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3/46)-汉-郑玄
(本文为《仪礼注疏》第 3/46 部分)
加皮弁,如初仪。再醮,摄酒,其他皆如初。(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今文摄为聂。)
[疏]“加皮”至“如初”。
○注“摄犹”至“为聂”。
○释曰:云“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者,案《有司彻》云“司官摄酒”,注云:“更洗益整顿之。”不可云洗,亦当为挠,谓更挠搅添益整顿,示新也。
加爵弁,如初仪。三醮,有乾肉折俎,哜之,其他如初。北面取脯,见于母。(乾肉,牲体之脯也。折其体以为俎。哜,尝之。)
[疏]“加爵”至“于母”。
○注“乾肉”至“尝之”。
○释曰:前二醮有脯醢,更加此乾肉折俎。言“哜之”者,哜谓至齿尝之。案下若杀再醮不言摄,此经再醮言摄,三醮不言摄,则再醮之後皆有摄,互文以见义也。云“取脯,见于母”者,亦东壁侠拜,与周同。案下文若杀已下,云卒醮取笾脯以降,此亦取笾脯。乾肉曰脯。云“乾肉,牲体之脯也”者,案《周礼腊人》云“掌乾肉凡田兽之脯腊”,郑注云:“大物解肆乾之谓之乾肉,若今梁州乌翅矣。薄析曰脯,捶之而施姜桂曰段。”若然,乾肉与脯别言。若今梁州乌翅者,或为豚解而七体以乾之,谓之乾肉,及用之,将升于俎,则节折为二十一体,与《燕礼》同,故总名乾肉折俎也。
若杀,则特豚,载合升,离肺实于鼎,设扃。(特豚,一豚也。凡牲皆用左胖,煮於镬曰亨,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载合升者,明亨与载皆合左右胖。离,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哜也。今扃为铉,古文为密。)
[疏]“若杀”至“扃”。
○注“特豚”至“为密”。
○释曰:上醮子用乾肉不杀,自此至取笾脯以降,论夏殷醮子杀牲之事,杀言“若”者,是不定之辞,杀与不杀俱得云若也。云“载合升”者,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载在後。今先言载,後言升,又合字在载升之,通事之者,欲见在俎、在镬俱曰合也。云“设扃”者,以茅覆鼎,长则束其本,短则编其中。案《冬官匠人》“庙门容大扃七个”,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长三尺。”又曰“闱门容小扃参个”,注云:“小扃,乡鼎之扃,长二尺。”皆依汉礼。而知今此豚鼎之扃当用小扃也。云“特豚,一豚也”者,此特若《郊特牲》之特,皆以特为一也。云“凡牲皆用左胖”者,案《特牲》、《少牢》皆用右胖,《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折九个”。为归胙用左,则用右而祭之。《乡饮酒》、《乡射》主人用右体,生人亦与祭同用右者,皆据周而言也。此云用左,郑据夏殷之法,与周异也。但《士虞》丧祭用左,反吉故也。云“煮於镬曰亨”者,案《特牲》云:“亨于门外东方,西面北上。”注云:“亨,煮也。亨豕鱼腊,以镬各一爨。《诗》云:谁能亨鱼,溉之釜ň。”是镬为亨也。云“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者,案《昏礼》云“特豚合升”,又云“侧载”,《特牲》亦云“卒载加匕于鼎”,《少牢》云“司马升羊,实于一鼎”,皆是在鼎曰升,在俎曰载之文。但在鼎直有升名,在俎则升、载两称也。故《少牢》云“升羊载右胖”,升豕其载如羊。《有司彻》亦云“乃升”,注云:“升牲体於俎也。”是在俎升、载二名也。云“载合升者,明亨与载皆合左右胖”者,以升、载并陈,又合山二者之,故知从镬至俎,皆合左右胖也。云“离,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哜也”者,凡肺有二种:一者举肺,一者祭肺。就举肺之中复有三称:一名举肺,为食而举;二名离肺,《少仪》云三牲之肺,离而不提心也;三名哜肺,以齿哜之。此三者皆据生人为食而有也。就祭肺之中亦复有三称:一者谓之祭肺,为祭先而有之;二者谓之忖肺,忖,切之使断;三者谓之切肺,名虽与忖肺异,切肺则忖肺也。三者皆为祭而有。若然切肺、离肺指其形,馀皆举其义称也。云“今文扃为铉,古文为密”者,一部之内皆然,不从今文故叠之也。
始醮,如初。(亦荐脯醢,彻荐爵,筵尊不彻矣。)
[疏]“始醮如初”。
○注“亦荐”至“彻矣”。
○释曰:云“始醮,如初”者,此一醮与不杀同,未有所加,故云如初也。
再醮,两豆:葵菹、蠃醢;两笾:栗、脯。(蠃醢,蝓醢。今文蠃为蜗。)
[疏]“再醮”至“栗脯”。
○注“蠃醢”至“为蜗”。
○释曰:此二豆、二笾增数者,为有杀牲,故盛其馔也。案郑注《周礼醢人》云:“细切为齑,全物若为菹。”作醢及赞者,先膊乾其肉,乃後之,杂以梁麴及盐,渍以美酒,涂置<垂瓦>中,百日则成矣,是作醢及菹之法也。云“蠃醢,蝓醢”者,《尔雅》文。
三醮,摄酒如再醮,加俎,哜之,皆如初,哜肺。(摄酒如再醮,则再醮亦摄之矣。加俎哜之,哜当为祭,字之误也。祭俎如初,如祭脯醢。)
[疏]“三醮”至“哜肺”。
○注“摄酒”至“脯醢”。
○释曰:云“摄酒如再醮,则再醮亦摄之矣”者,周公作经取省文,再醮不言摄酒,以三醮如之,则再醮摄之可知,故郑云再醮亦摄之矣。云“加俎哜之,哜当为祭,字之误也”者,经有二哜,不破“如初哜”之哜,唯破“加俎哜”之字者,以祭先之法,祭乃哜之,又不宜有二哜,故破加俎之哜为祭也。云“祭俎如初,如祭脯醢”者,以三醮唯祭俎之肺,不复祭脯醢也。若然,前不杀之时,一醮彻脯醢为辞,再醮之脯醢,至再醮不言彻脯醢者,以三醮上唯加乾肉,不荐脯醢,故不彻也。今殷亦然,一醮彻荐辞,至再醮亦不彻荐,直彻爵而已,亦为三醮以不加笾豆加牲俎,是以祝辞一醮,亦云嘉荐,至三醮者,直云笾豆有楚。楚,陈列貌。是三醮不加笾豆明文也。
