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1/76)-晋-杜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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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春秋左传正义》第 1/76 部分)

《春秋左传正义》□注晋杜预□疏唐孔颖达
目录
卷一春秋序
卷二隐元年,尽二年
卷三隐三年,尽五年
卷四隐六年,尽十一年
卷五桓元年,尽二年
卷六桓三年,尽六年
卷七桓七年,尽十八年
卷八庄元年,尽十年
卷九庄十一年,尽二十二年
卷十庄二十三年,尽三十二年
卷十一闵元年,尽二年
卷十二僖元年,尽五年
卷十三僖六年,尽十四年
卷十四僖十五年,尽二十一年
卷十五僖二十二年,尽二十四年
卷十六僖二十五年,尽二十八年
卷十七僖二十九年,尽三十二年
卷十八文元年,尽四年
卷十九上文五年,尽十年
卷十九下文十一年,尽十五年
卷二十文十六年,尽十八年
卷二十一宣元年,尽四年
卷二十二宣公五年,尽十一年
卷二十三宣十二年
卷二十四宣十三年至十八年
卷二十五成元年,至二年
卷二十六成三年,尽十年
卷二十七成十一年,尽十五年
卷二十八成十六年,尽十八年
卷二十九襄元年,尽四年
卷三十襄五年,尽九年
卷三十一襄十年,尽十二年
卷三十二襄十三年,尽十五年
卷三十三襄十六年,尽十八年
卷三十四襄十九年,尽二十一年
卷三十五襄二十二年,尽二十四年
卷三十六襄二十五年,尽二十五年
卷三十七襄二十六年,尽二十六年
卷三十八起二十七年,尽二十八年
卷三十九起二十九年,尽二十九年
卷四十襄三十年,尽三十一年
卷四十一起元年,尽元年
卷四十二昭二年,尽四年
卷四十三昭五年,尽六年
卷四十四昭七年,尽八年
卷四十五昭九年,尽十二年
卷四十六昭十三年
卷四十七昭十四年,尽十六年
卷四十八昭十七年,尽十九年
卷四十九昭公二十年
卷五十昭二十一年,尽二十三年
卷五十一昭二十四年,尽二十五年
卷五十二昭二十六年,尽二十八年
卷五十三昭二十九年,尽三十二年
卷五十四定元年,尽四年
卷五十五定五年,尽九年
卷五十六定公十年,尽十五年
卷五十七哀元年,尽五年
卷五十八哀公六年,尽十一年
卷五十九哀十二年,尽十五年
卷六十哀十六年,尽二十七年
卷一春秋序
《春秋左氏传》序
○陆曰:“此元凯所作。既以释经,故依例音之。本或题为‘春秋左传序’者。沈文何以为‘释例序’,今不用。”
[疏]正义曰:此序题目,文多不同,或云:“春秋序”,或云“左氏传序”,或云“春秋经传集解序”,或云“春秋左氏传序”。案晋宋古本及今定本并云“春秋左氏传序”,今依用之。南人多云此本“释例序”,后人移之於此,且有题曰“春秋释例序”,置之《释例》之端。今所不用。晋大尉刘寔与杜同时人也,宋大学博士贺道养去杜亦近,俱为此序作注,题并不言“释例序”,明非“释例序”也。又晋宋古本,序在《集解》之端。徐邈以晋世言五经音训,为此序作音。且此序称“分年相附,随而解之,名曰《经传集解》”,是言为《集解》作序也。“又别集诸例,从而释之,名曰《释例》。异同之说,《释例》详之”。是其据《集解》而指《释例》,安得为“释例序”也?序与叙,音义同。《尔雅释诂》云:“叙,绪也。”然则举其纲要,若茧之抽绪。孔子为《书》作《序》,为《易》作《序卦》,子夏为《诗》作《序》,故杜亦称《序》,序《春秋》名义、经传体例及已为解之意也。此序大略,凡有十一段,明义以“春秋”是此书大名,先解立名之由。自“春秋”至“所记之名也”,明史官记事之书、名曰“春秋”之义。自“周礼有史官”至“其实一也”。明天子诸侯皆有史官、必须记事之义。自“韩宣子適鲁”至“旧典礼经也”。言周史记事、褒贬得失、本有大法之意。自“周德既衰”至“从而明之”,言典礼废缺、善恶无章,故仲尼所以脩此经之意。自“左丘明受经於仲尼”至“所脩之要故也”,言丘明作传,务在解经,而有无传之意。自“身为国史”至“然后为得也”,言经旨之表不应,须传有通经之意。自“其发凡以言例”至“非例也”,言丘明传有三等之体。自“故发传之体有三”至“三叛人名之类是也”,言仲尼脩经有五种之例。自“推此五体”至“人伦之纪备矣”,总言圣贤大趣足以周悉人道,所说经、传理毕,故以此言结之。自“或曰《春秋》以错文见义”至“《释例》详之也”,言已异於先儒,自明作《集解》、《释例》之意。自“或曰《春秋》之作”下尽“亦无取焉”,大明《春秋》之早晚、始隐终麟、先儒错缪之意。贾逵《大史公十二诸侯年表序》云:“鲁君子左丘明作传。”据刘向《别录》云:“左丘明授曾申,申授吴起,起授其子期,期授楚人铎椒。铎椒作《抄撮》八卷,授虞卿;虞卿作《抄撮》九卷,授荀卿;荀卿授张苍。”此经既遭焚书而亦废灭。及鲁共王坏孔子旧宅,於壁中得古文逸《礼》有三十九篇,《书》十六篇。天汉之后,孔安国献之,遭巫蛊仓卒之难,未及施行。及《春秋左氏》丘明所修,皆古文旧书,多者二十馀通,藏於秘府,伏而未发。汉武帝时,河间献《左氏》及古文《周官》。光武之世,议立《左氏》学,公羊之徒上书讼《公羊》抵《左氏》,《左氏》之学不立。成帝时,刘歆校秘书,见府中古文《春秋左氏传》,歆大好之。时丞相尹咸以能治《左氏》,与歆共校传。歆略从咸及丞相翟方进受,质问大义。初《左氏传》多古字古言,学者传训诂而已。及歆治《左氏》,引传文以释经,转相发明,由是章句义理备焉。歆以为左丘明好恶与圣人同,亲见夫子,而公羊、穀梁在七十二弟子后,传闻之与亲见,其详略不同。歆数以问向,向不能非也。及歆亲近,欲建立《左氏春秋》及《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列於学官。哀帝令歆与五经博士讲论其义,诸儒博士或不肯置对,歆因移书於大常博士,责让之。和帝元兴十一年,郑兴父子及歆创通大义奏上,《左氏》始得立学,遂行於世。至章帝时,贾逵上《春秋大义》四十条,以抵《公羊》、《穀梁》,帝赐布五百匹。又与《左氏》作《长义》。至郑康成,箴《左氏膏肓》,发《公羊墨守》,起《穀梁废疾》。自此以后,二传遂微,《左氏》学显矣。
