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43/83)-汉-郑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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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礼记正义》第 43/83 部分)

○正义曰:此经所陈,谓卿大夫以下,故以名遍告同宗诸男也。若诸侯既绝宗,则不告诸男也。此举诸男,举其卑者。卑者尚告,则告诸父可知。此既据卿大夫以下,而引《春秋》桓六年“子同生”者,欲证明子生年月日之事,彼谓诸侯也。直云“子同生”,不云“世子“者,杜元凯云:“不云‘世子’书‘始生’,言始生之时,未立为世子也。”经云书名而藏之者,谓以简策书子名而藏之家之书府。
○注“四闾”至“属吏”。
○正义曰:“四闾为族”以下,皆《周礼地官》文。云“皆有属吏”者,闾之属吏,则有闾史也。州之属吏,则有州史也。州伯,则州长也。州府,是州长之府藏。
○注“夫入”至“礼也”。
○正义曰:“夫人,巳见子入室也”者,夫既就侧室而见子,见子既毕,从侧室而入正室。云“其与妻食如妇始馈舅姑之礼也”者,经云“如养礼”,是如养舅姑之礼。按《士昏礼》:妇始馈舅姑特豚,合升侧载,右胖载之舅俎,左胖载之姑俎。其大夫以上则无文,必知“如妇始馈舅姑”者,以下文云妾生子及三月之末,见子之礼,如始入室,明知此如养礼,如始入室,养舅姑之礼也。
世子生,则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于阼阶,西乡。世妇抱子升自西阶,君名之,乃降。子升自西阶,则人君见世子於路寝也,见妾子就侧室。凡子生皆就侧室,诸侯夫人朝於君,次而褖衣也。
○褖,通乱反。
[疏]“世子”至“乃降”。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君见世子及適庶之礼。各依文解之。
○注“子升”至“衣也”。
○正义曰:“几子生皆就侧室”者,按上文妻将生子居侧室,是卿大夫生子居侧室。此文人君见世子在路寝,经云“世妇抱子升自西阶”,是世妇抱子从外而入。其内寝,是君之常居之处,夫人不可於此寝生子,故知亦在侧室也。云“夫人朝於君,次而褖衣也”者,按《内司服》注云:“后六服,后从王祭先王,则服袆衣;祭先公,则服揄翟;祭群小祀,则服阙翟。鞠衣,黄桑服也。展衣,以礼见王及宾客。褖衣,御于王之服。诸侯夫人以下,所得之服,各如王后之服,则夫人亦如王后也。”此既在路寝,与咀墁著朝服,则是以礼见君,合服展衣。此云“次而褖衣”者,此谓见子。又见子若讫,则当进入君寝,侍御於君,故服进御之服,异於寻常。以礼见君,故不服展衣也。“次”者,首饰次䴗发为之,则《少牢礼》“发鬄”是也。郑注云:“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为之。”其袆衣、揄翟、阙翟,首服副。副者,覆首为饰。郑注云:“若今步繇矣。”鞠衣、展衣,首服编,郑云:“编,列发为之,若今假紒矣。”
適子庶子见於外寝,抚其首,咳而名之。礼帅初,无辞。此適子谓世子弟也。庶子,妾子也。外寝,君燕寝也。无辞,辞谓钦有帅记有成也。
○適,丁历反,注及下同。
[疏]“適子”至“无辞”。
○正义曰:此一节明人君见世子弟及妾子之礼。
○“適子庶子见於外寝”者,適子,谓大子之弟,见於外寝,庶子则见侧室,但抚首咳名,无辞之事,与世子之弟同,故与“適子”连文。同云“见於外寝”,其实庶子见於侧室也。
○“礼帅初,无辞”者,礼,谓威仪也。帅,循也。初,谓前文世子生,见於路寝,君夫人皆西乡。言见適子庶子威仪,依循初世子之法,但无敕戒之辞。然夫人所生之子,容可如世子见礼,君与夫人俱西乡。若妾之见子,则不得与夫人同,当与卿大夫之妻见適子同,但不亲抱子耳。
○注“外寝”至“成也”。
○正义曰:燕寝当在内,而云“外寝”者,对侧室而为外耳。侧室在旁处内,故谓燕寝为外寝也。云“无辞,辞谓钦有帅记有成也”者,按前世子生,直云“世妇抱子升自西阶,君名之,乃降”,亦无辞也。而云“適子庶子”“无辞”者,以前文卿大夫妻见適子之时,既有“父执右手,咳而名之”,及戒告之辞,其文既具,故於见世子之礼略而不言。其实世子亦执右手,咳而名之,及戒告也,故郑引前文卿大夫见子之辞而言之也。
凡名子,不以日月,不以国,终使易讳。
○易,以豉反。不以隐疾。讳衣中之疾,难为医也。大夫、士之子,不敢与世子同名。尊世子也,其先世子生,亦勿为改。
[疏]“凡名”至“同名”。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名之法。尊卑上下,同有讳辟。又大夫士之名子,辟世子之名。
○注“其先”至“为改”。
○正义曰:知“先世子生,亦勿为改”者,按《春秋》卫襄公名恶,其大夫有齐恶,明齐恶先卫侯生,故得与卫侯同名,是知先生者不改也。
妾将生子,及月辰,夫使人日一问之。子生三月之末,漱、浣、夙齐,见於内寝,礼之如始入室。君已食,彻焉,使之特馂。遂入御。内寝,適妻寝也。礼,谓巳见子,夫食而使独馂也。如始入室,始来嫁时,妾馂夫妇之馀亦如之。既见子可以御,此谓大夫士之妾也。凡妾称夫曰君。
○三月之末,一本作“子生三月之末”。
[疏]“妾将”至“入御”。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妾生子之礼,异於適子之法。
○“君巳食,彻焉”者,君,谓夫也。以妾贱,故谓夫为君。
○“使之特馂”者,寻常夫食之后,众妾共馂,今以其生子,故“使之特馂”也。
○注“内寝”至“曰君”。
