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8/76)-晋-杜预
(本文为《春秋左传正义》第 8/76 部分)
○正义曰:下有鞶是绅带,知此带为革带。《玉藻》“革带博二寸”,郑云:“凡佩系于革带。”《白虎通》云:“男子有鞶革者,示有金革之事。”然则示有革事,故用革为带,带为佩也。昭十二年传云“裳下之饰也”。经传通例,皆上衣下裳,故云衣下曰裳。幅与行縢,今古之异名,故云若今行縢。《诗》云“邪幅在下”,毛传曰:“幅,偪也。所以自偪束也。”郑笺云:“邪幅如今行縢也,偪束其胫,自足至膝。”縢训缄也,然则行而缄足,故名行縢;邪缠束之,故名邪幅。舄者,屦之小别。郑玄《周礼屦人》注云:“複下曰舄,襌下曰屦。”然则舄之与屦,下有禅、複为异。履是总名,故云“舄,複履”。谓其複下也。郑玄又云:“天子诸侯吉事皆舄。”赤舄者,冕服之舄。白舄者,皮弁之舄。黑舄者,玄端之舄。其士皆著屦。纁屦者,爵弁之屦。白屦者,皮弁之屦。黑屦者,玄端之屦。其卿大夫服冕者,亦赤舄,馀服则屦。其王后,袆衣玄舄,褕狄青舄,阙狄赤舄,鞠衣黄屦,展衣白屦,褖衣黑屦。其诸侯夫人及卿大夫之妻合衣狄者,皆舄,其馀皆屦。其舄之饰,用对方之色,赤舄黑饰是也。屦之饰用比方,白屦黑饰是也。
衡、紞、纮、綖,衡,维持冠者。紞,冠之垂者。纮,缨从下而上者。綖,冠上覆。
○紞,多敢反,《字林》丁坎反。纮,获耕反。綖音延,《字林》弋善反。上,时掌反,下“上下”同。
[疏]注“衡维”至“上覆”。
○正义曰:此四物者,皆冠之饰也。《周礼追师》“掌王后之首服,追衡笄”。郑司农云:“衡,维持冠者。”郑玄云:“祭服有衡,垂于副之两旁当耳,其下以紞县瑱。”彼妇人首服有衡,则男子首服亦然,冠由此以得支立,故云“维持冠者”。追者,治玉之名。王后之衡以玉为之,故追师掌焉。《弁师》“掌王之五冕”,弁及冕皆用玉笄,则天子之衡亦用玉,其诸侯以下衡之所用则未闻。紞者,县瑱之绳,垂於冠之两旁,故云“冠之垂者”。《鲁语》敬姜曰“王后亲织玄紞”,则紞必织线为之,若今之绦绳。郑玄《诗》笺云充耳“谓所以县瑱者,或名为紞织之人。君五色,臣则三色”,是也。绦必杂色,而《鲁语》独言玄者,以玄是天色,故特言之,非谓纯玄色也。纮缨皆以组为之,所以结冠於人首也。缨用两组,属之於两旁,结之於颔下,垂其馀也。纮用一组,从下屈而上,属之於两旁,垂其馀也。纮缨同类,以之相形,故云“纮,缨从下而上者”。《弁师》“掌王之五冕”,皆玉笄朱纮。《祭义》称诸侯冕而青纮,《士冠礼》称缁布冠青组缨,皮弁笄、爵弁笄缁组纮。郑玄云,有笄者,屈组为纮,垂为饰。无笄者,缨而结其绦。以其有笄者用纮力少,故从下而上属之;无笄者用缨力多,故从上而下结之。冕弁皆有笄,故用纮;缁布冠无笄,故用缨也。《鲁语》称公侯夫人织纮綖,知纮亦织而为之。《士冠礼》言组缨、组纮,知天子诸侯之纮亦用组也。綖,冠上覆者,冕以木为幹,以玄布衣其上,谓之綖。《论语》、《商书》皆云麻冕,知其当用布也。《弁师》“掌王之五冕”皆玄冕,知其色用玄也。孔安国《论语》注言“绩麻三十升布以为冕”,即是綖也。郑玄《玉藻》注云“延,冕上覆也”,此云冠上覆者,冠、冕通名,故此注衡及綖皆以冠言之,其实悉冕冕饰也。
昭其度也。尊卑各有制度。
[疏]注“尊卑各有制度”。
○正义曰:此上十二物者,皆是明其制度,哀伯思及,则言无次第也。郑玄《觐礼》注云,上公衮无升龙,“天子有升龙,有降龙”,是衮有度也。冕则公自衮以下,侯伯自鷩以下,是冕有度也。黻则诸侯火以下,卿大夫山,是黻有度也。珽则玉象不同,长短亦异,是珽有度也。衮冕、鷩冕,裳四章;毳冕、希冕、裳二章,是裳有度也。郑玄《屦人》注云:王吉服,舄有三等,赤舄为上,冕服之舄,下有白舄、黑舄。王治祭服,舄有三等,玄舄为上,祎衣之舄,下有青舄、赤舄,是舄有度也。紞则人君五色,臣则三色,是紞有度也。天子朱纮,诸侯青纮,是纮有度也。其带、幅、衡、綖则无以言之。传言昭其度也,明其尊卑各有制度。
藻、率、鞞、鞛,藻、率,以韦为之,所以藉玉也。王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鞞,佩刀削上饰。鞛,下饰。
○率音律。鞞,补顶反。鞛,布孔反。鞞、鞛,刀削之饰。藉,在夜反。削音笑。
[疏]注“藻率”至“下饰”。正义曰:郑玄《觐礼》注云:“缫所以藉玉,以韦衣木,广袤各如其玉之大小。”《典瑞》注云:“缫有五采文,所以荐玉,木为中干,用韦衣而画之。”此言以韦为之,指木上之韦。其实木为干也。《礼》之言“缫”皆有玉共文。《大行人》谓之“缫藉”,《曲礼》单称“藉”,故知所以藉玉也。《大行人》云:公“执桓圭九寸,缫藉九寸”。知大小各如其玉也。《大行人》注云:“缫藉以五采韦衣板,若奠玉,则以藉之。”是由有奠之时,须有缫以之藉玉,故小大如玉耳。《典瑞职》曰:“王执镇圭,缫藉五采五就,以朝日。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缫皆三采三就。子执穀璧,男执蒲璧,缫皆二采再就,以朝觐宗遇会同于王。”是王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也。凡言五采者,皆谓玄、黄、朱、白、苍。三采,朱、白、苍。二采,朱、绿。就,成也。五就,谓五匝。每一匝为一就也。《礼》之言藻,其文虽多,《典瑞》、《大行人》、《聘礼》、《觐礼》皆单言缫,或云缫藉,未有言缫率者。故服虔以藻为画藻,率为刷巾。杜以藻率为一物者,以拭物之巾无名率者,服言《礼》有刷巾,事无所出,且哀伯谓之昭数,固应礼之大者,宁当举拭物之巾与藻藉为类?故知藻率正是藻之複名。藻得称为藻藉,何以不可名为藻率也?《玉藻》说带之制,曰“士练带,率下辟。凡带有率无箴功”。郑玄云“上以下皆襌,不合而率积。如今作幧头为之也”。然则襌而不合缕,率其边谓之为率,此以韦衣木,盖亦繂积其边,故称率也。郑司农《典瑞》注读缫为藻率之藻,似亦藻率共为藻也。《诗》曰:“鞞琫容刀”,故知鞞鞛,佩刀削之饰也。《少仪》云:“刀授颖,削授柎。”削是刀之类,故与刀连言之。鞞鞛二名,明饰有上下,先鞞后鞛,故知鞞为上饰,鞛为下饰。刘君以《毛诗传》下曰鞞,上曰琫,而规杜氏,但鞞鞛或上或下,俱是无正文,不可以规杜过也。
