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乐考原》(1/6)-清-凌廷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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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燕乐考原》第 1/6 部分)

《燕乐考原》[清]凌廷堪
《燕乐考原》序
《乐记(乐本)》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
又曰:“声成文,谓之音。”
古之所谓“声”者,即燕乐之十五字谱也。
古之所谓“音”者,即燕乐之二十八调也。(将《乐记》的声/音,理解为谱/调是凌廷堪的创见)
故知声而不知音(知谱而不知调),昔人所讥焉。(今人亦然!且甚之)
乐以调为主,而调中所用之高下十五(谱)字次之,故唐宋人燕乐及所填词、金元人曲子,皆注明各调名。今之因其名而求其实者谁乎?(无也!如刘崇德、傅雪漪者,就正是全不理会调名,全以一宫调谱之者也。再如清吴梅之辈则亦自承“非不为也,是不能者也”)
自(隋)郑译演苏只婆琵琶(之五旦七声三十五调)为八十四调,而附会于五声二变十二律,为此欺人之学,(丘琼荪则云:“其实,附会或不免,欺人则未必”。王子初也说凌廷堪此说,”有失大家风范”。)其实繁复而不可用。
若(宋)蔡季通(元定1135─1198)去二变,而为六十调,殆(恐怕)又为郑译所愚焉。
后之学者,奉为鸿(大也)宝,沿及近世,遂置燕乐二十八调于不问,陋(浅学也)者又或依蔡氏于起调/毕曲辨之,(如王光祈之主音说。惟何昌林则认为「起调」”并非是实际曲调的首音”。而是”调式音阶(?)的首音”。王延龄且更认为,「起调」是”主音所占的律”,毕曲也是”起调之高八度”,这是他的独获创见!)而于今之七调,反以为歌师末技,皆可哂(ㄕㄣv讥笑)之甚者。
于是流俗著书,徒沾沾(自觉得意)于字谱高下,误谓七调可以互用(宋后采「之调名制」,同均之四声调确有互用之「理」,在七匀孔律之下,也确有互用之「实」),不必措意(留意)。
甚至全以正宫调谱之(傅雪漪、刘崇德….,即全以一调译28调),自诩(ㄒㄩv夸)知音,耳食(轻信)者亦群相附和,语以燕乐宫调,贸(?)焉不知为何物,遂疑为失传。(如傅雪漪、孙玄龄。)
鸣呼!岂唐宋人所习者,亦神奇不可测之事邪?
不知燕乐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琵琶四弦,故燕乐四均;一均七调,故二十八调。(28调当为七律调X四声调。四声调且与琵琶之有四弦无关。唯凌氏之「均」字,其用法与乐界不同!)
今笛与三弦相应,盖以琵琶之第二弦为黄钟(何据?)。
然则今琵琶之七调,即燕乐之七宫也;三弦之七调,即燕乐之七商也(此说为凌廷堪所独创,但无论据)。其杀声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调也(也就是说杀声就是「宫声」而非「主音」啦!)。
至于七角,宋人已不用,七羽元人已不用。盖此二均(声调),必「转弦移柱」乃得之,不适于用故也。(否!28调本皆转弦/移柱方能得之者,此由日本唐传雅乐六琵琶调(及古筝)即然可证之,角羽两音阶之所以失传,乃因此两音阶是含日本味,属有大三度小二度之五声音阶,与是否须「转弦移柱」无关!)
窃谓世儒有志古乐,不能以燕乐考之,往往累黍截竹,自矜(ㄐㄧㄣ骄也)筹策,虽言之成理,及施诸用,几如海上三神山,可望而不可即。
不然,则以今笛参差其孔,上寻律吕。夫今笛尚不能应燕乐之七宫,况雅乐乎!是皆扣盘(ㄆㄢ/)扪(ㄇㄣ/)钥(ㄩㄝ\仅凭揣测而误会)之为,学者将何所取径焉?
廷堪于斯事初亦未解,若涉大水者有年,然后稽(考也)之于典籍,证之以器数,一旦始有所悟入,乃以鄙见着为《燕乐考原》六卷,于古乐不敢妄议,独取燕乐二十八调,详绎(陈述)而细论之,庶几(差不多)儒者实事求是之义,颛(ㄓㄨㄢ愚也)愚之识,不自意及此,或者鬼神牖(ㄧㄡv开导)其衷乎?
此本孤学,无师无友,皆由积思而得,不似天文算术,有西人先导也。同志者希,书成未敢示人,谨藏箧(ㄑ一ㄝ\)衍(方竹箱),侯好学深思者质(评)之。倘是非不谬(差)于古人,其于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之故,不无葑(ㄈㄥ)菲之采(节取一端,不必全弃)云尔。
(清)嘉庆九年(1804),岁在甲子七月之望(十五日),
(安徽)歙(ㄒㄧ\县)凌廷堪(字)次仲(1757─1809)序。
《燕乐考原》目录
卷一总论
卷二宫声七调
卷三商声七调
卷四角声七调
卷五羽声七调
卷六后论
燕乐二十八调说(上)第一
燕乐二十八调说(中)第二
燕乐二十八调说(下)第三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上)第四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下)第五
述琴第六
述笛第七
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说第八
征调说第九
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说第十
明人九宫十三调说第十一
南北曲说第十二
声不可配律说第十三
燕乐表
七宫七羽表
七商七角表
南宋七商表
南宋七羽表
南宋七闰表
