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55/59)-唐-贾公彦
(本文为《周礼注疏》第 55/59 部分)
○释曰:云“鸟隼为,州里之所建”,《司常职》文。州长中大夫四命,里宰下士一命,皆不得建此七ヵ之。言州里建者,亦取彼成文以释,非谓州里得建七ヵ也。云“鹑火,朱鸟宿之柳,其属有星,星七星”者,南方七宿,画为鹑,画为鸟,火色朱,日月六月会于柳,故云宿之柳也。云“其属有星,星七星”者,《月令》云“旦七星中”是也。不指七星言柳,乃云其属有星者,当鹑火三星,柳为首,故先举其首,後言其属也。若然,上心与尾别辰,心非尾之首,亦举心後言其属尾者,心为大辰,虽非本辰,亦为其首也。
熊旗六ヵ,以象伐也。(熊虎为旗,师都之所建。伐属白虎宿,与参连体而六星。
○象伐,如字,刘扶废反。参,色林反。)
[疏]注“熊虎”至“六星”
○释曰:云“熊虎为旗,师都之所建”者,亦《司常职》。云“伐属白虎宿,与参连体而六星”者,西方七宿,画为虎,金色白。孟夏日月会,则日宿参伐六星为上下,是连体也。师都,乡遂大夫也。乡大夫虽是六命,即得建六ヵ,遂大夫是中大夫四命,即不得建六ヵ。此亦谓天子所建也。
龟蛇四ヵ,以象营室也。(龟蛇为,县鄙之所建。营室,玄武宿,与东璧连体而四星。
○东璧,音壁。)
[疏]注“龟蛇”至“四星”
○释曰:“龟蛇为,县鄙之所建”者,亦《司常职》文。县正虽是下大夫四命,鄙师上士三命,即不得建四ヵ,此亦谓天子自建也。云“营室,玄武宿”者,玄武,龟也。有甲能御捍,故曰武,水色玄。孟春日月会,故曰宿。云“与东壁连体而四星”者,营室是北方七宿,室在东,壁在西,西壁而言东壁者,据十月在南方,壁在东,故云东壁也。此星一名室壁,一名营室,一名水。《春秋》云“水昏正而栽”是也。一名定,“定之方中”是也。
弧旌枉矢,以象弧也。(《觐礼》曰“侯氏载龙,弧”,则旌旗之属皆有弧也。弧以张纟参之幅,有衣谓之。又为设矢,象弧星有矢也。妖星有枉矢者,蛇行,有毛目,此云枉矢,盖画之。
○,音独。纟参,所衔反,本又作参,同。为,于伪反。)
[疏]注“觐礼”至“画之”
○释曰:云“弧旌”者,弧,弓也。旌旗有弓,所以张纟参幅,故曰弧旌也。云“枉矢”者,就旌旗张纟参弓上,亦画枉矢於上。云“以象弧也”者,象天上弧星,弧星则矢星也。引《觐礼》“侯氏载弧”,而云“旌旗之属皆有弧”者,按《司常》云“全羽为┸、析羽为旌”,则无纟参幅可张。而云“旌旗之属皆弧”者,此二者无弧。而云“之属”者,举众而言,谓若《司常》注云“九旗之帛皆用绛”,亦举众而言也。云“有衣谓之”者,,韬也。以衣韬其弓,谓之弓韬。《月令》“带以弓”是也。云“又为设矢,象弧星有矢也”者,天上弧星有枉矢,即引《孝经纬》“枉矢者,蛇行,有毛目,此云枉矢,盖画之”,知画之者,以其弓所以张幅,幅非弦不可著矢,以画於纟参上也。按《孝经援神契》云:“枉矢所以射慝谋轻。”《考异邮》曰:“枉矢状如流星,蛇行,有毛目。”《天文志》曰:“枉矢类大流星,蛇行而苍黑,长数尺。”
攻金之工,筑氏执下齐,冶氏执上齐,凫氏为声,氏为量,段氏为器,桃氏为刃。(多锡为下齐,大刃、削杀矢、鉴燧也。少锡为上齐,锺鼎、斧斤、戈戟也。声,锺、钅享于之属。量,豆、区、也。器,田器钱之属。刃,大刃刀剑之属。
○齐,才细反,下及注皆同。段,丁乱反。削,如字,李音笑,下同。燧,音遂。钅享,音淳。区,乌侯反。,音辅。钱,子践反。)
[疏]“攻金”至“为刃”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云“筑氏执下齐,冶氏执上齐”者,据下文六等言之,四分已上为上齐,三分已下为下齐。筑氏为削,在二分中,上仍有三分大刃之等,亦是下齐。若然,筑氏於下齐三等之内,於此举中言之。“凫氏为声”,按凫氏为锺,此言声者,锺类非一,故言声以包之,故注云:“声、锺、钅享于之属。”“桃氏为刃”,按下文桃氏为剑,此言刃,变言之者,亦是剑类非一,故注云:“刃,大刃刀剑之属也。”
○注“多锡”至“之属”
○释曰:云“多锡,为下齐”者,据下文“参分其金而锡居其一,谓之大刃之齐”。云“削杀矢”者,即下文云“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是也。云“鉴燧也”者,即下文“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是也。云“少锡为上齐,锺鼎、斧斤、戈戟也”者,即下文“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已上皆是上齐。若然,凫氏入上齐,桃氏入下齐。其氏为量,段氏为器,亦当入上齐中。云“量,豆、区、也”者,《左氏传》晏子云“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则锺”。云“器,田器钱之属”者,《诗》云:“痔乃钱。”注云:“钱钅兆钱钅辱是也。”云“刃,大刃刀剑之属”者,桃氏为剑及刀,皆大刃也。
金有六齐:(目和金之品数。)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锺鼎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斧斤之齐。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参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大刃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鉴燧,取水火於日月之器也。鉴亦镜也。凡金多锡,则忍白且明也。
○则忍,音刃。)
[疏]“金有”至“之齐”
○释曰:上文“筑氏执下齐,冶氏执上齐”,今於此文,戈戟之齐在四分其金而锡居一之中,则此已上六分其金与五分其金在上齐中,参分其金已下为下齐中可知。其斧斤在上齐,上齐中惟有冶氏造戈戟,则斧斤亦当冶氏为之矣。
