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15/66)-明-邱濬
(本文为《大学衍义补》第 15/66 部分)
《管子》曰: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若犹然后)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太锄也)若其事立,行服连(连,辇也,人所挽者)轺(居玉反,大车驾马者)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不尔而成事者,天下无有。
臣按:自古商利者言盐必与铁俱,盖以盐者民食之不可无,铁者民用之不可阙,计口食盐则盐日以销,然生者又继取用无已,若夫铁之为用,则成一器之用,或以终身,不然亦或致岁月之久,非盐之可比也。言利之徒乃以铁并盐而言,至其设官也亦兼以盐铁为名,其轻重不伦矣。呜呼,米、盐民所食者既因以取利,刀针、耒耜之类民所用以为衣食者,又且不免焉,三代取民之法,岂有是哉?
汉武帝从盐铁丞孔仅、东郭咸阳言,置铁官凡四十郡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使属所在县,敢有私铸铁器者,釱右趾、没入其器物。
马廷鸾曰:“孔仅、咸阳所言前之属少府者,其利微,今改属大农,则其利尽,此聚敛之臣饰说以盖其私也。管仲之盐铁其大法税之而已,盐虽官尝自煮以权取时利,亦非久行,铁则官未尝冶铸也,与桑、孔之法异矣。”
臣按:汉置铁官四十郡,不出铁处又置小铁官,则是鼓铸之官几遍天下,而民间之一刀一针、一斤一锯皆有税焉。呜呼,天子富有万方,赋税、贡献之入奚趐亿兆,而取之民也琐屑如是哉?我朝惟于出铁之处谪徒治冶,又多捐之于民不取焉,一何仁厚之至哉。(以上言铁)
汉武帝铸黄金为麟趾、蹄。
苏轼曰:“王莽败时,省中黄金六十万斤,陈平以四万斤间楚,董卓剉坞金亦多,其余三五十斤者不可胜数。近世金不以斤计,虽人主未有以百金与人者,何古多而今少也?”
叶梦得曰:“汉时赐臣下黄金每百斤二百斤,少亦三十斤,虽燕王刘泽以诸侯赐田,生金亦二百斤,梁孝王死有金四十余万斤,盖币轻故米贱金多也。”
臣按:昔人有言汉武帝置铁官遍于天下,未闻有犯金之禁,铁至贱也而榷之析秋毫,金至贵也而用之如泥沙,然则国家之征利无资于金也。《货殖传》所载蜀卓氏、山东程郑辈之富,皆言其擅铁冶之利,而未闻有藏金之事,上下之间好尚如此,盖犹有古人不贵难得之货之遗意云。呜呼,金之为物可以从革以为器用,好大喜功之君如汉武帝者犹不之好,则夫金、元以来所谓宝石者,何足尚哉?
后汉明帝永平十一年,漅湖出黄金,庐江太守取以献。元魏宣武帝延昌三年,有司奏骊山有银矿二石,得银七两。又恒州言白登山有银矿八石,得银七两,诏并置银官,常令采铸。
臣按:采银之官始置于此。
唐太宗贞观初,侍御史权万纪言:“宣、饶二州银大发,采之岁可得数百万缗。”帝曰:“朕之所乏者非财也,但恨无嘉言可以利民耳。卿未尝进一贤退一不肖,而专言税银之利,欲以桓、灵待我耶?”乃黜万纪。
臣按:太宗不纳权万纪采银之说,而黜之且曰恨无嘉言可以利民,而谓其以桓、灵相待,可以为百世帝王之师矣。后世人主以言利,赏其臣谓其能益国家,岂非太宗之罪人哉?
宋太祖开宝三年,诏曰:“古者不贵难得之货,后代赋及山泽,上加侵削,下益刓敝,每念兹事,深疚于怀。未能捐金于山,岂忍夺人之利,自今桂阳监岁输课银宜减三分。”
太宗至道二年,有司言凤州山内出铜丱,定州诸山出银矿,请置官署掌其事,上曰:“地不爱宝,当与众庶共之。”不许。
臣按:宋二帝所言皆所谓仁人之言也,太祖曰“未能捐金于山,岂忍夺人之利”,太宗曰“地不爱宝,当与众共之”,后世人主于其臣下有以兴利为言者,宜举二帝之言以拒之。
太宗问秘合校理杜镐曰:“西汉赐与悉用黄金而近代为难得之货,何也?”镐对曰:“当是时佛事未兴,故金价甚贱。”
真宗语大臣曰:“京师士庶衣服器玩多熔金为饰,乃诏申明旧制,募告者赏之,自今乘舆服御涂金、绣金之类亦不须用。”
富弼曰:“国之去奢自上者始,则天下无不从化。况法禁严明,真宗朝禁销金服甚谨,然累下制令而犯者不绝,故内诏宫中以下、外自大臣之家,悉不得以金饰衣服,复申严宪布于天下,自此更无犯者。”
臣按:金有五而黄金最为贵重之物,地之所产最少,而人之所用最多,五金之中而黄之价最贵,五色之中而金之色最炫。世之人非但用之器皿、首饰,乃至熔而销之,或以缕而为服,或以嵌而为器,上而冠帻、下而靴履,与夫食用戏具,无不用焉,其尤费之多者宫室之饰、土木之偶,甚至一佛寺之兴、一神像之设,靡费乃至千百两焉,杜镐答太宗谓汉时佛事未兴故金多,诚非虚语也。真宗禁销金,虽乘舆服御亦不须用,所谓立法自上始者欤,宜乎当时禁之更无犯者也。不然,上为之而禁下,欲其不为,岂所谓以身教哉。
宋朝金银铜铁铅锡之冶总二百七十一,皆置吏主之,大率山泽之利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所费,而岁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盈。
