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23/76)-晋-杜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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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春秋左传正义》第 23/76 部分)

必死是间,以其深险故。余收尔骨焉。”秦师遂东。为明年晋败秦于殽传。
○为,于伪反。
【经】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渭。(“灭”而书“入”,不能有其地。)
齐侯使国归父来聘。
夏,四月,辛巳,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晋侯讳背丧用兵,故通以贱者告。姜戎,姜姓之戎,居晋南鄙,戎子驹支之先也。晋人角之,诸戎掎之,不同陈,故言“及”。
○背音佩。掎,居绮反。陈,直觐反。
[疏]注“晋侯”至“言及”。
○正义曰:杜以诸侯之贬不至称“人”,故知讳在丧用兵,以贱者告也。襄十四年传戎子驹支自陈此事,云“谓我诸戎四岳之裔胄”,且此云“姜戎”,知是姜姓之戎也。“角之”,“掎之”,皆彼传文耳。彼云“晋御其上,戎亢其下”,是不同陈,故言“及”也。诸战之陈共用师,不言“及”者,皆同陈也。
癸巳,葬晋文公。
狄侵齐。
公伐邾,取訾娄。
秋,公子遂帅师伐邾。
晋人败狄于箕。太原阳邑县南有箕城。郤缺称“人”者,未为卿。
○訾,子斯反。
[疏]注“大原”至“为卿”。正义曰:刘炫云:“案传晋侯亲兵,先轸死敌,则将帅非郤缺也。而称‘人’者,晋讳,而以微人告。”今知不然者,以战于殽,文公未葬,故讳其背殡用兵。此则文公既葬之后,於礼得从戎事,又败狄有功,又何耻讳而以微者告?故杜云“郤缺称人,未为卿”。刘以晋侯称“人”同於殽讳而规杜氏,非也。
冬,十月,公如齐。十有二月,公至自齐。
○乙巳,公薨于小寝。小寝,内寝也。乙巳,十一月十二日,经书十二月,误。
陨霜不杀草,李梅实。无传。书时失也。周十一月,今九月,霜当微而重,重而不能杀草,所以为灾。
○陨,于敏反。
[疏]注“书时”至“为灾”。
○正义曰:此在十二月下,杜以《长历》校之,乙巳是十一月十二日,谓经十二月为误,遂以此经四事皆为十一月。夏之九月,霜不应重,重又不能杀草,所以为灾也。此云:“陨霜不杀草”,定元年冬十月“陨霜杀菽”,《穀梁传》曰“未可以杀而杀,举重;可杀而不杀,举轻”。其意言菽重草轻也。
晋人、陈人、郑人伐许。
【传】三十三年,春,晋秦师过周北门,左右免胄而下。(王城之北门。胄,兜鍪。兵车非大将,御者在中,故左右下,御不下。
○胄,直救反。兜,丁侯反。鍪,亡侯反。将,子匠反。)
[疏]注“王城”至“不下”。
○正义曰:成二年传称“晋解张御郤克,郑玄缓为右。张侯曰:‘矢贯予手及肘,左轮朱殷’”。伤手而血染左轮,是御者在左,大将居中也。宣十二年传称“楚许伯御乐伯,摄叔为右。乐伯云‘射左以菆’”。是射在左,而御在中也。郑玄《诗》笺云:“兵车之法,左人持弓,右人持矛,中人御车。”故左右下,御不下。
超乘者三百乘。王孙满尚幼,观之,言於王曰:“秦师轻而无礼,必败。谓过天子门不卷甲束兵,超乘示勇。
○乘,绳证反,下及注皆同。轻,遣政反,下同。
[疏]注“谓过”至“示勇”。正义曰:服虔云:“无礼,谓过天子门不櫜甲束兵而但免胄。”《吕氏春秋》说此事,云“师行过周,王孙满曰:‘过天子之城,宜櫜甲束兵,左右皆下’”。然则过天子门当卷甲束兵,以古有此礼,或出《司马兵法》。其书既亡,未见其本。
轻则寡谋,无礼则脱。脱,易也。
○脱,他活反。易,以豉反。入险而脱,又不能谋,能无败乎?”及滑,郑商人弦高将市於周,遇之。以乘韦先,牛十二,犒师,商,行贾也。乘,四。韦先,韦乃入牛。古者将献遗於人,必有以先之。
○先,悉荐反,注“有以先之”同。犒,若报反。贾音古。遗,唯季反。
[疏]注“商行”至“先之”。
○正义曰:《周礼大宰》“以九职任万民。六曰商贾,阜通货贿”。郑玄云:“行曰商,处曰贾。”《易》云“商旅不行”,是商行贾坐,而言“行贾”者,相形以晓人也。乘车必驾四马,因以乘为四名。《礼》言“乘矢”,谓四矢。此言“乘韦”,谓四韦也。遗人之物必以轻先重后,故先韦乃入牛。《老子》云:“虽有拱壁以先四马,不如坐进此道。”是古者将献馈,必有以先之。
曰:“寡君闻吾子将步师出於敝邑,敢犒从者。不腆敝邑,为从者之淹,居则具一日之积,腆,厚也。淹,久也。积,刍米菜薪。
○步师,步犹行也。从,才用反,下同。腆,他典反。为,子伪反。下“为吾子”同。积,子赐反,下同。
[疏]注“腆厚”至“菜薪”。
○正义曰:“腆,厚”,“淹,久”,经传常训也。《周礼大行人》云“王待诸侯之礼,上公五积,侯伯四积,子男三积。”积皆谓米禾刍薪,知此亦然。案《掌客》“上公五积,皆视飧牵”,郑注云:“飧牵,谓牵牲以往,不杀也。”亦有米禾刍薪。郑又注云:“上公飧五牢,米二十车,禾三十车。侯伯四牢,米禾皆二十车。子男三牢,米十车,禾二十车。刍薪皆倍。”其禾积既视飧,则米禾刍薪与飧同。
行则备一夕之卫。”且使遽告于郑。遽,传车。
○遂,其据反。传,张恋反。
[疏]注“遽传车”。
○正义曰:《释言》云“驲,遽传也”。孙炎曰:“传车,驿马也。”
则束载、厉兵、秣马矣。严兵待秦师。
○秣音末,穀马也,《说文》作“饣末”,云:“食马穀也。”使皇武子辞焉,曰:“吾子淹久於敝邑,唯是脯资饩牵竭矣。资,粮也。生曰饩。牵谓牛羊豕。
○饩,许气反。牲腥曰饩。牲生曰牵。
[疏]注“资粮”至“羊豕”。
○正义曰:《聘礼》:归飧,饔饩五牢,饪一牢,腥一牢,饩一牢。以饪是熟肉,腥是生肉,知饩是未杀,故云“生曰饩”。牛羊豕可牵行,故云“牵谓牛羊豕”也。
为吾子之将行也,示知其情。郑之有原圃,犹秦之有具囿也,原圃、具囿,皆囿名。
○圃,布古反。
[疏]注“原圃、具囿,皆囿名”。
○正义曰:下注云“中牟县西有圃田泽”,则“原圃”地名。以其地为囿,知与“具囿”皆囿名也。囿者,所以养禽兽,故令自取其麋鹿焉。天子曰苑,诸侯曰囿。
吾子取其麋鹿,以间敝邑,若何?”使秦戍自取麋鹿,以为行资,令敝邑得閒暇。若何,犹如何。荧阳中牟县西有圃田泽。
○麋,亡悲反。间音闲,注同。令,力呈反。杞子奔齐,逢孙、扬孙奔宋。孟明曰:“郑有备矣,不可冀也。攻之不克,围之不继,吾其还也。”灭滑而还。
