之事,从此以下,更申明节制。欲尊归其一,故更明无二尊之理。
○“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而恩爱同。恩爱虽同,而服乃有异,以不敢二尊故也。故以“天无二日”,及“家无二尊”之等,明皆归於尊一,以治理之也。“天无二日”至“二尊也”,此总结“无二尊”之理也。
○注“食食粥”至“必崩”。
○正义曰:沐,谓将虞祭时也。《士虞记》曰“沐而不栉”,故知“沐,谓将虞祭时”。虞后有事得沐浴也,故《杂记》云:“非虞附练祥,无沐浴。”云“鼓素琴,始存乐也”。於此祥日而鼓素琴,始存省此乐县,而作乐在既禫之后。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秃者不髽,亻区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五日、七日授杖,谓为君丧也。扶而起,谓天子、诸侯也。杖而起,谓大夫、士也。面垢而已,谓庶民也。髽,妇人也。男子免而妇人髽。髽,或为“免”。
○担,是艳反,又食艳反,又馀堑反。“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一本作“扶而后起”。扶,或作“杖”,非。垢音苟。秃,吐木反。髽,侧瓜反。亻区,纡主反。袒,节旱反。跛,彼我反。免音问,下同。
[疏]“杖者”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权制也。
○“杖者何也?爵也”者,权制之中,所以先明杖者,以下有不应杖而杖,又有应杖而不杖,皆是权宜,故先举正杖於上。言“爵也”者,杖之所设,本为扶病,而以爵者有德,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为爵者而设,故云“爵也”。
○“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者,上云杖者爵也,遂历叙其有爵之人,故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
○“或曰担主”者,解无爵而亦杖,故记者称“或曰担主”。《丧服传》云:“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郑注云“担,假也”,“尊其为主”,“假之以杖”。
○“或曰辅病”者,《丧服传》云:“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谓庶子以下,虽非適子皆杖,为其“辅病”故也。
○“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者,杖既扶病,何妇人童子所以不杖?为其不能病也。妇人,谓未成人之妇人。童子,谓幼少之男子。
○“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谓王侯也。丧具触事,委任百官,不假自言而事得行,故许子病深,虽有扶病之杖亦不能起,故又须人扶乃起也。
○“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谓大夫、士,既无百官、百物,须已言而后丧事乃行,故不许极病,所以“杖而起”,不用扶也。“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者,此谓庶人也。卑无人可使,但身自执事,不可许病,故有杖不得用,但使面有尘垢之容而已也。子於父母,贵贱情同,而病不得一,故为权制。
○“秃者不髽”,髽者,是妇人之大紒,重丧辫麻绕发。秃者无发,故不髽也。女秃不髽,故男子秃亦不髽也。
○“亻区者不袒”,袒者露膊,亻区者可憎,故不露也。
○“跛者不踊”,踊是跳跃。跛人脚蹇,故不跳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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