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算术》(2/4)-汉-张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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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九章算术》第 2/4 部分)

术曰:以一斤展十六两为法。以七两乘今有丝两数为实。实如法得耗数。
〔淳风等按:此术亦今有之义。以一斤为十六两为所有率,七两为所求率,今有丝为所有数,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生丝三十斤,干之,耗三斤十二两。今有干丝一十二斤,问生丝几何?答曰:一十三斤一十一两十铢七分铢之二。
术曰:置生丝两数,除耗数,余,以为法。
〔馀四百二十两,即干丝率。〕
三十斤乘干丝两数为实。实如法得生丝数。
〔凡所得率,如细则俱细,粗则俱粗,两数相抱而已。故品物不同,如上缣、丝之比,相与率焉。三十斤凡四百八十两,今生丝率四百八十两,今干丝率四百二十两,则其数相通。可俱为铢,可俱为两,可俱为斤,,无所归滞也。若然,宜以所有干丝斤数乘生丝两数为实。今以斤、两错互而亦同归者,使干丝以两数为率,生丝以斤数为率,譬之异类,亦各有一定之势。
淳风等按:此术,置生丝两数,除耗数,余即干丝之率,于今有术为所有率;三十斤为所求率,干丝两数为所有数。凡所为率者,细则俱细,粗则俱粗。今有一斤乘两知,干丝即以两数为率,生丝即以斤数为率,譬之异物,各有一定之率也。〕
今有田一亩,收粟六升太半升。今有田一顷二十六亩一百五十九步,问收粟几何?答曰:八斛四斗四升一十二分升之五。
术曰:以亩二百四十步为法。以六升太半升乘今有田积步为实。实如法得粟数。
〔淳风等按:此术亦今有之义。以一亩步数为所有率,六升太半升为所求率,今有田积步为所有数,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取保,一岁价钱二千五百。今先取一千二百,问当作日几何?答曰:一百六十九日二十五分日之二十三。
术曰:以价钱为法,以一岁三百五十四日乘先取钱数为实。实如法得日数。
〔淳风等按:此术亦今有之义。以价为所有率,一岁日数为所求率,取钱为所有数,而今有之,即得。〕
今有贷人千钱,月息三十。今有贷人七百五十钱,九日归之,问息几何?答曰:六钱四分钱之三。
术曰:以月三十日乘千钱为法。
〔以三十日乘千钱为法者,得三万,是为贷人钱三万,一日息三十也。〕
以息三十乘今所贷钱数,又以九日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一钱。
〔以九日乘今所贷钱为今一日所有钱,于今有术为所有数,息三十为所求率;三万钱为所有率。此又可以一月三十日约息三十钱,为十分一日,以乘今一日所有钱为实;千钱为法。为率者,当等之于一也。故三十日或可乘本,或可约息,皆所以等之也。〕
卷四
○少广(以御积幂方圆)
少广〔淳风等按:一亩之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今欲截取其从少,以益其广,故曰少广。〕
术曰:置全步及分母子,以最下分母遍乘诸分子及全步,〔淳风等按:以分母乘全步者,通其分也;以母乘子者,齐其子也。〕
各以其母除其子,置之于左,命通分者,又以分母遍乘诸分子及已通者,皆通而同之。并之为法。
〔淳风等按:诸子悉通,故可并之为法。亦宜用合分术,列数尤多,若用乘则算数至繁,故别制此术,从省约。〕
置所求步数,以全步积分乘之为实。
〔此以田广为法,以亩积步为实。法有分者,当同其母,齐其子,以同乘法实,而并齐于法。今以分母乘全步及子,子如母而一,并以并全法,则法实俱长,意亦等也。故如法而一,得从步数。〕
实如法而一,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一百六十步。
术曰:下有半,是二分之一。以一为二,半为一,并之,得三,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二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三分步之一。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一百三十步一十一分步之一十。
术曰:下有三分,以一为六,半为三,三分之一为二,并之,得一十一,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六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一百一十五步五分步之一。
术曰:下有四分,以一为一十二,半为六,三分之一为四,四分之一为三,并之,得二十五,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一十二乘之,为实。实如法而一,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一百五步一百三十七分步之一十五。
术曰:下有五分,以一为六十,半为三十,三分之一为二十,四分之一为一十五,五分之一为一十二,并之,得一百三十七,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六十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九十七步四十九分步之四十七。
术曰:下有六分,以一为一百二十,半为六十,三分之一为四十,四分之一为三十,五分之一为二十四,六分之一为二十,并之,得二百九十四,以为法。
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一百二十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分步之一。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九十二步一百二十一分步之六十八。