鞶、厉、游、缨,鞶,绅带也,一名大带。厉,大带之垂者。游,旌旗之游。缨,在马膺前,如索裙。
○鞶,步干反。游音留,注同。膺,於陵反。索,悉各反。
[疏]注“鞶绅”至“索裙”。
○正义曰:《易讼卦上九》“或锡之鞶带”,知鞶即带也。以带束要,垂其馀以为饰,谓之绅。上带为革带,故云“鞶,绅带”,所以别上带也。《玉藻》说带,云“大夫大带”,是一名大带也。《诗毛传》云:“厉,带之垂者。”故用毛说以为“厉,大带之垂者”也。大带之垂者,名之为绅,而复名为厉者,绅是带之名,厉是垂之貌。《诗》称“垂带而厉”,是厉为垂貌也。《玉藻》称“天子素带朱里,终辟”,诸侯素带不朱里,大夫玄华辟。垂带皆博四寸,士带博二寸,再缭四寸,缁辟下垂。贾、服等说鞶、厉皆与杜同,唯郑玄独异。《礼记内则》注,以鞶为小囊,读厉如裂繻之裂,言鞶囊必裂缯缘之以为饰。案《礼记》称“男鞶革,女鞶丝”,鞶是带之别称,遂以鞶为带名,言其带革、带丝耳,鞶非囊之号也。《礼记》又云“妇事舅姑施縏帙”,帙是囊之别名,今人谓里书之物为帙,言其施带、施囊耳,其縏亦非囊也。若以縏为小囊,则帙是何器?若帙亦是囊,则不应带二囊矣。以此知鞶即是绅带为得其实。游是旐之垂者,旆之别名。九旗虽各有名,而旌旗为之总号,故云旌旗之游也。案《巾车》“王建大常,十有二旒”,又《大行人》云:上公九旒,侯伯七旒,子男五旒。其孤卿建<巾亶>,大夫士建物,其斿各如其命数。其鸟旟则七旒,熊旗则六旒,龟旐则四旒。故《考工记》云:“鸟旟七旒,以象鹑火。熊旗六旒,以象伐。龟旐四旒,以象营室。”是也。郑司农《巾车》注云:“礼家说曰,缨当胸,以削革为之。”郑玄云:“缨,今马鞅。”是缨,在马膺前也。服虔云:“缨如索裙,今乘舆大驾有之。”然则汉魏以来,大驾之马膺有索裙,是缨之遗象,故云:“如索裙也”。案《巾车》“玉路樊缨,十有再就”,郑玄注云:“樊及缨皆以五采罽饰之。”“金路樊缨九就,象路樊缨七就,革路绦缨五就”,郑玄云:“其樊及缨,以绦丝饰之。”“木路翦樊鹄缨”,郑玄云:“以浅黑饰韦为樊,鹄色饰韦为缨。不言就数,饰与革路同。
昭其数也。尊卑各有数。
[疏]注“尊卑各有数”。
○正义曰:藻有五采、三采之异,是藻率有数也。《毛诗传》说“容刀”之饰,云“天子玉琫而珧珌,诸侯璗琫而璆珌”,是鞞鞛有数也。《玉藻》云“绅长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又大夫以上带广四寸,士广二寸,是鞶厉有数也。玉路十二旒,金路九旒,是游有数也。玉路缨十有二就,金路缨九就,是缨有数也。数之与度,大同小异。度谓限制,数谓多少,言其尊卑有节数也。
火、龙、黼、黻,火,画火也。龙,画龙也。白与黑谓之黼,形若斧。黑与青谓之黻,两已相戾。
○黼音甫。戾,力计反。
[疏]注“火画”至“相戾”。
○正义曰:《考工记》记画缋之事云“火以圜”,郑司农云:“为圜形似火也。”郑玄云:“形如半环然。”又曰“水以龙”,郑玄云:“龙,水物。”画水者并画龙,是衣有画火画龙也。“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考工记》文也。其言形若斧,两已相戾,相传为说。孔安国《虞书传》亦云:黼若斧形、黻为两已相背。是其旧说然也。周世衮冕九章,传唯言火、龙、黼、黻四章者,略以明义,故文不具举。衣之所画龙先於火,今火先於龙,知其言不以次也。
昭其文也。以文章明贵贱。五色比象,昭其物也。车服器械之有五色,皆以比象天地四方,以示器物不虚设。
○比,并是反。械,户戒反。
[疏]注“车服”至“虚设”。
○正义曰:《考工记》云:昼缋之事杂五色,东青,南赤,西白,北黑,天玄,地黄。是其比象天地四方也。比象有六而言五者,玄在赤黑之间,非别色也。昭二十五年传云“九文、六采”,言采色有六,故注以天地四方六事当之。五行之色为五色,加天色则为六,故五色六采互相见也。昭其物者,以示物不虚设,必有所象,其物皆象五色,故以五色明之。
钖、鸾、和、铃,昭其声也。钖,在马额。鸾,在镳。和,在衡。铃,在旂。动皆有鸣声。
○钖音杨,马面当卢。铃音令。额,颜客反。镳,彼骄反。旂,勤衣反。
[疏]注“钖在”至“鸣声”。
○正义曰:郑玄《巾车》注云:“钖,马面当卢,刻金为之,所谓镂钖也。”《诗》笺云:“眉上曰钖,刻金饰之,今当卢也”。然则钖在眉上,故云在马额也。《诗》称“輶车鸾镳”,知鸾在镳也,镳在马口两旁,衡在服马颈上,鸾和亦铃也。以处异,故异名耳。《尔雅释天》说旌旗“有铃曰旂”,李巡曰:“以铃置旐端。”是铃在旂也。钖在马额,铃在旂,先儒更无异说。其鸾和所在,则旧说不同。《毛诗传》曰:“在轼曰和,在镳曰鸾。”《韩诗内传》曰:“鸾在衡,和在轼前。”郑玄《经解》注取《韩诗》为说。《秦诗》笺云:“置鸾於镳,异於乘车也。”其意言乘车之鸾在衡,田车之鸾在镳。及《商颂烈祖》之笺又云“鸾在镳”,是疑不能定,故两从之也。案《考工记》“轮崇,车广,衡长,参如一”,则衡之所容唯两服马耳。诗辞每言八鸾,当谓马有二鸾。鸾若在衡,衡唯两马,安得置八鸾乎?以此知鸾必在镳。鸾既在镳,则和当在衡。经传不言和数,未知和有几也。四者皆以金为之,故动则皆有鸣声也。
三辰旂旗,昭其明也。三辰,日、月、星也。画於旂旗,象天之明。
[疏]注“三辰”至“之明”。正义曰:《春官》“神士掌三辰之法”。郑玄亦以为日、月、星也谓之辰。辰,时也。日以照昼,月以照夜,星则运行於天,昏明递市而正,所以示民早晚,民得以为时节,故三者皆为辰也。三辰是天之光明照临天下,故画以旌旗,象天之明也。九旗之物,唯日月为常。不言画星者,盖大常之上,又画星也。《穆天子传》称“天子葬盛姬,建日月七星”。盖画北斗七星也。案《司常》“交龙为旂,熊虎为旗”,不画三辰。而云三辰旂旗者,旂旗是九旗之总名,可以统大常,故举以为言也。