齐国庄子来聘,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成而加之以敏。迎来曰郊劳,送去曰赠贿。敏,审当於事。
○劳,力报反,注同。赠,呼罪反。当,丁浪反,又如字。
[疏]注“迎来”至“於事”。
○正义曰:《聘礼》,宾至于近郊,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劳。及聘事皆毕,乃去,宾遂行,舍於郊,公使卿赠如觌币。是来有郊劳,去有赠贿也。
臧文仲言於公曰:“国子为政,齐犹有礼,君其朝焉。臣闻之,服於有礼,社稷之卫也。”为公如齐传。
晋原轸曰:“秦违蹇叔,而以贪勤民,天奉我也。奉,与也。
○奉,扶用反,注及下同。奉不可失,敌不可纵。纵敌患生,违天不祥,必伐秦师。”栾枝曰:“未报秦施而伐其师,其为死君乎?”言以君死,故忘秦施。
○纵,子用反,下同。施,始豉反,注及下同。先轸曰:“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秦则无礼,何施之为?言秦以无礼加已,施不足顾。吾闻之,一日纵敌,数世之患也。谋及子孙,可谓死君乎!”言不可谓背君。
○数,所主反。背音佩。遂发命,遽兴姜戎。子墨衰绖,晋文公未葬,故襄公称“子”。以凶服从戎,故墨之。
○衰,七雷反。绖,直结反。梁弘御戎,莱驹为右。莱音来。
夏,四月,辛巳,败秦师于殽,获百里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以归。遂墨以葬文公。晋於是始墨。后遂常以为俗,记礼所由变。文嬴请三帅,文嬴,晋文公始適秦,秦穆公所妻夫人,襄公嫡母。三帅,孟明等。
○嬴音盈。帅,所类反,注同。妻,七计反。嫡,丁历反。曰:“彼实构吾二君。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厌,君何辱讨焉?使归就戮于秦,以逞寡君之志,若何?”公许之。先轸朝,问秦囚。公曰:“夫人请之,吾舍之矣。”先轸怒曰:“武夫力而拘诸原,妇人暂而免诸国。暂犹卒也。
○厌,於艳反,又於盐反。戮音六。逞,敕领反。拘音俱。卒,寸忽反。堕军实而长寇雠,亡无日矣!”堕,毁也。
○堕,许规反。长,丁丈反。不顾而唾。公使阳处父追之,及诸河,则在舟中矣。释左骖,以公命赠孟明。欲使还拜谢,因而执之。
○唾,他卧反。骖,七南反。孟明稽首曰:“君之惠,不以累臣衅鼓,累,囚系也。杀人以血涂鼓,谓之衅鼓。
○累,力追反。衅,计觐反。使归就戮于秦。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若从君惠而免之,三年将拜君赐。”意欲报伐晋。秦伯素服郊次,待之於郊。乡师而哭,曰:“孤违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过也。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眚,过也,
○乡,许亮反。替,他计反。眚,所景反。掩,於检反。
“狄侵齐”,因晋丧也。
公伐邾,取訾娄,以报升陉之役。在二十二年。邾人不设备。秋,襄仲复伐邾。鲁亦因晋丧以陵小国。
○复,扶又反。
狄伐晋,及箕。八月,戊子,晋侯败狄于箕。郤缺获白狄子。白狄,狄别种也。故西河郡有白部胡。
○箕音基。种,章勇反。
[疏]“郤缺获白狄子”。
○正义曰:宣十五年“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彼书於经,而此不书者,盖略,贱之不以告也。
先轸曰:“匹夫逞志於君,谓不顾而唾。
○而无讨,敢不自讨乎?”免胄入狄师,死焉。狄人归其元,元,首。面如生。言其有异於人。初,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臼季,胥臣也。冀,晋邑。耨,锄也。野馈曰馌。
○臼,其九反。使,所吏反。过,古禾反,又古卧反。耨,乃豆反,鉏田也。馌,于辄反,《字林》于劫反。锄,本又作“鉏”,仕居反。馈,其位反,饷也。
[疏]注“臼季”至“曰馌”。
○正义曰:《世本》云:“垂作耨。”《释器》云:“斪劚谓之定。”李巡曰:“锄也。”《广雅》云:“定谓之耨。”《吕氏春秋》云:“耨柄尺,此其度也;其耨六寸,所以间稼也。”高诱注云:“耨,耘苗也。六寸,所以入苗间也”。《释名》云:“耨,锄,妪薅禾也。”《释诂》云:“馌,馈也。”孙炎曰:“馌,野之馈也。”
敬,相待如宾。与之归,言诸文公曰:“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君请用之!臣闻之,出门如宾,如见大宾。承事如祭,常谨敬也,仁之则也。”公曰:“其父有罪,可乎?”缺父冀芮欲杀文公,在二十四年。
○芮,如锐反。杀音试,或如字。对曰:“舜之罪也殛鲧,其举也兴禹。禹,鲧子。
○殛,纪力反,诛也。鲧,古本反,禹父也。管敬仲,桓之贼也,实相以济。《康诰》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康诰》,周书。祗,敬。
○实相,息亮反。不共音恭。
[疏]“康诰”至“及也”。
○正义曰:此虽言《康诰》曰,直引《康诰》之意耳,非《康诰》之全文也。彼云“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其意言不慈不祗,不友不恭,各用文王之法刑之,不是罪子又罪父,刑弟复刑兄,是其不相及也。
《诗》曰:‘采葑采菲,无以下体。’君取节焉可也。”《诗》,国风也。葑菲之菜,上善下恶,食之者不以其恶而弃其善。言可取其善节。
○葑,芳逢反。菲,芳匪反。
[疏]注“诗国”至“善节”。
○正义曰:彼毛传曰“葑,须也。菲,芴也”。《释草》云“须葑”,孙炎曰:“须,一名葑。”郑玄《坊记》注云“葑,蔓菁也”。《释草》又云“菲,芴也”。孙炎曰“葍类也”。陆机《毛诗义疏》云“葑,蔓菁。幽州人或谓芥也。菲似葍,茎粗叶厚而长有毛。三月中烝煮为茹,滑美,又可以为羹”是也。此二菜,其根有恶,诗故云上善下恶,食之者取善节也。
文公以为下军大夫。反自箕,襄公以三命命先且居将中军,且居,先轸之子,其父死敌,故进之。
○且,子徐反。将,子匠反。
[疏]注“且居”至“进之”。正义曰:且居父在之时已将上军,以父死敌,故进之。