术曰:下有七分,以一为四百二十,半为二百一十,三分之一为一百四十,四分之一为一百五,五分之一为八十四,六分之一为七十,七分之一为六十,并之,得一千八十九,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四百二十乘之,为实。
实如法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八十八步七百六十一分步之二百三十二。
术曰:下有八分,以一为八百四十,半为四百二十,三分之一为二百八十,四分之一为二百一十,五分之一为一百六十八,六分之一为一百四十,七分之一为一百二十,八分之一为一百五,并之,得二千二百八十三,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八百四十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九分步之一。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八十四步七千一百二十九分步之五千九百六十四。
术曰:下有九分,以一为二千五百二十,半为一千二百六十,三分之一为八百四十,四分之一为六百三十,五分之一为五百四,六分之一为四百二十,七分之一为三百六十,八分之一为三百一十五,九分之一为二百八十,并之,得七千一百二十九,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二千五百二十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九分步之一、十分步之一。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八十一步七千三百八十一分步之六千九百三十九。
术曰:下有一十分,以一为二千五百二十,半为一千二百六十,三分之一为八百四十,四分之一为六百三十,五分之一为五百四,六分之一为四百二十,七分之一为三百六十,八分之一为三百一十五,九分之一为二百八十,十分之一为二百五十二,并之,得七千三百八十一,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二千五百二十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之步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九分步之一、十分步之一、十一分步之一。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七十九步八万三千七百一十一分步之三万九千六百三十一。
术曰:下有一十一分,以一为二万七千七百二十,半为一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分之一为九千二百四十,四分之一为六千九百三十,五分之一为五千五百四十四,六分之一为四千六百二十,七分之一为三千九百六十,八分之一为三千四百六十五,九分之一为三千八十,一十分之一为二千七百七十二,一十一分之一为二千五百二十,并之,得八万三千七百一十一,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二万七千七百二十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从步。
今有田广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九分步之一、十分步之一、十一分步之一、十二分步之一。求田一亩,问从几何?答曰:七十七步八万六千二十一分步之二万九千一百八十三。
术曰:下有一十二分,以一为八万三千一百六十,半为四万一千五百八十,三分之一为二万七千七百二十,四分之一为二万七百九十,五分之一为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二,六分之一为一万三千八百六十,七分之一为一万一千八百八十,八分之一为一万三百九十五,九分之一为九千二百四十,一十分之一为八千三百一十六,十一分之一为七千五百六十,十二分之一为六千九百三十,并之,得二十五万八千六十三,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八万三千一百六十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从步。
〔淳风等按:凡为术之意,约省为善。宜云“下有一十二分,以一为二万七千七百二十,半为一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分之一为九千二百四十,四分之一为六千九百三十,五分之一为五千五百四十四,六分之一为四千六百二十,七分之一为三千九百六十,八分之一为三千四百六十五,九分之一为三千八十,十分之一为二千七百七十二,十一分之一为二千五百二十,十二分之一为二千三百一十,并之,得八万六千二十一,以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为二万七千七百二十乘之,以为实。实如法得从步。”其术亦得知,不繁也。〕
今有积五万五千二百二十五步,问为方几何?答曰:二百三十五步。
又有积二万五千二百八十一步,问为方几何?答曰:一百五十九步。
又有积七万一千八百二十四步,问为方几何?答曰:二百六十八步。
又有积五十六万四千七百五十二步四分步之一,问为方几何?答曰:七百五十一步半。
又有积三十九亿七千二百一十五万六百二十五步,问为方几何?答曰:六万三千二十五步。
○开方
〔求方幂之一面也。〕
术曰:置积为实。借一算,步之,超一等。
〔言百之面十也。言万之面百也。〕
议所得,以一乘所借一算为法,而以除。