“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
[疏]“春秋”至“名也”。
○人臣奉主,品目不同。掌事曰司,掌书曰史。史官记事,为书立名,以“春秋”二字为记事之书名也。
○正义曰:从此以下至“所记之名也”,明史官记事之书名曰“春秋”之意。“春秋”之名,经无所见,唯传记有之。昭二年,韩起聘鲁,称“见《鲁春秋》”。《外传晋语》司马侯对晋悼公云“羊舌肸习於《春秋》”,《楚语》申叔时论傅太子之法云“教之以《春秋》”。《礼坊记》云:“《鲁春秋》记晋丧曰‘其君之子奚齐’。”又《经解》曰:“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凡此诸文所说,皆在孔子之前,则知未修之时旧有“春秋”之目。其名起远,亦难得而详。《礼记内则》称五帝有史官,既有史官,必应记事,但未必名为“春秋”耳。据周世法则,每国有史记,当同名“春秋”,独言“鲁史记”者,仲尼脩鲁史所记,以为《春秋》,止解仲尼所修《春秋》,故指言鲁史,言脩鲁史《春秋》以为褒贬之法也。
记事者,以事系日。
○系,工帝反。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所以纪远近、别同异也。
○别,彼列反。
[疏]“记事”至“异也”。既辨“春秋”之名,又言记事之法。系者,以下缀上、以末连本之辞。言於此日而有此事,故以事系日;月统日,故以日系月;时统月,故以月系时;年统时,故以时系年:所以纪理年月远近,分别事之同异也。若“隐三年,春,王二月,已巳,日有食之”、“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之类,是事之所系年时月日四者皆具文也。史之所记,皆应具文,而《春秋》之经文多不具,或时而不月,月而不日,亦有日不系月、月而无时者。史之所记,日必系月,月必系时,《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间,有日无月者十四,有月无时者二,或史文先阙而仲尼不改,或仲尼备文而后人脱误。四时必具,乃得成年,桓十七年五月,无夏;昭十年十二月,无冬:二者皆有月而无时。既得其月,时则可知,仲尼不应故阙其时,独书其月,当是仲尼之后写者脱漏。其日不系於月,或是史先阙文,若僖二十八年冬下无月,而有壬申、丁丑,计一时之间再有此日,虽欲改正,何以可知?仲尼无以复知,当是本文自阙,不得不因其阙文,使有日而无月。如此之类,盖是史文先阙,未必后人脱误。其时而不月、月而不日者,史官立文,亦互自有详略,何则?案经朝聘、侵伐、执杀大夫、土功之属,或时或月未有书日者;其要盟、战败、崩薨、卒葬之属,虽不尽书日,而书日者多,是其本有详略也。计记事之初日月应备,但国史总集其事,书之於策,简其精粗,合其同异,量事而制法,率意以约文,史非一人,辞无定式,故日月参差,不可齐等。及仲尼脩故,因鲁史成文,史有详略,日有具否,不得不即因而用之。案经传书日者,凡六百八十一事:自文公以上,书日者二百四十九;宣公以下亦俱六公,书日者四百三十二。计年数略同,而日数向倍,此则久远遗落,不与近同;且他国之告有详有略,若告不以日,鲁史无由得其日而书之,如是,则当时之史亦不能使日月皆具。当时已自不具,仲尼从后脩之,旧典参差,日月不等,仲尼安能尽得知其日月皆使齐同?去其日月,则或害事之先后;备其日月,则古史有所不载,自然须旧有日者因而详之,旧无日者因而略之,亦既自有详略,不可以为褒贬,故《春秋》诸事皆不以日月为例。其以日月为义例者,唯卿卒、日食二事而已。故隐元年,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师卒”。传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丘明发传,唯此二条。明二条以外,皆无义例。既不以日为例,独於此二条见义者,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病则亲问,敛则亲与。卿佐之丧,公不与小敛,则知君之恩薄。但是事之小失,不足以贬人君。君自不临臣丧,亦非死者之罪,意欲垂戒於后,无辞可以寄文;而人臣轻贱,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见义也。日食者,天之变。甲乙者,历之纪。朔是日月之会,其食必在朔日,是故史书日食必记月朔。朔有甲乙,乃可推求,故日有食之,须书朔日。日与不日,唯此而已。月与不月,传本无义。《公羊》、《穀梁》之书,道听涂说之学,或日或月,妄生褒贬。先儒溺於二传,横为《左氏》造日月褒贬之例,故杜於大夫卒例备详说之。仲尼刊定日无褒贬,而此序言史官记事必系日月时年者,自言记事之体须有所系,不言系之具否皆有义例也。《春秋感精符》曰:“日者,阳之精,耀魄光明,所以察下也。”《淮南子》曰:“积阳之热气生火,火气之精者为日。”刘熙《释名》曰:“日,实也,光明盛实。”是说日之义也。日之在天,随天转运,出则为昼,入则为夜,故每一出谓之一日。日之先后,无所分别,故圣人作甲乙以纪之。《世本》云:“容成造历,大桡作甲子。”宋忠注云:“皆黄帝史官也。”《感精符》曰:“月者,阴之精,地之理也”。《淮南子》曰:“积阴之寒气久者为水,水气之精者为月。”