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64/83)-汉-郑玄
(本文为《礼记正义》第 64/83 部分)
埋少牢於泰昭,祭时也。相近於坎、坛,祭寒暑也。王宫,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坛,祭四方也。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昭,明也,亦谓坛也。时,四时也,亦谓阴阳之神也。埋之者,阴阳出入於地中也。凡此以下,皆祭用少牢。相近,当为“禳祈”,声之误也。禳,犹卻也。祈,求也。寒暑不时,则或禳之,或祈之。寒於坎,暑於坛。王宫,日坛。王,君也,日称君。宫,坛,营域也。夜明,亦谓月坛也。宗,皆当为禜,字之误也。幽禜,亦谓星坛也,星以昏始见,禜之言营也。雩禜,亦谓水旱坛也。雩之言吁嗟也。《春秋传》曰:“日月星辰之神,则雪霜风雨之不时,於是乎禜之。山川之神,则水旱疠疫之不时,於是乎禜之。”四方,即谓山林、川谷、丘陵之神也。祭山林、丘陵於坛,川谷於坎,每方各为坎为坛。怪物,云气非常见者也。有天下,谓天子也。百者,假成数也。
○相近,依注读为禳,如羊反;下音巨依反,王肃作“祖迎”也。坎,若感反。幽宗、雩宗,并依注读为禜,荣敬反。王如字。见,贤遍反,注同。亡,如字,无也,一音无。吁,许于反。疫音役。
[疏]“埋少”至“不祭”。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四时以下诸神所祭之处,及明天子诸侯之礼不同之事也。
○“埋少牢於泰昭,祭时也”者,谓祭四时阴阳之神也。泰昭,坛名也。昭,亦取明也,春夏为阳,秋冬为阴,若祈阴则埋牲,祈阳则不应埋之。今总云“埋”者,以阴阳之气俱出入於地中而生万物,故并埋之,以享阴阳为义也。用少牢者,降於天地也。自此以下及日月至山林,并少牢也,先儒并云不荐熟,唯杀牲埋之也。
○“相近於坎、坛,祭寒暑也”者,相近,当为禳祈,禳,卻也。寒暑之气应退而不退,则祭禳卻之,令退也。祈,求也。寒暑之气应至而不至,则祭求之,令至也。寒则於坎,寒阴也,暑则於坛,暑阳也。
○“王宫,祭日也”者,王,君也;宫,亦坛也,营域如宫也。日神尊,故其坛曰君宫也。
○“夜明,祭月也”者,夜明者,祭月坛名也。月明於夜,故谓其坛为夜明也。
○“幽宗,祭星也”者,祭星坛名也。幽,闇也。宗,当为禜,禜,坛域也。星至夜而出,故曰“幽”也。为营域而祭之,故曰“幽禜”也。
○“雩宗,祭水旱也”者,亦坛名也。雩,吁嗟也,水旱为人所吁嗟。禜,亦营域也,为营域而祭之,故曰“雩禜”也。
○“四坎、坛,祭四方也”者,谓山林、川谷、丘陵之神有益於人民者也。四方各为一坎一坛,坛以祭山林、丘陵,坎以祭川谷、泉泽,故言“坎、坛,祭四方也”。
○“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者,此明四坎、坛所祭之神也。怪物,庆云之属也。风雨云露并益於人,故皆曰神,而得祭也。
○“有天下者祭百神”者,有天下,谓天子也。祭百神者,即谓山林川谷,在天下而益民者也。天子祭天地四方,言“百神”,举全数也。
○“诸侯在其地则祭之”者,诸侯不得祭天地,若山林、川泽在其封内而益民者,则得祭之,如鲁之泰山、晋之河、楚之江汉是也。
○“亡其地则不祭”者,亡,无也。谓其境内地无此山川之等,则不得祭也。
○注“昭明”至“数也”。
○正义曰:“时,四时也,亦谓阴阳之神也”者,以天是阳神,地为阴神。春夏为阳,秋冬为阴,故云“亦谓阴阳之神”。言“亦”者,亦天地也。案《周礼大宗伯》备列诸祀,而不见祭四时、寒暑、水旱者,《宗伯》所谓依《周礼》常祀,岁时恒祭。此经所载,谓四时乖序,寒暑愆逆,水旱失时,须有祈祷之礼,非关正礼之事,故不列於《宗伯》也。是以康成之意,谓此诸神为祈祷之礼,故康成六宗之义,不以此神尊之,明非常礼也。“祭时”者,谓春、夏、秋、冬四时之气不和,为人害,故祭此气之神也。“祭寒暑”者,或寒暑大甚,祭以禳之;或寒暑顿无,祭以祈之。“祭水旱”者,水甚祭水,旱甚祭旱,谓祭此水旱之神。若王肃及先儒之意,以此为六宗,岁之常礼,《宗伯》不见,文不具也。非郑义,今不取。云“凡此以下,皆祭用少牢”者,以埋少牢之文在诸祭之首,故知“以下皆祭用少牢”。案《小司徒》“小祭祀,奉牛牲”,则王者之祭无不用牛。此用少牢者,谓祈祷之祭也。必知祈祷者,以有寒暑水旱,非岁时常祀,是祈祷所为,故郑皆以为祈祷之祭也。故读相近为禳祈,为祷祈之祈,读宗为禜也。然案庄四十五年《左传》云“凡天灾,有币无牲”,此祷祈得用少牢者,彼天灾者,谓日月食之,示以戒惧。人君初有水旱之灾,先须修德,不当用牲,故天灾有币无牲;若水旱历时,祷而不止,则当用牲。故《诗云汉》云“靡爱斯牲”,又郑注《大祝》云“类、造、禬、禜,皆有牲,攻、说用币而已”,故说以是日月之灾,又暂时之事,且不假用牲故也。案何休《膏肓》引《感精符》云“立推度以正阳,日食则鼓,用牲於社,朱丝营社,鸣鼓胁之”,《左氏》云用牲非常,明《左氏》说非夫子《春秋》,於义《左氏》为短。郑箴之曰:“用牲者,不宜用《春秋》之通例,此谶说正阳、朱丝、鸣鼓,岂说用牲之义也。谶用牲於社者,取经宛句耳。”如郑此言,是用牲於社,非,当从《左氏》义也。云“宗皆当为禜”者,以经云“幽宗”、“雩宗”之字,义无所取。宗字与禜字相近,故并读为禜也。“禜之言营”者,案庄二十五年《公羊传》云“以朱丝营社,或曰胁之,或曰为闇,恐人犯之,故营之”。是禜有营义,故读为禜。云“雩之言吁嗟也”者,案《考异邮》云“雩呼吁嗟哭位”,故云雩为吁嗟也。引《春秋传》曰以下者,昭元年《左传》文。时晋侯有疾,卜实沈台骀为崇,子产以此对晋侯,言晋侯之疾非由日月星辰及山川之神也。郑引此文者,证经中宗为禜,禜是除去凶灾之祭也。云“百者,假成数也”者,计天下山川、丘陵之神,非但百数而已,假此成数而言之。案《圣证论》王肃“六宗”之说,用《家语》之文“以此四时也,寒暑也,日也,月也,星也,水旱也为六宗”。孔注《尚书》亦同之。伏生与马融以天、地、四时为六宗。刘歆、孔晁以为乾坤之子六,为六宗。贾逵云:“天宗三,日、月、星也。地宗三,河、海、岱也。”