〔先得黄甲之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也。〕
除已,倍法为定法。
〔倍之者,豫张两面朱幂定袤,以待复除,故曰定法。〕
其复除,折法而下。
〔欲除朱幂者,本当副置所得成方,倍之为定法,以折、议、乘,而以除。
如是当复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下。〕
复置借算,步之如初。以复议一乘之,〔欲除朱幂之角黄乙之幂,其意如初之所得也。〕
所得副以加定法,以除。以所得副从定法。
〔再以黄乙之面加定法者,是则张两青幂之袤。〕
复除,折下如前。若开之不尽者,为不可开,当以面命之。
〔术或有以借算加定法而命分者,虽粗相近,不可用也。凡开积为方,方之自乘当还复有积分。令不加借算而命分,则常微少;其加借算而命分,则又微多。
其数不可得而定。故惟以面命之,为不失耳。譬犹以三除十,以其余为三分之一,而复其数可以举。不以面命之,加定法如前,求其微数。微数无名者以为分子,其一退以十为母,其再退以百为母。退之弥下,其分弥细,则朱幂虽有所弃之数,不足言之也。〕
若实有分者,通分内子为定实,乃开之。讫,开其母,报除。
〔淳风等按:分母可开者,并通之积先合二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分母,求一母为法,以报除也。〕
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
〔淳风等按:分母不可开者,本一母也。又以母乘之,乃合二母。既开之后,亦一母存焉,故令一母而一,得全面也。
又按:此术“开方”者,求方幂之面也。借一算者,假借一算,空有列位之名,而无除积之实。方隅得面,是故借算列之于下。“步之超一等”者,方十自乘,其积有百,方百自乘,其积有万,故超位,至百而言十,至万而言百。“议所得,以一乘所借算为法,而以除”者,先得黄甲之面,以方为积者两相乘,故开方除之,还令两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之。“除已,倍法为定法”者,实积未尽,当复更除,故豫张两面朱幂袤,以待复除,故曰定法。“其复除,折法而下”者,欲除朱幂,本当副置所得成方,倍之为定法,以折、议、乘之,而以除,如是,当复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之而下。“复置借算,步之如初,以复议一乘之,所得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欲除朱幂之角黄乙之幂。“以所得副从定法”者,再以黄乙之面加定法,是则张两青幂之袤,故如前开之,即合所问。〕
今有积一千五百一十八步四分步之三。问为圆周几何?答曰:一百三十五步。
〔于徽术,当周一百三十八步一十分步之一。
淳风等按:此依密率,为周一百三十八步五十分步之九。〕
又有积三百步,问为圆周几何?答曰:六十步。
〔于徽术,当周六十一步五十分步之十九。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周六十一步一百分步之四十一。〕
开圆术曰:置积步数,以十二乘之,以开方除之,即得周。
〔此术以周三径一为率,与旧圆田术相返覆也。于徽术,以三百一十四乘积,如二十五而一,所得,开方除之,即周也。开方除之,即径。是为据见幂以求周,犹失之于微少。其以二百乘积,一百五十七而一,开方除之,即径,犹失之于微多。
淳风等按:此注于徽术求周之法,其中不用“开方除之,即径”六字,今本有者,衍剩也。依密率,八十八乘之,七而一。按周三径一之率,假令周六径二,半周半径相乘得幂三,周六自乘得三十六。俱以等数除幂,得一周之数十二也。其积:本周自乘,合以一乘之,十二而一,得积三也。术为一乘不长,故以十二而一,得此积。今还原,置此积三,以十二乘之者,复其本周自乘之数。凡物自乘,开方除之,复其本数,故开方除之,即周。〕
今有积一百八十六万八百六十七尺,〔此尺谓立方尺也。凡物有高、深而言积者,曰立方。〕
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百二十三尺。
又有积一千九百五十三尺八分尺之一,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十二尺半。
又有积六万三千四百一尺五百一十二分尺之四百四十七,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三十九尺八分尺之七。
又有积一百九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一尺二十七分尺之一十七,问为立方几何?答曰:一百二十四尺太半尺。
开立方〔立方适等,求其一面也。〕
术曰:置积为实。借一算,步之,超二等。
〔言千之面十,言百万之面百。〕
议所得,以再乘所借一算为法,而除之。
〔再乘者,亦求为方幂。以上议命而除之,则立方等也。〕
除已,三之为定法。
〔为当复除,故豫张三面,以定方幂为定法也。〕
复除,折而下。
〔复除者,三面方幂以皆自乘之数,须得折、议,定其厚薄尔。开平幂者,方百之面十;开立幂者,方千之面十。据定法已有成方之幂,故复除当以千为百,折下一等也。〕
以三乘所得数,置中行。
〔设三廉之定长。〕
复借一算,置下行。
〔欲以为隅方。立方等未有定数,且置一算定其位。〕
步之,中超一,下超二等。
〔上方法,长自乘而一折,中廉法,但有长,故降一等;下隅法,无面长,故又降一等也。〕
复置议,以一乘中,〔为三廉备幂也。〕
再乘下,〔令隅自乘,为方幂也。〕
皆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
〔三面、三廉、一隅皆已有幂,以上议命之而除,去三幂之厚也。〕
除已,倍下,并中,从定法。
〔凡再以中、三以下,加定法者,三廉各当以两面之幂连于两方之面,一隅连于三廉之端,以待复除也。言不尽意,解此要当以棋,乃得明耳。〕
复除,折下如前。开之不尽者,亦为不可开。
〔术亦有以定法命分者,不如故幂开方,以微数为分也。〕
