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3/83)-汉-郑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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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礼记正义》第 3/83 部分)

○上,时掌反,下皆同。重,直勇反,徐治恭反。蹉本亦作差,同,七何反。跌,大结反。过,古卧反,后不音者放此。上於东阶,则先右足。上於西阶,则先左足。近於相乡敬。
[疏]“凡与”至“左足”。
○正义曰:此一节明宾与主人送迎相让,及升堂行步之法,各随文解之。
○言“凡”者,通贵贱也。“每门”者,天子五门,诸侯三门,大夫二门。客敌者,主人出门外迎客,主人辄先让不先入,故曰“每门让於客”也。贵贱礼不并存,且诸侯自相为宾之礼。凡宾主各有副,宾副曰介,主副曰摈及行人。若诸侯自行,则介各从其命数,至主国大门外,主人及摈出门相接。若主君是公,则摈者五人,侯伯则摈者四人,子男则摈者三人。所以不随命者,谦也,故并用强半之数也。宾若是公,来至门外,直当闑西,去门九十步而下车,当轵北乡而立。郑注《考工记》云:“轵,毂末也。”其侯伯立当前疾,胡下此。子男立当衡。注:衡谓车轭。其君当轸,而九介立在公之北,逦迤西北,并东乡而列。主公出,直闑东南西向立,摈在主人之南,逦迤东南立,并西向也。使末摈与末介相对,中间傍相去三丈六尺。列摈介既竟,则主君就宾求辞。所以须求辞者,不敢自许人来诣己,恐为他事而至,故就求辞,自谦之道也。求辞之法,主人先传求辞之言与上摈,上摈传以至次摈,次摈继传以至末摈,末摈传与宾末介,末介以次继传上至於宾。宾答辞随其来意,又从上介而传下至末介,末介又传与末摈,末摈传相次而上至於主人。传辞既竟,而后进迎宾至门知。摈介朝位如此者,《大行人职》文。又知传辞拜迎宾前至门者,《司仪职》文。其传辞司仪之交摈也,其列摈介传辞委曲,约《聘礼》文,若诸侯使卿大夫相聘,其介与主位,则《大行人》云:“卿大夫之礼,各下其君二等。”郑注云“介与朝位”是也。主君待之摈数,如待其君。其有异者,主君至大门而不出限,南面而立也。若公之使亦直闑西北向,七介,而去门七十步。侯伯使列五介,而去门五十步。子男使三介,而去门三十步。上摈出阈外,闑东南西向,陈介西北东面逦迤,如君自相见也,而末介末摈相对,亦相去三丈六尺。陈摈介竟,则不传命,而上摈进至末摈间,南揖宾,宾亦进至末介间,上摈与宾相去亦三丈六尺。而上摈揖而请事,入告君,君在限内,后乃相与入也。知者,约《聘礼》文,不传辞,《司仪》及《聘礼》谓之旅摈。君自来所以必传命者,《聘义》云:“君子於其所尊,弗敢质,敬之至也。”又若天子春夏受朝宗则无迎法,受享则有之,故《大行人》云:“庙中将币三享。”郑云:“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礼,不嫌有等也。”若秋冬觐遇,一受之於庙,则亦无迎法,故《郊特牲》云“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明冬遇依秋也。此云“凡与客入者”,谓燕也。故下文云“至寝门”,谓燕在寝也。若相朝,飨食皆在庙。
○“每门让於客者”,每门让於客,自谦下,敬於宾也。
○注“迎於”至“门内”。
○正义曰:“迎於大门外”,证敌者则主人自出。“《聘礼》云:君迎宾於大门内”者,证不敌者主人不出门也。使者是彼臣,故主君迎至门内而不出也。“客至於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寝门,最内门也,谓客与主人入至主人内门也。“主人请入为席”者,为犹敷也。客至於内门,而主人请先独入敷席也。然主人乡已应正席,今客至门,方请先入敷席者,其意有二:一则自谦,示不敢逆设席以招贤也;二则重慎,更宜视之。
○注“虽君亦然”。
○正义曰:知君迎臣,君亦先入者,案《聘礼》云“及庙门,公揖入,立于中庭”是也。若敌者则更出迎,其不敌则不出迎,故《聘礼》云“立於中庭”,注“不复出,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是也。《聘礼》君使卿归饔饩於宾,宾迎於门外,及庙门,宾揖俱入。是敌礼不重出迎者,尊主君之命,不敢当也。《聘礼》宾见主国大夫,及庙门,大夫揖入,不出迎者,尊聘君之命,不敢当也。
○“然后出迎客”者,入铺席竟,后更出迎客也。
○“客固辞”者,固,如故也。礼有二辞,初曰礼辞,再曰固辞,三曰终辞。主人入铺席竟。出而迎客,再辞不先入也。
○“主人肃客而入”者,肃,进也,谓先导之也。客以再辞,故主人进道客也。故《公食大夫礼》云“公揖入,宾从”是也。
○“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者,降等,卑下之客也。不敢亢礼,故就主人阶,是继属於主人。
○注“降下”至“自专”。
○正义曰:“谓大夫於君,士於大夫”者,此“大夫於君”,大夫谓他国大夫也。案《聘礼》云:“公迎宾,宾不就主人阶。”《公食大夫礼》:“公迎宾,宾入门左。”注云:“左,西方。”此皆是降等不就主人阶者,以《聘礼》及《公食大夫礼》并奉已君之命,不可苟下主人,故从客礼也。若君燕於臣,命宰夫为主人,则主人与宾皆从西阶升,与此异也。案《聘礼》宾面主国大夫,他国大夫是敌礼,宾亦入门右。郑注:“见私事,虽敌宾,犹谦,入门右,为若降等然。”
○“主人与客让登”者,客主至其阶,又各让,不先升也。
○“主人先登”者,让必以三,三竟而客不从,故主人先登,亦肃客之义。不言三者,略可知也。
