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乐考原》(5/6)-清-凌廷堪
(本文为《燕乐考原》第 5/6 部分)
(否!唐之南吕相当于宋之林钟,故南吕调(高平调)在唐为南吕(之)羽、在宋为林钟(之)羽。如此而已!)
[又案:正平调省文则曰“平调”,南吕调高于平调一律,(当是一声,实高两律。)故谓之高平调。
是以北宋人既有平调,又有南吕调,此明证也。
王晦叔谓“平调俗呼高平调”者误矣!说见前。]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
南吕调曲二:<绿腰>、<罢金钲>;
队舞大曲十八,南吕调曲一:(明南监本,调字上衍一宫字。)<文兴礼乐欢>;
曲破二十九,南吕调曲一:<凤城春>;
小曲二百七十,南吕调曲七:<春景丽>、<牡丹开>、<展芳茵>、<红桃露>、<啭林莺>、<满林花>、<风飞花>;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南吕调曲二:<倾杯乐>、<三台>;
云韶部大曲十三,高平调[即南吕调]曲一:<罢金怔>。
[案:柳永《乐章集》,南吕调有<透碧霄>、<木兰花慢>、<临江仙>、<瑞鹧鸪>、<忆帝京>五曲。
张先《子野集》,高平调有<怨春风>、<于飞乐令>、<临江仙>、<江城子>、<转声虞美人>[又名<胡捣练>]、<燕归粱>、<酒泉子>、<定西番>八曲。
《姜白石集》高平调有<玉梅令>一曲。
“天基圣节排当乐次”,有高平调<庆千秋>一曲,注云“笛独吹”。]
金院本,高平调五曲:<木兰花>、<于飞乐>、<糖多令>、<青玉案>、<牧羊关>。
[案:金院本有南吕调<一枝花>,当是南吕宫之误,故不入此。
明人若北曲谱,于此调<牧羊关>下注云“借南吕”,不知高平调即南吕调也。]
[又案:元人北曲,商调中有“高平杀”,又有“高平随调杀”,则高平调元以后并入商调矣!
仙吕调
《琵琶录》:”羽七调,第四运仙吕调”。
《宋史律历志》:”仲吕(为)羽,为仙吕调”。
《补笔谈》:”上字配仲吕”。
又:”中吕(为)羽今为仙吕调,杀声用上(仲吕)字”。
又:”仙吕调用九声,与仙吕宫、林钟商(及林钟角)同(夹钟均)”。
《碧鸡漫志》:”夷则(之)羽即俗呼仙吕调”。
《齐东野语》:”仙吕(调),夷则(之)羽也”。
《词源》:”夷则(之)羽俗名仙吕调”。
[案:七羽之第四运,即琵琶四弦之第六声也。(何据?)
南吕(七羽)一均,既如七宫,实用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夹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六,名为仲吕,实应无射,故不曰仲吕羽,而曰仙吕调也。](否!仙吕调对应的声律调名,正就是仲吕为羽。)
又案:南宋燕乐七羽一均,亦用黄钟以下七律,此调居第六,当夷则之位,故《碧鸡漫志》、《齐东野语》皆以仙吕调为夷则羽也。羽,与仲吕(为)羽是同一事。只有之/为调名制之别,凌氏对此却毫无所知!)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
仙吕调曲二:<绿腰>、<彩云归>;
队舞大曲十八,仙吕调曲一:<齐天长寿乐>;
曲破二十九,仙吕调曲一:<梦钧天>;
琵琶独弹曲破十五,仙吕调曲一:<寿星见>;
[案:琵琶独弹曲破,又有正仙吕调<朝天乐>一曲。]
小曲二百七十,仙吕调曲十五:<喜清和>、<芰(ㄐㄧ)荷新>、<清世欢>、<玉钩栏>、<金步摇>、<金错落>、<燕引雏>、<草芊芊>、<步玉砌>、<整华裙>、<海山青>、<旋絮绵>、<风中帆>、<青丝骑>、<喜闻声>;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仙吕调曲四:<倾杯乐>、<月宫仙>、<戴仙花>、<三台>;
云韶部大曲十三,仙吕调曲一:<彩云归>。
[案:柳永《乐章集》,仙吕调有们<郭郎儿近拍>、<西施>、<如鱼水>、<玉蝴蝶>、<满江红>、<洞仙歌>、<引驾行>、<望远行>、<八声甘州>、<临江仙>(慢曲)、<竹马子>、<望海潮>、<小镇西>、<小镇西犯>、<迷神行>、<促拍满路花>、<六么令>、<剔银灯>、<红窗睡>、<临江仙>(令曲)、<凤归云>、<女冠子>、<玉山枕>、<减字木兰花>、<王楼春>、<甘州令>、<河传>二十七曲。
张先《子野集》仙吕调有<河传>(一作<怨王孙>)、<偷声木兰花>、<醉桃源>(与大石调字句同)、<千秋岁>、<天仙予>(与中吕调字句同)五曲。
《姜白石集》仙吕调有<鬲溪梅令>一曲。
《碧鸡漫志》,“今世<河传>乃仙吕调。”
又云,“近世有<长命女令>,前七拍、后九拍属仙吕调”。]
[又案:《白石集》自制<凄凉犯>一曲,有注“仙吕调犯商调”(当是双调)。序云,“凡曲言犯者,谓以宫犯商、商犯宫之类,如道调宫上宇住,双调亦上字住,所住字同,故道调曲中犯双调,或于双调曲中犯道调。其它准此。”
窃谓仙吕调上字住,商调凡字往。所住字不同,何由相犯?
若双调则亦上字住,盖“商调”当作双调,传写之误耳。
元人南曲“仙吕入双调”,实导源于此。(卓见)
近汪氏绂(ㄈㄨ/)《参读礼志疑》乃云,“今以仙吕调曲辞,而错在双调曲中”,此不知本之言也”。]
金院本,仙吕调二十七曲:<醉落魄缠令>、(整金冠>、<风吹荷叶>、<剔(ㄊㄧ)银灯>、<满江红>、<六么实催>、<醉落魄>、<一斜叉>、<醍醐香山会>、<点绛唇缠>、<醉奚婆>、<哈哈令>(疑即<咍(ㄏㄞ)咍令>)、<惜黄花>、<恋香衾(ㄑ一ㄣ)>、<整花冠>、<绣带儿>、<相思会>、<台台令>(重复)、<乐神令>、<瑞莲儿>、<喜新春>、<河传缠令>、<乔合笙>、<临江仙>、<朝天急>、<香山会>、尾。
黄钟调(一作黄钟羽)
《琵琶录》:”羽七调,第五运黄钟调”。
《宋史律历志》:”林钟(为)羽为黄钟调”。
《补笔谈》:尺字配林钟。
又:”林钟(为)羽,今为大吕调疑有误,杀声用尺(林钟)字”。
又:”黄钟羽用九声,与黄钟宫、越调(及越角)同(无射均)”。
《词源》:”无射(之)羽俗名羽调”。
[案:七羽之第五运,即琵琶四弦之第七声也。(何据?)