若积有分者,通分内子为定实。定实乃开之。讫,开其母以报除。
〔淳风等按:分母可开者,并通之积先合三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分母,求一母,为法,以报除也。〕
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
〔淳风等按:分母不可开者,本一母也。又以母再乘之,令合三母。既开之后,一母犹存,故令一母而一,得全面也。
按:“开立方”知,立方适等,求其一面之数。“借一算,步之,超二等”者,但立方求积,方再自乘,就积开之,故超二等,言千之面十,言百万之面百。
“议所得,以再乘所借算为法,而以除”知,求为方幂,以议命之而除,则立方等也。“除已,三之为定法”,为积未尽,当复更除,故豫张三面已定方幂为定法。“复除,折而下”知,三面方幂皆已有自乘之数,须得折、议定其厚薄。据开平方,百之面十,其开立方,即千之面十。而定法已有成方之幂,故复除之者,当以千为百,折下一等。“以三乘所得数,置中行”者,设三廉之定长。“复借一算,置下行”者,欲以为隅方,立方等未有数,且置一算定其位也。“步之,中超一,下超二”者,上方法长自乘而一折,中廉法但有长,故降一等,下隅法无面长,故又降一等。“复置议,以一乘中”者,为三廉备幂。“再乘下”,当令隅自乘为方幂。“皆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三面、三廉、一隅皆已有幂,以上议命之而除,去三幂之厚。“除已,倍下、并中,从定法”者,三廉各当以两面之幂连于两方之面,一隅连于三廉之端,以待复除。其开之不尽者,折下如前,开方,即合所问。“有分者,通分内子开之。讫,开其母以报除”,“可开者,并通之积,先合三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分母”者,“求一母为法,以报除。”“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分母不可开者,本一母,又以母再乘,令合三母,既开之后,亦一母尚存。故令如母而一,得全面也。〕
今有积四千五百尺。
〔亦谓立方之尺也。〕
问为立圆径几何?答曰:二十尺。
〔依密率,立圆径二十尺,计积四千一百九十尺二十一分尺之一十。〕
又有积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八亿六千六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尺。问为立圆径几何?答曰:一万四千三百尺。
〔依密率,为径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三尺四分尺之三。〕
开立圆术曰:置积尺数,以十六乘之,九而一,所得,开立方除之,即立圆径。
〔立圆,即丸也。为术者,盖依周三径一之率。令圆幂居方幂四分之三,圆囷居立方亦四分之三。更令圆囷为方率十二,为丸率九,丸居圆囷又四分之三也。
置四分自乘得十六,三分自乘得九,故丸居立方十六分之九也。故以十六乘积,九而一,得立方之积。丸径与立方等,故开立方而除,得径也。然此意非也。何以验之?取立方棋八枚,皆令立方一寸,积之为立方二寸。规之为圆囷,径二寸,高二寸。又复横因之,则其形有似牟合方盖矣。八棋皆似阳马,圆然也。按:合盖者,方率也,丸居其中,即圆率也。推此言之,谓夫圆囷为方率,岂不阙哉?以周三径一为圆率,则圆幂伤少;令圆囷为方率,则丸积伤多,互相通补,是以九与十六之率偶与实相近,而丸犹伤多耳。观立方之内,合盖之外,虽衰杀有渐,而多少不掩。判合总结,方圆相缠,浓纤诡互,不可等正。欲陋形措意,惧失正理。敢不阙疑,以俟能言者。
黄金方寸,重十六两;金丸径寸,重九两,率生于此,未曾验也。《周官考工记》:“朅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不耗然后权之,权之然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言炼金使极精,而后分之则可以为率也。令丸径自乘,三而一,开方除之,即丸中之立方也。假令丸中立方五尺,五尺为句,句自乘幂二十五尺。
倍之得五十尺,以为弦幂,谓平面方五尺之弦也。以此弦为股,亦以五尺为句,并句股幂得七十五尺,是为大弦幂。开方除之,则大弦可知也。大弦则中立方之长邪,邪即丸径。故中立方自乘之幂于丸径自乘之幂,三分之一也。今大弦还乘其幂,即丸外立方之积也。大弦幂开之不尽,令其幂七十五再自乘之,为面,命得外立方积,四十二万一千八百七十五尺之面。又令中立方五尺自乘,又以方乘之,得积一百二十五尺,一百二十五尺自乘,为面,命得积,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尺之面。皆以六百二十五约之,外立方积,六百七十五尺之面,中立方积,二十五尺之面也。
张衡算又谓立方为质,立圆为浑。衡言质之与中外之浑:六百七十五尺之面,开方除之,不足一,谓外浑积二十六也;内浑,二十五之面,谓积五尺也。今徽令质言中浑,浑又言质,则二质相与之率犹衡二浑相与之率也。衡盖亦先二质之率推以言浑之率也。衡又言:“质,六十四之面;浑,二十五之面。”质复言浑,谓居质八分之五也。又云:方,八之面;圆,五之面。”圆浑相推,知其复以圆囷为方率,浑为圆率也,失之远矣。衡说之自然欲协其阴阳奇偶之说而不顾疏密矣。虽有文辞,斯乱道破义,病也。置外质积二十六,以九乘之,十六而一,得积十四尺八分尺之五,即质中之浑也。以分母乘全内子,得一百一十七。又置内质积五,以分母乘之,得四十,是谓质居浑一百一十七分之四十,而浑率犹为伤多也。假令方二尺,方四面,并得八尺也,谓之方周。其中令圆径与方等,亦二尺也。圆半径以乘圆周之半,即圆幂也。半方以乘方周之半,即方幂也。然则方周知,方幂之率也;圆周知,圆幂之率也。按:如衡术,方周率八之面,圆周率五之面也。令方周六十四尺之面,圆周四十尺之面也。又令径二尺自乘,得径四尺之面,是为圆周率十之面,而径率一之面也。衡亦以周三径一之率为非,是故更著此法,然增周太多,过其实矣。