姜尧章七弦琴图说表
慢角调
清商调
宫调
慢宫调
蕤宾调
与阮伯元侍郎书一篇
燕乐考原卷一总论
《隋书卷十四.音乐志》:(开皇二年(590年)
“沛公郑译云,先是(北)周武帝时(561年),有龟兹人曰苏只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听其所奏,一均之中,间有七声(原文为二声)。
因而问之,答云:“父在西域,称为知音,代相传习,调有七种,(1)
以其七调勘校七声,冥若合符,
一曰娑陀力,华言‘平声’,即宫声也。(2)
二曰鸡识,(3)华言"长声",即南吕声也。(4)
三曰沙识,华言‘质直声’,即角声也。(5)
四曰沙侯加滥,华言‘应声’,即变征声也。
五曰沙腊,华言‘应和声’,即征声也。(6)
六曰般赡,华言‘五声’,即羽声也。(7)
七曰俟利建,华言‘斛牛声’,即变宫声也”。(8)
译因习而弹之,始得七声之正。然而(其)就此七调,又有“五旦”之名。
旦作七调,(9)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均也。
其声亦应黄钟、太簇、林钟、南吕、姑洗五均,以外七律更无调声。(10)
译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引(饮)为均,推演其声。(11)
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12)
十二律合二(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
[案:此所云八十四调及《辽志》四十九调,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繁复不可施用,故后世不传也。蔡元定去二变为六十调,则又为郑译所愚矣。]
(燕乐本就只有28调,与”皆以琵琶转弦移柱取之,故繁复不可施用”无关!
角羽两调宋元后之失传,则乃因改采「之调名制」后,角/羽两调被改用宫商两调记谱了。)
《新唐书.礼乐志》第十二:
“自周、陈以上,雅、郑淆杂而无别。隋文帝始分雅、俗二部。(13)
至唐更曰部当(?),凡所谓俗乐者,二十有八调????,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
下则益浊,上则益清,漫者过节,急者流荡。????
丝有琵琶、五弦、()14
箜篌、筝;
竹有觱篥、箫、笛;
匏有空;
革有杖鼓、第二鼓、第三鼓、腰鼓、大鼓;
土则附革而为鞚(ㄎㄨㄥ);
木有拍板;
(金有)方响(15)
以体金应石:而备八音”。(16)
唐段安节《琵琶录》(17):
“太宗朝,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18)
并分平、上、去、入四声。
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琵琶录》以平声为羽、上声为角、去声为宫、入声为商、上平声为征。
徐景安《乐书》又以上平声为宫,下平声为商,上声为征,去声为羽,入声为角。与此不同,皆「任意分配」,不可为典要,学者若于此求之,则失之远矣。](卓论!)
又云:
“筝[校:原引无“筝”字,据《乐府杂录》本增。]只有宫、商、角、羽四调,临时移柱,应二十八调”。(19)
唐虞世南<琵琶赋>:
“声备商、角,韵包宫、羽”。(20)
《辽史.乐志》:
“(右)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21)
皆从浊至清,叠更其声,下益浊,上益清(七七49调,余21调失其传)。
盖出九部乐之龟兹部云”。(22)
又云:
“隋高祖诏求知音者,郑译得西域苏只婆七旦之声”,(23)
求合七音八十四调之说。
由是雅俗之乐皆此声矣”。
马令《南唐书》:
“后主昭惠国后周氏工琵琶,故唐盛时,<霓衣>最为大曲,乱离之后,绝不复传。后得残谱,以琵琶奏之,于是开元、天宝之遗音,复传于世”。(24)
《宋史.乐志》:
“唐贞观增隋九部为十部,(25)
以张文收所制歌名“燕乐”,而被之管弦,厥后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时”。(26)
[案,《隋书.音乐志》明云,郑译”用苏只婆琵琶弦柱,相引为均”。
《辽史.乐志》又云:”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则燕乐之原出于琵琶可知。以《辽志》校勘《隋志》,多互相发明,但《隋志》犹以五声二变十二管附会之,而《辽志》直云不用黍律,更为简捷明显,无疑义矣。
故《唐志》燕乐之器以琵琶为首,
《宋志》亦云,“坐部使琵琶曲盛流于时”,皆其证也。
盖琵琶四弦,故燕乐但有宫、商、角、羽四均[即四旦。]无征声一均也。(此说无据!)
第一弦最大,其声最浊,故以为「宫声之均」,所谓“大不逾宫”也。
第四弦最细,其声最清,故以为「羽声之均」,所谓“细不过羽”也。
(此为附会之说!)
第二弦少细,其声亦少清,故以为「商声之均」。
第三弦又细,其声又清,故以为「角声之均」。
一均分为七调,四均故二十八调也。
其实不特无征声之均,即角声之均亦非正声。故《宋史》云:“变宫谓之闰”。
又云“闰为角而实非正角”是也。
不特角声之均非正声,即宫、商、羽三均,亦就琵琶弦之大小清浊而命之,与《汉志》所载律吕长短分寸之数,「两不相谋」(ㄇㄡ/侔,同也),学者无为古人所愚可也。