○正义曰:知“内寝,適妻寝”者,以其称内,故知是適妻寝也。凡宫室之制,前有路寝,次有君燕寝,次夫人正寝。卿大夫以下,前有適室,次有燕寝,次有適妻之寝。但夫人燕寝,对夫人及適妻之寝,及侧室等。其燕寝在外,亦名外寝,故前注云“外寝,君燕寝”是也。云“妾馂夫妇之馀亦如之”者,按《昏礼》夫妇同牢之后,媵馂夫馀,御馂妇馀,故谓正妻。若妾初嫁始来,夫妇共食。初来之妾,特馂其馀。今妾巳见子之后,夫妇共食,令生子之妾特馂其馀,亦如始来时,故云“亦如之”。云“既见子可以御,此谓大夫士之妾也”者,以前文大夫之妻,见子之后,妻遂適夫寝,未即进御,后妇云“夫入食,如养礼”,是夫始入与妻食,乃后进御。此文云见子遂入御,故谓云“此大夫士之妾也”,言其异正妻也。
公庶子生,就侧室。三月之末,其母沐浴,朝服见於君,摈者以其子见。君所有赐,君名之。众子,则使有司名之。摈者,傅姆之属也。人君尊,虽妾不抱子,有赐於君,有恩惠也。有司,臣有事者也。鲁桓公名子,问於申繻也。
○繻音须。
[疏]“公庶”至“名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庶子生处,及三月见父异於世子之礼。前文巳云適子庶子见於外寝,异於世子。今此更重出者,以前文庶子与適子连文,恐事事皆同適子,故以此经特见庶子之法。按前注云“凡子生皆就侧室”,则世子亦就侧室。今特云“庶子就侧室”者,举庶子,世子可知也。
○“君所有赐,君名之”者,谓生子之妾,君所特有恩赐偏所爱幸,君则自名其子,故云“君名之”。
○“众子,则使有司名之”者,众子,谓众妾之子,不特宠御,则使有司以名其子也。
○注“人君”至“繻也”。
○正义曰:“人君尊,虽妾不抱子”者,以经云“其母朝服见於君”,乃云“摈者以其子见”於君,是摈者抱子也,故知“妾不抱子”。引《春秋》问名於申繻者,证有司名之,一边同耳,其实异也。《春秋》所云谓世子也。
庶人无侧室者,及月辰,夫出居群室。其问之也,与子见父之礼,无以异也。夫虽辟之,至问妻及见子礼,同也。庶人或无妾。
[疏]“庶人”至“异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庶人之礼。
○“庶人无侧室者,及月辰,夫出居群室”者,以无侧室,妻在夫寝,妻将生子,故夫出辟之。若有侧室,则妻在侧室,夫自居正寝,不须出居群室也。
○“其问之也,与子见父之礼,无以异也”者,与,及也。言夫问妻及子见父之礼,无以异於卿大夫士,言与卿大夫士同也。亦夫使人日再问之,作而自问之。其见父之时,父亦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及有戒告之事,一如上矣。
凡父在,孙见於祖,祖亦名之。礼如子见父,无辞。见子於祖,家统於尊也。父在则无辞,有適子者无適孙,与见庶子同也。父卒而有適孙,则有辞,与见冢子同。父虽卒,而庶孙犹无辞也。
[疏]“凡父”至“无辞”。
○正义曰:此一节论孙见祖之礼,卿大夫以下之事,故郑注云:“家统於尊。”所以无辞者,若父之於子,有传重之事,故有戒告之辞。今孙见於祖,而隔於父,故无辞也。
○注“父在”至“辞也”。
○正义曰:所以无辞者,適子既在,其孙犹为庶孙,无所传重,故云“有適子者无適孙,与见庶子同”。若所生適子,其父既卒,则適孙与长子相似,当有辞也。故云“父卒而有適孙,则有辞,与见冢子同”。若庶孙,父虽卒,见祖亦无辞也。
食子者三年而出,见於公宫则劬。劬,劳也。士妻、大夫之妾食国君之子,三年出归其家,君有以劳赐之。
○食音嗣,注及下文“食母”同。劳赐,力报反。大夫之子有食母。选於傅御之中,《丧服》所谓乳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贱不敢使人也。
[疏]“食子”至“其子”。
○正义曰:此一节论国君以下,及大夫士適妻养子之人,尊卑有别。
由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旬而见。旬当为均,声之误也。有时適、妾同时生子,子均而见者,以生先后见之。既见乃食,亦辟人君也。《易说卦》“坤为均”,今亦或作“旬”也。
○旬音均,出注。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天子诸侯尊别,世子虽同母,礼则异矣。未食、巳食,急正缓庶之义也。
○别,彼列反,下“其别”同。
[疏]“由命”至“其首”。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夫及命士適妻与妾同时生子,见之先后差异之别,并明天子诸侯见冢子及適子庶子绥急之仪。
○“旬而见”者,旬,均也,谓大夫命士適妾生子,皆以未食之前均齐见。又先生者先见,后生者后见。虽见有先后,同是未食之前,故云“均而见”。
○“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者,此谓天子诸侯之礼。未食,谓未与后、夫人礼食。而先见冢子,是急於正也。故先见乃食也。
○“適子庶子已食而见”者,谓先与后、夫人礼食之后,然后始见適子、庶子,是缓於庶也。
○“必循其首”者,言见適子庶子之时,必以手抚循其头首,示恩爱之情也。
○注“《易说卦》‘坤为均’”。
○正义曰:引《易说卦》者,证此经“旬”为“均”义。按《易说卦》以“坤为均”,象地之均平。今《易》之文,或以“均”为“旬”者,是均得为旬也。皇氏云:“母之礼见子,象地之生物均平,故引《易》以为均,若然按《周礼均人职》云“上年公旬用三日”,郑注亦引《易》“坤为均”,岂是母见子之礼!皇氏说非也。
○注“天子”至“世子”。
○正义曰:知此经是天子诸侯者,以上文“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適庶均见,此则有食前食后,见之不同。又前文云“世子生”,其次云“適子庶子见於外寝”,是国君之礼。此经亦云“適子庶子”,故知是天子诸侯也。
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鞶革,女鞶丝。俞,然也。鞶,小囊,盛帨巾者。男用韦;女用缯;有饰缘之,则是鞶裂与?《诗》云:“垂带如厉。”纪子帛名裂繻,字虽今异,意实同也。