《异义》:“今《尚书》欧阳夏侯说:六宗:上不及天,下不及地,旁不及四方、中央,恍惚助阴阳变化,有益於人者也。古《尚书》说:天宗日、月、北辰,地宗岱、河、海也。日、月为阴阳宗,北辰为星宗,河为水宗,海为泽宗,岱为山宗。”许君谨案:“与古《尚书》同。”郑駮之云:“《书》云‘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既六宗云禋,山川言望,则六宗无山川明矣。《太宗伯》云:‘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实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凡此所祭,皆天神也。’《郊特牲》曰:‘郊之祭也,大报天而主日也。’又《祭义》曰:‘郊之祭,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则郊天并祭日、月可知。其馀星也、辰也、司中也、司命也、风师也、雨师也,此之谓‘六宗’亦明矣。”如郑此言,六宗称禋,则天神也、日月也在郊祀之中,又类于上帝之内,故以其馀为六宗也。案《礼论》六宗,司马彪等各为异说,既非郑义,今略而不论。
大凡生於天地之间者皆曰命,其万物死皆曰折,人死曰鬼,此五代之所不变也。生时形体异,可同名。至死,腐为野士,异其名,嫌同也。折,弃败之言也。鬼之言归也。五代,谓黄帝、尧、舜、禹、汤,周之礼乐所存法也。
○大如字,徐音泰。腐音辅。七代之所更立者,禘、郊、宗、祖,其馀不变也。七代通数颛顼及喾也。所不变者,则数其所法而已。变之则通数所不法,为记者之微意也。少昊氏修黄帝之法,后王无所取焉。
○更,古行反。数,色主反,下同。
[疏]“大凡”至“变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人死与万物不同,及五代七代变与不变之,义各依文解之。
○“大凡生於天地之间者皆曰命”者,总包万物,故曰“大凡”。皆受天之赋命而生,故云“皆曰命”也。
○“其万物死皆曰折,人死曰鬼”者,万物无知,死者皆曰折。人为有识,故死曰鬼。
○“此五代之所不变也”者,言此之名号从黄帝正名百物以来,至尧舜禹汤及周所不变更也。
○“七代之所更立者,禘、郊、宗、祖”者,前论五代不变,此论七代更变者,故曰黄帝以下七代之所变易而立者,是禘之与郊及宗、祖也。
○“其馀不变也”者,除此禘、郊、宗、祖之外,其馀社稷、山川、五祀之等不改变也。上先祖后宗,此先宗后祖,故郑上注云“祖、宗通言尔”,又引此以证之。
○注“生时”至“法也”。
○正义曰:云“生时形体异,可同名”者,以生时形体既异,不嫌是同,故可名为命。云“至死腐为野土,异其名,嫌同也”者,人与万物死,至同为野士,嫌恐人与万物是同,故殊异其名,谓“万物死者曰折,人死曰鬼”,嫌其同故也。云“五代谓黄帝、尧、舜、禹、汤,周之礼乐所存法也”者,周有六乐,去周言之,唯五代。周备其乐,是周之礼乐所存法也。
○注“七代”至“取焉”。
○正义曰:知“通数颛顼及喾”者,以上云禘、郊、祖、宗有颛顼及喾,又《易纬》及《乐纬》有五茎六英,是颛顼及喾之乐,故数颛顼及喾也。云“所不变者,则数其所法而已”者,所不变则上经是也。数所法则上经五代是也。论不变者,必数所法者,以五代以来不变,至周亦不变法而象之,故不变者,数所法五代而已。云“变之则通数所不法”者,以前七代变易更立,至周亦变易法象,故数变者通数颛顼、帝喾所不法象者,谓之为“七代”也。云“为记者之微意也”者,为,作也。作记者之有此微意也,所以微意者,谓作记之人,周法所不变,故数前代不变;周所变,亦数前代变,不指斥而言,故云微意。云“少昊氏脩黄帝之法,后王无所取焉”者,以《易纬》有黄帝及颛顼以下之乐,无少昊之乐。又《易系辞》云:“神农氏没,黄帝、尧、舜氏作。”皆不云少昊,故知无取焉。《月令》“秋其帝少昊”者,直以五行在金,唯托记之耳。皇氏云:“其馀不变者,唯谓生曰命,万物死曰折,人死曰鬼。”若如皇说,前经既云“不变”,后经何须重云“不变”。后经既云“更立者,禘、郊、宗、祖”,即云“其馀”,明此禘、郊、宗、祖外,其馀诸事不更立者,皆不变也。不可独据前三事以外总包之。其社稷神配祭,虽是更立,非当代之亲,而禘、郊改易也。
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设庙、祧、坛、墠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是故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焉,祭之;无祷,乃止。去墠曰鬼。诸侯立五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皆月祭之。显考庙,祖考庙,享尝乃止。去祖为坛,去坛为墠,坛、墠有祷焉,祭之;无祷,乃止。去墠为鬼。大夫立三庙二坛,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显考、祖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適士二庙一坛,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显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官师一庙,曰考庙,王考无庙而祭之,去王考为鬼。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建国,封诸侯也。置都立邑,为卿大夫之采地及赐士有功者之地。庙之言貌也,宗庙者,先祖之尊貌也。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封土曰坛,除地曰墠。《书》曰:“三坛同墠。”王、皇,皆君也。显,明也。祖,始也。名先人以君明始者,所以尊本之意也。天子迁庙之主,以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诸侯无祧,藏於祖考之庙中。