○“客从之”者,言主人前升至第二级,客乃升,中较一级,故云从之也。《公食礼》云“公升二等,宾升”是也。案《燕礼》、《大射》宾先升者,公以宰夫为主人,宾尊也。故下注云:“宾每先升,尊也。”案《聘礼》君使卿归饔饩於宾馆,卿升一等,宾从。於时宾为主人不先升者,卿衔主君之命尊,故先升也。至於宾设礼摈卿,宾升一等,大夫从升者,以宾作主人故也。“拾级聚足”者,此上阶法也。拾,涉也。级,等也。聚足,谓每阶先举一足,而后足并之,不得后过前也。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后足从而并之也。
○“连步以上”者,上,上堂也。在级未在堂,后足不相过,故云“连步”也。涉而升堂,故云“以也”。
帷薄之外不趋,不见尊者行自由,不为容也。入则容,行而张足曰趋。
○帷,位悲反。帷,幔也。薄,平博反,帘也。堂上不趋,为其迫也。堂下则趋。
○为,于伪反,下并同。迫音伯。执玉不趋。志重玉也。《聘礼》曰:“上介授宾玉於庙门外。”
○介音界。堂上接武,武,迹也。迹相接,谓每移足半蹑之,中人之迹尺二寸。堂下布武。武谓每移足,各自成迹,不相蹑。室中不翔。又为其迫也。行而张拱曰翔。并坐不横肱,为害旁人。
○并如字,又步顶反,后放此。肱,古弘反。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为烦尊者,俯仰受之。
○跪,求委反,本又作危。授坐,本又作“俯仰”。
[疏]“帷薄”至“不立”。
○正义曰:此一节言趋步授受之仪。帷,幔也。薄,帘也。趋谓行而张足,疾趋而行,敬也。贵贱各有臣吏,故其敬处亦各有远近也。《礼》:天子外屏,诸侯内屏,卿大夫以帘,士以帷。外屏,门外为之。内屏,门内为之。“邦君树塞门”是也。臣来朝君,至屏而加肃敬,屏外不敬,故不趋也。今言“帷薄”,谓大夫士也。其外不趋,则内可趋,为敬也。此帷薄外不趋,谓平常法也。若祭祀之礼,《尔雅》云:“室中谓之时,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知《尔雅》是祭祀者,以《召诰》云:“王朝步自周,则至于丰。”注云:“告文主庙。告文王则告武王可知。”出庙入庙,不以远为文是也。若迎宾,则《乐师》云:“行以《肆夏》,趋以《采齐》。”行谓大寝之庭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
○“堂上不趋”者,亦谓不疾趋,堂上迫狭故也。下阶则趋,故《论语》云:“没阶,趋进,翼如也。”然《论语》云是孔子见於君也。“执玉不趋”者,执玉须慎,不论堂之上下,皆不疾趋也。若张足疾趋,则或蹉跌失玉,故不趋。注云“《聘礼》曰:‘上介授宾玉於庙门外’”者,引证宾有执玉於堂下时也。宾当进聘,故上介授宾玉於主人庙门外,宾执玉进入门内,不疾趋而为徐趋。徐趋者,则《玉藻》云:“圈豚行,不举足,齐如流。”注云:“孔子执圭则然也。”又云:“执龟玉,举前曳踵,蹜蹜如也。”注云:“著徐趋之事。”疾趋者,则《玉藻》云:“疾趋则欲发,而手足母移。”注云:“疾趋谓直行也。疏数自若,母移欲其直且正也。”“堂上接武”者,武,迹也。既不欲疾趋,故迹相接也。郑云:“每移足半蹑之。”王云:“足相接也。”庾云:“谓接则足连,非半也。”武迹相接,谓每移足半蹑之也。中人迹一尺二寸,半蹑之,是每进六寸也。
○“堂下布武”者,郑谓每移足各自成迹,不半相蹑,王云:“谓迹间容足。”若间容足,则中武,王说非也。
○“授立不跪”者,谓尊者立之时,卑者以物授尊者,不得跪,烦尊者俯俛。若尊者形短,虽卑者得跪以授之,故《少仪》云:“受立,授立不坐,性之直者则有之也。”注云“尊者短则跪,不敢以长临之”是也。
凡为长者粪之礼,必加帚於箕上,如是得两手奉箕,恭也。谓初执而往时也。《弟子职》曰:“执箕膺擖,厥中有帚。”
○为,于伪反,扌粪,本又作粪,徐音奋,扫席前曰扌粪。帚,之手反。箕音基。膺,於陵反。叶如字,箕舌。以袂拘而退,其尘不及长者,谓埽时也。以袂拥帚之前,埽而却行之。
○袂,武世反,衣袖末。拘,古侯反,徐音俱。谓扫,先报反,又先早反。拥,於勇反,以箕自乡而扱之。扱读曰吸,谓收粪时也。箕去弃物,以乡尊者则不恭。
○扱依注音吸,许急反,敛也。去,丘吕反,下注同。奉席如桥衡。横奉之,令左昂右低,如有首尾然。桥,井上<木挈>槔,衡上低昂。
○桥,居庙反。令,力呈反。卬,本又作昂,又作仰,同,五刚反,又鱼丈反,下同。<木挈>,本又作契,又作絜,同音结。槔,古毫反。絜皋,依字作桔槔,见《庄子》。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顺尊者所安也。衽,卧席也。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
○衽,而审反。趾音止。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布席无常,此其顺之也。上,谓席端也。坐在阳则上左,坐在阴则上右。
○坐,才卧反,又如字。
[疏]“凡为”至“为上”。
○正义曰:此一节明为尊者埽除布席之仪,各随文解之。“必加帚於箕上”者,谓初持箕往时也,以帚加置箕上,两手举箕也。。
○注“《弟子职》曰:执箕膺擖,厥中有帚”。
○正义曰:证加帚箕上。《弟子职》者,《管子》之书篇名也,其书述为弟子职也。膺,胸前也。擖,箕舌也。厥,其也。言执箕之礼,以箕舌向胸而帚置於箕中,箕是弃物之器,故不持乡尊也。
○“以袂拘而退”者,谓埽时也。袂,衣袂也。退,迁也。当扫时,却迁以一手捉帚,又举一手衣袂以拘障於帚前,且扫且迁,故云“拘而退”。
○“以箕自乡而扱之”者,扱,敛取也。谓以箕自乡敛取粪秽,亦不以箕乡尊也。
○注“扱读曰吸”。
○正义曰:必读扱为吸者,以其秽物少,吸然则尽,不得为一扱再扱,故读从吸也。
○“奉席如桥衡”者,所奉席席头令左昂右低,如桥之衡。衡,横也。左尊故昂,右卑故垂也。但席舒则有首尾,卷则无首尾,此谓卷席奉之法,故注云“如有首尾然”。言如有,则实无首尾,至於舒席之时,则有首尾,故《公食礼》云:“莞席寻,卷自末。”注云:“末,终也。”终则尾也。
○请席何乡,请衽何趾”者,既奉席来,当随尊者所欲眠坐也。席,坐席也。乡,面也。衽,卧席也。趾,足也。坐为阳,面亦阳也,坐故问面欲何所乡也。卧是阴,足亦阴也,卧故问足欲何所趾也。皆从尊者所安也。
○注“衽,卧席也”。