○食食,上如字,下音嗣。唯,于癸反,徐以水反,俞以朱反。鞶,步干反。盛音成。缘,于绢反。裂音列,或音厉。与音预。厉音列。
[疏]“子能”至“鞶丝”。
○正义曰:此一节论男女自幼少之时,教之言语及鞶革鞶丝之事也。
○注“鞶小”至“同也”。
○正义曰:此鞶是小囊盛帨巾,男用韦为之,女用缯帛为之。云“有饰缘之,则是鞶裂与?”者,言男女鞶囊之外,更有缯帛之物,饰而缘之,则是《春秋》桓二年所称“鞶裂”者。与,疑而未定,故称“与”。按传作“鞶厉”,郑此注云“鞶裂”,厉、裂义同也。秖谓鞶囊裂帛为之饰,又引《诗》云“垂带如厉”者,证厉是鞶囊裂帛之饰也。此《诗小雅都人士》之篇也。按彼注云:“而,如也。而厉,如鞶厉也。”鞶必垂厉以为饰,厉字当作裂,谓彼都之士,垂此绅带,如似鞶囊之裂,是以厉为裂也。又引“纪子帛名裂繻”者,虽引《毛诗》以厉为裂,其义未显,故引纪子帛名裂繻者以证之,言帛必分裂也。此隐二年经称“纪子帛莒子盟于密”,又“纪裂繻来逆女”。云“字虽今异,意实同也”者,言古时“厉”、“裂”通为一字,今时“厉”、“裂”字义俱异,大意是同。故云“字虽今异,意实同”,言同为分裂之义也。此是郑康成之义,若如服虔、杜预,则以鞶为大带,厉是大带之垂者,故服氏云:“鞶,大带。”杜云:“绅,大带。厉是大带之垂者。”《诗毛传》亦云:“厉,带之垂者。”并与郑异。
六年,教之数与方名。方名,东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蚤其别也。八年,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让。示以廉耻。后,胡豆反。
○九年,教之数日。朔望与六甲也。
○数,所主反。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学书记。衣不帛襦袴。礼帅初,朝夕学幼仪,请肄简、谅。外傅,教学之师也。不用帛为襦袴,为大温,伤阴气也。礼帅初,遵习先日所为也。肄,习也。谅,信也。请习简,谓所书篇数也。请习信,谓应对之言也。
○襦,字又作衤马,音儒。袴,苦故反。肆,本又作肄,同以二反。大音泰。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先学《勺》,后学《象》,文武之次也。成童,十五以上。勺,章略反,注同。二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夏》,惇行孝弟,博学不教,内而不出。《大夏》,乐之文武备者也。内而不出,谓人之谋虑也。
○冠,古乱反。衣,於既反。行,如字,又下孟反。弟音悌。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博学无方,孙友视志。室犹妻也。男事,受田给政役也。方犹常也。至此学无常在,志所好也。孙,顺也。顺於友,视其所志也。
○孙音逊,注同。好,呼报反。四十始仕,方物出谋发虑,道合则服从,不可则去。方犹常也。物犹事也。
○去如字。五十命为大夫,服官政。统一官之政也。七十致事。致其事於君,而告老。
○凡男拜,尚左手。左阳。
[疏]“六年”至“左手”。
○正义曰:此一节论男子教之从幼及长,居官至致事之事。
○“衣不帛襦袴”者,谓不以帛为襦袴。
○“礼帅初”者,帅,循也。行礼动作,皆帅循初日所为。
○“朝夕学幼仪”者,言从朝至夕,学幼少奉事长者之仪。“请肄简、谅”者,肄,习也。简,礼篇章也。谅,信也,谓言语信实。言请长者习学篇章简礼,及应对信实言语也。
○“舞《勺》”者,熊氏云:勺,篇也。言十三之时,学此舞勺之文舞也。
○“成童,舞象”者,成童谓十五以上,舞象谓舞武也。熊氏云:“谓用干戈之小舞也。以其年尚幼,故习文武之小舞也。”
○“可以衣裘帛”者,二十成人血气强盛,无虑伤损,故“可以衣裘帛”也。
○“舞《大夏》”者,《大夏》是禹乐,禅代之后,在干戈之前,文武俱备,故二十习之也。
○“博学不教”者,唯须广博学问,不可为师教人。
○“内而不出”者,唯蕴畜其德在内,而不得出言为人谋虑。
○“始理男事”者,三十丁壮,受其田土,供给征役,始理男事,故《韩诗说》三十受兵,若口率出泉,国中则二十,野则十五也。
○“孙友视志”者,言孙顺朋友,视其志意所尚。
○“四十始仕,方物出谋发虑”者,方,常也。物,事也。言年壮仕宦,行其常事,无所谦孙,出其谋计,发其思虑,以为国也。
女子十年不出,恒居内也。姆教婉、娩、听从,婉谓言语也。娩之言媚也,媚谓容貌也。
○婉,纡晚反,徐纡原反。娩音晚,徐音万。执麻枲,治丝茧,织纴、组、紃,学女事以共衣服。紃,绦。
○枲,思里反。茧,古典反。纴,女金反,又如林反。组音祖。紃音巡。共音恭。绦,他刁反。观於祭祀,纳酒浆、笾豆、菹醢,礼相助奠。当及女时而知。
○相,息亮反。十有五年而笄。谓应年许嫁者,女子许嫁,笄而字之。其未许嫁,二十则笄。
○应,应对之应。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故,谓父母之丧。聘则为妻,聘,问也。妻之言齐也。以礼则问,则得与夫敌体。奔则为妾。妾之言接也。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也。奔,或为“衒”。
○见,贤遍反。衒,古县字,本又作御字,鱼据反。凡女拜,尚右手。右阴也。
[疏]“女子”至“右手”。
○正义曰:此一节论女子自幼及嫁为女事之礼。
○注“婉谓”至“貌也”。
○正义曰:按《九嫔》注云:“妇德贞顺,妇言辞令,妇容婉娩,妇功丝枲。”则婉娩合为妇容。此分婉为言语,娩为容貌者,其意以此上下备其四德,以婉为妇言,娩为妇容,听从为妇顺,执麻枲以下为妇功。
○注“紃绦”。
○正义曰:组,紃俱为绦也。纴为缯帛,故杜注《左传》:“纴谓缯帛。”皇氏云:“组是绶也。”然则薄阔为组,似绳者为紃。
○注“当及女时而知”。
○正义曰:下云“十有五年而笄”,此观於祭祀,是未嫁之前,故云:“及女时而知。”经云“纳酒浆、笾豆、菹醢”,谓於祭祀之时,观看须於庙外,纳此酒浆、笾豆、菹醢之等,置於神坐,一纳之文,包此六事言之也。