卒醮,取笾脯以降,如初。
[疏]“卒醮”至“如初”。
○释曰:此取笾脯见母,与前不异。上周法与不杀皆不云笾者,上皆直荐脯醢,不云笾豆。此若杀云两笾,故云笾脯。若然,既杀有俎肉而取脯者,见其得礼而已,故不取俎肉。如若得束帛者,不须取脯,是以《冠礼》礼宾得束帛,皆不取脯也。
若孤子,则父兄戒、宿。(父兄,诸父诸兄。)
[疏]“若孤”至“戒宿”。
○注“父兄诸父诸兄”。
○释曰:上陈土有父加冠礼讫,自此至“东塾北面”,论士之无父,自有加冠之法也。周公作文,於此乃见之者,欲见周与夏殷孤子同冠於阼阶,礼之於客位,唯一醮三醴不同耳,是以作经言其与上异者而已。言“父兄,诸父诸兄”者,以其上文父兄非直戒宿而己,故知此是诸父诸兄,非己之亲父亲兄也。
冠之日,主人而迎宾,拜,揖,让,立于序端,皆如冠主,礼於阼。(冠主,冠者亲父若宗兄也。古文为结,今文礼作醴。)
[疏]“冠之”至“於阼”。
○注“冠主”至“作醴”。
○释曰:云“主人而迎宾”者,即上“采衣”是也。云“拜,揖,让,立于序端”者,谓主人出先拜,宾答拜讫,揖让而入于庙门。既入门,又三揖,至阶,又三让而升堂,乃立于东序端,宾升,立西序端,一皆如上。父兄为主人,故作文省略,总云“揖让立于序端,皆如冠主”也。云“礼於阼”者,别言其异者也。云“今文礼作醴”者,郑不从今文者,以其言醴则不兼於醮,言礼则兼醴、醮二法故也。
凡拜,北面于阼阶上。宾亦北面于西阶上答拜。
[疏]“凡拜”至“答拜”。
○释曰:此亦异於父在者。云“凡拜”者,谓初拜至及啐拜之等,宾主皆北面,与父在时拜于筵西、南面,宾拜于序端东面为异也。
若杀,则举鼎陈于门外,直东塾,北面。(孤子得申礼,盛之。父在,有鼎不陈於门外。)
[疏]“若杀”至“北面”。
○释曰:云“若杀”者,有则杀,无则已,故云若,不定之辞也。言举鼎者,谓於庙门外之东壁镬所,举至庙门外之东,直东塾,二鼎豚鱼腊鼎,皆北向,相重而列之也。
○注“孤子”至“门外”。
○释曰:案上文父在亦有杀法。今郑云“孤子得申礼,盛之”者,不为杀起,止为陈鼎于外而言。郑知“父在,有鼎不陈於外”者,以上文若杀,直云特豚载合升,不辨外内。孤子乃云举鼎陈于门外,类于上,父在陈鼎不於门外也。凡陈鼎在外者,宾客之礼也;在内者,家私之礼也。是在外者为盛也。今孤子则陈鼎在外,故云“孤子得申礼,盛之”也。
若庶子,则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房外,谓尊东也。不於阼阶,非代也。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
[疏]“若庶”至“醮焉”。
○释曰:上已言三代子冠礼讫,此经论庶子加冠法也。周公作经,於三代之下言之,则三代庶子冠礼皆於房外同用醮矣,但不知三代庶子各用几醮耳。今於周之子三加一醴,夏殷子三加三醮,是以下文祝辞三醴一而醮三,皆为三代而为言。至於三代,庶子皆不见别辞,则周之庶子宜依子用一醮,夏殷庶子亦依三醮。三代子有祝辞,言庶子则无,故下文注云:“凡醮者不祝。”
○注“房外”至“不尊”。
○释曰:知“房外,谓尊东也”者,上陈尊在房户之,案《乡饮酒》宾东则东,则尊东明,此亦於尊东也。云“不於阼阶,非代也”者,案下记云:“子冠於阼,以著代也。”明庶子不於阼,非代故也。云“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者,下记云:“醮於客位,加有成也。”是子於客位,成而尊之,此则成而不尊,故因冠之处遂醮焉。
冠者母不在,则使人受脯于西阶下。
[疏]“冠者”至“阶下”。
○释曰:案《内则》云:“舅没则姑老。”若死,当云没,不得云“不在”,且母死则不得使人受脯。今言不在者,或归宁,或疾病也。使人受脯,为母生在,於後见之也。
戒宾,曰:“某有子某,将加布於其首,原吾子之教之也。”(吾子,相亲之辞。吾,我也。子,男子之美称。古文某为谋。)
[疏]“戒宾”至“之也”。
○注“吾子”至“为谋”。
○释曰:自此至“唯其所当”者,周公设经,直见行事,恐失次第,不言其辞。今行事既终,总见戒宾、醮及为字之辞也。云“某有子某”者,上某,主人名;下某,子之名。加布,初加缁布冠也。云“原吾子之教之也”者,即此以加冠行礼为教之也。云“吾子,相亲之辞。吾,我也”者,谓自己身之子,故云吾子,相亲之辞也。云“子,男子之美称”者,古者称师曰子。又《公羊传》云:“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是子者,男子之美称也。今请宾与子加冠,故以美称呼之也。
宾对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辞。”(病犹辱也。古文病为秉。)主人曰:“某犹原吾子之终教之也。”宾对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从!”(敢不从,许之辞。)宿曰:“某将加布於某之首,吾子将莅之,敢宿。”宾对曰:“某敢不夙兴。”(莅,临也。今文无对。)
始加,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令、吉,皆善也。元,首也。)
[疏]注“令吉”至“首也”。
○释曰:元首,《左传》曰先轸入狄师而死之,狄人归先轸之元。是元为首。又《尚书》云:“君为元首。”亦是元为首也。
弃尔幼志,顺尔成德。寿考惟祺,介尔景福。”(尔,女也。既冠为成德。祺,祥也。介、景,皆大也。因冠而戒,且劝之。女如是则有寿考之祥,大女之大福也。)
[疏]注“尔女”至“福也”。
○释曰:云“既冠为成德”者,案《冠义》,既冠责以父子君臣长幼之礼,皆成人之德。云“祺,祥也”者,祺训为祥,祥又训为善也。云“因冠而戒”者,则经“弃尔幼志,顺尔成德”是也。云“且劝之”者,即经云“寿考惟祺,介尔景福”是也。
再加,曰:“吉月令辰,乃申尔服。(辰,子丑也。申,重也。)