《聘礼》曰“不腆先君之祧”,是谓始祖庙也。享尝,谓时之祭,天子、诸侯为坛、墠,所祷谓后迁在祧者也。既事则反其主於祧,鬼亦在祧,顾远之於无事,祫乃祭之尔。《春秋》文二年秋“大事於大庙”,传曰“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是也。鲁踄公者,伯禽之子也,至昭公、定公,久已为鬼,而季氏祷之,而立其宫,则鬼之主在祧明矣。唯天子、诸侯有主禘、祫,大夫有祖考者,亦鬼其百世,不禘、祫无王尔。其无祖考者,庶士以下鬼其考、王考,官师鬼其皇考,大夫、適士鬼其显考而已。大夫祖考,谓别子也。凡鬼者,荐而不祭。《王制》曰:“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適士,上士也。官师,中士、下士。庶士,府史之属。此適士云“显考无庙”,非也。当为“皇考”,字之误。
○庙,本亦作庿,古字。墠音善。祷,丁老反,一音丁报反。適,丁历反,篇内同。显考无庙,显音皇,出注。采,七代反。昭,上遥反。腆,他典反。祫音洽。踄,馀让反,徐音伤。
[疏]“天下”至“曰鬼”。
○正义曰:此一经明天子以下尊卑既异,上祭祖庙多少不同之事。“天下有王”者,谓上天之下,有天子之王。
○“分地建国”者,此既王天下,分九州之地,建立诸侯之国。
○“置都立邑”者,天子王畿之内及诸侯国中,置此公卿之都,立大夫、士之邑也。
○“设庙、祧、坛、墠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者,则以下所云是也。
○“王立七庙”者,亲四,始祖一,文、武不迁,合为七庙也。“一坛一墠”者,七庙之外,又立坛、墠各一也。起土为坛,除地曰墠。近者起土,远亲除地,示将去然也。
○“曰考庙”者,父庙曰考,考,成也。谓父有成德之美也。
○“曰王考庙”者,祖庙也。王,君也。君考者,言祖有君成之德也,祖尊於父,故加君名也。
○“曰皇考庙”者,曾祖也。皇,大也,君也。曾祖转尊,又加大君之称也。
○“曰显考庙”者,高祖也。显,明高祖居四庙最上,故以高祖目之。
○“曰祖考庙”者,祖,始也。此庙为王家之始,故云“祖考”也。计则祖考之庙当在二祧、坛、墠之上,应合在后始陈,今在此言之者,因皇考、显考同皆月祭之,故此先言之。
○“皆月祭之”者,此之五庙则并同,日月祭之也。
○“远庙为祧”者,远庙谓文、武庙也。文、武庙在应迁之例,故云“远庙”也。特为功德而留,故谓为祧,祧之言超也,言其超然上去也。
○“有二祧”者,有文、武二庙不迁,故云“有二祧”焉。
○“享尝乃止”者,享尝,四时祭祀,文、武特留,故不得月祭,但四时祭而巳。
○“去祧为坛”者,谓高祖之父也。若是昭行,寄藏武王祧。若是穆行,即寄藏文王祧,不得四时而祭之。若有四时之祈祷,则出就坛受祭也。
○“去坛为墠”者,谓高祖之祖也,不得在坛。若有祈祷则出就墠受祭也。高祖之父,既初寄在祧,而不得於祧中受祭,故曰“去祧”也。高祖之祖,经在坛而今不得祭,故云“去坛”也。坛、墠有祷焉,祭之者在坛、墠者,不得享尝,应有祈祷於坛、墠乃祭之也。
○“无祷乃止”者,若无所祈祷,则不得祭也。
○“去墠曰鬼”者,若又有从坛迁来墠者,则此前在墠者,迁入石函为鬼。虽有祈祷,亦不得及,唯禘、祫乃出也。
○“诸侯立五庙,一坛一墠”者,降天子,故止有五庙。坛、墠与天子同。无功德之祖为二祧也。
○“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皆月祭之”者,天子月祭五,诸侯卑,故唯得月祭三也。
○“显考庙,祖考庙,享尝乃止”者,显考,高祖也;祖考,大祖也。大祖乃不迁,而与高祖并不得月祭,止预四时,又降天子也。
○“去祖为坛”者,去祖,谓去大祖也,即高祖之父,诸侯无功德二祧,若高祖之父亦迁,即寄大祖,而不得於大祖庙受时祭。唯有祈祷,则去大祖而往坛受祭也。
○“大夫立三庙二坛”者,大夫异於君,故立二坛,而不墠也。
○“显考、祖考无庙”者,以其卑,故高祖、大祖无庙也。
○“有祷焉,为坛祭之”者,大夫无主,故无所寄藏,而高、大二祖既又无庙,若应有祈祷,则为坛祭之。二坛之设,实为於此矣。然墠轻於坛,今二坛无墠者,为大祖虽无庙,犹重之故也。
○“去坛为鬼”者,谓高祖若迁去於坛,则为鬼,不复得祭,但荐之於大祖坛而已。若大夫有大祖之庙者,其义已具在《王制》疏。
○“適士二庙一坛”者,上士也。天子三等,诸侯上士,悉二庙一坛也。
○“显考无庙”者,显,当为皇。皇考,曾祖也。曾祖无庙也。
○“有祷焉,为坛祭之曾祖既无庙若有祈祷则为坛祭之一坛之设为於此也。亦无祷乃止。
○“去坛为鬼者”,谓曾祖若迁去於坛,则为鬼,不复祭也。
○“官师一庙”者,谓诸侯中士、下上也。谓为官师者,言为一官之长也。一庙,祖、祢共之,又无坛也。
○“曰考庙”者,为父立之也。
○“王考无庙而祭之”者,王考,祖也。虽无庙而犹获祭也。谓在考庙者。
○“去王考为鬼”者,谓曾祖则不得祭,又无坛。若有祈祷,则荐之於庙也。
○“庶士、庶人无庙”者,庶士,府史之属。庶人,平民也。贱,故无庙也。
○“死曰鬼”者,既无庙,故死则曰鬼。鬼亦得荐之於寝也。《王制》云“庶人祭於寝”是也。
○注“建国”至“之误”。
○正义曰:引“《书》曰三坛同墠”者,证坛、墠之义。案《金縢》“武王有疾,周公为之请命,为三坛同墠,以告大王、王季、文王”,故三坛也。云“王、皇皆君也。显,明也。祖,始也”者,皆《尔雅释诂》文。云“天子迁庙之主,以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者,昭之迁主,其数虽多,总合藏武王祧中。穆之迁主,总合藏文王祧中。故郑注《周礼守祧》“先公迁主,藏於后稷之庙。先王之迁主,藏于文、武之庙”。郑必知然者,案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是毁庙在大庙,祫乃陈之,故知不窋以下先公迁主藏于后稷庙也。文、武二庙既不毁,则文武以下迁主,不可越文、武上藏后稷之庙,故知藏於文、武庙也。此迁主所藏曰祧者,是对例言之耳。若散而通论,则凡庙曰祧。故昭元年《左传》云“其敢爱丰氏之祧”,彼祧,远祖庙也。