○“聘则为妻”者,妻,齐也。“奔则为妾”者,妾,接也,接见於君子也。”女拜,尚右手”者,右,阴也,汉时行之也。
卷二十九玉藻第十三
卷二十九玉藻第十三
陆曰:“郑云:‘以其记服冕之事也。冕之旒以藻训,贯玉为饰,因以名之。’”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名曰《玉藻》者,以其记天子服冕之事也。冕之旒以藻紃为之,贯玉为饰。此於《别录》蜀《通论》。”
天子玉藻,十有二旒,前后邃延,龙卷以祭。祭先王之服也。杂采曰藻。天子以五采藻为旒,旒十有二。“前后邃延”者,言皆出冕前后而垂也,天子齐肩,延冕上覆也,玄表纁里。龙卷,画龙於衣,字或作“衮”。
○藻,本又作璪,音早。旒,力求反。邃,虽醉反,深也,注同。延,如字,徐馀战反,《字林》作綖,弋善反。卷音衮,古本反,注同。玄端而朝日於东门之外,听朔於南门之外,闰月则阖门左扉,立于其中。端当为“冕”,字之误也。玄衣而冕,冕服之下。朝日,春分之时也。东门、南门,皆谓国门也。天子庙及路寝,皆如明堂制。明堂在国之阳,每月就其时之堂而听朔焉,卒事反宿,路寝亦如之。闰月,非常月也。听其朔於明堂门中,还处路寝门,终月。凡听朔,必以特牲,告其帝及神,配以文王、武王。
○端音冕,出注,下“诸侯玄端”同。朝,直遥反,篇内除下注“朝之”,馀皆同。阖,胡猎反。扉音非,一本作“则阖门左扉”。
[疏]“天子”至“其中”。
○正义曰:从“天子玉藻”至“食无乐”,此一节总论天子祭庙朝日,及日视朝,并馔食、牲牢、酒醴及动作之事,并明凶年贬降之礼。
○“天子玉藻”者,藻,谓杂采之丝绳以贯於玉,以玉饰藻,故云“玉藻”也。
○“十有二旒”者,天子前之与后,各有十二旒。
○“前后邃延”者,言十二旒在前后垂而深邃,以延覆冕上,故云“前后邃延”。
○“龙卷以祭”者,卷,谓卷曲,画此龙形卷曲於衣,以祭宗庙。
○注“祭先”至“作衮”。正义曰:知“祭先王之服”者,以《司服》云“享先王则衮冕”故也。云“天子齐肩”者,以天子之旒十有二就,每一就贯以玉。就间相去一寸,则旒长尺二寸,故垂而齐肩也。言“天子齐肩”,则诸侯以下各有差降,则九玉者九寸,七玉者七寸,以下皆依旒数垂而长短为差。旒垂五采玉,依饰射侯之次,从上而下,初以朱,次白,次苍,次黄,次玄。五采玉既质遍,周而复始。其三采者先朱,次白,次苍。二色者,先朱,后绿。皇氏、沈氏并为此说,今依用焉。后至汉明帝时,用曹褒之说,皆用白旒珠,与古异也。云“延冕上覆也”者,用三十升之布,染之为玄,覆於冕上,出而前后。冕,谓以板为之,以“延覆”也。故云“延冕上覆”也。但延之与板,相著为一。延覆在上,故云“延冕”也。故《弁师》注:“延冕之覆在上,是以名焉。”与此语异而意同也。皇氏以《弁师》注“冕延之覆在上”,以《弁师》经有“冕”文,故先云“冕延之覆在上”,此经唯有“延”文,故解云“延冕上覆”。今删定诸本《弁师》注皆云“延冕之覆在上”,皇氏所读本不同者,如皇氏所读《弁师》“冕延之覆在上”,是解“冕”不解“延”。今按《弁师》注意,云“延冕之覆在上”,是解“延”不解“冕”也,皇氏说非也。云“玄表纁里”者,纁是朱之小别,故《周礼钟氏》云“三入为纁”。郑注《士冠礼》云“朱则四入与”,是纁、朱同类。故注《弁师》“朱里”与此不异。云“字或作衮”者,按《司服》作“衮”字,故云“或作衮”,是字或作“衮”也。但《礼记》之本,或作“卷”字,其正经《司服》及《觐礼》皆作“衮”字,故郑注《王制》云“卷,俗读,其通则曰衮”是也。其六冕玉饰,上下贵贱之殊,并已具《王制》疏,於此略而不言。
○注“端当”至“武王”。
○正义曰:知“端”当为“冕”者,凡衣服,皮弁尊,次以诸侯之朝服,次以玄端。按:下诸侯皮弁听朔,朝服视朝。是视朝之服卑於听朔。今天子皮弁视朝,若玄端听朔,则是听朔之服卑於视朝,与诸侯不类。且听朔大,视朝小,故知“端”当为“冕”,谓玄冕也。是冕服之下。按《宗伯》,实柴祀日月星辰,则日月为中祀。而用玄冕者,以天神尚质。按《鲁语》云:“大采朝日,少采夕月。”孔晁云:“大采,谓衮冕。”少采,谓黼衣。”而用玄冕者,孔氏之说非也。故韦昭云:“大采,谓玄冕也。”少采夕月,则无以言之。云“朝日春分之时也”者,以春分日长,故朝之。然则夕月在秋分也。按《书传略说》云:“祀上帝於南郊。”即春迎日於东郊。彼谓孟春,与此春分朝日别。《朝事仪》云:“冕而执镇圭,帅诸侯朝日於东郊。”此云朝日於东门者,东郊在东门之外,遥继门而言之也。云“东门、南门,皆谓国门也”者,以《朝事仪》云“朝日东郊”,故东门是国城东郊之门也。《孝经纬》云:“明堂在国之阳。”又《异义》:淳于登说明堂在三里之外,七里之内,故知南门亦谓国城南门也。云“天子庙及路寝皆如明堂制”者,按《考工记》云:“夏后氏世室。”郑注云:“谓宗庙。”“殷人重屋”,注云:“谓正寝也。”“周人明堂”,郑云“三代各举其一”,明其制同也。又《周书》亦云,宗庙、路寝、明堂,其制同。文按《明堂位》:“大庙,天子明堂。”鲁之大庙如明堂,则知天子大庙亦如明堂也。然大庙、路寝既如明堂,则路寝之制,上有五室,不得有房。而《顾命》有东房、西房,又郑注《乐记》云:“文王之庙,为明堂制。”按《觐礼》,朝诸侯在文王庙,而《记》云“凡俟于东箱”者,郑答赵商云:“成王崩,时在西都。文王迁丰镐,作灵台、辟痈而已。其馀犹诸侯制度焉,故知此丧礼,设衣物有夹有房也。周公摄政,制礼作乐,乃立明堂於王城。”如郑此言,是成王崩时,路寝犹如诸侯之制,故有左右房也。《觐礼》在文王之庙,而《记》云“凡俟于东箱”者,是记人之说误耳。或可文王之庙,不如明堂制,但有东房、西房,故鲁之大庙如文王庙。《明堂位》云“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袆立于房中”是也。《乐记》注称“文王之庙如明堂制”,有“制”字者,误也。然西都宫室既如诸侯制。按《诗斯于》云:“西南其户。”笺云:“路寝制如明堂。”是宣王之时在镐京,而云“路寝制如明堂”,则西都宫室如明堂也。故张逸疑而致问,郑答之云:“周公制于土中,《洛诰》云:‘王入大室祼。’