○注“鉴燧”至“明也”
○释曰:云“取水火於日月之器也”者,《司恒氏》职文。云“凡金多锡,则刃白且明也”者,据大刃已下削杀矢等,鉴燧入且明之内。
筑氏为削,长尺博寸,合六而成规。(今之书刃。)
[疏]“筑氏”至“成规”
○释曰:郑云“今之书刃”者,汉时蔡伦造纸,蒙恬造笔,古者未有纸笔,则以削刻字。至汉虽有纸笔,仍有书刃,是古之遗法也。若然,则经削,反张为之,若弓之反张,以合九、合七、合五成规也。此书刀亦然。马氏诸家等,亦为偃曲却刃也。
欲新而无穷,(谓其利也。郑司农云:“常如新,无穷已。”)敝尽而无恶。(郑司农云:“谓锋锷俱尽,不偏索也。”玄谓刃也,脊也,其金如一,虽至敝尽,无瑕恶也。
○锷,五各反。)
冶氏为杀矢,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杀矢与戈戟异齐,而同其工,似补脱误在此也。杀矢,用诸田猎之矢也。铤读如“麦秀铤”之铤。郑司农云:“铤,箭足入稿中者也。垸,量名,读为丸。”
○铤,徒顶反。垸,音丸。齐,才细反。,古老反。)
[疏]注“杀矢”至“为丸”
○释曰:云“杀矢与戈戟异齐,而同其工”者,按上文戟在上齐内,杀矢在下齐中,是异齐。今此同工,不可也。云“似补脱误在此也”者,按下矢人自造八矢、杀矢彼已有,此亦有,是彼脱漏,有人於彼补脱讫,更有人补于此,是误在此也。云“杀矢用诸田猎之矢也”者,《司弓矢职》文。先郑直云“垸,量名,读为丸”者,其垸是称两之名,非斛量之号。又读为丸,未知欲取何义,後郑引之在下者,以其垸之度量,其名未闻,无以破之,故引之在下也。
戈广二寸,内倍之,胡三之,援四之。(戈,今句孑戟也,或谓之鸡鸣,或谓之拥颈。内谓胡以内接必者也,长四寸。胡六寸,援八寸。郑司农云:“援,直刃也。胡,其孑。”
○句,古侯反,下“句兵”同。必,音礻必。)
[疏]“戈广”至“四之”
○释曰:“戈广二寸”者,据胡宽狭。云“内倍之”者,据胡下柄入处之长。“胡三之”,据胡之长。援四之,据最上刺刃之长也。
○注“戈今”至“其孑”
○释曰:据此上下文,戈与戟别,而郑云“戈,今句孑戟”,戈戟共为一者,据汉法而言。汉时见胡扌黄之句孑戟。云“或谓之鸡鸣”者,以其胡似鸡鸣故也。云“或谓之拥颈”者,以其胡曲,故谓之拥颈,有此数名也。云“内谓胡以内接必”者,即柄也。
已倨则不入,已句则不决,长内则折前,短内则不疾,(戈,句兵也,主於胡也。已倨,谓胡微直而邪多也,以啄人,则不入。已句谓胡曲多也,以啄人,则创不决。胡之曲直锋,本必横,而取圜於磬折。前谓援也。内长则援短,援短则曲於磬折,曲於磬折则引之与胡并钩。内短则援长,援长则倨於磬折,倨於磬折则引之不疾。)
[疏]“已倨”至“不疾”
○释曰:此经论戈之所用主於胡,故此经言胡之四疾之事。
○注“戈句”至“不疾”
○释曰:云“戈,句兵也”者,下文《庐人》云“句兵欲无弹”,郑注云:“句兵,戈戟属。”是戈为句兵,以其有胡孑,故为句兵也。云“主於胡也”者,以胡为主,言此者,欲见此经戈不说援,专言胡之意也。此经“已”皆为大也。“已倨”,谓胡头大舒,故云“胡微直而邪多也”。“已句谓胡曲多”者,谓胡大横也。云“以啄人,则创不决”者,横则拥不削物,故创不决也。云“胡之曲直锋,本必横,而取圜於磬折”者,胡孑横捷,微邪向上,不倨不句,似磬之折杀也。云“前谓援也”者,以其援在上,故云前。云“内长则援短”者,按上文内倍之四寸,援曲之八寸,并有定数。若胡内长,则胡向上侵援,援无八寸,故云内长则援短,援短则曲於磬折。“曲於磬折”者,由胡向上近援,胡头低。胡头低,则胡曲於磬折也。胡既与援相近,故援共胡并钩,并钩则援折,故云折前也。云“内短则援长”者,胡内本四寸,今胡近下为之,胡下无四寸,故胡上援,则长逾八寸矣,故云内短则援长也。云“援长则倨於磬折”者,以其由胡近下安之,则头舒,头舒则倨於磬折也。以头舒,故引之不疾。
是故倨句外博。(博,广也。倨之外,胡之里也。句之外,胡之表也。广其本以除四病而便用也。俗谓之曼胡,似此。
○便,婢面反。曼,莫干反。)
[疏]注“博广”至“似此”
○释曰:此经为除上四疾而生此文,故云“是故”,谓起上义也。云“倨之外,胡之里也”,“句之外,胡之表”者,倨谓胡上,句谓胡下,倨与句皆有外广,故云倨之外胡之里,谓胡下近本,增使广。句之外,胡之表,谓於胡上近本,增之使广。若然,则胡本上下俱宽,自然合於磬折,无上四疾而便用矣。云“俗谓之曼胡,似此”者,由胡外广而本宽,曼胡然,俗呼为曼胡,似此经所云者也。按庄公四年《左氏传》“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注云:“孑,句孑。凡戟而无刃。秦晋之间谓之孑,或谓之钅鹿。吴扬之间谓之伐。东齐秦晋之间,其大者谓之曼胡,其曲者谓之句孑曼胡。”
重三锊。(郑司农云:“锊,量名也。读为刷。”玄谓许叔重《说文解字》云:“锊,钅爰也。”今东莱称或以大半两为钧,十钧为环,环重六两大半两。钅爰锊似同矣,则三锊为一斤四两。
○锊,色劣反,又音劣,或音环。钅爰,户关反,又于眷反。称,尺证反。)
[疏]注“郑司”至“四两”
○释曰:先郑读“锊”为“刷”,取音同。後郑引许叔重《说文解字》云“锊,钅爰也”者,《尚书吕刑》有“墨罚疑赦,其罚百钅爰,及大辟千钅爰”,许氏以此“锊”与《尚书》“钅爰”为一。云“今东莱称或以大半两为钧,十钧为环,环重六两大半两。钅爰锊似同矣”者,锊钅爰轻重无文,故王肃之徒皆以六两为钅爰,是以郑引许氏及东莱称为证也。云“大半两为钧”者,凡数言大者,皆二分之二为大,三分之一为少。以一两二十四铢,十六铢为大半两也。云“十钧为钅爰”者,钅爰则百六十铢,二十四铢为两,用百四十四铢为六两,馀十六铢为大半两,是铢有六两大半两也。云“钅爰锊似同矣”者,此从许君之说。
戟广寸有半寸,内三之,胡四之,援五之,倨句中矩,与刺重三锊。(戟,今三锋戟也。内长四寸半,胡长六寸,援长七寸半。三锋者,胡直中矩,言正方也。郑司农云:“刺谓援也。”玄谓刺者,著必直前如者也。戟胡横贯之,胡中矩,则援之外句磬折与?