(作者只要有不解处,皆以”无关律吕”、”任意分配”、”徒存其名”、”两不相侔”、”不过缘饰以律吕之名”…等视之!)
然「七角一均」,宋人教坊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杂剧已不用,则亦徒存其名矣。(则《九宫大成》中尚存的许多角羽两调曲谱,当系宋元之前的传谱啰!)
后之论燕乐者,不知琵琶为燕乐之原,而乃漫于箫笛求之,无怪乎其于二十八调之说,皆茫(无着也)如捕风也。
夫燕乐,唐、宋人皆知之,去今未远,学者犹不能详言其故,况三代以前之律吕哉!自隋郑译推演龟兹琵琶以定律,无论雅乐、俗乐,皆原于此,不过缘(纹也)饰以律吕之名(此说为作者偏见)而已。
世儒见琵琶非三代法物,恒置之不言,而累黍布算,截竹吹管,自矜(妄尊)心得,不知所谓生声立调者,皆苏只婆之绪余(残余)也,庸足噱(ㄐㄩㄝ/笑)乎?
又,郑译之前,则有(汉)京房之律准,亦属丝声,其分寸皆不可为律管之度。详见余所著《晋泰始笛律匡谬》。]
宋.张炎(叔夏1248─1314)《词源》:
”十二律吕各有五音,演而为宫、为调,律吕之名总八十四
(既为五音十二律吕,也当为六十调,而非84调么),
分月律而属之,今雅俗(皆)只行七宫十二调(的19调),而角不预焉”。
(这是宋无角调之证。)
又云:
七宫——高宫(可)、仙吕宫(ㄣ)、中吕宫(一)、黄钟宫()、道宫(?)、正宫(Δ)、南吕宫(人);
十二调——商调()、双调?(ㄣ)、越调(ㄠㄙ)、小石调(人)、大石调()、歇指调()、(以上商调,
以下羽调)仙吕调(Δ)、中吕调(ㄣ)、黄钟羽(人)、正平调()、般涉调(Δ)、高平调(一)。
(《词源》多误,以上杀声亦然!)
[案:张氏所谓七宫者,即下文,高宫、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是也。
所谓十二调者,即下文,商调、双调、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仙吕调、中吕调、黄钟羽、正平调、般涉调、高平调是也。
廷堪昔尝着《燕东考原》六卷,皆由古书今器积思悟入者,既成,不得古人之书相印证,而世又罕好学深思、心知其意者。久之,竟难以语人。
嘉庆(十四年)己已(1809)岁春二月,在浙晤钱塘严君厚民(27),出所藏南宋张(炎)叔夏《词源》二卷见示,取而核之,与余书若合符节,(《词源》既多误,不知与作者合符之处为何!)私心窃喜前此尚未误用其精神,于是录其要者,以自验其学之艰苦,且识良友之饷遗,不敢忘所自也。
至于书中所云“总八十四,分月律而属之”者,盖兼十二律之中管调在内,其实可用者,唯七宫十二调而已。
他如附会阴阳损益,皆前代律吕家陈(旧也)言,与燕乐无涉,则不录。
又有如梵字在其下者,乃宋时(俗)字谱,今但录七宫十二调之谱于此,其它本书具在,亦不录焉。]
[又案:燕乐四均共二十八调,宋仁宗(赵祯1203─1063)《乐髓新经》增入征均(当是征调),并二变为七均(当是七声调!),又每均(声调!)增入中管调,共八十有四调,其实可用者,唯宫、商二均(声调)而已,其余皆借用此二均。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以《词源》考之,
宫声一均,第一调为正黄钟宫,(28)而正角声借之为正黄钟角,[七正角皆如之。]
变征声借之为正黄钟转征,[七变征皆如之。]
征声借之为正黄钟正征,[七正征皆如之。]
宫、征、角与变征四均共享此一均也。
(其实共享此(大/夷/夹/无/仲/黄/林)一均的,又何止宫、征、(正)角与变征四均。
七宫/七商/七羽/七闰……皆同此七律(均)。)
而羽声一均,又即宫声之半也(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商声一均,第一调为(黄钟均杀太簇之)大石调,(何据?)
而闰角声[即闰声,《宋史》所谓“闰为角”也]借之为大石角。
[七闰角皆如之。]
是商、角二均共享此一均也。
(此为作者独见,唯并无所据!
若然则共享此一均的,就不止商、角二均,七宫/七商/七羽/七闰……之杀声,岂非皆同此七律所成之一均。)
然则虽有四均之名,分之则为七均,其实只用三均。
分之则为八十四调,其实只用(七宫与商羽之)十四调;
(商羽14调中)又去二高调,但有十二调:故曰七宫十二调也。
(这是宋元后,角羽两声调及高调失传后的情形,非燕乐本质即如此!)
此等举世皆惊为神圣难穷之事,张眸相向,不敢与闻者,其实切(近实也)而求之,固非异人任(?)也。
张(炎)氏所谓七宫,皆在琵琶第一均;
所谓十二调,则在琵琶第二均与第四均也;
第三均(角)不用,以其与第二均同也;(如何相同法?)
第四均(羽)亦不常用,以其即第一均之半声也。
(否!琵琶正是以第四弦之子弦,最为多用!)
景佑《乐髓新经》及《词源》皆可考也。(何考?)
自宋以来,实学日疏,世儒又高谈小学之六书九数,穷年考证《说文》,推测勾股,于此等不暇深究,或径以算数代之,故用心虽劳,而其著书终无入门处也。
至于前人之书,多不知而作,于其所未解者,往往故为疑阵(作者又未免太过轻率了),良(深也)由未洞悉其源流,不得不旁及阴阳易象,以惑世而自欺,故读其书亦无入门处也。
又有粗知其意,而巧藏琵琶之根,外缘饰以律吕之名,如沈(括)存中、姜(夔)尧章诸人者。(否!沈括、姜夔有何缘饰?)
鸣呼!不有《辽史》“燕乐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之语,仅存于故帙(ㄓ\书套),则后世亦何由而窥燕乐之端绪乎?
《词源》又云:“今雅俗只行七宫十二调,而角不预(与、参予)焉。”