是《顾命》成王崩於镐京,承先王宫室耳。宣王承乱,又不能如周公之制。”如郑此言,则成王崩时,因先王旧宫室。至康王已后所营,依天子制度。至宣王之时,承乱之后,所营宫室,还依天子制度,路寝如明堂也,不复能如周公之时先王之宫室也。若然,宣王之后,路寝制如明堂。按《诗王风》:“右招我由房。”郑答张逸云:“路寝,房中所用。男子而路寝,又有左右房者。”刘氏云:“谓路寝下之燕寝,故有房也。”熊氏云:“平王微弱,路寝不复如明堂也。”《异义》:“明堂制,今《礼戴》说,《礼盛德记》曰:‘明堂自古有之,凡有九室,室有四户八牖,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草盖屋,上圆下方,所以朝诸侯,其外名曰辟廱。’明堂,《月令书》说云:‘明堂高三丈,东西九仞,南北七筵,上圆下方,四堂十二室。室四户八牖。宫方三百步,在近郊。近郊三十里。’讲学大夫淳于登说:‘明堂在国之阳,丙已之地,三里之外,七里之内,而祀之就阳位。上圆下方,八窗四闼,布政之宫。周公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上帝,五精之帝。大微之庭,中有五帝座星。’其古《周礼》、《孝经》说:‘明堂,文王之庙,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东西九筵。筵九尺,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盖之以茅。’谨按:今礼、古礼,各以其义说,说无明文以知之。玄之闻也,《礼戴》所云,虽出《盛德记》,及其下,显与本异章。九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似秦相吕不韦作《春秋》时,说者所益,非古制也。‘四堂十二室’,字误,本书云‘九室十二堂’。淳于登之言,取义於《援神契》。《援神契》说‘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曰明堂’者,上圆下方,八窗四闼,布政之宫,在国之阳。帝者,谛也,象上可承五精之神。五精之神,实在大微,於辰为巳。是以登云然。今说立明堂於已,由此为也。水木用事,交於东北;木火用事,交於东南;火土用事,交於中央;金土用事,交於西南;金水用事,交於西北。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合於数。”如郑此言,是明堂用淳于登之说;《礼戴》说,而明堂、辟廱是一;古《周礼》、《孝经说》,以明堂为文王庙。又僖五年公既视朔,遂登观台。服氏云:“人君入大庙视朔、告朔,天子曰灵台,诸侯曰观台,在明堂之中。”又文二年服氏云:“明堂祖庙。”并与郑说不同者,按《王制》云:“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又云:“天子曰辟廱。”辟廱是学也,不得与明堂同为一物。又天子宗庙在雉门之外。《孝经纬》云:“明堂在国之阳。”又此云“听朔於南门之外”,是明堂与祖庙别处,不得为一也。《孟子》云:“齐宣王问曰:‘人皆谓我毁明堂。’孟子对曰:‘夫明堂者,王者之堂也。王欲行王政,则勿毁之矣。’”是王者有明堂,诸侯以下皆有庙,又知明堂非庙也。以此,故郑皆不用,具於郑《駮异义》也。云“每月就其时之堂而听朔焉”者,《月令》孟春“居青阳左个”,仲春“居青阳大庙”,季春“居青阳右个”。以下所居,各有其处,是每月就其时之堂也。云“卒事反宿,路寝亦如之”者,路寝既与明堂同制,故知反居路寝,亦如明堂每月异所。反居路寝,谓视朔之一日也,其馀日即在燕寝,视朝则恒在路门外也。云“闰月,非常月也”者,按文六年云“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公羊》云:“不告月者何?不告朔也。曷为不告朔?天无是月也,闰月矣。何以谓之天无是月?是月非常月也。”何休云:“不言朔者,闰月无告朔礼也。”《穀梁》之义,与《公羊》同。《左氏》则闰月当告朔。按《异义》:“《公羊》说:‘每月告朔朝庙,至于闰月不以朝者,闰月,残聚馀分之月,无政,故不以朝。经书闰月犹朝庙,讥之。’《左氏》说:‘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不告闰朔,弃时政也。’许君谨按:从《左氏》说,不显朝庙、告朔之异,谓朝庙而因告朔。”故郑駮之,引《尧典》以闰月定四时成岁,闰月当告朔。又云:“说者不本於经,所讥者异其是与非,皆谓朝庙而因告朔,似俱失之。朝庙之经在文六年,冬,‘闰月不告月,犹朝於庙’,辞与宣三年,春,‘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犹三望’同。言‘犹’者,告朔然后当朝庙,郊然后当三望。今废其大,存其细,是以加‘犹’讥之。《论语》曰:‘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周礼》有朝享之礼祭。然则告朔与朝庙祭异,亦明矣。”如此言从《左氏》说,又以先告朔而后朝庙。郑以《公羊》闰月不告朔为非,以《左氏》告朔为是。二传皆以先朝庙而因告朔,二者皆失,故郑云:“其是与非,皆谓朝庙而因告朔,俱失之也。”郑必知告朔与朝庙异者,按天子告朔於明堂,其朝享从祖庙下至考庙,故《祭法》云“曰考庙,曰王考庙,皆月祭之”是也。又诸侯告朔在太庙,而朝享自皇考至考,故《祭法》云:“诸侯自皇考以下,皆月祭之。是告朔与朝庙不同。又天子告朔以特牛,诸侯告朔以羊,其朝享各依四时常礼,故用大牢。故《司尊彝》朝享之祭用虎彝、蜼彝、大尊、山尊之等,是其别也。云“听其朔於明堂门中,还处路寝门,终月”者,以闰非常月,无恒居之处,故在明堂门中。按《大史》云:“闰月,诏王居门终月。”是“还处路寝门,终月”,谓终竟一月所听之事,於一月中耳,於寻常则居燕寝也。故郑注《大史》云:“於文,王在门谓之闰。”是闰月听朔於明堂门,反居路寝门。皇氏云:“明堂有四门,即路寝亦有四门。闰月各居其时当方之门。”义或然也。云“凡听朔,必以特牲,告其帝及神,配以文王、武王”者,《论语》云:“告朔之饩羊。”注曰:“天子特牛与,以其告朔礼略,故用特牛。”按《月令》每月云其帝、其神,故知告帝及神,以其在明堂之中,故知配以文王、武王之主,亦在明堂,以汎配五帝。或以武王配五神於下,其义非也。
