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13/32)-清-李光地
(本文为《御纂周易折中》第 13/32 部分)
赵氏光大曰:阴处震极,故当震之来,志气消沮,瞻视徬徨,惊惧之甚也,以是而行,其志先乱,“凶”也。所以然者,以不能图之于早也。若震未及身而方及邻之时,恐惧修省,豫为之图,则自无“索索”“矍矍”之“咎”矣。
案此“婚媾有言”,与《夬》四“闻言不信”同,皆占戒之外,反言以决之之辞也。琐琐姻娅,见识几近,当祸患之未至,则相诱以宴安而已尔,安能为人深谋长虑,而相与儆戒于未然乎。
艮.艮上.艮下程传《艮序卦》:“震者动也,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动静相因,动则有静,静则有动,物无常动之理,《艮》所以次《震》也。艮者止也,不曰止者,艮山之象,有安重坚实之意,非止义可尽也。乾坤之交,三索而成艮,一刚居二阴之下,阳动而上进之物,既至于上则止矣,阴者静也,上止而下静,故为艮也。
然则与畜止之义问异?曰:畜止者,制畜之义,力止之也,艮止者,安止之义,止其所也。
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
本义“艮”,止也。一阳止于二阴之上,阳自下升,极上而止也,其象为山,取坤地而隆其上之状,亦止于极而不进之意也。其占则必能止于背而不有“其身”,“行其庭而不见其人”,乃“无咎”也。盖身动物也,唯背为止,“艮其背”,则止于所当止也,程传人之所以不能安其止者,动于欲也。欲牵于前而求其止,不可得也。故艮之道,当“艮其背”,所见者在前,而背乃背之,是所不见也。止于所不见,则无欲以乱其心,而止乃安。“不获其身”,不见其身也,谓忘我也。无我则止矣,不能无我,无可止之道,“行其庭不见其人”,庭除之间至近也。在背则虽至近不见,谓不交于物也。外物不接,内欲不萌,如是而止,乃得止之道,于止为“无咎”也。
集说周子曰:“艮其背”,背非见也,静则止,止非为也,为不止矣,其道也深乎。
郭氏忠孝曰:人之耳目口鼻皆有欲也,至于背则无欲也。内欲不动,则外境不入,是以“行其庭不见其人”也。“不获其身”,止其止矣。“不见其人”,止于行矣。内外兼止,故人欲灭而天理固存。孟子曰:养心莫善于寡欲,其“艮其背”之谓乎?郭氏雍曰:《中庸》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艮之为止,其在兹时乎。
《朱子语类》云:“艮其背”,只是言止也。人之四体皆能动,唯背不动,取止之义,止其所,则廓然而大公。
又云“艮其背”,便“不获其身”。“不获其身”,便“不见其人”。“行其庭”对“艮其背”,只是对得轻,身为动物,不道动都是妄,然而动斯妄矣,不动自无妄。
又云“艮其背不获其身”,只是见道理,不见自家,“行其庭不见其人”,只是见道理,不见个人也。
又云明道云,与其非外而是内,不若内外之两忘也,说得最好,便是“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不见有物,不见有我,只见所当止也。
问伊川云,内欲不萌,外物不接,如是而止,乃得其正,似只说得静中之止否。曰:然。此段分作两截,“良其背不获其身”,为静之止,“行其庭不见其人”,为动之止,总说,则“艮其背”,是止之时当其所而止矣,所以止时自“不获其身”,行时自“不见其人”,此三句乃“艮其背”之效验。
问“艮其背不获其身”,曰:不见有身也。“行其庭不见其人”,曰:不见有人也。
曰;不见有身,不见有人,所见者何物?曰:只是此理。
陆氏九渊曰:“艮其背,不获其身”,无我。“行其庭不见其人”,无物。
许氏衡曰:人平地行不困,沙行便困,为其立处不稳故也。
蔡氏清曰:“艮其背”,《本义》云,背者止之所也。夫天有四时,冬不用。地有四方,北不用。人有四体,背不用。一理也。盖体立而后用有以行,此理若充得尽,即是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
又曰四句只略对,“艮其背”一句是脑,故《彖传》中言“是以‘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此段功夫,全在“艮其背”上,人多将行其庭对此句说,便不是了。“行其庭”只轻带边,缘“艮其背”了,则自然不见有己,也不见有人,故云此四句只略对。
陈氏琛曰:“背”者北也。人之一心,静之所养有浅深,则发之所中有多寡,而于吴氏曰慎曰:程子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即其义。盖廓然大公,则忘我而不获其身。物来顺应,则忘物而不见其人,动静各止其所,斯能内外两忘。
初六,艮其趾,无咎,利永贞。
本义以阴柔居艮初,为艮趾之象。占者如之则“无咎”,而又以其阴柔,故又戒其“利永贞”也。
程传六在最下,“趾”之象。“趾”,动之先也。“艮其趾”,止于动之初也。事止于初,未至失正,故“无咎”也。以柔处下,当趾之时也,行则失其正矣,故止乃“无咎”。阴柔患其不能常也,不能固也,故方止之初,戒以利在常“永贞”固,则不失止之道也。
集说胡氏炳文曰:事当止者,当于其始而止之,乃可“无咎”。止于始,犹惧不能止于终,而况不能止于始者乎。初六阴柔,惧其始之不能终也,故戒以“利永贞”,欲常久而贞固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随,其心不快。
本义六二居中得正,既止其腓矣。三为限,则腓所随也。而过刚不中,以止乎上,二虽中正,而体柔弱,不能往而拯之,是以其心不快也。此爻占在象中,下爻放此。