臣按:宋朝坑冶所在如此之多,而元朝之坑冶亦比今日加十数倍,何也?盖天地生物有生生不已者,谷粟、桑麻之类是也,有与地土俱生者,金银铜铁之类是也。昔者圣王定为取民之赋,有米粟之征、有布缕之征,而无有所谓金银铜铁之征者,岂不以山泽之利与土地俱生,取之有穷而生之者不继乎?譬之山林之上有草木焉,有土石焉,其间草木取之者既尽,而生之者随继,故虽日日取之、岁岁取之而不见其竭也,若夫山间之土石,掘而去之则深而成洼,舁而去之则空而留迹,是何也?其形一定故也。是以坑冶之利,在前代则多,在后代则少,循历至于今日尤其少焉,无足怪者。我朝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什之一二,间或有之,随取随竭,曩者固已于浙之温处、闽之建福开场置官,令内臣以守之,差宪臣以督之,然所得不偿所费如宋人所云者,今则多行革罢而均其课于民赋之中矣。虽然,今日不徒不得其利,而往往又罹其害,盖以山泽之利,官取之则不足,民取之则有余,今处州等山场虽闭而其间尤不能无渗漏之微利遗焉,此不逞之徒所以犹囊橐其间以竞利起乱也。为今之计,宜于坑场遗利之处严守捕法,可筑塞者筑塞之,可栅堑者栅堑之,俾其不至聚众争夺,以贻天下生灵之害可也。(以上坑冶)
唐于晋州置平阳院以收矾利,开成三年罢之,以矾山归州县。
宋太祖命晋州制置矾务,许商人输金帛、丝绵、茶及缗钱,官以矾偿。
陈傅良曰:“宋太祖矾禁为契丹、北汉设也,其后并盐酒皆榷之,非本意也。”
臣按:本朝于凡前代取民之利,如矾之类,一切革之而并其一二于岁课,仁厚之泽惠民也深矣。(以上言矾)
以上山泽之利(下)
卷三○
▲征榷之课
《周礼》:太宰九赋,其七曰关市之赋(关以征其货之出入,市以征其货之所在)。大府掌九赋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
廛人,凡珍异之有滞者,敛而入于膳府。
王安石曰:“关市,商旅所会。共王膳服者,百物珍异于此乎在故也。夫以关市待王之膳服,凶荒札丧,关市无征,而王于是时亦不举而素服也。”
陈傅良曰:“王之膳服仅取具于关市,古者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征,其税入视他至薄也、不常获也。以富有四海而一人之奉特居经费之九一,又取其至薄不常获者如是足矣,而司市又严为国君、夫人、世子、命夫妇过市之法,苟有过用于上则大臣尽规,苟有过取于下则有司守法,而后人主常立于无过之地,此又先王之深意。”
臣按:成周盛时,关市之征用以供王之膳服而已,非若后世以之供凡国用也。王之膳服,关市之所有王则用焉,不出关市之外而别有所求,是以当时之君所以为衣食者皆与民同,非若后世巧为制造,一服之费至用百夫之衣,一味之费至用百人之食也。
司关(关谓境上之门)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自外入者通之门与市,自内出者通之门与关),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征谓税而正之,廛谓舍而禁之),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设入)、罚其人,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傅出之,国凶(荒年)札(疾疫死亡)则无关门之征,犹几(察也)。
臣按:关市有征税始此。我朝每府立税课司,州县各立为局,设官以征商税,凡商贾欲赍货贿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券,是即《周礼》节傅之遗制也。盖节以验其物,傅以书其数也。
《王制》:“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
朱熹曰:“廛,市宅也。市廛而不征,谓使居市之廛者各出廛赋,如今质赁铺面相似,更不征其所货之物。关谓道路之关,市谓都邑之市。讥,察也;征,税也。关市之吏,察异服异言之人而不征商贾之税也。”
孟子曰:“昔者文王之治岐也,关市讥而不征。”又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
张载曰:“或赋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货,或治以市官之法而不赋其廛,盖逐末者多则廛以抑之,少则不必廛也。”
臣按:古者于众途所会之地则立关以限其出入,于庶民所聚之地则立市以通其有无,所以兼济之而足其用度。凡若此者无非以利民而已,后世则专用之以利国,非古人意矣。
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
朱熹曰:“龙断,冈垄之断而高也,孟子释龙断之说如此。治之,谓治其争讼。左右望者,欲得此而又取彼也。罔,谓罔罗取之也。从而征之,谓人恶其专利,故就征其税,后世缘此遂征商人也。”
臣按:孟子此言可见古人立为关市之本意,其意恶人逐末而专利,故立法以抑之,非有所利之也。匹夫而私登龙断以罔利,既得此而又望彼,尚为士人之所贱,彼读圣贤书、儒其衣冠如王安石之徒,乃亦为贱丈夫之所为,其贻讥于天下后世而为人之贱也宜矣。后世君子以道事君者,尚其鉴诸。
汉高祖时,凡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至于封君皆各自为私奉养,不领于天下经费。又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叶梦得曰:“高祖禁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绮纻、罽(毛布也)、操兵乘骑马,其后又禁毋得为吏与名田,凡民一等,商贾独倍其贱之至矣,敦本抑末,亦后世所不能行也。”
臣按:汉初去古未远,其行抑商之政犹有古意。夫市肆之所入不以为经费、商贾之服用不许其过侈可也,然捐市税以予封君、重商税以致困辱则过矣。
武帝元光六年,初算商贾。
马廷鸾曰:“武帝承文、景富庶之后,即位甫一纪耳,征利已至于此,然则府库之积其可恃哉。”臣按:后世税商贾车船令出算始此。