襄九年《左传》云:“君冠,必以先君之祧处之。”服虔注云:“曾祖之庙曰祧者,以鲁襄公於时冠於卫成公之庙,成公是卫今君之曾祖,曰祧也。”云“享尝,谓四时之祭”者,以四时之祭,秋尝物之备具,故持举享尝以明四时之祭。此经祖、祢月祭,《楚语》云“日祭祖祢”,非郑义,故《异义》駮郑所不用。云“鬼亦在祧,顾远之於无事,祫乃祭之尔”者,以坛、墠之主祈祷礼毕,乃藏之於祧。去墠为鬼主,亦如坛、墠之主藏在祧,故云“亦”也。既俱在祧,所以特名鬼者,反顾以其疏远,主在无事,唯祫乃祭之,故特曰鬼也。引《春秋》文二年传者,证毁庙之主,祫祭乃及。云“鲁炀公者,自伯禽之子也,至昭公、定公,久已为鬼,而季氏祷之,而立其宫,则鬼之主在祧明矣”者,郑引更证明鬼主恒在。《春秋》定公元年立炀宫,依《世本》,炀公,伯禽之子,定公元年始立炀公宫,于时昭公出、定公未入之前,季氏祷于炀公之鬼,明知于炀公鬼主而祷之也。云“唯天子、诸侯有主禘祫”者,案《王制》天子诸侯有禘祫,故知有主。云“大夫有祖考者,亦鬼其百世”者,案《王制》云“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而三”,大祖即是大夫之祖考,既有祖考,明应迁之祖,以制币招其神而藏焉,故云“亦鬼其百世”。大夫若无祖考,只得立曾祖与祖及父三庙而已,则不得鬼百世也。云“不禘、祫无主尔”者,虽有百世之鬼,不得禘祫无主尔。案《左传》卫大夫孔悝有主者,郑《驳异义》从《公羊》说“大夫无主”,许君谨案“卿大夫士无昭穆,不得有主”,郑云“孔悝祏主者,祭其所出之君,为之主耳”。宗庙之主所用之木,案《异义》:“今《春秋公羊》说‘祭有主者,孝子之主系心,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又《周礼》说‘虞主用桑,练主以栗’,无夏后氏以松为主之事。许君谨案:‘从《周礼》说’,《论语》所云‘谓社主也’。”郑氏无驳,从许义也。其主之制,案《汉仪》:“高帝庙主九寸,前方后圆,围一尺。后主七寸。”文二年作僖公主,何休云:“主状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一尺二寸,诸侯长一尺。”此是木主之制也。云“其无祖考”者,上既明其有祖考之文,此明无祖考者,谓庶士以下及官师等,并適士等,总举有祖考之人於前,历说无祖考之人於下。云“庶士以下鬼其考、王考”者,此即无祖考之一色。庶士及庶人无庙,故鬼其祖父与於寝中荐之。云“官师鬼其皇考”者,此又是无祖考之一色,官师一庙,祖、祢共之,曾祖无庙,故曰鬼其皇考於祖庙,而荐皇考也。云“適士鬼其显考”者,此又是无祖考之一色,適士得立祖、祢二庙,又立曾祖一坛,唯高祖为鬼,故云“鬼其显考”而已。就曾祖之坛,而荐显考,诸本或云大夫、適士者,若大夫鬼其显考,於义不合。庾氏云:“诸侯之大夫云‘大夫祖考,谓别子也’者,以上云大夫有祖考,故郑明之,云‘大夫祖考,谓别子也’。”谓於周之世,别子为卿,大夫后世子孙立其庙不毁,谓之祖考。虽於周之世,非别子为大夫,但立父、祖及曾祖三庙,无祖考庙者,则经中三庙是也。若夏、殷之世,虽非别子,但始爵者及异姓为卿大夫者,其后世子孙皆立之为祖考,此义已具於《王制》。云“凡鬼者荐而不祭”者,若其荐祭祖为,则鬼与见庙,其事何异?若都不荐祀,何须存鬼?荐轻於祭,鬼疏於庙,故知荐而不祭。云“此適士云‘显考无庙’,非也”者,適士二庙,祖庙、祢庙,曾祖无庙。故云“显考无庙,非也”,是显考当为皇考,字之误也。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群,众也。大夫以下,谓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郊特牲》曰:“唯为社事单出里。”
○为,于伪反,下皆同。注“为社事”亦同。
[疏]“王为”至“置社”。
○正义曰:此一经明天子以下立社之义。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者,群姓,谓百官以下及兆民,言群姓者,包百官也。大社在库门之内之右,故《小宗伯》云“右社稷”。
○“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者,其王社所在,《书传》无文,或云与大社同处,王社在大社之西。崔氏并云“王社在藉田,王自所祭,以供粢盛”。今从其说,故《诗颂》云“春藉田而祈社稷”是也。其诸侯国社亦在公宫之右,侯社在藉田。
○“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者,大夫以下,谓包士、庶。成群聚而居,其群众满百家以上,得立社,为众特置,故曰“置社”。
○注“群众”至“出里”。
○正义曰:此云“大夫以下”,谓下至士庶人者,谓大夫至庶人等共在一处也。云“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者,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专土地,故不得特立社,社以为民,故与民居。百家以上,则可以立社。知百家者,《诗颂》云“百室盈止,杀时犉牡”。故曰百家,言以上,皆不限多少,故郑《驳异义》引《州长职》曰“以岁时祭祀州社”,是二千五百家为社也。虽云“百家以上”,唯治民大夫乃得立社,故郑《驳异义》云“有国及治民之大夫,乃有社稷”是也。此大夫所主立社稷,则田主是也。故郑《驳异义》引《大司徒职》云“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注云“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后土则社神,田正则稷神。其义已具《郊特牲》疏。