程传六二居中得正,得止之道者也。上无应援,不获其君矣。三居下之上,成止之主,主乎止者也,乃刚而失中,不得止之宜,刚止于上,非能降而下求。二虽有中正之德,不能从也。二之行止系乎所主,非得自由,故为“腓”之象。股动则腓随,动止在股而不在腓也。二既不得以中正之道,拯救三之不中,则必勉而随之,不能拯而唯随也。虽咎不在己,然岂其所欲哉。言不听,道不行也,故其心不快,不得行其志也。士之处高位则有拯而无随,左下位,则有当拯,有当随,有拯之不得而后随。
集说杨氏简曰:“腓”,随上而动者也。上行而不见拯,不得不随而动,故“心不快”。
案此爻“随”字与《咸》三同,《咸》三谓随四,此爻谓随三也。盖《咸》、《艮》皆以人身取象,凡人心属阳,体属阴,咸卦三阳居中。而九四尤中之中,故以四为心也。
此卦唯九三一阳居中,故以三为心也。人心之动,则体随之,而《易》例以相近之下位而随,故《咸》三《艮》二皆言“随”也。两卦直心位者,皆德非中正,若一以随为道,则随之者亦失其正矣,故《咸》三则“执其随”而“往吝”,此爻则不拯其随而不快。
然六二有中正之德,本有以自守者,故以不能拯其随为不快于心,与《咸》三之志在随人异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厉薰心。
本义“限”,身上下之际,即腰胯也,“夤”,膂也。止于腓,则不进而已。九三以过刚不中,当限之处,而艮其限,则不得屈伸,而上下判隔,如“列其夤”矣。危“厉程传“限”,分隔也,谓上下之际。三以刚居刚而不中,为成《艮》之主,决止之极也。已在下体之上,而隔上下之限,皆为止义,故为“艮其限”,是确乎止而不复能进退者也。在人身如“列其夤”。“夤”,膂也,上下之际也。列绝其夤,则上下不相从属,言止于下之坚也。止道贵乎得宜,行止不能以时而定于一,其坚强如此,则处世乖戾。与物睽绝,其危甚矣。人之固止一隅,而举世莫与宜者,则艰蹇忿畏,焚挠其中,岂有安裕之理。“厉薰心”,谓不安之势,薰烁其中也。
集说王氏宗传曰:九三下体之终也,以上下二体观之,则交际之地也,故曰限夫人之身。虽有体节程度,然其脉络血气,必也周流会通,曾无上下之间,故能屈伸俯仰,无不如意,而心得以夷然居中。今也“艮其限”,而有所止焉,则截然不相关属。而所谓心者,其能独宁乎,故曰“厉薰心”。
胡氏炳文曰:《震》所主在下,初九,下之最下者也。九四虽亦《震》所主,而溺于四柔之中,有泥之象,故不如初之吉,《艮》所主在上,上九,上之最上者也。九三虽亦《艮》所主,然介乎四柔之中,有限之象,有“列其夤”之象,故不如上之吉。盖寂然不动者心之体,如之何可以徇物,感而遂通者心之用,如之何可以绝物。三过刚不中,确乎止而不能进退,以至上下隔绝,是绝物者也,唯见其危厉薰心而已。
杨氏启新曰:此爻是恶动以为静,而反至于动心者,盖心之与物,本相联属,时止而止,时行而行,则事应于心,而心常泰然,有意绝物,则物终不可绝,而心终不可静矣。
案“夤”为夹脊骨,止与心相对。“列”,峙也。峙其脊骨,而不得为艮背之象者,盖艮背者,能动而止也,如人之坐尸立齐,而揖让俯仰之用则未尝废,此所以能行其庭,而与物酬酢也。此之列夤,由于艮限,则因腰之不能屈伸,而脊为之峙,是不能动而止,如人之有戾疾者,安得不危而薰心哉。心犹火也,可扬而不可遏也。扬之则明,遏之则薰矣。危薰心者,言其堙郁昏塞,无光明通泰之象也。《震》之九四,不当动而动,此爻则不当止而止,《咸》之九四,感之妄,此爻则止之偏,皆因失中正之德故如此。
六四,艮其身,无咎。
本义以阴居阴,时止而止,故为“艮其身”之象,而占得“无咎”也。
程传四,大臣之位,止天下之当止者也。以阴柔而不遇刚阳之君,故不能止物。
唯自止其身,则可“无咎”,所以能“无咎”者,以止于正也。言“止其身无咎”,则见其不能止物,施于政则有咎矣。在上位而仅能善其身,无取之甚也。
集说胡氏瑗曰:人之体,统而言之,则谓之一身。分而言之,则腰足而上谓之身。
六四出下体之上,在上体之下,是身之象也。夫人患不能自止其身,今能止之得其道,使四肢不妄动,故“无咎”也。
吴氏曰慎曰:视听言动,身之用也。非礼勿视听言动,“艮其身”也,时止而止,故“无咎”。若艮限则一于止,是犹绝视听言动,而以寂灭为道者矣。
六五,艮其辅,言有序,悔亡。
本义六五当辅之处,故其象如此,而其占“悔亡”也。“悔”,谓以阴居阳。
程传五君位,《艮》之主也,主天下之止者也。而阴柔之才,不足以当此义,故止以在上取辅义言之,人之所当慎而止者,唯言行也。五在上,故以辅言。“辅”,言之所由出也。艮于辅,则不妄出而有序也。言轻发而无序,则有悔。止之于辅,则悔亡也。
“有序”,中节有次序也。辅与颊舌,皆言所由出,而辅在中,“艮其辅”,谓止于中也。
集说苏氏轼曰:口欲止,言欲寡。
赵氏彦肃曰:能默故能言,非默而不言也。由言以推行,所谓艮者,亦如是而已。
龚氏焕曰:“艮其辅”,非不言也,“言”而“有序”,所以为《艮》也。
谷氏家杰曰:止在言前,非出口方思止也,然“有序”为止,止亦非缄默之谓也。
上九,敦艮,吉。
本义以阳刚居止之极,敦厚于止者也。
程传九以刚实居上,而又成《艮》之主。在艮之终,止之至坚笃者也。“敦”,笃实也。居止之极,故不过而为“敦”。人之止难于久终,故节或移于晚,守或失于终,事或废于久,人之所同患也。上九能敦厚于终,止道之至善,所以“吉”也。六爻之德,唯此为“吉”。
集说项氏安世曰:上九与三相类,皆一卦之主也。然九三当上下之交,时不可止而止,故“危”。上九当全卦之极,时可止而止,故“吉”。
又曰:彖曰“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唯六四一爻足以当之。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唯上九一爻足以当之。
