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乐考原》(1/6)-清-凌廷堪
(本文为《燕乐考原》第 1/6 部分)
《燕乐考原》[清]凌廷堪
《燕乐考原》序
《乐记(乐本)》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
又曰:“声成文,谓之音。”
古之所谓“声”者,即燕乐之十五字谱也。
古之所谓“音”者,即燕乐之二十八调也。(将《乐记》的声/音,理解为谱/调是凌廷堪的创见)
故知声而不知音(知谱而不知调),昔人所讥焉。(今人亦然!且甚之)
乐以调为主,而调中所用之高下十五(谱)字次之,故唐宋人燕乐及所填词、金元人曲子,皆注明各调名。今之因其名而求其实者谁乎?(无也!如刘崇德、傅雪漪者,就正是全不理会调名,全以一宫调谱之者也。再如清吴梅之辈则亦自承“非不为也,是不能者也”)
自(隋)郑译演苏只婆琵琶(之五旦七声三十五调)为八十四调,而附会于五声二变十二律,为此欺人之学,(丘琼荪则云:“其实,附会或不免,欺人则未必”。王子初也说凌廷堪此说,”有失大家风范”。)其实繁复而不可用。
若(宋)蔡季通(元定1135─1198)去二变,而为六十调,殆(恐怕)又为郑译所愚焉。
后之学者,奉为鸿(大也)宝,沿及近世,遂置燕乐二十八调于不问,陋(浅学也)者又或依蔡氏于起调/毕曲辨之,(如王光祈之主音说。惟何昌林则认为「起调」”并非是实际曲调的首音”。而是”调式音阶(?)的首音”。王延龄且更认为,「起调」是”主音所占的律”,毕曲也是”起调之高八度”,这是他的独获创见!)而于今之七调,反以为歌师末技,皆可哂(ㄕㄣv讥笑)之甚者。
于是流俗著书,徒沾沾(自觉得意)于字谱高下,误谓七调可以互用(宋后采「之调名制」,同均之四声调确有互用之「理」,在七匀孔律之下,也确有互用之「实」),不必措意(留意)。
甚至全以正宫调谱之(傅雪漪、刘崇德….,即全以一调译28调),自诩(ㄒㄩv夸)知音,耳食(轻信)者亦群相附和,语以燕乐宫调,贸(?)焉不知为何物,遂疑为失传。(如傅雪漪、孙玄龄。)
鸣呼!岂唐宋人所习者,亦神奇不可测之事邪?
不知燕乐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琵琶四弦,故燕乐四均;一均七调,故二十八调。(28调当为七律调X四声调。四声调且与琵琶之有四弦无关。唯凌氏之「均」字,其用法与乐界不同!)
今笛与三弦相应,盖以琵琶之第二弦为黄钟(何据?)。
然则今琵琶之七调,即燕乐之七宫也;三弦之七调,即燕乐之七商也(此说为凌廷堪所独创,但无论据)。其杀声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调也(也就是说杀声就是「宫声」而非「主音」啦!)。
至于七角,宋人已不用,七羽元人已不用。盖此二均(声调),必「转弦移柱」乃得之,不适于用故也。(否!28调本皆转弦/移柱方能得之者,此由日本唐传雅乐六琵琶调(及古筝)即然可证之,角羽两音阶之所以失传,乃因此两音阶是含日本味,属有大三度小二度之五声音阶,与是否须「转弦移柱」无关!)
窃谓世儒有志古乐,不能以燕乐考之,往往累黍截竹,自矜(ㄐㄧㄣ骄也)筹策,虽言之成理,及施诸用,几如海上三神山,可望而不可即。
不然,则以今笛参差其孔,上寻律吕。夫今笛尚不能应燕乐之七宫,况雅乐乎!是皆扣盘(ㄆㄢ/)扪(ㄇㄣ/)钥(ㄩㄝ\仅凭揣测而误会)之为,学者将何所取径焉?
廷堪于斯事初亦未解,若涉大水者有年,然后稽(考也)之于典籍,证之以器数,一旦始有所悟入,乃以鄙见着为《燕乐考原》六卷,于古乐不敢妄议,独取燕乐二十八调,详绎(陈述)而细论之,庶几(差不多)儒者实事求是之义,颛(ㄓㄨㄢ愚也)愚之识,不自意及此,或者鬼神牖(ㄧㄡv开导)其衷乎?
此本孤学,无师无友,皆由积思而得,不似天文算术,有西人先导也。同志者希,书成未敢示人,谨藏箧(ㄑ一ㄝ\)衍(方竹箱),侯好学深思者质(评)之。倘是非不谬(差)于古人,其于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之故,不无葑(ㄈㄥ)菲之采(节取一端,不必全弃)云尔。
(清)嘉庆九年(1804),岁在甲子七月之望(十五日),
(安徽)歙(ㄒㄧ\县)凌廷堪(字)次仲(1757─1809)序。
《燕乐考原》目录
卷一总论
卷二宫声七调
卷三商声七调
卷四角声七调
卷五羽声七调
卷六后论
燕乐二十八调说(上)第一
燕乐二十八调说(中)第二
燕乐二十八调说(下)第三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上)第四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下)第五
述琴第六
述笛第七
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说第八
征调说第九
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说第十
明人九宫十三调说第十一
南北曲说第十二
声不可配律说第十三
燕乐表
七宫七羽表
七商七角表
南宋七商表
南宋七羽表
南宋七闰表
姜尧章七弦琴图说表
慢角调
清商调
宫调
慢宫调
蕤宾调
与阮伯元侍郎书一篇
燕乐考原卷一总论
《隋书卷十四.音乐志》:(开皇二年(590年)
“沛公郑译云,先是(北)周武帝时(561年),有龟兹人曰苏只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听其所奏,一均之中,间有七声(原文为二声)。
因而问之,答云:“父在西域,称为知音,代相传习,调有七种,(1)
以其七调勘校七声,冥若合符,
一曰娑陀力,华言‘平声’,即宫声也。(2)
二曰鸡识,(3)华言"长声",即南吕声也。(4)
三曰沙识,华言‘质直声’,即角声也。(5)
四曰沙侯加滥,华言‘应声’,即变征声也。
五曰沙腊,华言‘应和声’,即征声也。(6)
六曰般赡,华言‘五声’,即羽声也。(7)
七曰俟利建,华言‘斛牛声’,即变宫声也”。(8)
译因习而弹之,始得七声之正。然而(其)就此七调,又有“五旦”之名。
旦作七调,(9)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均也。
其声亦应黄钟、太簇、林钟、南吕、姑洗五均,以外七律更无调声。(10)
译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引(饮)为均,推演其声。(11)
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12)
十二律合二(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
[案:此所云八十四调及《辽志》四十九调,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繁复不可施用,故后世不传也。蔡元定去二变为六十调,则又为郑译所愚矣。]
(燕乐本就只有28调,与”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故繁复不可施用”无关!