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日中而馂,奏而食。日少牢,朔月大牢。馂,食朝之馀也。奏,奏乐也。
○馂音俊。五饮:上水,浆、酒、醴、酏。上水,水为上,馀其次之。
○酏,以支反。卒食,玄端而居。天子服玄端燕居也。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其书,《春秋》、《尚书》其存者。御瞽几声之上下。瞽,乐人也。几,犹察也。察其哀乐。
○瞽音古。上,时掌反。哀乐音洛。年不顺成,则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自贬损也。
[疏]“皮弁”至“无乐”。
○正义曰:此一节明天子每日视朝皮弁食之礼。“遂以食”者,既著皮弁视朝,遂以皮弁而朝食,所以敬养身体,故著朝服。
○“日中而馂”者,至日中之时,还著皮弁而馂朝之馀食。
○“奏而食”者,言馂馀之时,奏乐而食。馂尚奏乐,即朝食奏乐可知也。
○“朔月大牢”者,以月朔礼大,故加用大牢。按《郑志》赵商问:“《膳夫》云‘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有三牲备。商按:《玉藻》天子之食,日少牢,朔月大牢。礼数不同,请问其说。郑答云:“《礼记》,后人所集,据时而言。或诸侯同天子,或天子与诸侯等,所施不同。故郑据《王制》之法,与周异者多,当以经为正。”如郑此言,《记》多错杂,不与经同。按《王制》云“诸侯无故不杀牛”,及《楚语》云:“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孔晁云:“四方来会,助祭也。”又云:“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大牢。大夫举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此等与《周礼》及《玉藻》或合或否,异人之说,皆不可以礼论。按《周礼大司乐》云:“王大食,令奏钟鼓。”郑注云“大食,朔月月半”是也。《周礼》六饮,此以下五饮,亦非周法也。
○注“其书”至“存者”。
○正义曰:经云“动则左史书之”,《春秋》是动作之事,故以《春秋》当左史所书。左阳,阳主动,故记动。经云“言则右史书之”,《尚书》记言诰之事,故以《尚书》当右史所书。右是阴,阴主静故也。《春秋》虽有言,因动而言,其言少也。《尚书》虽有动,因言而称动,亦动为少也。《周礼》有五史,有内史、外史、大史、小史、御史,无左史、右史之名者,熊氏云:“按《周礼大史之职》云:‘大师,抱天时,与大师同车。’又襄二十五年《传》曰:‘大史书曰:崔杼弑其君。’是大史记动作之事,在君左厢记事,则大史为左史也。按《周礼》‘内史掌王之八枋’,其职云:‘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僖二十八年《左传》曰:‘王命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是皆言诰之事,是内史所掌在君之右,故为右史。是以《酒诰》云:‘矧大史友,内史友。’郑注:‘大史、内史,掌记言记行。’是内史记言,大史记行也。此论正法,若其有阙,则得交相摄代,故《洛诰》史逸命周公伯禽,服虔注文十五年传云:‘史佚,周成王大史。’襄三十年,郑使大史命伯石为卿,皆大史主爵命,以内史阙故也。以此言之,若大史有阙,则内史亦摄之。按《觐礼》,赐诸公奉箧服,大史是右者,彼亦宣行王命,故居右也。此论正法,若春秋之时,则特置左、右史官,故襄十四年左史谓魏庄子,昭十二年楚左史倚相。《艺文志》及《六艺论》云:‘右史纪事,左史记言。’与此正反,於传记不合,其义非也。”
○“御瞽几声之上下”,御者,侍也。以瞽人侍侧,故云“御瞽”。“几声之上下”,几,察也。瞽人审音,察乐声上下哀乐,若政和则乐声乐,政酷则乐声哀。察其哀乐,防君之失。
○“天子素服乘素车”者,此由“年不顺成”,则天子恒素服素车,食无乐也。若大札大灾,则亦素服,故《司服》云“大札大荒,大灾素服”。此是天子诸侯罪己之义,故素服。此素服者,谓素衣,故下文“诸侯年不顺成,君衣布”,与此互文也。若其臣下,即不恒素服,唯助君祷请之时乃素耳。故《司服》云:士服“玄端素端”。注云:“素端者,为札、荒,有所祷请也。”
诸侯玄端以祭,祭先君也。端,亦当为“冕”,字之误也。诸侯祭宗庙之服,唯鲁与天子同。裨冕以朝,朝天子也。裨冕:公衮,侯伯鷩,子男毳也。
○裨,婢支反。鷩,必列反。毳,昌锐反。皮弁以听朔於大庙,皮弁,下天子也。
○大音泰,后“大庙”同。下,户嫁反。朝服以日视朝於内朝。朝服,冠玄端素裳也。此内朝,路寝门外之正朝也。天子、诸侯皆三朝。朝,辨色始入。群臣也。入,入应门也。辨,犹正也、别也。
○辨,如字,徐扶免反。别,彼列反。君日出而视之,退適路寝听政,使人视大夫,大夫退,然后適小寝释服。小寝,燕寝也。释服,服玄端。又朝服以食,特牲,三俎,祭肺,食必复朝,服所以敬养身也。三俎:豕、鱼、腊。
○复,扶又反。夕深衣,祭牢肉。祭牢肉,异於始杀也。天子言“日中”,诸侯言“夕”;天子言“馂”,诸侯言“祭牢肉”,互相挟。
○挟,户颊反。朔月少牢,五俎四簋。五俎,加羊与其肠胃也。朔月四簋,则日食粱、稻,各一簋而已。
○簋音甫,本或作簋。<月胃>也音胃。子卯稷食菜羹。忌日贬也。
○食音嗣。夫人与君同庖。不特杀也。
○庖,步交反,徐扶交反,下同。
[疏]“诸侯”至“同庖”。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自祭宗庙及朝天子,自视朝食饮牢馔之礼,与天子不同之事。