南吕(七羽)一均,既如七宫,实用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夹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七,名为林钟,实应黄钟,故不曰林钟羽,而曰黄钟调也。]
《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
黄钟羽曲一:<千春乐>;
队舞大曲十八,黄钟羽曲一:<降圣万年春>;
曲破二十九,黄钟羽曲一:<贺回銮>;
小曲二百七十,黄钟羽曲七:<宴邹枚>、<云中树>、<燎金炉>、<涧底松>、<岭头梅>、<玉炉香>、<瑞雪飞>;
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黄钟羽曲一:<倾杯乐>;
金院本,黄钟调五曲:<侍香金童>、<喜迁营缠令>、<四门子>、<柳叶儿>、尾。
《燕乐考原》卷六后论
燕乐二十八调说上第一
燕乐之源,据《隋书音乐志》,出于龟兹琵琶,惟宫、商、角、羽四均(当是四声调!也就是四音阶!四声调为四均说,系作者的独见),无征声。一均(声调)分为七(律)调,四均故二十八调也。
其器以琵琶为主,而众音从之。《辽史乐志》曰:“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皆从浊至清”是也。
虞世南<琵琶赋>,“声备商、-角,韵包宫、羽。”与段安节《琵琶录》,“商、角同用,宫逐羽音”二语正同,皆不云有征声。琵琶四弦,故燕乐四均矣!(四弦四均说,系作者的独见!但依乐理而论,一弦本不止一均!)
第一弦声最浊,故以为宫声(琵琶四弦分称为宫商角羽是作者的独见!),所谓“大不逾宫”也。(大不逾宫指钟,与琵琶无关!)分为七调:曰高宫、曰仙吕宫、曰中吕宫、曰黄钟宫、曰道宫、曰正宫、曰南吕宫,谓之七宫。
此弦虽曰宫声,即用琴之第七弦,名为黄钟,实太簇清声。(否!琴之第六弦,方为黄钟。琴之第七弦,当是太簇)
故沈存中云:“夹钟(之)宫今为(时调)中吕宫,[黄钟为太簇,故夹钟为中吕,下同]
林钟(之)宫今为(时调)南吕宫,
无射(之)宫今为(时调)黄钟宫”也。
(宋之铁尺律高于唐之玉尺律二律,故宋之黄钟与唐之太簇等高!)
]
第二弦声次浊,故以为商声,分为七调:曰高大石调、曰林钟商(即商调)、曰双调、越调、曰小石调、曰大石调、曰歇指调,谓之七商。
此弦琴中无此声,即今三弦之老弦(A?)。
(今三弦之老弦与琵琶缠弦方是等高,无论三弦还是琵琶,最低弦与次低弦多为四度,而非两度!若此则三弦之老弦与中弦却成为大二度!)
琴散声无二变,故以应钟当之,名为太簇,实应钟声(?)。
故沈存中云:”无射(为)商今为(时调)林钟商也”。[太簇为应钟,故无射为林钟。?]
(宫声差两度,是唐宋律制不同的关系,商声所差则系之/为调名制不同,及声律调名与时调名不同的关系,作者把三者混同了!作者且因不知有之/为调名制之差别,乃有宋南渡后改律.之误说!)
第三弦声次清,故以为角声,分为七调:曰高太石角、曰林钟角(即商角)、曰双角、曰越角、曰小石角、曰大石角、曰歇指角,谓之七角。
此弦琴中亦无此声,即今三弦之中弦(D?),与七商声相应(D?),故其调名与七商皆同,所谓“商、角同用”也。名为姑洗,实亦应钟声。
故沈存中云:"黄钟(为)角今为(时调)林钟角"也。姑洗为应钟,故黄钟为林钟
第四弦声最清,故以为羽声。所谓“细不过羽”也,分为七调:曰高般涉调、曰仙吕调、曰中吕调、曰黄钟调(即黄钟羽)、曰正平调、曰般涉调、曰高平调、(即南吕调),谓之七羽。
此弦即今三弦之子弦(A?),实七宫之半声(高八度),故其调名与七宫多同,所谓“宫逐羽音”也。名为南吕,实亦太簇声。
故沈存中云:”黄锺(为)羽今为(时调)中吕调”(南吕为太簇,故黄钟为中吕,下同。)
“林钟(为)羽今为(时调)黄钟调”也。(今《补笔谈》误大吕调)
后之言乐者,不知二十八调为何物,不知古今律吕不同为何故,多置之不论,即论之,亦茫如捕风。故或于琴徽应声求之,或直以为贸(杂也)乱,皆不得其解而妄说也。
盖燕乐自宋以后,汩(ㄍㄨv沉没也)于儒生之陋者,数百年矣。明魏良辅制水磨腔,又高于宋之燕乐,虽有六宫十一调之名,其实燕乐之太簇一均而已(?)。
今为考之陈编(古书也),按之器数,积之以岁月心力,始得其条理,惜孤学独是独非,未敢自信,愿与世之同志者共质(评也)焉。
燕乐二十八调说中第二
宋南渡燕乐不用七角声及三高调,盖东都教坊之遗制也。
至如七商、七羽,亦如七宫,用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七律,则与东都之燕乐互异焉。(何异?)
夫古今律吕不同,世儒不得其解,已疑为贸(易也)乱。而东都之律吕,复异于南渡,苟不深求其故,则歧路之中,又有歧焉,益樊然(纷乱貌)莫辨矣!
七商(之大石调?)本起太簇也,南渡乃起黄钟。
故姜(夔)尧章云:“黄钟(之)商俗名大石调”。
王(灼)晦叔云:“夹钟(之)商俗名双调”,
朱文公(熹)云:“无射(之)商俗名越调”,
而周(密)公谨亦有:“夷则(之商俗名林钟)商调也”。
[七商起太簇,则无夷则(之)商]
(若以夹钟为律本,方无大吕、夷则两均之所有声调。
七商起太簇,则何以见得,就无有夷则(之)商呢?)