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门,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此非大神所祈报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告者尔。《乐记》曰:“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鬼神谓此与?司命,主督察三命。中霤,主堂室居处。门、户,主出入。行,主道路行作。厉,主杀罚。灶,主饮食之事。《明堂月令》:“春曰其祀户,祭先脾。夏曰其祀灶,祭先肺。中央曰其祀中霤,祭先心。秋曰其祀门,祭先肝。冬曰其祀行,祭先肾。”《聘礼》曰使者出,“释币於行”;归,“释币於门”。《士丧礼》曰“疾病”,“祷於五祀”。司命与厉,其时不著。今时民家,或春秋祠司命、行神、山神,门、户、灶在旁,是必春祠司命,秋祠厉也。或者合而祠之。山即厉也,民恶言厉,巫祝以厉,山为之,缪乎!《春秋传》曰:“鬼有所归,乃不为厉。”
○霤,力又反。谴,弃战反。此与音馀。脾,婢支反。肺,芳废反。肝音干。肾,上忍反。使,色厉反。恶言,乌路反。缪音谬。
[疏]“王为”至“或立灶”。
○正义曰:此一经明天子以下立七祀、五祀之义。
○“曰司命”者,宫中小神。熊氏云:“非天之司命,故祭於宫中。”皇氏云“司命者,文昌宫星”,其义非也。
○“曰中霤”者,主堂室神。
○“曰国门”者,国门谓城门也。
○“曰国行”者,谓行神在国门外之西。
○“曰泰厉”者,谓古帝王无后者也。此鬼无所依归,好为民作祸,故祀之也。
○“王自为立七祀”者,前是为民所立,与众共之,四时常祀,及为群姓祷祀。其自为立者,王自祷祭,不知其当同是一神,为是别更立七祀也。
○“诸侯为国立五祀”者,减天子户、灶二祀,故为立五祀也。
○“曰公厉”者,谓古诸侯无后者,诸侯称公,其鬼为厉,故曰“公厉”。
○“诸侯自为立五祀”者,义与天子同。
○“大夫立三祀”者,减诸侯司命、中霤,故为祀也。
○“曰族厉”者,谓古大夫无后者鬼也。族,众也。大夫众多,其鬼无后者众,故言“族厉”。
○“曰门,曰行”者,其大夫无民、国,故不言“国门、国行”也。然郑注《曲礼》“大夫五祀,为夏、殷法”,注《王制》“大夫五祀,是有采地者”,郑何以知然?《曲礼》文连於“大夫五祀”,故知非周,而《王制》立七庙,故知是周礼。以彼推此,大夫三祀,则周诸侯之大夫无地者也。
○注“此非”至“为厉”。
○正义曰:“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告”者,以其非郊庙社稷大神,故云“小神”。以其门、户、灶等,故知居人间也。以小神所祈,故知司察小过。作谴告,谓作谴责以告人。云“幽则有鬼神,鬼神谓此与”者,以礼:天神、人鬼、地祗,皆列其名。《乐记》直云“幽则有鬼神”,是幽闇之处有细小之鬼神,谓此小祀者与?与是疑辞也。云“司命,主督察三命”者,案《援神契》云“命有三科,有受命以保庆,有遭命以谪暴,有随命以督行。受命谓年寿也。遭命谓行善而遇凶也。随命谓随其善恶而报之”。云“《聘礼》曰使者,出释币於行;归,释币於门”者,证大夫有门、行。云“《士丧礼》曰疾病,祷於五祀”者,证祀亦有五祀。云“司命与厉,其时不著”者,以其馀五祀,《月令》所祀,皆著其时,唯司命与厉祀时不显著。云“今时民家,或春秋祠司命、行神、山神、门、户、灶在旁”者,郑以无文,故引今汉时民家或有春秋二时祠司命、行神、山神也。民或然,故云“或”也。其祀此司命、行神、山神之时,门、户、灶三神在诸神之旁,列位而祭也。云“是必春祠司命,秋祠厉也”者,汉时既春秋俱祠司命与山神,则是周时必应春祠司命,司命主长养,故祠在春。厉主杀害,故祠在秋。云“或者合而祠之”者,郑又疑之,以见汉时司命与山神春秋合祭,故云“或者合而祠之”。云“山即厉也”者,以汉时祭司命、行神、山神、门、户、灶等,此经亦有司命、门、行、户、灶等,汉时有山而无厉,此有厉而无山,故云“山即厉也”。云“民恶言厉,巫祝以厉山为之”者,郑解厉称山之意。汉时人民嫌恶厉,汉时巫祝之人,意以厉神是厉山氏之鬼为之,故云“厉山”。云“谬乎”者,谓巫祝以厉为厉山之鬼,於理谬乎!所以为谬者,鬼之无后,於是为厉。厉山氏有子曰柱,世祀厉山之神,何得其鬼为厉,故云“谬”也。引《春秋传》者,昭七年《左传》文。於时郑良霄被杀而死,其鬼为厉。子产立良霄之子良止为后,子大叔问其故,子产曰“鬼有所归,乃不为厉”。引之者,证厉山氏既有所归,不得为厉。
王下祭殇五:適子、適孙、適曾孙、適玄孙、適来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適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祭適殇者,重適也。祭適殇於庙之奥,谓之阴厌。王子、公子祭其適殇於其党之庙。大夫以下、庶子祭其適殇於宗子之家,皆当室之白,谓之阳厌。凡庶殇不祭。
○殇音伤。奥,乌报反。厌,於艳反。下同。
[疏]“王下”至“而止”。
○正义曰:此明天子以下祭殇之差也。
○注“王子、公子祭其適殇於其党之庙”。
○正义曰:王子,谓王之庶子;公子,谓诸侯庶子,不得为先王先公立庙,无处可祭適殇,故祭於党之庙。谓王子、公子但为卿大夫,得自立庙,与王子、公子同者,就其庙而祭之。適殇其义,已具《曾子问》。
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菑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舜勤众事而野死,鲧鄣鸿水而殛死,禹能脩鲧之功,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脩之,契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菑,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财用也。非此族也,不在祀典。此所谓大神也,《春秋传》曰:“封为上公,祀为大神。”厉山氏,炎帝也,起於厉山,或曰“有烈山氏”。弃,后稷名也。共工氏无录而王,谓之霸,在大昊、炎帝之间。著众,谓使民兴事,知休作之期也。赏,赏善,谓禅舜,封禹、稷等也。能刑,谓去四凶。义终,谓既禅二十八载乃死也。野死,谓征有苗,死於苍梧也。殛死,谓不能成其功也。明民,谓使之衣服有章也。民成,谓知五教之礼也。冥,契六世之孙也,其官玄冥,水官也。虐、菑,谓桀、纣也。烈,业也。族,犹类也。祀典,谓祭祀也。