盖七角一均,北宋(真宗/赵恒)干兴(公元1022)以来已不用,故南宋七宫十二调亦无七角。
据此而论,则元(江西)高安周氏(德清,作《中原音韵》)之商角调、角调为谬误,不待言矣!]
《辽史.乐志》:
“大乐声各调之中,度曲协音,其声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1)合,近十二雅律,于律吕各阙其一”(2)
(否!四、五为同音之八度,合、六亦为同音之八度,十二雅律,共阙其四)。
《宋史.乐志》:(142卷)
蔡元定《燕乐书》,
“黄钟用合字,
大吕、太簇用四字,
夹钟、姑洗用一字,
夷则、南吕用工字,
无射、应钟用凡字,
各以上下分为清浊;
其中吕、蕤宾、林钟不可以上下分,
中吕用上字,
蕤宾用勾字,
林钟用尺字;
其黄钟清用六字,
大吕、太簇、夹钟清各用五字,
而以上下紧别之。”
此其取律寸律数用字纪声之略也。
一宫(3)
二商(4)
三角(5)
四变为宫(6)
五征(7)
六羽(8)
七闰为角(9)
五声之号,与雅乐同,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10)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11)
四变居宫声之对,故为宫。(12)
俗乐以闰为正声,(13)
以闰加变,故闰为角,(14)
而实非正角。(15)
此其七声高下之略也。
宋沈存中《梦溪笔谈燕乐十五声》:
“十二律(自黄钟到应钟)并清宫
(清黄钟、清大吕、清太簇、清夹钟四清音合称清宫),
当有十六声(谱字),
今之燕乐止有十五声。(缺紧五──清夹钟)
盖今(宋之燕)乐高于古(唐)乐二律以下(宋大吕=唐夹钟),
故无正黄钟声,只以合字(黄钟)当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下四字(大吕)近(古乐之)太簇(夹钟之间)、
高四字(太簇)近(古乐之)夹钟(姑洗之间)。
[案:《补笔谈》又以高四配太簇,故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而其古今律吕异名之故,则仍以太簇为主也。]
(否!「为主」何意?,且高四字配太簇」,与「燕乐以夹钟为律本」之间并无关系!)
下一字(夹钟)近(古乐之)姑洗(仲吕之间),
高一字(姑洗)近(古乐之)中吕(蕤宾之间),
上字(仲吕)近(古乐之)蕤宾(林钟之间),
勾字(蕤宾)近(古乐之)林钟(夷则之间),
尺字(林钟)近(古乐之)夷则(南吕之间),
(下)工字(夷则)近(古乐之)南吕(无射之间),
高工字(南吕)近(古乐之)无射(应钟之间),
六字(黄钟清)近(古乐之)应钟(当为大吕清、太簇清之间,且应列于高凡后),
下凡字(无射)为(近)(古乐之)黄钟清(当为应钟、黄钟清之间),(16)
高五字(太簇清)为(近)(古乐之)夹钟清(姑洗清之间)。
[案:此所云与《宋史》及《补笔谈》所配又不同,可见以字谱分配十二律吕,皆迁就,不可据也。]
(否!此处沈括单言宋律与唐律差二律以下。非所配不同!)
法虽如此,然诸调「杀声」,不能尽归「本律」,故有“偏杀”、“侧杀”、“寄杀”、“元杀”之类、虽与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声者皆能言之,此不备载也”。
《梦溪笔谈教坊燕乐》又云:
“今教坊燕乐比律高二均(两度)弱,(17)
“合”字(黄钟)比太簇微下,
却以“凡”字(无射)当宫声,比宫之清宫(当是清声)(18)微高。(19)
外方乐尤无法,大体又高教坊一均(即五度)以来,(唐/宋基调差五度)
唯北狄乐声比教坊乐下二均(即两度)。(唐/宋律制差两度)
大凡北人衣冠文物,多用唐俗,此乐疑亦唐之遗声也”。(20)
《补笔谈燕乐十五声》:
“……..今燕乐只以
合字配黄钟,
下四字配(宋律)大吕,
[《笔谈》卷六又云:“今乐高于古乐二律,故无正黄钟声,只以合字当大吕,犹差高,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补笔谈》所云,系宋之字谱与宋律对应问题。
而《笔谈》所云,则系宋律与唐律相比问题,因宋大吕=唐夹钟,故宋无古正黄钟声。只以『合』字当唐律之大吕,犹差高二律以下,所以黄钟(合)当在大吕、太簇之间。
这是两回事,作者将之并列如下,并无意义!)
高四字配(宋律)太簇,[又云:“下四字近(唐律)太簇。”]
下一字配(宋律)夹钟,[又云:“高四字近(唐律)夹钟。”]
高一字配(宋律)姑洗,[又云:“下一字近(唐律)姑洗。”]
上字配(宋律)中吕,[又云:“高一字近(唐律)中吕。”]
勾宇配(宋律)蕤宾,[又云:“上字近(唐律)蕤宾。”]
尺字配(宋律)林钟,[又云:“勾字近(唐律)林钟。”]
下工字配(宋律)夷则,[又云:“尺字近(唐律)夷则。”]
高工字配(宋律)南吕,[又云:“工字近(唐律)南吕。”]
下凡字配(宋律)无射,[又云:“高工字近(唐律)无射。”]
高凡字配(宋律)应钟,[又云:“六字近(唐律)应钟。”]
六字配(宋律)黄钟清,[又云:“下凡字为(近唐律)黄钟清。”]
下五字配(宋律)大吕清,[又云:“下五字为(近唐律)太簇清。”]
高五字配(宋律)太簇清,[又云:“高五字为(近唐律)夹钟清。”]
紧五字配(宋律)夹钟清“。
[案:此所配与《宋史.乐志》所引《燕乐书》同,盖蔡氏即据此以为说也。
燕乐以琵琶弦协之,故有下五、高五、紧五之分,「紧」五者,「紧」转其轴也。]
(否!这真是大外行话!)
《姜白石集.古今谱法》:
清清清清