宋太祖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毋得发箧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毋得擅改更增及创收。
陈傅良曰:“太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凡州县不敢专擅创取,动辄奏禀取旨行下。”太宗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
哲宗元祐八年,商人载米入京粜者有力胜税,权蠲之。
苏轼曰:“谷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是以法不税五谷,使丰熟之乡商贾争籴以起太贵之价,灾伤之地舟车辐辏以压太贵之直,自先王以来未之有改也。而近岁法令始有五谷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废,窃为圣世病之。”
臣按: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赋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关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此不独非王政,亦非天理也。我朝制税课司局,不许税五谷及书籍纸札,其事虽微,其所关系甚大,王者之政、仁人之心也。(以上征商)
《酒诰》:王若曰:“明大命于妹邦。”
蔡沈曰:“商受酗酒,天下化之。妹土,商之都邑,其染恶尤甚,武王以其地封康叔,故作书诰教之云。”
乃穆(敬也)考文王,肇国在西土。厥诰毖(戒谨)庶邦庶士越少正(官之副贰)御事朝夕曰:“祀兹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
蔡沈曰:“文王朝夕敕戒之曰:惟祭祀则用此酒。天始令民作酒者,为大祭祀而已。”
文王诰教小子(少子之称)有正(有官守者)有事(有职业者),无(毋同)彝(常也)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
蔡沈曰:“小子血气未定,尤易纵酒丧德,故文王专诰教之,毋常于酒,其饮惟于祭祀之时,然亦必以德将之,无至于醉也。”
臣按:先儒有言:“古之为酒本以供祭祀灌地、降神,取其馨香上达,求诸阴之义也。后以其能养阳也,故用之以奉亲养老,又以其能合欢也,故用之于冠昏宾客,然曰宾主百拜而酒三行,又曰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未尝过也。自禹饮仪狄之酒而疏之,宁不谓之太甚,已而亡国之君、败家之子接踵于后世,何莫由斯,然则文王之教不惟当明于妹邦,家写一通犹恐覆车之不戒也。”噫,兹言也,凡酒之为酒,所以为用及其所以为害皆具于此矣,有国家者可不戒哉。
矧汝刚制于酒。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失也)。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未定辞)杀。”
蔡沈曰:“汝之身所以为一国之视效者,可不谨于酒乎?故曰矧汝刚制于酒,刚果用力以制之也。群饮者,群聚而饮为奸恶者也。予其杀者,未必杀也,犹今法当斩者皆具狱以待命,不必死也。然必立法者,欲人畏而不敢犯也。”
臣按:苏轼有言:“自汉武帝以来至于今,皆有酒禁,严刑重赏而私酿终不能绝,周公独何以能禁之?曰周公无所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之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也。”噫,由苏氏此言而推之,非但禁酒一事,凡国家有所兴事造役莫不皆然。
《周礼》: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谓材食曲蘗之类),凡为公酒者亦如之。
臣按:周人设官以掌酒,凡以为祭祀、养老、奉宾而已,非以为日用常食之物也。
酒人掌为五齐(一曰泛、二曰醴、三曰盎、四曰缇、五曰沈)三酒(一曰事、二曰昔、三曰清)。臣按:凡祭祀天地、宗庙、社稷诸神,皆有五齐三酒。
萍氏(比其浮于水上)掌国之水禁,几酒(察非时饮者)、谨酒(使民节用酒)。
臣按:几酒则于饮酒微察其不节,即《酒诰》所谓“德将无醉”,以文王几酒而庶国之饮酒者皆有节也;谨酒则于用酒谨制其无度,即《酒诰》所谓“越庶国,饮惟祀”者,以文王谨酒而庶国之用酒者皆有度也。呜呼,天下之物最沈溺人者水也,而酒之为物,起风波于尊罍之中,其沈溺乎人殆有甚于水焉。《周礼》设官以萍人掌国之水禁,而并付之以几酒、谨酒之权,其意深矣。周之先王既设官以几谨乎酒,又作诰以示戒乎人,其后子孙乃至于沈酒淫浚而天下化之,以底于乱亡,酒之沈溺于人也如此。吁,可畏哉!
司虣(音暴)掌宪市之禁令,禁其以属游饮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
臣按:司虣,市官之属;萍氏,刑官之属。成周既设刑官以几察其饮酒之人,然其所饮者多在市肆之中,而又立市官以禁戒之焉,其刑之严,乃至于搏而戮之。呜呼,古之圣王岂欲以是而禁绝人之饮食哉?盖民不食五谷则死,而酒之为酒,无之不至伤生,有之或至于致疾而乱性禁之诚,是也后世不徒不禁酿,而又设为楼馆于市肆中以诱致其饮以罔利,此岂圣明之世所宜有哉?