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曰:“举郤缺,子之功也。”先茅绝后,故取其县以赏胥臣。以一命命郤缺为卿,复与之冀,还其父故邑。
○复,扶又反,又音服。亦未有军行。虽登卿位,未有军列。
○行,户刚反。
冬,公如齐,朝,且吊有狄师也。反,薨于小寝,即安也。小寝,夫人寝也。讥公就所安,不终于路寝。
晋、陈、郑伐许,讨其贰於楚也。楚令尹子上侵陈、蔡。陈、蔡成,遂伐郑,将纳公子瑕。三十一年瑕奔楚。
○门于桔柣之门,瑕覆于周氏之汪。车倾覆池水中。
○桔,户结反。柣,大结反。覆,芳服反,注同。汪,乌黄反。外仆髡屯禽之以献。杀瑕以献郑伯。
○髡,苦门反。屯,徒门反。文夫人敛而葬之郐城之下。郑文公夫人也。郐城,故郐国,在荧阳密县东北。传言穆公所以遂有国。
○敛,力艳反。郐,古外反。
晋阳处父侵蔡,楚子上救之,与晋师夹泜而军。泜水出鲁阳县东,经襄城定陵入汝。
○夹,古洽反,一音古协反。泜音雉,又直里反,王又徒死反。阳子患之,使谓子上曰:“吾闻之,‘文不犯顺,武不违敌’。子若欲战,则吾退舍,子济而陈,欲辟楚,使渡成陈而后战。
○陈,直觐反,注同。迟速唯命。不然,纾我。纾,缓也。
○纾音舒,一音直吕反。老师费财,亦无益也。”师久为老。
○费,芳味反。乃驾以待。子上欲涉,大孙伯曰:“不可!晋人无信,半涉而薄我,悔败何及?不如纾之。”乃退舍。楚退,欲使晋渡。阳子宣言曰:“楚师遁矣。”遂归。楚师亦归。大子商臣谮子上曰:“受晋赂而辟之,楚之耻也。罪莫大焉!”王杀子上。商臣怨子上止王立已,故谮之。
○遁,徒困反。
葬僖公,缓,文公元年,经书“四月,葬僖公”。僖公实以今年十一月薨,并闰七月乃葬,故传云“缓”。自此以下,遂因说作主祭祀之事,文相次也,皆当次在经葬僖公下。今在此,简编倒错。
○编,必连反,又布千反。倒,丁老反。
[疏]注“文公”至“倒错”。
○正义曰:经书十二月下云“乙巳,公薨”。杜以《长历》推之,十一月十二日有乙巳,乙巳非十二月。文元年传曰“於是闰三月,非礼也”,故至四月,并闰为七月。礼当五月而葬,今乃七月始葬,故传曰“缓”也。左氏为传,凡有讥者,皆先言所讥,乃复述其事。自此以下,不论葬缓。既言葬之缓,遂因说作主祭祀之事,皆事与葬连,故文相次耳。僖公葬在明年,而此年有传,知其当在明年经葬僖公下。今在此者,简编倒错故尔。杜以此年空说葬事,而其上无经文,元年空举经,而其下无传,故谓此年之传当在彼经之下。於理诚为顺序,於文失於重叠。此云“葬僖公”,彼又云“葬僖公”,重生文者,亦既错谬,必乖其本。或由编绝之处,三字分简,彼有“葬”无“公”,此有“公”无“葬”,后人并添足之,致使彼此共剩一文耳。若其不然,不知所以谬也。
作主,非礼也。文二年乃作主,遂因葬文通讥之。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尸柩已远,孝子思慕,故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用丧礼祭祀於寝,不同之於宗庙。言“凡君”者,谓诸侯以上,不通於卿大夫。
○祔音附。烝、尝、禘於庙。冬祭曰烝。秋祭曰尝。新主既立,特祀於寝,则宗庙四时常祀自如旧也。三年礼毕,又大禘,乃皆同於吉。
○烝,之承反。禘,大计反。
[疏]“凡君”至“於庙”。
○正义曰:《释例》云“此诸侯之礼,故称君。君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哭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尸柩既已远矣,神形又不可得而见矣,孝子之思弥笃,傍徨求索,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特用丧礼祭祀於寝,不同之於宗庙。宗庙则复用四时烝、尝之礼也。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以进於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庙,以审定昭穆,谓之禘。此皆自诸侯上达天子之制也。”其意与此注同,文少详耳。刘炫云:“既言作主非礼,因言作主祭祀吉凶之节。凡诸侯之薨,葬日而虞。从是以后,间日一虞。七虞之后,明日而为卒哭之祭。卒哭之明日而作祔祭,以新死之神祔於祖父。於此祔祭而作木主以依神,其主在寝,特用丧礼祭祀於在寝之主。其四时常祭礿祠烝尝及三年丧毕为大祀禘祭,并行之於庙。正礼当如是耳。今以葬僖公后积十月始作僖公木主,是作主大缓,故为非礼也。”
○注“既葬”至“大夫”。
○正义曰:《檀弓》曰:“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杂记》曰:“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士虞记》曰:“始虞,用柔日。再虞皆如初。三虞、卒哭,用刚日。”如士虞之礼,诸侯七虞其六虞用柔日,最后虞改用刚日,间一日乃卒哭,卒哭亦用刚日,则诸侯卒哭在葬后十四日也。然始免丧与葬不得相远,共在一月之内,故杜每云“既葬,卒哭,衰麻除”,是其不甚相远。然丧事先远日,则葬在月半之后,葬后行虞,虞后卒哭,所以得同月者,但卜葬虽先远日,但葬是丧之大事,又有虞祔之祭,当应及早为之,使得容其虞祔。《礼》云“丧事先远日”,谓练祥禫除之属。晋平公之丧,大夫欲见新君,王与文伯宴,樽以鲁壶,皆是既葬之后,未卒哭之前。《杂记》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释例》云“《礼记》后人所作,不与《春秋》同。”是七虞九虞,杜所不用。或云“杜亦同之”,解云“此注言虞则免丧者,谓七虞皆毕乃免丧,免丧后日而卒哭也”。理亦通耳。《檀弓》曰:“葬日虞。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是葬前奠而不祭,至虞乃为丧祭,卒哭乃为吉祭也。自初死至於卒哭,昼夜哭无时,谓之“卒哭”者,卒此无时之哭。自此以后,唯朝夕哭耳。天子诸侯则於此除丧全不复哭也。《檀弓》於卒哭之下云“明日祔於祖父”,《士虞记》亦云“卒哭明日,以其班祔”,是以新死之神祔之於祖也。於此之时,葬已多日,尸柩既已远矣。孝子思慕弥笃,彷徨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以依神也。作主致之於寝,特用丧祭之礼祭之於寝,不同祭之於宗庙也。大夫以下不得称君,此言“凡君”者,谓诸侯以上耳,不得通於卿大夫也。文二年《公羊传》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练主用栗郑玄注《礼》用《公羊》之说,以为虞已有主。此传称“祔而作主”者,虞而作主,礼本无文,不可以《公羊》而疑《左氏》也。