胡氏炳文曰:“敦临”“敦复”,皆取坤土象,艮山乃坤土而隆其上者也。其厚也弥固,故其象为“敦”,其占曰“吉”,艮之在上体者凡八,而皆吉。
总论《朱子语类》云;《咸》、《艮》皆以人身为象,但艮卦又差一位。
项氏安世曰:《咸》、《艮》二卦取象相类,艮四为“背”,故五为“辅”。《咸》四为“心”,故五为背肉,上为辅,又上兑为口,则辅宜在上也。
案《咸》、《艮》之象,所以差一位者,《咸》以四为心,故五为背而上为口。《艮》以三为心,故四为背而五为口。其位皆缘心而变者也。二之腓兼股为一象,故与《咸》三俱言“随”。
渐.巽上.艮下程传《渐序卦》:“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渐者进也。”止必有进,屈伸消息之理也,止之所生亦进也,所反亦进也,《渐》所以次《艮》也。进以序为渐,今人以缓进为渐,进以序不越次,所以缓也。为卦上巽下艮,山上有木,木之高而因山,其高有因也。其高有因,乃其进有序也,所以为《渐》也。
渐,女归吉,利贞。
本义“渐”,渐进也。为卦止于下而巽于上,为不遽进之义,有“女归”之象焉。
又自二至五,位皆得正,故其占为“女归吉”,而又戒以“利贞”也。
程传以卦才兼渐义而言也,乾坤之变为巽艮,巽艮重而为《渐》。在渐体而言,中二爻交也。由二爻之交,然后男女各得正位。初终二爻,虽不当位,亦阳上阴下,得尊卑之正。男女各得其正,亦得位也。与《归妹》正相对,女之归,能如是之正则“吉”也。天下之事,进必以渐者,莫如“女归”。臣之进于朝,人之进于事,固当有序。不以其序,则陵节犯义,凶咎随之。然以义之轻重,廉耻之道,女之从人,最为大也,故以“女归”为义。且男女,万事之先也。诸卦多有利贞而所施或不同,有涉不正之疑而为之戒者,有其事必贞乃得其宜者,有言所以利者,以其有贞也。所谓涉不正之疑而为之戒者,《损》之九二是也,处阴居说,故戒以宜贞也。有其事必贞乃得宜者,《大畜》是也,言所畜利于贞也。有言所以利者以其有贞者,《渐》是也。言女归之所以吉,利于如此贞正也。盖其固有,非设戒也,《渐》之义宜能亨而不云亨者,盖亨者通达之义,非渐进之义也。
集说胡氏瑗曰:天下万事,莫不有渐。然于女子,尤须有渐,何则?女子处于闺门之内,必须男子之家,问名纳采请期以至于亲迎,其礼毕备,然后乃成其礼,而正夫妇之道。君子之人,处穷贱不可以干时邀君,急于求进,处于下位者,不可谄谀佞媚以希高位,皆由渐而致之,乃获其“吉”也。
郭氏雍曰:进之渐者,无若女之归,“女归”不以渐则奔也。渐则为归,速则为奔,故“女归”以“渐”为“吉”。凡天下之进,如女妇之渐,无不吉也。“利贞”者,女归之道,正固守之,无不利也。
胡氏炳文曰:《咸》“取女言”,取者之占也。《渐》“女归吉”,嫁者之占也。然皆以贞艮为主,艮止也,止而说,则其感也以正,是为取女之吉。止而巽,则其进也以正,是为“女归”之“吉”。
初六,鸿渐于干,小子厉,有言,无咎。
本义鸿之行有序,而进有渐。“干”,水涯也。始进于下,未得所安,而上复无应,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则为“小子厉”,虽“有言”,而于义则“无咎”也。
集说李氏鼎祚曰:“鸿”,随阳鸟,喻女从夫。卦明渐义,爻皆称焉。
杨氏简曰:进欲其知时,故鸿为象。进欲其渐,故以干磐陆木陵为象。
何氏楷曰:六爻皆取鸿象,往来有时,先后有序,于渐之义为切也。昏礼用雁,取不再偶,又于女归之义为切也。
案昏礼用雁,大夫执贽亦用雁,皆取有别有序之义。此爻“小子厉有言”,正如《晋》之“摧如”。凡始进之初,未有使得所安而人信之者。然正唯如此,乃所以安其身,而信于人。若谋便于身图,而求合于众议,则危疑之大者至矣。唯《升》之初六曰“众允”,盖以其为卦主,时义不同也。
六二,鸿渐于磐,饮食衎衎,吉。
本义“磐”,大石也。渐远于水,进于干而益安矣。“衎衎”,和乐意。六二柔顺中正,进以其渐,而上有九五之应,故其象如此,而占则“吉”也。
程传二居中得正,上应于五,进之安裕者也,但居渐故进不速。“磐”,石之安平者,江河之滨所有。象进之安,自“干”之“磐”,又渐进也。二与九五之君,以中正之道相应,其进之安固平易莫加焉。故其“饮食”和乐“衎衎”然,“吉”可知也。
集说胡氏炳文曰:艮为石,故有“磐”象。鸿食则呼众,饮食衎衎和鸣,初之“小子”,“厉有言”,危而伤也。二“饮食衎衎”,安且乐矣,时使之然也。在初则无应,在二则柔顺中正,而上有九五之应也。
九三,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利御寇。
本义“鸿”,水鸟,陆非所安也。九三过刚不中而无应,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夫征则不复,“妇孕”则“不育”,“凶”莫甚焉,然以其过刚也,故“利御寇”。
程传平高曰“陆”,平原也。三底下卦之上,进至于陆也。阳上进者也,居渐之时,志将渐进,而上无应援,当守正以俟时。安处平地,则得渐之道。若或不能自守,欲有所牵,志有所就,则失渐之道。四阴在上而密比,阳所说也。三阳在下而相亲,阴所从也。二爻相比而无应,相比则相亲而易合,无应则无适而相求,故为之戒。“夫”,阳也。夫,谓三。三若不守正而与四合,是知征而不知复。“征”,行也。“复”,反也。
“不复”,谓不反顾义理。“妇”,谓四。若以不正而合,则虽孕而不育,盖非其道也。
如是则“凶”也。三之所利,在“于御寇”,非理而至者寇也。守正以闲邪,所谓“御集说郭氏雍曰:以卦辞言“女归吉”,故以夫妇为言。
程氏敬承曰:三以过刚之资,当渐进之时,惧其进而犯雌也,故有戒辞焉。征孕皆凶,言不可进也。“利”在“御寇”,言可止也。