○正义曰:案《昏礼》同牢礼毕,将卧,云“御衽於奥,媵衽良席,有枕北趾”,此是衽为卧席也。
○“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者,谓东西设席,南乡北乡,则以西方为上头也。所以然者,凡坐随於阴阳,若坐在阳则贵左,坐在阴则贵右,南坐是阳,其左在西,北坐是阴,其右亦在西也,俱以西方为上。
○“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者,谓南北设席,皆以南方为上者。坐在东方西乡,是在阳,以南方为上。坐若在西方东乡,是在阴,亦以南方为上,亦是坐在阳则上左,坐在阴则上右。此据平常布席如此,若礼席则不然。案《乡饮酒礼注》云:“宾席牖前南面,主人席阼阶上西面,介席西阶上东面。”与此不同是也。
若非饮食之客,则布席,席间函丈。谓讲问之客也。函犹容也。讲问宜相对。容丈,足以指画也。饮食之客,布席於牖前。丈或为杖。
○函,胡南反。丈如字,丈尺之丈,王肃作杖。画,胡麦反。牖,羊九反。
○主人跪正席,虽来讲问,犹以客礼待之,异於弟子。客跪抚席而辞。抚之者,答主人之亲正。客彻重席,主人固辞。彻,去也。去重席,谦也。再辞曰固。
○重,直龙反,注同。再辞曰固,一本作“曰固辞”。客践席,乃坐。客安,主人乃敢安也,讲问宜坐。主人不问,客不先举。客自外来,宜问其安否无恙,及所为来故。
○恙,羊尚反,《尔雅》云:“忧也。”为,于伪反,不同。将即席,容毋怍。怍,颜色变也。
○怍,才洛反,惭也。两手抠衣,去齐尺。齐谓裳下缉也。
○齐音咨,注同,本又作斋。缉,七立反。衣毋拨,拨,发扬貌。
○拨,半末反,发扬。足毋蹶。蹶,行遽貌。
○蹶本又作蹶,居卫反,又求月反,行急遽貌。遽,其据反。
[疏]“若非”至“毋蹶”。
○正义曰:此一节明客主之礼仪。云“若非饮食之客”者,饮食之客,谓来共饮食者。非饮食客,谓来讲问者。布席,谓舒之令相对。若饮食之客,不须相对。若讲问之客,布席相对,须讲说指画,使相见也。
○“席间函丈”者,函,容也。既来讲说,则所布两席,中间相去使容一丈之地,足以指画也。《文王世子》云:“侍坐於大司成,远近间三席。”席之制,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则三席是一丈,故郑云容丈也。
○注“讲问”至“为杖”。
○正义曰:凡饮食燕飨,则宾位在室外牖前,列筵南乡,不得布席相对。相对者,唯讲说之客耳。不在牖前,或在於室。云“丈或为杖”者,王肃以为杖,言古人讲说,用杖指画,故使容杖也。然二家可会。
○“主人跪正席”者,客虽来讲问,而主人宜敬,故跪而正席,示亲客之来也。虽来讲问,犹以客礼待之,异於弟子也。
○“客跪抚席而辞”者,抚谓以手按止之也。客跪以手按止於席而辞,不听主人之正席也。抚之者,答主人之亲正席也。
○“客彻重席”者,《礼器》云:“诸侯三重,大夫再重。”又《乡饮酒之礼》:“公三重,大夫再重。”是尊者多,卑者少,故主人为客设多重席,客谦而自彻也。
○“主人固辞”者,固辞,再辞,止客之彻也。然尊卑有数,而客必彻之者,既言讲说,本以德义相接,不以尊卑为用,故虽尊犹自彻也。“客践席”者,践犹履也。客起彻重席,主人止之,故客还履席将坐。
○“乃坐”者,主人待客坐乃坐也。
○“主人不问,客不先举”者,举亦问也。客从外来,宜问路中寒热无恙。若主人未问,则客不可先问也。《尔雅释诂》云:“恙,忧也”。
○“将即席,容无怍”者,此明弟子讲问初来之法。即,就也。怍,颜色变也。初将来就席,颜色宜庄,不得变动颜色。
○“两手抠衣,去齐尺”者,抠,提挈也。衣谓裳也。齐是裳下缉也。亦谓将就席之时,以两手当裳前提挈裳使起,令裳下缉去地一尺,恐衣长转足蹑履之。“足毋蹶”者,蹶,行急遽貌也,亦谓客初至之时,勿得以为行遽,恐有蹶踬之貌也。
先生书策琴瑟在前,坐而迁之,戒勿越。广敬也。在前,谓当行之前。
○筴,本又作策,初革反,编简也。虚坐尽后,谦也。
○尽,津忍反,后放此。食坐尽前。为汙席。
○污,污辱之污,又一故反,后放此。坐必安,执尔颜。执犹守也。长者不及,毋儳言。儳犹暂也,非类杂。
○儳,徐仕鉴反,又苍鉴反,又苍陷反。正尔容,听必恭,听先生之言,既说又敬。
○说音悦。毋剿说,剿犹揽也,谓取人之说以为已说。
○剿,初交反,一音初教反,揽取。说如字,注同,徐舒锐反。揽,徐力敢反。毋雷同,雷之发声,物无不同时应者,人之言,当各由己,不当然也。《孟子》曰:“人无是非之心,非人也。”
○应,应对之应,下同。必则古昔,称先王。言必有依据。侍坐於先生,先生问焉,终则对。不敢错乱尊者之言。
○坐,才卧反,后放此。请业则起,请益则起。尊师重道也。起,若今抠衣前请也。业谓篇卷也。益谓受说不了,欲师更明说之。子路问政,子曰:“先之,劳之。”请益,曰:“无倦。”
○卷音眷,徐久恋反。父召无“诺”,先生召无“诺”,“唯”而起。应辞,唯恭於诺。
○唯,于癸反,徐于比反,注同。侍坐於所尊敬,毋馀席,必尽其所近尊者之端,为有后来者。
○为,于伪反,下“为馔”同。见同等不起。不为私敬。烛至起,异昼夜。食至起,为馔变。上客起。敬尊者。烛不见跋。跋,本也。烛尽则去之,嫌若烬多有厌倦。
○见,贤遍反。跋,半末反。去,起吕反。下“风去”、“免去”同。烬,才信反。厌,於艳反,下同。尊客之前不叱狗。主人於尊客之前不敢倦,嫌若风去之。
○叱,尺质反。狗,古口反。风音芳凤反,让食不唾。嫌有秽恶。
○唾,吐卧反。秽,纡废反,徐乌外反。恶,乌路反。
[疏]“先生”至“不唾”。
○正义曰:此一节明弟子事师、子事父之礼,各随文解之。
○“先生书策”者,策,篇简也。坐亦跪也,坐通名跪,跪名不通坐也。越,逾也。弟子将行,若遇师诸物或当已前,则跪而迁移之,戒慎勿得逾越。广敬也。
○“虚坐尽后”者,凡坐各有其法。虚,空也。空谓非饮食坐也。尽后,不敢近前,以为谦也。《玉藻》云“徒坐不尽席尺”是也。“食坐尽前”者,谓饮食坐也。古者地铺席,而俎豆皆陈於席前之地,若坐近后则溅汙席,故尽前也。《玉藻》云“读书、食则齐豆去席尺”是也。