○注“祭先”至“子同”。
○正义曰:知“祭先君”者,与“上天子龙卷以祭”其文相类,故知“祭先君”也。云“端,亦当为冕”者,以玄端贱於皮弁,下文“皮弁听朔於大庙”,不应玄端以祭先君,故知亦当为玄冕。云“唯鲁与天子同”者,按《明堂位》云“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袆立于房中”是也。熊氏云:“此谓祭文王周公之庙,得用天子之礼。其祭鲁公以下,则亦玄冕。故《公羊》云:‘周公白牡,鲁公骍犅,群公不毛。’是鲁公以下,与周公异也。二王之后,祭其先王,亦是用以上之服。二王之后不得立始封之君庙,则祭微子以下亦玄冕。”
○注“朝天”至“毳也”。
○正义曰:知“朝天子”者,按《觐礼》云:“侯氏裨冕。”郑注:“裨之为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裨,是以总云裨冕。”
○注“皮弁,下天子也”。
○正义曰:以天子用玄冕,诸侯用皮弁,故云“下天子”也。此诸侯听朔於大庙。熊氏云:“周之天子,于洛邑立明堂,唯大享帝就洛邑耳。”其每月听朔,当在文王庙也,以文王庙为明堂制故也。此听朔於大庙,《穀梁传》云:“诸侯受乎祢庙,与礼乖,非也。”凡每月以朔告神,谓之告朔。即《论语》云“告朔之饩羊”是也。则于时听治此月朔之事,谓之“听朔”,此《玉藻》文是也。听朔,又谓之“视朔”,文十六年“公四不视朔”是也。告朔,又谓之告月,文六年“闰月不告月”是也。行此礼,天子於明堂,诸侯於大祖庙。讫,然后祭於诸庙,谓之朝享,《司尊彝》云“朝享”是也。又谓之“朝庙”,文六年云“犹朝于庙”是也。又谓之“朝正”,襄二十九年“释不朝正于庙”是也。又谓之“月祭”,《祭法》云“皆月祭之”是也。
○注“朝服”至“三朝”。
○正义曰:按《王制》云:“周人玄衣而养老。”注云:“玄衣素裳,天子之燕服,为诸侯朝服。”彼注云“玄衣”,则此“玄端”也。若以素为裳,则是朝服。此朝服素裳,皆得谓之玄端,故《论语》云“端章甫”,注云:“端,玄端,诸侯朝服。”若上士以玄为裳,中士以黄为裳,下士以杂色为裳,天子、诸侯以朱为裳,则皆谓之玄端,不得名为朝服也。云“此内朝,路寝门外之正朝也”者,以下文云“君日出而视之,退適路寝”,故知此路寝,门外朝也。云“天子、诸侯皆三朝”者,《大仆》云“掌燕朝之服位”,注云“燕朝,朝於路寝之庭”,是一也;《司士》云“正朝仪之位”,注云“此王日视朝事於路门外”,是二也;《朝士》云“掌外朝之法”,注云“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是三也。“诸侯三朝”者,《文王世子》云“公族朝於内朝”,路寝朝,是一也;《世子》又云“其在外朝,司士为之”,与此“视朝於内朝”,皆谓路寝门外每日视朝,是二也;此但云“内朝”,对中门外朝谓为内也,《文王世子》云“外朝”者,对路寝庭为外,此据路寝门外而称“内朝”,明知中门之外别更有朝也。诸侯三门,是中门外大门内又有外朝,是三朝也。巳具於《文王世子》疏。
○注“群世”至“门也”。
○正义曰:应门之内,则路门之外,谓寻常诸侯中门为应门,外有皋门。若鲁则库雉路,入者则入雉门也。
○注“释服,服玄端”。
○正义曰:此经文据君,故“服玄端”也。若卿、大夫释服,服深衣也。
○注“食必”至“鱼腊”。
○正义曰:此经云朝服以食,谓释服之后,将食之时。“又”者,又如朝时服“朝服以食”。然则上天子云“遂以食”者,亦退於小寝释服,至将食之时又朝服,互相明也。云“三俎:豕、鱼、腊”者,约《特牲礼》,故知豕、鱼、腊也。
○注“祭牢”至“相挟”。
○正义曰:早起初杀之时,将食,先祭肺。以周人重肺,至夕将食之时,切牢肉为小段而祭之,故云“异於始杀”也。云“互相挟”者,以天子言日中,诸侯亦当有日中;诸侯言夕,则天子亦言夕;天子言馂,则诸侯亦馂;诸侯言祭牢肉,则天子亦祭牢肉。以诸侯之夕挟天子日中,故云“互相挟”。
○注“五俎”至“而已”。
○正义曰:知“五俎加羊与其肠胃”者,约《少牢礼》,五俎但少牢,祭神加羊,与肤为五。此皆人君所食,无肤而有肠胃也。云“朔月四簋,则日食粱、稻,各一簋而已”者,以朔月四簋,故知日食二簋;以粱、稻美物,故知各一簋。《诗》云:“每食四簋。”注云:“四簋,黍、稷、稻、粱。”是簋盛稻粱也。且此文诸本皆作“簋”字,皇氏以注云“稻粱以簠,宜盛稻粱”,故以“四簋”为“四簠”,未知然否?以此而推,天子朔月大牢当六簋,黍、稷、稻、粱、麦、菰各一簋。若盛举则八簋,故《小雅》“陈馈八簋”,当加以稻、粱也。按《公食大夫礼》“簠盛稻粱”,此用簋者,以其常食异於礼食,又礼食其数更多,故公食下大夫黍稷六簋,上大夫八簋。其稻粱,上下大夫俱两簋。又《聘礼》,“饔饩,上大夫堂上八簋,东西夹各六簋”,是其数多也。其诸侯,按《掌客》上公簠十,侯伯八,子男六,簋则俱同十二。其祭礼则天子八簋,故《祭统》云“八簋之实”,注云:“天子之祭八簋。”然则诸侯六簋,《祭统》诸侯礼云“四簋黍稷”者,见其遍於庙中,不云六簋,二簋留之,厌故也。大夫祭则当四敦,《少牢礼》是也。士则二敦,《特牲礼》是也。其诸侯与大夫食亦四簋,故《秦诗》云:“每食四簋。”熊氏更说卿大夫以下日食及朔食牲牢及敦数多少,上下差别。并无明据,今皆略而不言也。
○注“忌日贬也”。
○正义曰: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以其无道被诛,后王以为忌日。“稷食”者,食,饭也。以稷穀为饭,以菜为羹而食之,故云“忌日贬”也。
○注“不特杀也”。
○正义曰:诸侯夫人与君同庖,则后亦与王同庖。举诸侯,天子可知。
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故,谓祭祀之属。君子远庖厨,凡有血气之类,弗身践也。践,当为“翦”,声之误也。翦,犹杀也。
○远,于万反。践音翦,子俴反,出注。至于八月不雨,君不举。为旱变也。此谓建子之月不雨,至建未月也。《春秋》之义,周之春夏无雨,未能成灾。至其秋秀实之时而无雨则雩。雩而得之,则书“雩”,喜祀有益也。雩而不得,则书“旱”,明灾成也。