刘熙《释名》曰:“月,阙也,满而阙也。”是说月之义也。月之行天,其疾於日十三倍有馀,积二十九日过半而行及日与月相会。张衡《灵宪》曰:“日譬火,月譬水,火外光,水含景,故月光生於日之所照,魄生於日之所蔽。当日则光盈,就日则明尽。”然则以明一尽谓之一月,所以总纪诸月也。三月乃为一时,四时乃为一年,故递相统摄,纪理庶事。“纪远近”者,前年远於后年,后月近於前月,异其年月,则远近明也。“别同异”者,共在月下,则同月之事;各系其月,则异月之事:观其月则异同别矣。若然,言正月二月则知是春,四月五月则知是夏,不须以月系时,足明远近同异。必须以月系时者,但以日月时年各有统属,史官记事,唯须顺叙,时既管月,不得不以月系时。案经未有重书月者,日则有之。桓十二年,冬,十有一月,“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丙戌,卫侯晋卒”。一日再书者,史本异文,仲尼从而不改,故杜云:“重书丙戌,非义例,因史成文也。”
故史之所记,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时,故错举以为所记之名也。
○错,七各反,下皆同。
[疏]“故史”至“名也”。
○将解名曰“春秋”之意,先说记事主记当时之事。事有先后,须显有事之年。表,显也。首,始也。事系日下,年是事端,故史之所记必先显其年,以为事之初始也。年有四时,不可遍举四字以为书号,故交错互举,取“春秋”二字,以为所记之名也。春先於夏,秋先於冬,举先可以及后,言春足以兼夏,言秋足以见冬,故举二字以包四时也。“春秋”二字是此书之总名,虽举“春秋”二字,其实包冬夏四时之义。四时之内,一切万物生植孕育尽在其中。《春秋》之书,无物不包,无事不记,与四时义同,故谓此书为《春秋》。《孝经》云:“《春秋》祭祀,以时思之。”《诗鲁颂》云:“春秋匪解,享祀不忒。”郑笺云:“春秋,犹言四时也”。是举春秋足包四时之义。年、岁、载、祀,异代殊名,而其实一也。《尔雅释天》云:“载,岁也。夏曰岁,商曰祀,周曰年,唐虞曰载。”李巡曰:“夏岁,商祀,周年,唐虞载,各自纪事,尧舜三代示不相袭也”。孙炎曰:“载,始也,取物终更始也。岁,取岁星行一次也。祀,取四时祭祀一讫也。年,取年穀一熟也。”是其名别而实同也。此四者,虽代有所尚,而名兴自远,非夏代始有岁名,周时始有年称。何则?《尧典》云“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禹贡》“作十有三载,乃同”。是於唐虞之世,巳有年岁之言。记事者,则各从所尚,常语者,则通以为言,故虞亦称年,周亦称岁。周诗《唐风》称“百岁之后”,是周之称岁也。四时之名,春夏秋冬,皆以时物为之号也。《礼记乡饮酒义》曰:“春之为言蠢也,夏之为言假也,秋之为言揪也。冬之为言中也。中者藏也。”《汉书律历志》云:“春,蠢也,物蠢生也。夏,假也,物假太也。秋,即由反也,物敛也。冬,终也,物终藏之也。”是解四时异名之义也。史之记事,一月无事不空举月,一时无事必空举时者,盖以四时不具,不成为岁,故时虽无事,必虚录首月,其或不录,皆是史之阙文。隐六年空书“秋,七月”,注云:“虽无事而书首月,具四时以成岁。”桓四年不书秋冬,注云:“国史之记,必书年以集此公之事,书首时以成此年之岁,故《春秋》有空时而无事者。今不书秋冬首月,史阙文。”是其说也。然一时无事则书首月,庄二十二年书“夏,五月”者,杜虽於彼无注,《释例》以为阙谬。“春秋”之名,错举而已,后代儒者,妄为华叶。贾逵云“取法阴阳之中。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秋为阴中,万物以成。欲使人君动作不失中也”。贺道养云“春贵阳之始,秋取阴之初”。计“春秋”之名,理包三统,据周以建子为正言之,则春非阳中,秋非阴中;据夏以建寅为正言之,则春非阳始,秋非阴初,乃是窍混沌而画蛇足,必将夭性命而失卮酒。
《周礼》有史官,掌邦国四方之事,达四方之志。诸侯亦各有国史。
[疏]“周礼”至“国史”。
○既解名曰“春秋”之意,又显记事之人。春官宗伯之属有“大史下大夫二人”、“小史中士八人”、“内史中大夫一人”、“外史上士四人”、“御史中士八人”。虽复各有所职,俱是掌书之官。
○正义曰:《周礼春官小史职》曰:“掌邦国之志。”《内史职》曰:“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外史职》曰:“掌四方之志,掌达书名于四方。”今杜氏序云“掌邦国四方之事”者,“掌邦国”取《小史职》文,“四方之事”取《内史职》文,杜总括两史,共成此语。诸侯官属虽难备知,要传记每说诸侯之史,知诸侯亦各有国史也。《周礼》言“邦国”者,乃谓畿外诸侯之国也。国在四表,故言“四方”。云“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者,谓四方有书来告,内史读以白王也。告王之后,则小史主掌之,故云“掌邦国之志”。内史虽云读四方之事书,其实国内史策,皆内史所掌,故其职掌八柄及策命之事也。然则内史、小史,既主国内,又主四方来告之事,故僖二十三年杜注云“国史承告而书”是也。杜此序又云“达四方之志”,取《外史职》文。案《外史职》云“掌四方之志,掌达书名四方”,今移“达”字於“四方之志”上,如杜之意,外史达此国内之志,以告四方,故僖二十三年杜注云“同盟然后告名,赴者之礼”是也。然则“掌邦国四方之事”者,据此承受他国之赴也;“达四方之志”者,据已国有事赴告他国也。《春秋》既有内外二种,故杜翦撮天子之史,取外史、内史两文。《周礼》诸史虽皆掌书,仍不知所记《春秋》定是何史。盖天子则内史主之,外史佐之,诸侯盖亦不异。