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登降,谓上下尊卑。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今灭德立违,谓立华督违命之臣。而寘其赂器於大庙,以明示百官。百官象之,其又何诛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郜鼎在庙,章孰甚焉?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邑,九鼎,殷所受夏九鼎也。武王克商,乃营雒邑而后去之,又迁九鼎焉,时但营雒邑,未有都城。至周公,乃卒营雒邑,谓之王城,即今河南城也。故传曰:“成王定鼎于郏鄏”。
○寘,之豉反,置也。邪,似嗟反。雒音洛,本亦作洛。夏,户雅反。郏,古夹反。鄏音辱。
[疏]注“九鼎”至“郏鄏”。
○正义曰:据宣三年传,知九鼎是殷家所受夏九鼎也。《战国策》称齐救周,求九鼎,颜率谓齐王曰:“昔周伐殷而取九鼎,一鼎九万人挽之,九鼎八十一万人挽之。”挽鼎人数或是虚言,要知其鼎有九,故称九鼎也。知武王迁九鼎於洛邑欲以为都者,鼎者,帝王所重,相传以为宝器。戎衣大定之日,自可迁置,西周乃徙九鼎处于洛邑,故知本意欲以为都。又以《商书洛诰》说周公营雒邑,则知武王但有迁意周公乃卒营之地理志云:“河南县故郏鄏地也。武王迁九鼎焉。周公致太平,营以为都,是为王城,至平王居之”。言即今河南城者,晋时犹以为河南县。“成王定鼎”,宣三年传文。
义士犹或非之,盖伯夷之属。
[疏]注“盖伯夷之属”。
○正义曰:《史记伯夷列传》曰:伯夷、叔齐,孤竹君之二子也,让国,俱逃归周。及至西伯卒,武王东伐纣,“伯夷、叔齐叩马谏,曰:‘父死不葬,爰及干戈,可谓孝乎?以臣伐君,可谓仁乎?’左右欲兵之。太公曰:‘此义人也。’扶而去之”。武王既平殷,夷、齐耻之,不食周粟,隐於首阳山,采薇而食之。作歌曰:“登彼西山兮,爰采薇矣。以暴易暴兮,不知其非矣。”检书传之说,非武王者,唯此人。故知是伯夷之属。
而况将昭违乱之赂器於大庙,其若之何?”公不听。周内史闻之曰:“臧孙达其有后於鲁乎!君违,不忘谏之以德。”内史,周大夫官也。僖伯谏隐观鱼,其子哀伯谏桓纳鼎,积善之家必有馀庆,故曰其有后於鲁。
[疏]注“内史”至“於鲁”。
○正义曰:《周礼春官》:“内史,中大夫。”是周大夫官也。“积善之家必有馀庆”,《易文言》文也。
秋七月,杞侯来朝,不敬。杞侯归,乃谋伐之。
“蔡侯、郑伯会于邓”,始惧楚也。楚国,今南郡江陵县北纪南城也。楚武王始僣号称王,欲害中国。蔡、郑姬姓,近楚,故惧而会谋。
○近,附近之近。
[疏]注“楚国”至“会谋”。正义曰:《地理志》云:“南郡江陵县,故楚郢都,楚文王自丹阳徙此。”《世本》云:“楚鬻熊居丹阳,武王徙郢。”宋仲子云:“丹阳在南郡枝江县,今南郡江陵县北有郢城。”《史记》称文王徙都于郢。《地理志》依《史记》为说,此时当楚武王也。《谱》云:“楚,芊姓,颛顼之后也。其后有鬻熊,事周文王,早卒。成王封其曾孙熊绎於楚。以子男之田居丹阳,今南郡枝江是也。熊达始称武王,武王十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武王居郢,今江陵是也。昭王徙鄀,惠王八年获麟之岁也。惠王二十一年,《春秋》之传终矣。惠王五十七年卒。自惠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九年,而秦灭之。”《楚世家》称武王使随人请王室尊吾号,王弗听。还报楚,楚王怒,乃自立为楚武王。是楚武王始僣号称王也。刘炫云:号为武,武非谥也。
九月,入杞,讨不敬也。
“公及戎盟于唐”,脩旧好也。惠、隐之好。
○好,呼报反,注同。
“冬,公至自唐”,告于庙也。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爵,饮酒器也。既饮置爵,则书勋劳於策,言速纪有功也。
○舍音赦,置也;旧音舍。
[疏]“冬公”至“礼也”。
○正义曰:凡公行者,或朝或会或盟或伐,皆是也。孝子之事亲也,出必告,反必面,事死如事生,故出必告庙,反必告至。不言告祢庙而言告宗庙者,诸庙皆告,非独祢也。《礼记曾子问》曰:“诸侯適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命祝史告于宗庙。“诸侯相见,必告于祢”,命祝史告于五庙。“反,必亲告于祖祢,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由此而言,诸侯朝天子则亲告祖祢,祝史告馀庙。朝邻国则亲告祢,祝史告馀庙。其路远者,亦亲告祖。故于其反也,言告于祖祢,明出时亦告祖也。出时不言祖者,郑玄云:“道近,或可以不亲告祖”,明道远者亦亲告祖矣。虽亲与不亲,而诸庙皆告,故总言告于宗庙也。《曾子问》曰“凡告用制币,反亦如之”,则出入皆以币告也。但出则告而遂行,反则告讫又饮至,故行言告庙,反言饮至,以见至有饮,而行无饮也。饮至者,嘉其行至,故因在庙中饮酒为乐也。襄十三年传曰:“公至自晋,孟献子书劳于庙,礼也。”书劳策勋,其事一也。舍爵乃策勋,策勋常在庙,知饮至亦在庙也。彼公至自晋,朝还告庙也。此公至自唐,盟还告庙也。十六年“公至自伐郑”,传曰“以饮至之礼”,伐还告庙也。三者传皆言礼。知朝、会、盟、伐,告庙礼同,传所以反覆,凡例也。朝还告至,而献子书劳则策勋者,非唯讨伐之勋,虽常事有以安国宁民,或亦书功于庙也。公行告至,必以嘉会昭告祖祢,有功则舍爵策勋,无功则告事而已,无不告也。反行必告,而春秋公行一百七十六,书至者唯八十二耳其馀不书者,释例曰:“凡公之行不书”至“者,九十有四皆不告庙也。隐公之不告,谦也;馀公之不告,慢於礼也。”慢於礼者,举大例言耳,其中亦应有心实非慢而不宜告者,若行有耻辱,不足为荣,则克躬罪已,不以告庙,非为慢於礼也。