○注“冬祭”至“於吉”。
○正义曰:《周礼》、《礼记》诸文皆有之也。新主既特祀於寝,则其馀宗庙四时常祀自如旧不废也。三年丧毕,新主入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乃为大祭於大庙,以审昭穆,谓之为禘,於是新死者乃得同於吉也。《释例》曰:“旧说以为诸侯丧三年之后乃烝尝。案传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晋悼公,改服,脩官,烝於曲沃,会于溴梁。其冬,穆叔如晋,且言齐故。晋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其后晋人徵朝于郑,郑公孙侨云‘溴梁之明年,公孙夏从寡君以朝于君,见於尝酎,与执膰焉’。此皆《春秋》之明证也。”是言知诸侯卒哭以后时祭不废之事也。《释例》又曰“凡三年丧毕然后禘,於是遂以三年为节,仍计除丧即吉之月,卜日而后行事,无复常月也。是以经书禘及大事,传唯见庄公之速,他无非时之讥也”。如例所言,除丧即吉,禘遂以三年为常,则新君即位,二年而禘,五年又禘,八年又禘。僖八年“禘於大庙”,宣八年“有事于大庙”,定八年“从祀先公”,皆得三年之常期也。案元年“夫人姜氏薨”,当以三年丧毕而禘,再经三年,则九年乃可禘耳。而得八年禘者,哀姜丧毕,不为作禘。八年因禘祭乃致之,故计闵公之丧数之耳。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宫”,计非禘年,而为禘者,《释例》曰:“禘於大庙礼之常也,各於其宫时之为也,虽非三年大祭,而书‘禘’,用禘礼也。昭二十五年传曰‘将禘於襄公’,亦其义也。三年之禘,自国之常,常事不书,故唯书此数事,祭虽得常,亦记仲遂叔弓之非常也。”如杜此言,昭十五年虽非禘年,用禘礼,故称禘也。郑玄解《礼》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杜解《左传》都不言祫者,以《左传》无“祫”语,则祫禘正是一祭,故杜以审谛昭穆谓之为禘,明其更无祫也。古礼多亡,未知孰是,且使《礼》、传各从其家而为之说耳。刘炫云:以正经无“祫”文也。唯《礼记》、《毛诗》有“祫”字耳。《释天》文:“禘,大祭也”。则祭无大於禘者,若祫大於禘,禘焉得称大乎?
卷十八文元年,尽四年
卷十八文元年,尽四年
◎文公
○陆曰:“文公,名兴,僖公子,母声姜。《谥法》:慈惠爱民曰文。忠信接礼曰文。”
[疏]正义曰:《鲁世家》文公,名兴,僖公之子,夫人声姜所生。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谥法》:慈惠爱民曰文。是岁,岁在降娄。
【经】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无传。先君未葬,而公即位,不可旷年无君。)
[疏]注“先君”至“无君”。
○正义曰:诸侯之礼,既葬成君。先君虽则未葬,既逾年矣,而君即位者,不可旷年无君故也。即位必於岁首,若岁首不行此礼,馀月不得行之,便是旷年无君,故虽则未葬,亦即行之。《释例》曰:“遭丧继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书‘即位’於策以表之。文公、成公先君之丧未葬,而书‘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继嗣之正,表朝仪以同百姓之心。此乃国君明分制之大礼,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毕然后反丧服也。虽逾年行即位之礼,名通於国内,必须既葬卒哭乃免丧,古之制也。”且引《顾命》康王之事以譬此者,彼是既殡,此是逾年,虽时不同,取其暂服吉服,事相似耳。《康王之诰》云:“王义嗣德,答拜。”彼始殡讫,即呼为王,知诸侯既殡,臣子亦呼为公,既尸其位,名号即成。但先君未葬,事犹听於冢宰,未得即成为君。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是逾年未葬,不得命臣出使,必待卒哭,乃免丧也。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无传。癸亥,月一日,不书朔,官失之。
天王使叔服来会葬。叔,氏;服,字。诸侯丧,天子使大夫会葬,礼也。
[疏]注“叔氏”至“礼也”。正义曰:四年“风氏薨”,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传曰“礼也”。夫人之丧,会葬为礼,知诸侯之丧,天子使大夫会葬为得也。苏氏云:“外卿来会葬不书,此书者,尊王使,故特书之。”传称“内史叔服”,内史於《周礼》为中大夫。大子大夫例书字,知叔,氏;服,字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七月而葬,缓。
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毛国,伯爵,诸侯为王卿士者。诸侯即位,天子赐以命圭合瑞为信。僖十一年“王赐晋侯命”,亦其比也。
○锡,呈历反。比,必利反,例也,又如字。
[疏]注“毛国”至“比也”。
○正义曰:僖二十四年传有“原伯、毛伯”,杜云“原、毛,皆采邑”。此毛与彼计是一人,而注不同者,此毛当是文王之子封为畿外之国。於时诸侯无复有毛,或是世事王朝,本封绝灭。从此以后,常称毛伯,国名尚存,仍为伯爵,必受得采邑,为畿内诸侯,故注彼云“采邑”,此云“国”也。封爵既存,故云“诸侯为王卿士者”。《周礼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穀璧,男执蒲璧。”《冬官玉人》桓圭以下皆谓之命圭,是用之以命诸侯也。诸侯即位,天子赐之以命圭。鲁是侯爵,当赐之以信圭也。《玉人》又云:“天子执冒,四寸,以朝诸侯。”其冒邪刻其下,与圭头相合。诸侯执圭以朝天子,天子执冒以冒之,观其相当以否,所以合瑞为信也。僖十一年“晋惠公新立,王赐之命”,此亦新立,是其比也。传称晋侯“受玉惰”。於此知赐命必有玉也。《公羊传》曰:“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唐风无衣》之篇晋人为其君“请命於天子之使”,以无衣为辞,则赐命亦有服。杜不言服者,主於玉而略之耳。