○中,丁仲反,注同。刺,七赐反,注同。著,直略反。,祖闷反,刘祖闷反。折与,音馀。)
[疏]注“戟今”至“折与”
○释曰:郑知此戟三锋者,见此经言援、言胡、又言刺,又按上文戈广二寸,援及接秘长一尺二寸,胡长六寸,重三锊。此戟广寸半,援及接必,亦长尺二寸,胡长六寸,狭於戈半寸,亦重三锊。明知刺与援别,为三锋矣。云“三锋者,胡直中矩,言正方也”者,经云“倨句中矩”,郑云“胡中矩”,则倨句不中矩,谓援为磬折,故为倨句也。先郑云“刺谓援也”,後郑不从者,经上言援及胡,下别言刺,明刺与援别,若不三锋,轻於戈,不得同重三锊也。“玄谓刺者,著必直前如者也”者,谓於援胡之横上中,使出者也。但长短无文,盖与胡同六寸,乃可充三锊之数也。云“戟横胡贯之”者,胡六寸,横贯三寸,直下三寸。云“胡中矩,则援之外句磬折与”者,援七寸半,亦以三寸为横,稍举之使不中矩,以四寸半者向上为磬折,磨折向外,故云外句。言“与”者,以经直言倨句中矩,郑以意分中矩於胡,似倨句,於援上为磬折,故云“与”以疑之也。若然,读经“倨句”上属。必知三锋胡向下者,三锋皆向上者无用。故《庐人》注“句兵,戈戟属”也。
桃氏为剑,腊广二寸有半寸。(腊谓两刃。
○腊,力阖反,一音猎,李鲁颊反。)
[疏]注“腊谓两刃”
○释曰:此剑两刃与今同,短则与今异。言“两刃”者,两面各有刃也。
两从半之。(郑司农云:“谓剑脊两面杀趋锷。”)
[疏]注“郑司”至“趋锷”
○释曰:谓剑刃两面杀趋锷,锷即锋,两厢俱然,故云“两”也。
以其腊广为之茎围,长倍之。(郑司农云:“茎谓剑夹,人所握,钅覃以上也。”玄谓茎在夹中者,茎长五寸。
○茎,户耕反。夹,古协反,又古洽反,下同。钅覃,戚音淫,徐、刘音寻,一音徒南反。)
[疏]注“郑司”至“五寸”
○释曰:二郑意剑夹是柄,茎又在夹中,即剑钅覃是也。倍上腊二寸半,故五寸也。
中其茎,设其後。(郑司农云:“谓穿之也。”玄谓从中以稍大之也。後大则於把易制。
○把,刘音霸。戚,必雅反。易,以豉反。)
[疏]注“郑司”至“易制”
○释曰:先郑云“穿之”,谓穿剑夹,内茎於中,故云“中其茎”。後郑意,设训为大,故《易系辞》云:“益长裕而不设。”郑注云:“设,大也。《周礼考工》曰:‘中其茎,设其後。’”故云“从中以稍大之,後大则於把易制”也。
参分其腊广,去一以为首广,而围之。(首围,其径一寸三分寸之二。)
[疏]注“首围”至“之二”
○释曰:此“首广”,谓剑把接刃处之径也。腊广二寸半,参分去一,二寸,以一寸为六分,二寸为十二分,半寸为三分,添十二为十五分。三分去一得十分,取六分为一寸,馀四分名为六分寸之四。六分寸之四即三分寸之二,故云“一寸三分寸二”也。而围之者,正谓圜之,故《庐人》皆以围为圜之也。
身长五其茎长,重九锊,谓之上制,上士服之。身长四其茎长,重七锊,谓之中制,中士服之。身长三其茎长,重五锊,谓之下制,下士服之。(上制长三尺,重三斤十二两。中制长二尺五寸,重二斤十四两三分两之二。下制长二尺,重二斤一两三分两之一。此今之匕首也。人各以其形貌大小带之。此士谓国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乐记》曰:“武王克商,玄冕笏,而虎贲之士说剑。”
○裨,婢支反,刘音卑。笏,音忽。贲,音奔。说,吐活反,刘诗悦反。)
[疏]注“上制”至“说剑”
○释曰:知“上制长三尺”者,以其言“五其茎长”。上文长倍之,茎长五寸,五其茎长,二尺五寸,并茎五寸为三尺也。已下皆如此计之可知。“重三斤十二两”者,以其言九锊,锊别六两大半两,六九五十四为五十四两。九锊皆有大半两,锊别有十六铢,为百四十四铢。二十四铢为一两,总为六两,添前五十四为六十两。十六两为一斤,取四十八两为三斤,馀十二两,故云重三斤十二两。已外皆如此计之,亦可知也。云“此今之匕首也”者,汉时名此小剑为匕首也。云“人各以形貌大小带之”,解经上士、中士、下士,非谓三命为上士之属,宜以据形长者为上,次者为中,短者为下士。云“此士谓国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者,此《司右》文。彼不言勇力之士用剑,而言勇力士者,以《乐记》说剑之事知之,故引之为证也。武王克商,在军皆韦弁。韦弁,兵服。克商还,皆裨冕,裨冕则五冕,各以尊卑服之,而助祭於明堂。“虎贲之士”,即勇力之士者也。
凫氏为锺,两栾谓之铣,(故书“栾”作“乐”,杜子春云:“当为栾,书亦或为栾。铣,锺口两角。”
○栾,本又作鸾,力端反。铣,先典反。)
[疏]注“故书”至“两角”
○释曰:栾、铣一物,俱谓锺两角。古之乐器应律之锺,状如今之铃,不圜,故有两角也。
铣间谓之于,于上谓之鼓,鼓上谓之钲,钲上谓之舞。(此四名者,锺体也。郑司农云:“于,锺唇之上也。鼓,所击处。”
○钲,音征。,丘书反,徐丘庶反。)
[疏]注“此四”至“击处”
○释曰:云此四名为锺体,对下角衡非锺体也。以于为者,以锺唇厚褰然,故谓之也。
舞上谓之甬,甬上谓之衡。(此二名者,锺柄。
○甬,音勇。)锺县谓之旋,旋虫谓之。(旋属锺柄,所以县之也。郑司农云:“旋虫者,旋以虫为饰也。”玄谓今时旋有蹲熊、盘龙、辟邪。
○旋,如字,李信犬反。蹲,音存。盘,畔干反。辟,必亦反。邪,似嗟反。)
[疏]注“旋属”至“辟邪”
○释曰:後郑举汉法,锺旋之上,以铜篆作蹲熊及盘龙、辟邪。辟邪亦兽名,古法亦当然也。
锺带谓之篆,篆间谓之枚,枚谓之景。(带所以介其名也。介在于鼓钲舞甬衡之间,凡四。郑司农云:“枚,锺乳也。”玄谓今时锺乳侠鼓与舞,每处有九,面三十六。
○篆,直转反。)
[疏]注“带所”至“十六”