[疏]“再加”至“尔服”。
○注“辰子”至“重也”。
○释曰:上云“令月吉日”,此云“吉月令辰”,互见其言,是作文之体,无义例也。云“辰,子丑也”者,以十配十二辰,直云辰子丑,明有,可知即甲子、乙丑之类,略言之也。
敬尔威仪,淑慎尔德,眉寿万年,永受胡福。”(胡犹遐也、远也,远无穷。古文眉作麋。)三加,曰:“以岁之正,以月之令,咸加尔服。(正犹善也。咸,皆也。皆加女之三服,谓缁布冠、皮弁、爵弁也。)兄弟具在,以成厥德。(厥,其。)
黄无疆,受天之庆。”(黄,黄发也。,冻梨也。皆寿征也。疆,竟。)
[疏]注“黄黄”至“疆竟”。
○释曰:《尔雅》云“黄发<齿>齿”,故以黄为黄发也。云“,冻梨”者,《尔雅》云“、老,寿也”。此云冻黎者,以其面似冻黎之色故也。
醴辞曰:“甘醴惟厚,嘉荐令芳。(嘉,善也。善荐,谓脯醢芳香也。)
[疏]“醴辞”至“令芳”。
○注“嘉善”至“香也”。
○释曰:谓脯醢为善荐芳香者,谓作之依时,又造之依法,故使芳香而善也。
拜受祭之,以定尔祥。承天之休,寿考不忘。”(休,美也。不忘,长有令名。)
醮辞曰:“旨酒既清,嘉荐时。(,诚也。古文为瘅。)
始加元服,兄弟具来。孝友时格,永乃保之。”(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时,是也。格,至也。永,长也。保,安也。行此乃能保之。今文格为嘏。凡醮者不祝。)
[疏]注“善父”至“不祝”。
○释曰:“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者,《尔雅》文。不言善事父母、善事兄弟者,欲见非且善事兄弟而亦为兄弟之所善者,诸行周备之意也。云“凡醮者不祝”者,案上文前後例,周与夏殷冠子法,其加冠祝辞三节不辨三代之异,则三代祝辞同可知也。至於周醮之辞三等别陈之者,以其数异,辞宜不同故也。若然,醮辞唯据子而言,以其将著代重之,故备见祝辞也。此注云“凡醮者不祝”者,言“凡”谓庶子也,既不加冠於阼,又不礼於客位,无著代之理,故略而轻之也。亦不设祝辞者,《曾子问》注云“凡殇不祭”之类也。其天子冠礼祝辞,案《大戴礼公冠》篇,成王冠周公为祝词,使王近於人,远於天,啬於时,惠於财。其辞既多,不可具载。其诸侯无文,盖亦有祝辞,异於士也。
再醮,曰:“旨酒既氵胥,嘉荐伊脯。(氵胥,清也。伊,惟也。)
[疏]注“氵胥清也伊惟也”。
○释曰:氵胥,酒之称,故《伐木》诗云“有酒氵胥我”,注云:“氵胥,{艹酉}之文。”《凫》诗云“尔酒既氵胥”,注云:“氵胥,酒之者。”是氵胥为清也。云“伊,惟也”者,助句辞,非为义也。
乃申尔服,礼仪有序。祭此嘉爵,承天之祜。”(祜,福也。)
三醮,曰:“旨酒令芳,笾豆有楚。”(旨,美也。楚,陈列之貌。)
[疏]注“旨美”至“之貌”。
○释曰:《楚茨》诗亦云“笾豆有楚”,注云:“楚,陈列之貌。”是用其再醮之笾豆,不增改之,故云“有楚”也。
咸加尔服,肴升折俎。(肴升折俎,亦谓豚。)
[疏]注“肴升”至“谓豚”。
○释曰:云“折俎”者,即谓折上若杀之豚也。
承天之庆,受福无疆。
字辞曰:“礼仪既备,令月吉日,昭告尔字。(昭,明也。)
[疏]“字辞”至“尔字”。
○释曰:此字文在三代之下而言,则亦遂三代字辞同。此辞宾直西序东面,与子为字时言之也。
爰字孔嘉,髦士攸宜。(爰,於也。孔,甚也。髦,俊也。攸,所也。)
宜之于假,永受保之,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于犹为也。假,大也。宜之是为大矣。伯、仲、叔、季,长幼之称。甫是丈夫之美称。孔子为尼甫,周大夫有嘉甫,宋大夫有孔甫,是其类。甫,字或作父。)
[疏]“宜之”至“所当”。
○释曰:云“伯某甫”者,某若云嘉也。但设经不得定言人字,故言甫为且字,是以《礼记》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郑云:“某甫且字。”以臣不名,君且为某之字呼之。既此,某甫立为且字。言“伯、仲、叔、季”者,是长幼次第之称。若兄弟四人,则依次称之。夏殷质则积仲,周文则积叔,若管叔、霍叔之类是也。云“唯其所当”者,二十冠时与之作字,犹孔子生三月名之曰丘,至二十冠而字之曰仲尼。有兄曰伯,居第二则曰仲。但殷质,二十为字之时,兼伯、仲、叔、季呼之;周文,二十为字之时,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时,则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生於周代,从周礼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若然,二十冠而字之,未呼伯、仲、叔、季。今於二十加冠而言者,一则是殷家冠时,遂以二十字呼之;二则见周家若不死,至五十乃加而呼之。若二十已後死,虽未满五十,即得呼伯仲。知义然者,见庆父乃是庄公之弟,桓六年庄公生,至闵公二年庆公死,时庄公未满五十,庆父乃是庄公之弟,时未五十,庆父死,号曰共仲。是其死後虽未五十,得呼仲叔季。故二十冠时,则以伯、仲、叔、季当拟之,故云“唯其所当”也。
○注“干犹”至“作父”。
○释曰:知“甫是丈夫之美称”者,以其人之贤愚,皆以为字,故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梁传》云:“仪,字也。父犹傅也,男子之美称也”是也。云“孔子为尼甫”者,哀十六年,孔丘卒,哀公诔之曰:“哀哉,尼甫!”因字号谥曰尼甫也。云“周大夫有嘉甫”者,桓公十五年,“天王使嘉甫来求车”是也。云“宋大夫有孔甫,是其类”者,案《左氏传》桓二年“孔父嘉为司马”是也。郑引此者,证有冠而为此字之意,故云是其类也。又甫字或作父者,字亦通,或尼甫、嘉甫、孔甫等,见为父字者也。