晋侯伐卫。晋襄公先告诸侯而伐卫。虽大夫亲伐,而称“晋侯”,从告辞也。叔孙得臣如京师。得臣,叔牙之孙。
卫人伐晋。卫孔达为政,不共盟主,兴兵邻国,受讨丧邑,故贬称“人”。
○丧,息亮反。
秋,公孙敖会晋侯于戚。戚,卫邑,在顿丘卫县西。“礼,卿不会公侯”,而《春秋》鲁大夫皆不贬者,体例已举,故据用鲁史成文而已。内称公,卒称薨,皆用鲁史。
[疏]注“戚卫”至“鲁史”。
○正义曰:僖二十九年翟泉之盟,诸侯之卿为会鲁侯,故贬称“人”,则鲁卿会他诸侯亦合贬,而《春秋》鲁大夫皆不贬者,贬他国之卿已成体例,体例已举,於鲁不须加贬,理足可明,故据用鲁史成文,不复改易也。他国君书“卒”及爵,内常称“公”称“薨”,亦体例已举,皆用鲁史也。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頵。商臣,穆王也。弑君例在宣四年。
○頵,忧伦反,又丘伦反。
公孙敖如齐。传例曰:“始聘焉,礼也”。
【传】元年,春,王使内史叔服来会葬。公孙敖闻其能相人也,(公孙敖,鲁大夫庆父之子。
○相,息亮反。)见其二子焉。叔服曰:“穀也食子,难也收子。”(穀,文伯。难,惠叔。食子,奉祭祀供养者也。收子、葬子身也。
○见,贤遍反,下注“孤见”同。食音嗣,注同。难,乃旦反,又如字。供,俱用反。养,馀亮反。)穀也丰下,必有后於鲁国。”(丰下,盖面方。为八年公孙敖奔莒传。)
於是闰三月,非礼也。於历法闰当在僖公末年,误於今年三月置闰,盖时达历者所讥。先王之正时也,履端於始,举正於中,归馀於终。步历之始以为术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迟速,而必分为十二月,举中气以正。月有馀日,则归之於终,积而为闰,故言“归馀於终”。
○期,居其反。履端於始,序则不愆;四时无愆过。
○愆,起虔反。举正於中,民则不惑;斗建不失其次,寒暑不失其常,故无疑惑。归馀於终,事则不悖。四时得所,则事无悖乱。
○悖,必内反。
[疏]“於是”至“不悖”。
○正义曰:於是年鲁历置闰。“闰三月,非礼也”,言於礼置闰不当在此月也。因论置闰之法,先王之正时也。“履端於始”,履,步也。谓推步历之初始以为术历之端首。举月之正半在於中气,归其馀分置於终末,言於终末乃置闰也。更复申之。“履端於始,序则不愆”,谓四时之序不愆过也。“举正於中”,民视瞻则,不疑惑也。“归馀於终”,於时事则不悖乱也。此年不合置闰,而置闰则不是归馀於终,故为非礼也。
○注“於历”至“所讥”。
○正义曰:古今历法推闰月之术,皆以闰馀减章岁,馀以岁中乘之,章闰而一,所得为积月,命起天正,筭外,闰所在也。其有进退,以中气定之。无中气,则闰月也。古历十九年为一章。章有七闰:入章三年闰九月;六年闰六月;九年闰三月;十一年闰十一月;十四年闰八月;十七年闰四月;十九年闰十二月。此据元首初章,若於后渐积馀分,大率三十二月则置闰,不必恒同初章闰月。僖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治历者皆以彼为章首之岁。《汉书律历志》云:“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岁。是岁闰馀十三,闰当在十一月后,而在三月,故传曰‘非礼也’。”《志》之所言,闰当在此年十一月后,今三月巳即置闰,是嫌闰月大近前也。杜以为僖三十年闰九月,文二年闰正月,故言於历法闰当在僖公末年,误於今年置闰,嫌置闰大近后也。杜为《长历》,置闰疏数无复定准。凡为历者,闰前之月中气在晦,闰后之月中气在朔。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则四年当闰十二月也。杜《长历》僖元年闰十一月,五年闰十二月。与常历不同者,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闰,司历过。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哀十二年“十二月螽”,云火犹西流,司历过。则春秋之世,历法错失,所置闰月,或先或后,不与常同。杜唯勘经传上下日月以为《长历》,若日月同者,则数年不置闰月。若日月不同、须置闰乃同者,则未满三十二月频置闰,所以异於常历,故《释例》云春秋日有频月而食者,有旷年不食者,理不得一一如筭,以守恒数,故历无有不失也。始失於毫毛,尚未可觉,积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则不得不改宪以顺之。《书》所谓“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易》所谓“治历明时”,言当顺天以求合,非苟合以验天者也,故当脩经传日月,以考晦朔,以推时验。下又云“据经传微旨,考日辰晦朔,以相发明,为经传《长历》,未必得天,盖春秋当时之历也”。是杜自言不与常历同。
○注“步历”至“於终”。