但春秋之时不能依礼,诸侯史官多有废阙,或不置内史,其策命之事,多是大史,则大史主之,小史佐之。刘炫以为《尚书》周公封康叔,戒之《酒诰》,其经曰“大史友,内史友”。如彼言之,似诸侯有大史、内史矣。但遍检记传,诸侯无内史之文。何则?《周礼内史职》曰“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僖二十八年传说襄王使“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是天子命臣,内史掌之。襄三十年传称郑“使大史命伯石为卿”,是诸侯命臣,大史掌之。诸侯大史当天子内史之职,以诸侯兼官无内史故也。郑公孙黑强与薰隧之盟,使大史书其名,齐大史书崔杼弑其君,晋大史书赵盾弑其君,是知诸侯大史主记事也。南史闻大史尽死,执简以往,明南史是佐大史者,当是小史也。若然,襄二十三年传称“季孙召外史掌恶臣”,言外史,则似有内史矣。必言诸侯无内史者,闵二年传称史华龙滑与礼孔曰“我,大史也”,文十八年传称鲁有“大史克”,哀十四年传称齐有“大史子馀”,诸国皆言大史,安得有内史也?季孙召外史者,盖史官身居在外,季孙从内召之,故曰外史,犹史居在南,谓之南史耳。南史、外史,非官名也。《艺文志》云:“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戒。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礼记玉藻》云:“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虽左右所记二文相反,要此二者皆言左史右史。《周礼》无左右之名,得称左右者,直是时君之意,处之左右,则史掌之事因为立名,故传有“左史倚相”。掌记左事,谓之左史,左右非史官之名也。左是阳道,阳气施生,故令之记动。右是阴道,阴气安静,故使之记言。《艺文志》称“左史记言,右史记动”,误耳。上言“鲁史记”,则诸侯各有史可知,又言诸侯各有国史者,方说诸侯各有《春秋》,重详其文也。
大事书之於策,
○策,本又作“册”,亦作“筴”,同,初革反。小事简牍而已。
○牍,徒木反。
[疏]“大事”至“而已”。
○既言尊卑皆有史官,又论所记简策之异。《释器》云“简谓之毕”,郭璞云“今简札也”。许慎《说文》曰:“简,牒也。牍,书版也。”蔡邕《独断》曰:“策者,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郑玄注《中庸》亦云“策,简也”。由此言之,则简、札、牒、毕,同物而异名。单执一札谓之为简,连编诸简乃名为策,故於文“策”或作“册”,象其编简之形。以其编简为策,故言策者简也。郑玄注《论语序》以《钩命决》云“《春秋》二尺四寸书之,《孝经》一尺二寸书之”,故知六经之策皆称长二尺四寸。蔡邕言二尺者,谓汉世天子策书所用,故与六经异也。简之所容,一行字耳。牍乃方版,版广於简,可以并容数行。凡为书,字有多有少,一行可尽者,书之於简;数行乃尽者,书之於方;方所不容者,乃书於策。《聘礼记》曰:“若有故则加书将命,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郑玄云:“名,书文也,今谓之字。策,简也。方,版也。”是其字少则书简,字多则书策。此言大事小事,乃谓事有大小,非言字有多少也。大事者,谓君举告庙及邻国赴告,经之所书皆是也。小事者,谓物不为灾及言语文辞,传之所载皆是也。大事后虽在策,其初亦记於简。何则?弑君大事,南史欲书崔杼,执简而往,董狐既书赵盾,以示於朝,是执简而示之,非举策以示之,明大事皆先书於简,后乃定之於策也。其有小事,文辞或多,如吕相绝秦,声子说楚,字过数百,非一牍一简所能容者,则於众简牍以次存录也。杜所以知其然者,以隐十一年传例云“灭不告败,胜不告克,不书于策”。明是大事来告,载之策书也。策书不载,丘明得之,明是小事传闻,记於简牍也。以此知仲尼脩经皆约策书成文,丘明作传皆博采简牍众记。故隐十一年注云“承其告辞,史乃书之于策。若所传闻行言非将君命,则记在简牍而已,不得记於典策。此盖周礼之旧制”也。又庄二十六年经皆无传,传不解经,注云“此年经、传各自言其事者,或策书虽存,而简牍散落,不究其本末,故传不复申解”。是言经据策书,传冯简牍,经之所言其事大,传之所言其事小,故知小事在简,大事在策也。
《孟子》曰:楚谓之《梼杌》,晋谓之《乘》,而鲁谓之《春秋》,其实一也。
○《孟子》,书名。姓孟,名轲,字子舆,鄹邑人。与齐宣王同时人。著此书。梼,徒刀反。杌,五忽反。梼杌,四凶之一。杜云“顽凶无俦匹之貌”。乘,绳证反,车乘也。一云兵乘。
[疏]“孟子曰”至“一也”。
○既言简、策之异,又说诸国别名。孟子,姓孟,名轲,字子舆,邹邑人也。当六国之时,师事孔子之孙子思,脩儒术之道,著书七篇。其第四《离娄》篇云:“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谓之‘乘’,楚谓之“梼杌”,鲁谓之‘春秋’,一也。”其言与此小异,是杜足“其实”二字,使成文也。彼赵岐注云:“‘乘’者,兴於田赋乘马之事,因以为名。‘梼杌’者,嚚凶之类,兴於记恶之戒,因以为名。‘春秋’,以二始举四时,记万事之名。”是三者立名虽异,记事则同,故云“其实一也”。序发首云“‘春秋’者,鲁史记之名也”,故引此以为证。且明诸侯之国各有史记,故鲁有《春秋》,仲尼得因而脩之也。案《外传》:申叔时、司马侯乃是晋、楚之人,其言皆云“春秋”,不言“乘”与“梼杌”。然则“春秋”是其大名,晋、楚私立别号,鲁无别号,故守其本名。贾逵云“周礼尽在鲁矣,史法最备,故史记与周礼同名”。然则晋、楚岂当自知不备,故别立恶名?