黄、大、太、夹、姑、仲、蕤、林、夷、南、无、应、黄、大、太、夹

下下下下下一
合四四一一上勾尺工工凡凡六五五五“
《词源.古今谱字》:(21)
失文公《琴律说》:
“今俗乐之谱,
则合之为黄也,
?则四下之为大也,
ㄑ则四上之为太也,
二则一下之为夹也,
二则一上之为姑也,
则上之为中也,
Δ则勾之为蕤也,
?则尺之为林也,
?则工下之为夷也,
?则工上之为南也,
?则凡下之为无也,
?则凡上之为应也,
?则六之为黄清也,
π则五下之为大清也,
Π则五上之为太清也,
?则五紧之为夹清也”。(《琴律说》与《词源》所载不同!)
此声俗工皆能知之,
但未识古律之名,不能移彼以为此。
[案:此所谓古律之名,朱子亦但依沈氏《笔谈》配之,无所发明。
惟宋时俗工字谱所记之号,赖此犹可考见。
而传写讹桀,以白石集较之,不能尽合,此亦非大义所关。
今世俗工,直书写工尺等字,不用此号。]
元赵(孟俯1254-1322)文敏《琴原》:
“黄钟之均,
一宫,[谓一弦也。一弦为黄钟,以黄钟为宫,放曰黄钟之均。]
二商,
三角,
四征,
五羽,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角调也。
(应钟调由黄钟调慢15263五弦而得,故名慢角调。黄钟调与应钟调第一弦皆为宫,始名慢角调。)
《宋史.乐志》载姜夔《七弦琴图说》云:
”黄钟、大吕并用慢角调,故于大弦十一徽应三弦散声。”
《琴原》云:“黄钟之均,大吕、太簇如之,与姜说小异。”
一宫、二商、三角,此三弦无二变隔之,故宫弦应角弦下一徽。
余均仿此。]
夹钟之均,
一羽,
二宫,(谓二弦也。二弦为夹钟,以夹钟为宫,故曰夹钟之均。)
三商,
四角,
五征,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清商调也。
(夹钟均由黄钟调紧362三弦而得,故名清商调。)
《七弦琴图说》云:
“太簇、夹钟并用清商调,故于二弦十一徽应四弦散声。”
《琴原》又云:“夹钟之均,姑洗如之。”]
中吕之均,
一征、
二羽,
三宫,(谓三弦也。三弦为中吕,以中吕为宫,故曰中吕之均。)
四商,
五角,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正宫调(正调)也。
《七弦琴图说》云:
“姑洗、仲吕、蕤宾并用宫调。故于三弦十一徽应五弦散声。"
《琴原》又云:"中吕之均,蕤宾、林钟如之。"
近世论琴,以一弦为下征,盖主正宫调(正调)说。
案:宫调三弦独下一徽之说,姜氏为最精,盖兼旋宫而言。
(清)王坦《琴旨》不得其句读,妄谓只得乎当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一何可笑。]
夷则之均,
一角,
二征,
三羽,
四宫,(谓四弦也。四弦为夷则,以夷则为宫,故曰夷则之均。)
五商,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慢宫调也。
(林钟均由黄钟调慢1弦而得,故名慢宫调。夷则均与林钟调第一弦皆为角,始名慢宫调。)
《七弦琴图说》云:
“林钟、夷则并用慢宫调,故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
《琴原》又云:”夷则之均,南吕如之。”)
无射之均;
一商,
二角,
三征,
四羽,
五宫,(谓五弦也,五弦为无射,以无射为宫,故曰无射之均。)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谓蕤宾调也。
(无射与蕤宾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蕤宾调。)
《七弦琴图说》云:
"南吕、无射,应钟并用蕤宾调,故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
《琴原》又云:“无射之均,应钟如之。”
案,赵氏(孟俯)论琴,与姜氏吻合,惟并用之律吕不同。然则律之不可当声也明矣!
蕤宾调即征调,《白石集》亦名黄钟调。]
(无射与黄钟,或征皆两不相谋,不知因何被称为黄钟调、征调?)
明郑世子(郑王朱厚烷之子,朱)载堉(1536-1611)《律吕精义.旋宫琴谱》:
“笙犹律也,吹律定弦,古人本法也,
以笙代律,今人捷法也。
古所谓正调,
一弦倍征吹合字,
二弦倍羽吹四字,
三弦正宫吹上字,
四弦正商吹尺字,
五弦正角吹工字,
六弦正征吹合字,[当作“吹六字。”]
七弦正羽吹四字;[当作“吹五字。”]
俗谓正调一弦散声为宫,非也”。
[案:郑世子(朱载堉)以琴之正调一弦散声为征、十徽实声为宫,不牵合黄钟为宫之说,可谓有识。
而其论笛,仍以字谱分配律吕,盖明其一而昧其一者(字谱与律吕皆为固定调,朱载堉不误!)。
又以琴之正调为黄钟宫,亦非琴之正调。以三弦为宫,三弦非黄钟,乃中吕也。盖律吕之长短有定,而五声还相为宫,则无定也。]
[案:字谱上字即宫声,古今皆同,可一言以蔽之。
(否!上字固定配仲吕,只有以仲吕为宫时,上字始配宫声!)
郑世子(朱载堉)所云古正调一弦倍征[即下征],一弦为黄钟,犹言黄钟为下征也。燕乐以黄钟配合字,岂非合字即下征乎?
(燕乐既固定以黄钟配合字,则合字即黄钟,只有黄钟为下征时,合字方等于下征么!合字岂能又等于黄钟,又等于下征呢?)
三弦正宫,三弦为仲吕,犹言仲吕为正宫也。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岂非上字即正宫乎?
(仲吕配上字,则上字即仲吕,只有仲吕为上字时,上字方等于宫么!上字岂能又等于仲吕,又等于宫呢?)
琴正调七弦无二变,散声亦无一、凡二字,岂非一、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乎?
(否!古琴工尺用首调,燕乐工尺用固定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此皆元声自然之序,无所用穿凿(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于其间也。或者疑宋人所配与今之字谱不同,殆未之深思焉尔!]
(否!燕乐工尺字谱本为固定调,今之字谱则因宫调简化与失传,已误为首调,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明宋(潜溪)濂(1310─1381)跋《太古遗音》云:
“士大夫以琴鸣者,恒法(南)宋杨守斋(缵),以合于晋稽康氏故也。
而其中不可无疑者,古者协管以定正宫,以正宫为声律之元也。
今缵以仲吕为宫、则似用旋宫之法。
既曰旋宫,则诸律何不能各为宫乎?其与独弹黄钟一均者又何异”!
[案:唐、宋人皆以上字配仲吕,守斋以仲吕为宫,正唐人以上字为宫之遗法,与沈存中、姜尧章、赵子昂之说悉合,潜溪不知也。]
(否!字谱原为固定调,宋虽以上字配仲吕,合字配黄钟,但黄钟却不一定是宫声。
作者也数云:”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
不知为何又有(宋人以)上字为宫之说。
且《孟溪笔谈》载:今教坊燕乐….却以凡字当宫声,此丘琼荪「唐以宋下征为宫,宋以唐清角为宫」之证也!唐人又何有以上字为宫之实呢?)
国朝王(吉途)坦《琴旨》“旋宫转调”篇云:
“唐人之纪琴,以管色
合字定一弦,则
四字定二弦,
上字定三弦,
尺字定四弦,
工字定五弦,
六字定六弦,
五字定七弦,”
乃管音之四字调。
四字调为正调,而乙、凡不用,琴之二变亦不用,故以四字调之合字定一弦,其余声字皆与各弦相合也。
盖管音中合、四、上、尺、工、五、六之七字,即弦音中倍征、倍羽、宫、商、角、征、羽之七正声也。(1)
乙、凡二字,即变宫、变征之二变声也。
[王氏此说,与郑世子(朱载堉)同,亦与唐宋人同(否!唐宋采固定调,未尝以上字为宫!),唯以字谱属管音、五声二变属弦音为误。盖字谱即五声二变,管音弦音皆有之。]
(否!字谱系固定调,配之律吕,未尝配以五声二变!)
[案:《辽史》所云,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声,内四字即低五字,合字即低六字,勾字即低尺字,其实止七声也(否!四合两字是五六两字之低八度,而勾字则是尺字的低半音,不可并列而语!故十声应是八字!)。与今乐工所传之字谱同,即古乐之五声二变也。
窃谓字谱之名,当是苏只婆龟兹琵琶之谱法(何据?),隋唐人因之,辽人遂载入史志,郑译以其言不雅训,乃以(原五声二变)宫、商、角、变征、征、羽、变宫代之,而(原)五声二变,则又(改)以黄钟、太簇、姑洗、蕤宾、林钟、南吕、应钟七律代之,后人遂生眩惑耳。(此说无据,亦无理!)
五声二变唯宫声最浊(何以见得?),字谱中唯合字最浊,故以合字当宫声。既而考之器数而不验(可不是么!可见合字与宫声无关么!),则又云,“应用林钟为宫,乃用黄钟为宫。”(此段话见于《隋书》但这表示乐府只会奏黄钟宫调,而不会奏林钟宫调,与合字当配征声还是宫声无关!宋之合字固定配黄钟,唐之合字则固定配林钟!都不固定配征或宫,因为燕乐是固定调!)是合字应配征声,不可以配宫声,郑译已自言之。
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也。十二律长短有定,五声二变皆可递居之,《(礼)记》所云“还相为宫”是也。
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琴之正调定弦为仲吕均之黄太仲林南,不知作者为何说是夷则均的黄夹仲夷无?)
正宫调:(即雅乐林钟之宫。)黄钟为下征,第一弦也,仲吕为宫声,第三弦也。宋人以合字配黄钟,即配下征也,上字配仲吕,即配宫声也(黄钟既不等于下征,中吕既不等于宫,则合字配黄钟怎会等同于配下征,上字配仲吕怎会等同于配宫声呢?)。郑世子(朱载堉)诸人,皆以上字为宫声(何据?),盖亦由考验得之,而不知其与宋人所配无异也。
仲吕上字为宫,
则林钟尺字为商,
南吕工字为角,
应钟凡字为变征,
黄钟合字为下征,
太簇四字为下羽,
姑洗一字为变宫,
黄钟清六字为正征,
太簇清五字为正羽:而燕乐、古乐无异同矣。
黄钟为宫,则应钟为变宫,今燕乐以应钟凡字配变征(否!宋人但云某字配某律,不云配某声也!),
故《宋史.乐志》云:
“惟变征以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故谓之变也。”(此句与所论无关!)
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今燕乐以姑洗一字配变宫,故
《宋史?乐志》云:
“变宫以七声所不及,取闰余之义,故谓之闰。”(此句亦与所论无关!)
又云:
“俗乐以闰为正声,以闰加变,故闰为角,而实非正角声也。”(此句仍与所论无关!)
此皆自来论乐家疑鬼疑神,视若海上三山者。
今乃殚(ㄉㄢ尽)思竭虑,一旦于故纸中寻得其端绪,真有平步至蓬莱之乐。
至于蕤宾为勾字,夷则为下工,无射为下凡,大吕为下四,夹钟为下一,则又因十二律之高下而分配之者也。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否!无高下之分的,非止上字。
六、尺、勾三字,亦皆无高下之分!
如何就能由此,而可见得宫声之独尊呢?)
北宋房庶谓:
“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此唐乐以宋乐下征为宫之证!)
南宋杨缵:
“以仲吕为宫”,(此宋乐以唐乐清角为宫之证!)
以吾说证之诸书,无不皆合。
盖天地虽奥,理无终閟(ㄅㄧ\塞也)也。此本孤学,无师无友。皆由积思而悟。独是独非,未敢自信,愿以质世之同志者。]
§4
《补笔谈28调杀声》:
“十二律配燕乐二十八调,除无征音外,凡杀声:
黄钟(为)宫今为(时调)正宫,用六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声。详见后。
黄钟(为)商今为(时调)越调,用六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七声。]
黄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林钟角,用尺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六声。]
黄钟(为)羽今为(时调)中吕调,用六字。[此琵琶之第四弦之第三声。
燕乐以六字配黄钟清,故凡黄钟杀声皆用六字,唯七角一均,名起姑洗,实起应钟。故《宋史.乐志》云"七角皆生于应钟”也。(就是七闰角,都以变宫声之律,而不以角声之律为杀声么!与「名起姑洗」何干呀?)
姑洗为应钟,则黄钟为林钟矣。燕乐以林钟配尺字,故杀声用尺字也。]