○释曰:云“带所以介其名也”者,介,间也。言四处,则中二,通上下畔为四处也。举汉法一带有九,古法亦当然。种有两面,面皆三十六也。
于上之扌靡谓之隧。(扌靡,所击之处扌靡弊也。隧在鼓中,而生光,有似夫隧。
○扌靡,音摩,刘亡奇反,又莫贺反。隧,音遂。,刘乌车反,徐於蛙反,又於圭反。夫,音符。)
[疏]注“扌靡所”至“夫隧”
○释曰:有二名者,扌靡据所击之处靡弊,若《礼记》云“国家靡弊是也。隧者,据生光如言,故引《司垣氏》“夫隧”。彼隧若镜,亦生光。而生光者,本造锺之时即,於後生光。
十分其铣,去二以为钲,以其钲为之铣间,去二分以为之鼓间。以其鼓间为之舞,去二分以为舞广。(此言钲之径居铣径之八,而铣间与钲之径相应;鼓间又居铣径之六,与舞相应;舞,舞径也。舞上下促,以横为,从为广。舞广四分,今亦去径之二分以为之间,则舞间之方恒居铣之四也。舞间方四,则鼓间六亦其方也。鼓六,钲六,舞四,此锺口十者,其长十六也。锺之大数,以律为度,广长与圜径,假设之耳。其铸之,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也。凡言间者,亦为从篆以介之,钲间亦当六。今时锺或无钲间。
○从,子容反,下同。)
[疏]“十分”至“舞广”
○释曰:此锺从鼓钲舞三处,上下为十六,口径十而言,故郑云“此锺口寸者,其长十六”。云“锺之大数,以律为度,广长与圜径,假设之耳”者,按《周语》云:“景王将铸无射,问律於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量以制,度律均锺。”韦昭云:“均,平也。度律吕之长短,以平其锺、和其声也。”据此义,假令黄锺之律长九寸,以律计,身倍半为锺,倍九寸为尺八寸。又取半,得四寸半,通二尺二寸半,以为锺。馀律亦如是。其以律为广长与圜径也。此口径十,上下十六者,假设之,取其铸之形,则各随锺之制为长短大小者,此即度律均锺也。凡言间者,亦为从篆以介之,即所图者是也。云“钲间亦当六”,此经不言钲间,故郑言之,以其鼓间六,舞间四,钲间方六可知,经不言者,可知故也。今时或无钲间者,见此经无钲间故也。
以其钲之长为之甬长。(并衡数也。
○数,色主反。)
[疏]注“并衡数也”
○释曰:知并衡数,以其衡不言其长,又以钲长六为甬长,大长不类,故并衡数也。
以其甬长为之围,参分其围,去一以为衡围。(衡居甬上,又小。)
[疏]注“衡居甬上又小”
○释曰:以自两栾已上至甬,皆下宽上狭,衡又在甬上,故宜小於甬一分,故三分去一为衡也。
参分其甬长,二在上,一在下,以设其旋。(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
[疏]注“令衡”至“其正”
○释曰:上文惟以其钲之长为甬长,并衡数,则未知衡与甬长短之定,故云令衡居一分。假令三分,甬居二,衡居一,一则於甬中央,下有一分,上通衡有二分,故云“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正,谓上有二分,下有一分也。
薄厚之所震动,清浊之所由出,侈之所由兴,有说。(说犹意也。故书“侈”作“移”。郑司农云:“当为侈。”
○说,徐始锐反,注同。)
[疏]注“说犹”至“为侈”
○释曰:此锺薄厚之所震动,由锺体薄厚,出声震动有石有播也。云“浊之所由出”者,清浊据声,亦由锺之厚薄。云“侈之所由兴”者,由锺口侈所兴之声,亦有柞有郁。按《典同》,病锺有十等,此但言薄厚、侈者,《典同》具陈,於此略言其意。言有意者,即下云“已厚”、“已薄”,不得所之意是也。
锺已厚则石,(大厚则声不发。
○大,音泰,刘他贺反,下同。)
[疏]注“大厚”至“不发”
○释曰:《典同》亦云厚声石。
已薄则播,(大薄则声散。)
[疏]注“大薄则声散”
○释曰:《典同》云“薄声甄”,郑云:“甄犹掉也。”与此声播亦一也。以声散则掉也。
侈则柞,(柞读为“咋咋然”之咋,声大外也。
○柞,侧百反,注咋同。)
[疏]注“柞读”至“外也”
○释曰:《典同》注云:“侈则声迫﹂,出去疾。”此声大外亦一也。
则郁,(声不舒扬。)
[疏]注“声不舒扬”
○释曰:《典同》注云:“声郁勃不出。”与此注“不舒扬”亦一也。
长甬则震。(锺掉则声不正。
○掉,徒吊反。)
[疏]注“锺掉则声不正”
○释曰:《典同》云“薄声甄”,甄犹掉也。谓声掉者,据锺形薄则声掉,此不据锺体据甬长,县之不得所,则锺掉,故声不正也。
是故大锺十分其鼓间,以其一为之厚。小锺十分其钲间,以其一为之厚。(言若此,则不石、不播也。鼓钲之间同方六,而今宜异,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鼓外二,钲外一。
○近,附近之近。)
[疏]注“言若”至“外一”
○释曰:云“鼓钲之间同方六”者,据上圜可知。言“今宜异”者,此锺有大小不同,明厚薄宜异,不得同取六也。云“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者,郑不敢正言,是故云近之。云“鼓外二,钲外一”者,据上所图,鼓外有铣间,乃铣外有二间,钲外唯一间,就外中十分之一为锺厚可也。
锺大而短,则其声疾而短闻。(浅则躁,躁易竭也。
○闻,音问,下同。易,以豉反。)
[疏]“锺大”至“短闻”
○释曰:此二者,於乐器中,所系纵声舒而闻远,亦不可。是以《乐记》云“止如槁木”,不欲闻远之验也。故郑云深则安,安难息也。
为遂,六分其厚,以其一为之深而圜之。(厚,锺厚。深谓之也。其圜。故书“圜”或作“围”,杜子春云:“当为圜。”)