角羽两调宋元后之失传,则乃因改采「之调名制」后,角/羽两调被改用宫商两调记谱了。)
《新唐书.礼乐志》第十二:
“自周、陈以上,雅、郑淆杂而无别。隋文帝始分雅、俗二部。(13)
至唐更曰部当(?),凡所谓俗乐者,二十有八调????,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
下则益浊,上则益清,漫者过节,急者流荡。????
丝有琵琶、五弦、()14
箜篌、筝;
竹有觱篥、箫、笛;
匏有空;
革有杖鼓、第二鼓、第三鼓、腰鼓、大鼓;
土则附革而为鞚(ㄎㄨㄥ);
木有拍板;
(金有)方响(15)
以体金应石:而备八音”。(16)
唐段安节《琵琶录》(17):
“太宗朝,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18)
并分平、上、去、入四声。
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琵琶录》以平声为羽、上声为角、去声为宫、入声为商、上平声为征。
徐景安《乐书》又以上平声为宫,下平声为商,上声为征,去声为羽,入声为角。与此不同,皆「任意分配」,不可为典要,学者若于此求之,则失之远矣。](卓论!)
又云:
“筝[校:原引无“筝”字,据《乐府杂录》本增。]只有宫、商、角、羽四调,临时移柱,应二十八调”。(19)
唐虞世南<琵琶赋>:
“声备商、角,韵包宫、羽”。(20)
《辽史.乐志》:
“(右)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21)
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下益浊,上益清(七七49调,余21调失其传)。
盖出九部乐之龟兹部云”。(22)
又云:
“隋高祖诏求知音者,郑译得西域苏只婆七旦之声”,(23)
求合七音八十四调之说。
由是雅俗之乐皆此声矣”。
马令《南唐书》:
“后主昭惠国后周氏工琵琶,故唐盛时,<霓衣>最为大曲,乱离之后,绝不复传。后得残谱,以琵琶奏之,于是开元、天宝之遗音,复传于世”。(24)
《宋史.乐志》:
“唐贞观增隋九部为十部,(25)
以张文收所制歌名“燕乐”,而被之管弦,厥后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时”。(26)
[案,《隋书.音乐志》明云,郑译”用苏只婆琵琶弦柱,相引为均”。
《辽史.乐志》又云:”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则燕乐之原出于琵琶可知。以《辽志》校勘《隋志》,多互相发明,但《隋志》犹以五声二变十二管附会之,而《辽志》直云不用黍律,更为简捷明显,无疑义矣。
故《唐志》燕乐之器以琵琶为首,
《宋志》亦云,“坐部使琵琶曲盛流于时”,皆其证也。
盖琵琶四弦,故燕乐但有宫、商、角、羽四均[即四旦。]无征声一均也。(此说无据!)
第一弦最大,其声最浊,故以为「宫声之均」,所谓“大不逾宫”也。
第四弦最细,其声最清,故以为「羽声之均」,所谓“细不过羽”也。
(此为附会之说!)
第二弦少细,其声亦少清,故以为「商声之均」。
第三弦又细,其声又清,故以为「角声之均」。
一均分为七调,四均故二十八调也。
其实不特无征声之均,即角声之均亦非正声。故《宋史》云:“变宫谓之闰”。
又云“闰为角而实非正角”是也。
不特角声之均非正声,即宫、商、羽三均,亦就琵琶弦之大小清浊而命之,与《汉志》所载律吕长短分寸之数,「两不相谋」(ㄇㄡ/侔,同也),学者无为古人所愚可也。
(作者只要有不解处,皆以”无关律吕”、”任意分配”、”徒存其名”、”两不相侔”、”不过缘饰以律吕之名”…等视之!)
然「七角一均」,宋人教坊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杂剧已不用,则亦徒存其名矣。(则《九宫大成》中尚存的许多角羽两调曲谱,当系宋元之前的传谱啰!)
后之论燕乐者,不知琵琶为燕乐之原,而乃漫于箫笛求之,无怪乎其于二十八调之说,皆茫(无着也)如捕风也。
夫燕乐,唐、宋人皆知之,去今未远,学者犹不能详言其故,况三代以前之律吕哉!自隋郑译推演龟兹琵琶以定律,无论雅乐、俗乐,皆原于此,不过缘(纹也)饰以律吕之名(此说为作者偏见)而已。
世儒见琵琶非三代法物,恒置之不言,而累黍布算,截竹吹管,自矜(妄尊)心得,不知所谓生声立调者,皆苏只婆之绪余(残余)也,庸足噱(ㄐㄩㄝ/笑)乎?