梁惠王觞诸侯于范台,酒酣请鲁君举觞,鲁君兴,避席择言曰:“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
孟子曰:“禹恶旨酒而好善言。”
臣按:大禹此言则酒乃亡国之物,而汉武帝顾用之以为兴国之利。噫,此圣狂之所以分欤。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文帝即位,赐民愊五日。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愊。后元年诏:“戒为酒醪,以靡谷。”
臣按:愊之为言布也,王者德布于天下而合聚饮食以为愊。自古以来皆有酒禁,而汉法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而又屡诏戒为酒醪以靡谷,民之得饮也盖鲜矣,故于时和岁丰或赐愊焉。夫禁其酿所以为义,赐之愊所以为仁,一张一弛,文武之道。汉时去古未远,犹有古意存焉。后世纵民之饮非仁也,因而取利非义也。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臣按:酒酤之禁虽不能行于平世,若遇凶荒米谷不继而一举行酿酒造曲之禁,是亦赈荒之一策也。武帝天汉三年,初榷酒酤。
吕祖谦曰:“周公作《酒诰》以告康叔,其刑之重至于‘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此是最初禁酒,恐人沈湎浸渍、伤德败性,不过导迪民彝、防闲私欲之意。至于《周官》之禁酒、禹之恶旨酒,皆是此意。及其再变如汉文为愊,景帝以岁旱禁民酤酒,与古人恐民伤德败性已自不同,恐有用为无用之物耗谷米,民食不足,此是再变,比之《酒诰》所谓非惟不敢,亦不暇,已无此意,然而犹有重本抑末之心。及至三变,自桑弘羊建榷酒之利,设心大不同,不过私家不得擅利,公家却自专其利耳。”
臣按:酒者以谷为之,县官既已取谷以为租税矣,及其造谷以为酒而又税之,则是一物而再税也,可乎?况古有酒禁,恐民沈酗以丧德、靡费以乏食耳,本无所利之也。汉武帝始为榷酤之法,谓之榷者,禁民酝酿,官自开置,独专其利如渡水之榷焉。是则古之禁酒惟恐民之饮,后世之禁酒惟恐民之不饮也。呜呼,武帝其作俑者欤。
昭帝元始六年,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乃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自占(占谓隐度其实)租,卖酒升四钱。
刘攽曰:“罢酤、占租、卖酒钱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以所得利占而输其租矣,占不以实则论如律也,租即卖酒之税,卖酒升四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耳。”
臣按:前此榷酒官自酿以卖也,至是以贤良文学言罢榷酤官,然犹听民自酿以卖,而官定其价,每升四钱,隐度其所卖之多寡以定其税,此即胡氏所谓使民自为之而量取其利也,后世税民酒始此。我朝于酒课不设务、不定额,民之开肆者即报官纳课,罢肆即已,姑为之禁而已,未尝借此以为经费如唐宋然也。
唐初无酒禁,肃宗乾元元年,以廪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二年饥,复禁酤,非光禄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德宗建中元年,罢酒税。三年,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军费。
胡寅曰:“善政建于古圣王者,后世鲜克遵之;不善之政兴于聚敛之臣者,后世多不肯改。德宗尽罢酒税善矣,已而牟利最急,故知尽罢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为善也。”
宋初,诸路未尽禁酒,吴越之禁自钱氏始,京西禁自太平兴国二年,闽广至今无禁。
真宗诏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规,宜令计司立为定式,自今中外不得复议增课以图恩奖。”
臣按:酒之为物,古人造之以祀神、养老、宴宾,亦如笾豆之实,然非民生日用不可无之物也。仪狄始造酒,大禹饮之豫知后世必有因之以亡其国者,武王作诰以戒其臣下,至欲加以杀之之刑,古之圣王必不忍以口食之微戕人性命,而犹然者,法不严则禁不绝故也。自桑弘羊为榷酒取利之法,纵民自造而自饮,呜呼,所得几何,乃使天下国家受无穷之祸,遂至蚩蚩之民嗜其味之甘、忘其身之大,性以之乱、德以之败、父子以是而不相慈孝、兄弟以是而不相友爱、夫妇以是而相反目、朋友以是而相结怨,甚至家以之破、国以之亡,国家有所兴作,率因是以偾败者不可胜数,明君贤相何苦而不为之禁绝哉?且前代赖之以济国用,不禁尚有可诿者,况祖宗以仁义立国,不忍计民口食以为国用,如存其名,实无其利。臣愚以为,今日化民厚俗之急务,莫先于复三代圣王禁酤之良法,然法太严则不可行,法太宽则不能禁,况民以饮与食并嗜习已成性,甚乃有废食而专饮者,性嗜已久,一旦革之,良为不易,乞敕有司申明古典,革去额课,今后官吏军民之家并许私酿,然所酝酿者不许过五斗、相馈送者不许过二升、宴会不许过三巡、饮嗜不许至甚醉,开店以卖者有重刑,载酒以出者有严禁,凡民家所有甄窄之类尽行送官毁坏,不送者有罚,而又禁革造窄之木工、烧甄之窑户,定为限制,违者治罪。如此,则酒非富家不能造,而贫者无从以得酒,不畏法者虽欲纵情以自肆,而知礼守法者亦有所据依以节制之矣。若此者,虽非古人立法之本意,然亦因时制宜、足民化俗之一端也。迂儒之言,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伏惟圣君贤辅相与折衷而施行之,天下臣民盖有阴受其赐者矣。
元武宗大德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槽房一百所。九年,并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酝不许过二十五石之上。