[疏]“为遂”至“圜之”
○释曰:此遂谓所击之处,初铸作之时,即已深而圜,以拟击也。
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消氵柬之精,不复减也。,古文或作历。玄谓量当与锺鼎同齐。工异者,大器。
○消氵柬,音练,下同。复,扶又反。咸,洽斩反,本亦作减。齐,才计反。)
[疏]注“消氵柬”至“大器”
○释曰:言“改煎金锡”者,如重煎,谓之改煎也。“不耗”,耗,减也。故郑云“消氵柬之精,不复减也”。“玄谓量当与锺鼎同齐。工异者,大器”者,按上文云“凫氏为磬,氏为量”,六等之中,云“六分其金而锡居其一,谓之锺鼎之齐”,是上齐。中不言氏为量在上齐中。郑以凫氏为锺,锺鼎在上齐之中,氏为量,量是锺类,故知亦在上齐之中矣。故云量当与锺鼎同齐也。云“工异者”,凫氏为锺,不使岛氏兼造量,器大,虽同齐,使别工为之。
不毛然後权之,(权,谓称分之也。虽异法,用金必齐。
○称,尺证反。)
[疏]注“权谓”至“必齐”
○释曰:云“称分之也”者,谓称金多少,分之以拟铸器也。云“虽异法,用金必齐”者,法谓模。假令为两个,即为两个模,是异法。用金必齐者,器之用金多少,必须齐均也。
权之然後准之,(准,故书或作“水”,杜子春云:“当为水。金器有孔者,水入孔中,则当重也。”玄谓准击平正之,又当齐大小。)
[疏]注“准故”至“大小”
○释曰:子春从故书为“水”,谓以水齐器。後郑不从者,此金仍未铸器,何得已有器以盛水也。後郑以“准”为“平”。前经已称知轻重,然後更击锻金,令平正之,齐其金之大小也。
准之然後量之。(铸之於法中也。量读如量人之量。)
[疏]注“铸之”至“之量”
○释曰:此量,谓既准讫,量金汁以入模中铸作之时也。言“量读如量人之量”者,《夏官量人》直以量地远近及物多少,此量是量金少多之事,故读从之也。
量之以为,深尺,内方尺而圜其外,其实一;(以其容为之名也。四升曰豆,四豆曰区,四区曰。,六斗四升也。十则锺。方尺,积千寸。於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寸一分升之二十二。其数必容,此言大方耳。圜其外者,为之唇。)
[疏]注“以其”至“之唇”
○释曰:言“量之以为”者,谓量金汁入模,以为六斗四升之。云“深尺,内方尺”者,此据模之形状。云“圜其外”者,谓向下方尺者,之形。向上谓之外。绕口圜之,又厚之以为唇。云“其实一”,受六斗四升也。云“以其容为之名也”者,此量器受六斗四升曰釜,因名此器为,故云以其容为之名也。云“四升曰豆”已下至“则锺”,《左氏传》昭三年,齐晏子辞。连引豆、区、釜、锺者,以其四者皆量器之名也。云“方尺,积千寸”者,云方尺者,上下及旁径为方尺,纵横皆十。破一寸一截,一截得方寸之方百,十截则得千寸也。又云“於今粟米法”者,术有粟为米之法,故云粟米法也。法,方一尺,深尺六寸二分,容一石。如前以纵横十截破之,一方有十六寸二分,容一升;百六十二寸,容一斗;千六百二十寸,容一石。今计六斗四升为釜,以百六十二寸受一斗,六斗各百为六百;六斗各六十,六六三十六,又用三百六十;六斗又各二寸,二六十二,又用十二寸。总用九百七十二寸,为六斗。於千寸之内,仍有二十八寸在。於六斗四升曰,又少四升,未计入。今二十八寸,取十六寸二分为一升,添前为六斗一升,馀有十一寸八分。又取一升分为八十一分,以十六寸二分,一寸当五分,十寸当五十分,又有六寸,五六三十,又当三十分,添前为八十分,是十六寸当八十也。仍有十分寸之二当一分。都并十六寸二分,当八十一分。如是,十一寸八分於八十一分当五十九,更得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分,始得一升。添前为六斗二升,复得二升,乃满六斗四升为也。
其{殿肉}一寸,其实一豆;(故书“{殿肉}”作“唇”,杜子春云:“当为{殿肉}。谓覆之其底深一寸也。”
○{殿肉},徒门反,徐、刘徒恩反。覆,方服反。)
[疏]“其{殿肉}”至“一豆”
○释曰:此谓之底著地者,故子春云“覆之其底深一寸也。”
其耳三寸,其实一升。(耳在旁可举也。)
[疏]“其耳”至“一升”
○释曰:此之耳在旁可举,谓人以手指举之处。云“实一升{殿肉},亦谓覆之所受也。
重一钧。(重三十斤。)
[疏]注“重三十斤”
○释曰:此据《律历志》三十斤曰钧,百二十斤曰石。
其声中黄锺之宫。(应律之首。
○中,丁仲反。应,应对之应。)
[疏]注“应律之首”
○释曰:十二辰各有律十二,律以黄锺为初九,故击器之时,其声中黄锺之宫也。不直言中黄锺之声,而云之宫者,十二辰其变声辰各有五声,则子上有宫商角徵羽五声具。今之所中者,中其宫声,不中商角之等,故以宫言之也。
概而不税。(郑司农云:“令百姓得以量而不租税。”
○概,古爱反。)
[疏]注“郑司”至“租税”
○释曰:按《郑志》,赵商问:“氏为量,概而不税,《廛人职》有税何?”答曰:“官量不税。”若然,此官量镇在市司,所以勘当诸廛之量器以取平,非是寻常所用,故不税。彼廛人所税,在肆常用者也。
其铭曰:“时文思索,允臻其极。(铭刻之也。时,是也。允,信也。臻,至也。极,中也。言是文德之君,思求可以为民立法者,而作此量,信至於道之中。
○索,所白反,求也。臻,则巾反。为,于伪反。)
[疏]“其铭”至“其极”
○释曰:自此至“维则”,是器之上铭文。
○注“铭刻”至“之中”
○释曰:云“刻之”者,正谓在模上刻之,非谓在器乃刻。今之锺鼎为文亦尔。
嘉量既成,以观四国。(以观示四方,使放象之。