案此卦以“女归”为义,则必阴阳相应,乃与义合,故初之“厉”者无应也。二之安者有应也,二亦无应,而位愈高,则不止于厉而已。上九在卦外,不与三应。如“夫征”而“不复”,不顾其家也。三刚质失柔道,如妇有产孕而不能养育,不恤其子也。
以士君子之进言之。上不下交,而下又失顺勤之道,于义则凶矣。上下不交,必有谗邪间于其间,所谓寇也,唯能谨慎自守,使寇无所乘,则可以救其过刚之失而利。
六四,鸿渐于木,或得其桷,无咎。
本义鸿不木栖,“桷”,平柯也,或得平柯,则可以安矣。六四乘刚而顺巽,故其象如此,占者如之则“无咎”也。
程传当《渐》之时,四以阴柔进据刚阳之上,阳刚而上进,岂能安处阴柔之下,故四之处非安地,如鸿之进于木也。木渐高矣,而有不安之象。鸿趾连,不能握枝,故不木棲。“桷”,横平之柯,唯平柯之上,乃能安处。谓四之处本危,或能自得安宁之道,则“无咎”也。如鸿之于木本不安,或得平柯而处之,则安也。四居正而巽顺,宜“无咎”者也。必以得失言者,因得失以明其义也。
集说房氏乔曰:进而渐于木,失所也。或得劲直之桷,可容纲足而安栖,谓上附于五,故“无咎”。
胡氏炳文曰:巽为木,而处艮山之上,鸿渐于此,则愈高矣。鸿之掌不能握木,木虽高,非鸿所安也。然阴居阴得正,如于木之中,或得平柯而处之,则亦安矣,故“无咎”。
案六四亦无应者也,然六四承九五,例皆吉者,以阴承阳,合于“女归”之义矣。
顺以事上,高而不危,故有集木得桷之象。
九五,鸿渐于陵,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
本义“陵”,高阜也。九五居尊,六二正应在下,而为三四所隔。然终不能夺其正也,故其象如此,而占者如是则“吉”也。
程传“陵”,高阜也。鸿之所止,最高处也,象君之位。虽得尊位,然渐之时,其道之行,固亦非遽。与二为正应,而中正之德同,乃隔于三四,三比二,四比五,皆隔其交者也。未能即合,故“三岁不孕”。然中正之道,有必亨之理,不正岂能隔害之,故“终莫之”能“胜”,但其合有渐耳,终得其“吉”也。以不正而敌中正,一时之为耳,久其能胜乎。
案此卦之爻象,与《归妹》同。不择阴爻阳爻,皆有妇象也。先儒见三五两阳爻皆言妇,故于三则以妇指四,于五则以妇指二。今推爻意,盖三五皆取妇象,三无应者上九,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仪,吉。
本义胡氏程氏皆云:“陆”当作“逵”,谓云路也。今以韵读之良是。“仪”,羽旄,旌纛之饰也。上九至高,出乎人位之外,而其羽毛可用以为仪饰,盖虽极高而不为无用之象,故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程传安定胡公以陆为逵,“逵”,云路也,谓虚空之中。《尔雅》:九达谓之逵,逵,通达无阻蔽之义也。上九在至高之位,又益上进,是出乎位之外,在它时则为过矣。于渐之时,居巽之极,必有其序。如鸿之离所止,而飞于云空,在人则超逸乎常事之外者也。进至于是而不失其渐,贤达之高致也,故可用为仪法而吉也。“羽”,鸿之所用进也。
以其进之用,况上九进之道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上九与三,皆处卦上,故并称“陆”。上九最居上极,是进处高洁,故曰“鸿渐于陆”也。“其羽可用为仪吉”者,居无位之地,是不累于位者也。
处高而能不以位自累,则其羽可用为物之仪表,可贵可法也。
王氏安石曰:其进也,以渐而不失时。其翔也,以群而不失序,所谓进退可法者也。
案六爻皆有“女归”之义,独于三五言“妇”者,阴爻则其为臣道妻道不必言也。
上九又处卦上,以为妻道,则女之已老而非归者,以为臣道,则臣之已退而非进者。既在卦义之外,则亦不必言也。唯三与五,既居高位,又为阳爻,疑其无妇象也,故称“妇”焉。盖虽无位,亦时以臣道妻道言,各随其卦义而已。初以阴应阴,三以阳应阳,皆不合“女归”之义,故各有“凶”“厉”之辞。五应二,阴阳相求者也,然以二为女,则归于阳为正偶,故“饮食衎衎”而和也。以五为女,则归于二为反类,故“三岁不孕”而不和也。四则虽无应而承五,亦得所归,可以“无咎”。上,卦之终也,进之极也。
既无所取于归与进之义,则反以无应为宜。盖在家为保姆,在国为黎老,超然于进退之外者也。陆字与九三重,故先儒改作逵字以叶韻。然逵仪古韻,实非叶也。意者陆乃阿字之误,阿,大陵也,进于陵则阿矣。仪,古读俄,正与阿叶。《诗》云:菁菁者莪,在彼中阿,既见君子,乐且有仪。
归妹.震上.兑下程传《归妹序卦》:“渐者进也,进必有所归,故受之以归妹。”进则必有所至,归妹,征凶,无攸利。
本义妇人谓嫁曰“归”。“妹”,少女也。兑以少女而从震之长男,而其情又为以说而动,皆非正也,故卦为《归妹》。而卦之诸爻,自二至五,皆不得正。三五又皆以柔乘刚,故其占“征凶”而无所利也。
程传以说而动,动而不当,故“凶”。不当,位不当也。“征凶”,动则凶也。如卦之义,不独女归,无所往而利也。
集说蔡氏清曰:不曰妹归而曰“归妹”,归者在妹也,如《渐》则曰“女归”矣。
张氏振渊曰:“妹”乃少女而从长男,又其情以说而动,是其情胜而不计乎匹偶之宜者,故为“归妹”。所归在妹,不正可知,故“凶”而无所利也。
案归妹文意,如《春秋》归地归田之例,以物归于人,非其人来取物也。归妹所以失者有二,一则不待取而自归,失昏姻之礼,以卦象女先于男,与《咸》之男下女相反也。一则以少女归长男,失昏姻之时,与《咸》两少之交相反也。故不曰“妹归”而曰“归妹”,以明其失礼。不曰归女而曰归妹,以见其失时。凡彖辞直著吉凶而无它戒者,《大有》、《鼎》直曰“元亨”,此直曰“征凶无攸利”,盖尊贤育才者,人君之盛节也。自媒自荐者,士女之丑行也。