○为,于伪反,下“皆为”、“犹为”、“明为”、“为失”皆同。夏,户嫁反。
[疏]“君无”至“不举”。
○正义曰:自此以下终篇末,或论天子,或论诸侯,或论大夫士所为尊卑之异,随文为义,无复总科。今各随文解之。
○注“故,谓祭祀之属”。
○正义曰:此君非一。据作《记》之时言之,此君得兼天子,以天子日食少牢;若据《周礼》正法言之,此君唯据诸侯,以天子日食大牢,无故得杀牛也。大略此文谓诸侯也。
○“大夫无故不杀羊”者,亦诸侯大夫也。若天子大夫有故得杀牛,故知此据诸侯大夫。言“祭祀之属”者,若待宾客飨食,亦在其中,故云“祭祀之属”。
○注“践,当为翦”。
○正义曰:此谓寻常,若祭祀之事,则身自为之,故《楚语》云“禘郊之事,天子自射其牲,又刲羊击豕”是也。
○注“为旱”至“成也”。
○正义曰:此谓建子之月至建未月也者,按文公十年,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传云“不曰旱,不为灾”者,据周正言之。既言“秋七月不雨”,云“不为灾”,明八月不雨,则为灾。此据文十年,自正月不雨,故云“谓建子之月”也。按僖公三年传云:“自十月不雨,至于五月,不曰‘旱’,不为灾。”文十三年“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此经直云“至于八月不雨”,不云初不雨之月,郑必知自“建子之月”者,以周之岁首,阳气生养之初;又文十年有“自正月不雨”之文,故据而为说。云“雩而得之则书‘雩’,喜祀有益也。雩而不得则书‘旱’,明灾成也”者,按僖十一年《穀梁传》云:“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范宁云:“喜其有益也。”则《春秋经》诸书“雩”,皆是得雨。“不得雨曰旱”者,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是也。然传云“至秋七月不雨”,“不为灾”。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则是周之夏也。建卯、建辰、建巳之月而书大旱者,至秋仍不雨,而追书于夏,故云“夏大旱”。
年不顺成,君衣布,搢本,关梁不租,山泽列而不赋,土功不兴,大夫不得造车马。皆为凶年变也。君衣布者,谓若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是也。搢本,去珽荼,珮士笏也。士以竹为笏,饰本以象。关梁不租,此《周礼》也。殷则关恒讥而不征。列之言遮列也。虽不赋,犹为之禁,不得非时取也。造,谓作新也。

○衣,於既反,注“君衣布”同。搢,徐音箭,又如字。去,丘吕反,下“刷去”同。珽,他顶反。荼音舒。笏音忽。遮,支奢反。
[疏]“年不”至“车马”。
○正义曰:前经论天子素服素车,此论诸侯及大夫遭凶年之礼。“君衣布”者,谓身衣布衣也。“搢本”者,本,谓士笏,以竹为之,以象饰本。君遭凶年,搢插士笏,故云“搢本”。
○“关梁不租”者,关,谓关门。梁,谓津梁。租,谓课税。以其凶年,故不课税。此周礼,殷则虽非凶年,亦不课税也。“山泽列而不赋”者,列,谓遮列。但遮列人不得非时而入,恐有损伤於物,不赋敛也。
○“土功不兴”者,谓人食不得满二鬴之岁,若人食二鬴,则犹兴土功也。故《均人》云:“丰年旬用三日,中年用二日,无年用一日。”《廪人》云:“人食四鬴,上;三鬴,中;二鬴,下。”是无年犹有一日之役。
○注“若卫”至“不征”。
○正义曰:按《春秋》闵二年,狄入卫,后,“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为国之破乱,与凶年同,故引之。云“殷则关恒讥而不征”者,按《王制》云“关讥而不征”。讥,谓呵察。但呵察其非,不征税。《王制》是殷礼,故云“殷”也。
卜人定龟,谓灵射之属,所当用者。
○射音亦,《周礼》作绎,《尔雅》作谢。史定墨,视兆坼也。
○坼,敕白反。君定体。视兆所得也。周公曰:“体,王其无害。”
[疏]“卜人”至“定体”。
○正义曰:此一经论君卜龟所定之异。“定龟”者,按《龟人》云:“天龟曰灵属,地龟曰绎属,东龟曰果属,西龟曰雷属,南龟曰猎属,北龟曰若属。各以其方之色,与其体辨之。”郑云:“属言非一也。色,谓天龟玄,地龟黄,东青,西白,南赤,北黑也。龟俯者灵,仰者绎,前弇果,后弇猎,左倪雷,右倪若。”定之者,定其所当用,谓卜祭天用灵,祭地用射,射则绎也,春用果,秋用雷之属也。
○“史定墨”者,凡卜必以墨画龟,求其吉兆。若卜从墨而兆广,谓之下从。《周礼占人》注云:“墨,兆广也。”但拆是从墨,而裂其旁岐细出,谓之为亹拆,故《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拆。”注云:“体,兆象也。色,兆气也。墨,兆广也。拆,兆亹也。”是大坼称为“兆广”,小坼称为“兆亹”也。
○“君定体”者,谓五行之兆象,既得兆体,君定其体之吉凶,尊者视大,卑者视小。
○注“视兆”至“无害”。
○正义曰:此《尚书金縢》文,以武王有疾,周公代其请命,卜得吉兆,周公为此言也。
君羔幦虎犆;幦,覆苓也。犆,读皆如“直道而行”之“直”。直,谓缘也。此君斋车之饰。
○幦音觅,徐苦狄反。犆,依注音直,下同。苓,本又作軨,音零。缘,尹绢反,后文、注皆放此。齐,侧皆反,下文、注皆同。大夫齐车鹿幦豹犆,朝车;士齐车鹿幦豹犆。臣之朝车与齐车同饰。
[疏]“君羔”至“豹犆”。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及大夫、士等齐车、朝车所饰之物,尊卑不同。
○注“幦覆”至“之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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