淳风等按:祖暅之谓刘徽、张衡二人皆以圆囷为方率,丸为圆率,乃设新法。祖暅之开立圆术曰:“以二乘积,开立方除之,即立圆径。其意何也?取立方棋一枚,令立枢于左后之下隅,从规去其右上之廉;又合而衡规之,去其前上之廉。于是立方之棋分而为四,规内棋一,谓之内棋;规外棋三,谓之外棋。
规更合四棋,复横断之。以句股言之,令余高为句,内棋断上方为股,本方之数,其弦也。句股之法:以句幂减弦幂,则余为股幂。若令余高自乘,减本方之幂,余即内棋断上方之幂也。本方之幂即此四棋之断上幂。然则余高自乘,即外三棋之断上幂矣。不问高卑,势皆然也。然固有所归同而途殊者尔。而乃控远以演类,借况以析微。按:阳马方高数参等者,倒而立之,横截去上,则高自乘与断上幂数亦等焉。夫叠棋成立积,缘幂势既同,则积不容异。由此观之,规之外三棋旁蹙为一,即一阳马也。三分立方,则阳马居一,内棋居二可知矣。合八小方成一大方,合八内棋成一合盖。内棋居小方三分之二,则合盖居立方亦三分之二,较然验矣。置三分之二,以圆幂率三乘之,如方幂率四而一,约而定之,以为丸率。
故曰丸居立方二分之一也。”等数既密,心亦昭晢。张衡放旧,贻哂于后,刘徽循故,未暇校新。夫岂难哉,抑未之思也。依密率,此立圆积,本以圆径再自乘,十一乘之,二十一而一,得此积。今欲求其本积,故以二十一乘之,十一而一。
凡物再自乘,开立方除之,复其本数。故立方除之,即丸径也。〕
卷五
○商功(以御功程积实)
今有穿地,积一万尺。问为坚、壤各几何?答曰:为坚七千五百尺;为壤一万二千五百尺。
术曰:穿地四为壤五,〔壤谓息土。〕
为坚三,〔坚谓筑土。〕
为墟四。
〔墟谓穿坑。此皆其常率。〕
以穿地求壤,五之;求坚,三之;皆四而一。
〔今有术也。〕
以壤求穿,四之;求坚,三之;皆五而一。以坚求穿,四之;求壤,五之;皆三而一。
〔淳风等按:此术并今有之义也。重张穿地积一万尺,为所有数,坚率三、壤率五各为所求率,穿率四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
城、垣、堤、沟、堑、渠皆同术。
术曰:并上下广而半之,〔损广补狭。〕
以高若深乘之,又以袤乘之,即积尺。
〔按:此术“并上下广而半之”者,以盈补虚,得中平之广。“以高若深乘之”,得一头之立幂。“又以袤乘之”者,得立实之积,故为积尺。〕
今有穿地,袤一丈六尺,深一丈,上广六尺,为垣积五百七十六尺。问穿地下广几何?答曰:三尺五分尺之三。
术曰:置垣积尺,四之为实。
〔穿地四,为坚三。垣,坚也。以坚求穿地,当四之,三而一也。〕
以深、袤相乘,〔为深、袤之立实也。〕
又三之,为法。
〔以深、袤乘之立实除垣积,即坑广。又三之者,与坚率并除之。〕
所得,倍之。
〔为坑有两广,先并而半之,即为广狭之中平。今先得其中平,故又倍之知,两广全也。〕
减上广,余即下广。
〔按:此术穿地四,为坚三。垣即坚也。今以坚求穿地,当四乘之,三而一。
深、袤相乘者,为深袤立幂。以深袤立幂除积,即坑广。又三之,为法,与坚率并除。所得,倍之者,为坑有两广,先并而半之,为中平之广。今此得中平之广,故倍之还为两广并。故减上广,余即下广也。〕
今有城下广四丈,上广二丈,高五丈,袤一百二十六丈五尺。问积几何?答曰:一百八十九万七千五百尺:今有垣下广三尺,上广二尺,高一丈二尺,袤二十二丈五尺八寸。问积几何?答曰:六千七百七十四尺。
今有堤下广二丈,上广八尺,高四尺,袤一十二丈七尺。问积几何?答曰:七千一百一十二尺。
冬程人功四百四十四尺,问用徒几何?答曰:一十六人二百一十一分人之二。
术曰:以积尺为实,程功尺数为法,实如法而一,即用徒人数。
今有沟,上广一丈五尺,下广一丈,深五尺,袤七丈。问积几何?答曰:四千三百七十五尺。
春程人功七百六十六尺,并出土功五分之一,定功六百一十二尺五分尺之四。
问用徒几何?答曰:七人三千六十四分人之四百二十七。
术曰:置本人功,去其五分之一,余为法。
〔“去其五分之一”者,谓以四乘,五除也。〕
以沟积尺为实,实如法而一,得用徒人数。
〔按:此术“置本人功,去其五分之一”者,谓以四乘之,五而一,除去出土之功,取其定功。乃通分内子以为法。以分母乘沟积尺为实者,法里有分,实里通之,故实如法而一,即用徒人数。此以一人之积尺除其众尺,故用徒人数。
不尽者,等数约之而命分也。〕
今有堑,上广一丈六尺三寸,下广一丈,深六尺三寸,袤一十三丈二尺一寸。
问积几何?答曰:一万九百四十三尺八寸。
〔八寸者,谓穿地方尺,深八寸。此积余有方尺中二分四厘五毫,弃之。文欲从易,非其常定也。〕
夏程人功八百七十一尺,并出土功五分之一,沙砾水石之功作太半,定功二百三十二尺一十五分尺之四。问用徒几何?答曰:四十七人三千四百八十四分人之四百九。
术曰:置本人功,去其出土功五分之一,又去沙砾水石之功太半,余为法。
以堑积尺为实。实如法而一,即用徒人数。
〔按:此术“置本人功,去其出土功五分之一”者,谓以四乘,五除。“又去沙砾水石作太半”者,一乘,三除,存其少半,取其定功。乃通分内子以为法。
以分母乘堑积尺为实者,为法里有分,实里通之,故实如法而一,即用徒人数。
不尽者,等数约之而命分也。〕
今有穿渠,上广一丈八尺,下广三尺六寸,深一丈八尺,袤五万一千八百二十四尺。问积几何?答曰:一千七万四千五百八十五尺六寸。
秋程人功三百尺,问用徒几何?答曰:三万三千五百八十二人,功内少一十四尺四寸。
一千人先到,问当受袤几何?答曰:一百五十四丈三尺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八。
术曰:以一人功尺数乘先到人数为实。
〔以一千人一日功为实。立实为功。〕
并渠上下广而半之,以深乘之,为法。
〔以渠广深之立实为法。〕
实如法得袤尺。
今有方堡壔,〔堡者,堡城也;壔,音丁老反,又音纛,谓以土拥木也。〕
方一丈六尺,高一丈五尺。问积几何?答曰:三千八百四十尺。
术曰:方自乘,以高乘之,即积尺。
今有圆堡瑽,周四丈八尺,高一丈一尺。问积几何?答曰:二千一百一十二尺。
〔于徽术,当积二千一十七尺一百五十七分尺之一百三十一。
淳风等按:依密率,积二千一十六尺。〕
术曰:周自相乘,以高乘之,十二而一。
〔此章诸术亦以周三径一为率,皆非也。于徽术当以周自乘,以高乘之,又以二十五乘之,三百一十四而一。此之圆幂亦如圆田之幂也。求幂亦如圆田,而以高乘幂也。