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本义初九居下而无正应,故为“娣”象。然阳刚在女子为贤正之德,但为娣之贱,仅能承助其君而巳,故又为“跛能履”之象。而其占则“征吉”也。
程传女之归,居下而无正应,“娣”之象也。刚阳在妇人为贤贞之德,而处卑顺,娣之贤正者也。处说居下为顺义,娣之卑下,虽贤何所能为,不过自善其身,以承助其集说孔氏颖达曰:“征吉”者,少女非偶,为妻而行则凶,为娣而行则吉。
胡氏瑗曰;“跛”者,足以偏也,姪娣非正配,而能尽其道,以配君子,犹足之虽偏,而能履地而行,不至于废也。
案初在下,“娣”之象。凡女之归,不待六礼备者,为失礼。唯娣可以从归,而不嫌于失礼。少女非偶者为失时,唯娣可以待年,而不嫌于失时,是卦义虽凶,而于初则无嫌,故变征凶而为“征吉”也。
九二,眇能视,利幽人之贞。
本义“眇能视”,承上爻而言。九二阳刚得中,女之贤也。上有正应,而反阴柔不正,乃女贤而配不良,不能大成内助之功,故为“眇能视”之象。而其占则“利幽人之贞”也,“幽人”,亦抱道守正而不偶者也。
程传九二阳刚而得中,女之贤正者也。上有正应,而反阴柔之质,动于说者也。
乃女贤而配不良,故二虽贤,不能自遂以成其内助之功,适可以善其身而小施之。如眇者之能视而已,言不能及远也。男女之际,当以正礼。五虽不正,二自守其幽静贞正,乃所利也。二有刚正之德,幽静之人也。二之才如是,而言利贞者,利言宜于如是之贞,非不足而为之戒也。
集说郭氏雍曰:九二刚中。贤女也。守其幽独之操,不夺其志,故曰“利幽人之贞”。
胡氏一桂曰:初二跛眇,兑毁折象,《履》卦六三亦兑体,故取象同。
案此卦与《渐》相似,凡以阴应阳者,女之有配者也。以阴应阴以阳应阳者,女之无配者也。若以阳应阴,则虽有应而反其类,比之无应者加甚矣,乃女之有配而失配者也。《卫诗》曰:泛彼柏舟,亦泛其流,则配之不良者也。又曰:泛彼柏舟,在彼中河,则配之不终者也。然皆自执其志,如石之不移,至于之死而矢靡它,岂非所谓幽人之贞乎。凡足以两而行,目以两而明,夫妇以两而成,跛者一正而一偏也,眇者一昏而一明也。娣虽屈于偏侧,而犹能佐理,故曰“能履”。幽人虽失所仰望,而其志炯然,故曰“能视”。
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
本义六三阴柔而不中正,又为说之主。女之不正,人莫之取者也。故为未得所适,而反归为娣之象。或曰,“须”,女之贱者。
程传三居下之上,本非贱者,以久德而无正应,故为欲有归而未得其归。“须”,待也。待者,未有所适也。六居三不当位,德不正也、柔而尚刚,行不顺也,为说之主,以说求归,动非礼也。上无应,无受之者也。无所适,故须也。女子之处如是,人谁取之,不可以为人配矣。当反归而求为娣媵则可也,以不正而失其所也。
集说陆氏希声曰:在天文,织女为贵,须女为贱。
案“须”当从本义贱女之解为是。三不中正而无应,故取象于女之贱者。人不之取,但反归而为娣也。然亦唯下卦无应,有娣之象,从在上之同类而归也。上卦无应,则并无娣之象矣。故在四为“愆期”,在上为“虚筐”。
九四,归妹愆期,迟归有时。
本义九四以阳居上体而无正应,贤女不轻从人,而“愆期”以待所归之象,正与六三相反。
程传九以阳居四,四上体,地之高也。阳刚在女子为正德,贤明者也。无正应,未得其归也。过时未归,故云“愆期”。女子居贵高之地,有贤明之资,人情所愿取,故其“愆期”乃为“有时”。盖自有待,非不售也,待得佳配而后行也。九居四虽不当位,而处柔乃妇人之道,以无应故为“愆期”之义。而圣人推理,以女贤而“愆期”,盖有待也。
集说胡氏瑗曰:以刚阳之质,居阴柔之位,不为躁进,故待其礼之全备。俟其年之长大,然后归于君子,斯得其时也,“迟”,待也。
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
本义六五柔中居尊,下应九二,尚德而不贵饰,故为帝女下嫁而服不盛之象。然女德之盛,无以加此,故又为“月几望”之象,而占者如之则“吉”也。
程传六五居尊位,妹之贵高者也。下应于二,为下嫁之象。王姬下嫁,自古而然。
至帝乙而后正婚姻之礼,明男女之分,虽至贵之女,不得失柔巽之道,有贵骄之志,故《易》中阴尊而廉降者,则曰“帝乙归妹”,《泰》六五是也。贵女之归,唯谦降以从礼,乃尊高之德也,不事容饰以说于人也。娣媵者,以容饰为事者也。衣袂,所以为容饰也。
六五尊贵之女,尚礼而不尚饰,放其袂不及其娣之袂良也。“良”,美好也。“月望”,阴之盈也,盈则敌阳矣。“几望”,未至于盈也。五之贵高,常不至于盈极,则不亢其夫,乃为吉也,女之处尊贵之道也。
集说薛氏温其曰:至尊之妹,必归于夫,人伦之正。
案女不待夫家之求而自归,非正也,卦之所以凶也,然唯天子之女,则必求于夫家而自归焉。是《归妹》之义,在他人则为越礼犯义而凶,在天子则为降尊屈贵而吉矣。
六五居尊而下应九二,适合此象,故其辞如此。卦唯此爻有应,而又于归妹之义,正为所宜,而非所病,则其为吉宜矣。
上六,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无攸利。
本义上六以阴柔居《归妹》之终而无应,约婚而不终者也,故其象如此,而于占为无所利也。
程传上六女归之终而无应,女归之无终者也,“妇”者,所以承先祖,奉祭祀。
集说胡氏炳文曰:《震》有虚筐之象,兑羊象,上与三皆阴虚而无应,故有“承筐无实”“刲羊无血”之象。《程传》以为女归之无终,本义以为约婚而不终,盖曰士曰女,未成夫妇也。先女而后士,罪在女也,故“无攸利”之占,与卦辞同。