七羽本起南吕也,南渡方起黄钟。
(七羽起盘涉调
「为调名制」属南吕羽,
宋「之调名制」为黄钟之羽,
六度之差乃「之/为调名制」不同的关系!)。
故王(灼)晦叔云:
“黄钟(之)羽俗呼般涉调”,
“夹钟(之)羽俗呼中吕调”,
“林钟(之)羽俗呼高平调”,
“夷则(之)羽俗呼仙吕调”。
周(密)公谨亦云:
"中吕(调)、夹钟(之)羽也”,
“高平(调)、林钟(之)羽也”,
“仙吕(调)、夷则(之)羽也”。
案,《梦溪笔谈》(采「为调名制」),燕乐字谱分配十二律及四清声:
七宫一均,(杀声)用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等大吕均)七律,故杀声用
六[配黄钟清]、
(下)四[配大吕]、
(下)一[配夹钟]、
上[配仲吕]、
尺[配林钟]、
(下)工[配夷则]、
(下)凡[配无射]七字也。
七商一均,(杀声)用太簇、夹钟、仲吕、林钟、南吕、无射、黄钟(等夹钟均)七律,故杀声用
(高)四(配太簇)、
(下)一(配夹钟)、
上(配仲吕)、
尺(配林钟)、
(高)工(配南吕)、
(下)凡(配无射)、
六(配黄钟清)七字也。
七羽一均,(杀声)用南吕、无射、黄钟、太簇、姑洗、仲吕、林钟(等无射均)七律,故杀声用
(高)工、(配南吕,旧作”四”误!)、
(下)凡(配无射)、
六(配黄钟清)、
(高)四(配太簇)、
(高)一(配姑洗)、
上(配仲吕)、
尺(配林钟)七字也。
[七角不用,故不数]。
南渡之律吕,虽与此异,而杀声则未闻有异,是名异而实不异也。
(所谓名异者,之/为调名制不同也。南宋采「之调名制」、北宋采「为调名制」。)
于是:
大石调本太簇(为)商,更为黄钟(之)商矣;(之/为两制间,商调差大二度)
双调本仲吕(为)商,更为夹钟(之)商矣;
小石调本林钟(为)商,更为仲吕(之)商矣;
歇指调本南吕(为)商,更为林钟(之)商矣;
商调本无射(为)商,更为夷则(之)商矣;
越调本黄钟(为)商,更为无射(之)商矣。
此七商互异之故也。
般涉调本南吕(为)羽,更为黄钟(之)羽矣;(之/为两制间,商调差大六度)
中吕调本黄钟(为)羽,更为夹钟(之)羽矣,
正平调本太簇(为)羽,更为仲吕(之)羽矣;
高平调本姑洗(为)羽,更为林钟(之)羽矣;
仙吕调本仲吕(为)羽,更为夷则(之)羽矣;
黄钟调本林钟(为)羽,更为无射(之)羽矣:
此七羽互异之故也。
(两理,角调之两制间,会差大七度。但作者是完全不知道,之/调名制间之区别的。)
姜尧章《大乐议》曰:[见《宋史乐志》]
“郑译八十四调,出于苏只婆之琵琶,且其名八十四调者,其实则有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七律(律调)之宫、商、羽(三声调)而已(宋后阙角调),于其中又阙大吕之商、羽(即高大石与高般涉)焉。
[(阙三高调,今云商羽,)
盖当时高宫尚存,(故只云阙大吕之商、羽)]
亦其证也。
二十八调阙七角声及三高调,尚有六宫十二调。
干兴(公元1022)以来,教坊新奏又阙一正平调,金、元人因之,遂余六宫十一调”云。
[(元周德清)《中原音韵》云:
”自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今之所传者一十有二。”
元人之不考如此。]
燕乐二十八调说下第三
元周德清《中原音韵》、陶宗仪《辍耕录》论曲,皆云有六宫十一调。六宫者: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是也。[旧皆以正宫(原文为仙吕宫)为首之次序,今以均次表之,十一调仿此。]
十一调者:商调、双调、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般涉调、高平调、宫调、角调、商角调是也。(此三调皆无曲也!当是中吕调、仙吕调、黄钟调。)
案,燕乐既有七宫、七角矣,何由又有宫调、角调也?
七角调宋教坊及队舞大曲已不用矣,何由元人尚有商角调也?
皆可疑之甚者!
考《宋史乐志》,太宗所制曲,干兴(公元1022)以来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调,总四十八曲。所谓十七调者,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六宫;商调(《宋史》误脱“商调”,今补)、双调[《宋史》误脱“调”字,今补]、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仙吕调、中吕调、黄钟羽[即黄钟调]般涉调、高平调、十一调。
燕乐二十八调,不用七角调及宫、商、羽三高调,七羽中又阙一正平调,故止十七调也。此则正史所传,凿然可信者矣!
盖元人不深于燕乐。见中吕、仙吕、黄钟三调与六宫相复,故去之,妄易以宫调、角调、商角调耳,所以此三调皆无曲也。[《中原音韵》有商角调<黄莺儿>六章,<缀耕录>并入商调,则商角即商调之误也。]
六宫之道宫,元人杂剧不用,金人院本有之,是金时六宫尚全也。
十一调之小石调(附于大石调)、歇指调(附于双调)(等两商调)、仙吕调(附于双调)、中吕调(附于中吕宫)、黄钟调(附于黄钟宫或仙吕宫)、般涉调(附于中吕宫)、高平调(附于双调)(等五羽调),元人杂剧皆不用,金人院本亦有之,唯无歇指调,是金时十一调仅阙一调也。
以金、元之曲证之,《中原音韵》小石调<青杏儿>注云,“亦入大石调”,则小石调附于大石调矣。(两调同音阶)
元北曲双调有<离亭宴带歇指杀>,则歇指调附于双调矣。(两调同音阶)
般涉调诸曲,《缀耕录》皆并入中吕宫,则般涉调附于中吕宫矣。
中吕调金院本与<石榴花>同用,则中吕调亦附于中吕宫矣。(两调同均)
元北曲商调有<高平随调杀>,则高平调(即南吕调)附于商调矣。
元南曲有“仙吕入双调”之名,则仙吕调附于双调矣。(两调同杀声)
黄钟调金院本与<喜迁莺>同用,则黄钟调附于黄钟宫矣。(两调同均)
又,金院本有羽调<混江龙>、元南曲有羽调<排歌>,此羽调不知于七羽中何属?当是黄钟羽也。<混江龙>本仙吕宫曲,<排歌>亦在仙吕宫<八声甘州>之后,然则黄钟羽又可附于仙吕宫也。
故元人杂剧及(元陶九成)《辍耕录》有曲者,只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正宫、南吕宫五宫,商调、双调、越调[其锦案,<缀耕录>越调无曲,疑传写脱误]、大石调四调;较《中原音韵》少小石、商角、般涉三调,明人不学,合其数而计之,乃误以为九宫,至于近世,著书度曲,以臆妄增者,皆不可为典要也。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上第四
燕乐之字谱,即雅乐之五声二变也(否!燕乐字谱是固定调,而五声二变是首调!)。论乐者自明郑世子(朱载堉)而后,如胡氏彦升《乐律表微》(1730)、沈氏管(ㄍㄨㄢv)《琴学正声》(1715)、王氏坦《琴旨》(1745),皆知以
合字配下征声,
四字配下羽声,以
上字配宫声、
尺字配商声、
工字配角声、
(高)凡字配变征声,
六字配征声,
五字配羽声,
乙字配变宫声,
而世终以其与宋人所配者不同,遂不敢深信,不知其所配与宋人无异也。
(否!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或征声)也!)