臣按:宋朝东京酒务三十五,元于大都总置提举司一,设为槽房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酝不许过二十五石,总计日费七百五十石、月费二万二千五百石、岁费二十七万石。今日京师一岁所费恐不止此,且酿酒之米皆出江南,舟载车辇历数千万乃至于此。嗟夫,民生有欲,禁之犹恐其纵,乃设楼店以召致之使纵其欲,可乎?伦理以之而斁,政事以之而废,词讼奸盗以之而兴,是乃一不仁不义之举,兴祸起乱之端。伏愿圣明天子奋发刚断,毅然禁之,以革自汉以来千载深痼之弊,使万世以下良史书之以为善政,岂不韪欤。虽然,千年之事、万人之欲,乃欲一日而顿去之,良不易然者,必不得已而思其次,请亦如元人置司开槽京师五城,每城各为五槽,每槽日酝不许过十石,官吏军民之家遇有公私祭奠、昏冠礼会,许其先期具辞告官酤买,官为之券,券用花栏,中印文移,空其月日及所行礼会,临时填注,仍批其券曰“出本日不用”,每券不过一斗以下,价直必倍其本价,贵则酤者少矣,酤酒者执券为照,无券及多买多卖者各治以罪。(以上榷酤)
唐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务。
宋承五代之后,置诸州曲务。至道三年,再下酒曲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
宋诸郡有醋坊,元祐初,臣僚请罢榷醋。绍圣二年,翟思请诸郡醋坊日息调度之余悉归常平。元太宗立酒醋务坊场官,榷酤办课。
臣按:谷麦既已纳税,用谷以为酒又税之,造麦为曲以酝酒又税之,用米与糟以为醋又税之,是则谷麦一类,农耕以为食,官既取之,商籴于农以为酒、为曲、为醋,官又取之,此一物而三四出税也。呜呼!此皆末世之事,隆盛之时所无有也,是岂上天生物养民,人君代天子民之意哉?我朝不立酒曲务而惟摊其课于税务之中,而醋则自来无禁,凡唐宋以来苛征酷敛一切革之,其取于民也可谓宽矣。夫天生五谷以为民食,民无食则死,少食则不饱,民不可以一日而不饱,而可以终身而不醉,上之人何苦而必欲民之醉哉?乃至设务置官以司酒,至于所用为酒之曲亦司之焉,殊不思所以为醉之具即所以为饱之物也,去此以为彼,彼多则此少,必然之理也。太平无事之时,恐其败民之德,尚不可以不禁,兵荒凶札之岁,必至损民之食,乌可不严为之禁哉?禁酒之策,臣已具于前矣,若夫曲蘖之禁,民家自造不过斗者,请听民自为之,但不许其以交易货买。今天下造曲之处惟淮安一府靡麦为多,计其一年以石计者毋虑百万,且此府居两京之间、当南北之冲,纲运之上下必经于此,商贾之往来必由于此,一年之间般运于四方者不可胜计。呜呼,费民生日用之资以为醺酣荒亡之具,前代以国计故不得已而取其利,纵之可矣,而今日无所利之而亦莫之禁,臣不知其何故也。臣请敕所司严加禁约,于凡民间造曲器具悉令拆毁,与凡为之佣作者一切勒以归农,有犯以与私盐、伪钱同科。如此,则一年之间亦可存麦百余万石以资民食,民之所有即国之所有,是即古者所谓藏富于民者也。(以上曲醋)
《周礼》: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以烹者)刍(草)凡疏材(菜蔬之类)木材(可为宫室者)、凡畜聚之物。
臣按:疏材,草木之可食茹者;木材,木植之可为宫室器用者;薪以供烹饪;刍以饲畜类。四者皆出于野,必畜聚之以待不时之用也,故以委人掌之,后世疏果、竹木、柴薪有税,其原盖出于此。
唐德宗时,始用户部侍郎赵赞税天下竹木,十取其一,以为常平本。
臣按:后世竹木之税始此,然唐时所税者取其利以为常平本,今世则用之以为宫宇什器耳。我朝于凡天下关津去处,设抽分竹木局,抽分客商兴贩竹木柴炭等物,在京者令军卫自设场分收贮柴薪,按月给与禁军孤老等烧用,竹木等物堆垛在场,令各局按旬奏申知数,遇有用度,以凭计料、拣定度量支拨,在外场局则用各给所在之用。近年于太平之芜湖、荆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径遣工部属官亲临其地抽分变卖,取其价直银两解京以供工部缮造之费,免以科征于民,是诚良策。然商贩无常,难为定数,后来者务逾前人之数以侥能名,岁增一岁,无有纪极,窃恐后来之难继,商贾、折阅兴贩者不至而官与民两失其利,乞量为中制,因地定额,多者不以为优、不及数者不以为劣,庶几可以久行。(此言竹木)
汉宣帝五凤中,耿寿昌白增海租,萧望之言:“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后复与民,鱼乃出。”
臣按:后世鱼课其原出于此。我朝凡有河泊之处皆立官以司鱼课,岁有定额,河泊之所遍天下而惟湖广最多,一藩十二所四州共百四十余处而沔阳一州乃至有三十一处,岁纳课钞有定数,使钞法果行,所得亦不赀矣。今日非但鱼课,凡征商等课皆然,苟钞法通行则诸课皆得以资国之用,不然则是虚费官吏之俸,徒为下人之扰,而所得不足以偿所费也。(此言鱼课)
《元史》:额外之课凡三十有二,其一曰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场、五曰窑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门摊、八曰池塘、九曰蒲苇、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苇、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鱼、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泽、二十曰荡、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鱼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苇、三十一曰姜、三十二曰白药。
臣按:《元史食货志》有所谓岁课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碱、竹木之类,其利最广者盐法、茶法、商税、市舶四者,外此又有所谓额外课凡三十二,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其额中也。呜呼,元有天下其取之民课额之名目乃至如此之多,当时之民其苦可知也。我朝一切削去,十存其一二,亦不闻国用之不足。臣意当时亦徒有此名目以为奸人之资而已,国家未必赖其用也,史书之以垂戒后世,以见其国脉之所以促有其因耳。呜呼,其尚永鉴之哉!