○“坐必安”者,凡坐好自摇动,故戒之令必安坐。“执尔颜”者,执,守也。久坐好异,故必戒之宜如乡者无作颜容也。故注云“执犹守也”。
○“长者不及,毋儳言”者,长者犹先生也,互言耳。及谓所及之事也。儳,暂也。长者正论甲事,未及乙事,少者不得辄以乙事杂甲事,暂然杂错师长之说。
○“正尔容”者,正谓矜庄也。方受先生之道,当正己矜庄也。颜、容通语耳。
○“听必恭”者,听师长之说,宜恭敬也。
○“毋剿说”者,语当称师友而言,无得揽取人之说以为已语。
○“毋雷同”者,凡为人之法,当自立已心,断其是非,不得闻他人之语,辄附而同之。若闻而辄同,则似万物之生,闻雷声而应,故云“毋雷同”。但雷之发声,物无不同时而应者,人之言当各由已,不当然也。
○“必则古昔”者,则,法也。虽不雷同,又不得专辄,故当必法於古昔之正。
○“称先王”者,既法古昔,而所言之事,必称先王。先王,圣人为天子者也。如孔子说《孝经》,称“先王有至德”也,言必有所依据。
○注“人之”至“人也”。
○正义曰:人之言评议是非,须自出已情,“不当然”者,“然”谓如此也,谓不当如此,随附他意。《孟子》云:“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人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引之者,明是非由己,不可一同馀人。“请益则起”者,益谓已受说而不解了,更谘问审之也,尊师重道也。“起,若今抠衣前请也”,汉时受学,有抠衣前请之法,故郑引证之也。
○注“子路”至“无倦”。
○正义曰:子路受师说不了,故就孔子请益也。案《论语》云,子路问为政之道,孔子答云:“为政先行恩惠,后乃可使人为劳役。”子路嫌少,就孔子更请益。孔子答云:“但勤行前恩惠之事,无倦怠则自足为政。”引之者,证请益也。
○注“唯恭於诺”。
○正义曰:父与先生呼召称唯,唯,也,不得称诺。其称诺,则似宽缓骄慢。但今人称诺,犹古之称唯,则其意急也。今之称,犹古之称诺,其意缓也,是今古异也。
○“侍坐於所尊敬,毋馀席”者,谓先生坐一席,己坐一席,己必坐於近尊者之端,勿得使近尊者之端更有空馀之席。所以然者,欲得亲近先生,似若扶持然,备拟先生顾问,不可过远,且拟后人之来故阙其在下空处以待之。
○“见同等不起”者,虽见己之同等后来,不为之起,任其坐在下空处。所以然者,尊敬先生,不敢曲为私敬也。
○“上客起”者,上客谓尊者之上客也。尊者见之则起,故侍者宜从之而起。然食与烛至起,则尊者不起。
○“烛不见跋”者,《小尔雅》云:“跋,本也。”本,把处也。古者未有蜡烛,唯呼火炬为烛也。火炬照夜易尽,尽则藏所然残本。所以尔者,若积聚残本,客见之,则知夜深,虑主人厌倦,或欲辞退也。故不见残本,恒如然未尽也。
○“尊客之前不叱狗”者,若有尊客至,而主人叱骂於狗,则似厌倦其客欲去之也。卑客亦当然,举尊为甚。
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撰杖屦,视日蚤莫,侍坐者请出矣。以君子有倦意也。撰犹持也。
○欠,丘剑反。伸音身。撰,仕转反。屦,纪具反,下同。蚤音早,莫音暮。侍坐於君子,君子问更端,则起而对。离席对,敬异事也,君子必令复坐。
○离,力智反。令,力呈反。侍坐於君子,若有告者曰:“少间,原有复也。”则左右屏而待。复,白也。言欲须少空间,有所白也。屏犹退也,隐也。
○间音闲,注同。。
○毋侧听,嫌探人之私也。侧听,耳属於垣。
○探音贪。属,之玉反。垣音袁。毋噭应,毋淫视,毋怠荒。游毋倨,立毋跛,坐毋箕,寝毋伏。敛发毋髢,冠毋免,劳毋袒,暑毋褰裳。皆为其不敬。噭,号呼之声也。淫视,睇眄也。怠荒,放散身体也。跛,偏任也。伏,覆也。髢,髲也,毋垂馀如髲也。免,去也。褰,袪也。髢或为肄。
○噭,古吊反。视如字,徐巿志反。倨音据。跛,彼义反,又波我反,徐方寄反。髢,徒细反,发垂如髲。袒,徒旱反,露也。褰,起连反。为,于伪反,下“为妨”、“为于”、“皆为”、“为其”、“为后”同。号,户高反,本又作啼字。呼,火故反,又如字,睇,大计反。眄,莫遍反。覆,芳伏反。髲,皮义反。袪,丘鱼反。肄,以二反,馀也。
[疏]“侍坐”至“褰裳”。
○正义曰:此一节明卑者事君子之礼。
○“君子欠伸”者,君子志疲则欠,体疲则伸。“撰杖屦”者,则君子自执杖在坐,著屦升堂,脱之在侧,若倦则自撰持之也。
○“视日蚤莫”者,君子或瞻视其庭影,望日蚤晚也。
○“侍坐者请出矣”者,礼,卑者贱者请进不请退,退由尊者,是以《论语》云:“杖者出,斯出矣。”不敢自专。今若见尊者为上诸事,皆是欲起之渐,故侍坐者得请出矣。
○“侍坐於君子”者,此又明卑侍尊,事异於上,故又言侍坐也。
○“君子问更端”者,更端,别事也,谓向语已毕,更问他事。“则起而对”者,事异宜新更敬,又起对也。
○“侍坐於君子”者,此亦卑事於尊,所明既异,故更言侍坐。
○“若有告者曰:少间,原有复也”者,间谓清闲也。复,白也。卑者正侍坐於君子,而忽有一人来告君子云:“欲得君子少时无事清闲,己原有所白也。”
○“则左右屏而待”者,屏,退也。侍者闻告欲有所白,则当各自屏退,左右避之,不得远也。
○“毋侧听”者,此已下亦是侍君子之法。凡人宜当正立,不得倾欹侧听人之语,嫌探人之私,故注云:“侧听,耳属於垣。”若侧听,则耳属於垣壁,听旁人私言也。
○“毋噭应”者,噭谓声响高急,如叫之号呼也。应答宜徐徐而和,不得高急也。
○“毋淫视”者,淫谓流移也。目当直瞻视,不得流动邪盻也。
○“毋怠荒”者,谓身体放纵,不自拘敛也。
○“游毋倨”者,游,行也。倨,慢也。身当恭谨,不得倨慢也。
○“立毋跛”者,跛,偏也,谓挈举一足,一足蹋地立。宜如齐,双足并立,不得偏也。
○“坐毋箕”者,箕谓舒展两足,状如箕舌也。
○“寝毋伏”者,寝,卧也。伏,覆也。卧当或侧或仰而不覆也。
○“敛发毋髢”者,髢,髲也,垂如髲也。古人重发,以纚韬之,不使垂也。
○“冠毋免”者,免,脱也。常著在首,不可脱也。
○“劳毋袒”者,袒,露也。虽有疲劳之事,厌患其衣,而不得袒露身体。
○“暑毋褰裳”者,暑虽炎热,而不得褰袪取凉也。然上诸事条目,诫侍者左右屏隐之人也。既屏隐,好生上事,或私觇清闲,或隔尊自恣,故宜兼戒,亦可通戒为人之法也。