屦,夏用葛。玄端黑屦,青纟句纟意纯,纯博寸。(屦者顺裳色,玄端黑屦,以玄裳为正也。纟句之言拘也,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纟意,缝中纟川也。纯,缘也。三者皆青。博,广也。)
[疏]“屦夏”至“博寸”。
○注“屦者”至“广也”。
○释曰:自此至“む屦”,论三服之屦。不於上与服同陈者,一则屦用皮葛,冬夏不同;二则屦在下,不宜与服同列,故退在於此。此言夏用葛,下云冬皮,则春宜从夏,秋宜从冬,故举冬夏寒暑极时而言。《诗》魏地以葛屦屦霜,剌褊也。云“屦者顺裳色”者,礼之通例;衣与冠同,屦与裳同,故云顺裳色也。云“玄端黑屦,以玄裳为正也”者,以其玄端有玄裳、黄裳、杂裳,经唯云玄端黑屦,与玄裳同色,不取黄裳、杂裳,故云以玄裳为正也。云“纟句之言拘也,以为行戒”者,以拘者自拘持之言,故云以为行戒也。云“状如刀衣鼻,在屦头”者,此以汉法言之。今之屦头见有下鼻,似刀衣鼻,故以为况也。云“纟意,缝中纟川也”者,谓牙底相接之缝中有绦纟川也。云“纯,缘也”者,谓绕口缘边也。云“皆青”者,以经三者同云青也。云“博,广也”者,谓纯所施广一寸也。
素积白屦,以魁付之,缁纟句纟意纯,纯博寸。(魁,蜃蛤。付,注者。)
[疏]“素积”至“博寸”。
○注“魁蜃蛤付注者”。
○释曰:以魁蛤灰付之者,取其白耳。云“魁,蜃蛤”者,魁即蜃蛤,一物,是以《周礼地官掌蜃》掌“共白盛之蜃”,郑司农云谓蜃炭,引此士冠白屦以魁付之,“玄谓今东莱用蛤,谓之灰云”是也。云“付,注者”,以蛤灰涂注於上,使色白也。
爵弁屦,黑纟句纟意纯,纯博寸。(爵弁屦以黑为饰,爵弁尊,其屦饰以缋次。)
[疏]“爵弁”至“博寸”。
○注“爵弁”至“缋次”。
○释曰:案此三服见屦不同,何者?玄端以衣见屦,以玄端有黄裳之等,裳不得举裳见屦,故举玄端见屦也。皮弁以素积见屦,屦裳同色,是其正也。爵弁既不举裳,又不举衣,而以爵弁见屦者,上陈服已言裳,裳色自显,以与六冕同玄衣裳,与冕服之嫌,故不以衣裳而以首服见屦也。云“爵弁屦以黑为饰,爵弁尊,其屦饰以缋次”者,案《冬官》画缋之事云:“青与白相次,赤与黑相次,玄与黄相次。”郑云:“此言画缋六色所象,及布采之第次,缋以为衣。”又云:“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郑云:“此言剌绣采所用,绣以为裳。”此是对方为缋次,比方为绣次。案郑注《屦人》云:“复下曰舄禅,下曰屦。”又注云:“凡舄之饰,如缋之次;凡屦之饰,如绣之次也”者,即上黑屦以青为纟句纟意纯,白屦以黑为纟句纟意纯,则白与黑,黑与青为绣次之事也。今次爵弁屦,,南方之色赤。不以西方白为纟句纟意纯,而以北方黑为纟句纟意纯者,取对方缋次为饰。举舄者,尊爵弁是祭服,故饰与舄同也。
冬,皮屦可也。
[疏]“冬皮屦可也”。
○释曰:冬时寒,许用皮,故云“可也”。
不屦む履。(む屦,丧屦也。缕不灰治曰む。)
[疏]“不屦む屦”。
○注“む屦”至“曰む”。
○释曰:案《丧服》记云:“む衰四升有半。”む衰既是丧服,明む屦亦是丧屦,故郑云“丧屦”也。云“缕不灰治曰む”者,斩衰冠六升,传云“锻而勿灰”,则四升半,不灰治可知。言此者,欲见大功未可以冠子,恐人以冠子,故於屦末因禁之也。
记。冠义。
[疏]“记冠义”。
○释曰:凡言“记”者,皆是记经不备,兼记经外远古之言。郑注《燕礼》云:“後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盖自尔之後有记乎?又案《丧服》记子夏为之作传,不应自造,还自解之。记当在子夏之前,孔子之时,未知定谁所录。云“冠义”者,记《士冠》中之义者,记时不同,故有二记。此则在子夏前。其《周礼考工记》,六国时所录,故遭秦燔灭典籍,有《韦氏》、《雕氏》阙,其记则在秦汉之际儒者加之,故《王制》有正“听之棘木之下”,异时所记,故其言亦殊也。
始冠,缁布之冠也。大古冠布,齐则缁之。其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冠而敝之可也。”(大古,唐、虞以上。,缨饰。未之闻,大古质,盖亦无饰。重古,始冠冠其齐冠。白布冠,今之丧冠是也。)
[疏]“始冠”至“可也”。
○注“大古”至“是也”。
○释曰:此经直言加缁布冠,不言有无,又不言加冠之後此缁布冠更著以不,故言不,不更著之事也。云“大古冠布”者,谓著白布冠也。云“齐则缁之”者,将祭而齐则为缁者,以鬼神尚幽暗也。云“其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者,孔子时有者,故非时人之,诸侯则得著,故《玉藻》云:“缁布冠缋,诸侯之冠也。”郑云:“尊者饰也。”(元缺一字)士冠不得也。云“冠而敝之可也”者,据士以卜冠时用之,冠讫,则敝去之不复著也。若庶人犹著之,故《诗》云:“彼都人士,台笠缁撮。”是用缁布冠笼其发,是庶人常服之矣。云“大古,唐、虞以上”者,此记与《郊特牲》皆陈三代之冠,云牟追、章甫、委貌之等,郑注《郊特牲》云:“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三代既有此,明大古是唐、虞已上可知。云“未之闻,大古质,盖亦无饰”者,此经据孔子时非其著,未知大古有以不,故郑云大古质,无饰也。云“重古,始冠冠其齐冠”者,以经云始冠缁布之冠,即云大古冠布则齐冠一也,故郑云冠其齐冠也。云“白布冠者今之丧冠是也”者,以其大古时,吉凶同服白布冠,未有丧冠。三代有牟追之等,则以白布冠为丧冠。若然,丧服起自夏禹以下也。
子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加有成也。(醮,夏、殷之礼,每加於阼阶,醮之於客位,所以尊敬之,成其为人也。)
三加弥尊,论其志也。(弥犹益也。冠服後加益尊。论其志者,欲其德之进也。)
[疏]“子”至“成也”。
○注“醮夏”至“人也”。
○释曰:此记人说夏、殷法,可兼于周。以其於阼及三加皆同,唯醮醴有异,故知举二以见一也。