丰.震上.离下程传《丰序卦》:“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物所归聚,必成其大,故《归妹》之后,受之以《丰》也。丰,盛大之义。为卦震上离下,震,动也,离,明也,以明而动,动而能明,皆致丰之道,明足以照,动足以亨,然后能致丰大也。
丰,亨,王假之,勿忧,宜日中。
本义“丰”,大也。以明而动,盛大之势也,故其占有“亨”道焉。然王者至此,盛极当衰,则又有忧道焉。圣人以为徒忧无益,但能守常,不至于过盛则可矣,故戒以“勿忧宜日中”也。
程传丰为盛大,其义自“亨”。极天下之光大者,唯王者能至之。“假”,至也,天位之尊,四海之富,群生之众,王道之大,极丰之道其唯王者乎。《丰》之时,人民之繁庶,事物之殷盛,治之岂易周,为可忧虑,宜如日中之盛明广照,无所不及,然后无忧也。
集说张子曰:“宜日中”,不宜过中也。
郭氏忠孝曰:《丰》者盛大之名,盛大所以“亨”。然物极盛大者,忧必将至,日过中则昃,《丰》过盛则衰,圣人欲持满以中,故言“宜日中”。
项氏安世曰:《丰》卦皆以明为主,故下三爻皆明而“无咎”,上三爻皆暗,以能求明为“吉”,不能求为凶,此所以“宜日中”也。
胡氏炳文曰:《丰》之大有“亨”道焉,大则必通也。亦有忧遭焉,大则可忧也。
不必过于忧,如日之中斯可矣。《泰》、《晋》、《夬》、《家人》、《升》皆曰“勿恤”,此曰“勿忧”,皆当极盛之时,常人所不忧,而圣人所深忧。其辞曰“勿忧”,深切之辞,非谓无忧也。
何氏楷曰:《丰》有忧道焉,而云“勿忧”,盖于此有道焉,可不必忧也。其道安在,亦曰致丰之本,即保丰之道。何以致丰,离明主之,而震动将之也。宜常如之方中,使其明无所不及,则幽隐毕照,斯可永保夫丰亨矣;本义“配主”,谓四。“旬”,均也,谓皆阳也。当《丰》之时,明动相资,故初九之遇九四,虽皆阳刚,而其占如此也。
程传雷也皆至,成《丰》之象。明动相资,致丰之道。非明无以照,非动无以行,相须犹形影,相资犹表里。初九明之初,九四动之初,宜相须以成共用,故虽旬而相应。
位则相应,用则相资,故初谓四为配主,己所配也。配虽匹称,然就之者也,如配天以配君子,故初于四云“配”,四于初云“夷”也。“虽旬无咎”,“旬”,均也。天下之相应者,常非均敌,如阴之应阳,柔之从刚,下之附上,敌则安肯相从。唯《丰》之初四,其用则相资,其应则相成,故虽均是阳刚,相从而无过咎也。盖非明则动无所之,非动则明无所用,相资而成用,同舟则胡越一心,共难则仇怨协力,事势使然也。往而相从,则能成其丰,故云“有尚”,有可嘉尚也。在它卦则;不相下而离隙矣。
集说胡氏瑗曰:“旬”者,十日也,谓数之盈满也,言初与四其德相符,虽居盈满盛大之时,可以“无咎”。以此而往,则行有所尚也。
苏氏轼曰:凡人知生于忧患,而愚生于安佚。《丰》之患常在于暗,故爻皆以明暗为占凶也。初九六二九三,三者皆离也,而有明德者也。九四六五上六,则所谓丰而暗者也。离,火也,日也。以下升上,共性也。以明发暗,其德也。故三离皆十适于震。
初九适四,其配之所在也,故曰“配主”。
项氏安世曰:初以四为配,四以初为“夷”,上下异辞也,自下并上曰“配”。
胡氏炳文曰:初不言“丰”,初未至丰也。五亦不言“丰”者,阴虚歉然方赖在下之助,不知有其丰也。凡卦爻取刚柔相应,《丰》则取明动相资。初之刚与四之刚,同德而相遇,虽两阳之势均敌,往而从之,非特“无咎”,且“有尚”矣。或曰,十日为“旬”。
来氏知德曰:因“宜日中”句,爻辞皆以日言,文王象《丰》,以一日象之,故曰“勿忧宜日中”。周公象《丰》,以十日象之,故曰“虽旬无咎”。十日为“旬”,言初之丰,以一月论,已一旬也,正丰之时也。
六二,丰其蔀,日中见斗,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
本义六二居丰之时,为离之主,至明者也。而上应六五之柔暗,故为丰蔀“见斗”之象。“蔀”,障蔽也,大其障蔽,故日中而昏也。往而从之,则昏暗之主,必反见疑。
唯在积其诚意以感发之则吉,戒占者宜如足也。虚中,有孚之象。
程传明动相资,乃能成《丰》。二为明之主,又得中正,可谓明者也。而五在正应之地,阴柔不正,非能动者。二五虽皆阴,而在明动相资之时,居相应之地,五才不足,既其应之才不足资,则独明不能成丰,既不能成丰,则丧其明功,故为“丰其蔀”。
“日中见斗”,二至明之才,以所应不足与,而不能成其丰,丧其明功,无明功则为昏暗,故云“见斗”。“斗”,昏见者也。“蔀”,周匝之义,用障蔽之物,掩晦于明者也。
斗属阴而主运平,象五以阴柔而当君位。日中盛明之时乃见斗,犹丰大之时,乃遇柔弱集说服氏虔曰:日中而昏也。
张子曰:凡言“往”者,皆进而之上也。初进而上,则遇阳而“有尚”,二既以阴居阴,又所应亦阴,故往增“疑疾”。
郭氏雍曰:六二为离明之中,而有丰蔀之暗者,以阴居阴,上非正应,所以有从暗之象也。天下之理明则无疑,暗则疑。六二用明投暗,“往得疑疾”,乃其宜也。然任其中正,“有孚”而发,则动无不吉。
徐氏几曰:卦言“宜日中”,以下体言之,则二为中。以一卦言之,则三四为中,故二三四皆言“日中”。刚生明,故初应四则为“往有尚”。柔生暗,故二应五为“往得疑疾”也。
九三,丰其沛,日中见沫,折其右肱,无咎。
本义“沛”,一作旆,谓幡幔也,其蔽甚于薛矣。“沫”,小星也。三处明极,而应上六,虽不可用,而非咎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沛字古本有作旆字者,王弼以为幡幔,则是旆也。幡幔围蔽于内者,“丰其沛”,其暗更甚于蔀也。三明体而反暗于四者,所应阴暗故也。三居明体之上,阳刚得正,本能明者也。丰之道,必明动相资而成。三应于上,上阴柔,又无位而处震之终,既终则止矣。不能动者也。它卦至终则极,震至终则止矣。三无上之应,则不能成丰。