以上论征榷之课
卷三一
▲傅算之籍
孟子曰:“有力役之征。”朱熹曰:“征赋之法,岁有常数,力役取之于冬。”
臣按:孟子此章举布缕、粟米与力役并言而皆谓之征,征也者上取于下之名也。布缕粟米专取其物,而力役之征盖兼乎人力也。
小司徒之职,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冢宰职出九赋者之人数),以辨(别也)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读为弛)舍。
贾公彦曰:“司徒是主土地之官,故亦兼主采地之法。辨其贵贱、老幼、废疾者,谓别其贵贱、老幼、废疾,合科役者科役之。征谓税之,役谓繇役。施舍者,贵与老幼废疾者不科役,故言弛也。”
吴澂曰:“夫谓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举其凡也。家谓上地七人、中地六人、下地五人,别其目也。”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饶也)。
吴澂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五人以下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也。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余则为老弱也。”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给公上也),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作文书入于司徒)。
吴澂曰:“国中,城郭中也。晚赋税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也;野则早赋税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也。征之者,给公上之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而不收役事也。”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
章氏(失其名)曰:“三代役法莫详于周,《周礼》伍两、军师之法,此兵役也;师田、追胥之法,此徒役也;府、史、胥、徒之有其人,此胥役也;比闾、族、党之相保,此乡役也。有司徒焉则因地之美恶而均役,有族师焉则校民之众寡以起役,有乡大夫焉则辨民之老少以从役,有均人焉则论岁之丰凶以行复役之法。”
臣按:凡有天下国家者不能不役乎民,然役有轻重、繁简、远迩、久速之殊,民有老少、强弱、富贫、贵贱之异,不可以一概论也。是以成周之世,欲役乎民必先均其土地以别其宽狭硗腴,必稽其人民以知其多寡虚实,必量其人身以知其强弱老少,必验其畜产以知其贫富有无,必有夫有妇然后谓之一家,必年富力强然后谓之可任,彼夫贵而有爵者、贤而有德者、能而有才者、服事于公与衰耄之老、笃废之疾皆不可任以繇役之事,所以任夫繇役者皆必少壮之夫,平日习劳、丁多而家给者也。夫民食三土而赖官府之庇以有其室家田产,则服力役以为国卫,足国用、成国事,亦其职分之所当为者也。用所当用之人,为所当为之事,虽曰为国,亦所以为民,而又明以察之、公以处之、仁以悯之,是以国家有所经营则咸如子趋父事,有所征伐则莫不敌王所忾,而上无不成之事,下有卫上之忠,而天位永安、国祚延长矣。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张载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余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吴澂曰:“民无职事谓游惰者也,游惰则罚之使出一家力役之征。力役之征,谓出士徒车辇以给繇役者也。”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马端临曰:“古人于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于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间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于太酷乎?”
臣按:民之无职者既不受田,乃使之出一家一夫之征,彼将何从而得乎?圣人为此制所以抑游惰而使之趋南亩也。当是之时,民之无田者盖鲜矣,间有无田者而亦不免供有田之赋,但比之有田者为轻尔。后世口赋之算,不问有田无田皆出赋,与古异矣。
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读为征),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均也)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
郑玄曰:“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则转运委积之属。”
臣按:力征即孟子所谓力役之征也。力役之征,有专用人力为者,造作修治之属也;有兼资物力成者,辇运挽输之类也。均人掌均力征,必先审民家之丁中或寡或多,其家之牛马车辇或有或无,因其材而任以事,随所宜而加之役,用其所有而不强其所无,此民之役所以易供,而国之事所以易成也。然用民之力,丰年不过三日、歉年仅用一日而已,而不丰不歉之年则又惟用二日焉,一岁之间三百有六旬,上之人仅用其民三日之力,其三百五十有七日皆民之所自有也,民安得不安富,国安得不清泰哉。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上也)下(落也)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
徐干曰:“民数为国之本也,先王周知其万民众寡之数,乃分九职焉,九职既分则劬劳者可见、勤惰者可闻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既均,故上尽其心而人竭其力,而庶功不兴者,未之有也。庶功既兴,故国家殷富,大小不匮,百姓休和,下无怨疾,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周礼》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其重之也如此,今之为政者未之知恤也,是以先王致六乡六遂之法,所以维持其民而为之纲目也,使其邻比相保爱,赏罚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顺可得而知也。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逋逃者有之,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小则窃滥,大则攻劫,严刑峻令不能救也。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礼用脩,五刑用措,其惟审民数乎?”
臣按:所谓版者,即前代之黄籍,今世之黄册也。周时惟书男女之姓名、年齿,后世则凡民家之所有丁口、事产皆书焉,非但民之数而已也。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册,首著户籍(若军、民、匠、灶之属),次书其丁口(成丁不成丁),次田地(分官民等则例)、房屋、牛只。凡例有四,曰旧管、曰开除、曰新收、曰实在,今日之旧管即前造之实在也。每里一百一十户,十户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长,辖民户十,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周则更大造民,以此定其籍贯,官按此以为科差,诚有如徐氏所谓庶事之所从出而取正焉者也。版籍既定,户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无,披阅之顷,一目可尽,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注之,无不当而均矣。然民伪日滋,吏弊多端,苟非攒造之初立法详尽、委任得人,则不能禁革其脱漏、诡寄、飞走、那移之弊,请当大造之年,户部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凡所造之册,必须县册详于府、府册详于布政司、司册详于进呈者,其县册当如《诸司职掌》所载,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具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于实在下则书曰坐落某里,于新收下则书曰某年买某里某人户下田,明开亩段价值、界至,其开除者则止书曰某年卖与某里某人),府册止书地名,司册及进呈者则否。如此,则官府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验其贫富,民间争讼有所质证得以知其虚实,遇有旱潦有所优免,不至于混而无别矣。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臣按: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
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马端临曰:“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岁而除;二十而傅给繇役,亦五十六而除,是税之且役之也。”
臣按:后世户口之赋始此。盖古者有田则有税,有身则有役,税出财、役出力,惟游惰无职事者则抑之,俾视夫家出征税焉,非有所利之也。自汉计口出算之后,则凡为民者有身则有庸、力役之外计口出财,遂为后世定制。
景帝二年,男子年二十始傅。
臣按:傅,著也,言著名籍以给公家繇役也。汉制,民年二十二始傅,五十六乃免,至是景帝更为异制,令男二十始傅,则是民之一生供繇役出口赋凡三十有六年也。
齐高祖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民伪已久,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去隶役,身强而称有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却改籍书,终无得实,若约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惩,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以何科算能革斯弊?”