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名者,质,所受於父母,冠成人,益文,故敬之也。今文无之。)
[疏]“冠而”至“名也”。
○注“名者”至“无之”。
○释曰:案《内则》云,子生三月父名之,不言母。今云“受於父母”者,夫妇一体,受父即是受於母,故兼言也。云“冠成人,益文”者,对名是受於父母,为质,字者受於宾,为文。故君父之前称名,至於他人称字也。是敬定名也。
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委犹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为父,今文为斧。毋,发声也。追犹堆也。夏后氏质,以其形名之。三冠皆所服以行道也,其制之异同未之闻。)
[疏]“委貌”至“道也”。
○释曰:记人历陈此三代冠者,上缁布冠也。诸(元缺起此)侯已下,始加之冠,此委貌之等。记人以经有缁布冠、皮弁、爵弁、玄冠,故还记缁布冠以下四种之冠,以解经之四者,此委貌即解经“易服,服玄冠”是也。
○注“委犹”至“之闻”。
○释曰:云“今文为斧”者,义无取,故叠之不从也。云“毋,发声也”者,若在上谓之发声,在下谓之助句,义无取,则是发声也。云“三冠皆所常服以行道”者,以释经三代皆言道,是诸侯朝服之冠,在朝以行道德者也。云“其制之异同未之闻”者,委貌、玄冠於礼图有制,但章甫、毋追相与,异同未闻也。
周弁,殷,夏收。(弁名出於。,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名出於无。无,覆也,言所以自覆饰也。收,言所以收敛发也。其制之异亦未闻。)
[疏]注“弁名”至“未闻”。
○释曰:又历陈此三者,欲见三代加冠皆有弁。云“周弁”者,弁是古冠之大号,非直含六冕,亦兼爵弁於其中。见士之三加之冠者爵弁者,故云弁,弁者冠名也。云“弁名出於。,大也”者,无正文,郑以意解之。《论语》云“服周之冕”,以五色缫服有文饰,则知有德,故云“言所以自光大也”。云“名出於无。无,覆也,言所以自覆饰也。收,言所以收敛发也”者,皆以意解之也。云“制之异亦未闻”者,案《汉礼器制度》弁冕、《周礼弁师》相参。周之冕以木为体,广八寸,长尺六寸,绩麻三十升布为之,上以玄,下以,前後有旒,尊卑各有差等。天子玉笄朱,其制可闻。云未闻者,但夏、殷之礼亡,其制与周异,亦加上未闻也。
三王共皮弁、素积。(质不变。)
[疏]注“质不变”。
○释曰:此亦三代自天子下至士皆是再加,当在周弁三加之上,退之在下者,欲见此是三代之冠,百王同之,无别代之称也。故《郊特牲》云“三王共皮弁”,注云:“所不易於先代。”故《孝经》亦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若然百王同之,言三王共者,以损益之极,极於三王。又上三冠亦据三代,故云“三王其皮弁”。其实先代後代皆不易,是以郑云质不变也。
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据时有未冠而命为大夫者。周之初礼,年未五十而有贤才者,试以大夫之事,犹服士服,行士礼。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大夫或时改取,有昏礼是也。)
[疏]“无大”至“之有”。
○释曰:此经所陈,欲见无大夫冠礼之事。有大夫冠礼,记者非之。
○注“据时”至“是也”。
○释曰:郑云“据时有未冠而命为大夫”者,言周末作记之时,有二十已前未加冠而命为大夫者,记非之也。云“周之初礼,年未五十而有贤才者,试以大夫之事,犹服士服,行士礼”者,郑解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礼之有?是古者未有,周大夫有冠礼,故非之。此郑云未五十,则二十已士,或有未二十有贤才,亦得试为大夫者,故《丧服》“殇卜功章”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郑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士若不仕,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言为大夫无殇服,谓兄殇在小功,则兄十九已下,死大夫则十九已下既为兄殇服,己为大夫,则早冠矣。大夫冠而不为(元缺止此)殇故也。虽早冠,亦行士礼而冠,是大夫无冠礼也。云“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者,解试为大夫二十,则其爵命要待五十意也。云“大夫或时改娶,有昏礼”者,释经“而有其昏礼”,以其三十而取,五十乃命为大夫,则昏时犹为士,何得有大夫昏礼乎?五十巳後容改娶,故有大夫昏礼也。若然,案下文“古者生无爵”,郑云:“古谓殷。”此经以古为周初者,下云“古者生无爵”,对周时士生有爵,故知古者生无爵,据殷也。今此云古者,以周末时大夫冠,对周初时无,若以古者为殷时,则周家有大夫冠礼,何得言周末始有乎?明古者据初而言也。
公侯之有冠礼也,夏之末造也。(造,作也。自夏初以上,诸侯虽父死子继,年未满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礼,五十乃命也。至其衰末,上下相乱,篡杀所由生,故作公侯冠礼以正君臣也。《坊记》曰:“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犹得同姓以杀其君也。”)
[疏]“公侯”至“造也”。
○注“造作”至“君者”。