[(清)吴氏颖芳《吹豳录》(1762)又谓合字当配林钟,而以宋人配黄钟为误,则亦不知声与律不同之故。
(否!唐以下征音阶为基本调,宋以正声音阶为基本调,故唐以合字配林钟,宋以合字配黄钟,两皆不误!与声律之有别无关!)
盖十二律长短有定者也,五声二变,递居之无定者也。
黄钟为宫,亦可以为商、为角,为征、羽,为二变也(不错!),
黄钟为合,亦可以为四,为上,为尺、工,为乙、凡也
(否!燕乐字谱为固定调!唐以合字配林锺,宋以合字配黄钟!)。
宋人但云以合字配黄钟,不云以合字配宫声也
(可不是么!但同样的论据,作者却有相反的结论!
因为他以为燕乐字谱也是首调!故与五声二变合,而与律名不合!
实则燕乐字谱当是首调!故与五声二变不合,而与律名合!)。
[考《隋志》,郑译似以合字当宫声。然译之言曰:“应用林钟为宫”,则亦知以征声为合字(用林钟为宫与以征声为合字何干?),故唐、宋人但以合字配黄钟,不云宫声也]。(不云宫声,不是因为黄钟不为宫声,而是合字本不为宫声,只是黄钟!)
(元)赵(孟俯)子昂(1254-1322)《琴原》以
一弦为宫,曰黄钟之均;
二弦为宫,曰夹钟之均;
三弦为宫,曰仲吕之均;
四弦为宫,曰夷则之均;
五弦为宫,曰无射之均。
仲吕均者,琴之正(宫)调也,各调皆以此为主。
三弦为仲吕,[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五声虽递交,而五律之各不变,故燕乐亦用此五律,加大吕、林钟,则为燕乐之七律矣。]
(否!正调定弦为黄/太/仲/林/南,属仲吕均。定弦若为夷/夹/无/仲/黄五音,则如上所述,系一弦为角之夷则均。不知作者何以数度认为,这是股琴之定弦法。)
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则是宋人亦以上字为宫无疑也(仲吕既并不永远是宫,则仲吕配上字,与上字为宫何干?)。
[(明)宋濂《论琴》谓南宋以仲吕为宫无疑,不知此正唐/宋上字为宫之遗法。]
仲吕配上字为宫声,则
林钟配尺字为商声,
南吕配工字为角声,
应钟配(高)凡字为变征声,
燕乐所谓变征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即此意,盖应钟本变宫(?),今配变征故也。
黄钟配合字为下征声,
太簇配四字为下羽声,
姑洗配乙字为变宫声,
黄钟清配六字为征声,
太簇清配五字为羽声,
(以上律名所配字谱无误!但并言为某声者,无据!)
而蕤宾之配勾,
[燕乐因蕤宾为变征,故立勾字之名,其实即下尺也。]
夷则之配下工,
无夷之配下凡,
大吕之配下四,
夹钟之配下乙,皆所以辅五声二变者也。
又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有高下之分者,惟四/工/乙/凡四字,余字皆无高下之分。由此何可见宫声之独尊?)
然则宋人之所配,与后人宁有异邪?乃不得其解者,泥定合字为宫声,遂起扞(ㄏㄢ)格(抵触),不知宋人未尝以合字为宫声也。
(作者认为宋人未尝以合字为宫声,而是以上字为宫声,合字为征声也!但事实上,声名是首调,字谱与律名则是固定调,无论唐宋都只以字谱配固定的律名,未尝言及配首调声名)。
[宋房庶谓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司马温公以为开元之仲吕。此又唐人以上字为宫之一证。]
(宋之黄钟适当唐之仲吕,就只能证明唐以宋之林钟为黄钟么!也就是说唐朝是以下征音阶为基本调啦!又怎能证明唐人以上字为宫呢?)
夫雅乐去二变可以成乐,俗乐去乙、凡亦可以成乐,若合字为宫,则乙、凡不当二变之位,而俗乐不能去二变声,转可以去五正声矣!有是理乎?
(事实上日本唐传雅乐音阶,就是这样!)
今乐器中,惟琴尚有五声二变之名,而古人精义,多为陈言瞽(瞎)说所晦(隐也!),学者未遑(暇也)深思力索,故不能通之于俗乐也。
至于萧山毛(奇龄1623-1713)氏以四字为宫,而乙、凡不当二变,乃移二变于宫、征之后以就之,益武断,不必辨矣!
[萧山(毛奇龄)说经,廓(ㄎㄨㄛ\扫)除宋儒蒙晦,于圣门颇为有功,然间有矫枉过正,近于武断者,不独论乐也,学者辨之。]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下第五
《辽史?乐志》大乐各调。其声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
《宋史?乐志》虽有高、下(如四,五,工,一,凡)、紧(如五)之分,亦止此十声,盖唐人之遗制也。
[朱子《琴律辨》自注:“契丹乐声,比教坊乐下二均,疑唐之遗声。”]
自明以来,俗乐字谱,但有九声,无勾字。
(明)韩邦奇(1479-1555)曰:“勾即低尺也。”
韩氏之言虽以意断,而实与古人暗合,何以证之?于燕乐杀声征之也。
按,五声二变只有七声,今字谱有九声者,以四即低(八度之)五,合即低(八度之)六也。故燕乐二十八调杀声,有六无合,有四无五,有尺无勾,沈氏《笔谈》可考也。
(否!勾是蕤宾,也就是低半音的尺(林钟),而非低八度的尺!勾字与四合两字,两不相侔,不可并论!)