○御,鱼吕反。菑音哉,下同;下文或作灾,注作烖,并同。扞,胡旦反。厉,力世反,《左传》作“列山”。共音恭,下及注同。鄣音章。殛,纪力反,注同。《尚书》云“殛鲧於羽山”,又云“鲧则殛死”。“颛顼能脩之”,本或作“颛顼修黄帝之功”。文治,直吏反。去,起吕反。夫音扶。{丱一},此古丘字,王于况反。梧音吾。
[疏]“夫圣”至“祀典”。
○正义曰:前经明禘、郊、祖、宗及社稷之等、所配之人,又论天地、日、月、星辰、山谷、丘陵之等,此经总明其功,有益於民,得在祀典之事,从此至“能捍大患则祀之”,与下诸神为总也。
○“法施於民则祀之”者,若神农及后土,帝喾与尧,及黄帝、颛顼与契之属是也。
○“以死勤事则祀之”者,若舜及鲧、冥是也。
○“以劳定国则祀之”者,若禹是也。
○“能御大菑”及“能捍大患则祀之”者,若汤及文、武也。
○“其子曰农,能殖百穀”者,农谓厉山氏后世子孙名柱,能殖百穀,故《国语》云“神农之名柱,作农官,因名农”是也。
○“夏之衰也,周弃继之”者,以夏末汤遭大旱七年,欲变置社稷,故废农祀弃。
○“故祀以为稷”者,谓农及弃,皆祀之以配稷之神。
○“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者,是共工后世之子孙为后土之官。后,君也,为君而掌土,能治九州五土之神,故祀以为配祀之神。
○“帝喾能序星辰以著”者,喾能纪星辰,序时以明著,使民休作有期,不失时节,故祀之也。
○“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者,尧以天下位授舜,封禹、稷,官得其人,是能赏均平也。五刑有宅,是能刑有法也。禅舜而老,二十八载乃殂,是义终也。
○“舜能勤众事而野死”者,舜征有苗,仍巡守陟方而死苍梧之野,是勤众事而野死。
○“鲧鄣鸿水而殛死”者,鲧塞水而无功,而被尧殛死于羽山,亦是有微功於人,故得祀之。若无微功,焉能治水九载?又《世本》云“作城郭”是有功也。郑答赵商云:“鲧非诛死,鲧放居东裔,至死不得反於朝。禹乃其子也,以有圣功,故尧兴之。若以为杀人父、用其子,而舜、禹何以忍乎?”而《尚书》云“鲧则殛死,禹乃嗣兴”者,箕子见武王诛纣,今与己言,惧其意有惭德,为说父不肖则罪,子贤则举之,以满武王意也。
○“禹能修鲧之功”者,谓禹能脩父之功,故祀之。
○“黄帝正名百物”者,上虽有百物,而未有名,黄帝为物作名,正名其体也。
○“以明民”者,谓垂衣裳,使贵贱分明得其所也。
○“共财”者,谓山泽不鄣,教民取百物以白赡也。其如上事,故得祀之。
○“颛顼能修之”者,谓能脩黄帝之法。
○“契为司徒而民成”者,契为尧之司徒,司徒掌五教,故民之五教得成。
○“冥勤其官而水死”者,冥,契六世孙,其官玄冥,水官也。
○“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谓放桀於南巢也。
○“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菑”者,谓伐纣也,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结上厉山以下也。所得祀之人,有功烈於人故也。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者,释上文“燔柴於泰坛,瘗埋於泰折,王宫祭日,夜明祭月,幽禜祭星”之等,及上有祭地、祭天、祭四时、祭寒暑、祭水旱。此不言之者,举日、月则天地可知,四时、寒暑、水旱则日、月阴阳之气,故举日、月以包之也。
○“非此族也,不在祀典”者,合结上事也。族,类也,若非上自厉山以下及日、月、丘陵之等,无益於民者悉不得预於祭祀之典也。案上陈宗庙及七祀,并通適殇以下,此经不覆明之者,此经所云,谓是外神,有功於民,故具载之。其宗庙与殇以下之亲属七祀之等,宫中小神,所以此经并皆不载。
○注“春秋”至“祀也”。
○正义曰:引《春秋左传》昭二十九年蔡墨辞云:“厉山氏,炎帝也,起於厉山”者,案《帝王世纪》云“神农氏本起於烈山,或时称之神农,即炎帝也”,故云“厉山氏,炎帝也”。云“或曰有烈山氏”者,案二十九年传文也。云“弃,后稷名也”者,称《舜典》云“弃汝后稷”,是弃为后稷名也。云“共工氏无录而王,谓之霸,在大昊、炎帝之间”者,是《汉律历志》文。又案《月令》“春,其帝大皞。夏,其帝炎帝”,不载共工氏,是无录,以水纪官,是无录而王。案昭十七年《左传》郯子称“黄帝氏以云纪,炎帝以火纪,共工氏以水纪,大皞氏以龙纪”。从下逆陈,是在炎帝之前、大昊之后也。云“著众,谓使民兴事,知休作之则也”者,由序历星辰,敬授明时,使民兴造其事,知休作之期,民得显著。云“二十八载乃死也”者,《虞书》文也。云“殛死,谓不能成其功也”者,鲧被殛羽山,以至於死,所以殛者,由不能成其功也。云“明民,谓使之衣服有章”者,案《易系》云“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乾坤是也。云“冥,契六世之孙也”者,案《世本》“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士,相士生昌若,昌若生曹圉,曹圉生根国,根国生冥”,是契六世孙也。
卷四十七祭义第二十四
卷四十七祭义第二十四
陆曰:“郑云‘名《祭义》者,以其记斋戒荐羞之义’。”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祭义》者,以其记祭祀斋戒荐羞之义也,此於《别录》属《祭祀》。”
祭不欲数,数则烦,烦则不敬。祭不欲疏,疏则怠,怠则忘。是故君子合诸天道,春禘秋尝。忘与不敬,违礼莫大焉。合於天道,因四时之变化,孝子感时念亲,则以此祭之也。春禘者,夏、殷礼也。周以禘为殷祭,更名春祭曰祠。