○释曰:记人言此者,欲见夏初已上,虽诸侯之贵,未有诸侯冠礼,犹依士礼,故记之於《士冠篇》末也。云“自夏初以上”者,以经云“公侯之有冠礼,夏之末造”,明夏初未有。言“以上”者,夏以前唐、虞之等,亦未有诸侯冠礼也。未满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礼,五十乃命也者。既云服士服,行士礼,亦如上文五十而後爵,何公侯冠礼之有?以其与大夫同未五十服行士礼也。云“至其衰未,上下相乱”至“以正君臣也”者,解经夏之末造公侯冠礼也。引《坊记》者,欲见夏末以後制诸侯冠礼,以防诸侯相篡弑之事也。云“同车”者,谓参乘为车,右及御者也。云“不同服”者,案《玉藻》云:“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又云仆右恒朝服,君则各以时事服,是不同服。此谓非在军时。若在军时,君臣同服韦弁服也。
天子之元子犹士也,天下无生而贵者也。(元子,世子也。无生而贵,皆由下升。)
[疏]“天子”至“者也”。
○注“元子”至“下升”。
○释曰:此记者见天子元子冠时,亦依士冠礼,故於此兼记之也。天子之元子虽四加与十二而冠,其行事犹依士礼,故云“犹士”也。元子尚不得生而贵,则天下之人亦无生而贵者也。云“无生而贵,皆由下升”者,天子元子冠时行士礼,後继世为天子,是由下升。自馀天下之人,从微至著,皆由下升也。
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象,法也。为子孙能法先祖之贤,故使之继世也。)
[疏]“继世”至“贤也”。
○释曰:记此者欲见上言天子之子冠行士礼,此诸侯之子冠亦行士礼,以其士之子恒为士,有继世之义。诸侯之子亦继世,象父祖之贤。虽继世象贤,亦无生而贵者,行士冠礼,故记之於此也。云“能法先祖之贤”者,凡诸侯出封,皆由有德。若《周礼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出为五等诸侯,即为始封之君,是其贤也。於後子孙继立者,皆不毁始祖之庙,是象先祖之贤也。
以官爵人,德之杀也。(杀犹衰也。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
[疏]“以官”至“杀也”。
○注“杀犹”至“小官”。
○释曰:记人记此者,欲见仕者从士至大夫而冠,无大夫冠礼者也。云“以官爵人”者,以,用也,谓用官爵命於人也。云“德之杀也”者,杀,衰也,以德大小为衰杀,故郑云“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官者,管领为名。爵者,位次高下之称也。
死而谥,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今,谓周衰,记之时也。古,谓殷。殷士生不为爵,死不为谥。周制以士为爵,死犹不为谥耳,下大夫也。今记之时,士死则谥之,非也。谥之,由鲁庄公始也。)
[疏]“死而”至“无谥”。
○注“今谓”至“始也”。
○释曰:记人记此者,欲见自上所陈冠礼以士为本者,由无生而贵,皆从士贱者而升也。云“死而谥,今也”者,据士生时虽有爵,所不合有谥,若死而谥之,正谓今周衰之时也。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者,古谓殷以前,夏之时,士生无爵,死无谥,是士贱。今古皆不合有谥也。郑云“今谓周衰,记之时也”者,以记者自云今也,明还据周衰记之时。案《礼运》云:“孔子曰:我观周道,幽、厉伤之。”是周衰也。自此已後,始有作记,故云周衰记之时也。云“古谓殷”者,周时士有爵,故知古谓殷。云“殷士生不为爵,死不为谥”者,对周士生有爵,死犹不谥也。云“周制以士为爵,死犹不谥耳,下大夫也”者,案《周礼掌客职》云:“群介、行人、宰史,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郑注云:“以命数则参差难等,略於臣,用爵而已。”群介、行人皆士,故知周士有爵。虽有爵,死犹不谥。卿大夫已上则有谥也。云“今记之时,士死则谥之,非也”者,解经死而谥,今也。云“谥之,由鲁庄公始也”者,案《礼记檀弓》云:“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玉,县贲父御,卜国为右。马惊,败绩,公坠,佐车授绥。公曰:‘未之卜也。’县贲父曰:‘他日不败绩,而今败绩,是无勇也。’遂死之。圉人浴马,有流矢在白肉。公曰:‘非其罪也。’遂诔之。”士之有诔,自鲁庄公始也。若然,作记前庄公诔士至记时亦行之,故此礼云“死而谥今也”,故郑云“今谓周衰”之时也。案《郊特牲》云:“死而谥之,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郑注云:“古谓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谓之爵,死有谥也。”以此而言,则殷大夫以上死有谥。而《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伯仲,死谥,周道也”者,殷已前皆因生号为谥,若尧、舜、汤之属是也。因生号以谥,故不得谥名。周礼死则别为谥,故云死谥,周道也。
●卷四士昏礼第二
[疏]《士昏礼》第二。
○郑《目录》云:“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必以昏者,阳往而阴来,日入三商为昏。昏礼於五礼属嘉礼,大、小《戴》及《别录》此皆第二。”
○释曰:郑知是士娶妻之礼者,以“记”云“记士昏礼”,故知是士娶妻。郑云“日入三商”者,商谓商量,是漏刻之名,故三光灵曜亦日入三刻为昏,不尽为明。案马氏云:日未出、日没後皆云二刻半,前後共五刻。今云三商者,据整数而言,其实二刻半也。
昏礼。下达,纳采用雁。(达,通也。将欲与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後使人纳其采择之礼。用雁为挚者,取其顺阴阳往来。《诗》云:“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昏必由媒,交接设绍介,皆所以养廉耻。)