若事实可耻而不以为耻,反行告庙,则史亦书之。宣五年传曰:“公如齐,高固使齐侯止公,请叔姬焉。夏,公至自齐。书,过也。”《释例》曰:“执止之辱,厌尊毁列,所以累其先君,忝其社稷,固当克躬罪己,不以嘉礼自终。宣公如齐,既已见止,连昏於邻国之臣,而行饮至之礼,故传曰‘书,过也’。是不应告而告,故书之以示过也。”《释例》又曰:“桓公之丧至自齐,此则死还告庙而书至者也。庄公违礼,如齐观社,用饮至之礼,此则失礼之书至者也。宣公黑壤之会,以赂免,讳不书盟,而复书至,亦讳不以见止告庙也。襄公至自晋,此则荣还而书至者也。昭公至自齐,居于郓,此则宜告而书至者也。诸书至,皆告庙启反。或即实而言,或有所讳辟。传於伐见饮至之礼,於宣见书过之讥,於朝见书劳于庙,举此三者以包其他行也。僖十六年公会诸侯于淮。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十七年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公始得归,而书“公至自会”,是讳其见止,而以会告庙。故传曰:“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是讳止而以会告也。诸侯盟者必在会后,皆书公至自会,不言公至自盟者,以盟是因会而为之,初必以会征众。公行以会告庙,故还以会告至。虽并以盟告,亦不云至自盟,为行时不以盟告故也。僖二十八年公会诸侯于温,遂围许,经书公至自围许;襄十年公会诸侯于柤,“遂灭偪阳”,经书“公至自会”。二文不同。《释例》曰:“诸若此类,事势相接,或以始致,或以终致,盖时史之异耳,无他义也。”定十二年“公至自围成”,行不出境而亦告庙者,《释例》曰:“陪臣执命,大都偶国。仲由建堕三都之计,而成人不从,故公亲伐之,虽不越境,动众兴兵,大其事,故出入皆告于庙也。”
○注“爵饮”至“功也”。
○正义曰:《韩诗》说:“一升曰爵。爵,尽也,足也。二升曰觚。觚,寡也。饮当寡少。三升曰觯。觯,適也。饮当自適。四升曰角。角,触也。次不自適,触罪过也。五升曰散。散,讪也。饮不自节,为人谤讪也。总名曰爵,其实曰觞。觞,饷也。”然则饮酒之器,其名有五,而总称为爵。案《燕礼》,爵用觚、觯,此饮至之爵不过用觚、觯而已。为人君者,赏不逾月,欲民速睹为善之利。故舍爵即书劳於策,言速纪有功也。
特相会,往来称地,让事也。特相会,公与一国会也。会必有主,二人独会,则莫肯为主,两让,会事不成,故但书地。自参以上,则往称地,来称会,成事也。成会事。
○参,七南反,一音三。上,时掌反。
初,晋穆侯之夫人姜氏以条之役生太子,命之曰仇。条,晋地。大子,文侯也。意取於战相仇怨。
○仇音求。其弟以千亩之战生,命之曰成师。桓叔也。西河界休县南有地,名千亩意取能成其众。
[疏]“千亩之战”。
○正义曰:案《周本纪》,宣王三十九年,王与姜戎战于千亩。取此战事以为子名也。
师服曰:“异哉,君之名子也!师服,晋大夫。
○名,如字,或弥政反。夫名以制义,名之必可言也。义以出礼,礼从义出。礼以体政,政以礼成。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易则生乱。反易礼义,则乱生也。
[疏]“夫名”至“生乱”。
○正义曰:出口为名,合宜为义。人之出言使合於事宜,故云“名以制义”。杖义而行,所以生出礼法,故云“义以出礼”。复礼而行,所以体成政教,故云“礼以体政”。以礼为政,以正下民,故云“政以正民”。今晋侯名子不得其宜,礼教无所从出。政不以礼,则民各有心,故为始兆乱也。
嘉耦曰妃,怨耦曰仇,古之命也。自古有此言。
○耦,五口反。妃,芳非反。今君命大子曰仇,弟曰成师,始兆乱矣。兄其替乎!”穆侯爱少子桓叔,俱取於战以为名,所附意异,故师服知桓叔之党必盛於晋以倾宗国,故因名以讽谏。
○替,他计反,废也。少,诗照反。讽,芳凤反。
[疏]注“穆侯”至“讽谏”。正义曰:大子与桓叔虽并因战为名,而所附意异。仇,取於战相仇怨;成师,取能成师众。缘名求义,则大子多怨仇,而成师有徒众。穆侯本立此名,未必先生此意。但宠爱少子,於时已著,师服知桓叔将盛,故推出此理,因解其名以为讽谏,欲使之强干弱枝耳。人臣规谏,若无端绪,冯何致言以申已志?非谓人之立名必将有验。而何休谓左氏后有兴亡,由立名善恶。引后稷名弃,为《膏盲》,以难左氏,非也。
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惠,鲁惠公也。晋文侯卒,子昭侯元年,危不自安,封成师为曲沃伯。靖侯之孙栾宾傅之。靖侯,桓叔之高祖父,言得贵宠公孙为傅相。
○靖,才井反。栾,力官反。
[疏]注“靖侯”至“傅相”。
○正义曰:案《晋世家》,靖侯生僖侯,僖侯生献侯,献侯生穆侯,穆侯生桓叔。靖侯是桓叔之高祖也。史传称祖皆云祖父,故谓高祖为高祖父,非高祖之父也。特云靖侯之孙,则知传意,言其得贵宠公孙为傅相也。此人之后,遂为栾氏,盖其父字栾。
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立诸侯也。诸侯立家,卿大夫称家臣。卿置侧室,侧室,众子也,得立此一官。
[疏]注“侧室”至“一官”。
○正义曰:《礼记文王世子》云“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守公宫,正室守大庙”。郑玄云:“正室,適子也。”正室是適子,故知侧室是众子,言其在適子之旁侧也。文十二年传曰:“赵有侧室曰穿。”是卿得立此官也。卿之家臣,其数多矣,独言立此一官者,其馀诸官,事连於国,临时选用,异姓皆得为之。其侧室一官,必用同族,是卿荫所及,唯知宗事,故特言之。案《世族谱》,赵穿是夙之庶孙,於赵盾为从父昆弟,而为盾侧室。然选其宗之庶者而为之,未必立卿之亲弟。
大夫有贰宗,適子为小宗,次子为贰宗,以相辅贰。
○適,丁历反。“为小宗”,本或作“为大宗”,误。