燕乐以勾字配蕤宾律,而四均所用之律吕,皆无蕤宾。唯七角一均,名为起姑洗,实生于应钟,则歇指角即蕤宾角,杀声当用勾字。而沈氏乃云“歇指角用尺字”,岂非勾即低(半音)尺之明证邪?
宋人以字谱分配律吕,某宫某调,则杀声用某字。“杀声”者,即姜尧章所谓“住声”。蔡季通所谓“起调/毕曲”也。
[蔡氏毕曲,即窃燕乐之杀声以为说,而增一“起调”以惑人。]
(沈括之杀声乃调首宫音,姜夔之住声,亦是宫音,王延龄认为起调就是音阶的首音,而非曲调的首音,若然,则三者本皆不误!)
以今器考之,琵琶
第一弦最浊,即琴之第七弦,燕乐七宫应之。
三弦第一弦最浊,即琵琶之第二弦,燕乐七商应之。
七宫一均杀声:
高宫用(下)四字(为宫),即“四字调”(宫=G?正工调)、
仙吕宫用(下)工字(为宫),即“工字调”(宫=D?)、
中吕宫用(下)一字(为宫),即“一字调”(宫=A?)、
黄钟宫用(下)凡字(为宫),即“凡字调"(宫=bE)、
道宫用上字(为宫),即“上字调”(宫=bB)、
正宫用六字(为宫),即“六字调”(宫=F)、
南吕宫用尺字(为宫),即“尺字调”(宫=C)、
此今琵琶之七调也。
七商一均杀声: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为宫),即“一字调”(宫=A?)、
商调用(下)凡字(为宫),即“凡字调”(宫=bE)、
双调用上字(为宫),即“上字调”(宫=bB)、
越调用六字(为宫),即“六字调”(宫=F)、
小石调用尺字(为宫),即“尺字调”(宫=C)、
大石调用(高)四字(为宫),即“四字调”(宫=G正工调)、
歇指调用(高)工字(为宫),即“工字调”(宫=D)、
此今三弦之七调也。
今之俗乐,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则今之四字调乃古之正宫(正工?)。
(上两表:宫调之四字调属高宫,商调之四字调属大石调,则今之四字调怎会是古之正宫呢?)
一字调乃古之高宫
(上两表:宫调之一字调属中吕宫,商调之一字调属高大石调,则今之一字调怎会是古之高宫呢?),
[今人不用一字调,犹宋教坊不用三高调之遗。]
(下)一字(夹钟)调乃古(唐)之高宫,(宋之中吕宫。)
(下)凡字(无射)调乃古(唐)之仙吕宫,(宋之黄钟宫。)(宫=bE)、
上字(仲吕)调乃古(唐)之中吕宫,(宋之道宫。)(宫=bB)、
六字(黄钟)调乃古(唐)之黄钟宫,(宋之正宫。)(宫=F)、
尺字(林钟)调乃古(唐)之道宫,(宋之南吕宫。)(宫=C)、
四字(太簇)调乃古(唐)之正宫,(宋之高宫(大吕?))(宫=G正工调)、
工字(南吕)调乃古(唐)之南吕宫,(宋之仙吕宫(夷则?))(宫=D)、
故南宋七商,亦用黄钟至无射(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也。
七角一均,闰声也,[燕乐七闰为角,非正角声。]宋人已不用。
七羽一均,么(末)弦也,
[唐人六ㄠ皆在七羽。羽弦最小,故曰"ㄠ弦”。]
元人已不用。
今俗乐所用之七宫,又古燕乐之七商,则今乐又高于古乐二律矣。
[太簇高黄钟二律。]
此皆按之典籍器数而得者,非向壁虚造(凭空想象)也。
由此观之,古之字谱,与今之字谱,古之宫调,与今之七调,无以异也,学者又何疑乎?
(否!古之字谱,属固定调,今之字谱属首调。古之宫调,有四声调,今之七调,只属一声调!岂非有异?)
字谱十字见《辽史》,(明)唐(顺之)荆川(1507─1560)谓载籍无考,而以《楚辞》“四上竞气”当之,误也。
述琴第六
琴之一弦为黄钟,二弦为夹钟,三弦为仲吕,四弦为夷则,五弦为无射,六弦、七弦则一、二之清声也。
(此系一弦为Mi,四弦为Do之夷则均)
一弦为宫,谓之「黄钟之均」,即慢角调也。
二弦为宫(一弦为羽),谓之夹钟之均,即清商调也。
三弦为宫(一弦为征),谓之仲吕之均,即(正)宫调也。
四弦为宫(一弦为角),谓之夷则之均,即慢宫调也。
五弦为宫(一弦为商),谓之无射之均,即蕤宾调也。
(以上皆采紧角为宫法,故生低五度调。)
非一弦(必)定为征也,唯仲吕之均,一弦始为征尔。
[《律吕正义》:”一弦为征”,专指正宫一调而言。]
非三弦十一徽,(必定)应五弦之散声也,乃宫弦(之)十一徽(大三度),(方)应小间(角弦)之散声尔。
盖琴无变宫/变征二弦,其商弦与征弦、角弦与羽弦、征弦与宫弦,(羽弦与商弦)其中皆有二变。是名为隔一弦,实隔二弦也。故按十徽(纯四度),即应小间(高纯四度弦)之散声,唯宫弦与角弦,则真隔一弦,故按十一征(大三度),始应小间(高大三度弦)散声也。此其故,宋姜氏夔言之详矣。其《七弦琴图说》曰:“慢角调于大弦十一徽应三弦散声”,慢角调大弦为宫,故大弦下一徽也。大弦为宫,则四弦为征矣。
又曰:“清商调于二弦十一徽应四弦散声”,清商调二弦为宫,故二弦下一徽也。二弦为宫,则五弦为征矣。
又曰:“宫调于三弦+一徽应五弦散声”,宫调三弦为宫,故三弦下一徽也。三弦为宫,则一弦为征矣。
又曰:“慢宫调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慢宫调四弦为宫,故四弦下一徽也。四弦为宫,则二弦为征矣。
又曰:“蕤宾调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蕤宾调五弦为宫,故五弦下一徽也。五弦为宫,。则三弦为征矣。
何尝拘定一弦为征,三弦独下一徽哉?