韩宣子適鲁,
○宣子,名起,晋大夫。適鲁,在昭二年。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
○尽,津忍反,后放此。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
○王,于况反,又如字。
[疏]“韩宣”至“以王”。
○既言诸国有书,欲明鲁最兼备,故云此。
○正义曰:此昭二年传文也。宣子,晋卿,名起,食邑於韩,因以为氏。谥曰宣子者,有德之称。为昭公新立,身新为政,故来聘鲁,因观书於大史氏,见此书而发言。杜注彼以为《易象》即今《周易》上下经之《象》辞也,《鲁春秋》谓鲁史记之策书也。《春秋》遵周公之典以序事,故曰“周礼尽在鲁矣”。《易象》、《春秋》是文王、周公之所制,故见《春秋》知周公之德,见《易象》知周之所以王也。文王能制此典,即是身有圣德,圣不空生,必王天下。周室之王,文王之功,故观其书,知周之所以得王天下之由也。文王身处王位,故以王言之。周公不王,故以德属之。人异,故文异。传言观书大史,则所观非一,而独言《易象》、《鲁春秋》者,韩子主美文王、周公,故特言之。《易象》,鲁无增改,故不言“鲁易象”。《春秋》虽是周法所记,乃是鲁事,故言“鲁春秋”也。《春秋》、《易象》,晋应有之,韩子至鲁方乃发叹者,味其义,善其人,以其旧所未悟,故云今始知,示其叹美之深,非是素不见也。《易下系辞》云《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当文王与纣之事。则谓《易象》,爻彖之辞也。郑玄案据此文,以为《易》是文王所作。郑众、贾逵、虞翻、陆绩之徒,以《易》有“箕子之明夷”、“东邻杀牛”,皆以为《易》之爻辞周公所作。杜虽无明解,似同郑说。
韩子所见,盖周之旧典礼经也。
[疏]“韩子”至“经也”。
○序言史官所书,旧有成法,故引韩子之事,以此言结之。韩子所见《鲁春秋》者,盖是周之旧日正典、礼之大经也。韩子之言,并叹《易象》,此之所见,唯谓《春秋》者,指说《春秋》,不须《易象》故也。知是旧典礼经者,传於隐七年“书名”例云“谓之礼经”,十一年“不告”例云“不书于策”,明书於策必有常礼。未脩之前,旧有此法。韩子所见而说之,即是周之旧典,以无正文,故言“盖”为疑辞也。制礼作乐,周公所为,明策书礼经亦周公所制,故下句每云周公,正谓五十发凡是周公旧制也。必知史官所记,有周公旧制者,以圣人所为,动皆有法,以能立官纪事,岂得全无宪章?定四年传称备物典策以赐伯禽,典策则史官记事之法也。若其所记无法,何足以赐诸侯?诸侯得之,何足以为光荣而子鱼称为美谈也?且仲尼脩此《春秋》以为一经,若周公无法,史官妄说,仲尼何所可冯,斯文何足为典,得与诸《书》、《礼》、《乐》、《诗》、《易》并称经哉?以此知周公旧有定制,韩子所见是也。
周德既衰,官失其守。上之人不能使《春秋》昭明,赴告策书,
○告,古毒反,一音古报反。崩薨曰赴,祸福曰告。诸所记注,
○注,张住反,字或作“註”。多违旧章。
[疏]“周德”至“旧章”。
○正义曰:此明仲尼脩《春秋》之由,先论史策失宜之意。计周公之垂法典策具存,岂假仲尼更加笔削?但为官失其守,褒贬失中,赴告策书,多违旧典,是故仲尼脩成此法,垂示后昆。襄三十一年传称卿大夫“能守其官职”,昭二十年传曰“守道不如守官”,是言人臣为官,各有所守。周德既衰,邦国无法,群小在位,故官人失其所守也。虽广言众官失职,要其本意是言史官失其所掌也。昭三十一年传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婉而辨。上之人能使《春秋》昭明。”注云:“上之人谓在位者也。”彼谓贤德之人在天子诸侯之位,能使《春秋》褒贬劝戒昭明。周德既衰,主掌之官已失其守,在上之人又非贤圣,故不能使《春秋》褒贬劝戒昭明。致令赴告记注多违旧章也。文十四年传曰“崩薨不赴,祸福不告”,然则邻国相命,凶事谓之赴,他事谓之告,对文则别,散文则通。昭七年传“卫齐恶告丧于周”,则是凶亦称告也。赴告之中违旧章者,若隐三年,平王以壬戌崩,赴以庚戌;桓五年,陈侯鲍卒,再赴以甲戌己丑;及不同盟者而赴以名,同盟而赴不以名之类是也。策书记注多违旧章者,仲尼既巳脩改,不可复知。正以仲尼脩之,故知其多违也。
仲尼因鲁史策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遵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
[疏]“仲尼”至“之法”。
○此明仲尼所因并制作之意。所脩之经,以鲁为主,是因鲁史策书成定之旧文也。“考”谓校勘,“志”谓记识。考其真伪,真者因之,伪者改之。志其典礼,合典法者褒之,违礼度者贬之。上以遵周公之遗制,使旧典更兴;下以明将来之法,令后世有则,以此故脩《春秋》也。前代后代,事终一揆,所赏所罚,理必相符。仲尼定《春秋》之文,制治国之法,文之所褒,是可赏之徒;文之所贬,是可罚之类。后代人主,诚能观《春秋》之文,揆当代之事,辟所恶而行所善,顺褒贬而施赏罚,则法必明,而国必治,故云“下以明将来之法”也。不教当时而为将来制法者,孔子之时,道不见用,既知被屈,冀范将来。将来之与今时,其法亦何以异,但为时不见用,故指之将来,其实亦以教当代也。
其教之所存,文之所害,则刊而正之,
○刊,苦干反,削也。以示劝戒。
[疏]“其教”至“劝戒”。
○此说仲尼改旧史之意。教之所存,谓名教善恶,义存於此事。若文无褒贬,无以惩劝,则是文之害教。若僖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传云:“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杜以晋文之意本欲尊周,将率诸侯共朝天子,自嫌彊大,不敢至周,喻王出狩,得尽臣礼。寻其踪绪,心是迹非。又昭十九年,“许世子止弑其君买”,传云:“许悼公疟。五月,戊辰,饮大子止之药,卒。书曰:‘弑其君。’君子曰:‘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许止进药,不由於医,其父饮之,因兹而卒。名教善恶须存於此者也。不罪许止,不没晋文,无以息篡逆之端,劝事君之礼,故隐其召王之名,显称弑君之恶。如此之例,皆是文之害教,则刊削本策,改而正之,以示后人,使闻善而知劝,见恶而自戒。诸仲尼所改新意,皆是刊而正之也。
其馀则皆即用旧史,史有文质,辞有详略,不必改也。
[疏]“其馀”至“改也”。
○此说仲尼不改旧史之意,“其馀”,谓新意之外皆即用旧史也。始隐终麟,二百馀载,史官迁代,其数甚多,人心不同,属辞必异,自然史官有文有质,致使其辞有详有略,既无所害,故不必改也。“史有文质”,谓居官之人。“辞有详略”,谓书策之文。史文则辞华,史质则辞直,华则多详,直则多略,故《春秋》之文详略不等也。螟螽蜚蜮,皆害物之蟲,蜚蜮言有,螟螽不言有;诸侯反国,或言自某归,或言归自某;晋伐鲜虞,吴入郢,直举国名,不言将帅;及郊与川郊皆无所发;诸侯出奔,或名,或不名,明是立文乖异,是其史旧有详略,义例不存於此,故不必皆改也。
故传曰:“其善志。”又曰:“非圣人孰能脩之?”