[疏]注“適子”至“辅贰”。
○正义曰:礼有大宗、小宗。天子诸侯之庶子谓之别子,及异姓受族为后世之始祖者,世適承嗣,百世不迁,谓之大宗。为父后者,诸弟宗之,五世则迁,谓之小宗。五世迁者,谓高祖以下,丧服未绝。其继高祖之適,则緦服之内共宗之。其继曾祖之適,则小功之内共宗之。继祖、继祢所宗及亦然。故郑玄《丧服小记》注云:“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以緦服既穷,不相宗敬,故疏即递迁也。《礼记大传》曰:“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是言大宗、小宗之别也。大夫身是適子,为小宗,故其次者为贰宗,以相辅助为副贰,亦立之为此官也。杜知非大宗而云小宗者,以其大夫不必皆是大宗,据为小宗者多,故杜言之也。若大夫身为大宗,亦止得立贰宗官耳。《礼记》据公族为说,故言别子为祖主,说诸侯庶子耳。其实异姓受族,亦为始祖,其继者,亦是大宗。但《记》文不及之耳。沈云“適子为小宗,谓是大夫之身为小宗。次者为贰宗,谓大夫庶弟贰宗,以侧室为例,皆是官名,与五宗别”。
士有隶子弟,士卑,自以其子弟为仆隶。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庶人无复尊卑,以亲疏为分别也。衰,杀也。
○分,扶问反,又如字。亲,七刃反,又如字。衰,初危反,注同。复,扶又反。别,彼列反。杀,所界反。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下不冀,望上位。
○觊音冀。觎,羊朱反;《字林》,羊住反;《说文》云,欲也。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诸侯而在甸服者。
○甸,徒练反。
[疏]注“诸侯”至“服者”。
○正义曰:周公斥大九州,广土万里,制为九服,邦畿方千里。其外每五百里谓之一服。侯、甸、男、采、卫、要六服为中国。夷、镇、蕃三服为夷狄。《大司马》谓之“九畿”,言其有期限也。《大行》人谓之“九服”,言其服事王也。如其数计,甸服内畔,尚去京师千里。晋距王城不容此数,而得在甸服者,《周礼》设法耳。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图,未必每服皆如其数也。《地理志》云:“初雒邑与宗周通封畿,东西长,南北短,短长相覆为千里。”是王畿不正方也。《志》又云东都方六百里,半之为三百里,外有侯服五百里,为八百里。计晋都在大原,去雒邑近八百里也。畿既不方,服必差改,故晋在甸服也。
惠之三十年,晋潘父弑昭侯而立桓叔,不克。潘父,晋大夫也。昭侯,文侯子。晋人立孝侯。昭侯子也。惠之四十五年,曲沃庄伯伐翼,弑孝侯。庄伯,桓叔子。翼,晋国所都。翼人立其弟鄂侯。鄂侯生哀侯。鄂国以隐五年奔随。其年秋,王立哀侯于翼。哀侯侵陉庭之田。陉庭,翼南鄙邑。
○陉音刑。陉庭南鄙启曲沃伐翼。
卷六桓三年,尽六年
卷六桓三年,尽六年
【经】三年,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经之首时必书“王”,明此历,天王之所班也。其或废法违常,失不班历,故不书“王”。嬴,齐邑,今泰山嬴县。
○经三年正月,从此尽十七年皆无“王”,唯十年有。二传以为义。或有“王”字者非。嬴音盈。)
[疏]注“经之”至“嬴县”。
○正义曰:桓公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凡四年於春有王。九年春,无王,无月。其馀十三年,虽春有月,悉皆无王。《穀梁传》曰:“桓无王,其曰王何也?谨始也。其曰无王何也?桓弟弑兄,臣弑君,天子不能定,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为无王之道,遂可以至焉尔。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二年有王,正与夷之卒也。十年有王,正终生之卒也。”十八年书王,范甯注云:“此年书王,以王法终治桓之事。”先儒多用《穀梁》之说。贾逵云:“不书王,弑君,易祊田,成宋乱,无王也。”元年治桓,二年治督,十年正曹伯,十八年终始治桓。杜以正是王正历从王出,故以为王者班历,史乃书王。明此历,天王之所班也,其或废法违常,失不班历则诸侯之史不得书王言此十三年无王皆王不班历故也。刘炫规过云:“然天王失不班历,经不书王,乃是国之大事,何得传无异文?又昭二十三年以后,王室有子朝之乱,经皆书王,岂是王室犹能班历?又襄二十七年再失闰,杜云‘鲁之司历顿置两闰’。又哀十三年十二月螽,杜云‘季孙虽闻仲尼之言,而不正历’。如杜所注,历既天王所班,鲁人何得擅改?又子朝奔楚,其年王室方定,王位犹且未定,诸侯不知所奉,复有何人尚能班历?昭二十三年秋,乃书天王居于狄泉,则其春未有王矣。时未有王,历无所出,何故其年亦书王也?若春秋之历必是天王所班,则周之错失不关於鲁。鲁人虽或知之,无由辄得改正。襄二十七年传称‘司历过,再失闰’者,是周司历也?鲁司历也?而杜《释例》云:鲁之司历‘始觉其谬,顿置两闰,以应天正’。若历为王班,当一论王命,宁敢专置闰月、改易岁年?哀十三年十二月螽,仲尼曰:‘火犹西流,司历过也。’杜於《释例》又云:‘季孙虽闻此言,犹不即改。明年复螽,於是始悟。十四年春,乃置闰,欲以补正时历。’既言历为王班,又称鲁人辄改,改之不惮於王,亦复何须王历?杜之此言自相矛盾,以此立说,难得而通。又案《春秋》经之阙文甚多,其事非一。亦如夫人有氏无姜,有姜无氏,及大雨霖、廧咎如溃之类也。此无王者,正是阙文耳。”今删定,知此不书王,非是经之阙文,必以为失不班历者,杜之所据,虽无明文,若必阙文,止应一事两事而已,不应一公之内十四年并阙王字。杜以《周礼》有“颁告朔于邦国都鄙”,以有成文,故为此说。但齐桓、晋文以前,翼戴天子,王室虽微,犹能班历。至灵王、景王以后,王室卑微,历或诸侯所为,亦遥禀天子正朔,所以有子朝之乱,经仍称王,不责人所不得也。犹如大夫之卒,公疾在外,虽不与小敛,亦同书日之限。然则司历之过,鲁史所改,据此而言,有何可责?刘君不寻此旨,横生异同,以规杜过,恐非其义也。