○数,色角反,下同。怠,大改反。祠,嗣思反。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凄怆之心,非其寒之谓也。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心,如将见之。非其寒之谓,谓凄怆及怵惕,皆为感时念亲也。霜露既降,《礼说》在秋,此无秋字,盖脱尔。
○凄音妻。怆,初亮反。,本亦作濡,音儒。怵,敕律反。惕,他历反。为,于伪反,下文“见所为”并注同。乐以迎来,哀以送往,故禘有乐而尝无乐。迎来而乐,乐亲之将来也。送去而哀,哀其享否不可知也。小言之,则为一祭之间,孝子不知鬼神之期;推而广之,放其去来於阴阳。
○放,方往反。
[疏]“祭不欲数,数则烦,烦则不敬。祭不欲疏,疏则怠”至“无乐”。
○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祭祀。其事既杂,义相附者结为一节,各随文解之。此一节明孝子感时念亲,所以四时设祭之意。
○“合诸天道”者,诸,於也。禘者,阳之盛也;尝者,阴之盛也。阴阳气盛,孝子感而思念其亲,故君子制礼,合於天道。
○“春禘秋尝”者,举春、秋、冬、夏可知。
○“非其寒之谓也”者,言孝子於秋霜露既降,有凄怆之心者,非是寒之,谓有此凄怆者,为感时念亲也。
○“如将见之”者,言孝子於春雨露之时,必有怵惕之心焉。意想念亲,如似得见亲也。春、秋二时,於文相互。上云“凄怆”,下云“非其寒之谓”,此“怵惕之心”,下宜云“非其暖之谓”。今“怵惕之心”下“如将见之”,则“凄怆之心”下亦宜云“如将见之”,是其互也。但作记以秋是物去,寒为甚,故不云“如将见之”,但言寒也。春是物来,暖轻於寒,故云“如将见之”,故不言暖之谓也。先秋后春,以凉凄怆之甚,故先言之。
○注“春禘者,夏、殷礼也。周以禘为殷祭,更名春祭”至“曰祠”。
○正义曰:案《王制》云:“春礿夏禘。”《周礼大宗伯》:“春祠夏禴。”今云“春禘”,故云“夏、殷礼”案《王制》春曰礿,此云“春禘为夏、殷礼”者,《郊特牲》以注“禘当为礿”,则此春禘亦当为礿,於《郊特牲》已注而破之,故此不言也。
○注“迎来”至“阴阳”。
○正义曰:云“小言之,则为一祭之间,孝子不知鬼神之期”者,解经“乐以迎来,哀以送往”之二句,谓一祭之间也,一祭比於一年,其事为小,故云“小言之”,为一祭之间,既不知鬼神来去期节,故祭初似若来,故乐,祭末似去,故哀。据孝子之心,虽春有乐及锺鼓送尸,孝子之心,祭末犹哀也。云“推而广之,放其去来於阴阳”者,解经云“故禘有乐而尝无乐”二句也。言推此一祭,而广论一年,放神之去来似於阴阳二气,但阳主生长,春、夏阳来,似神之来,故春、夏祭之有乐;秋、冬阴,象神之去,故秋、冬之祭无乐。然《周礼》四时之祭皆有乐,殷则烝、尝之祭亦有乐,故那《诗》云“庸鼓有斁,万舞有奕”,下云“顾予烝、尝”,则殷秋、冬亦有乐者。熊氏云:“殷秋、冬但有管弦之乐。”又云:“烝、尝全无乐。”其义已具《郊特牲》。
致齐於内,散齐於外。齐之日,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思其志意,思其所乐,思其所嗜。齐三日,乃见其所为齐者。致齐思此五者也,散齐七日不御、不乐、不吊耳。见所为齐者,思之熟也。所嗜,素所欲饮食也。《春秋传》曰:“屈到嗜芰。”
○齐,侧皆反,后不出者同。散,悉但反,注同。所乐音岳,又五岳反。嗜,市志反,注及下并同。屈,居勿反。屈到,楚莫敖。芰,其寄反。
[疏]“致齐”至“齐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祭前齐日之日。
○“思其居处”者,谓祭致齐之日也,思其居处以下五事,谓孝子思念亲存之五事也。先思其粗,渐思其精,故居处在前,乐、嗜居后。
○“齐三日,乃见其所为齐”者,谓致齐思念其亲,精意纯熟,目想之若见其所为齐之亲也。
○注“《春秋传》曰:屈到嗜芰”。
○正义曰:《楚语》云:“屈到嗜芰。有疾,召其宗老而属之曰:‘祭我,必有芰。’”
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周还出户,谓荐设时也。无尸者,阖户若食间,则有出户而听之。
○僾音爱,微见貌。还音旋,本亦作旋,注同。忾,开代反。阖,户猎反。
[疏]“祭之”至“之声”。
○正义曰:此一经明祭之日,孝子想念其亲。
○“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者,谓祭之日朝初入庙室时也。初入室阴厌时,孝子当想象僾僾{髟方}々见也。《诗》云:“爱而不见。”见,如见亲之在神位也。故《论语》云“祭如在”。
○“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者,谓荐馔时也。孝子荐俎酌献,行步周旋,或出户。当此之时,必有悚息肃肃然,如闻亲举动容止之声。
○“出户而听,忾然”者,谓祭此人为无尸之时,设荐已毕,孝子出户而静听,忾忾然也,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也。
○注“周还”至“听之”。
○正义曰:“,出户谓荐设时也”者,若《特牲》、《少牢》主妇设豆及佑食设俎之属是也。云“无尸者,阖户若食间,则有出户而听之”者,案《士虞礼》云:“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主人哭,出复位,祝阖牖户如食间。”注云:“如尸一食九饭之须。”彼谓虞祭无孙行为尸者,则吉祭亦当然也。此郑云阖户若食间,见如正祭九饭之间也。而皇氏谓尸谡之后,阳厌之时,又云无尸谓之阴厌,尸未入前,其义并非也。
是故先王之孝也,色不忘乎目,声不绝乎耳,心志嗜欲不忘乎心。致爱则存,致悫则著,著、存不忘乎心,夫安得不敬乎?存、著则谓其思念也。
○悫,苦角反。
[疏]“是故”至“敬乎”。
○正义曰:此一经覆说孝子祭时念亲之事。
○“致爱则存”者,谓孝子致极爱亲之心,则若亲之存,以嗜欲不忘於亲故也。
○“致悫则著”者,谓孝子致其端悫敬亲之心,则若亲之显著,以色不忘於目、声不忘於耳故也。
○“著、存不忘乎心”者,言如亲之存在,恒想见之,不忘於心。既思念如此,何得不敬乎!