○正义曰:日月转运於天,犹如人之行步,故推历谓之步历。步历之始以为术之端首,谓历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数为始,於前更无馀分,以此日为术之端首,故言“履端於始”也。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谓从冬至至冬至必满此数,乃周天也。日月之行有鷃有速,日行迟,月行速。凡二十九日过半,月行及日,谓之一月。过半者,谓一日於历法分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二十九分。今一岁气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气周。细而言之,一岁止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馀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馀分三百四十八。是一岁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馀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为九百四十分,则四分日之一为二百三十五分。今於馀分二百四十八内取二百三十五,以当卻四分日之一,馀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唯有十一日,又以馀分一百一十三减其一日九百四十分,唯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馀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刘炫云:“则一岁为十二月,犹有十一日有馀未得周也。分一周之日为十二月,则每月常三十日,馀计月及日为一月,则每月唯二十九日,馀前朔后朔相去二十九日,馀前气后气相去三十日,馀每月参差气渐不正,但观中气所在,以为此月之正,取中气以正月,故言‘举正於中’也。月朔之与月节,每月剩一日有馀,所有馀日归之於终,积成一月,则置之为闰,故言‘归馀於终’。”
○注“斗建”至“疑惑”。
○正义曰:闰后之月中气在朔,则斗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闰前之月中气在晦,则斗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举月之正在於中气,则斗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
夏,四月,丁巳,葬僖公。传皆不虚载经文,而此经孤见,知僖公末年传宜在此下。
王使毛伯卫来锡公命,卫,毛伯字。
○一本作“毛伯卫来锡公命”,一本作“天王使”。
[疏]注“卫,毛伯字”。
○正义曰:知是字者,以天子公卿例书爵,不言名,大夫称字,故毛伯虽卿,或称字。案僖九年“公会宰周公”云云,杜云“三公不字”,明卿或书字。
叔孙得臣如周拜。谢赐命。
晋文公之季年,诸侯朝晋。卫成公不朝,使孔达侵郑,伐绵、訾及匡。孔达,卫大夫。匡,在颍川新汲县东北。
○訾,子斯反。汲,居及反。晋襄公既祥,诸侯虽谅闇,亦因祥祭为位而哭。
○谅音良,又音亮。
[疏]“晋襄公既祥”。
○正义曰:《礼》“期而小祥”。晋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则三十三年十二月为小祥。此云“既祥”,谓小祥也。
使告于诸侯而伐卫,及南阳。今河内地。先且居曰:“效尤,祸也。尤,卫不朝故伐。今不朝王,是效卫致祸。时王在温,故劝之。
○且,子馀反。请君朝王,臣从师。”晋侯朝王于温,先且居、胥臣伐卫。五月,辛酉,朔,晋师围戚。六月,戊戌,取之,获孙昭子。昭子,卫大夫,食戚邑。卫人使告于陈。陈共公曰:“更伐之,我辞之。”见伐求和,不竞大甚,故使报伐,示已力足以距晋。
○共音恭。更,古孟反,又音庾。大音泰,又如字。卫孔达帅师伐晋,君子以为古。古者越国而谋。合古之道,而失今事霸主之礼,故国失其邑,身见执辱。
[疏]注“合古”至“执辱”。
○正义曰:《释例》云:“卫孔达为政,不共盟主,兴兵於邻国,受讨丧邑,窘而告陈。虽从陈之谋,仅得自定以谋而济,故君子但言合古,而不释其尤也。”刘炫云:“春秋之时,天子微弱,霸主秉德刑以长诸侯,诸侯从时命以事霸主,大字小,小事大,所以相保持也。晋之与卫小大不同,而耻於受屈,望以彊获免,明王在上,理在可然,度时之宜,则非善计。君子以为合古之道,失当今之宜,亦不言其谋全非礼也。”
秋,晋侯疆戚田,故公孙敖会之。晋取卫田,正其疆界。
○疆,居良反,注同。
初,楚子将以商臣为大子,访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齿未也,齿,年也。言尚少。
○少,诗照反,下文同。而又多爱,黜乃乱也。楚国之举,恒在少者,举,立也。且是人也,蜂目而豺声,忍人也,能忍行不义。
○蜂,本又作“蜂”,芳逢反。豺,什皆反。不可立也”。弗听。既又欲立王子职而黜大子商臣。职,商臣庶弟也。商臣闻之而未察,告其师潘崇曰:“若之何而察之?”潘崇曰:“享江芊而勿敬也。”江芊,成王妹,嫁於江。
○芊,亡氏反。《史记》以为成王妾。从之。江芊怒曰:“呼,役夫!呼,发声也。役夫,贱者称。
○呼,报贺反,注同。役夫,如字。称,尺证反。宜君王之欲杀女而立职也。”告潘崇曰:“信矣。”潘崇曰:“能事诸乎?”问能事职不。
○女音汝。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大事,谓弑君。
○弑,申志反。一本无此注。冬,十月,以宫甲围成王。太子宫甲。僖二十八年王以东宫卒从子玉,盖取此宫甲。
○卒,子忽反。从,如字,又才用反,王请食熊蹯而死,熊掌难熟,冀久将有外救。
○蹯音烦。弗听。丁未,王缢。谥之曰“灵”,不瞑;曰“成”,乃瞑。言其忍甚,未敛而加恶谥。
○瞑,亡丁反,又亡千反。敛,力验反。
[疏]注“言甚”至“恶谥”。
○正义曰:既见其不瞑目,则是未敛於棺,故知未敛也。礼:葬乃加谥。未敛而加恶谥,言其忍之甚也。冤枉之人众矣,未有能见其灵,此事特为商臣忍甚耳。桓谭以为自缢而死,其目未合,尸冷乃瞑,非由谥之善恶也。乱而不损曰灵。安民立政曰成。
穆王立,以其为大子之室与潘崇,
[疏]“为大子之室”。
○正义曰:商臣今既为王,以其为大子之时所居室内财物仆妾尽以与潘崇,非与其所居之宫室也。
使为大师,且掌环列之尹。环列之尹,宫卫之官,列兵而环王宫。
○大音泰。环,如字,又音患。
穆伯如齐,始聘焉,礼也。穆伯,公孙敖。凡君即位,卿出并聘,
[疏]“凡君”至“并聘”。
○正义曰:即位者,既葬除丧即成君之吉位也。唯以既葬为限,不以逾年为断。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是未葬虽逾年,不得命臣出使也。宣十年夏四月齐侯元卒,六月葬齐惠公,冬齐侯使国佐来聘。是既葬未逾年,得命臣出使也。何休《膏肓》以为三年之丧使卿出聘,於义《左氏》为短。郑康成箴云:“《周礼》‘诸侯邦交,岁相问,殷相聘,世相朝’。《左氏》合古礼,何以难之?”