近通州王氏坦着<琴旨>,以一弦为征,及三弦独下一徽,为独得之秘,
[一弦为征,明郑世子(朱载堉)已有此说。]
反复辨论,而不知其昧于旋宫之理也。
故于姜氏之说,不得其旨,反谓斯言只得乎当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何其傎(颠)也!
盖自唐、宋以来,乐之失其传也久矣,以王(坦)氏习予其器,又殚(ㄉㄢ竭尽)毕生之力以求之,其所得不过如此,况不习其器,而托之空言者乎?
王氏又谓琴声不当用律吕,只当较以五声二变。斯言也,但可以论琴徽,不可以论琴弦也。夫五声二变,高下无定者也,无定者亦必有定者程(法)之,方不迷于所往。
若不考律吕,而但用五声二变,譬之舍规矩(画方圆的工具)而谈方圆,弃权衡(称轻重的工具)而论轻重,有此理乎?
故琴徽虽具五声二变,而琴弦必用黄钟、夹钟、仲吕、夷则、无射五律之名,然后无定之声,皆归于有定之律矣。“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孟子所云,岂虚哉!
(王氏所谓”琴声不用律吕,只当较以五声二变”者,当系指不同均之调,首调定弦往往相同之谓也!如
黄钟均与大吕,应钟同定弦──一弦为宫
仲吕均与姑洗,夹钟同定弦──一弦为征
无射均与南吕,夷则同定弦──一弦为商
夹钟均与太簇,大吕同定弦──一弦为羽
夷则均与林钟,蕤宾同定弦──一弦为角
茍论律吕,则许多均调(如大吕,夷则….),因转调法之不同,定弦反而不同)
述笛第七
丝声之度,长短不齐,今之琴徽可验也。[琵琶、三弦同。]
竹声之度,长短如一,(何意?)今之笛孔可验也。[箫管同。]
《续汉志》载京房之言曰:
“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竹声不可以度调,指管乐有管口补正问题。)
准之状如瑟,则丝声也。其律之长短皆用准定之,但以准之尺为律之寸而已,非竹声真度也。
[《史记》律数,亦是丝声,又在京房之前]
(意指用准所定之律,系丝声之度,而非竹声之度)
自后儒者悉依其数以制律,故陈其义则可观,施于用则鲜合。
而竹声真度,仅存于伶人(如晋协律中郎将列和)之口,太常之器(如四通十二笛),简编具在,无有深求其故者矣!
何谓伶人之口?列和之辞是也;何谓太常之器?梁武之笛是也。
案,《宋书律志》载列和对荀勖之辞曰:
[<晋书律志>同。]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长笛有七,由倍无射至姑洗,长律者每笛差二寸)
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短笛亦有七,由仲吕至应钟,长短者每笛差一寸)
又曰:
“太常东厢长笛长四尺二寸。”(应倍无射律)
又曰:
“笛孔率短一寸”,七孔声均。”(此指七短笛,七长笛则笛孔率短二寸)
又曰:
“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声清者用二尺九笛。”
此盖列氏以来相传之旧轨也。
<隋书音乐志>载梁武帝十二笛之制曰:
黄钟笛长三尺八寸,(黄钟笛之前,当尚有更长之二笛,一名倍无射长四尺二寸,一名倍应钟长四尺,由倍无射至姑洗七笛,属长笛之五声二变)
大吕笛长三尺六寸,
太簇笛长三尺四寸,
夹钟笛长三尺二寸,
姑洗笛长三尺,(下有“一寸”二字,疑衍)。(因自黄钟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
中吕笛长二尺九寸,
毅宾笛长二尺八寸,
林钟笛长二尺七寸,
夷则笛长二尺六寸,
南吕笛长二尺五寸,
无射笛长二尺四寸,
应钟笛长二尺三寸。
此盖窦公以来相传之遗则也。
自黄钟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即列和所云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也。
列和又云
“东厢长笛长四尺二寸”,以其数推之,则黄钟笛之前,尚有二笛,盖长笛之五声二变也。(即列和所云“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
自中吕笛至应钟笛,七律率短一寸,即列和所云“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也。(盖短笛之五声二变也)
列和又云,“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以其器考之,则笛之差数,即笛孔之距,盖短笛之五声二变也。
列和所云三尺二笛者,即梁武之夹钟笛也。
列和所云二尺九笛者,即梁武之中吕笛也。(《宋书律志》谓三尺二笛应倍无射律,二尺九笛应黄钟律)。
故今时所用之笛,七孔相距,长短如一,与琴徽之相距不同,稽之古法正合。(否!民间匀孔笛,七孔相距,并非完全长短如一,也并非七平均律!)
然则经生文士之辨论虽纷,而弦工吹师之授受又变也。
荀勖不知竹声之度,异于丝声,乃依京房之术,妄以笛孔取则琴徽,
[见晋、宋二志。]
反讥列和作笛无法,无怪其十二笛当时不能用,后世不可行也。
(否!荀勖之泰始笛,已作管口补正,目的正在于使竹声之度合于丝声之度,详见1995人民音乐出版社王子初<荀勖笛律研究>。之所以未见用者,可能是因为民间已惯用七匀孔律)
后之论乐者,于箫笛之孔,漫不加察,岂知为竹声之关要乎?
今之箫盖古之笛,今之笛盖古之横笛也。
(十二枝的套笛,既古已有之,可见要奏燕乐28调之七均,并无问题!)
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说第八
起调、毕曲用某律,即为某调,始见于蔡(元定)氏《律吕新书》,盖因燕乐杀声而附会之者,[朱子所云《行在谱》,亦即燕乐之杀声]古无是也。
(福建)安溪李氏(光地,字晋卿1642-1718)论乐,笃(深)信不疑,彼盖不习于器数,因无足责焉耳。
明荆川唐氏(顺之1507─1560)颇知于燕乐推寻,乃亦言宫调之辨惟在起调/毕曲,殊可哂(ㄕㄣv讥)也。
夫沈存中(沈括)、姜尧章(姜夔)但言燕乐某宫调杀声用某字(否!姜白石但言住声,未言杀声,亦未言燕乐某宫调住声当用某字),非谓杀声用某字方为某宫调也,亦非谓宫调别无可辨,徒恃此而辨也。
如宫调别无可辨,徒以杀声辨之,则黄钟起调/毕曲谓之黄钟宫者,改作太簇起调/毕曲,又可谓之太簇宫,则宫调亦至无定不可据之物矣!(宫调非以起调/毕曲辨之,是不错的!但宫调以杀声辨之则更是对的!只是起调/毕曲并非杀声而已!)