淳风等按:依密率,以七乘之,八十八而一。〕
今有方亭,下方五丈,上方四丈,高五丈。问积几何?答曰:一十万一千六百六十六尺太半尺。
术曰:上下方相乘,又各自乘,并之,以高乘之,三而一。
〔此章有堑堵、阳马,皆合而成立方。盖说算者乃立棋三品,以效高深之积。
假令方亭,上方一尺,下方三尺,高一尺。其用棋也,中央立方一,四面堑堵四,四角阳马四。上下方相乘为三尺,以高乘之,得积三尺,是为得中央立方一,四面堑堵各一。下方自乘为九,以高乘之,得积九尺。是为中央立方一、四面堑堵各二、四角阳马各三也。上方自乘,以高乘之,得积一尺,又为中央立方一。凡三品棋皆一而为三,故三而一,得积尺。用棋之数:立方三、堑堵阳马各十二,凡二十七,棋十三。更差次之,而成方亭者三,验矣。为术又可令方差自乘,以高乘之,三而一,即四阳马也;上下方相乘,以高乘之,即中央立方及四面堑堵也。并之,以为方亭积数也。〕
今有圆亭,下周三丈,上周二丈,高一丈。问积几何?答曰:五百二十七尺九分尺之七。
〔于徽术,当积五百四尺四百七十一分尺之一百一十六也。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积五百三尺三十三分尺之二十六。〕
术曰:上下周相乘,又各自乘,并之,以高乘之,三十六而一。
〔此术周三径一之义。合以三除上下周,各为上下径。以相乘,又各自乘,并,以高乘之,三而一,为方亭之积。假令三约上下周俱不尽,还通之,即各为上下径。令上下径相乘,又各自乘,并,以高乘之,为三方亭之积分。此合分母三相乘得九,为法,除之。又三而一,得方亭之积。从方亭求圆亭之积,亦犹方幂中求圆幂。乃令圆率三乘之,方率四而一,得圆亭之积。前求方亭之积,乃以三而一;今求圆亭之积,亦合三乘之。二母既同,故相准折,惟以方幂四乘分母九,得三十六,而连除之。于徽术,当上下周相乘,又各自乘,并,以高乘之,又二十五乘之,九百四十二而一。此方亭四角圆杀,比于方亭,二百分之一百五十七。为术之意,先作方亭,三而一。则此据上下径为之者,当又以一百五十七乘之,六百而一也。今据周为之,若于圆堡昪,又以二十五乘之,三百一十四而一,则先得三圆亭矣。故以三百一十四为九百四十二而一,并除之。
淳风等按:依密率,以七乘之,二百六十四而一。〕
今有方锥,下方二丈七尺,高二丈九尺。问积几何?答曰:七千四十七尺。
术曰:下方自乘,以高乘之,三而一。
〔按:此术假令方锥下方二尺,高一尺,即四阳马。如术为之,用十二阳马成三方锥。故三而一,得方锥也。〕
今有圆锥,下周三丈五尺,高五丈一尺。问积几何?答曰:一千七百三十五尺一十二分尺之五。
〔于徽术,当积一千六百五十八尺三百一十四分尺之十三。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积一千六百五十六尺八十八分尺之四十七。〕
术曰:下周自乘,以高乘之,三十六而一。
〔按:此术圆锥下周以为方锥下方。方锥下方令自乘,以高乘之,令三而一,得大方锥之积。大锥方之积合十二圆矣。今求一圆,复合十二除之,故令三乘十二,得三十六,而连除。于徽术,当下周自乘,以高乘之,又以二十五乘之,九百四十二而一。圆锥比于方锥亦二百分之一百五十七。令径自乘者,亦当以一百五十七乘之,六百而一。其说如圆亭也。
淳风等按:依密率,以七乘之,二百六十四而一。〕
今有堑堵,下广二丈,袤一十八丈六尺,高二丈五尺。问积几何?答曰:四万六千五百尺。
术曰:广袤相乘,以高乘之,二而一。
〔邪解立方,得两堑堵。虽复橢方,亦为堑堵。故二而一。此则合所规棋。
推其物体,盖为堑上叠也。其形如城,而无上广,与所规棋形异而同实。未闻所以名之为堑堵之说也。〕
今有阳马,广五尺,袤七尺,高八尺。问积几何?答曰:九十三尺少半尺。
术曰:广袤相乘,以高乘之,三而一。
〔按:此术阳马之形,方锥一隅也。今谓四柱屋隅为阳马。假令广袤各一尺,高一尺,相乘,得立方积一尺。邪解立方,得两堑堵;邪解堑堵,其一为阳马,一为鳖臑。阳马居二,鳖臑居一,不易之率也。合两鳖臑成一阳马,合三阳马而成一立方,故三而一。验之以棋,其形露矣。悉割阳马,凡为六鳖臑。观其割分,则体势互通,盖易了也。其棋或修短、或广狭、立方不等者,亦割分以为六鳖臑。
其形不悉相似。然见数同,积实均也。鳖臑殊形,阳马异体。然阳马异体,则不纯合。不纯合,则难为之矣。何则?按:邪解方棋以为堑堵者,必当以半为分;邪解堑堵以为阳马者,亦必当以半为分,一从一横耳。设以阳马为分内,鳖臑为分外。棋虽或随修短广狭,犹有此分常率知,殊形异体,亦同也者,以此而已。
其使鳖臑广、袤、高各二尺,用堑堵、鳖臑之棋各二,皆用赤棋。又使阳马之广、袤、高各二尺,用立方之棋一,堑堵、阳马之棋各二,皆用黑棋。棋之赤、黑,接为堑堵,广、袤、高各二尺。于是中攽其广、袤,又中分其高。令赤、黑堑堵各自适当一方,高一尺,方一尺,每二分鳖臑,则一阳马也。其余两端各积本体,合成一方焉。是为别种而方者率居三,通其体而方者率居一。虽方随棋改,而固有常然之势也。按:余数具而可知者有一、二分之别,则一、二之为率定矣。其于理也岂虚矣。若为数而穷之,置余广、袤、高之数,各半之,则四分之三又可知也。半之弥少,其余弥细,至细曰微,微则无形。由是言之,安取余哉?数而求穷之者,谓以情推,不用筹算。鳖臑之物,不同器用;阳马之形,或随修短广狭。然不有鳖臑,无以审阳马之数,不有阳马,无以知锥亭之数,功实之主也。〕
今有鳖臑,下广五尺,无袤;上袤四尺,无广;高七尺。问积几何?答曰:二十三尺少半尺。
术曰:广袤相乘,以高乘之,六而一。
〔按:此术臑者,臂节也。或曰:半阳马,其形有似鳖肘,故以名云。中破阳马,得两鳖臑。鳖臑之见数即阳马之半数。数同而实据半,故云六而一,即得。〕
今有羡除,下广六尺,上广一丈,深三尺;末广八尺,无深;袤七尺。问积几何?答曰:八十四尺。
术曰:并三广,以深乘之,又以袤乘之,六而一。
〔按:此术羡除,实隧道也。其所穿地,上平下邪,似两鳖臑夹一堑堵,即羡除之形。假令用此棋:上广三尺,深一尺,下广一尺;末广一尺,无深;袤一尺。下广、末广皆堑堵之广。上广者,两鳖臑与一堑堵相连之广也。以深、袤乘,得积五尺。鳖臑居二,堑堵居三,其于本棋皆一为六,故六而一。合四阳马以为方锥。邪画方锥之底,亦令为中方。就中方削而上合,全为中方锥之半。于是阳马之棋悉中解矣。中锥离而为四鳖臑焉。故外锥之半亦为四鳖臑。虽背正异形,与常所谓鳖臑参不相似,实则同也。所云夹堑堵者,中锥之鳖臑也。凡堑堵上袤短者,连阳马也。下袤短者,与鳖臑连也。上、下两袤相等知,亦与鳖臑连也。