侍坐於长者,屦不上於堂,屦贱,空则不陈於尊者之侧。
○上,时掌反。解屦不敢当阶。为妨后升者。
○妨音芳。就屦,跪而举之,屏於侧。谓独退也。就犹著也。屏亦不当阶。
○著,丁略反。乡长者而屦,跪而迁屦,俯而纳屦。谓长者送之也。不得屏迁之而已。俯,俛也。纳,内也。迁或为还。
[疏]“侍坐”至“纳屦”。
○正义曰:此一节明解屦著屦之法,事异於上,故别言侍坐也。“屦不上於堂”者,长者在堂,而侍者屦贱,故脱於阶下,不著上堂。若长者在室,则侍者得著屦上堂,而不得入室,户外有二屦是也。或云悉不得上也。户外有二屦,是狎客,非须摈通也。
○“解屦不敢当阶”者,解,脱也。屦既不上於堂,故解之於阶下也。谓脱为解者,案《内则》云:“屦著綦。”郑云:“綦,履系也。”又《冠礼》云:“黑屦青絇。”郑云:“絇之言拘也。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案《内则注》有屦系之文,《冠礼》有“絇如刀衣,鼻在屦头及行戒之间”,故师说云:“用物穿屦头为絇,相连为行戒也。”今云“解屦”是解系也。故《隐义》云:“古者屦头鼻綦绳相连结之,将升堂解之也。”“不敢当阶”者,谓人与屦并不当阶,侧就阶边而解。若留屦置阶道,为妨后升也。“就屦,跪而举之”者,此侍者或独暂退时取屦法也。就犹著也。初升时解置阶侧,今下著之,先往阶侧,跪举取之,故云“就屦,跪而举之”。
○“屏於侧”者,屏,退也,退不当阶也。
○“乡长者而屦”者,此明少者礼毕退去,为长者所送之法也。既为长者所送,则於阶侧跪取屦,稍移之,面乡长者而著之,故云“乡长者而屦”。
○“跪而迁屦”者,迁,徙也。就阶侧跪取,稍移近前。
○“俯而纳屦”者,纳,内也。既取,因俯身向长者而内足著之。不跪者,若跪则足向后不便,故俯也。虽不并跪,亦坐左纳右,坐右纳左耳。
离坐离立,毋往参焉。离立者不出中间。为干人私也。离,两也。
○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梱,内言不出於梱。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皆为重别,防淫乱,不杂坐,谓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椸,可以枷衣者,通问谓相称谢也。诸母,庶母也。漱,浣也。庶母贱,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贱,尊之者亦所以远别。外言、内言,男女之职也。不出入者,不以相问也。梱,门限也。女子许嫁系缨,有从人之端也。大故,宫中有灾变,若疾病,乃后入也。女子有宫者,亦谓由命士以上也。《春秋传》曰:“群公子之舍,则已卑矣。”女子十年而不出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犹不与男子共席而坐,亦远别也。
○椸,羊支反,衣架也。枷本又作架,徐音稼,古本无此字。栉,侧乙反。嫂,字又作,素早反。漱,悉侯反。梱,本又作阃,苦本反。别,彼列反,下及注同。浣,户管反。父子不同席。异尊卑也。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见媒往来传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
○媒音梅。不相知,本或作“不相知名”,名,衍字耳。传,直专反。非受币,不交不亲。重别有礼,乃相缠固。故日月以告君,《周礼》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书之以告君,谓此也。
○判,普叛反。齐戒以告鬼神,《昏礼》凡受女之礼,皆於庙为神席以告鬼神,谓此也。
○齐,侧皆反。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会宾客也。以厚其别也。厚,重慎也。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为其近禽兽也。妾贱,或时非媵,取之於贱者,世无本系。
○取,七住反,本亦作娶,下“贺取妻”同。媵,羊证反,又绳证反。系音计,又音户计反。寡妇之子,非有见焉,弗与为友。辟嫌也。有见,谓有奇才卓然,众人所知。
○见,贤遍反。辟音避,本亦作避,下同,馀皆放此。
[疏]“离坐”至“为友”。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不干人私并远嫌之法,今各随文解之。
○“离坐离立”,离,两也。若见彼或二人并坐,或两人并立,既唯二人,恐密有所论,则已不得辄往参预也。
○“离立者不出中间”者,又若见有二人并立当己行路,则避之,不得辄当其中间出也。不云离坐者,道路中非安坐之地,故不云坐也。识与不识,通如此也。
○注“离,两也”。
○正义曰:案《易象》云:“明两作离。”是离为两也。
○“男女”至“而食”。
○“不亲授”者,男女有物,不亲相授也。《内则》云:“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授以篚。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
○“诸母不漱裳”者,诸母谓父之诸妾有子者。漱,浣也。诸母贱,乃可使漱浣盛服,而不可使漱裳。裳,卑亵也,欲尊崇於兄弟之母,故不可使漱裳耳,又欲远别也。
○“外言不入於梱”者,外言,男职也。梱,门限也。男职在於官政,各有其限域,不得令妇人预之,故云“外言不入於梱”也。
○“内言不出於梱”者,内言,女职也。女职谓织纴,男子不得滥预,故云“不出梱”也。