又,郑译之前,则有(汉)京房之律准,亦属丝声,其分寸皆不可为律管之度。详见余所著《晋泰始笛律匡谬》。]
宋.张炎(叔夏1248─1314)《词源》:
”十二律吕各有五音,演而为宫、为调,律吕之名总八十四
(既为五音十二律吕,也当为六十调,而非84调么),
分月律而属之,今雅俗(皆)只行七宫十二调(的19调),而角不预焉”。
(这是宋无角调之证。)
又云:
七宫——高宫(可)、仙吕宫(ㄣ)、中吕宫(一)、黄钟宫()、道宫(?)、正宫(Δ)、南吕宫(人);
十二调——商调()、双调?(ㄣ)、越调(ㄠㄙ)、小石调(人)、大石调()、歇指调()、(以上商调,
以下羽调)仙吕调(Δ)、中吕调(ㄣ)、黄钟羽(人)、正平调()、般涉调(Δ)、高平调(一)。
(《词源》多误,以上杀声亦然!)
[案:张氏所谓七宫者,即下文,高宫、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是也。
所谓十二调者,即下文,商调、双调、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仙吕调、中吕调、黄钟羽、正平调、般涉调、高平调是也。
廷堪昔尝着《燕东考原》六卷,皆由古书今器积思悟入者,既成,不得古人之书相印证,而世又罕好学深思、心知其意者。久之,竟难以语人。
嘉庆(十四年)己已(1809)岁春二月,在浙晤钱塘严君厚民(27),出所藏南宋张(炎)叔夏《词源》二卷见示,取而核之,与余书若合符节,(《词源》既多误,不知与作者合符之处为何!)私心窃喜前此尚未误用其精神,于是录其要者,以自验其学之艰苦,且识良友之饷遗,不敢忘所自也。
至于书中所云“总八十四,分月律而属之”者,盖兼十二律之中管调在内,其实可用者,唯七宫十二调而已。
他如附会阴阳损益,皆前代律吕家陈(旧也)言,与燕乐无涉,则不录。
又有如梵字在其下者,乃宋时(俗)字谱,今但录七宫十二调之谱于此,其它本书具在,亦不录焉。]
[又案:燕乐四均共二十八调,宋仁宗(赵祯1203─1063)《乐髓新经》增入征均(当是征调),并二变为七均(当是七声调!),又每均(声调!)增入中管调,共八十有四调,其实可用者,唯宫、商二均(声调)而已,其余皆借用此二均。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以《词源》考之,
宫声一均,第一调为正黄钟宫,(28)而正角声借之为正黄钟角,[七正角皆如之。]
变征声借之为正黄钟转征,[七变征皆如之。]
征声借之为正黄钟正征,[七正征皆如之。]
宫、征、角与变征四均共享此一均也。
(其实共享此(大/夷/夹/无/仲/黄/林)一均的,又何止宫、征、(正)角与变征四均。
七宫/七商/七羽/七闰……皆同此七律(均)。)
而羽声一均,又即宫声之半也(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商声一均,第一调为(黄钟均杀太簇之)大石调,(何据?)
而闰角声[即闰声,《宋史》所谓“闰为角”也]借之为大石角。
[七闰角皆如之。]
是商、角二均共享此一均也。
(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若然则共享此一均的,就不止商、角二均,七宫/七商/七羽/七闰……之杀声,岂非皆同此七律所成之一均。)
然则虽有四均之名,分之则为七均,其实只用三均。
分之则为八十四调,其实只用(七宫与商羽之)十四调;
(商羽14调中)又去二高调,但有十二调:故曰七宫十二调也。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及高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此等举世皆惊为神圣难穷之事,张眸相向,不敢与闻者,其实切(近实也)而求之,固非异人任(?)也。
张(炎)氏所谓七宫,皆在琵琶第一均;
所谓十二调,则在琵琶第二均与第四均也;
第三均(角)不用,以其与第二均同也;(如何相同法?)
第四均(羽)亦不常用,以其即第一均之半声也。
(否!琵琶正是以第四弦之子弦,最为多用!)
景佑《乐髓新经》及《词源》皆可考也。(何考?)
自宋以来,实学日疏,世儒又高谈小学之六书九数,穷年考证《说文》,推测勾股,于此等不暇深究,或径以算数代之,故用心虽劳,而其著书终无入门处也。
至于前人之书,多不知而作,于其所未解者,往往故为疑阵(作者又未免太过轻率了),良(深也)由未洞悉其源流,不得不旁及阴阳易象,以惑世而自欺,故读其书亦无入门处也。
又有粗知其意,而巧藏琵琶之根,外缘饰以律吕之名,如沈(括)存中、姜(夔)尧章诸人者。(否!沈括、姜夔有何缘饰?)
鸣呼!不有《辽史》“燕乐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之语,仅存于故帙(ㄓ\书套),则后世亦何由而窥燕乐之端绪乎?
《词源》又云:“今雅俗只行七宫十二调,而角不预(与、参予)焉。”
盖七角一均,北宋(真宗/赵恒)干兴(公元1022)以来已不用,故南宋七宫十二调亦无七角。
据此而论,则元(江西)高安周氏(德清,作《中原音韵》)之商角调、角调为谬误,不待言矣!]