君子生则敬养,死则敬享,思终身弗辱也。享,犹祭也,飨也。
○养,羊尚反。乡也,许亮反,下文“乡也”、“乡之”、注“乡”并同。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其私也。忌日,亲亡之日。忌日者,不用举他事,如有时日之禁也。祥,善也。志有所至,至於亲以此日亡,其哀心如丧时。
○言夫日,音扶,本或作言夫忌日。
[疏]“君子”至“私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终身念亲不忘之事。
○“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者,谓忌日不用举作他事者,何?非谓此日不善,别有禁忌,不举事也。
○“言夫日志有所至,而不敢尽其私也”者,所以不举者,言夫忌日,谓孝子志意有所至,极思念亲,不敢尽其私情而营他事,故不举也。
唯圣人为能飨帝,孝子为能飨亲。谓祭之能使之飨也。帝,天也。飨者,乡也,乡之然后能飨焉。言中心乡之,乃能使其祭见飨也。上飨,或为相。
○相,息亮反,下文同。是故孝子临尸而不怍,君牵牲,夫人奠盎。君献尸,夫人荐豆。卿、大夫相君,命妇相夫人。齐齐乎其敬也,愉愉乎其忠也,勿勿诸其欲其飨之也!色不和曰怍。奠盎,设盎齐之奠也。此时君牵牲,将荐毛血。君献尸而夫人荐豆,谓绎日也。傧尸,主人献尸,主妇自东房荐韭、菹、醢。勿勿,犹勉勉也,悫爱之貌。
○怍,才各反。盎,乌浪反。齐齐,如字,旧子礼反。愉,羊朱反。盎齐,才细反。绎音亦。傧音宾。
[疏]“唯圣”至“之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祭祀欲亲歆飨之意。
○“唯圣人为能飨帝”者,以飨帝为难,故圣人能之。飨亲不易,故孝子能之。欲飨亲与飨帝同,故以飨帝比飨亲,言飨亲难也。此本为飨亲而发,故下文专论飨亲之事。
○“飨者,乡也”者,言神之所以飨者,由孝子之所归乡也,乡之故然后能使神灵歆飨焉。
○“是故孝子临尸而不怍”者,怍,谓颜色不和悦。以祭祀须飨尸,故孝子临对尸前,不得颜色不和。
○“君牵牲,夫人奠盎”者,熊氏云:“此谓绎祭。君当牵牲之时,夫人奠设盎齐之奠。”
○“君献尸,夫人荐豆”者,绎祭,故先献后荐。
○“齐齐乎其敬也”者,卿大夫相君,命妇相夫人,皆齐齐乎其恭敬。齐齐,谓整齐之貌,故《玉藻》云“庙中齐齐”。
○“愉愉乎其忠也”者,愉愉,和悦之貌,忠,谓忠心,言孝子颜色愉愉然和悦尽忠心。
○“勿勿诸其欲其飨之也”者,勿勿,犹勉勉也。言孝子之心与貌勉勉然,欲得亲之歆飨也,其,皆语助。
○注“色不”至“之貌”。
○正义曰:案《曲礼》云“容戎怍怍”,谓颜色变,即不和之意。云“奠盎,设盎齐之奠也”者,此谓绎祭,故牵牲之时,夫人预设盎齐之尊。假令正祭牵牲时,夫人设奠盎之尊,至君亲制祭,夫人酌盎齐以献尸,义无妨也。皇氏怪此奠盎在牵牲之时,於事大早,以奠盎为洗牲。勘诸经传,无洗牲以酒之文。皇氏文无所据,其义非也。云“谓绎日也”者,以其先云“君献尸”,后云“夫人荐豆”,故知绎日也。云“傧尸,主人献尸,主妇自东房荐韭、菹、醢”者,此是《有司彻》文。引之者,证傧尸之时,先献后荐,上大夫傧尸,即天子、诸侯之绎也。
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忌日必哀,称讳如见亲,祀之忠也。如见亲之所爱,如欲色然,其文王与?思死者如不欲生,言思亲之深也。如欲色者,以时人於色厚假以喻之。
○忠,如字,谓尽中心。与音馀。《诗》云:“明发不寐,有怀二人。”文王之《诗》也。祭之明日,明发不寐,飨而致之,又从而思之。祭之日,乐与哀半,飨之必乐,已至必哀。”明发不寐,谓夜至旦也。祭之明日,谓绎日也。言绎之夜不寐也,二人,谓父、母,容尸侑也。
○乐与音洛,下同,侑音又。
[疏]“文王”至“必哀节”。
○正义曰:此一节明文王祭思亲忠敬之甚。
○“思死者如不欲生”者,言文王思念死者,意欲临之而死,如似不复欲生。
○“称讳如见亲”者,言文在庙中,上不讳下,於祖庙称亲之讳,如似见亲也。
○“祀之忠”者,言文王祭祀之尽忠诚也。
○“如见亲之所爱,如欲色然”者,解祀之忠敬之事,言齐时思念亲之平生嗜欲,如似真见亲所爱在於目前,又思念亲之所爱之甚,如似凡人贪欲女色然也。
○“其文王与”者,唯文王能如此与?与,是不执定之辞。王肃然解“欲色,如欲见父母之颜色,郑何得比父母於女色”!马昭申云:“孔子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如此,亦比色於德。”张融:“亦如好色,取其甚也。於文无妨。”
○“文王之诗也”者,此幽王《小雅小宛》之篇,而云文王诗也”者,记者引《诗》,断章取义;且诗人陈文王之德,以剌幽王,亦得为文王之诗也。
○“祭之明日,明发不寐”者,谓正祭明日绎祭之时,祭既讫,得其夜发,夕至明而不寐。
○“飨而致之,又从而思之”者,申明发之意。既设绎祭之飨而致於神,其夜又从而思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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