践脩旧好,要结外援,践犹履行也。
○好,呼报反,下及注同。要,於遥反。援,于眷反。好事邻国,以卫社稷,忠信卑让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让,德之基也。传因此发凡,以明诸侯谅闇,则国事皆用吉礼。
殽之役,在僖三十三年。晋人既归秦师,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是败也,孟明之罪也,必杀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周芮良夫之诗曰:‘大风有隧,贪人败类。《诗大雅》。隧,蹊径也。周大夫芮伯刺厉王。言贪人之败善类,若大风之行,毁坏众物,所在成蹊径。
○帅,所类反。芮,如锐反。《诗大雅桑柔》篇。隧音遂,道也。败,必迈反,注同。蹊音兮。径,古定反。听言则对,诵言如醉。言昬乱之君,不好典诵之言,闻之若醉;得道听涂说之言,则喜而答对。
○诵,似用反。昬,本亦作“惽”,音昏。匪用其良,覆俾我悖。’覆,反也。俾,使也。不用良臣之言,反使我为悖乱。
○覆,芳服反。俾,本亦作“卑”,必尔反,注同。是贪故也,孤之谓矣。孤实贪以祸夫子,夫子何罪?”复使为政。为明年秦、晋战彭衙传。
○复,扶又反。
【经】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晋侯及秦师战于彭衙,秦师败绩。(孟明名氏不见,非命卿也。大崩曰败绩。冯翊郃阳县西北有彭衙城。
○衙音牙。见,贤遍反。郃,户纳反。)
[疏]注“孟明”至“衙城”。
○正义曰:於例,将卑师众称“师”。今称“秦师”,知将非尊者,故云“孟明名氏不见,非命卿也”。传称秦伯不废孟明,复使为政。则孟明,秦之执政之卿也,而言非卿者,成二年注云“曹大夫常不书,而书公子首者,首命於国,备於礼,成为卿故也”。然则备卿礼乃成为卿,礼不备则不书。秦是辟陋之国,不以卿礼成孟明,不言孟明非执政也。此年晋士縠堪其事,故名书於垂陇。襄二十九年,郑公孙段摄卿以行,名见於城杞,况此真卿而不书者,以秦辟陋在戎,异於中国,礼命不足,故云“非命卿”也。
丁丑,作僖公主。主者,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三年丧终,则迁入於庙。
[疏]注“主者”至“於庙”。
○正义曰:主所用木,经无正文。《公羊传》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练主用栗。”《左传》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练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於此也。《论语》:“哀公问主於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旧解,或有以为宗庙主者,故杜依用之。案古《论语》及孔、郑皆以为社主。社为木主者,古《论》不行於世,且社主,《周礼》谓之“田主”,无单称主者。以张包周等并为庙主,故杜所依用。刘炫就此以规杜过,未为得也。
三月,乙巳,及晋处父盟。处父为晋正卿,不能匡君以礼,而亲与公盟,故贬其族。族去,则非卿,故以微人常称为耦,以直厌不直。不地者,盟晋都。
○去,起吕反。称,尺证反。厌,於涉反。
[疏]注“处父”至“晋都”。正义曰:《春秋》卿则书名氏,贱者则称“人”。外卿之贬,例皆称“人”,鲁卿之贬,乃去其族。去族以称人相类,即是不为卿也。处父为晋正卿,不能匡君以礼,君使盟鲁即从君命,亲与公盟,故贬去其族,若言处父是晋之贱人,则不复书“公”,直言“及晋处父盟”,若言鲁之贱人往与之盟也。鲁之贱人不合书名,举其所为之事而已。言“及”不言名,是微人之常称也。以微人常称与处父为偶,若处父亦贱人也。鲁以微人敌微人,直也,晋以卿敌公,不直也。如此书经者,以鲁之直厌晋之不直也。然则不贬处父称人者,贬之称人,则恶名不见,贬其族留其名,所以恶处父也。《释例》曰:“随此称人,则所罪之名不章,故特书‘处父’也。”翟泉,澶渊,亦会公侯,所以称“人”者,以其众卿非一,依例总贬。不地者,盟於晋之都也。诸侯会聚,盟於他国之都者,即以国名为盟地。鲁之君臣独往他国而与之盟者,不复举国地。三年“冬,公如晋”,十二月“公及晋侯盟”是也。
夏,六月,公孙敖会宋公、陈侯、郑伯、晋士縠、盟于垂陇。垂陇,郑地。荧阳县东有陇城。士縠出盟诸侯,受成於卫,故贵而书名氏。
○縠,户木反,本亦作“穀”,同。陇,力勇反。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于秋七月。无传。周七月,今五月也。不雨,足为灾。不书旱,五穀犹有收。
○收,如字,又手又反。
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大事,禘也。跻,升也。僖公,闵公庶兄,继闵而立,庙坐宜次闵下,今升在闵上,故书而讥之。时未应吉禘,而於大庙行之,其讥已明,徒以逆祀,故特大其事,异其文。
○大庙,音泰,注及传“大庙”同。跻,子兮反。坐,木卧反,又如字。
[疏]注“大事”至“其文”。
○正义曰:昭十五年“有事于武宫”,传称“禘于武宫”。有事是禘,则知大事亦是禘也。“跻,升也”,《释诂》文。《公羊传》曰:“跻者何?升也。”禘祭之礼,审谛昭穆,诸庙已毁未毁之主,皆於太祖庙中以昭穆为次序。父为昭,子为穆。太祖东向,昭南向,穆北向,孙从王父,以次而下。祭毕则复其庙。其兄弟相代,则昭穆同班。近据春秋以来,惠公与庄公当同南面西上,隐、桓与闵、僖亦同北面西上。僖是闵之庶兄,继闵而立,昭穆虽同,位次闵下。今升在闵上,故书而讥之。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丧服始毕,今始八月,时未应吉禘,而於大庙行之,与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其违礼同也。彼书“吉禘”,其讥已明,则此亦从讥可知,不复更讥其速也。徒犹空也。空以逆祀之故,乱国大典,故特大其事,谓之“大事”,讥逆祀也。《释例》曰:“文公二年,僖公之丧未终,未应行吉禘之礼,而於大庙行之,其讥已明,徒以跻僖而退闵,故特大其事,异其文。定八年亦特书‘顺祀’,皆所以起非常也。‘有事于武宫’及‘顺祀’,传皆称‘禘’,则知大事、有事于大庙,亦禘也。”