《辽史.乐志》:
“大乐声各调之中,度曲协音,其声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1)合,近十二雅律,于律吕各阙其一”(2)
(否!四、五为同音之八度,合、六亦为同音之八度,十二雅律,共阙其四)。
《宋史.乐志》:(142卷)
蔡元定《燕乐书》,
“黄钟用合字,
大吕、太簇用四字,
夹钟、姑洗用一字,
夷则、南吕用工字,
无射、应钟用凡字,
各以上下分为清浊;
其中吕、蕤宾、林钟不可以上下分,
中吕用上字,
蕤宾用勾字,
林钟用尺字;
其黄钟清用六字,
大吕、太簇、夹钟清各用五字,
而以上下紧别之。”
此其取律寸律数用字纪声之略也。
一宫(3)
二商(4)
三角(5)
四变为宫(6)
五征(7)
六羽(8)
七闰为角(9)
五声之号,与雅乐同,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10)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11)
四变居宫声之对,故为宫。(12)
俗乐以闰为正声,(13)
以闰加变,故闰为角,(14)
而实非正角。(15)
此其七声高下之略也。
宋沈存中《梦溪笔谈燕乐十五声》:
“十二律(自黄钟到应钟)并清宫
(清黄钟、清大吕、清太簇、清夹钟四清音合称清宫),
当有十六声(谱字),
今之燕乐止有十五声。(缺紧五──清夹钟)
盖今(宋之燕)乐高于古(唐)乐二律以下(宋大吕=唐夹钟),
故无正黄钟声,只以合字(黄钟)当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下四字(大吕)近(古乐之)太簇(夹钟之间)、
高四字(太簇)近(古乐之)夹钟(姑洗之间)。
[案:《补笔谈》又以高四配太簇,故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而其古今律吕异名之故,则仍以太簇为主也。]
(否!「为主」何意?,且高四字配太簇」,与「燕乐以夹钟为律本」之间并无关系!)
下一字(夹钟)近(古乐之)姑洗(仲吕之间),
高一字(姑洗)近(古乐之)中吕(蕤宾之间),
上字(仲吕)近(古乐之)蕤宾(林钟之间),
勾字(蕤宾)近(古乐之)林钟(夷则之间),
尺字(林钟)近(古乐之)夷则(南吕之间),
(下)工字(夷则)近(古乐之)南吕(无射之间),
高工字(南吕)近(古乐之)无射(应钟之间),
六字(黄钟清)近(古乐之)应钟(当为大吕清、太簇清之间,且应列于高凡后),
下凡字(无射)为(近)(古乐之)黄钟清(当为应钟、黄钟清之间),(16)
高五字(太簇清)为(近)(古乐之)夹钟清(姑洗清之间)。
[案:此所云与《宋史》及《补笔谈》所配又不同,可见以字谱分配十二律吕,皆迁就,不可据也。]
(否!此处沈括单言宋律与唐律差二律以下。非所配不同!)
法虽如此,然诸调「杀声」,不能尽归「本律」,故有“偏杀”、“侧杀”、“寄杀”、“元杀”之类、虽与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声者皆能言之,此不备载也”。
《梦溪笔谈教坊燕乐》又云:
“今教坊燕乐比律高二均(两度)弱,(17)
“合”字(黄钟)比太簇微下,
却以“凡”字(无射)当宫声,比宫之清宫(当是清声)(18)微高。(19)
外方乐尤无法,大体又高教坊一均(即五度)以来,(唐/宋基调差五度)
唯北狄乐声比教坊乐下二均(即两度)。(唐/宋律制差两度)
大凡北人衣冠文物,多用唐俗,此乐疑亦唐之遗声也”。(20)
《补笔谈燕乐十五声》:
“……..今燕乐只以
合字配黄钟,
下四字配(宋律)大吕,
[《笔谈》卷六又云:“今乐高于古乐二律,故无正黄钟声,只以合字当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补笔谈》所云,系宋之字谱与宋律对应问题。
而《笔谈》所云,则系宋律与唐律相比问题,因宋大吕=唐夹钟,故宋无古正黄钟声。只以『合』字当唐律之大吕,犹差高二律以下,所以黄钟(合)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这是两回事,作者将之并列如下,并无意义!)
高四字配(宋律)太簇,[又云:“下四字近(唐律)太簇。”]
下一字配(宋律)夹钟,[又云:“高四字近(唐律)夹钟。”]
高一字配(宋律)姑洗,[又云:“下一字近(唐律)姑洗。”]
上字配(宋律)中吕,[又云:“高一字近(唐律)中吕。”]
勾宇配(宋律)蕤宾,[又云:“上字近(唐律)蕤宾。”]
尺字配(宋律)林钟,[又云:“勾字近(唐律)林钟。”]
下工字配(宋律)夷则,[又云:“尺字近(唐律)夷则。”]
高工字配(宋律)南吕,[又云:“工字近(唐律)南吕。”]
下凡字配(宋律)无射,[又云:“高工字近(唐律)无射。”]
高凡字配(宋律)应钟,[又云:“六字近(唐律)应钟。”]
六字配(宋律)黄钟清,[又云:“下凡字为(近唐律)黄钟清。”]
下五字配(宋律)大吕清,[又云:“下五字为(近唐律)太簇清。”]
高五字配(宋律)太簇清,[又云:“高五字为(近唐律)夹钟清。”]
紧五字配(宋律)夹钟清“。
[案:此所配与《宋史.乐志》所引《燕乐书》同,盖蔡氏即据此以为说也。
燕乐以琵琶弦协之,故有下五、高五、紧五之分,「紧」五者,「紧」转其轴也。]
(否!这真是大外行话!)
《姜白石集.古今谱法》:
清清清清
黄、大、太、夹、姑、仲、蕤、林、夷、南、无、应、黄、大、太、夹
下下下下下一
合四四一一上勾尺工工凡凡六五五五“
《词源.古今谱字》:(21)
失文公《琴律说》:
“今俗乐之谱,
则合之为黄也,
?则四下之为大也,
ㄑ则四上之为太也,
二则一下之为夹也,
二则一上之为姑也,
则上之为中也,
Δ则勾之为蕤也,
?则尺之为林也,
?则工下之为夷也,
?则工上之为南也,
?则凡下之为无也,
?则凡上之为应也,
?则六之为黄清也,
π则五下之为大清也,
Π则五上之为太清也,
?则五紧之为夹清也”。(《琴律说》与《词源》所载不同!)