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申约,言以相命而不歃血也。蒲,卫地,在陈留长垣县西南。
○约,如字,又於妙反,歃,所洽反。垣音袁。
六月,公会杞侯于郕。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无传。既,尽也。历家之说,谓日光以望时遥夺月光,故月食。日月同会,月奄日,故日食。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日光轮存而中食者,相奄密,故日光溢出。皆既者,正相当,而相奄间疏也。然圣人不言月食日,而以自食为文,阙於所不见。
[疏]注“既尽”至“不见”。
○正义曰:食既者,谓日光尽也,故云:“既,尽也”。月体无光,待日照而光生,半照即为弦,全照乃成望。望为日光所照,反得夺月光者,历家之说,当日之冲,有大如日者谓之闇虚。闇虚当月,则月必灭光,故为月食。张衡《灵宪》曰:当日之冲,光常不合,是谓闇虚。在星则星微,遇月则月食。是言日夺月光,故月食也。若是日夺月光,则应每望常食,而望亦有不食者,由其道度异也。日月异道,有时而交,交则相犯,故日月递食。交在望前,朔则日食,望则月食;交在望后,望则月食,后月朔则日食。交正在朔,则日食既前,后望不食;交正在望,则月食既前,后朔不食。大率一百七十三日有馀而道始一交,非交则不相侵犯,故朔望不常有食也。道不正交,则日斜照月,故月光更盛;道若正交,则日冲当月,故月光即灭。譬如火斜照水,日斜照镜,则水镜之光旁照他物。若使镜正当日,水正当火,则水镜之光不能有照。日之夺月,亦犹是也。日月同会,道度相交,月揜日光,故日食;日夺月光,故月食。言月食是日光所冲,日食是月体所映,故日食常在朔,月食常在望也。“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谓月在日南,从南入食,南下北高,则食起於下。月在日北,从北入食,则食发於高,是其行有高下,故食不同也。故《异义》云月高则其食亏於上,月下则其食亏於下也。日月之体,大小正同。相揜密者,二体相近,正映其形,故光得溢出而中食也。相揜疏者,二体相远,月近而日远,自人望之,则月之所映者广,故日光不复能见而日食既也。日食者,实是月映之也。但日之所在则月体不见。圣人不言月来食日,而云有物食之,以自食为文,阙於所不见也。
公子翚如齐逆女。礼,君有故则使卿逆。
[疏]注“礼君”至“卿逆”。
○正义曰:天子尊,无与敌,不自亲逆,使卿逆而上公临之。诸侯则亲逆,有故得使卿。八年“祭公逆王后于纪”,传曰“礼也”。是当使人,天子不亲逆也。襄十五年传曰:“官师从单靖公逆王后于齐,卿不行,非礼也。”是知天子之礼,当使卿逆而上公临之也。《礼记哀公问》曰:“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孔子对曰:“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君何谓已重乎?”此对哀公指言鲁事,是诸侯正礼当亲逆也。庄二十四年“公如齐逆女”,丘明不为之传,以其得礼故也。文四年“逆妇姜于齐”,传曰:“卿不行,非礼也。”以卿不行为非礼,知君有故得使卿逆也。
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讙,鲁地。济北蛇丘县西有下讙亭。已去齐国,故不言女;未至於鲁,故不称夫人。
○讙,呼端反。蛇,以支反。公会齐侯于讙。无传。夫人姜氏至自齐。无传。告於庙也。不言翚以至者,齐侯送之,公受之於讙。
冬,齐侯使其弟年来聘。
○有年。无传。五穀皆熟,书“有年”。
[疏]“有年”。
○正义曰:年训为稔。谓岁为年者,取其岁穀一熟之义。故禾稼既收,农功毕入,以其岁丰於常,故史书“有年”於策。此书“有年”,宣十六年书“大有年”,《穀梁传》曰:“五穀皆熟为有年”,“五穀大熟为大有年。”杜取《穀梁》为说,其义亦当然也。《周礼疾医》以五穀养病,郑玄云“五穀,麻、黍、稷、麦、豆”,即《月令》五时所食穀也。贾云“桓恶而有年丰,异之也。”言有非其所宜有。案昭元年传曰:“国无道而年穀和熟,天赞之也。”是言岁丰为佐助之非,妖异之物也。君行既恶,泽不下流,遇有丰年,辄以为异。是则无道之世,唯宜有大饥,不宜有丰年,非上天佑民之本意也。且言有不宜有,传无其说。《释例》曰:“刘、贾、许因有年,大有年之经,有鸲鹆来巢,书所无之传,以为经诸言有,皆不宜有之辞也。”据经螟螽不书有,传发於鲁之无鸲鹆,不以有字为例也。经书十有一年、十有一月,不可谓不宜有此年,不宜有此月也。螟螽俱是非常之灾,亦不可谓其宜有也。
【传】三年春,曲沃武公伐翼,次于陉庭。韩万御戎,梁弘为右。(武公,曲沃庄伯子也。韩万,庄伯弟也。御戎,仆也。右,戎车之右。)
[疏]注“武公”至“之右”。
○正义曰:“武公,庄伯子”,“韩万,庄伯弟”,《世本》、《世家》文也。《周礼》:“戎仆掌驭戎车”,“戎右掌戎车之兵革使。”故知御为戎仆,右是戎车之右也。
逐翼侯于汾隰,汾隰,汾水边。
○汾,扶云反,汾水名。下湿曰隰。
[疏]注“汾隰,汾水边”。
○正义曰:《释例》曰:“汾水出大原故汾阳县东南,至晋阳县西南,经西河平阳至河东汾阳县入河。”《尔雅释地》云:“下湿曰隰。”知汾隰,汾水边也。
骖絓而止,骖,騑马。
○骖,七南反。絓,户卦反。騑,芳非反。
[疏]注“骖,騑马”。