[疏]“故传”至“脩之”。
○上传,昭三十一年,言《春秋》之书其是善志记也。下传,成十四年,言若非圣人,谁能脩《春秋》,使成五例也。下传既非同年,而云“又”者,言又重上事之辞,止又其传,非又其年也。
盖周公之志,仲尼从而明之。
[疏]“盖周”至“明之”。
○既以“盖”为疑辞,而知事必然者,案传,君子论《春秋》之美而云“善志”。《春秋》既是旧名,明称旧记为善,故知上传之言盖,言周公之志也。脩者,治旧之名。传善圣人而言脩旧,明脩前圣之道,故知下传之言盖,仲尼之明周公也。上已言“盖周之旧典礼经”,此复重云“盖周公之志”者,上明《春秋》记事之法旧史之遵周公也,此明仲尼因旧史之文还脩周公之法,故重言盖。叙此以上论经,以下论传。
左丘明受经於仲尼,以为经者不刊之书也,故传或先经以始事,
○先,悉荐反。或后经以终义,
○后,户豆反。或依经以辩理,或错经以合异,随义而发。
[疏]“左丘”至“而发”。正义曰:丘明为经作传,故言受经於仲尼,未必面亲授受使之作传也。此说作传解经而传文不同之意丘明以为经者,圣人之所制是不可刊削之书也。非传所能乱之。假使传有先后,不畏经因错乱,故传或先经为文以始后经之事,或后经为文以终前经之义,或依经之言以辨此经之理,或错经为文以合此经之异,皆随义所在而为之发。传期於释尽经意而已,是故立文不同也。大史公《十二诸侯年表序》云:自孔子论史记,次《春秋》,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鲁君子左丘明惧弟子各有妄其意,失其真,故具论其语,成《左氏春秋》。沈氏云:《严氏春秋》引《观周篇》云:“孔子将脩《春秋》,与左丘明乘如周,观书於周史,归而脩《春秋》之经,丘明为之传,共为表里。”《艺文志》云:“左丘明,鲁史也。”是言丘明为传,以其姓左,故号为《左氏传》也。先经者,若隐公不书即位,先发仲子归于我;卫州吁弑其君完,先发庄公娶于齐。如此之类,是先经以始事也。后经者,昭二十二年,王室乱,定八年,乃言刘子伐盂以定王室;哀二年,晋纳蒯聩于戚,哀十五年,乃言蒯聩自戚入卫。如此之类,是后经以终义也。依经者,经有其事,传辩其由。隐公不书即位,而求好於邾,故为蔑之盟。案其经文,明其归趣,如此之类,是依经以辩理也。错经者,若地有两名,经传互举,及经“侵”传“伐”,经“伐”传“侵”,於文虽异,於理则合。如此之类,是错经以合异也。传文虽多,不出四体,故以此四句明之也。
其例之所重,
○重,直用反,又直龙反。旧史遗文,略不尽举,非圣人所脩之要故也。
[疏]“其例”至“故也”。
○此说有经无传之意。例之所重者,若桓元年,“秋,大水”,传云“凡平原出水为大水”。庄七年,“秋,大水”。此则例之所重,皆是旧史遗馀策书之文。丘明略之,不复发传,非圣人所脩之要故也。言遗者,旧史已没,策书遗留,故曰遗文。
身为国史,躬览载籍,必广记而备言之。其文缓,其旨远,将令学者原始要终,
○令,力呈反,下“令学者”同。要,於遥反。寻其枝叶,究其所穷。
○究,久又反。
[疏]“身为”至“所穷”。
○此说无经有传之意。
○正义曰:《说文》云“籍,簿书也”。张衡《东京赋》曰“多识前世之载”,载亦书也。躬览载籍,所见者博,以义有所取,必广记而备言之。非直解经,故其文缓。遥明圣意,故其旨远。将令学者本原其事之始,要截其事之终,寻其枝叶,尽其根本,则圣人之趣虽远,其赜可得而见。是故经无其事,而传亦言之,为此也。原始要终及其旨,远并《易下系辞》文也。寻其枝叶,以树木喻也。究亦穷也,言穷尽其所穷之处也。
优而柔之,使自求之;餍而饫之,
○餍,於艳反。饫,於预反。使自趋之。
○趋,七住反,又七俱反。若江海之浸,
○浸,子鸩反。膏泽之润,
○膏,古刀反。涣然冰释,
○涣,呼乱反。怡然理顺。
○怡,以之反。然后为得也。
[疏]“优而柔之”至“然后为得也”。
○此又申说无经之传有利益之意。“优而柔之,使自求之”,《大戴礼子张问入官》学之篇有此文也。其“餍而饫之”,则未知所出。优、柔,俱训为安,宽舒之意也。餍、饫,俱训为饱,饶裕之意也。谓丘明富博其文,优游学者之心,使自求索其高意精华;其大义饱足学者之好,使自奔趋其深致;言其广记备言,欲令使乐玩不倦也。江海以水深之故,所浸者远;膏泽以雨多之故,所润者博。以喻传之广记备言,亦欲浸润经文,使义理通洽。如是而求之,然后涣然解散,如春冰之释,怡然心说,而众理皆顺,然后为得其所也。江海,水之大者,故举以为喻。脂之泽者为膏,言雨之为润若脂膏然,故称膏泽也。
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脩之,以成一经之通体。
[疏]“其发”至“通体”。