○“女子许嫁,缨”者,女子,妇人通称也。不要对文,故不重云子也。妇人质弱,不能自固,必有系属,故恒系缨。缨有二时,一是少时常佩香缨,二是许嫁时系缨,此则为许嫁时系缨。何以知然者?《内则》云:“男女未冠笄,紟缨。”郑以为佩香缨,不云缨之形制,此云许嫁“有从人之端也”。又《婚礼》:“主人入,亲说妇缨。”郑注云:“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也。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又《内则》云:“妇事舅姑,紟缨。”郑云:“妇人有缨,示系属也。”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缨也。但妇人之紟缨即是五采者,故郑云:“示系属也。”今此“许嫁”谓十五时。
○“非有大故,不入其门”者,大故谓丧病之属也。女子巳许嫁,则有宫门,列为成人。唯有丧病等,乃可入其门,非大故,则不入门也。
○“女子子”者,谓已嫁女子子,是己之女,不直云“女子”,而云“女子子”者,凡男子女子皆是父生,同为父之子,男子则单称子,女子则重言子者,案郑注《丧服》云:“重言女子子,是别於男子,故云女子子。”
○“兄弟弗与同席而坐”者,虽已嫁,及成人,犹宜别席,不云侄及父,唯云兄弟者,侄父尊卑,礼殊不嫌也。
○“弗与同器而食”者,熊氏以为不得传同器,未嫁亦然。今嫌嫁或有异於未出,故明之,皆为重别,防淫乱也。
○注“不杂”至“别也”。
○正义曰:谓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
○熊氏云:“谓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宗子之妇燕食族妇於房也。”
○注“《春秋传》曰:群公子之舍,则已卑矣。”引《公羊传》证女子有别宫也。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於外”,《公羊传》曰:“路寝则不可,小寝则嫌。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何休云:“路寝是君听事之处,不可嫁他女。小寝是夫人所居,天王女宜远别,不可住也。”“群公子之舍,则以卑矣”者,群公子是鲁侯之诸女也。鲁侯女宫为卑,不可处王女也。何休又云:“当筑夫人宫下,群公子宫上。”《公羊》以为筑宫於外,非礼也。《左氏》以为筑宫於外,礼也。郑康成亦以为筑宫当於宫外是也。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者,相知男女名者,先须媒氏行传昏姻之意,后乃知名,见媒往来,传婚姻之言,乃相知姓名也。故《婚礼》有六礼,二曰问名。
○“非受币,不交不亲”者,币谓聘之玄纁束帛也。先须礼币,然后可交亲也。
○“故日月以告君”者,既男女须辨,故妇来,则书取妇之年月日时,以告国君也。注“《周礼》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书之以告君,谓此也”。引《媒氏职》,证必书告君也。妻是判合,故云判也。“入子”者,郑康成注云:“入子者,谓容媵及绖娣不聘者也。”妾既非判合,但广其子胤而已,故云“入子”。
○“齐戒以告鬼神”者,并厚重远别也。”齐戒谓嫁女之家受於六礼,并在於庙布席告先祖也。明女是先祖之遗体,不可专辄许人。而取妇之家,父命子亲迎,乃并自齐絜,但在已寝,不在庙也。所以尔者,《白虎通》云:“娶妻不告庙者,示不必人女也。”然夫家若无父母,则三月庙见,亦是告鬼神,故云“齐戒以告鬼神”。
○注“昏礼”至“此也”。
○正义曰:《婚礼》:“纳采,主人筵於户西,西上右几。”注:“为神布席,将以先祖之遗体许人,不敢不告。”《婚礼》又云:“受诸礼於庙而设几筵也。”
○“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熊氏云:“卜者卜吉凶。既不知其姓,但卜吉,则取之。”义或然也。
○注“为其”至“本系”。
○正义曰:《郊特牲》云:“无别无义,禽兽之道。”此不取同姓,为其近禽兽故也。云“妾贱,或时非媵,取之於贱者”,如诸侯取一国之女,则二国同姓以侄娣媵。媵,送也。妾送嫡行,则明知姓氏,大夫士取亦各有妾媵。或时非此媵类,取於贱者,不知何姓之后,则世无本系,但卜得吉者取之。
○“寡妇之子,非有见焉,弗与为友”者,明避嫌也。见谓奇才卓异可见也。寡妇无夫,若其子有奇才异行者,则己可与之为友。若此子凡庸,而己与其往来,则於寡妇有嫌也。是以郑注:“有见,谓奇才卓然,众人所知也。”
贺取妻者,曰:“某子使某,闻子有客,使某羞。”谓不在宾客之中,使人往者。羞,进也,言进於客。古者谓候为进,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不斥主人,昏礼不贺。
[疏]“贺取”至“羞”。
○正义曰:谓亲朋友有昏,己有事碍不得自往,而遣人往也。案《郊特牲》云:“昏礼不贺,人之序也。”此云贺者,闻彼昏而送筐篚,将奉淳意,身实不在为贺,故云贺,而其辞则不称贺。“曰某子使某”者,此使者辞也。“某子”者,贺者名。“使某”者,使自称名也。言彼使我来也。
○“闻子有客”者,“闻子”,呼娶妻者为子也。昏礼既不称贺,故云“闻子有客”也。客者,乡党僚友之属也。
○“使某羞”者,“某”是使者名也。羞,进也。子既召宾客,或须饮食,故使我将此酒食以与子进宾客。
○注“谓不”至“不贺”。
○正义曰:羞,进也,言进於客也。“古者谓候为进”者,证呼送礼为进,候犹进也。古时谓迎客为进,汉时谓迎客为候,此记是古法,故饮食与彼迎接呼为进也。郑注《周礼候人》云“候,候迎宾客之来”是也。云“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者,言於礼物用壶酒及束脩。束脩,十脡脯也。若无脯,则壶酒及一犬,故云“若犬”也。《少仪》云:“其以乘壶酒、束脩、一犬赐人。若献人,则陈酒执脩以将命。”是酒脩献人之法也。此贺用酒,或亦四壶也。云“不斥主人,昏礼不贺”者,解所以不云贺主人昏,而云有客之义,主人有嗣代之序,故不斥云贺也。
贫者不以货财为礼,老者不以筋力为礼。礼许俭,不非无也。年五十始杖,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