(这个弯子,绕的还真曲折!
夷则之「闰角」,杀尺字林钟,俗名林钟角。
杀六字黄钟者,乃夷则之「正角」,如此而已!)。
大吕(为)宫今为(时调)高宫,用(下)四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二声也。]
大吕(为)商、
大吕(为正)角、
大吕(为)羽、
太簇(为)宫今燕乐皆无。[此四调皆中管;燕乐不用。]
太簇(为)商["商"旧误作调,今改。]今为(时调)大石调,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一声。]
太簇(为正)角今为(时调)越角,用(高)工(2)字。[此琵琶第二(三)弦之第七声。]
太簇(为)羽今为(时调)正平调,用(高)四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四声,燕乐以(高)四配太簇,故凡太簇杀声皆用(高)四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太簇为南吕。(高)工字配南吕,故杀声用(高)工字也。]
夹钟(为)宫今为(时调)中吕宫,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三声。]
夹钟(为)商今为(时调)大石调,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二声。]
夹钟(为正)角、
夹钟(为)羽、
姑洗(为)宫、
商,(3)今燕乐皆无。[此三调皆中管。]
姑洗(为正)角今为(时调)大石角,用(高)凡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一声。]
姑洗(为)羽今为(时调)高平调,用(高)一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五声,燕乐以(高)一字配姑洗,故凡姑洗杀声皆用(高)一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高)凡字配应钟,故杀声用(高)凡字也。]
中吕(为)宫今为(时调)道调宫(4),用上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四声,上字即宫声。]
中吕(为)商今为(时调)双调,用上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三声。]
中吕(为正)角今为(时调)高大石角,用六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二声。]
中吕(为)羽今为(时调)仙吕调,用上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六声。燕乐以上字配中吕,故凡仲吕杀声皆用上字。虽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仲吕为黄钟。六字配黄钟清,故杀声用六字也。]
蕤宾(为)宫、商、角、羽今燕乐皆无。[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应钟角实蕤宾角,余皆中管调。]
林钟(为)宫今为(时调)南吕宫,用尺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五声。]
林钟(为)商今为(时调)小石调,用尺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四声。]
林钟(为正)角今为(时调)双角,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三声。]
林钟(为)羽今为(时调)大吕调,[当作黄钟调。]用尺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七声。燕乐以尺字配林钟,故凡林钟杀声皆用尺字。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林钟为太簇。(高)四字配太簇,故杀声用(高)四字也。]
夷则(为)宫今为(时调)仙吕宫,用(下)工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六声。]
夷则(为)商、角、羽,
南吕(为)宫,今燕乐皆无。[此四调皆中管。]
南吕(为)商今为(时调)歇指调,用(高)工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五声。]
南吕(为正)角今为(时调)小石角,用(高)一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四声。]
南吕(为)羽今为(时调)般涉调,用(高)工[旧误作”四”,今改。]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一声。燕乐以高工字配南吕,故凡南吕杀声皆用(高)工字也。惟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南吕为姑洗。(高)一字配姑洗,故杀声用(高)一字也。]
无射(为)宫今为(时调)黄钟宫,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七声。]
无射(为)商今为(时调)林钟商,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二弦之第六声。]
无射(为正)角今燕乐无。[此中管调,即中吕角。]
无射(为)羽今为(时调)高般涉调,用(下)凡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二声。燕乐以高凡字配无射(否!当为下凡)。故凡无射杀声皆用(下)凡字也。]
应钟(为)宫、应钟(为)商今燕乐皆无。[此二调皆中管。]
应钟(为正)角今为(时调)歇指角,用尺(勾)字。[此琵琶第三弦之第五声。七角以姑洗为应钟,则应钟为蕤宾,燕乐以勾字配蕤宾,此杀声不云用勾字,而云用尺字,则勾字即低尺之明证,又何疑乎?](否!勾字乃高半音的上,而非低八度的尺)