[疏]“昏礼”至“用雁”。
○释曰:从此下至“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陈纳采问名之礼。云“下达”者,谓未行纳采已前,男父先遣媒氏女氏之家通辞往来,女氏许之,乃遣使者行纳采之礼也。言下达者,男为上,女为下,取阳倡阴和之义,故云下达,谓以言辞下通於女氏也。是以下记昏辞云“吾子有惠,贶室某也”,注云:“称有惠,明下达。”谓此下达也。云“纳采用雁”者,昏礼有六,五礼用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是也,唯纳徵不用雁,以其自有币帛可执故也。且三礼不云纳,言纳者恐女氏不受,若《春秋》内纳之义。若然,纳采言纳者,以其始相采择,恐女家不许,故言纳。问名不言纳者,女氏已许,故不言纳也。纳吉言纳者,男家卜吉,往与女氏,复恐女家翻悔不受,故更言纳也。纳徵言纳者,纳币帛则昏礼成,复恐女家不受,故更云纳也。请期、亲迎不言纳者,纳币则昏礼已成,女家不得移改,故皆不言纳也。其昏礼有六,尊卑皆同,故《左氏》庄公二十二年《经》书:“冬,公如齐纳币。”《梁传》曰:“纳币,大夫之事也。礼有纳采,有问名,有纳徵,有告期,四者备而後娶,礼也。公之亲纳币,非礼也,故讥之。”彼无纳吉者,以庄公在母丧内,亲行纳币,非礼之事,故关其纳吉以非之也。
○注“达通”至“廉耻”。
○释曰:郑云“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後使人纳其采择之礼”者,欲见纳采之前,有此下达之言也。案《周礼地官》有媒氏职,是天子之官,则诸侯之国亦有媒氏,传通男女,使成婚姻,故云媒氏也。云“用雁为挚者,取其顺阴阳往来”者,案《周礼大宗伯》云:“以禽作六挚,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此昏礼无问尊卑皆用雁,故郑注其意云取顺阴阳往来也。顺阴阳往来者,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为阳、妇为阴,今用雁者,亦取妇人从夫之义,是以昏礼用焉。引“《诗》”者,证须媒下达之义也。云“昏必由媒,交接设绍介”者,《诗》云“匪媒不得”,是由媒也。其行五礼,自纳采已下,皆使使往,是交接设绍介也。云“皆所以养廉耻”者,解所以须媒及设绍介者,皆所以养成男女使有廉耻也,使媒通之、媵御沃盥交之等,皆是行事之渐,养廉耻之义也。
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主人,女父也。筵,为神布席也。户西者,尊处,将以先祖之遗体许人,故受其礼於祢庙也。席西上,右设几,神不统於人,席有首尾。)
[疏]“主人”至“右几”。
○释曰:此女将受男纳采之礼,故先设神坐,乃受之。
○注“主人”至“首尾”。
○释曰:云“筵,为神布席也”者,下文礼宾云“彻几改筵”,是为人设席,故以此为神席也。云“户西”者,以户西是宾客之位,故为尊处也。必以西为客位者,以地道尊右故也。知“受礼於祢庙”者,以记云凡行事受诸祢庙也。云“席西上,右设几,神不统於人”者,案《乡射》、《燕礼》之等设席皆东上,是统於人。今以神尊,不统於人,取地道尊右之义,故席西上,几在右也。云“席有首尾”者,以《公食》记蒲筵萑席,皆卷自末,是席有首尾也。
使者玄端至。(使者,夫家之属,若群吏使往来者。玄端,士莫夕之服,又服以事於庙。有司缁裳。)
[疏]“使者玄端至”。
○注“使者”至“缁裳”。
○释曰:云“使者,夫家之属”者,案《士冠》赞者於中士下差次为之。此云夫家之属,亦当然。假令主人是上士,属是中士;主人是中士,属是下士;主人是下士,属亦当是下士,礼穷即同也。云“玄端,士莫夕之服,又服以事其庙”者,此亦如《士冠礼》玄端,士莫夕於朝之服也。但士以玄端祭庙,今使者服玄端至,亦於主人庙中行事,故云又服以事其庙也。云“有司缁裳”者,案士唯有三等之裳:玄裳、黄裳、杂裳。此云缁裳者,即玄裳者矣,以其缁、玄大同小异也。然士有三等裳,今直言玄裳者,据主人是上士而言。案《士冠》云:“有司如主人服。”则三等士之有司,亦如主人服也。
摈者出请事,入告。(摈者,有司佐礼者。请犹问也。礼不必事,虽知,犹问之,重慎也。)
[疏]“摈者”至“入告”。
○注“摈者”至“慎也”。
○释曰:云“摈者,有司佐礼”者,案《士冠礼》有司并是主人之属及群吏佐主人行礼之人,故知此摈者亦是主人有司佐礼者也。在主人曰摈。云“请犹问也。礼不必事,虽知,犹问之,重慎也”者,案《论语》云“无必”,故云不必事也。以其前已有下达之事,今使者来在门外,是知有昏事也,而犹问之,重慎也。
主人如宾服,迎于门外,再拜,宾不答拜。揖入。(门外,大门外。不答拜者,奉使不敢当其盛礼。)
[疏]“主人”至“揖入”。
○释曰:案《士冠礼》主人迎宾於大门外,云主人西面,宾东面。此及《乡饮酒》、《乡射》皆不言面位者,文不具耳,当亦如《士冠》也。
○注“门外”至“盛礼”。
○释曰:知门外是大门外者,以其大夫唯有两门:寝门、大门而已。庙在寝门外之东,此下有至于庙门,明此门外是大门外可知也。云“宾不答拜者,奉使不敢当其盛礼”者,此士卑,无君臣之礼,故宾虽属吏,直言不答拜,不言辟。若诸侯於使臣,则言辟,是以《射礼》宾迎入门,公拜,宾辟,不答拜。《公食大夫》主为宾已,故宾答拜,稽首,亦辟,乃拜之。以其君尊故也。
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入三揖者:至内ニ,将曲,揖;既曲,北面,揖;当碑,揖。)
[疏]“至于”至“三让”。
○注“入三”至“碑揖”。
○释曰:凡入门三揖者,以其入门,宾主将欲相背,故须揖;宾主各至堂涂北面相见,故亦须揖;至碑,碑在堂下,三分庭之一,在北曲庭中之节,故亦须揖。但《士冠》注云:“入门将右曲,揖;将北曲,揖;当碑,揖。”此注:“至内ニ,将曲,揖;既曲,北面,揖;当碑,揖。”文不同者,郑举二文相兼乃足也。三者,礼之大节,尊卑同,故《乡饮酒》、《乡射》、《聘礼》、《公食大夫》皆有此三揖之法,但注有详略耳。