“沫”,星之微小无名数者。“见沫”,暗之甚也。丰之时而遇上六,“日中”而“见沫”者也。“右肱”,人之所用,乃折矣,其无能为可知。贤智之才遇明君,则能有为于天下。
上无可赖之主,则不能有为,如人之折其右肱也。人之为有所失,则有所归咎,曰由是故致是,若欲动而无右肱,欲为而上无所颓,则不能而已,更复何言,无所归咎也。
案九三之蔽,又甚于二四者,爻取日中为昏义。二三四在一卦之中,而九三又在三爻之中也。且二应五,为柔中之主。四应初,为同德之助。三所应者,乃过中处板之阴,其蔽安得不甚哉。上六以其昏昏,使人昏昏,故九三虽以刚明之才,为之股肱,而不免于毁折。然于义为“无咎”者,守其刚正以事上,反己无怍而众无尤也。
又案《易》中所取者虽虚象,然必天地间有此实事,非凭虚造设也,“日中见斗”,甚而至于“见沫”,所取喻者,固谓至昏伏于至明之中。然以实象求之,则如太阳食时是也。食限多则大星见,食限甚则小星亦见矣。所以然者,阴气蔽障之故,故所谓“丰其蔀”“丰其沛”者,乃蔽日之物,非蔽人之物也。且此义亦与《彖传》“日中则昃月盈则食”相发。
本义象与六二同。“夷”,等夷也。谓初九也。其占为当丰而遇暗主,下就同德则“吉”也。
程传四虽阳刚,为动之主,又得大臣之位,然以不中正,遇阴暗柔弱之主,岂能致丰大也,故为“丰其蔀”。“蔀”,周围掩蔽之物。周围则不大,掩蔽则不明。“日中见斗”,当盛明之时反昏暗也。“夷主”,其等夷也,相应故谓之主。初四皆阳而居初,是其德同。又居相应之地。故为“夷主”。居大臣之位,而得在下之贤,同德相辅,其助岂小也哉,故“吉”也。如四之才,得在下之贤为之助,则能致丰大乎?曰:在下者上有当位为之与,在上者下有贤才为之助,岂无益乎,收“吉”也。然而致天下之丰,有君而后能也,五阴柔居尊而震体,无虚中巽顺下贤之象。下虽多贤,亦将何为。盖非阳刚中正,不能致天下之丰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据初适四,则以四为主,故曰“遇其配主”。自四之初,则以初为主,故曰“遇其夷主”也。
张子曰:近比于五,故亦云“见斗”,正府亦阳,故云“夷主”。
郭氏雍曰:二之丰蔀“见斗”,以重阴而非正应也。而“有孚发若吉”者,中正也。
四之丰蔀“见斗”,非中正也。而“遇其夷主吉”者,应初而有遇也。二爻之义相类,故其辞同,而皆终之以吉。有为之时,明动必相济,然后有成,故初谓四为“配主”,四谓初为“夷主”。迭称主者,明动相须,莫适为主。唯明者知求动以为主,动者知求明以为主故也。
郑氏汝谐曰:初视四为“配”,以下偶上也,四视初为“夷”,降亡就下也。
六五,来章,有庆誉,吉。
本义质虽柔暗,若能来致天下之明,则有“庆誉”而“吉”矣。盖因其柔暗,而设此以开之。占肴能如是,则如其占矣。
程传五以阴柔之才,为《丰》之主,固不能成其丰大。若能来致在下章美之才而用之,则有福庆,复得美誉,所谓“吉”也,六二文明中正,章美之才也。为五者诚能致之在位而委任之,可以致丰大之庆,名誉之美,故“吉”也。章美之才,主二而言。
然初与三四,皆阳刚之才,五能用贤则汇征矣。二虽阴,有文明中正之德,大贤之在下者也。五与二虽非阴阳正应,在明动相资之时,有相为用之义,五若能来章,则“有庆誉”而“吉”也。然六五无虚己下贤之义,圣人设此义以为教耳。
集说冯氏当可曰:六二言往,六五言来,往来交合,章明之象。
项氏安世曰:六二以五为“蔀”,在上而暗也,六五以二为“章”,在下面明也。
陈氏曰:五阴暗则往而疑,二文明则来而章,章者离体文明之象。
胡氏炳文曰:三爻称“日中”,皆有所蔽。六五不称“日中”,盖宜日中,无蔽也。
案五,君位也。彖辞所谓“王假之”者,即此位,则五乃卦主也,卦义所重,在明以照天下。六五虽非明体,然下应六二为文明之主,而五有柔中之德,能资其章明以上六,丰其屋,蔀其家,窥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
本义以阴柔居于极,处动终,明极而反暗者也,故为丰大其屋,而反以自蔽之象。
无人不觌,亦言障蔽之深,其“凶”甚矣。
程传六以阴柔之质,而居丰之极,处动之终,其满假躁动甚矣。处丰大之时,宜乎谦屈,而处极高,致丰大之功,在乎刚健,而体阴柔,当丰大之任,在乎得时,而不当位。如上六者,处无一当,其凶可知。“丰其屋”,处太高也,“蔀其家”,居不明也。
以阴柔居丰大,而在无位之地,乃高亢昏暗,自绝于人,人谁与之,故“窥其户,阒其无人”也。至于三岁之久,而不知变,其“凶”宜矣。“不觌”,谓尚不见人,盖不变也。
六居卦终,有变主义,而不能迁,是其才不能也。
集说龚氏焕曰:《丰》卦与《明夷》相似,唯变九四一爻,丰其蔀蔽,皆六五上六二阴所为。二“丰其蔀”,以五为应也。三“丰其沛”,以上为应也。四“丰其蔀”,以承五也。然五虽柔暗,以其得中,故有“来章”之“吉”。上居《丰》极,始则蔽人之明,终以自蔽,与《明夷》上六相似。
何氏楷曰:处《丰》之极,亢然自岛。丰大其居以明得意,方且深居简出,距人于千里之外,岂知凶将及矣,能无惧乎?总论熊氏良辅曰:《丰》六爻以不应为善,初四皆阳,初曰“遇其配王”,四曰“遇其夷主”。二五皆阴,二曰“有孚发若吉”,五日“来章有庆誉吉”。三与上为正应,三不免于折肱,而上则甚凶。当丰大之时,以同德相辅为善,不取阴阳之应也。
旅.离上.艮下程传《旅序卦》;“丰,大也。穷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丰盛至于穷极,则必失其所安,《旅》所以次《丰》也。为卦离上艮下,山止而不迁,火行而不居,违去而不处之象,故为《旅》也。又丽乎外,亦旅之象。
旅,小亨,旅贞吉。
本义“旅”,羁旅也,山止于下,火炎于上,为去其所止而不处之象,故为《旅》。
以六五得中于外,而顺乎上下之二阳,艮止而离丽于明,故其占可以“小亨”。而能守其旅之贞则“吉”,旅非常居,若可苟者,然道无不在,故自有其正,不可须臾离也。