○筋音斤。
名子者不以国,不以日月,不以隐疾,不以山川。此在常语之中,为后难讳也。《春秋传》曰:“名,终将讳之。”隐疾,衣中之疾也,谓若“黑臀”、“黑肱”矣。疾在外者,虽不得言,尚可指摘。此则无时可辟,俗语云:“隐疾难为医。”
○臀,徒孙反。摘,徐吐历反,或音的。医,於其反。
[疏]“名子”至“山川”。
○正义曰:此一节明与子造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名子者不以国”者,不以本国为名,故杜氏注《春秋》桓六年传云:“不以本国为名。”如是他国,即得为名,故桓十二年卫侯晋卒,襄十五年晋侯周卒是也。
○“不以日月”者,不以甲乙丙丁为名。殷家得以为名者,殷质,不讳名故也。然案《春秋》鲁僖公名申,蔡庄公名甲午者,周末乱世,不能如礼,或以为不以日月二字为名也。
○“不以隐疾”者,谓不以体上幽隐之处疾病为名。
○注“谓若黑臀、黑肱矣”。
○正义曰:案宣二年,晋“使赵穿迎公子黑臀於周而立之”。《周语》单子云:“吾闻晋成公之生,梦神规其臀以黑,使有晋国,此天所命也。”有由而得为名。昭元年楚公子黑肱,昭三十一年邾黑肱得为名,或亦有由,或乱世而不能如礼。云“名,终将讳之”者,案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公问名於申繻,申繻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杜注云:“若唐叔虞、鲁公子友”;“以德命为义”,“若文王名昌,武王名发”;“以类命为象”,“若仲尼首象尼丘”;“取於物为假”,“若伯鱼生,人有馈之鱼,因名之曰鲤”;“取於父为类”,若鲁庄公与桓公同日生,名之曰同也。按传文云:“不以官,不以畜牲,不以器币。”此《记》文略耳。传云:“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杜注云,司徒改为中军,司空改为司城。鲁献公名具,武公名敖,按《国语》:“范献子聘鲁,问具敖之山,鲁人以乡名对。献子云:‘何不云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所讳也。’”此等所以皆为名者,以其不能如礼,故申繻言之。周人以讳事神者,谓周人讳神之名而事神,其名终没,为神之后,将须讳之,故不可以为名也。
男女异长。各自为伯、季也。男子二十,冠而字,成人矣,敬其名。
○冠,古乱反。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女子许嫁,笄而字。以许嫁为成人。
○笄,古兮反。
[疏]“男女”至“而字”。
○正义曰:此一节明男女冠笄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男女异长”者,按《冠礼》加字之时,“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又《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知女子亦各自为叔季者,《春秋》隐公二年“伯姬归于纪”,隐七年“叔姬归于纪”是也。《礼纬含文嘉》云:“文家称叔,质家称仲。”以此言之,则周有管叔、蔡叔之属是文家,故称叔也。《礼纬》又云:“嫡长称伯,庶长称孟。”
○“君前臣名”者,成十六年鄢陵之战,公陷于淖,栾书欲载晋侯,针曰:“书退。”针是书之子,对晋侯而称书,是於君前臣名其父也。
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皆便食也。殽,骨体也。胾,切肉也。食,饭属也。居人左右,明其近也。殽在俎,胾在豆。
○殽,户交反,熟肉有骨曰殽。胾,侧吏反,大脔。食音嗣,饭也,注“食,饭属”同,徐音自。羹,古衡反,旧音衡。便音婢面反,下同。近如字。脍炙处外,醯酱处内。殽胾之外内也。近醯酱者,食之主。脍炙皆在豆。
○脍,古外反。炙,章夜反,注同。醢,徐音海,本又作醯,呼兮反。酱,子匠反。葱处末,,烝葱也,处醯酱之左。言末者,殊加也。在豆。
○,以制反。烝,之承反。酒浆处右。处羹之右,此言若酒若浆耳。两有之,则左酒右浆。此大夫、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则宜放《公食大夫礼》云。
○浆,子羊反,字亦作将。燕,本亦作宴,於遍反。放,方两反。公食音嗣,此《仪礼》篇名也,后放此,下文及注“执食”同。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亦便食也。屈中曰朐。
○朐,其俱反。客若降等,执食兴辞。辞者,辞主人之临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坐。复坐。主人延客祭。延,道也。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客不降等则先祭。
○客祭,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也。干宝注《周礼》云:“祭五行六阴之神,与人起居。”道音导。祭食,祭所先进。主人所先进先祭之,所后进后祭之,如其次。殽之序,徧祭之。谓胾、炙、脍也,以其本出於牲体也。《公食大夫礼》:“鱼、腊、湆、酱不祭也。”
○徧音遍,下注同。腊音昔。湆音泣。三饭,主人延客食胾,然后辩殽。先食胾,后食殽。殽,尊也。凡食殽,辨於肩,食肩则饱也。
○饭,扶晚反,下注“礼饭以手”同。依字书,食旁作卞,扶万反;食旁作反,符晚反,二字不同,今则混之,故随俗而音此字。辨音遍,下同,主人未辩,客不虚口。俟主人也。虚口,谓酳也。客自敌以上,其酳不待主人饱,主人不先饱也。
○酳音胤,又士觐反,嗽口也;以酒曰酳,以水曰漱。
[疏]“凡进”至“虚口”。