此声俗工皆能知之,
但未识古律之名,不能移彼以为此。
[案:此所谓古律之名,朱子亦但依沈氏《笔谈》配之,无所发明。
惟宋时俗工字谱所记之号,赖此犹可考见。
而传写讹桀,以白石集较之,不能尽合,此亦非大义所关。
今世俗工,直书写工尺等字,不用此号。]
元赵(孟俯1254-1322)文敏《琴原》:
“黄钟之均,
一宫,[谓一弦也。一弦为黄钟,以黄钟为宫,放曰黄钟之均。]
二商,
三角,
四征,
五羽,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角调也。
(应钟调由黄钟调慢15263五弦而得,故名慢角调。黄钟调与应钟调第一弦皆为宫,始名慢角调。)
《宋史.乐志》载姜夔《七弦琴图说》云:
”黄钟、大吕并用慢角调,故于大弦十一徽应三弦散声。”
《琴原》云:“黄钟之均,大吕、太簇如之,与姜说小异。”
一宫、二商、三角,此三弦无二变隔之,故宫弦应角弦下一徽。
余均仿此。]
夹钟之均,
一羽,
二宫,(谓二弦也。二弦为夹钟,以夹钟为宫,故曰夹钟之均。)
三商,
四角,
五征,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清商调也。
(夹钟均由黄钟调紧362三弦而得,故名清商调。)
《七弦琴图说》云:
“太簇、夹钟并用清商调,故于二弦十一徽应四弦散声。”
《琴原》又云:“夹钟之均,姑洗如之。”]
中吕之均,
一征、
二羽,
三宫,(谓三弦也。三弦为中吕,以中吕为宫,故曰中吕之均。)
四商,
五角,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正宫调(正调)也。
《七弦琴图说》云:
“姑洗、仲吕、蕤宾并用宫调。故于三弦十一徽应五弦散声。"
《琴原》又云:"中吕之均,蕤宾、林钟如之。"
近世论琴,以一弦为下征,盖主正宫调(正调)说。
案:宫调三弦独下一徽之说,姜氏为最精,盖兼旋宫而言。
(清)王坦《琴旨》不得其句读,妄谓只得乎当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一何可笑。]
夷则之均,
一角,
二征,
三羽,
四宫,(谓四弦也。四弦为夷则,以夷则为宫,故曰夷则之均。)
五商,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宫调也。
(林钟均由黄钟调慢1弦而得,故名慢宫调。夷则均与林钟调第一弦皆为角,始名慢宫调。)
《七弦琴图说》云:
“林钟、夷则并用慢宫调,故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
《琴原》又云:”夷则之均,南吕如之。”)
无射之均;
一商,
二角,
三征,
四羽,
五宫,(谓五弦也,五弦为无射,以无射为宫,故曰无射之均。)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蕤宾调也。
(无射与蕤宾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蕤宾调。)
《七弦琴图说》云:
"南吕、无射,应钟并用蕤宾调,故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
《琴原》又云:“无射之均,应钟如之。”
案,赵氏(孟俯)论琴,与姜氏吻合,惟并用之律吕不同。然则律之不可当声也明矣!
蕤宾调即征调,《白石集》亦名黄钟调。]
(无射与黄钟,或征皆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黄钟调、征调?)
明郑世子(郑王朱厚烷之子,朱)载堉(1536-1611)《律吕精义.旋宫琴谱》:
“笙犹律也,吹律定弦,古人本法也,
以笙代律,今人捷法也。
古所谓正调,
一弦倍征吹合字,
二弦倍羽吹四字,
三弦正宫吹上字,
四弦正商吹尺字,
五弦正角吹工字,
六弦正征吹合字,[当作“吹六字。”]
七弦正羽吹四字;[当作“吹五字。”]
俗谓正调一弦散声为宫,非也”。
[案:郑世子(朱载堉)以琴之正调一弦散声为征、十徽实声为宫,不牵合黄钟为宫之说,可谓有识。
而其论笛,仍以字谱分配律吕,盖明其一而昧其一者(字谱与律吕皆为固定调,朱载堉不误!)。
又以琴之正调为黄钟宫,亦非琴之正调。以三弦为宫,三弦非黄钟,乃中吕也。盖律吕之长短有定,而五声还相为宫,则无定也。]
[案:字谱上字即宫声,古今皆同,可一言以蔽之。
(否!上字固定配仲吕,只有以仲吕为宫时,上字始配宫声!)
郑世子(朱载堉)所云古正调一弦倍征[即下征],一弦为黄钟,犹言黄钟为下征也。燕乐以黄钟配合字,岂非合字即下征乎?
(燕乐既固定以黄钟配合字,则合字即黄钟,只有黄钟为下征时,合字方等于下征么!合字岂能又等于黄钟,又等于下征呢?)
三弦正宫,三弦为仲吕,犹言仲吕为正宫也。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岂非上字即正宫乎?
(仲吕配上字,则上字即仲吕,只有仲吕为上字时,上字方等于宫么!上字岂能又等于仲吕,又等于宫呢?)
琴正调七弦无二变,散声亦无一、凡二字,岂非一、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乎?
(否!古琴工尺用首调,燕乐工尺用固定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此皆元声自然之序,无所用穿凿(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于其间也。或者疑宋人所配与今之字谱不同,殆未之深思焉尔!]
(否!燕乐工尺字谱本为固定调,今之字谱则因宫调简化与失传,已误为首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明宋(潜溪)濂(1310─1381)跋《太古遗音》云:
“士大夫以琴鸣者,恒法(南)宋杨守斋(缵),以合于晋稽康氏故也。
而其中不可无疑者,古者协管以定正宫,以正宫为声律之元也。
今缵以仲吕为宫、则似用旋宫之法。
既曰旋宫,则诸律何不能各为宫乎?其与独弹黄钟一均者又何异”!