程传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小亨”,得《旅》之“贞”正而“吉”也。
集说胡氏炳文曰:在《旅》而“亨”,亨之小者也。然事有小大,道无不在,大亨固利于贞,不可以“亨”之“小”而失其贞也,正道果可须臾离哉。
初六,旅琐琐,斯其所取灾。
本义当《旅》之时,以阴柔居下位,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六以阴柔在旅之时,处于卑下,是柔弱之人。处《旅》困而在卑贱,所存污下者也。志卑之人,既处旅困,鄙猥琐细,无所不至,乃其所以致侮辱,取灾咎也,“琐琐”,猥细之状。当旅困之时,才质如是,上虽有援,无能为也。四阳性而离体,亦非就下者也。又在《旅》,与他卦为大臣之位者异矣。
集说王氏应麟曰:《旅》,初六“所其所取灾”,王辅嗣注云,为斯贱之役,唐郭京谓“斯”合作“亻斯”。愚按后汉左雄传“职斯禄薄”,注云:“斯,贱也。”不必改“亻斯”字。
案《易》中初爻,多取童稚小子之象,在《旅》则童仆之象,王氏之说是也。
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
本义“即次”则安,“怀”“资”则裕,得其童仆之贞信,则无欺而有赖,《旅》之最吉者也。二有柔顺中正之德,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二有柔顺中正之德,柔顺则众与之,中正则处不失当,故能保其所有。童仆亦尽其忠信,虽不若五有文明之德,上下之助,亦处《旅》之善者也。次舍,旅所安也。
财货,旅所资也。童仆,旅所赖也。得就次舍,怀蓄其资财,又得童仆之贞良,旅之善集说胡氏炳文曰:旅中不能无赖乎“童仆”之用,亦多不免乎童仆之欺,惟得其贞信者,则无欺而有赖。
赵氏玉泉曰:二处《旅》而有柔顺中正之德,则内不失己,而己无不安,外不失人而人无不与。凡旅之所恃以不可无者,皆有以全之也。
案二得位得中,故曰“即次怀资”,与九四之旅处而得其资斧者异矣。下有初六比之,故曰“得童仆”。与九三之“丧其童仆”者异矣,在初则为“童仆”之“琐琐”者,自二视之,则为“童仆”之”贞”者,义不相害也。
九三,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
本义过刚不中,居下之上,故其象占如此。“丧其童仆”,则不止于又其心矣,故“贞”字连下句为义。
程传处《旅》之道,以柔顺谦下为先。三刚而不中,又居下体之上,与《艮》之上,有自高之象。在《旅》而过刚自高,致困灾之道也。自高则不顺于上,故上不与而焚其次,失所安也?上离为焚象,过刚则暴下,故下离而“丧其童仆”之贞信,谓失其心也,如此则危厉之道也。
集说潘氏梦旂曰:居刚而用刚,平时犹不可,况旅乎!以此与下,焚次丧仆,固其宜也。九三以刚居下体之上,则焚次。上九以刚居上体之上,则焚巢。位愈高,刚愈亢,则祸愈深矣。
邱氏富国曰:九二爻辞,全与二反。二“即次”而三“焚”,二“得童仆”而三“丧”,二之“贞”无尤,而三之“贞”则“厉”者,二柔顺得中,三过刚不中故也,过刚岂处《旅》之道哉!
案三得位,故亦有“即次”象。以其过刚,故焚之也。六爻惟二三言“次”,得位故也。
九四,旅于处,得其资斧,我心不快。
本义以阳居阴,处上主下,用柔能下,故其象占如此。然非其正位,又上无刚阳之与,下唯阴柔之应,故其心有所不快也。
程传四阳刚虽不居中,而处柔在上体之下,有用柔能下之象,得《旅》之宜也。
以刚明之才,为五所与,为初所血,在《旅》之善者也。然四非正位,故虽得其处止,不若二云就次舍也。有刚明之才,为上下所与,乃旅而得货财之资,器用之利也。虽在旅为善,然上无刚阳之与,下唯阴柔之应,故不能伸其才,行其志,“其心不快”也。
云“我”者,据四而言。
集说蒋氏悌生曰:凡卦爻阳刚皆胜阴柔,惟《旅》卦不然。二五皆以柔顺得“吉”,三上皆以阳刚致“凶”。六爻六五最善,二次之,上九最凶,三次之。九四虽得其处,案四居位非正,故不曰“即次”。而日“于处”。在《旅》而处“多惧”之地,故虽得资与六二同,而未免加斧以自防卫,其未忘戒心可知,安得快然而安乐乎?六五,射雉,一矢亡,终以誉命。
本义“雉”,文明之物,《离》之象也。六五柔顺文明,又得中道,为《离》之主;故得此爻者,为“射雉”之象。虽不无“亡失”之费,而所丧不多终有“誉命”也。
程传六五有文明柔顺之德,处得中道而上下与之,处《旅》之至善者也。人之处旅,能合文明之道,可谓善矣。羁旅之人,动而或失,则困辱随之。动而无失,然后为善。离为雉,文明之物,“射雉”谓取则于文明之道而必合。如“射雉一矢”而“亡”之,发无不中,则终能致“誉命”也。“誉”,令闻也。“命”,福禄也。五居文明之位,有文明之德,故动必中文明之道也。五君位,人君无旅,旅则失位,故不取君义。
集说朱氏震曰:五在《旅》卦,不取君象,有文明之德,则令誉升闻而爵命之矣。
《朱子语类》云:“亡”字,正如秦无亡矢遗镞之亡,不是如伊川之说,《易》中凡言“终吉”者,皆是初不甚好也。
王氏申子曰:“一矢亡”,言中之易也。
案五在《旅》卦,不取君义,《程传》之说是也。古者士大夫出疆则以贽行,而士执雉以相见,射雉而得,是进身而有阶之象也。信于友则有“誉”,获乎上则有“命”。
上九,鸟焚其巢,旅人先笑后号咷,丧牛于易,凶。
本义上九过刚,处《旅》之上,《离》之极,骄而不顺,凶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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