○正义曰:此一节推明饮食之法也。各随文解之。今此明卿大夫与客燕食之礼。
○“左殽右胾”者,熟肉带骨而脔曰殽,纯肉切之曰胾,骨是阳,故在左。肉是阴,故在右。
○“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者,食饭燥为阳,故居左;羹湿是阴,故右设之,并在殽胾之内。
○注“皆便”至“在豆”。
○正义曰:“皆便食也”者,此中有三便,一则纯肉在右,先取为便也;二则羹饭并近人之食,先取羹饭亦便;三则饭在左,羹在右,右手取羹,羹重於右,亦便,故云:“皆便食。”云“食,饭属”者,知食是饭者,《春秋左氏传》云:“粢食不凿。”《论语》云:“一箪食。”《玉藻》云:“子卯稷食。”皆饭也。言属者,诸饭悉然,故云属也。云“居人左右,明其近也”者,以其系人言之,故云近也。云“殽在俎”者,《春秋》宣十六年王享士会殽烝,下云:“宴有折俎。”又《昏礼》及《特牲》、《少牢》皆骨体在俎,是“殽在俎”。知“胾在豆”者,《公食大夫礼》庶羞十六豆,有牛胾、羊胾,是胾在豆。
○注“殽胾”至“在豆”。
○正义曰:知在“殽胾之外内”者,以此馔之设,羹食最近人,羹食之外,乃有殽胾,今云“脍炙处外,醯酱处内”,明其不得在羹食之内,故知在“殽胾之外内。”此醯酱,徐音作海,则醢之与酱,两物各别。依《昏礼》及《公食大夫礼》酱在右,醢在左,此醯酱处内,亦当酱在右,醯在左也。按《公食大夫礼》:“宰夫自东房授醯酱,公设之。”郑注云:“以醯和酱也”。又《周礼醯人》“祭祀共齑菹醯物”,则醯酱共为一物也。今此经文若作醯字,则是一物也。醢之与醯,其义皆通,未知孰是。但郑注“葱”云“处醯酱之左”,则醯酱一物为胜。云“脍炙皆在豆”者,以公食下大夫十六豆,有牛炙、羊炙及芥酱鱼脍,故知在豆。
○注“处醯”至“在豆”。
○正义曰:知“处醯酱之左”者,地道尊右,既云“处末”,则末在左,上继“醯酱”,文承其下,故云在醯酱之左。知葱殊加者,以《仪礼》正馔唯有菹醢,无葱,故知葱为殊加也。以其菹类,故知在豆也。
○注“若酒”至“礼云”。正义曰:卑客则或酒或浆,若尊客则有酒有浆。案《公食大夫礼》云:“设酒於豆东,是酒在左也。《公食大夫礼》又云,宾三饭,设浆饮於稻西。郑注云:“酒在东,浆在西,所谓左酒右浆是也。”云“此大夫与宾客燕食之礼,其礼食则宜放《公食大夫礼》云”者,从上进食之礼,至此所陈馔具,皆是卿大夫燕食也。其礼食则似《公食大夫礼》所陈是也。案《公食大夫礼》,醯酱陈於席前,豆六,设於酱东,西上。韭菹以东,醯醢、昌本,南麋赞,以西菁菹、鹿赞。士设俎於豆南,牛俎在西,牛俎东羊俎,羊俎东豕俎,又牛俎南鱼俎,鱼俎东腊俎,腊俎东有肠胃俎,又有肤俎在两行俎之东,纵设之。黍稷六簋,设於俎西,黍簋当牛俎西,其西稷,稷西黍,黍南稷,稷东黍,黍东稷,屈为两行。大羹在酱西。鉶四,设於豆西,牛鉶在东,牛西羊,羊南豕,豕东牛。饭酒设於豆东,梁饭设於湆西,稻于粱西。庶羞十六豆,设於稻南,屈折而陈,凡为四行:膷东臐,臐东膮,膮东牛炙;炙南醢,醢西牛胾,胾西醢,醢西牛脍;脍南羊炙,炙东羊胾,胾东醢,醢东豕炙;炙南醢,醢西豕胾,胾西芥酱,酱西鱼脍。此是公食。下大夫礼云:“若上大夫,八豆、八簋、六鉶、九俎、庶羞二十也。”
○“以脯脩置者”,设食竟所须也。脯训始,始作即成也。脩亦脯也。脩训治,治之乃成。郑注《腊人》云:“薄折曰脯,棰而施姜桂曰锻脩。”今明置设脯脩与客之法,故云“以脯脩置者”。
○“左朐右末”者,朐谓中屈也。屈脯朐朐然也。左朐,朐置左也。右末,末,边际;置左,右手取际擘之便也。脯脩则处酒左,以燥为阳也。脯脩皆左边也。注“亦便”至“便也”。
○“客若降等”者,降,下等也,谓大夫为卿之客,其品等卑下也。
○“执食兴辞”者,执,捉也。食,饭也。兴,起也。客既卑,故未食必先捉饭而起,以辞谢主人之临已也。又若欲往堂下食然也,堂下是卑者食处。饭为食主,故特执之也。《公食大夫礼》云“宾北面自间坐,左拥簠梁,右执湆以降”是也。郑云:“自间坐,由两馔之间也。”辞主人临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此降等谓大夫於卿,故欲降而不降,若臣於君,则降也,故《公食》云“宾拥簠梁以降”是也。若敌者,全无欲降之礼,故《公食礼》云:“大夫相食,宾执粱与湆,之西序端。”无降法也。
○“主人兴,辞於客,然后客坐”者,主人见客执饭起,故主人亦起,辞止之,则客从辞而止,乃坐食,复坐也。
○“主人延客祭”者,延,道也。祭者,君子不忘本,有德必酬之,故得食而种种出少许,置在豆间之地,以报先代造食之人也。若敌客则得自祭,不须主人之延道。今此卑客听主人先祭道之,己乃从之,故云“延客祭”也。
○“祭食,祭所先进”,凡祭食之法,随主人所设前后次第种种而次祭之,故主人所先进,先祭之,所后进,后祭之,所从如其次也。
○“殽之序,徧祭之”者,序,次序也,谓脍炙胾之属也。徧,匝也。炙胾之属,虽同出於牲,今祭之,故种种次序,徧匝祭之。
○注“谓胾”至“祭也”。
○正义曰:案《公食大夫礼》云:“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壹以授宾。宾兴受,坐祭,捝手。”又云:“鱼、腊、酱、湆不祭也。”
○“三饭,主人延客食胾”者,三饭谓三食也。礼食三飧而告饱,须劝,乃更食。三饭竟,而主人乃道客食胾也。《公食大夫礼》云:“宾三饭以湆酱。”郑云:“每饭歠湆以殽擩酱,食正馔也。”案彼文是三饭,但食酱及他馔而未食胾,故三飧竟,而主人道客使之食胾也。所以至三飧后乃食胾者,《公食礼》亦以胾为加,故客三飧前未食之,故郑注云:“以殽擩酱,食正馔。”正馔则非胾也。然《公食礼》三飧竟,捝手,起,受浆漱口,受束帛之物,升降拜,礼毕,方是升还坐食,取饱,饱又三漱。不云三饭延客食胾者,与此异也。
○“然后辩殽”者,“然后”谓食胾竟后也。辩,匝也。主人皆道客令食至饱,食殽得匝也。
○注“先食”至“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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