[案:唐、宋人皆以上字配仲吕,守斋以仲吕为宫,正唐人以上字为宫之遗法,与沈存中、姜尧章、赵子昂之说悉合,潜溪不知也。]
(否!字谱原为固定调,宋虽以上字配仲吕,合字配黄钟,但黄钟却不一定是宫声。
作者也数云:”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
不知为何又有(宋人以)上字为宫之说。
且《孟溪笔谈》载:今教坊燕乐….却以凡字当宫声,此丘琼荪「唐以宋下征为宫,宋以唐清角为宫」之证也!唐人又何有以上字为宫之实呢?)
国朝王(吉途)坦《琴旨》“旋宫转调”篇云:
“唐人之纪琴,以管色
合字定一弦,则
四字定二弦,
上字定三弦,
尺字定四弦,
工字定五弦,
六字定六弦,
五字定七弦,”
乃管音之四字调。
四字调为正调,而乙、凡不用,琴之二变亦不用,故以四字调之合字定一弦,其余声字皆与各弦相合也。
盖管音中合、四、上、尺、工、五、六之七字,即弦音中倍征、倍羽、宫、商、角、征、羽之七正声也。(1)
乙、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之二变声也。
[王氏此说,与郑世子(朱载堉)同,亦与唐宋人同(否!唐宋采固定调,未尝以上字为宫!),唯以字谱属管音、五声二变属弦音为误。盖字谱即五声二变,管音弦音皆有之。]
(否!字谱系固定调,配之律吕,未尝配以五声二变!)
[案:《辽史》所云,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内四字即低五字,合字即低六字,勾字即低尺字,其实止七声也(否!四合两字是五六两字之低八度,而勾字则是尺字的低半音,不可并列而语!故十声应是八字!)。与今乐工所传之字谱同,即古乐之五声二变也。
窃谓字谱之名,当是苏只婆龟兹琵琶之谱法(何据?),隋唐人因之,辽人遂载入史志,郑译以其言不雅训,乃以(原五声二变)宫、商、角、变征、征、羽、变宫代之,而(原)五声二变,则又(改)以黄钟、太簇、姑洗、蕤宾、林钟、南吕、应钟七律代之,后人遂生眩惑耳。(此说无据,亦无理!)
五声二变唯宫声最浊(何以见得?),字谱中唯合字最浊,故以合字当宫声。既而考之器数而不验(可不是么!可见合字与宫声无关么!),则又云,“应用林钟为宫,乃用黄钟为宫。”(此段话见于《隋书》但这表示乐府只会奏黄钟宫调,而不会奏林钟宫调,与合字当配征声还是宫声无关!宋之合字固定配黄钟,唐之合字则固定配林钟!都不固定配征或宫,因为燕乐是固定调!)是合字应配征声,不可以配宫声,郑译已自言之。
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十二律长短有定,五声二变皆可递居之,《(礼)记》所云“还相为宫”是也。
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琴之正调定弦为仲吕均之黄太仲林南,不知作者为何说是夷则均的黄夹仲夷无?)
正宫调:(即雅乐林钟之宫。)黄钟为下征,第一弦也,仲吕为宫声,第三弦也。宋人以合字配黄钟,即配下征也,上字配仲吕,即配宫声也(黄钟既不等于下征,中吕既不等于宫,则合字配黄钟怎会等同于配下征,上字配仲吕怎会等同于配宫声呢?)。郑世子(朱载堉)诸人,皆以上字为宫声(何据?),盖亦由考验得之,而不知其与宋人所配无异也。
仲吕上字为宫,
则林钟尺字为商,
南吕工字为角,
应钟凡字为变征,
黄钟合字为下征,
太簇四字为下羽,
姑洗一字为变宫,
黄钟清六字为正征,
太簇清五字为正羽:而燕乐、古乐无异同矣。
黄钟为宫,则应钟为变宫,今燕乐以应钟凡字配变征(否!宋人但云某字配某律,不云配某声也!),
故《宋史.乐志》云: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也。”(此句与所论无关!)
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今燕乐以姑洗一字配变宫,故
《宋史?乐志》云: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此句亦与所论无关!)
又云:
“俗乐以闰为正声,以闰加变,故闰为角,而实非正角声也。”(此句仍与所论无关!)
此皆自来论乐家疑鬼疑神,视若海上三山者。
今乃殚(ㄉㄢ尽)思竭虑,一旦于故纸中寻得其端绪,真有平步至蓬莱之乐。
至于蕤宾为勾字,夷则为下工,无射为下凡,大吕为下四,夹钟为下一,则又因十二律之高下而分配之者也。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否!无高下之分的,非止上字。
六、尺、勾三字,亦皆无高下之分!
如何就能由此,而可见得宫声之独尊呢?)
北宋房庶谓:
“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此唐乐以宋乐下征为宫之证!)
南宋杨缵:
“以仲吕为宫”,(此宋乐以唐乐清角为宫之证!)
以吾说证之诸书,无不皆合。
盖天地虽奥,理无终閟(ㄅㄧ\塞也)也。此本孤学,无师无友。皆由积思而悟。独是独非,未敢自信,愿以质世之同志者。]
§4
《补笔谈28调杀声》:
“十二律配燕乐二十八调,除无征音外,凡杀声:
黄钟(为)宫今为(时调)正宫,用六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详见后。
黄钟(为)商今为(时调)越调,用六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七声。]
黄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林钟角,用尺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六声。]
黄钟(为)羽今为(时调)中吕调,用六字。[此琵琶之第四弦之第三声。
燕乐以六字配黄钟清,故凡黄钟杀声皆用六字,唯七角一均,名起姑洗,实起应钟。故《宋史.乐志》云"七角皆生于应钟”也。(就是七闰角,都以变宫声之律,而不以角声之律为杀声么!与「名起姑洗」何干呀?)
姑洗为应钟,则黄钟为林钟矣。燕乐以林钟配尺字,故杀声用尺字也。]
(这个弯子,绕的还真曲折!