并三广,以高、袤乘,六而一,皆其积也。今此羡除之广即堑堵之袤也。按:此本是三广不等,即与鳖臑连者。别而言之:中央堑堵广六尺,高三尺,袤七尺。
末广之两旁,各一小鳖臑,皆与堑堵等。令小鳖臑居里,大鳖臑居表,则大鳖臑皆出橢方锥:下广二尺,袤六尺,高七尺。分取其半,则为袤三尺。以高、广乘之,三而一,即半锥之积也。邪解半锥得此两大鳖臑。求其积,亦当六而一,合于常率矣。按:阳马之棋两邪,棋底方。当其方也,不问旁角而割之,相半可知也。推此上连无成不方,故方锥与阳马同实。角而割之者,相半之势。此大小鳖臑可知更相表里,但体有背正也。〕
今有刍甍,下广三丈,袤四丈;上袤二丈,无广;高一丈。问积几何?答曰:五千尺。
术曰:倍下袤,上袤从之,以广乘之,又以高乘之,六而一。
〔推明义理者:旧说云:“凡积刍有上下广曰童,甍,谓其屋盖之苫也。”是故甍之下广、袤与童之上广、袤等。正解方亭两边,合之即刍甍之形也。假令下广二尺,袤三尺;上袤一尺,无广;高一尺。其用棋也,中央堑堵二,两端阳马各二。倍下袤,上袤从之,为七尺。以下广乘之,得幂十四尺。阳马之幂各居二,堑堵之幂各居三。以高乘之,得积十四尺。其于本棋也,皆一而为六。故六而一,即得。亦可令上下袤差乘广,以高乘之,三而一,即四阳马也;下广乘上袤而半之,高乘之,即二堑堵;并之,以为甍积也。〕
刍童、曲池、盘池、冥谷皆同术。
术曰:倍上袤,下袤从之;亦倍下袤,上袤从之;各以其广乘之,并,以高若深乘之,皆六而一。
〔按:此术假令刍童上广一尺,袤二尺;下广三尺,袤四尺;高一尺。其用棋也,中央立方二,四面堑堵六,四角阳马四。倍下袤为八,上袤从之,为十,以高、广乘之,得积三十尺。是为得中央立方各三,两端堑堵各四,两旁堑堵各六,四角阳马亦各六。复倍上袤,下袤从之,为八,以高、广乘之,得积八尺。
是为得中央立方亦各三,两端堑堵各二。并两旁,三品棋皆一而为六。故六而一,即得。为术又可令上下广袤差相乘,以高乘之,三而一,亦四阳马;上下广袤互相乘,并,而半之,以高乘之,即四面六堑堵与二立方;并之,为刍童积。又可令上下广袤互相乘而半之,上下广袤又各自乘,并,以高乘之,三而一,即得也。〕
其曲池者,并上中、外周而半之,以为上袤;亦并下中、外周而半之,以为下袤。
〔此池环而不通匝,形如盘蛇,而曲之。亦云周者,谓如委谷依垣之周耳。
引而伸之,周为袤。求袤之意,环田也。〕
今有刍童,下广二丈,袤三丈;上广三丈,袤四丈;高三丈。问积几何?答曰:二万六千五百尺。
今有曲池,上中周二丈,外周四丈,广一丈;下中周一丈四尺,外周二丈四尺,广五尺;深一丈。问积几何?答曰:一千八百八十三尺三寸少半寸。
今有盘池,上广六丈,袤八丈;下广四丈,袤六丈,深二丈。问积几何?答曰:七万六百六十六尺太半尺。
负土往来七十步,其二十步上下棚除,棚除二当平道五;踟蹰之间十加一;载输之间三十步,定一返一百四十步。土笼积一尺六寸。秋程人功行五十九里半。
问人到积尺及用徒各几何?答曰:人到二百四尺。用徒三百四十六人一百五十三分人之六十二。
术曰:以一笼积尺乘程行步数,为实。往来上下棚除二当平道五。
〔棚,阁;除,斜道;有上下之难,故使二当五也。〕
置定往来步数,十加一,及载输之间三十步,以为法。除之,所得即一人所到尺。以所到约积尺,即用徒人数。
〔按:此术棚,阁;除,斜道;有上下之难,故使二当五。置定往来步数,十加一,及载输之间三十步,是为往来一返凡用一百四十步。于今有术为所有率,笼积一尺六寸为所求率,程行五十九里半为所有数,而今有之,即所到尺数。以所到约积尺,即用徒人数者,此一人之积除其众积尺,故得用徒人数。为术又可令往来一返所用之步约程行为返数,乘笼积为一人所到。以此术与今有术相反覆,则乘除之或先后,意各有所在而同归耳。〕
今有冥谷,上广二丈,袤七丈;下广八尺,袤四丈;深六丈五尺。问积几何?答曰:五万二千尺。
载土往来二百步,载输之间一里。程行五十八里;六人共车,车载三十四尺七寸。问人到积尺及用徒各几何?答曰:人到二百一尺五十分尺之十三。用徒二百五十八人一万六十三分人之三千七百四十六。
术曰:以一车积尺乘程行步数,为实。置今往来步数,加载输之间一里,以车六人乘之,为法。除之,所得即一人所到尺。以所到约积尺,即用徒人数。
〔按:此术今有之义。以载输及往来并得五百步,为所有率,车载三十四尺七寸为所求率,程行五十八里,通之为步,为所有数,而今有之,所得即一车所到。欲得人到者,当以六人除之,即得。术有分,故亦更令乘法而并除者,亦用以车尺数以为一人到土率,六人乘五百步为行率也。又亦可五百步为行率,令六人约车积尺数为一人到土率,以负土术入之。入之者,亦可求返数也。要取其会通而已。术恐有分,故令乘法而并除。以所到约积尺,即用徒人数者,以一人所到积尺除其众积,故得用徒人数也。〕
今有委粟平地,下周一十二丈,高二丈。问积及为粟几何?答曰:积八千尺。
〔于徽术,当积七千六百四十三尺一百五十七分尺之四十九。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积七千六百三十六尺十一分尺之四。〕
为粟二千九百六十二斛二十七分斛之二十六。
〔于徽术,当粟二千八百三十斛一千四百一十三分斛之一千二百一十。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粟二千八百二十八斛九十九分斛之二十八。〕
今有委菽依垣,下周三丈,高七尺。问积及为菽各几何?答曰:积三百五十尺。
〔依徽术,当积三百三十四尺四百七十一分尺之一百八十六。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积三百三十四尺十一分尺之一。〕
为菽一百四十四斛二百四十三分斛之八。
〔依徽术,当菽一百三十七斛一万二千七百一十七分斛之七千七百七十一。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菽一百三十七斛八百九十一分斛之四百三十三。〕
今有委米依垣内角,下周八尺,高五尺。问积及为米各几何?答曰:积三十五尺九分尺之五。