○观,古乱反,示也,又如字,注同。放,方往反。)永启厥後,兹器维则。”(永,长也。厥,其也。兹,此也。又长启道其子孙,使法则此器长用之。
○道,音导。)凡铸金之状,(故书“状”作“壮”,杜子春云:“当为状,谓铸金之形状。”)
[疏]“凡铸金之状”
○释曰:此文与下为目。自金与锡已下,氏铸治所候烟气,以知生孰之节。
金与锡,黑浊之气竭,黄白次之;黄白之气竭,青白次之;青白之气竭,青气次之,然後可铸也。(消氵柬金锡精粗之候。)
段氏。(阙。)
函人为甲,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属读如灌注之注,谓上旅下旅札续之数也。革坚者札长。郑司农云:“合甲,削革里肉,但取其表,合以为甲。”
○属,之树反,下及注同。合,如字,旧音ト,注同。)
[疏]注“属读”至“为甲”
○释曰:云“属读如灌注之注”者,义取注著之意也。云“上旅下旅札续之数也”者,谓上旅之中及下旅之中皆有札续。一叶为一札,上旅之中,续札七节、六节、五节,下旅之中亦有此节,故云札续之数也。云“坚者札长”者,则五属者,以其坚寿年多,即下经“三百年”者也。
犀甲寿百年,兕甲寿二百年,合甲寿三百年。(革坚者又支久。)凡为甲,必先为容,(服者之形容也。郑司农云:“容谓象式。”)
[疏]注“服者”至“象式”
○释曰:凡造衣甲,须称形大小长短而为之,故为人之形容乃制革也。
然後制革。(裁制札之广袤。)
[疏]注“裁制札之广袤”
○释曰:上旅七节、六节,节数已定,更观人之形容。长大则札长广,短小则札短狭,故云“裁制札之广袤”。广即据横而言,袤即据上下而说也。
权其上旅与其下旅,而重若一,(郑司农云:“上旅谓要以上,下旅谓要以下。”
○要,於遥反,下同。)
[疏]“权其”至“若一”
○释曰:谓札叶为旅者,以札众多,故言旅,旅即众也。先郑云“上旅腰以上”,谓衣也,“下旅腰以下”,谓裳也。故《春秋传》曰“弃其甲裳者也”。
以其长为之围。(围谓札要广厚。)
[疏]注“围谓札要广厚”
○释曰:此据一札之上,先量上下之长,乃以长中央围之一匝,如此,则长短广狭相称也。
凡甲锻不挚则不坚,已敝则桡。(郑司农云:“锻,锻革也。挚谓质也。锻革大孰,则革敝无强,曲桡也。”玄谓挚之言致。
○锻,丁乱反。挚,音至。大,音泰,刘菟饿反。致,直置反,下同。)
[疏]注“郑司”至“言致”
○释曰:先郑以“挚”为“质”,後郑不从者,质即革之别名,非生孰之称,故後郑为“致”,致谓孰之至极。
凡察革之道,视其钻空,欲其{宛心}也;(郑司农云:“{宛心},小孔貌。{宛心}读为‘宛彼北林’之宛。”
○钻,作官反。空,音孔,又如字,下同。{宛心},於阮反,或云司农音郁。)
[疏]注“郑司”至“之宛”
○释曰:先郑云“{宛心},小孔貌”者,革恶则孔大,革善则孔小,验今亦然。读如“宛彼北林”之宛者,以音读之。
视其里,欲其易也;(无败也。
○易,以豉反,下同。,音秽,本或作秽。)视其朕,欲其直也;(郑司农云:“朕谓革制。”
○朕,直忍反。)之,欲其约也;(郑司农云:“谓卷置中也。《春秋传》曰:甲而见子南。”
○,音羔,刘古道反。卷,眷勉反,下文同。)
[疏]“之欲其约也”
○释曰:先郑引《春秋》者,按昭元年《左氏传》,郑公孙黑与子南争徐吾犯之妹,子南氏,子怒,既而甲而见子南,欲杀之。彼以衣里著甲谓之,与此别,引之者,彼以衣藏甲为,此亦以甲衣藏甲为,藏甲为相似,故引以为证也。
举而视之,欲其丰也;(丰,大。)
[疏]“举而”至“丰也”
○释曰:此文与上经相对举之,正谓於中取而举之。衣之,欲其无<齿介>也。(郑司农云:“<齿介>谓如齿<齿介>。”
○衣,於既反。<齿介>,户界反。)
[疏]注“郑司”至“齿<齿介>”
○释曰:人之齿<齿介>前却不齐,札叶参差,与齿<齿介>相似,故以<齿介>为喻。
视其钻空而{宛心},则革坚也;视其里而易,则材更也;视其朕而直,则制善也;之而约,则周也;举之而丰,则明也;衣之无<齿介>,则变也。(周,密致也。明,有光。郑司农云:“更,善也。变,随人身便利。”
○更,音庚。便,婢面反。)
[疏]“视其”至“变也”
○释曰:此文历序上文,於此总结之也。
鲍人之事,(鲍,故书或作“包”。郑司农云:“《苍颉篇》有包{蓉允}。”
○包,匹学反,刘音朴。颉,户结反。{允},人兖反。)
[疏]“鲍人之事”
○释曰:此文与下经为总目。先郑取《苍颉篇》,从故书为“包字者,鲍乃从鱼,此官治皮,宜从革,故玄引先郑,於此取从革旁之义。
望而视之,欲其荼白也;(韦革,远视之,当如茅莠之色。
○荼,音徒。莠,音酉,又音秀。)
[疏]“望而”至“白也”
○释曰:此官主革不主韦,韦目韦氏为之,郑云“韦革”者,夹句而言耳。荼即茅莠也。
进而握之,欲其柔而滑也;(谓亲手烦扌闰之。
○扌闰,人专反,刘而垂反,或如询反。)卷而抟之,欲其无也;(郑司农云:“卷读为‘可卷而怀之’之卷,抟读为‘缚一如’之缚。谓卷缚韦革也。读为‘既建而之’之。无,谓革不<虚韦>。
○抟,直转反,或除面反,下同。缚,直转反。,他见反,本或作颠,音同。<虚韦>,音亏,又许皮反。)
[疏]注“郑司”至“不<虚韦>”
○释曰:先郑云“可卷而怀之<虚韦>,《论语》文。云“抟读为‘缚一如’之缚”者,按昭二十六年《左氏传》云“以币锦二两,缚一如”。
视其著,欲其浅也;(郑司农云:“谓郭韦革之札入韦革,浅缘其边也。”玄谓韦革调善者铺著之,虽厚如薄然。
○著,直略反,下“视其著”同。札,侧八反,刘侧列反。铺,普吴反,又音孚。著之,直略反,又丁略反。)察其线,欲其藏也。(故书“线”或作“综”。杜子春云:“综当为系旁泉,读为纟西,谓缝革之缕。”