夷则之「闰角」,杀尺字林钟,俗名林钟角。
杀六字黄钟者,乃夷则之「正角」,如此而已!)。
大吕(为)宫今为(时调)高宫,用(下)四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二声也。]
大吕(为)商、
大吕(为正)角、
大吕(为)羽、
太簇(为)宫今燕乐皆无。[此四调皆中管;燕乐不用。]
太簇(为)商["商"旧误作调,今改。]今为(时调)大石调,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一声。]
太簇(为正)角今为(时调)越角,用(高)工(2)字。[此琵琶第二(三)弦之第七声。]
太簇(为)羽今为(时调)正平调,用(高)四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四声,燕乐以(高)四配太簇,故凡太簇杀声皆用(高)四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太簇为南吕。(高)工字配南吕,故杀声用(高)工字也。]
夹钟(为)宫今为(时调)中吕宫,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三声。]
夹钟(为)商今为(时调)大石调,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二声。]
夹钟(为正)角、
夹钟(为)羽、
姑洗(为)宫、
商,(3)今燕乐皆无。[此三调皆中管。]
姑洗(为正)角今为(时调)大石角,用(高)凡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一声。]
姑洗(为)羽今为(时调)高平调,用(高)一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五声,燕乐以(高)一字配姑洗,故凡姑洗杀声皆用(高)一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高)凡字配应钟,故杀声用(高)凡字也。]
中吕(为)宫今为(时调)道调宫(4),用上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四声,上字即宫声。]
中吕(为)商今为(时调)双调,用上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三声。]
中吕(为正)角今为(时调)高大石角,用六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二声。]
中吕(为)羽今为(时调)仙吕调,用上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六声。燕乐以上字配中吕,故凡仲吕杀声皆用上字。虽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仲吕为黄钟。六字配黄钟清,故杀声用六字也。]
蕤宾(为)宫、商、角、羽今燕乐皆无。[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应钟角实蕤宾角,余皆中管调。]
林钟(为)宫今为(时调)南吕宫,用尺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五声。]
林钟(为)商今为(时调)小石调,用尺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四声。]
林钟(为正)角今为(时调)双角,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三声。]
林钟(为)羽今为(时调)大吕调,[当作黄钟调。]用尺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七声。燕乐以尺字配林钟,故凡林钟杀声皆用尺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林钟为太簇。(高)四字配太簇,故杀声用(高)四字也。]
夷则(为)宫今为(时调)仙吕宫,用(下)工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六声。]
夷则(为)商、角、羽,
南吕(为)宫,今燕乐皆无。[此四调皆中管。]
南吕(为)商今为(时调)歇指调,用(高)工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五声。]
南吕(为正)角今为(时调)小石角,用(高)一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四声。]
南吕(为)羽今为(时调)般涉调,用(高)工[旧误作”四”,今改。]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一声。燕乐以高工字配南吕,故凡南吕杀声皆用(高)工字也。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南吕为姑洗。(高)一字配姑洗,故杀声用(高)一字也。]
无射(为)宫今为(时调)黄钟宫,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七声。]
无射(为)商今为(时调)林钟商,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六声。]
无射(为正)角今燕乐无。[此中管调,即中吕角。]
无射(为)羽今为(时调)高般涉调,用(下)凡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二声。燕乐以高凡字配无射(否!当为下凡)。故凡无射杀声皆用(下)凡字也。]
应钟(为)宫、应钟(为)商今燕乐皆无。[此二调皆中管。]
应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歇指角,用尺(勾)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五声。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应钟为蕤宾,燕乐以勾字配蕤宾,此杀声不云用勾字,而云用尺字,则勾字即低尺之明证,又何疑乎?](否!勾字乃高半音的上,而非低八度的尺)
应钟(为)今燕乐无。[此亦中管调。]
1[合、四为六、五之低字,一弦、二弦乃六弦、七弦之倍声。实为五正声。]
2[其锦案:马氏重刻本工作"上",误。]
3[其锦案:马氏重刻本“姑洗商,商字上当脱宫字。”以姑洗为宫,今燕乐亦无知之。]
4[其锦案:马氏重刻本道字误作“游”字。]
(茍依作者所注,则琵琶之定音如下:
琵琶定弦法(三弦同第二三四弦)
空
弦
第
一
声
第
二
声
第
三
声
第
四
声
第
五
声
第
六
声
第
七
声
(声次)
第
四
弦
林钟
3
4
5
6
7
1
2
羽七调
(运次)
高
工
(6)
下
凡
(7)
六
(1)
高
四
(2)
高
乙
(3)
上
(4)
尺
(5)
第
三
弦
太簇
7
1
2
3
4
5
6
(正)
角七调
(运次)
高乙
(2)
(5)
上
(3)
(6)
尺
(4)
(7)
工
(5)
(1)
高凡
(6)
(2)
六
(7)
(3)
高四
(1)
(4)
第
二
弦
黄钟
6
b7
1
2
3
4
5
商七调
(运次)
高
四
(2)
下
乙
(3)
上
(4)
尺
(5)
高
工
(6)
下
凡
(7)
六
(1)
第
一
弦
无射
5
b6
b7
1
2
b3
4
宫七调
(运次)
六
(1)
下
四
(2)
下
乙
(3)
上
(4)
尺
(5)
下
工
(6)
下
凡
(7)
但此定弦法,与坊间所传不同,不知何据?
且凌氏除宫调之外,商角羽三调之「声次」,与《琵琶录》之「运次」,并不相同,又不规则,且未提出任何论据!)
《姜白石集》:
“凡曲言犯者,谓以宫犯商、商犯宫之类。如道调宫上字住(1),双调亦上字往,
[案:燕乐以上字配中吕,七商起太簇,则双调是仲吕(为)商,故用上字(仲吕)住。
南渡七商亦起黄钟,则双调是夹钟(之)商,当用(下)一字(夹钟)住,今白石仍云上字住,是名异而实不异也。](否!非南渡后才亦起黄钟。是改采「之调名制」时,无论七宫/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实则双调在北宋(「为调名制」),是仲吕(为)商;在南宋(「之调名制」),是夹钟(之)商。杀声则皆是上字仲吕──属于这样的「名异而实不异」。
绝无「南渡七商亦起黄钟」,「双调当用下一字(夹钟)住」之理。
作者不知之/为调名制之别,方有此误说!)