臣按:册籍之弊古今一律,国初洪武五年,户部发下户由以定民籍,十四年始大造,自是以来每十年一攒造,民年十五为成丁,未及十五为未成丁,官府按册以定科差,脱漏户口者有禁,变乱版籍者有刑,凡有科征差役,率验其户口、田产,立为等第,敷役者不得差贫卖富,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轻,其制度可谓详尽矣,然岁久弊生,非止一端,固非一二日禁革所能尽,亦非一二人智虑所能周也。请自今遇大造之年,先期敕户部移文天下司府州县,俾其详询博采,积年病弊何在,各处事宜何如,一一条上户部,户部臣僚将所条具者讲究处置以闻,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如齐高祖诏所谓各献嘉谋,以何算而革弊焉者。如此,则宿弊既革,版籍顿清,非独官府之科差适均,而民间之词讼亦息矣。
唐令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正一人掌案此户口,课植农桑,捡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坊正,在田野居者为村,别置村正。
臣按:《周礼》六乡有比长、闾胥之属,六遂有里宰、酂长之名,唐人里正、坊正、村正之设盖本诸此。今制每一里百户,立十长,长辖十户,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当年者谓之见役,轮当者谓之排年,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征钱粮、句摄公事与夫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惟清理军匠、质证争讼、根捕逃亡、挨究事由则通用排年里长焉。此外又分为区以督赋税,谓之粮长,盖签民之丁力相应者充之,非轮年也,惟粮多之处有之,必须精择其人,不然非惟有亏于国课,而又有扰于生民也。
唐制,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凡里有手实法,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
凡天下户口,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留州、一送户部。
代宗广德二年,敕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帐。
宣宗时,诏州县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科差簿,送刺史捡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科差。
臣按:天道十年一变,十年之间人有死生、家有兴衰事、力有消长、物直有低昂,盖不能以一一齐也。唐人户籍三年一造,广德之诏且欲守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不得依旧帐籍,况今十年一造,十年之中贫者富、富者贫,地或易其主,人或更其业,岂能以一律齐哉?今宜每年九月人民收获之后,里甲入役之先,布政司委官一员督府州县官造明年当应赋役之册,先期行县,俾令各里开具本里人民军、民、匠、灶其籍各若干,仕宦、役占其户各若干,其余民户当应役者总有若干,量其人丁事产,分为九等,一以黄册为主。册中原报人丁有逃亡事故、田地有沉斥买卖(必须买者卖者两户相照,典当者不具),审实造册,州县上之府,府上之司,委官亲临其地,据其见在实有以田丁相配,参错斟酌定为九等则例,随据州县一年该应之役几何、当费之财几何,某户当某役,各填注其下,轻而易者则一力独当,重而难者则合众并力,贫者任其力,富者资其财,必尽一年之用而无欠无余。造成三册,一留司、二发府州县,俾其前期开示以晓民,使知备豫,至期据册以召集,使供繇役,有不均者许其指告,若夫非常有之事、不时需之物,则责之见役里甲云。然州县所在,或在冲要、或在迂僻,冲要之所官物之运载、使客之供应盖无虚日,而迂僻之乡固有经年累月而无一人过往者也,民之劳逸不均,莫此为甚,请立为均一之法,亦据此册,通以一布政司之民丁计算,不分有无役占,但见一丁出钱一文或二三文,多不过五文,通收在官,随其县分剧易、道路远近定为雇钱则例,冲要县分所收之钱留县应用,有所不足申文关领,其迂僻去处量留足用之外,具数报官,年终类送上司,以凭均敷,其两京之间、运河之侧州县人民尤为劳苦,若本司不足或通行他司有所余者用以补之。虽然,人烟辏集去处固易于佣雇矣,若夫偏乡下邑无人可雇,何如?曰召农而役之与之佣直可也。或曰近世均徭之法,十年而一役,民颇便之,若用此法,则均徭不可行欤?曰均徭之法,可行于江南不可行于江北,可行于大县不可行于小县,可行于大户不可行于贫民,何也?江北州县民少而役多,大县民多可待十年而一役,小县民少役之三四年已有周之者矣,大户产广丁多,产广则出财易,丁多则出力省,若夫贫下之户,以十年之役并用于一时,岂易当哉?窃尝以九等之法与均徭之法计之,譬如官有粟十石焉,九等之法官使民日负一石,十日而尽其十石也;均徭之法官使民一日而负十石之粟,日负一石者虽有往返之劳,然轻而易举也。一日而负十石,往返虽不烦,然以一人一日而为十日十人之事,虽强有力者固有所不堪矣,况单弱者哉(均徭之法十年而一役,其间有九年之歇,且足以辈里长、吏胥放富差贫之弊,固为一时良法,行之江南大县固为民便,但民多役少之处往往多有余剩户,编次者每用中下户而留上户,俾出钱以为公用,因而入已。若夫小县地阔民稀,多设驿铺去处,不待十年已有遍二三次者矣。必欲行之,惟可以七八十里以上县分及里分虽不多而差役颇少之处行之,其余三四十里者俟其行周而罢。大抵均徭之法,役民一年而罢,若皂隶、膳夫之类可也,如仓斗必须支尽所收,库子数易则有抵换官物之弊,铺兵不居铺舍则易于损坏,此类可令当役之民出钱贴雇为宜)?