○正义曰:自此至“非例也”,辩说传之三体。此一段说旧发例也,言发凡五十皆是周公旧法。先儒之说《春秋》者多矣,皆云丘明以意作传,说仲尼之经,凡与不凡无新旧之例。杜所以知发凡言例是周公垂、法史书旧章者,以诸所发凡皆是国之大典,非独经文之例。隐七年,始发凡例,特云“谓之礼经”;十一年,又云“不书于策”。建此二句於诸例之端,明书於策者,皆是经国之常制,非仲尼始造策书自制此礼也。何则?“夫灾,无牲”,“卒哭”,“作主”,“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夫人不薨于寝,则不致”,岂是仲尼加造此言也?公行告庙,侯伯分灾,二“凡”之末,皆云“礼也”,岂是丘明自制礼乎?又公女嫁之送人尊卑,哭诸侯之亲疏等级,王丧之称“小童”,分至之书“云物”,皆经无其事,传亦发凡。若丘明以意作传,主说仲尼之经,此既无经,何须发传?以是故知发凡言例,皆是周公垂法、史书旧章,仲尼从而脩之,以成一经之通体也。国之有史,在於前代,非独周公立法,史始有章。而指言周公垂法者,以三代异物,节文不同,周公必因其常文而作,以正其变者,非是尽变其常也。但以一世大典,周公所定,故《春秋》之义,史必主於常法,而以周公正之。然凡是周公之礼经,今案《周礼》竟无凡例,为当礼外别自有凡,为当凡在礼内。今者所据,礼内有凡。知者,案《周礼大宰职》於“八法”之内有“官成”、“官法”,郑众注云“官成者,谓官府之有成事品式。官法者,谓职所主之法度”。然则此凡者是史官之策书成事法式也。《释例终篇》云:“称凡者五十,其别四十有九”,盖以母、弟二凡,其义不异故也。计周公垂典,应每事设法,而据经有例,於传无凡多矣,《释例》四十部,无凡者十五。然则周公之立凡例,非徒五十而已。盖作传之时已有遗落,丘明采而不得故也。且凡虽旧例,亦非全语,丘明采合而用之耳。《终篇》云诸凡虽是周公之旧典,丘明撮其体义,约以为言,非纯写故典之文也。盖据古文覆逆而见之,此丘明会意之微致,是其说也。然丘明撮凡为言,体例不一,於一凡之内,事义不同,亦有因经所有,连释经之所无,如“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是也。亦有略其经之所无,直释经之所有,如“凡祀,启蛰而郊,龙见而雩”,不言礿祀,以经无故也,如此之类是也。所以然者,盖以旧凡语少,经虽无事,则亦连文引之,所以兼引“王曰小童”。若旧凡语多,经无者则略之,经有者则载之,所以略其礿祀独举郊雩。故庄十一年“王师败绩于某”,杜注云“事列於经,则不得不因申其义”。是旧凡多者,唯举经文也。发凡之体,凡有二条:一是特为策书;一是兼载国事。特为策书者,凡告以名则书之类是也。兼载国事者,凡嫁女于敌国之类是也。虽为国事,但他书有者,亦不在凡例,如天子七月而葬,既於礼文备有,故丘明作传不在凡例也。此诸凡者自是天下大例,其言非独为鲁故。哭诸侯之条,既发凡例,乃云故鲁为诸姬,明知正凡所言,非止鲁事。且送女例云“於天子,则诸卿皆行”,鲁无嫁女於天子之理。祭祀例云“启蛰而郊”,自非鲁国不得有郊天之事,明是采合故典、裁约为文也。
其微显阐幽,裁成义类者,
○阐,昌善反,明也。皆据旧例而发义,指行事以正褒贬。
○褒,保刀反。贬,彼检反,《字林》方犯反。
[疏]“其微”至“褒贬”。
○此下尽“曲而畅之”,说新意也。“微显阐幽”,《易下系辞》文也。微谓纤隐,阐谓著明。旧说云“下云‘经无义例’,此释经有义例”。谓孔子脩经,微其显事,阐其幽理,裁节经之上下,以成义之般类。其善事显者,若秦穆悔过,贬四国大夫,以例称“人”,观文与常文无异。恶事显者,若诸侯城缘陵,叔孙豹违命,城缘陵依例称诸侯,与无罪文同,叔孙豹去氏,与未赐族者文同,皆是微其显事。阐幽者,谓阐其幽理,使之宣著。若晋赵盾、郑归生、楚比陈乞及许大子止,皆非亲弑其君,是其罪幽隐,孔子脩经加“弑”,使罪状宣露,是阐幽也。诸《春秋》褒贬之例并是也。盖以为皆据旧例而发义。以下论丘明之传微显阐幽乃是经事,故贺沈诸儒皆悉同此。刘炫以微显阐幽皆说作传之意。经文显者,作传本其纤微;经文幽者,作传阐使明著。显者,若“天王狩于河阳”,观经文,足知王是天子,狩是出猎,但不知天子何故出畿外狩耳,故传发“晋侯召王”,是其微显也。幽者,若“郑伯克段于鄢”,观经不知段是何人,何故称克,故传发“武姜爱段”,是阐其幽也。丘明作传,其有微经之显、阐经之幽,以裁制成其义理比类者,皆据旧典凡例而起发经义,指其人行事是非,以正经之褒贬,例称“得隽曰克”,传言“如二君,故曰克”,是其据旧例发义也;晋侯召王使狩,郑伯不教其弟,仲尼没其召王,显称郑伯,丘明正述其事,先解经文,是指其行事以正褒贬也。此二事尤明者耳,其馀皆是新意也。此序主论作传,而贺沈诸儒皆以为经解之,是不识文势而谬失杜旨。
诸称“书”、“不书”、“先书”、“故书”、“不言”、“不称”、“书曰”之类,皆所以起新旧,发大义,谓之变例。
[疏]“诸称”至“变例”。
○上既言据旧例而发义,故更指发义之条,诸传之所称“书”“不书”“先书”“故书”“不言”“不称”及“书曰”七者之类,皆所以起新旧之例,令人知发凡是旧,七者是新,发明经之大义,谓之变例。以“凡”是正例,故谓此为变例,犹《诗》之有变风变雅也。自杜以前,不知有新旧之异,今言“谓之变例”,是杜自明之以晓人也。称“书”者,若文二年“书士縠,堪其事”;襄二十七年“书先晋,晋有信”,如此之类是也。“不书”者,若隐元年春“正月,不书即位,摄也”;“邾子克,未王命,故不书爵”,如此之类是也。“先书”者,若桓二年“君子以督为有无君之心,故先书弑其君”;僖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先书虞,贿故也”,如此之类是也。“故书”者,隐三年,“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书之”;成八年“杞叔姬卒,来归自杞,故书”,如此之类是也。“不言”者,若隐元年“郑伯克段于鄢。不言出奔,难之也”;庄十八年“公追戎于济西。不言其来,讳之也”,如此之类是也。“不称”者,若僖元年“不称即位,公出故也”;庄元年“不称姜氏,绝不为亲”,如此之类是也。