○线,思贱反,注纟西同。)革欲其荼白而疾氵之,则坚;(郑司农云:“韦革不欲久居水中。”
○氵,户管反。)欲其柔滑而屋脂之,则需;(故书“需”作“需刂”。郑司农云:“屋读如‘沾渥’之渥,需刂读为‘柔需’之需。谓厚脂之韦革柔需。”
○屋,於角反,刘音屋。需,人兖反,注同。需刂,而髓反,又人兖反。渥,於角反。)
[疏]注“郑司”至“柔需”
○释曰:先郑据《诗》云“既沾既渥,生我百”。
引而信之,欲其直也。信之而直,则取材正也;信之而枉,则是一方缓、一方急也。若苟一方缓、一方急,则及其用之也,必自其急者,先裂若苟自急者先裂,则是以博为戋也。(郑司农云:“戋读为翦,谓以广为狭也。”玄谓翦者,如“亻戋浅”之亻戋,或者读为“羊猪戋”之戋。
○信,音申,刘音新,下皆同。戋,音践,或山箭反。亻戋,音践,刘仕显反。戋,刘音普见反,依字,才丹反,《字林》昨善反,沈云:“马融音浅,于宝为残,与《周易》戋戋之字同,亦音素千反,不知其义。”或云字则如沈释,而羊猪戋之语未见出处,俗谓羊猪脂为册,音素千反,岂取此乎?按《周礼注》“残馀”字本多作戋,宜依残音。)
[疏]注“郑司”至“之戋”
○释曰:先郑读“戋”为“翦”者,翦亦是狭少之意。後郑转戋为“浅”者,从《小戎》诗“小戎浅收”之亻戋,读为“羊猪戋”者,义亦同。按彼《小戎》诗,亻戋者,浅也。谓车深四尺四寸,其车广六尺六寸,是广深不得,是一方缓一方急,以博为浅,以广为狭之喻。
卷而抟之不,则厚薄序也。(序,舒也。谓其革均也。)视其著而浅,则革信也;(信,无缩缓。)察其线而藏,则虽敝不<瓦>。(<瓦>,故书或作邻。郑司农云:“邻读为‘磨而不磷’之磷。谓韦革缝缕没藏於韦革中,则虽敝,缕不伤也。”
○<瓦>,音吝,或作邻,音同,注同。)
[疏]注“磨而不磷”
○释曰:先郑云“邻读为磨而不磷之磷”者,《论语》孔子辞。
<韦军>人为皋陶。(郑司农云:“<韦军>,书或为。皋陶,鼓木也。”玄谓者,以皋陶名官也。则陶,字从革。
○<韦军>,况万反,众家并音运。,音陶,徒刀反。)
[疏]注“郑司”至“从革”
○释曰:先郑知“皋陶,鼓木”者,以上言“为皋陶”,下即云“长六尺有六寸”,鼓木之事,明皋陶即是长六尺六寸者,故知也。“玄谓者,以皋陶名官”者,依先郑从为鼓木,还以为人之官,是皋陶官名也。即陶字,从革,若然,後郑为人为皋陶,不取<韦军>字为官名。
长六尺有六寸,左右端广六寸,中尺,厚三寸,(版中广头狭为穹隆也。郑司农云:“谓鼓木一判者,其两端广六寸,而其中央广尺也。如此乃得有腹。”
○穹,起弓反,下同。)
[疏]注“版中”至“有腹”
○释曰:先郑以经论鼓木一判,更不言版数多少,而知得有腹者,以版两端广六寸,中广一尺,自然有腹可知。
穹者三之一,(郑司农云:“穹读为‘志无空邪’之空。谓鼓木腹穹隆者居鼓三之一也。“玄谓穹读如‘穹苍’之穹。穹隆者居鼓面三分之一,则其鼓四尺者,版穹一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也。倍之为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加鼓四尺,穹之径六尺六寸三分寸之二也。此鼓合二十版。
○邪,似嗟反。)
[疏]注“郑司”至“十版”
○释曰:先郑云:“穹读为志无空邪之空”者,无所指斥,故後郑读从“穹苍”之穹也。先郑云“穹隆者居鼓三之一也”者,言犹未足,故後郑增成。“玄谓穹读如穹苍之穹”者,谓从《诗》云“以念穹苍”者也。云“穹隆者”,下至“合二十版”,此郑所言,皆从二十版计之,乃得面四尺及穹之尺数。经既不言版数,知二十版者,此以上下相约可知。何者?此鼓言版之宽狭,不言面之尺数,下经二鼓皆言鼓四尺,不言版之宽狭,明皆有鼓四尺乃鼓版之广狭也。若然,下二鼓皆云鼓四尺,明此鼓亦四尺,据面而言。若然,鼓木两头广六寸,面有四尺,二十版,二六十二,长丈二尺,围三径一,是一丈二尺得面径四尺矣。以此面四尺穹隆加三之一,三尺加一尺,其一尺者居九寸,加三寸,其一寸者为三分,取一分,并之得一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也。此据一厢而言,倍之为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乃加鼓面四尺,总为六尺六寸三分寸之二也。
上三正。(郑司农云:“谓两头一平,中央一平也。”玄谓三读当为参。正,直也。参直者,穹上一直,两端又直,各居二尺二寸,不弧曲也。此鼓两面,以六鼓差之,贾侍中云“晋鼓大而短”,近晋鼓也。以晋鼓鼓金奏。
○三,音参,七南反。近,附近之近。)
[疏]注“郑司”至“金奏”
○释曰:先郑据经云“三正”解之,亦得合义,但不定尺寸之数,虽言三平,恐平中有长短,故後郑增成之。云“三当读为参。正,直也。参直者,穹上一直,两端又直,各居二尺二寸”,是三处尺数等,是为参直也。云“不弧曲也”者,下皋鼓倨句磬折,即弧曲不参直,故引证此为与彼异也。云“此鼓两面”者,下经二鼓言四尺之面,此经不言四尺之面,故言之,对发祭祀三鼓四面已下。云“以六鼓差之”者,鼓人雷鼓祀天,灵鼓祭地,路鼓享鬼。下二鼓。据《鼓人》“贲鼓鼓军事,皋鼓鼓役事”,惟此鼓经不言其名,五鼓已配讫,惟有晋鼓当此鼓可知,故引贾侍中云“晋鼓大而短,近晋鼓也”。此後郑所解也。云“晋鼓鼓金奏”者,《鼓人》文也。
鼓长八尺,鼓四尺,中围加三之一,谓之{卉鼓}鼓。(中围加三之一者,加於面之围以三分之一也。面四尺,其围十二尺,加以三分一,四尺,则中围十六尺,径五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也。今亦合二十版,则版穹六寸三分寸之二耳。大鼓谓之{卉鼓}。以{卉鼓}鼓鼓军事。郑司农云:“鼓四尺,谓革所蒙者广四尺。”