唐租庸调法,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臣按:唐人租庸调法皆论丁,一年之间、纳租之外,一丁出银十四两、出力二十日。今制,赋税一出于田役,民之力一以黄册为定,分其人户为上中下三等,各具军、民、灶、匠等籍,排年里甲依次轮当之外,其大小杂泛差徭,各照所分之等,不拘拘于一定之制,遇事而用,事已即休,非若唐人民有常调、役有定日也。
宋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
臣按:宋初以来差役法也。
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各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各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阙,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臣按:此宋熙宁免役法也,其议始于韩绛,成于王安石。
元祐初元,司马光言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为今之计莫若降敕,应免役钱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元年以前旧法。章惇驳司马光所更役法,其略曰:“役法,熙宁之初遽改免役,后遂有弊。今复为差役,当议论尽善然后行之,不宜遽改以贻后悔。”
邵伯温曰:“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秦晋之民以差役为便。”
吕中曰:“司马光主差役,王安石主雇役,二役轻重相等、利害相半。盖尝推原二法之故,差役之法行,民虽有供役之劳,亦以为有田则有租,有租则有役,皆吾职分当为之事,无所憾也,其所可革者衙前之重役耳,官物陷失勒之出,官纲费用责之供,农民之所不堪,苟以衙前之役募而不差农民,免任则民乐于差之法矣;至雇役之法行,民虽出役之直,而阖门安坐可以为生生之计,亦无怨也,其可去者宽剩之过敷耳,实费之用固所当出,额外之需非所当诛,苟以宽剩之数散而不敛,则乐于雇之说矣。因其利而去其害,二役皆可行也。”
臣按:吕中谓二法利害相半,因其利而去其害,二役皆可行也。臣窃以谓古今役民之法必兼用是二者然后行之不偏,非特利害相半而已,盖实相资以为用也。夫自古力役之征,贫者出力、富者出财,各因其有余而用之,不足者不强也。各随其所能而任之,不能者不强也。彼有力者而无财,吾则俾之出力,财有不足者人助之;彼有财者而无力,吾则俾之出财,力有不能者人代之。若夫事巨而物重,费多而道远,则必集众力、裒众财,使之运用而不至于顿踬,资给而不至于困乏,则民无或病、事无不举矣。惟今差役之法,有所谓里长、甲首、老人者即宋里正、户长、耆长也,有所谓弓兵、民壮者即宋弓手、壮丁也,有所谓皂隶、禁子者即宋承符、人力、手力也,有所谓称子、铺户者即宋人拣掐也,有所谓库子、斗级、纳户、解户者即宋人衙前也。宋之诸役衙前最重,今之杂役亦惟纳户、解户、斗级为难,此二役者必须家道殷实、丁口众多,平日有行检者充之,然后上不亏于官、下不破其家也。若夫皂隶之设,除监狱守库外,凡直厅、守门、跟随者皆可用雇役之法,而在两京尤为切要。今后各府州县签皂隶解京者,于民间应役人户选其驯谨强健耐劳者以身供监狱守库之役,其余跟随导从者,每户俾其日出银三分以雇人代,当岁该银十两八钱,闰加其数,岁前类解兵部,分送各司,俾其自雇。凡予其雇工之直,须于按日当满之后(如当过正月则二月初一与之直)则彼不至逃负。如此,则农夫遂耕获之愿,官府得使令之给,而亦可以收市井游手之徒,一举而三得也。
以上论傅算之籍。臣按:制国用者,取民财以用之公也,而此以役民之力附于国用之后者,孟子论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而即继之以力役之征者此也,然舍孟子力役之征之言而取汉人傅民丁算口赋之籍,就后世以为言,以见计口用丁而因之以取赀,是亦制国用之一法也。
卷三二
▲鬻算之失
秦始皇四年,令百姓纳粟一千石拜爵一级。
臣按:此后世纳粟拜爵之始。呜呼,爵禄者天子治天下之名器,所以驭其臣民而富贵之者也,上持富贵之柄以驭下之人,使其委身尽命以为吾用,以成天下之务、以通天下之志、以阜天下之财,上以承天意、下以莫民生、中以安君之位者也。为君者顾乃倒持其柄以授之民,而以其所以为贵之器而博其粟于民以为富,是非但失其爵以驭贵之柄,而并与其禄以驭富之柄失之矣。名器之失,自秦政始作俑之,尤万世之下咸归咎焉。
汉孝文时,晁错说上曰:“欲人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人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所补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观农功。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人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所之甚欲也,使天下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年,塞下之粟必多矣。”
臣按:晁错之言有所见于利而无见于义,知其为利而不知其为害,何也?盖为治必立纪纲,立纪纲在明赏罚,明赏罚在爵与刑,今爵可以粟得刑可以粟免则赏罚不明,赏罚不明则纪纲不立,纪纲不立则国非其国,虽有粟吾得而食诸?或曰错之意在贵粟以劝农夫。农人勤生而务本,无所俟于爵,自不犯于刑,其贪爵而犯罪者皆民之逐末者也,逐末者以财而易粟,输之县官以得爵免罪,恃有爵以凌暴、倚无罪以为奸,塞下之粟虽多而国中之奸愈肆。是则错之此议专于利而背义,利未必得而害已随之,富有四海者裕用足边之策,岂无它道而必用此哉?
后汉灵帝开西邸卖官,二千石二千万,四百石四百万,于西园立库以贮之。又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
臣按:自晁错建议之后,若景帝、武帝、成帝、安帝虽皆卖爵,然多以岁有荒旱、边有警急,用度不足,不得已而为之,至灵帝则卖爵以为私藏,书之史册贻讥千古。
唐肃宗至德二年,御史郑叔清奏请敕纳钱百千与明经出身,不识文字者加三十千。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资源出自互联网收集整理,本站不参与制作,如果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
本站发布资源来源于互联网,可能存在水印或者引流等信息,请用户自行鉴别,做一个有主见和判断力的用户。
本站资源仅供研究、学习交流之用,若使用商业用途,请购买正版授权,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下载用户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