主人以宾升,西面。宾升西阶,当阿,东面致命。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阿,栋也。入堂深,示亲亲。今文阿为。)
[疏]“主人”至“再拜”。
○释曰:宾则使者也。礼之通例,宾主敌者,宾主俱升,若《士冠》与此文是也。若《乡饮酒》、《乡射》皆主尊宾卑,故初至之时,主人升一等,宾乃升,至卒洗之後亦俱升。唯《聘礼》公升二等,宾始升者,彼注云“亦欲君行一,臣行二”也。《觐礼》,王使人劳侯氏,使者不让,先升者,奉王命尊故也。“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者,主人不言当阿,则如《乡饮酒》主人当楣,再拜。
○注“阿栋”至“为”。
○释曰:案《乡饮酒》、《聘礼》皆云“宾当楣”,无云“当阿”者,独此云宾当阿,故云“示亲亲”也。凡士之庙,五架为之,栋北一楣下有室户,中脊为栋,栋南一架为前楣,楣前接檐为。《乡射》记云:“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故云是制五架之屋也。乡大夫射於庠,庠则有室,故物当前楣。士射於序,序则无室,故物当栋。此士之庙,虽有室,其栋在室外,故宾得深入当之也。
授于楹,南面。(授於楹,明为合好,其节同也。南面,并授也。)
[疏]“授于楹南面”。
○注“授於”至“授也”。
○释曰:楹,谓两楹之,宾以雁授主人於楹者,明和合亲好,令其宾主远近节同也。凡宾主敌者,授於楹。不敌者,不於楹。是以《聘礼》宾觌大夫云“受币于楹南面”,郑注云:“受币楹,敌也。”《聘礼》又云“公侧袭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郑注云:“东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至礼宾及宾私觌,皆云“当东楹”,是尊卑不敌,故不於楹也。今使者不敌,而於楹,故云“明为合好”也。云“南面,并授也”者,以经云南面不辨宾主,故知俱南面并授也。
宾降,出,主人降。授老雁。(老,群吏之尊者。)
[疏]“宾降”至“老雁”。
○释曰:授雁讫,宾降,自西阶出门。主人降,自阼阶授老雁,於阶立,待後事也。
○注“老群吏之尊者”。
○释曰:大夫家臣称老,是以《丧服》公士大夫以贵臣为室老,《春秋左氏传》云“执臧氏老”,《论语》云“赵魏老”,《礼记》“大夫室老行事”,皆是老为家臣之贵者。士虽无君臣之名,云“老”亦是群吏中尊者也。
摈者出请。(不必宾之事有无。)
[疏]“摈者出请”。
○注“不必”至“有无”。
○释曰:此主人不知宾有事,使摈出请者,亦是不必宾之事有无也。
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古文礼为醴。)
[疏]“宾执”至“初礼”。
○释曰:此之一使,兼行纳采、问名,二事相因。又使还须卜,故因即问名,乃还卜之,故共一使也。云“主人许”者,摈请入告,乃报宾,宾得主人许,乃入门,升堂,授雁,与纳采礼同,故云“如初礼”也。
○注“问名”至“为醴”。
○释曰:言“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不问三月之名,故下记问名辞云“某既受命,将加诸卜,敢请女为谁氏”,郑云:“谁氏者,谦也。不必其主人之女。”是问姓氏也。然以姓氏为名者,名有二种:一者是名字之名,三月之名是也;一者是名号之名,故孔安国注《尚书》以舜为名,郑君《目录》以曾子为姓名,亦据子为名,皆是名号为名者也。今以姓氏为名,亦名号之类也。郑云“将归卜其吉凶”者,亦据下记文也。
摈者出请,宾告事毕。入告,出请醴宾。(此醴亦当为礼。礼宾者,欲厚之。)
[疏]“摈者”至“醴宾”。
○注“此醴”至“厚之”。
○释曰:此下至“送于门再拜”,主人礼宾之事。云“此醴亦当为礼”者,亦《士冠》礼宾为醴字,彼已破从礼,故云“亦”。此以醴酒礼宾,不从醴者,以《大行人》云上公“再而酢”,侯伯“一而酢”,子男“一不酢”,及“以酒礼之”,用齐礼之,皆不依酒醴为名,皆取相礼,故知此醴亦为礼敬之礼,不取用醴为醴之义也。《秋官司仪》云“诸公相为宾”,及将币,“宾亦如之”,注云:“上於下曰礼,敌者曰傧。”《聘礼》乡亦云“无摈”,注云:“无摈,辟君是大夫已上尊,得有礼、摈两名。”士以下卑,唯称礼也。
宾礼辞,许。(礼辞,一辞。)
[疏]“宾礼辞许”。
○注“礼辞一辞”。
○释曰:礼宾一辞许者,主人礼宾之常法,乡已行纳采、问名,宾主之情已通矣,故略行一辞而已。
主人彻几改筵,东上。侧尊С醴于房中。(彻几改筵者,乡为神,今为人。侧尊,亦言无玄酒,侧尊於房中,亦有篚有笾豆,如冠礼之设。)
[疏]“主人”至“房中”。
○释曰:彻几改筵者,於户西礼神坐,彻去其几,於後授宾,改设其筵,设侧尊С醴在东房之中,以礼宾也。
○注“彻几”至“之设”。
○释曰:经云“东上”者,统於主人。注云“乡为神,今为人”者,为神则西上,为人则东上,不同,故辨之。云“侧尊,亦言无玄酒”者,醴糟例无玄酒配之,以其醴象大古质,故士冠与此昏礼之等皆无玄酒也。郑知此“亦有篚有笾豆如冠礼”者,此下云“赞者酌醴,加角四”,明有篚盛之,又云“赞者荐脯醢”,则有笾豆可知。但冠礼尊在服北,南上,则此尊与篚等亦南上,故云“如冠礼之设”也。
主人迎宾于庙门外,揖让如初,升。主人北面,再拜。宾西阶上北面答拜。主人拂几,授校,拜送。宾以几辟,北面设于坐,左之,西阶上答拜。(拂,拭也。拭几者,尊宾,新之也。校,几足。辟,逡巡。古文校为技。)
[疏]“主人”至“答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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