〔于徽术,当积三十三尺四百七十一分尺之四百五十七。
淳风等按:依密率,当积三十三尺三十三分尺之三十一。〕
为米二十一斛七百二十九分斛之六百九十一。
〔于徽术,当米二十斛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一分斛之三万六千九百八十。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米二十斛二千六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五百四十。〕
委粟术曰:下周自乘,以高乘之,三十六而一。
〔此犹圆锥也。于徽术,亦当下周自乘,以高乘之,又以二十五乘之,九百四十二而一也。〕
其依垣者,〔居圆锥之半也。〕
十八而一。
〔于徽术,当令此下周自乘,以高乘之,又以二十五乘之,四百七十一而一。
依垣之周,半于全周。其自乘之幂居全周自乘之幂四分之一,故半全周之法以为法也。〕
其依垣内角者,〔角,隅也,居圆锥四分之一也。〕
九而一。
〔于徽术,当令此下周自乘,而倍之,以高乘之,又以二十五乘之,四百七十一而一。依隅之周,半于依垣。其自乘之幂居依垣自乘之幂四分之一,当半依垣之法以为法。法不可半,故倍其实。又此术亦用周三径一之率。假令以三除周,得径;若不尽,通分内子,即为径之积分。令自乘,以高乘之,为三方锥之积分。
母自相乘得九,为法,又当三而一,得方锥之积。从方锥中求圆锥之积,亦犹方幂求圆幂。乃当三乘之,四而一,得圆锥之积。前求方锥积,乃以三而一;今求圆锥之积,复合三乘之。二母既同,故相准折。惟以四乘分母九,得三十六而连除,圆锥之积。其圆锥之积与平地聚粟同,故三十六而一。
淳风等按:依密率,以七乘之,其平地者,二百六十四而一;依垣者,一百三十二而一;依隅者,六十六而一也。〕
程粟一斛积二尺七寸;〔二尺七寸者,谓方一尺,深二尺七寸,凡积二千七百寸。〕
其米一斛积一尺六寸五分寸之一;〔谓积一千六百二十寸。〕
其菽、荅、麻、麦一斛皆二尺四寸十分寸之三。
〔谓积二千四百三十寸。此为以精粗为率,而不等其概也。粟率五,米率三,故米一斛于粟一斛,五分之三;菽、荅、麻、麦亦如本率云。故谓此三量器为概,而皆不合于今斛。当今大司农斛,圆径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正深一尺,于徽术,为积一千四百四十一寸,排成余分,又有十分寸之三。王莽铜斛于今尺为深九寸五分五厘,径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以徽术计之,于今斛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周官考工记》:朅氏为量,深一尺,内方一尺而圆外,其实一釜。于徽术,此圆积一千五百七十寸。《左氏传》曰:“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钟六斛四斗。釜六斗四升,方一尺,深一尺,其积一千寸。若此方积容六斗四升,则通外圆积成旁,容十斗四合一龠五分龠之三也。以数相乘之,则斛之制:方一尺而圆其外,庣旁一厘七毫,幂一百五十六寸四分寸之一,深一尺,积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容十斗。王莽铜斛与《汉书律历志》所论斛同。〕
今有仓,广三丈,袤四丈五尺,容粟一万斛。问高几何?答曰:二丈。
术曰:置粟一万斛积尺为实。广、袤相乘为法。实如法而一,得高尺。
〔以广袤之幂除积,故得高。按:此术本以广袤相乘,以高乘之,得此积。
今还元,置此广袤相乘为法,除之,故得高也。〕
今有圆囷,〔圆囷,廪也,亦云圆囤也。〕
高一丈三尺三寸少半寸,容米二千斛。问周几何?答曰:五丈四尺。
〔于徽术,当周五丈五尺二寸二十分寸之九。
淳风等按:依密率,为周五丈五尺一百分尺之二十七。〕
术曰:置米积尺,〔此积犹圆堡昪之积。〕
以十二乘之,令高而一。所得,开方除之,即周。
〔于徽术,当置米积尺,以三百一十四乘之,为实。二十五乘囷高为法。所得,开方除之,即周也。此亦据见幂以求周,失之于微少也。晋武库中有汉时王莽所作铜斛,其篆书字题斛旁云:律嘉量斛,方一尺而圆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幂一百六十二寸;深一尺,积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及斛底云:律嘉量斗,方尺而圆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幂一尺六寸二分。深一寸,积一百六十二寸,容一斗。合、龠皆有文字。升居斛旁,合、龠在斛耳上。后有赞文,与今律历志同,亦魏晋所常用。今粗疏王莽铜斛文字、尺、寸、分数,然不尽得升、合、勺之文字。按:此术本周自相乘,以高乘之,十二而一,得此积。今还元,置此积,以十二乘之,令高而一,即复本周自乘之数。凡物自乘,开方除之,复其本数。故开方除之,即得也。
淳风等按:依密率,以八十八乘之,为实。七乘囷高为法。实如法而一。开方除之,即周也。〕
卷六
○均输(以御远近劳费)
今有均输粟,甲县一万户,行道八日;乙县九千五百户,行道十日;丙县一万二千三百五十户,行道十三日;丁县一万二千二百户,行道二十日,各到输所。
凡四县赋当输二十五万斛,用车一万乘。欲以道里远近、户数多少衰出之,问粟、车各几何?答曰:甲县粟八万三千一百斛,车三千三百二十四乘。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丁县粟四万五百五十斛,车一千六百二十二乘。
术曰:令县户数各如其本行道日数而一,以为衰。
〔按:此均输,犹均运也。令户率出车,以行道日数为均,发粟为输。据甲行道八日,因使八户共出一车;乙行道十日,因使十户共出一车。计其在道,则皆户一日出一车,故可为均平之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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