○正义曰:《说文》云“騑,骖,旁马”。是騑、骖为一也。初驾马者,以二马夹辕而已,又驾一马,以两服为参,故谓之骖。又驾一马,乃谓之驷。故《说文》云:“骖。驾三马也,驷,一乘也。”两服为主,以渐参之,两旁二马遂名为骖。故总举一乘则谓之驷,指其騑马则谓之骖。《诗》称“两骖如舞”,二马皆称骖。《礼记》称“说骖而赙之”。一马亦称骖,是本其初参,遂以为名也。骖马在衡外挽靷,每絓於木,由颈不当衡故也。名騑者,以驷马有騑騑之容。故《少仪》云“騑騑翼翼”是也。
夜获之,及栾共叔。共叔,桓叔之傅,栾宾之子也,身傅翼侯。父子各殉所奉之主,故并见获而死。
○共音恭,注同。殉,似俊反。
“会于嬴”,成昏于齐也。公不由媒介,自与齐侯会而成昏,非礼也。
○介音界。
[疏]注“公不”至“礼也”。
○正义曰:此成昏谓聘文姜也。《诗》剌鲁桓公不能禁制文姜,云:“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既曰得止,曷又极止。”言桓公以媒得文姜。此云不由媒者,公亲会齐侯,必无媒也。《诗》举正法以剌上,传据实事以解经,故不同耳。
“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不盟也。
“公会杞侯于郕”,杞求成也。二年入祀,故今来求成。
“秋,公子翚如齐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昏礼虽奉时君之命,其言必称先君以为礼辞。故公子翚逆女,传称修先君之好;公子遂逆女,传称尊君命。互举其义。
○好,呼报反,注同。
[疏]注“昏礼”至“其义”。
○正义曰:公子遂逆女,传言尊君命,是奉时君之命也。此言“脩先君之好”,是称先君为辞也。翚、遂俱是逆女,传文各言其一,是互举其义。《昏礼》纳采辞曰:“某有先人之礼使某也,请纳采。”其纳徵辞曰:“某有先人之礼使某也,请纳徵。”是男家辞也。主人醴宾辞曰:“子为事故至於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礼,请醴从者。”是女家辞也。彼士礼也,故称先人。若诸侯,则称先君。以此知其言必称先君以为礼辞。
“齐侯送姜氏”,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於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於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国,则上大夫送之。
○“齐侯送姜氏”,本或作“送姜氏于讙”。公子则下卿送。公子,公女。
[疏]“凡公”至“送之”。
○正义曰:昏以相敌为耦,先以敌国为文,然后於大国小国辨其所异。姊妹於敌国,犹上卿送之,於大国则上卿必矣。且姊妹礼於先君,不以所嫁轻重,虽则小国,亦使上卿送也。“於小国,则上大夫送之”,文承“公子”之下,谓送公子,非送姊妹也。《周礼》序官唯有中大夫,无上大夫也。《礼记王制》曰:“诸侯之上大夫卿。”郑玄云“上大夫曰卿”,则上大夫即卿也,又无上大夫矣。而此云上大夫者,诸侯之制,三卿、五大夫。五人之中,又复分为上下。成三年传曰:“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是分大夫为上下也。
冬,齐仲年来聘,致夫人也。古者女出嫁,又使大夫随加聘问,存谦敬,序殷勤也。在鲁而出,则曰致女;在他国而来,则总曰聘。故传以致夫人释之。
[疏]注“古者”至“释之”。
○正义曰:经书“来聘”,传言“致夫人”,是行聘礼而致之也。故知使大夫随加聘问,得所以存谦敬,序殷勤也。其意言不堪事宗庙,则欲以之归也。成九年,“季孙行父如宋致女”,与此事同而文异,故辨之,云“在鲁而出,则曰致女,在他国而来,则总曰聘”。是详内略外之文。传嫌其不同,故以“致夫人”释之。
芮伯万之母芮姜恶芮伯之多宠人也,故逐之,出居于魏。为明年秦侵芮张本。芮国在冯翊临晋县。魏国,河东河北县。
○芮,如锐反,国名。恶,乌路反。翊音翼。
[疏]注“为明”至“北县”。
○正义曰:《地理志》云“冯翊临晋县芮乡,故芮国也。河东郡河北县,《诗》魏国也”。《世本》:芮、魏皆姬姓。《尚书顾命》:成王将崩,有芮伯为卿士。名谥不见。魏之初封,不知何人?闵元年晋献公灭魏,芮则不知谁灭之。
【经】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冬猎曰狩,行三驱之礼,得田狩之时,故传曰:“书时,礼也。周之春,夏之冬也。田狩从夏时,郎非国内之狩地,故书地。
○狩,手又反。夏,户雅反,下同。)
[疏]注“冬猎”至“书地”。正义曰:“冬猎曰狩”,《尔雅释天》文也。《易比卦九五》“王用三驱,失前禽”,郑玄云“王者习兵於蒐狩,驱禽而射之三,则已法军礼也。失前禽者,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之,旁去又不射,唯背走者,顺而射之,不中则已。是其所以失之。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杀,奔者不御,皆为敌不敌,己加以仁恩养威之道”。是说三驱之事也。狩猎之礼,唯有三驱。故知行三驱之正礼,得田猎之常时。故传曰:“书时,礼也。”善其得时明礼,皆无违矣。周之春正月建子,即是夏之仲冬也。《周礼大司马》:“中冬教大阅,遂以狩田”,是田狩从夏时也。《释例》曰:“三王异正朔,而夏数为得天。虽在周代,於言时举事,皆据夏正。故公以春狩,而传曰:‘书时,礼也。’”隐五年“公矢鱼于棠”,传曰“言远地也”。僖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传曰“言非其地也”。举地名者,皆言其非地。故知此郎,非国内之狩地,故书地也。若国内狩地,大野是也。哀十四年传曰“西狩於大野”,经不书大野,明其得常地,故不书耳。由此而言,则狩于禚,蒐于红,及比蒲昌间,皆非常地,故书地也。田狩之地须有常者,古者民多地狭,唯在山泽之间乃有不殖之地,故天子、诸侯必於其封内择隙地而为之。僖三十三年传曰:“郑之有原圃,犹秦之有具囿也。”是其诸国各有常狩之处,违其常处则犯害居民。故书地以讥之。