“书曰”者,若隐元年“书曰郑伯克段于鄢”,隐四年‘书曰卫人立晋’,众也”,如此之类是也。案:襄元年“围宋彭城。非宋地,追书也”;隐元年“称郑伯,讥失教也”;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言不能外内也”。“先书”、“故书”既是新意,则“追书”亦是新意;“书”与“不书”俱是新意,则“称”与“不称”、“言”与“不言”亦俱是新意,岂得“不言”、“不称”独为新意,“言”也“称”也便即非乎?《释例终篇》云“诸杂称二百八十有五”,止有其数,不言其目,就文而数,又复参差。窃谓“追书”也,“言”也,“称”也,亦是新意。序不言者,盖诸类之中足以包之故也。有田僧绍者,亦注此序,以为序言诸“称”,“称”亦即是新意,与下七者合为八名。斯不然矣。案“书”与“不书”,其文相次。若“称”字即是新意,但当言“称”与“不称”相次,何以分为别文?明知杜言诸“称”,自谓诸传所称,不以“称”为新意。但以理而论之,“称”亦当是新意耳。
然亦有史所不书,即以为义者,此盖《春秋》新意,故传不言“凡”,曲而畅之也。
○畅,敕亮反。
[疏]“然亦”至“之也”。
○此说因旧为新也。仲尼脩《春秋》者,欲以上遵周制,下明世教,其旧史错失,则得刊而正之,以为变例。其旧史不书,则无可刊正,故此又辩之。亦有史所不书,正合仲尼意者,仲尼即以为义。改其旧史及史所不书,此二者盖是《春秋》新意,故传亦不言凡,每事别释,曲而通畅之也。“此盖《春秋》新意”,其言总上,通变例与不别书也。举一凡而事同者,诸理尽见,是其直也;不言凡而每事发传,是其曲畅。畅训通,故言曲而畅之也。若然,隐公实不即位,史无由得书即位。邾克实未有爵,史无由得书其爵。然则传言不书,自是旧史不书。而以不书为仲尼新意者,《释例终篇》杜自问而释之,云丘明之为传,所以释仲尼《春秋》。仲尼《春秋》皆因旧史之策书,义之所在,则时加增损,或仍旧史之无,亦或改旧史之有。虽因旧文,固是仲尼之书也。丘明所发,固是仲尼之意也。虽是旧文不书,而事合仲尼之意,仲尼因而用之,即是仲尼新意。若宣十年“崔氏出奔卫”,传称“书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是告不以名,故知旧史无名,及仲尼脩经,无罪见逐,例不书名,此旧史之文,適当孔子之意,不得不因而用之。因旧为新,皆此类也。然杜唯言史所不书,即以为义,不云史所书为义者,但夫子约史记而脩《春秋》,史记之文,皆是旧史所书,因而褒贬,理在可见,不须更言,但恐旧史不书,而夫子不用,故特言之。
其经无义例,因行事而言,则传直言其归趣而已。
○趣,七住反。非例也。
[疏]“其经”至“例也”。
○此一段说经无义例者。国有大事,史必书之,其事既无得失,其文不著善恶,故传直言其指归趣向而已,非褒贬之例也。《春秋》此类最多,故隐元年“及宋人盟于宿”,传曰“始通也”。杜注云“经无义例,故传直言其归而已。他皆放此”。是如彼之类,皆非例也。
故发传之体有三,而为例之情有五。
○为音于伪反,又如字。
[疏]“故发”至“有五”。
○正义曰:传体有三,即上文发凡正例、新意变例、归趣非例是也。为例之情有五,则下文“五曰”是也。书经有此五情,缘经以求义为例,言传为经发例,其体有此五事。下文五句,成十四年传也。案彼传上文云“春秋之称”,下云“非圣人谁能脩之?”圣人指谓孔子,美孔子所脩,成此五事,五事所摄,诸例皆尽。下句释其显者以属之耳。此发传之体有三,上文三言“其”以别之,观文足可知耳。刘寔分变例新意以为二事。《释例终篇》曰“丘明之传有称周礼以正常者,诸称凡以发例者是也;有明经所立新意者,诸显义例而不称凡者是也”。称古典则立凡以显之,释变例则随辞以赞之。杜言甚明,尚不能悟,其为暗也,不亦甚乎!
一曰:“微而显”,文见於此,而起义在彼。
○见,贤遍反,下同。“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梁亡”、“城缘陵”之类是也。
○舍音舍。
[疏]“一曰”至“是也”。
○“文见於此”,谓彼注云“辞微而义显”也。“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成十四年传为叔孙侨如发也。经曰“秋,叔孙侨如如齐逆女。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叔孙是其族也,褒赏称其族,贬责去其氏。衔君命出使称其族,所以为荣;与夫人俱还去其氏,所以为辱。出称叔孙,举其荣名,所以尊君命也;入舍叔孙,替其尊称,所以尊夫人也。族自卿家之族,称舍别有所尊。是文见於此而起义在彼。僖十九年经书“梁亡”,是秦亡之也。传曰“不书其主,自取之也”。僖十四年经书“诸侯城缘陵”,是齐率诸侯城之,以迁杞也。传曰“不书其人,有阙也”。秦人灭梁而曰“梁亡”,文见於此,“梁亡”见取者之无罪。齐桓城杞而书“诸侯城缘陵”,文见於此,“城缘陵”见诸侯之有阙。亦是文见於此,而起义在彼。皆是辞微而义显,故以此三事属之。
二曰“志而晦”,约言示制,推以知例。参会不地、与谋曰“及”之类是也。
○参,士南反,又音三。与音预。
[疏]“二曰”至“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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