夫五声之于耳,犹五色之于目也,必青色然后谓之青,必黄色然后谓之黄,必赤白、黑色然后谓之赤、白、黑也。
若不问其何调,而但以起调/毕曲辨之,则与以一色之物,但题青、黄、赤、白、黑之号以辨之者何异?
试以今之度曲家明之,工字调与六字调,迥不相同,虽俗工亦知之也。
倘以工字调之曲,用六字起调/毕曲,即可谓之六字调,闻之者有不哑然失笑者乎?](举例不当!工字调与六字调之别在调高,而不在毕曲。若工字调与六字调之别本在毕曲,则工字调之曲,用六字起调/毕曲,当就可谓之六字调么!两者并不宜相喻!燕乐宫调之别在杀声,也就是音阶这一层次)
近方氏成培谈燕乐,亦仍其谬,谓如黄钟宫则用合字起调/毕曲,然则以合字起调/毕曲,不拘今七调中何调,皆可谓之黄钟宫,是古之宫调尚未明,今之宫调已全昧,古之宫调反不如今之七调凿(显)然为可考矣!(不但燕乐宫调与起调/毕曲无关,所有中国音乐根本也与主音无关!)
推其意,以为燕乐有二十八调,今只七调,对之如治丝而棼(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正确,使问题更加复杂),心目俱乱,中既无所见,而外又震于考亭(先生,朱熹)、西山(先生,宋蔡元定号)之名,遂不得不从其说。
不知燕乐二十八调(中之七律调),即今之七调,一均七调(一旦七宫),四均故二十八调,不必作捕风系(捉)影(虚幻无实或无根据地臆测)之谈也。
即以蔡氏之说而论,
黄钟(之)宫、
无射(之)商[即无射(作)宫]、
夷则(之正)角[即夷则(作)宫]、
仲吕(之)征[即仲吕(作)宫]、
夹钟(之)羽[即夹钟(作)宫]井用黄钟起调/毕曲者,在燕乐杀声则有六、凡、(下)工、上、(下)一之不同,亦毫厘之于千里也。
(否!此五调之杀声皆为黄钟六,并无不同!作者不知之/为调名制之别,乃有此言!.)
且其所论者雅乐耳,[雅乐亦无此说特就蔡氏言之]方氏必欲强合于燕乐,其参差不齐之故,虽支离牵附,究何益乎?
方氏又讥今之度曲家杀声不用本律,不知在宋已然,沈存中所谓“诸调杀声不能尽归本律”是也。
(否!沈括的“不能尽归本律“指谱字的对应律,与杀声无涉)
杀声虽不归本律,而调之为调,不因杀声而改,则宫调之辨,不在起调毕曲,其理益明矣!
(否!调之为调,皆因杀声而改,杀声若不同,音阶即各异也!宫调之辨在此!宫调之辨,既在杀声,而不在起调/毕曲,则起调/毕曲,不必合于杀声,有何不可?)
萧山毛(奇龄)氏曰,“设有神瞽于此,欲审宫调,不幸首声已过,必俟歌者自诉而后知之?”诚快论也。
(此结论不错!但真正原因是杀声本非曲调的起调/毕曲,而是音阶的起调/毕曲么!)
征调说第九
丝声以一弦为一均(旦),犹之竹声以一管为一均,金石以一虡(ㄐㄩ\架)为一均也。
(一虡钟磬若十二律具备,又何止一均?作者以为的「均」,与乐界之认知,绝不相同!)
琵琶四弦,故燕乐四均,无征调也。
(凌廷堪所谓的均,似相当于苏只婆的旦,即何昌林之所称为纵均者,所以一旦是可以有四声调的,以西乐譬之,C旦就可有C大音阶与c小音阶两音阶,合称C旦。
同理林钟弦就有林钟(为)宫,林钟(为)商,林钟(为)羽,林钟(为)角四音阶,此四音阶皆以林钟为宫,合称为林钟旦,但凌廷堪却称为征旦!矛盾)
然唐人乐器中有五弦弹者,能备五调,[杜氏《通典》谓之五弦琵琶]。
盖五弦则宫、商、角、征、羽五(声)调皆全矣!
元稹<五弦弹>诗云:
“赵璧(人名)五弦弹征调,征声巉绝何清峭。”
[《乐府杂录》:五弦,贞元中有赵璧者妙于此技也。白傅讽谏有<五弦弹>,近有冯季皋。]
又张祜<五弦>诗云:
“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
皆云此器有征调也。
《新唐书乐志》:
“五弦如琵琶而小,北国所出,旧以木拨弹,乐工裴神符初以手弹。”
(故乐史谓手搊琵琶者,初为五弦琶)
又,西凉伎、天竺伎、高丽伎、龟兹伎、安国伎、疏勒伎、高昌乐皆用五弦,亦此器也。
此器至宋初尚存,徽宗时,置大晟府,命补征调,其时在事如柳(永)耆卿、周(邦彦)美成辈,不过习于燕乐之抗坠,余则佐之以俗工,虽唐人五弦之器,亦不之知,元稹、张祜诗亦未之考,但借琵琶之黄钟宫弦妄为之,而住声(毕曲于)林钟,谓之征调,故丁仙现闻之,即讥其落韵也(因住声于林钟本无毕曲于林钟之意)。
又不能备七征,但有黄钟征而已。
案,(北宋)蔡绦《铁围山丛谈》云:
“(宋徽宗)政和间作燕乐,求征、角二均韵,亦不可得,有独以黄钟调均韵中为曲,而但以林钟律卒之,是黄钟视林钟为征,虽号征调,然自是黄钟宫之均韵,非犹有黄钟、以林钟为征之均韵也。”(因为征调是指下征音阶,与毕曲本无关。)
《姜白石集》<征招序>云:
“黄钟以林钟为征,住声于林钟,若不用黄钟声,便自成林钟宫矣。故大晟府征调兼母声,一句似黄钟均,一句似林钟均,所以当时有落韵之语。“
又云:
“此一曲乃予昔所制,因旧曲正宫<齐天乐慢>前两拍是征调,故足成之。虽兼用母声,较大晟曲为无病矣”。
[余皆论琴,与燕乐无涉、故不录。]
合二说观之,岂非宋人借黄钟宫弦以为征调之明证哉?
姜氏又谓征调无清声,只可施之琴瑟,
[琴之无射均即征调也],
(以此也可见征调与均有关,而与毕曲无关!),
难入燕乐。则亦不知唐人五弦之器有征调矣,甚矣解之难人索也!