夏,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宰,官;渠,氏;伯纠,名也。王官之宰,当以才授位,而伯纠摄父之职,出聘列国,故书名以讥之。国史之记,必书年以集此公之事,书首时以成此年之岁,故《春秋》有空时而无事者。今不书秋冬首月,史阙文。他皆放此。
○纠,居黝反。
[疏]注“宰官”至“放此”。
○正义曰:《周礼天官》有大宰、小宰、宰夫,知宰是官也。传言“父在,故名”。知伯纠是名,自然渠为氏矣。《周礼》:大宰,卿;小宰,中大夫;宰夫,下大夫。未知伯纠是何宰也。贬之乃书名,间於法当书字。但中、下大夫例皆书字,则此宰高下犹未可量。故注直言王官之宰,不指小宰、宰夫,慎疑故也。《诗》称“济济多士”,书戒无旷庶官,为政有三,择人为急。王官之宰,当以才授位,今其父居官而使子摄职,是王者轻侮爵位,遭人则可故书名以讥之。纠之出聘,事由於王;而贬纠者,王不应授纠,纠不应受使,二者俱有其过,贬纠亦所以责王,如宰咺之比也。《春秋》编年之书,四时毕具,乃得为年。此无秋、冬,知是史阙文也。旧史先阙,故仲尼因之。《膏肓》何休以为《左氏》宰渠伯纠“父在,故名”,仍叔之子何以不名?又仍叔之子,以为“父在,称子”,伯纠父在,何以不称子?郑箴之云:“仍叔之子者,讥其幼弱,故略言子,不名之。至於伯纠能堪聘事私觌,又不失子道,故名且字也。”郑氏所箴与杜同。云伯纠名且字非杜义。
【传】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书时,礼也。(郎非狩地,故书时合礼。)
[疏]注“郎非”至“合礼”。
○正义曰:春秋之世,狩猎多矣!见於经者无数事焉,良由得时得地则常事不书故也。以获麟在於大野,得地则不书其地,知地、时并得,则例皆不书。此书“公狩于郎”,必是有所讥剌。所剌之意,在於失常地也。但传於棠与河阳,已云“言非其地”,则非地之责於理巳见;而此狩得时,恐并时亦剌,駮出合礼,而非礼自明。故注申其意,言郎非狩地,唯时合礼。以时合礼,地非礼也。《公羊传》曰:“常事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远也。”《公羊》说诸侯游戏不得过郊,故有远近之言。左氏无此义。要言远者,亦是讥其失常地也。
夏,周宰渠伯纠来聘。父在,故名。
秋,秦师侵芮,败焉,小之也。秦以芮小,轻之,故为芮所败。
冬,王师、秦师围魏,执芮伯以归。三年,芮伯出居魏,芮更立君。秦为芮所败,故以芮伯归,将欲纳之。
【经】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未同盟而书名者,来赴以名故也。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已丑,此年正月六日。陈乱,故再赴。赴虽曰异,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书正月。慎疑审事,故从、赴两书。
○鲍,步饱反。)
[疏]注“未同”至“两书”。
○正义曰:僖二十三年传例曰:“赴以名,则亦书之。”检经、传,鲁未与陈盟而书鲍名,知其来赴以名故也。隐八年“蔡侯考父卒”,注云:“盖春秋前与惠公盟,故赴以名。”案《史记年表》,隐之元年是陈桓公之二十三年,则桓公亦得与惠公盟。而云未同盟者,以蔡侯之卒去惠尚近,故疑与惠公盟。此去惠公年月己远,且自隐公以来陈、鲁未尝交好,於惠公之世亦似无盟,故以未同盟解之也。以《长历》推之,知甲戌、己丑别月,而赴者并言正月,故两书其日而共言正月。若其各以月赴,亦应两书其月。但此异年之事,设令两以月赴,则当以四年云十二月甲戌陈侯鲍卒;五年正月己丑陈侯鲍卒。
夏,齐侯、郑伯如纪。外相朝皆言如。齐欲灭纪,纪人惧而来告,故书。
[疏]注“外相”至“故书”。
○正义曰:传言朝,经言如。知如即朝也。下文“州公如曹”与此相类,故云“外相朝皆言如”也。鲁出朝聘,例言如,独言外朝者,经有“公朝王所”,以不尽云公如,故独云外也。朝聘而谓之如者,《尔雅释诂》云:“如,往也”。朝者,两君相见,揖让两楹之间。聘者,使卿通问邻国,执圭以致君命,据行礼而为言也。鲁之君臣出適他国,始行即书於策,未知成礼与否。经每有在涂乃复,是礼未必成,故直云如。言其往彼国耳,不果必成朝聘也。公朝王所,则朝讫乃书,故指朝言之。此齐、郑朝纪,亦应朝讫乃告。但略外,故言如耳。外相朝例不书,而此独书者,传言“欲以袭纪,纪人知之”。明其惧而告鲁,故书也。
天王使仍叔之子来聘。仍叔,天子之大夫,称仍叔之子,本於父字,幼弱之辞也。讥使童子出聘。
[疏]注“仍叔”至“出聘”。
○正义曰:天子大夫例皆书字,仍氏叔字,知是天子大夫也。《公羊》、《穀梁》皆以仍叔之子为父老代父从政,左氏直云弱也。言其幼弱,不言父在,则是代父嗣位,非父在也。伯纠身未居官,摄行父事,故称名以贬之。此子虽己嗣位,而未堪从政,故系父以讥之。讥王使童子出聘也。苏氏用《公羊》、《穀梁》之义,以为父老来聘,非父没。义或当然。
葬陈桓公。无传。
城祝丘。无传。齐、郑将袭纪故。
秋,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王自为伐郑之主,君臣之辞也。王师败不书,不以告。
○从,如字,又才用反。
大雩。传例曰:书,不时也。失龙见之时。
○雩音于,祭名。见,贤遍反。
螽。无传。蚣蝑之属为灾,故书。
○螽音终。蚣,相容反。蝑,相鱼反。
[疏]注“蚣蝑”至“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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