所住字同,故道调曲中犯双调,或于双调曲中犯道调。其它准此。
[道调宫,今琵琶之上字调也(此说无据!)。
双调,今三弦之上字调也(此说亦无据!)。
同是上字调,故可相犯,此理极易明,但后人未之深求耳。]
唐人乐书云,犯有正、旁、偏、侧:
宫犯宫为正,
宫犯商为旁,
宫犯角为偏,
宫犯羽为侧。
此说非也。(2)
十二宫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宫特可犯商、角、羽耳。
[言一均七调,各不相犯,唯异均/同调(当是同杀声,即同宫(而不同音阶))者可相犯。本七宫而云十二宫,兼五中管调言之也。]
朱文公(熹)云:”张功甫(张镃1153—1211)在<行在录>得谱子,大凡压入音律,只以首尾二字。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
[沈(括)存中(1031─1095)、姜(夔)尧章(1151─1221)但云杀声、住字不云首一字也。蔡(元定)季通(1135─1198)因此遂有起调/毕曲之说。]
如<关睢>“关”字合作无射调,结尾亦作无射声应之。
<葛覃>“葛”字合作黄钟调,结尾亦作黄钟声应之。
如“七月流火”三章,皆“七”字起,“七”字则是清声调,亦以清声结之。如“五月斯螽动股”,“二之日凿冰冲冲”,“五”字“凿”字皆是浊声黄钟调,末以浊声结之”。
[此即《补笔谈》所谓“杀声”也(否!杀声怎见得即所谓毕曲!)。度曲家于某调杀声用某字者,盖以纪此曲之当用某调耳,非各调别无可辨,徒恃此以辨之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调耳,问题在于杀声并非即曲调之毕曲!)朱文公(熹)误谓“调之所系,全在首尾二字。”蔡(元定)季通因此附会为起调/毕曲之说,以贻(遗留)误来学,遂为近代以来言乐者之一大迷津(道也)矣。]
[案:蔡元定《律吕新书》起调/毕曲之说,于古未之前闻也。
(前人乐书既「原不可尽信」,则即有前闻,亦不一定为事实真相!)。
彼盖因郑译之八十四调,去二变而演为六十调,于心终觉茫然无术以别之,因见沈氏《笔谈》某调杀声用某字,又见(张功甫1153—1211<)行在(录>)谱子:“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之语,又以“杀声”及‘首尾”等语不典,遂乃撰为起调/毕曲之言,以为六十调之分别在此,而又讳其所自来,以惊愚惑众,究之于沈氏(括,字存中)之所谓杀声者,又何尝了然于心哉!
某调杀声用某字者,欲作乐时见此曲杀声是某字,即用某调奏之(不错!),非宫调同此抗坠,而徒恃杀声一字以为分别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宫调么!但杀声是调首,而并非毕曲!)
如宫调别无可辨,徒以杀声辨之,则黄钟起调/毕曲谓之黄钟宫者,改作太簇起调/毕曲,又可谓之太簇宫,则宫调亦至无定不可据之物矣。(前言杀声,后言起调/毕曲,两者本非一物么!问题在此!)
后之论乐者,如唐应德(顺之,明1507─1560)、(安溪)李(光地)晋卿(1642-1718)辈,咸奉起调/毕曲为圣书,岂知其为郢(ㄧㄥv)书燕说(误解文字,穿凿附会)浅近如此乎?
杀声者,即姜尧章所谓“住字”也(不错!)。
以今器考之,
琵琶第一弦声最浊,即琴第七弦,燕乐七宫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宫用(下)四字(大吕),即四字调;(G调)
仙吕宫用(下)工字(夷则),即工字调;(D调)
中吕宫用(下)一字(夹钟),即一字调;(A调)
黄钟宫用(下)凡字(无射),即凡字调。(bE调)
道宫用上字(仲吕),即上字调;(bB调)
正宫用六字(黄钟),即六字调;(F调)
南吕宫用尺字(林钟),即尺字调;(C调)
古七宫一均,即今琵琶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三弦第一弦声最浊,即琵琶之第二弦,(此说不实!)燕乐七商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商调用(下)凡字,即凡字调;
双调用上字,即上字调;
越调用六字,即六字调。
小石调用尺字,即尺字调;
大石调用(高)四字,即四字调;
歇指调用(高)工字,即工字调;
古七商一均,即今三弦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则今之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宫,
(下)凡字调乃古之仙吕宫,
上字调乃古之中吕宫,
六字调乃古之黄钟宫,
尺字调乃古之道宫,
(高)四字调乃古之正宫,
(高)工字调乃古之南吕宫,
(「其杀声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调也」,是不错的。
惟“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为凌廷堪所独创,但并无任何论据。
事实当是,高宫(在宋属大吕(下四)宫),在唐属夹钟(下乙)宫,高大石调在宋属夹钟(下乙)商,(在唐属仲吕(上)商)。这是律制问题么!与今之俗乐,用三弦之对应,不用琵琶之对应,何干呀?
“高宫用(下)四字,即四字调;
中吕宫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宫”四句,用“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如何能自圆其说呀?!)
故(?)南宋七商,亦「用」黄钟至无射七律也。
(那七律?七宫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商杀声则为夹无仲黄林太南,皆有黄钟,无射两律!
且「用」字何意?
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都「有」七宫/七商/七角/七羽,
七宫/七商/七角/七羽岂非全「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
七角一均,宋人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已不用,
今俗所用之七宫,又(?)古燕乐之七商,则今乐又高于古乐二律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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