夫借黄钟宫弦以为征调,虽住声(毕曲)于林钟,而其为黄钟宫声自若也。
(住声本无毕曲之意,世人都误)
即此,足见蔡元定起调/毕曲为某调之不足凭矣!
乃或者谓燕乐无征调,犹之<周官>三大乐无商声,则又与于穿凿
(将无关之事硬扯在一起牵强地解释)诬诞之甚者。
朱文公云:
“不知有何欠缺,做征调不成?”
朱氏不知乐,固自言之,(如清吴梅亦言:”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不似后人强不知以为知也!
燕乐以夹钟为律本说第十
或曰,蔡氏元定《燕乐书》[见《宋史.乐志》云:]“燕乐独用夹钟为律本。”此何说也?曰:此燕乐之关键!
初读之亦不能解,积疑至二十余年,渐有所悟入,始知蔡氏虽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案,《唐书乐志》云:
“俗乐二十有八调,其宫调应夹钟(为宫之七均)之律,燕设用之,其器以琵琶为首。”
《宋史乐志》云:
“燕乐声高,实以夹钟为黄钟”
凡乐器,皆以声之最浊者为黄钟之宫声,即所谓「律本」是也。
《辽史乐志》云:
“燕乐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谐之”,
自是唐人相传之旧法。
琵琶第一弦声最浊,即燕乐之「律本」也,其弦之巨细,如琴之第七弦。
[以器考之,琵琶大弦即用琴之第七弦也。]
考赵孟俯《琴原》:
“以二弦为宫,谓之夹钟之均。”
二弦者夹钟也,七弦比二弦,是夹钟清声也。
以琴之夹钟清声(七弦?),为琵琶之黄钟宫声(何意?),故曰燕乐以夹钟为「律本」也。(否!「燕乐独用夹钟为律本」者,唐燕乐七均──夹/无/仲/黄/林/太/南,形同夹钟一均之谓也。宋燕乐改用形同大吕均的,大/夷/夹/无/仲/黄/林等七均后,已改为用大吕为「律本」了!)
或曰:何以知蔡氏虽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曰:蔡氏《燕乐书》又云:
“紧五者夹钟清声,俗乐以此为宫。”
此说则误甚。
俗乐以夹钟为宫者,谓琴之夹钟清声。非谓燕乐紧五之夹钟清声也,故曰燕乐高于雅乐。
若用紧五为宫,则燕乐中再无高于紧五之声者,何以相旋而成曲。此理极易明,不谓蔡氏竟昧之也,是以知其不知也。
(否!俗乐以紧五(夹钟清声)为宫,则低八度之下乙亦为宫矣!就算燕乐中再无高于紧五之声者,仍有许多低于紧五之声者,如何就不能「相旋成曲」呢?)
或又曰:近方氏成培《词尘》云:
“今人度曲,必先吹笛以定其工、尺,以夹钟为律本者,以紧五为夹钟之清声,而曲之腔,乐器之字眼,皆从五字调(G调?)而生也。”
此说何如?
曰:此又因蔡氏之误而误者也。
夫宋人所谓下五、高五、紧五者,琵琶弦乃有之。若今笛中,但有五字而已,安所得高五、紧五哉?
且字眼(调?)皆从五字调而生者,
盖谓五字调(G调)之
工字(mi)为五字(la)即工字调,
尺字(Re)为五字(La)即尺字调。
此亦俗工相沿之肤(浅也)语,
不知六字调(f调)之
工字(mi)为六字(so)亦工字调(D调),
尺字(Re)为六字(so)亦尺字调(C调),
七调旋相为宫皆如此,不独五字调也。
(卓论!
以上字调之工字为上字者,即工字调,
故以工字调之上字为工字者,即上字调、
以工字调之尺字为工字者,即尺字调、
以五字调之工字为五字者,即工字调、
以五字调之尺字为五字者,即尺字调、
以六字调之工字为六字者,即工字调、
以六字调之尺字为六字者,即尺字调、……………..
不独上字调、工字调、五字调、六字调也。)
今笛之七调,以琵琶弦谐之,实应唐、宋人燕乐之七商(太簇均?何据?)。
盖今之俗乐,又高于古燕乐二律矣!方氏于古今器数,全未考究,仅能吹笛唱昆山调,不知夹钟为何物,夹钟在何处,漫欲于今值中求燕乐之律本,岂非强作解事者耶?
又或曰:子论二十八调,则以琵琶宫弦为太簇,论律本,又以为夹钟,何说之歧也?(可不是么?)
曰:《梦溪笔谈》以高四字近夹钟,《补笔谈》又以高四字配太簇,盖燕乐声高,本无正黄钟声,故可以为夹钟者,亦可以为太簇,非歧也。
(否!《梦溪笔谈》以高四字近古乐之夹钟姑洗之间(与太簇无涉),唐乐之姑洗为宋乐之太簇,《补笔谈》才说宋乐以高四字配太簇(与夹钟无涉),非谓高四在夹钟/太簇之间,所以可以为夹钟,亦可以为太簇!
即如凌廷堪所论在夹钟/太簇之间者,亦高四字而已,亦非合字(黄钟),则与律本何干?可知非是!
所谓律本,乃”声之最浊者”,即生律之本也,所以都是以五度环来论的,所谓最浊之音是指五度环最左方的音。以律言黄钟为生律之本,以声言则宫声为生律之本。
俗乐二十八调,以夹钟为律本者,28调之七律调,为以夹钟为律本之七均──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也!此七律可以构成以夹钟为宫的正声音阶如下:
夹无仲黄林太南
钟射吕钟钟簇吕
变变
宫征商羽角宫征
如此而已!与”高四可以为夹钟者,亦可以为太簇无涉”!
至于燕乐七均为什么是以夹钟为律本的七均,而非以黄钟为律本的七均呢?
我们以西乐为譬,西乐虽以C调为基本调,但常用调则是bEbBFCGDA七调,也就是以bE为律本的七调,如下:
bEbBFCGDA
变变
宫征商羽角宫征
这是以正声音阶为基本调的说法
若是以大调音阶为基本调,则是以bB为律本的七调,如下:
bEbBFCGDA
清变
角宫征商羽角宫
但无论如何,都并非以C为律本的七调么。
同此,则燕乐虽以黄钟调为基本调,其常用的七调并非以黄钟为律本的(黄林太南姑应蕤)七调,而是以夹钟为律本的(夹无仲黄林太南)七调,则又有何不可呢?)
明人九宫十三调说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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