冬,晋人、宋人、陈人、郑人伐秦。四人皆卿。秦穆悔过,终用孟明,故贬四国大夫以尊秦伯。
[疏]注“四人”至“尊秦”。
○正义曰:四国大夫,传皆称名氏,是四人皆卿也。秦穆悔过,终用孟明,仲尼特善其事,无辞可以寄文,故贬四国大夫称“人”,所以尊崇秦德。以诸侯之名无所可加,贬大夫以尊秦,大夫非有罪也。襄八年邢丘之会,晋悼霸功既就,德立刑行,贬诸侯之卿以尊晋侯,其事与此同也。《释例》曰:“秦伯终用孟明而致败,败而罪已,赦其阙而养其志,孟明增修其德,以霸西戎。夫子嘉之,故於伐秦之役贬四国大夫。四国大夫奉君命而行,今以一义变例,故称‘尊秦’,谓之崇德,明罪不在四国大夫也。”
公子遂如齐纳币。传曰:“礼也。”僖公丧终此年十一月,则纳币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礼,其一纳采,纳徵始有“玄纁束帛”,诸侯则谓之纳币。其礼与士礼不同,盖公为太子时已行昏礼也。
○纁,诗云反。
[疏]注“传曰”至“昏礼”。
○正义曰:《公羊传》曰:“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昏。”其意谓此丧服未毕而行昏礼也。何休据此作《膏肓》,以《左氏》为短。今《左氏传》谓之“礼也”,必是丧服已终。杜以《长历》推之,知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丧已毕矣。纳币虽则无月以传言“礼”,则知纳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礼,其一纳采,次有问名、纳吉,至纳徵始有玄纁束帛,士谓之纳徵,诸侯则谓之纳币,以其币帛多,其礼大,与士礼不同,故异其名也。案士之昏礼,纳采、问名同日行事。纳采者,纳其采择之礼。主人既许,宾即问名,将归卜其吉凶也。卜而得吉,又遣使纳吉,如纳采之礼。纳吉之后,方始纳徵。徵,成也。使使纳币,以成昏礼也。此纳币以前已有三礼,须再度遣使,一月之内不容三遣適齐,盖公为大子时已行昏礼。疑在僖公之世己行纳、采纳,吉今续而成之也。杜言“其一纳采”,欲明纳徵之前更有昏礼,纳币非昏礼之始,豫为下句“公为大子时己行昏礼”张本也。六子昏礼,理自不书,虽则公昏唯书纳币,其纳采、纳吉亦不书也。《释例》曰:“诸侯昏礼亡,以士昏礼准之,不得唯止於纳币逆女。逆女纳币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则书之。他礼非卿则不书也。‘宋公使华元来聘’,聘不应使卿,故传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孙寿来纳币’,纳币应使卿,故传明言‘得礼也’。鲁君之昏,亦唯存纳币逆女,此其义。”
【传】二年,春,秦孟明视帅师伐晋,以报殽之役。二月,晋侯御之。先且居将中军,赵衰佐之。(代郤溱。
○御,鱼吕反。将,子匠反。衰,初危反。溱,侧巾反。)王官无地御戎,(代梁弘。)狐鞫居为右。(鞫居,续简伯。
○鞫,九六反。)甲子,及秦师战于彭衙,秦师败绩。晋人谓秦“拜赐”之师。(以孟明言“三年将拜君赐”,故嗤之。
○嗤,尺之反。)战于殽也,晋梁弘御戎,莱驹为右。战之明日,晋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囚呼,莱驹失戈,狼瞫取戈以斩囚,禽之以从公乘,遂以为右。箕之役,(箕役在僖三十三年。
○呼,火故反。瞫,尺其反,《字林》式衽反。乘,绳证反。)先轸黜之,而立续简伯。
[疏]“箕之”至“黜之”。
○正义曰:御与车右虽有常员,必临战更选定之。韩之战,上右庆郑吉是其事也。自殽战之后,狼瞫为右。箕之役,将战选右,先轸黜之。箕战先轸死焉,非既战乃黜之也。
狼瞫怒。其友曰:“盍死之?”瞫曰:“吾未获死所。”未得可死处。
○盍,户腊反。处,昌虑反。其友曰:“吾与女为难。”欲共杀先轸。
○女音汝。难,乃旦反。瞫曰:“《周志》有之,‘勇则害上,不登於明堂。’《周志》,周书也。明堂,祖庙也,所以策功序德,故不义之士不得升。死而不义,非勇也。共用之谓勇。共用,死国用。
○共音恭,注同。吾以勇求右,无勇而黜,亦其所也。言今死而不义,更成无勇,宜见退。谓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言今见黜而合宜,则吾不得复言上不我知。
○复,扶又反。子姑待之。”
[疏]“周志”至“待之”。
○正义曰:周之志记有之,曰,有勇以害在上,则为不义之人,不得升於明堂。若杀先轸,则必死。死而不义,非勇也。如以死共国家之用,是之谓勇。吾自以有勇之故,求为车右。若杀先轸,则是无勇。无勇而被黜退,亦是得其所也。吾复安得为恨?吾今恨者,谓在上不我知也。言其不知我有勇也。若杀先轸,即是成为无勇。无勇被黜退,则黜而合其宜也,乃是在上知我矣,不得言在上不我知也。子且待之。
○注“周志”至“得升”。
○正义曰:志者,记也。谓之《周志》,明是周世之书。不知其书何所名也。郑玄以为明堂在国之阳,与祖庙别处。《左氏》旧说及贾逵、卢植、蔡邕、服虔等,皆以祖庙与明堂为一,故杜同之。《祭统》云“古者明君必赐爵禄於大庙”,传称公行还告庙,舍爵策勋。是明堂之中所以策功序德,故不义之人不得升之也。害上即是不义,故不得登明堂也。
及彭衙,既陈,以其属驰秦师,死焉。属,属已兵。
○陈,直觐反。晋师从之,大败秦师。君子谓狼瞫於是乎君子。《诗》曰:“君子如怒,乱庶遄沮。”《诗小雅》。言君子之怒必以止乱。遄,疾也。沮,止也。
○遄,市专反。沮,在汝反。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诗大雅》。言文王赫然奋怒,则整师旅以讨乱。
○赫,火百反。怒不作乱,而以从师,可谓君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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