○贲,扶云反,本或作贲攵,又作{卉鼓},皆同。)
[疏]注“中围”至“四尺”
○释曰:云“鼓四尺{卉鼓}者,谓鼓面也。云“中围加三之一{卉鼓}者,谓将中央围加於面之围三分之一也。云“面四尺,其围十二尺,加以三分一,四尺”者,添四面围丈二尺为十六尺,然後径之,十五尺径五尺;馀一尺,取九寸,径三寸,取馀一寸者破为三分,得一分。总径五尺三寸三分寸一。此言中围加三之一,与上穹三之一者异。彼林一相之穹,加面三之一,故两相加二尺六寸三分寸二。此则於面四尺总加三分之一,则总一尺三寸三分寸一。若然,此穹隆少校晋鼓一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也,与彼穹隆异也。今此版亦合二十版者,此经云“鼓四尺”,若不二十版,亦不合此数也。“则版穹六寸三分寸二”者,此亦据一相而言。云“大鼓谓之{卉鼓}”者,{卉鼓}训为大,对晋鼓长六尺六寸而言,若对下文皋鼓长丈二尺,则彼又大矣。云“{卉鼓}鼓,鼓军事”者,《鼓人》文。
为皋鼓,长寻有四尺,鼓四尺,倨句,磬折。(以皋鼓鼓役事。磬折,中曲之,不参正也。中围与{卉鼓}鼓同,以磬折为异。)
[疏]注“以皋”至“为异”
○释曰:云“以皋鼓鼓役事”者,《鼓人》文。“磬折,中曲之,不参正也”者,磬折者,粗处近上,故不得参正也。
凡冒鼓,必以启蛰之日。(启蛰,孟春之中也。蛰虫始闻雷声而动,鼓所取象也。冒,蒙鼓以革。)
[疏]注“启蛰”至“以革”
○释曰:云“启蛰,孟春之中也”者,正月立春,节启蛰中,故云中也。云“蛰虫始闻雷声而动”者,蛰虫启户,由闻雷声,是鼓所取象,故以此时冒之。按《月令仲秋》云“雷乃始收”,注:“雷乃收,声在地中,动内物。”则此云“孟春始闻雷声而动”者,亦谓末出地时,故蛰虫闻之而动。至二月,即雷乃发声出地,蛰虫启户而出,故《月令仲春》云“日夜分,雷乃发声,蛰虫咸动,启户而出”是也。
良鼓瑕如积环。(革调急也。)
[疏]注“革调急也”
○释曰:“瑕”与“环”,皆谓漆之文理,谓“革调急”故然。若急而不调,则不得然也。
鼓大而短,则其声疾而短闻;(
○闻,音问,下同。)鼓小而长,则其声舒而远闻。
[疏]“鼓大”至“远闻”
○释曰:此乃鼓之病。大小得所,如上三者所为,则无此病。
韦氏。(阙。)
裘氏。(阙。)
画缋之事,杂五色,东方谓之青,南方谓之赤,西方谓之白,北方谓之黑,天谓之玄,地谓之黄。青与白相次也,赤与黑相次也,玄与黄相次也。(此言画缋六色所象及布采之第次,缋以为衣。)
[疏]“画缋”至“次也”
○释曰:此一经言次,次画於衣之事,画缋并言者,言画是总语,以其缋绣皆须画之。言“缋”,则据对方而言,自“东方”已下是也。自言“东方谓之青”至“谓之黄”六者,先举六方有六色之事,但天玄与北方黑,二者大同小异。何者?玄黑虽是其一,言天止得谓之玄天,不得言黑天。若据北方而言,玄黑俱得称之,是以北方云玄武宿也。“青与白相次”已下,论缋於衣,为对方之法也。
○注“此言”至“为衣”
○释曰:郑云“画缋六色所象”者,解经“地谓之黄”已上文。云“及布采之第次”者,解经“青与白”已下文。云“缋以为衣”者,案《虞书》云:“予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缋。”是据衣如言缋,故郑云缋以为衣也。
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五采备谓之绣。(此言刺绣采所用,绣以为裳。)
[疏]注“此言刺绣采所用绣以为裳”
○释曰:此一经皆北方为绣次。凡绣亦须画,乃刺之,故画、绣二工,共其职也。云“绣以为裳”者,案《虞书》云:“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绣。”郑云:“,纟失也。”谓刺绣於裳,故郑云刺以为裳也。衣在上阳,阳主轻浮,故画之。裳在下阴,阴主沉重,故刺之也。
土以黄,其象方,天时变,(古人之象,无天地也。为此记者,见时有之耳。子家驹曰“天子僭天”,意亦是也。郑司农云:“天时变,谓画天随四时色。”)
[疏]“士以黄其”至“时变”
○释曰:此乃六色之外,别增此天地二物於衣,故於下特言之也。
○注“古人”至“时色”
○释曰:郑云“古人之象,无天地也”者,此据《虞书》日月以下,不言天地。云“为此记者,见时有之耳”者,古人既无天地,若记者不见时君画於衣,记人何因辄记之为经典也。“子家驹曰‘天子僭天’意亦是也”者,按《公羊传》云:“昭公谓子家驹云:‘李氏僭于公室久矣,吾欲杀之,何如?’子家驹曰:‘天子僭天,诸侯僭天子。’”彼云僭天者,未知僭天何事,要在古人衣服之外,别加此天地之意,亦是僭天,故云意亦是也。先郑云“天时变,谓画天随四时色”者,天逐四时而化育,四时有四色,今画天之时,天无形体,当画四时之色,以象天地。若然,画土当以象地色也。
火以圜,(郑司农云:“为圜形似火也。”玄谓形如半环然,在裳。
○圜,音环。)
[疏]注“郑司”至“在裳”
○释曰:先郑云“为圜形似火也”,後郑云“如半环然”,此亦与先郑不别,增成之耳。孔安国以为火字也,与此别也。知在裳者,《虞书》藻火已下皆在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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