应钟(为)今燕乐无。[此亦中管调。]

1[合、四为六、五之低字,一弦、二弦乃六弦、七弦之倍声。实为五正声。]
2[其锦案:马氏重刻本工作"上",误。]
3[其锦案:马氏重刻本“姑洗商,商字上当脱宫字。”以姑洗为宫,今燕乐亦无知之。]
4[其锦案:马氏重刻本道字误作“游”字。]
(茍依作者所注,则琵琶之定音如下:
琵琶定弦法(三弦同第二三四弦)























(声次)



林钟







羽七调
(运次)


(6)


(7)

(1)


(2)


(3)

(4)

(5)



太簇
7
1
2
3

4

5
6
(正)
角七调
(运次)
高乙
(2)
(5)

(3)
(6)

(4)
(7)

(5)
(1)
高凡
(6)
(2)

(7)
(3)
高四
(1)
(4)



黄钟

b7





商七调
(运次)


(2)


(3)

(4)

(5)


(6)


(7)

(1)



无射

b6
b7


b3

宫七调
(运次)

(1)


(2)


(3)

(4)

(5)


(6)


(7)
但此定弦法,与坊间所传不同,不知何据?
且凌氏除宫调之外,商角羽三调之「声次」,与《琵琶录》之「运次」,并不相同,又不规则,且未提出任何论据!)
《姜白石集》:
“凡曲言犯者,谓以宫犯商、商犯宫之类。如道调宫上字住(1),双调亦上字往,
[案:燕乐以上字配中吕,七商起太簇,则双调是仲吕(为)商,故用上字(仲吕)住。
南渡七商亦起黄钟,则双调是夹钟(之)商,当用(下)一字(夹钟)住,今白石仍云上字住,是名异而实不异也。](否!非南渡后才亦起黄钟。是改采「之调名制」时,无论七宫/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实则双调在北宋(「为调名制」),是仲吕(为)商;在南宋(「之调名制」),是夹钟(之)商。杀声则皆是上字仲吕──属于这样的「名异而实不异」。
绝无「南渡七商亦起黄钟」,「双调当用下一字(夹钟)住」之理。
作者不知之/为调名制之别,方有此误说!)
所住字同,故道调曲中犯双调,或于双调曲中犯道调。其它准此。
[道调宫,今琵琶之上字调也(此说无据!)。
双调,今三弦之上字调也(此说亦无据!)。
同是上字调,故可相犯,此理极易明,但后人未之深求耳。]
唐人乐书云,犯有正、旁、偏、侧:
宫犯宫为正,
宫犯商为旁,
宫犯角为偏,
宫犯羽为侧。
此说非也。(2)
十二宫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宫特可犯商、角、羽耳。
[言一均七调,各不相犯,唯异均/同调(当是同杀声,即同宫(而不同音阶))者可相犯。本七宫而云十二宫,兼五中管调言之也。]
朱文公(熹)云:”张功甫(张镃1153—1211)在<行在录>得谱子,大凡压入音律,只以首尾二字。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
[沈(括)存中(1031─1095)、姜(夔)尧章(1151─1221)但云杀声、住字不云首一字也。蔡(元定)季通(1135─1198)因此遂有起调/毕曲之说。]
如<关睢>“关”字合作无射调,结尾亦作无射声应之。
<葛覃>“葛”字合作黄钟调,结尾亦作黄钟声应之。
如“七月流火”三章,皆“七”字起,“七”字则是清声调,亦以清声结之。如“五月斯螽动股”,“二之日凿冰冲冲”,“五”字“凿”字皆是浊声黄钟调,末以浊声结之”。
[此即《补笔谈》所谓“杀声”也(否!杀声怎见得即所谓毕曲!)。度曲家于某调杀声用某字者,盖以纪此曲之当用某调耳,非各调别无可辨,徒恃此以辨之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调耳,问题在于杀声并非即曲调之毕曲!)朱文公(熹)误谓“调之所系,全在首尾二字。”蔡(元定)季通因此附会为起调/毕曲之说,以贻(遗留)误来学,遂为近代以来言乐者之一大迷津(道也)矣。]
[案:蔡元定《律吕新书》起调/毕曲之说,于古未之前闻也。
(前人乐书既「原不可尽信」,则即有前闻,亦不一定为事实真相!)。
彼盖因郑译之八十四调,去二变而演为六十调,于心终觉茫然无术以别之,因见沈氏《笔谈》某调杀声用某字,又见(张功甫1153—1211<)行在(录>)谱子:“首一字是某调,章尾即以某调终之”之语,又以“杀声”及‘首尾”等语不典,遂乃撰为起调/毕曲之言,以为六十调之分别在此,而又讳其所自来,以惊愚惑众,究之于沈氏(括,字存中)之所谓杀声者,又何尝了然于心哉!
某调杀声用某字者,欲作乐时见此曲杀声是某字,即用某调奏之(不错!),非宫调同此抗坠,而徒恃杀声一字以为分别也(否!杀声既为宫调之关键,则杀声用某字,自当即某宫调么!但杀声是调首,而并非毕曲!)
如宫调别无可辨,徒以杀声辨之,则黄钟起调/毕曲谓之黄钟宫者,改作太簇起调/毕曲,又可谓之太簇宫,则宫调亦至无定不可据之物矣。(前言杀声,后言起调/毕曲,两者本非一物么!问题在此!)
后之论乐者,如唐应德(顺之,明1507─1560)、(安溪)李(光地)晋卿(1642-1718)辈,咸奉起调/毕曲为圣书,岂知其为郢(ㄧㄥv)书燕说(误解文字,穿凿附会)浅近如此乎?
杀声者,即姜尧章所谓“住字”也(不错!)。
以今器考之,
琵琶第一弦声最浊,即琴第七弦,燕乐七宫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宫用(下)四字(大吕),即四字调;(G调)
仙吕宫用(下)工字(夷则),即工字调;(D调)
中吕宫用(下)一字(夹钟),即一字调;(A调)
黄钟宫用(下)凡字(无射),即凡字调。(bE调)
道宫用上字(仲吕),即上字调;(bB调)
正宫用六字(黄钟),即六字调;(F调)
南吕宫用尺字(林钟),即尺字调;(C调)
古七宫一均,即今琵琶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三弦第一弦声最浊,即琵琶之第二弦,(此说不实!)燕乐七商应之(此论无据!)。杀声: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商调用(下)凡字,即凡字调;
双调用上字,即上字调;
越调用六字,即六字调。
小石调用尺字,即尺字调;
大石调用(高)四字,即四字调;
歇指调用(高)工字,即工字调;
古七商一均,即今三弦之七调也。(此论无据!)
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则今之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宫,
(下)凡字调乃古之仙吕宫,
上字调乃古之中吕宫,
六字调乃古之黄钟宫,
尺字调乃古之道宫,
(高)四字调乃古之正宫,
(高)工字调乃古之南吕宫,
(「其杀声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调也」,是不错的。
惟“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为凌廷堪所独创,但并无任何论据。
事实当是,高宫(在宋属大吕(下四)宫),在唐属夹钟(下乙)宫,高大石调在宋属夹钟(下乙)商,(在唐属仲吕(上)商)。这是律制问题么!与今之俗乐,用三弦之对应,不用琵琶之对应,何干呀?
“高宫用(下)四字,即四字调;
中吕宫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即一字调;
(下)一字调,乃古之高宫”四句,用“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之说,如何能自圆其说呀?!)
故(?)南宋七商,亦「用」黄钟至无射七律也。
(那七律?七宫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商杀声则为夹无仲黄林太南,皆有黄钟,无射两律!
且「用」字何意?
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都「有」七宫/七商/七角/七羽,
七宫/七商/七角/七羽岂非全「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
七角一均,宋人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已不用,
今俗所用之七宫,又(?)古燕乐之七商,则今乐又高于古乐二律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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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斫琴术--》-未知-丁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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